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

2024-09-24

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10篇)

1.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 篇一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

(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决策、依法取得授权后决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不决策或者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名称;

(二)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

2.审查逮捕意见书 篇二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00号

本院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13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3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P73-74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13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3.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 篇三

一、送审劳动合同名称:实习生劳动协议

二、送审劳动合同编号:昌协20130701

三、送审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2013年7月1日

四、送审人:

五、审查时间:

六、送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事由或案由):

佛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就聘用王小丫同学担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相关事宜,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七、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理由:

1、...........;

2、...........;

3、...........;

...........

八、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1、...........;

2、...........;

3、...........;

...........

九、其他意见:

1、...........;

2、...........;

3、...........;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审查人(姓名+学号):_______

4.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篇四

长人社集审字[2011]号行业工会委员会: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送审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及《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的规定。

1、经审查,你单位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合格。

2、有效期限年(年月日—年月日)

3、请你单位及时将生效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向你行业内各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

5.开工报告审查意见 篇五

路基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1、工程概况部分应包括本分项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本分项工程主要工程数量、设计标准。

2、增加施工准备工作、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准备情况。

3、增加施工进度计划

4、按以下条目重新排版,注意序号及错别字的纠正。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准备

三、施工进度计划

四、施工工艺或方案

五、质量保证措施

六、安全保证措施

七、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八、环保保证措施

九、雨季施工保证措施。

涵洞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1、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要求每个涵洞作为一个分项工程上报一份开工报告

6.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篇六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7.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 篇七

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08-14 10:19:47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时,原告一般会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请损失的证据,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前,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受损零部件、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评估。而被告方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则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无鉴定资质,且鉴定技术也不科学,通常会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质考究

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在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当然,如果鉴定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就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对未列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得委托鉴定。另外,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编制公告,其它部门不得未经授权编制名册,该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得到重申。

二、审查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形式缺陷

形式合法是鉴定意见书合法的最基本条件,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有时具有较多的形式缺陷。比如未附具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资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材料,也没有附具被鉴定车辆的相关资料。鉴定意见书在内容上也较为简单,一般没有说明鉴定程序及其过程、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因此,被告方一般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专业、没有鉴定资质、估价技术不科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含有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等。《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价格认证书应当包括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认证依据、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认证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鉴证人签名、单位公章。因此,若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求,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系正当合理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文书是否具有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形式正确,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合法,如果意见书仅仅只是列明需要更换的物件、物件价值,只有结果,而没有反映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技术、鉴定过程的材料,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不足以采信的。

三、审查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

目前,天津市、广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辽宁省等省市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对于统一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公正确定财物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参照前述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坚持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必须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合理定损的指导思想,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方案,只有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才可以选择更换物件的方案。但是,若车辆损毁严重,导致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的自身现行价值的,价格认证中心只应评定损毁前的车辆现行价值,否则,将出现修复价值大于车辆自身现行价值的情形,不利于有效解决事故纠纷。

2、必须勘察现场,采集保存鉴定证据

鉴定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车辆,不得仅凭照片进行鉴定。对于需修复、更换的物件,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并相应附具在鉴定意见书中。固定证据,有利于在重新鉴定时具有相应的证据。

3、确定车损的基本方法

确定车损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即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修复费用加和法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 = 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成本法适用于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虽未整体损毁,但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意义的价格鉴定方法。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修复费用加和法较为复杂,需要确定物件是否可修复或者是否可更换,鉴定时应参照相应的操作规范。

四、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若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申请重新鉴定的,则不应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或受害方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若鉴定意见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鉴定结果具有合理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应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8.试生产审查意见 篇八

一、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项目安全设立已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审查,并取得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5号”、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该项目试生产方案的编制。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对试车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全面,采取措施得当,应急预案完善,对参与试车的人员进行了培训。

9.小学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篇九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决策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必须报经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论证,得到专家认定方可执行。要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篇十

重庆卡贝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年产85万吨甲醇项目甲醇配套液体输送管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严格按照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此外,如果你单位改变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履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程序后,该建设项目方可试生产(使用)。

联系人:冉文华

联系电话:407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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