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精选10篇)
1.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 篇一
2014-2019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竞争格局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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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第一部分2014产业运行外部环境变化分析
第一章2014年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行概况2
第一节2014年互联网广告重点产品运行分析2
第二节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特征与行业重要性3
第二章2014年互联网广告发展宏观经济环境分析6
第一节2014年宏观经济政策影响6
第二节2014年中国经济运行预测7
第三节“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预测8
第四节2014年国际经济环境分析9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行业2014年政策环境变化分析12
第一节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12
第二节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分析13
第三节国内互联网广告行业政策分析14
一、行业具体政策14
二、政策特点与影响17
第四章2014年国际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分析22
第一节世界互联网广告生产与消费格局分析22
第二节2014年世界互联网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23
第二部分互联网广告重点产品2014年走势分析
第五章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供需状况分析27
第一节互联网广告行业市场需求分析27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行业供给能力分析28
第三节互联网广告行业进出口贸易分析29
一、产品的国内外市场需求态势29
二、国内外产品的比较优势31
第六章互联网广告行业前十强省市比较分析35
第一节前十强省市的人均指标比较35
第二节前十强省市的经济指标比较36
一、前十强省市的盈利能力比较36
二、前十强省市的营运能力比较38
三、前十强省市的偿债能力比较41
第七章互联网广告行业竞争绩效分析46
第一节互联网广告行业总体效益水平分析46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行业产业集中度分析47
第三节互联网广告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绩效分析48
第四节互联网广告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绩效分析49
第五节互联网广告市场分销体系分析50
一、销售渠道模式分析50
二、产品最佳销售渠道选择53第八章互联网广告行业区域分析58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广告企业区域分析58
第二节山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状况分析59
一、山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产销分析59
二、山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三、山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山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营运能力分析第三节广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一、广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产销分析68
二、广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三、广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广东省互联网广告行业营运能力分析第四节江苏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一、江苏省互联网广告行业产销分析77
二、江苏省互联网广告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三、江苏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6568 70 73 7577 79 80
四、江苏省互联网广告行业营运能力分析82第五节浙江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状况分析86
一、浙江省互联网广告行业产销分析86
二、浙江省互联网广告行业盈利能力分析89
三、浙江省互联网广告行业偿债能力分析9
1四、浙江省互联网广告行业营运能力分析92 第三部分互联网广告行业融资及竞争分析第九章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投融资分析98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企业所有制状况98第二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外资进入状况99第三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合作与并购100第四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投资体制分析101第五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资本市场融资分析102第十章互联网广告产业经营策略分析105第一节总体经营策略105第二节市场竞争策略106
一、细分市场及产品定位106
二、价格与促销手段109
三、销售渠道111第三节行业品牌分析113
第十一章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分析116第一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A116
一、公司基本情况116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118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21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23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24
第二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B127
一、公司基本情况127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128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30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33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35
第三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C137
一、公司基本情况137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139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40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42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45
第四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D148
一、公司基本情况148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150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53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55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56
第五节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重点企业E159
一、公司基本情况159
二、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1601、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622、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653、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67 第四部分产业发展前景及竞争预测
第十二章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消费量预测172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广告消费总量预测研究思路与方法172
第二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需求总量时间序列法预测方案第三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需求总量曲线预测法预测方案第四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需求总量预测结果175第十三章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供给预测178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广告生产总量预测研究思路与方法178第二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生产总量时间序列法预测方案第三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生产总量曲线预测法预测方案第四节2010-2014年互联网广告生产总量预测结果181第十四章互联网广告相关产业2014年走势分析184第一节上游行业影响分析184第二节下游行业影响分析185 第十五章搜索广告188
第一节世界搜索广告市场状况188
一、全球搜索广告市场潜力巨大188
***0
二、全球搜索广告市场发展预测190
三、搜索广告将成网络广告主流模式19
3四、搜索广告市场将持续增长195
五、搜索广告占美网络广告市场主流196 第二节中国搜索广告市场综述199
一、互联网时代的搜索广告新机遇199
二、搜索广告的“极限”与“转折点”之辩200
三、搜索广告的两种模式对比分析202
四、搜索引擎广告与植入式广告的差异分析205 第三节几大搜索重点公司搜索广告业务发展状况208
一、百度搜索广告领军行业发展208
二、雅虎、Google、百度关键字广告发展对比210
三、搜索广告成为雅虎的致命缺陷21
3四、雅虎的新搜索广告平台模式21
5五、搜索广告重要性下滑将冲击谷歌216 第四节搜索广告面临的问题对策219
一、搜索广告欺诈祸及整体市场219
二、搜索广告的“点击”困境及发展思路220
三、搜索广告成本的有效控制思路222 第五部分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
第十六章互联网广告行业成长能力及稳定性分析229第一节互联网广告行业生命周期分析229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行业增长性与波动性分析230第三节互联网广告行业集中程度分析231 第十七章其它互联网广告运营模式发展分析234第一节网络分类广告市场状况234
一、中国互联网广告分类信息市场分析23
4二、网络分类广告成为风投新方向237
三、互联网分类广告格局压迫传统分类广告市场239
四、中国网络分类广告发展展望240
五、中国网上分类信息广告市场趋势及发展242第二节窄告246
一、网络窄告的产生背景、特征246
二、网络窄告与网络广告的比较优势249
三、网络窄告引发网络营销革命2
51四、窄告的精准营销面临机遇2
52五、窄告的发展是大势所趋2
54六、网络窄告的前景预测257 第三节博客广告260
一、博客成互联网获利新渠道260
二、博客广告正开拓新战场26
2三、博客广告盈利模式尚需探讨26
5四、博客广告的广告效果需评估267
五、博客广告市场价值巨大268
六、博啦网推出博客体验式广告270第十八章互联网广告行业投资机会分析276
第一节2015-2019年互联网广告行业主要区域投资机会276第二节2015-2019年互联网广告行业出口市场投资机会277第三节2015-2019年互联网广告行业企业的多元化投资机会278 第十九章中国互联网广告行业竞争状况分析281
第一节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媒体广告的竞争28
1一、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对比优势28
1二、网络广告抢食传统广告市场283
三、网络广告商之间加速洗牌284
四、互联网广告市场有望超越报纸广告286
五、互联网广告市场额超过户外广告289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市场竞争现状292
一、中国网络广告市场竞争一触即发29
2二、网络广告市场竞争格局分析294
三、网络广告市场进入竞争“战国时代”297
四、IT巨头在网络广告市场“攻城掠地”299
五、网络广告市场竞争激烈广告主日益理智300 第三节IT巨头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竞争状况303
一、微软、Google、雅虎的网络广告大战30
3二、雅虎与Google酣战移动平台304
三、谷歌微软的网络广告市场遭遇战306
四、AOL将在广告领域与谷歌、雅虎一决高下309
五、中国版网络广告竞争状况311
第四节互联网广告企业之间的奥运广告竞争313
一、中国奥运将引领世界网络广告增长热点31
3二、互联网的2450亿奥运广告之战31
5三、奥运会带来网络广告繁荣期316
四、奥运赞助商广告经营权之争318
五、中国互联网公司抢夺奥运蛋糕
321六、新浪与搜狐的奥运广告竞争白热化323第二十章互联网广告产业投资风险327第一节互联网广告行业宏观调控风险327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行业竞争风险328第三节互联网广告行业供需波动风险329第四节互联网广告行业技术创新风险330第五节互联网广告行业经营管理风险331第二十一章中国互联网广告投资及前景分析334第一节互联网广告投资机会及风险分析33
4一、中国互联网拥有巨大的资本机遇334
二、网络广告公司资本运作频繁凸显行业价值337
三、流量之争引发网络广告市场风险思考339
四、网络广告市场风险分析340 第二节互联网广告投资前景分析343
一、殴债危机使互联网广告前景明朗3
43二、中国互联网广告面临机遇与挑战34
4三、中国网络广告业发展趋势分析346
四、2014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预测349
五、2014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测351 第二十二章专家观点与研究结论354第一节报告主要研究结论354第二节博研咨询行业专家建议355
更多图表:见报告正文
详细图表略„„.如需了解欢迎来电索要。
本报告实时免费更新数据(季度更新)根据客户要求选择目标企业及调查内容。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附录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附录三: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四: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 篇二
1 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广告的发展
互联网作为一种颇具潜力的新媒体曾被视作传统媒介 (电视、报纸、广播等) 的“补充型”媒体。而互联网广告也常常被企业作为整合营销广告销售部分的补充型投放媒介。然而,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达以及Web2.0时代网络受众的个性化变迁, 互联网凭借其高速的发展, 强大的优势渐渐从“补充型”媒体跃居为传播中心媒体。在艾瑞数据2014-2015年上半年各媒介广告同比增长的统计图表中 (见图1) 可以看出, 互联网广告在其他传统广告媒介增长率放缓或负增长的情况下, 依然保持着相当高的增长率。
目前, 中国已经是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广告发展最迅猛的国家, 已经超越了日本, 成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广告市场。中国媒体行业预测:“2015年的中国广告花费将达到4 295亿元人民币, 较2014年增长了10.7%, 其中互联网广告花费增幅将达到36%。到2016年将继续以34%的速度持续增长。相较于传统广告市场, 互联网广告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保持稳步上升。这些数据体现了互联网广告良好的发展现状和无限的发展空间。
伴随着大数据概念的深入, 结合智慧家庭、光网城市、移动4G带动的高带宽、多应用的管道接入服务和内容填充,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访问行为被记录, 并由专业的公司进行整合管理以转化为互联网广告产业链中所必须且至关重要的环节。这种对大数据的管理和应用的直接效果是极大提高了互联网广告投放的准确性, 使在线广告能够有的放矢匹配投放对象。这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广告的内涵, 也形成了更为新颖的互联网广告营销模式。
面对全新的网络广告营销, 如何在这些庞大的数据里找到有价值的数据并加以利用是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告营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大数据营销过程中, 如果能抓住大数据中有价值的“小数据”, 才能让大数据营销做到精准可行。这些小数据是对客户需求有针对性的高度概括, 它的价值之大可想而知, 配合着大数据的使用就能充分发挥大数据营销的价值。而利用“小数据”, 就直接体现了计算广告技术的深厚功力。
2 计算广告的在互联网广告中的应用形式
2.1 计算广告概念
所谓的计算广告就是在提升广告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主要从用户的需求出发, 实现用户和广告的匹配。在计算广告中, 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复杂, 除了进行语言处理和竞价营销之外, 研究人员还应该加强对数据的挖掘和创意等方面的重视。用户应用计算广告主要的途径就是商务搜索, 浏览页面以及通过社区人群。
2.2 计算广告的应用形式
2.2.1 基于文本分析的计算广告
随着计算广告的不断应用, 文本分析形式的计算广告逐渐成为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在具体实践工作中, 研究人员将不同类型的文本分析形式应用到互联网广告中, 其中包括网页分析、文本倾向性、相似性分析以及机器翻译等。其中, 比较典型的广告类型就是百度竞价, 谷歌推广以及双击上下文广告等。这些广告形式都是以文本形式为主, 能够得以应用的重要前提就是用户具有喜好为自身需求量身定做的广告类型。以上三种广告类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工作原理不同。第一, 百度竞价排名在应用过程中, 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或者关键字来获取相关类型的信息, 这种文本搜索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误导用户的情况。第二, 谷歌搜索在应用过程中, 主要是为了提升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在搜索界面投放相似的广告形式。第三, 双击上下文广告在应用过程中, 主要对用户经常浏览的页面进行分析, 从海量的广告库中找寻和浏览页面主题相符或者相似的广告类型插入其中, 实现广告的匹配。
2.2.2 基于用户分析的计算广告
从这种计算广告类型上看, 广告的投放主要是以用户为主要分析对象, 积极地实现用户和广告之间的高度匹配。在对用户信息进行了解的过程中, 主要针对用户的IP地址, 相关的注册资料以及各类办公日志和浏览器应用等方面。计算广告的类型多样, 其中多以商务广告形式为主。在计算广告不断发展过程中, 个性化推荐广告越来越充斥着人们的眼球, 这是一种智能化的改进形式。主要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来推荐和用户相匹配的广告内容。在用户登陆到某一页面时, 相关平台可以通过对用户的资料信息进行识别, 然后投放与之相符合的广告类型。
2.2.3 基于用户参与的计算广告
虽然基于文本和用户分析的广告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计算广告的内容, 但是一些视频或者图像类的广告投放时机和投放效果的分析还是相对较为复杂, 需要在人工帮助下进行。其中, 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广告主、站长以及用户之间通过某一平台来实现相互之间的联系。在这种用户参与广告类型出现之前, 研究人员和相关的专家学者已经进行了深入分析。视频广告在插播过程中, 只有在用户达到一定广告兴趣点时才会出现广告, 这样一来, 广告在投放过程中, 不仅不会影响用户的观看, 还有助于用户放松。
2.2.4 基于互联网广告的流量变现、数据变现
所有技术应用的最终目的是变现, 使之成为企业的利润来源。在互联网广告中, 所谓的变现, 就是指通过引入付费方 (sponsor) 指定的内容, 为媒体带来收入的一种广告方法。其产生的主要效果是单位流量的收益 (PRM) 。在互联网广告中, 变现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分别为流量变现和数据变现。其中流量变现主要是利用站内流量RPM水平的不断提升来实现变现, 其较为典型的产品主要有:搜索广告、导航广告、门户品牌广告及社交网站信息流广告等。而数据变现则是通过获取站外流量, 通过对用户行为的理解, 提升其RPM水平, 从而获得差价。数据变现是流量变现的护城河, 是不断吸引广告主的关键。其典型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广告网络 (网盟, Ad Network) , 其主要是承接媒体剩余流量, 同时接入长尾广告主, 在流量与媒体之间撮合变现的产品, 如百度联盟、阿里妈妈、Adsense等; (2) 自助交易终端 (Auto Trading Desk) , 其主要服务于广告主, 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广告网络和媒体上一站式采买流量的产品; (3) 广告交易市场 (Ad Exchange) , 其主要是承接媒体剩余流量, 并以实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广告交易的产品。如淘宝Tanx、Google Adx、百度BES等; (4) 需求方平台 (Demand Side Platform, DSP) , 其主要是代表广告主, 按照灵活的人群划分, 以实时竞价的方式从Ad Exchange里采买流量的产品, 如Media V聚效、Invitemedia、好耶Winmax及品友等; (5) 网站分析 (Web Analytics, WA) , 其是帮助网站主分析站内流量来源和效果的工具, 如GA、百度统计、量子统计及聚合分析等; (6) 数据管理平台 (Data Management Platform, DMP) , 其主要是收集广告主或媒体端数据, 在确保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加工成标签, 在广告市场上售卖, 可以认为是WA产品的自然延伸。
3 互联网广告的未来及计算广告技术的应用前景
3.1 当前几种互联网广告的形式对比
目前, 互联网广告主要以搜索、广告、推荐为主, 其各自的功能比较如表1所示。可见, 显示广告和推荐是效果较好的互联网广告形式。而要做到有效的广告推荐, 就必须运用计算广告技术, 以实现广告的精准化、个性化投放。
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特点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 技术和计算导向, 数字媒体的特点使在线广告可以按人群投放, 广告决策和交易朝着计算驱动的方向发展。第二, 可衡量性, 广告的点击是效果的直接收集途径。例如, 从1998年至今, Banner点击率从10%降至0.1%。第三, 标准化, 技术投放和精准定向促进了在线广告标准化。
3.2 互联网广告是传统运营商转型的最好切入点
传统运营商由于传统业务市场的饱和, 加之面临着传统业务公益化的趋势 (宽带、流量降价) , 且自身又被赋予了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严峻使命, 亟需寻求转型和新的利润来源。而互联网广告产业链成了其最有可能的切入点。运营商具备自身客户数据的优势, 有着流量和数据变现的迫切需求, 更有着和互联网息息相关的管道数据。通过对外合作, 在确保用户隐私安全的前提下, 作为产业链中的数据管理平台, 形成自身在互联网广告产业链中的清晰定位是一项可行的转型举措。越来越多的运营商意识到了这点, 中国电信在国内最早开启了RTB广告合作, 以开放的姿态面对合作并形成了自己的DMP数据管理平台。对于运营商而言, 其实能做的还有很多。利用计算广告技术能够在自有网厅上搭建一套在线广告系统, 形成强而有力的数据入口。也可以不断尝试通过各类模型实现有价值的差异化KEY-VALUE的DMP服务等。一切都预示着在计算广告技术应用中, 参与互联网广告将是最适合运营商的转型。
3.3 计算广告在互联网广告变革中面临的挑战
3.3.1 数据挖掘技术与开发人才的匮乏
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时代中, 广告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在广告应用过程中, 应用到的技术类型就相当于生产力, 尤其是网路广告, 只有技术达标的广告形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位置。但是, 从现如今广告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 不仅数据挖掘技术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一种普遍问题。虽然不同形式的仿真技术和通信技术已经应用到计算广告中, 但是人才培养是一个长远问题, 也是互联网广告发展中的主要挑战。
3.3.2 大数据运用与受众隐私的安全性
大数据时代在发展过程中, 用户个人的隐私会出现某种程度的泄露, 这一问题逐渐成为主要的安全隐患。同时, 也是相关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计算广告也不例外。从计算广告的一种应用形式和呈现形式中可以看出, 用户的信息已经不再是秘密。但是, 互联网计算广告发展的同时, 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 如何在用户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计算广告的投放成为广告研究人员面临的严峻挑战, 也是摆在广告商面前的主要问题。
3.3.3 计算广告形式本土化进程缓慢
近年来, 我国的广告业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甚至直追发达的欧美国家。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计算广告的本土化形式受到严重抑制。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 网络技术的发达程度还不够, 流量直接影响到广告的传播速度。第二, 大数据广告的普及程度还明显不够, 计算广告仅仅出现在电商和网游等方面。因此, 对于本土广告的形式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以上这些问题都是互联网广告中计算广告面临的主要挑战。在大数据发展的时代, 广告商应该对广告的发展前景加强认识, 不断拓展广告的发展空间, 积极推进计算广告形式本土化进程。
3.3.4 在移动客户端的互联网广告发展方面存在阻力
虽然国家和企业都在呼吁移动互联网, 但是客观承认目前互联网广告及计算广告技术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仍然处于探索期, 其和PC界面的宽带互联网环境下的应用相差甚远。在移动社交网络上, 每个人都是一个微型媒体, 个人虽然影响规模有限, 却能够非常有效和精准地影响周围的人。因此, 将广告作为广告主发出的自媒体信息来运营和传播, 广告技术从瞄准个人, 到激发社会关系带来放大效应, 可以形成营销的“温度”。但目前的移动社交广告还缺乏温度感。另外, 在移动客户端的互联网广告发展方面存在的阻力还包括:App生态体系造成了行为数据的割裂, 许多PC时代广告主移动化不够, 无法消化流量, PC广告的产品形式在移动设备上体验较差, 媒体参与让广告多了自由度, 运营难度增大;大量分行业、结构化广告信息的建立需要时间;展现的界面不被用户接受等。可以说, 移动广告的产品形态需要一次革命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4 结语
计算广告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应用范围在不断提升, 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广告研究人员和广告商应该对计算广告的内容以及应用形式加强重视, 才能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地应用这一广告类型, 促进广告行业的高速发展。本文中, 笔者分析的计算广告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趋势等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施水才.大数据的思考和媒体实践[J].中国传媒科技, 2013 (15) .
[2]郭志明.RTB广告的营销价值[J].声屏世界·广告人, 2013 (7) .
[3]邬贺铨.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求是, 2013 (4) .
[4]陈园园.网络广告新趋势——2012网络广告与新媒体营销高峰论坛后续报道[J].互联网周刊, 2013 (1) .
3.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 篇三
在美国的市场营销人员还在为移动广告是否值得尝试而争论不休的时候,中国的移动用户市场已经初露勃勃生机了。从彩铃到图片,再到手机游戏,任何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出售的商品都受到了移动平台用户的宠爱。现在,广告客户也正试图利用这一渠道,让产品和形象广告直达消费者的手掌心。
市场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市场对移动广告的接受程度比预想中要高很多,并很有可能会追随移动广告在日本的发展脚步。资料显示,移动广告已经在日本盛行多年,现在依然在广告客户和手机用户之间流行。研究人员进一步提醒广告客户注意:中国目前约有4.26亿手机用户,而日本的这一数字仅为1亿。
“垃圾短信”的蜕变
在亚洲,短信这一最简单的移动广告形式已经出现并流行多年。虽然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手机用户将其视为“垃圾短信”,但同时越来越多的广告客户开始钟情于这一新的广告发布媒介,他们相信自己能够找到通过手机——这一人们生活中日益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接触消费者的新方式。
可以说,广告客户们成功了。他们除了通过手机短信向消费者发布广告外,还尝试借助无线互联网。他们向中国的手机用户提供了与移动互联网搜索门户网站的链接,如摩托罗拉推出的移动网站Motomusic.com.cn,凡使用摩托罗拉手机的用户都可以在这个网站上下载音乐作品。
通过调查,市场营销专家还得出结论,要想使移动广告这一广告形式在中国要获得成功,关键就在于要使广告具有互动性。可口可乐公司是最早在中国尝试移动广告的企业之一。2002年,这家全球知名的饮料生产厂商发起了一项促销活动,他们鼓励北京市市民在一个月内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来预测当天的最高气温,最后的获胜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免费享受可口可乐饮料。数据统计,在可口可乐公司开展这一促销活动的35天内,共收到了400多万条来自参与者的手机短信。
移动广告发展新空间
上海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1 Communications是专门借助手机进行广告营销的公司,该公司CEO大卫·特切蒂(David Turchetti)表示,相比于传统广告形式,移动广告有许多不可复制的优势。比如以前人们在收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广告后,一般要经过3~5天才会打开自己的邮箱看到这一广告。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通常只有20%~30%的人会选择打开邮件收看广告。
而以短信这一方式发送的移动广告则明显会受到消费者的“优待”,因为至少95%的手机用户会打开短信阅读内容,并且他们对广告作出回应的比率也更高一些。
另据市场研究人员预计,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中国手机用户登录移动网站。电信咨询公司BDA China公布的数字显示,在2005和2006两年间,通过手机登录互联网的人数占整个中国手机用户数量的比例已经从10%上升到了20%。可以预见的是,在中国推出3G通讯服务后,可以大大加快人们利用手机下载图片和铃声等的速度,同时使得通过手机接收视频内容成为可能,从而为广告客户提供了更多的移动广告形式选择。
抢跑移动广告市场
目前,中国广告市场上用于移动广告的费用仅占广告总费用很小的一部分,同时业内人士质疑其有效性,他们说只有移动广告从业人员认为移动广告取得了成功,对于普通的手机用户来说,移动广告更像是垃圾短信。
不管手机用户对移动广告有怎样的质疑,商家对移动广告还是非常看好的,并在这一领域有所行动。2006年3月,中国户外视频广告运营商分众传媒斥资3千万美元收购了北京凯威点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此进入移动广告领域,后者是当时中国最大的手机定向广告服务提供商。同一时期,TOM在线前执行副总裁马良骏创办了移动广告公司亿动传媒。
马良骏认为,移动广告比其他形式的广告更具有针对性,因为广告客户可以根据手机运营商提供的用户数据选择符合自己诉求的广告受众。比如他们可以通过了解用户使用哪一款手机来大致判断他们的年龄和收入情况。
21 Communications CEO特切蒂还针对移动广告费用所占比重小的情况表示,中国的广告客户正在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移动广告,现在他们在一些移动广告项目上的支出已经达到数十万美元,而以前他们在这方面的支出则只有2、3万美元。
4.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 篇四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新法实施在即,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旁边标注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法的本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就这一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门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询问,而得到的明确回复是: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5.互联网广告合同样本 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武汉市中勘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中国勘察设计网”(kcsjw.sookin.com)和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 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
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帐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或网站,协助乙方完成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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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武汉市中勘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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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像电影的互联网广告 篇六
《上海美女教你吃大闸蟹》就做到了。到今年8月止,这段视频广告在Google搜索显示结果为731万,保守估计,大约有一千万人次观看过。但这则广告,傅骏只投资了区区5万元——仅是制作成本与演员薪资。当然,这则广告的播放平台不是电视台播放,也不是影院,而仅是互联网。
傅骏是资深广告从业者,曾是4A广告公司上海慕斐的合伙人,也是丰收蟹庄的老板,除此之外,他还是广告维客网——创意功夫网的创始人。从传统的视频广告,到互联网众包形式的创意维客,傅骏一直在关注着互联网对于广告,尤其是视频广告的冲击。用他的话来说,传统视频广告如果不适应互联网环境,也就没有未来了。
“互联网视频广告与电视台广告相比较,优势十分明显,最显着的便是便宜。”傅骏拍摄的这则《美女大闸蟹》除了场地、硬件租金,便是演员费用,其余几乎都是免费。
这也难怪,为什么早在今年2月,《Fast Company》就预言:“在未来,传播就像性一样,只有没本事的人才需要付费。”
当然,互联网视频广告低传播成本的背后,本质上是由媒介性质所决定的。俗套点来说,电视、广播、电影各种媒介都有着明显的时空限制,而互联网视频没有了时间轴,“时间不再重要”——受众可以随时观看视频,而不必像以往那样需严格按照电视台制定的播出表才能收看。企业不必为播放成本发愁,也不用为如何在五秒、十秒或者内完整地讲述产品或品牌特性而担忧。
马歇尔·麦克卢汉有句名言,“我们塑造了工具,工具又塑造了我们”,任何媒介的兴起都会改变我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与接收方式。最大的变化是心态。电视媒体是有利于信息发送方的,是强行推送模式。你不喜欢《男人帮》中无处不在的京东广告,顶多也就是换个台,若你不愿错过剧情,也只能忍受这些广告植入。与之相反,互联网视频有利于信息接收方,主导权在受众,一段视频能否被收看,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鼠标。
“正是这种时间限制的消失与人们收看方式的变化,要求互联网视频广告应该更加注重创意与内容。”傅骏说,“互联网视频,宣告内容为王的时代真正到来。”
也正是这种对于内容与创意的要求,傅骏与几个朋友开创了“创意功夫网”,希望通过“众包”形式,借助公众的智慧与创造力,群策群力地开发各种针对企业广告的策划案。这种维客的形式也带来了不少实质性的改变。譬如,上海慕斐邀请李蔚然为阿里巴巴导演的系列广告,“创意功夫网”的“维客”们为这个项目提供了大约500多份策划案,最终李蔚然选取了其中的一个创意导演完成。
为了从传统视频广告向互联网视频广告转型,傅骏曾要求慕斐的员工总结网络所有红火视频的共性特点,他们发现,刚刚脱离电视台强制推送广告的人们,在互联网上对于缺乏创意的硬性广告有着格外的抵触情绪。人们更喜欢“真实”、“贴近生活”、带着“人情味”的软性植入。
几部经典的互联网广告片,(上图)从左至右分别为:益达口香糖之“加油站的邂逅”、雪佛兰“11度青春”之《老男孩》、《上海美女教你吃大闸蟹》、(下图)“幸福59厘米”系列之《小马》,
作为传统广告的一个从业老兵,在拍摄《美女大闸蟹》之前,傅俊曾归纳总结了互联网视频广告的数条经验:首先是更高要求的内容与创意。其次便是“伪装”,伪装成偷拍或抓拍,将广告装在故事之内,有生活味。第三,由于屏幕变小了,受上传视频带宽的限制,而且是“伪装”或者“偷拍”,互联网视频广告不必力求画质优良,但配音或背景音乐一定要专业,因为如果画质不清晰,那就只有靠声音吸引观众。
除了这三条,傅骏觉得还有一条很重要——互联网视频广告必须要有很强的交互性,要给观众参与感,这种参与感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媒介的特性使然,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带来更多的观众,引来更多的人收看。
正是有了这番研究之后,傅骏才决定拿自己的丰收蟹庄做实验,拍一个教大家怎样吃大闸蟹,并且植入丰收蟹庄的视频广告。傅骏在上海一个弄堂会所租借了半天,灯光、摄影都是慕斐员工友情赞助。画面和故事脚本相对简单,视频镜头也大都聚焦在了演员手上的大闸蟹,稍微有点难度的是傅骏必须找到一个极具上海风情的模特,她还必须有一双漂亮的手。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要求。
这个视频从制作到最后上传播放,一共只花费了5万元,而且全部花在场地租金、模特报酬等硬性支出上。不过小投入却带来了大回报,广告视频反响出乎意料,不但普及了吃大闸蟹的知识,也顺便把傅骏的蟹庄大大地广告了一把。
事实上,像《美女大闸蟹》这类集趣味与知识性于一体的互联网视频广告正变得越来越多,譬如前不久红火的“马桶编年史”。这是一个由国内卫浴厂商定制的视频,生动地总结了从原始社会的“屎前时代”到现代化“马桶”的诞生历史,考究“马桶”一词的诞生,也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各式各样的“马桶”花边,当然在视频结束前,也没忘记向观众推荐了自己的品牌与微博。
在《美女大闸蟹》试水之后,傅骏又做了一些新的尝试——互联网视频与电视广告的结合。3月,上海慕斐为益达口香糖拍摄了由桂纶镁、彭于晏主演的广告,随后在全国各大电视台播出了其中一个片段“加油站的邂逅”。经过近一年的播出之后,今年6月,这则广告的完整版挂到了互联网上。这时人们才发现,原来这是一则完整的爱情故事,展现了从邂逅到相知、相爱,再到别离的酸甜苦辣,电视广告播放的仅仅是4个场景中的一个。这组爱情故事的结局是开放式的分手忧伤——这是一个典型的电影叙事,它会不会有续集?很多人都在猜测,也自然喜欢上了这则广告。
这也正是一个很多人都注意的有趣趋势,就在越来越多的商业电影采用“植入广告”的手法,把电影拍得像广告片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广告拍得越来越像电影。
“互联网视频广告与电视广告相比,尽管媒介形式与特性发生了变化,但广告的本质问题没变,那就是如何吸引观众,让他们欣然接受并记住你。”两年的观察和实践让傅骏认识到,要让广告形成持续的冲击力,建立和维护品牌,就必须让传统视频广告与互联网视频广告“联动”:电视广告负责知名度,负责告知,互联网广告负责口碑与美誉度;电视广告只是截取一个完整品牌或产品广告中的一段播出,互联网视频广告则可以完整播放。二者是一种互补,谁都取代不了谁。
而当下,看到互联网视频广告的潜力的,不仅是广告从业者,最热心的还是仍在浴血厮杀的视频网站平台。比如优酷,继去年出品了《11度青春系列》之后,今年又推出了《幸福59厘米》的系列。在《11度青春》中,我们看到了雪佛兰与《老男孩》的结合,而《幸福59厘米》的系列剧中,最热门的《小马》片中我们也发现了老罗与他的英语培训公司,还有星巴克的身影。
7.互联网广告市场分析 篇七
数字媒体的出现和迅速发展, 是影响传统广告公司模式变革催化剂。过去, 很多广告公司信奉大创意, 但现在大创意的价值似乎已很难发挥。在传统媒体时代, 4A靠创作大TVC大平面, 用粗放式砸钱征服世界, 如今,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企业需求变革, 让以广告创意和媒介投放为生的典型寄生业务模式正在面临挑战。如今, 这一切又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广告公司还在思考创意和媒介的问题的时候, 数字化时代来了。数字化时代, 是一个融合的时代, 创意不能脱离数字媒体平台和技术, 技术成为新的驱动力, 品牌、设计、广告、公关、营销传播的边界已经被打破。
1互联网环境下的品牌传播
广告传媒公司的业务核心是什么?广告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源帮助企事业单位的需求制作并信息有效的传播给目标受众。一直以来传统广告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往往扮演着制作广告的角色, 或者拥有自己的投放终端, 诸如媒体、户外大屏等终端依靠粗放式、单一的信息传播方式。然而如前文所述, 互联网浪潮和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或许将颠覆这一传统的广告模式。互联网让信息传播拥有了数字基因, 整个信息传播生态系统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信息繁杂, 只有细分品牌, 才能在纷杂的虚拟世界有效传播, 我们在设计广告, 商标, VI的时候就应该围绕品牌去做设计, 通过广告公司的整合策划, 在视觉符号、色调、软文有系统的作出统一的规划设计, 便于在互联网传播。传统广告公司的优势是创意和客户洞察力, 通过对品牌和传播的诉求理解, 抓取有效直接的信息通过视觉、声音、影响等多媒体手段去表现出来。这为能在互联网进行有效传播打下品牌基础。
2数字化精准广告信息传播
在传统广告模式下就像是一个漏斗, 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 上端开口很大, 到了漏斗底端, 开口却很小—而漏斗最底端, 正是最终进行消费的客户。这种粗放的广告投放方式, 让广告主很不满。面对越来越多的数字新媒体, 广告主越来越青睐数字化“精准营销”。
现在广告主从开始大幅提升数字媒体的投放预算比例, 据调查, 2010年, 互联网在全球广告市场的地位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英国的互联网广告在2010年已经超越电视及报纸成为第一大广告投放媒体;美国与日本的互联网广告在2010年年底成为各自的第二大广告投放媒体。2012年, 中国内地的互联网成为排在电视和报纸之后的第三大广告投放媒体。在这种大的形势下我们就能看到互联网广告的潜力。
移动互联网时代实现“人机合一”, 让营销的精准性得到前所未有的突破, 低成本、高效率的移动互联越来越成为广告主重视的广告投放平台, 而在这一与技术密切相关的领域。
传统广告公司的运作模式是根据受众特点进行广告创意制作, 购买相关媒体广告位, 通过所投放广告的创意吸引受众, 达到诉求。而很多新兴数字营销广告公司则利用DSP定向技术、SEM搜索引擎营销、i WOM口碑营销等方式, 采取了与这样的传统广告公司完全不同的模式, 网络广告运作模式的核心正由媒体转向受众。
这些新兴数字营销广告公司如何进行精准营销, 直插传统广告模式的软肋?每个个人用户的网站浏览都有一定的习惯, Avazu通过自主研发的目前国内唯一的DSP平台, 以及多年建立起来的数据库, 能够根据用户的年龄、性别、地域、上网时间、浏览历史等进行个人定向, 精确找到用户。而只有当更多目标受众能够看到他们想要看的广告时, 广告公司的创意广告才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传播, 才能产生最优效果。
3“碎片化”分众传播革命
传统广告公司兴盛于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那时认为一个好创意能够征服世界, 而对于蓬勃兴起的互联网以及数字化浪潮的今天又有什么变化呢?
中国媒体生态变化的转折点已经到来, 数字媒体颠覆了整个媒介行业曾经赖以生存的大众传播模式, 传播方式正在由过去“1对N”变为“N对N”, 4A的光环逐渐淡去, 与新兴的广告公司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包括社会化媒体、移动互联、微博、微信、视频、LBS在内的互联网越来越呈现“碎片化”的趋势, 导致4A在投放广告时面临困惑。广告主往往喜欢一种打包性质的整合服务, 但是门户、社区、微博、搜索等等领域的细分、碎片化越来越严重, 需要新兴广告公司去进行整合优化, 从新建立起新的社会化营销体系。
很多人认为, 在社会化媒体上开通官方账号、发布内容与粉丝互动, 为了进一步吸引粉丝, 做一些创意活动, 这就算是用好了社会化媒体。其实, 这些只是最基础的, 可以说并不是在真的利用社会化媒体的优势。真正的社会化媒体运营需要时间、金钱、精力和其他资源的投入, 不一定比传统媒体少。最重要的是社会化媒体运营是一个系统性的战略, 要求跟品牌的定位、方向、核心理念等匹配, 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化营销效果。
跟任何营销一样, 社会化营销要求企业先在社会化媒体上审视自己的表现:其他人怎么说你?你的顾客在关心什么?你的消费者在说什么?你的竞争对手在做什么?不在做什么?你如何让自己的品牌在社会化媒体上脱颖而出?说的直白一点就是, 企业先要学会聆听, 不要先说话, 要知道消费者想要什么, 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消费者。
另外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营销策略的一致性。这就要求战略的整合与人员的配合。企业不能在一个平台上说一套话, 然后在另外的平台上有不一样的表现。企业必须利用不同的平台特性, 去接触不同的人群, 用一致的声音去表达品牌的独特性, 然后才能收获最佳的效果。
还有一个关键点是, 把品牌核心通过社会化媒体战略清晰地表达出来。无论你希望自己的品牌代替什么, 都要在社会化媒体传播活动中明确的表达和展现出来。这些不只表现在内容上, 还有互动的态度、创意活动的相关性等。可见, 要在社会化媒体上实现传播价值, 不只是拍拍后脑的事情。它的分量, 甚至马上要超越传统媒体营销, 因为它更需要企业能树立一个正直、透明、谦虚的个性, 才能够真正做到被人喜欢, 得到信任才能传播好的口碑。
社会化媒体的营销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告主的青睐和重视, 最近的雕爷牛腩, 还有较为成功的小米手机的案例就是社会化营销的结果, 不能不谈雷军这位佼佼者。在三年内建立了一个100亿美元估值的小米手机, 小米在商业造神方面的广告营销技巧甚至已超越了苹果。如果说雕爷的例子对传统广告业起不了冲击, 小米神话的空前成功就等于投下了一个重磅炸弹。首先小米机选择了一个高端智能手机的品牌定位, 迅速圈来一大批铁杆米粉, 借助微博的蹿红, 当时社会网络资源上获取优质粉丝的成本较低。同时依靠社交网络的框架, 可以低成本地组建以资深手机发烧友的社群, 透过让他们积极参与, 强大但有机成长的米粉社区陆续出现, 通过社会化的口碑营销发展到今天的地位。还有最近炒的火热的皇太极,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背后, 是社会法分众传播的结果,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数字媒体的出现和迅速发展, 或许也是影响传统广告公司模式变革的催化剂。司空见惯的传播方式和路径, 消费者已经习以为常, 激不起他们的神经的涌动。而数字化实际上是在开启品牌与消费者的对话时代。
但是, 数字化对于广告公司而言也并非坦途。数字时代的“广告”事实上更强调整合, 即要实现品牌、设计、广告、公关、营销的深度融合, 又要对外整合跨媒体的资源, 这对于广告公司的内部整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尽管数字化的优势很明显, 但是, 对于那些依靠传统渠道和传统营销的企业而言, 数字媒体到底如何能够实现品牌价值的沉淀, 并不是所有品牌都去认真想过的。数字化平台提供了品牌资产积累的平台, 现在很多企业对于数字营销, 更多看重品牌爆破性的效果, 然而, 却没有想过深入持续的在数字媒体上完成品牌的积累, 因此很多数字营销都是爆发力强, 这与企业对于数字营销的人士和理解也有很大关系, 仍然需要广告公司和数字营销服务公司的推动和引导。
那么, 终极的广告公司是什么样?在今天的背景下, 究竟有没有完美的广告公司模式?我认为, 应该是没有什么所谓的正确答案和真理。讨论的核心, 聚集到一点, 只有抓住未来趋势, 适应市场环境和信息技术以及媒介的变革, 及时调整商业模式, 或许才能赢得未来。
摘要:数字化对于广告公司而言也并非坦途。数字时代的“广告”事实上更强调整合, 即要实现品牌、设计、广告、公关、营销的深度融合, 又要对外整合跨媒体的资源, 这对于广告公司的内部整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8.互联网广告步入“多屏”时代 篇八
这也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数字经济整体仍然处于快速的发展阶段,并没有随着传统桌面互联网市场的平淡而放缓增长。
“如何在移动互联时代抓住多屏幕的商机,从而发掘最大的潜力和效益,是广告主、发布商以及Google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Google大中华区及韩国商务合作部总监王莹表示。
很显然,互联网广告不只是关键字链接。而屏幕狭窄、尺寸不一的移动终端,则对广告的形态和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我们已经身处‘多屏时代’。”王莹表示,近年来Google一直在与合作伙伴探讨广告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展示广告和移动广告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主角。”
根据Google董事长施密特的预测,几年内展示广告市场规模将从目前的250亿美元增长到2000亿美元,包括传统页面展示以及新兴的视频广告。
“对于新型的广告来说,保障用户体验和展示效果是最重要的。”王莹以Google针对视频广告推出的AFV(AdSense for Video)为例,指出该产品运用的“频次控制”技术,能够保证用户在跨不同平台(网站)看到某一组广告的次数不超过广告主的期望值。“比如广告主设定的频次为3次,你在这个视频网站看到了两次这个广告,那么再去门户的视频频道只会再看到1次同样的广告。”
此外,App广告解决方案Admob以及将网站页面转换为移动布局的GoMo,则成为了Google在移动端的利器。
对于广告发布商来说,流量是分层级的。除了曝光率高、销路极佳的优质流量,更多的是不起眼但总值极高的长尾流量。
“从利润率上说,长尾广告是最高的。”盛大在线广告副总裁谭思亮坦言,优质流量的变现可以依赖本身的直销团队,但对于长尾流量来说,还是与广告联盟合作更加可靠。“去年开始与Google的合作,对于长尾流量的变现确实非常有效。”
从特性上看,长尾流量无疑是相对隐蔽的,并且稍纵即逝。转换为广告语言即是:快速、精确。Double Click Ad Exchange是Google今年4月在中国推出的新型展示广告交易平台,以“每一次广告展示”为基础进行实时拍卖,使得发布商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了广告的精确度。
“广告主能够实时找到需要的人群,放大展示效果;而对于发布商来说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因为所有人都在实时竞价,能够最大化媒体的价值。”王莹认为通过该平台交易是一个非常透明、有效率的过程。“这是一个共赢的生态系统。”
9.详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法律层面,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首次将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体系,大量篇幅专门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此外,早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草案)》、《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合规问题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并未于原定的9月1日起实施。
“魏则西事件”发生后,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合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业界急切呼吁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法律监管办法。国家网信办在调查报告中明确要求,国家网信办加快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6月25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区分为“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从立法技术与文意上不难得出结论,付费搜索不是广告。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法律定性及相关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及《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即是正面回应了社会关切的付费搜索的法律定性问题。《办法》第三条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意即,因为付费搜索满足了《广告法》第二条的“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目的性定义,所以就应当被认定为商业广告。这一规定较好的保持了广告法的立法原意,有利于敦促付费搜索服务提供者加强审核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商总局的《办法》是否与网信办的《规定》相抵触,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歧在于对《规定》的文意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例如工信部下属的信息通信研究院),如前所述,网信办的《规定》刻意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区分为“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实质上认为付费搜索不是商业广告;另一种观点认为,网信办《规定》的第十一条仅为指示性规定,即“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应当参照其他法律规定,这里的其他法律规定就是现在发布的工商总局的《办法》
三、互联网广告行为的法律内涵
《办法》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采取“定义+外延”的立法技术,采用“定义+内涵”的立法体例。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内涵方面,除付费搜索外,还列举了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广告等形式。
根据前述定义不难发现,互联网信息只要满足《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四大构成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商业广告,具体为:(1)在中国境内,即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域名或服务器所在地等任一要素在境内的;(2)一定的媒介形式,包括网站、网页、自媒体、电子邮箱、应用软件等,不论受众多少,不论媒介是否自有或他人所有;(3)直接或间接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包括直接广告、软文、事件营销、企业形象展示等;(4)不管是否支付广告费。
根据当前互联网广告业态,《办法》及《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广告形式加以区分,具体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自有广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广告联盟发布广告,即时推送广告,自动化程式广告。每种广告模式项下的主体的法律责任也不禁相同,详见黄春林律师之前的文章《新广告法下互联网广告的合规问题》。
四、互联网广告行为的法律合规要求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强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新增了大量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结合《广告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主要包括:
1. 须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广告法》及《办法》之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2. 保障用户选择权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外,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细则内容,“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3. 具备可识别性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采取付费搜索结果等形式的,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即时推送广告的,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知其广告性质。
4. 维护竞争秩序
针对目前市场普遍存在利用广告恶意竞争的现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复,《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列举的诋毁商誉、侵犯企业商标及名称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保护用户数据与隐私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网络安全法(草案)》之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收集和使用的)规则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五、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
因互联网无界性与复杂性,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其网站的登记备案、域名、实际经营地址往往不是完全一一对应关系,这就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管辖带来了一定挑战。
根据方便管辖原则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办法》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无法确定广告发布者的,由发布广告的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互联网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广告涉及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及广告内容的版权侵权责任。
1. 产品责任
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通常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此外,根据《广告法》及《规定》,那些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 版权责任
互联网广告内容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肖像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如下原则确定:
(1)能确定著作权主体的,由享有著作权的一方承担。广告制作合同通常为委托合同,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广告代理合同则使用民法上民事代理制度。
(2)不能确定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人可以向广告(侵权作品)的实际使用方(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任一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平台类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行使抗辩权(例如“(2014)杭滨知初字第20号);广告主则可以通过披露广告制作合同内容等形式抗辩实际侵权人为广告经营者。
下面是办法全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 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 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10.“互联网+广告”的新业态研究 篇十
摘要:1944年10月,美国Wired杂志社正式推出其杂志的网络版———Hotwired,并在其主页上发布了杂志社客户的相关广告,这一事件标志着网络广告时代的正式开始。随后,互联网广告市场飞速崛起,互联网广告的整个运营系统和流程也逐渐向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稳步发展。“互联网+”为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广告市场来讲,虽然传统的广告类别有一定程度的萎缩,但互联网广告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依旧很大。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新业态;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032-01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广告业
1.“互联网+”引领新业态
在互联网产生的初期,互联网的作用并未被人们所重视,仅仅把这一新媒体当作传统媒体的补充,初期的互联网广告也是少有人问津。然而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现已完全的占领了主流媒体的高地,成为了社会信息的媒介传播中心。互联网广告也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崛起在整个广告行业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到了今天,互联网广告也成为了整个广告行业中的翘楚。
2.“互联网+”盘活传统广告业
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目标消费者的眼球,在经过传统的电视、广播、纸媒等广告的轮番轰炸后,消费者对这些传统媒体上所发布的广告失去了最初的新鲜感,也不再对这些形式的广告抱有较高的兴趣,甚至,随着这些传统媒体在公众视线中的逐渐淡出,依附于这些媒体的广告所能达到的广告效果也甚是寥寥。“互联网+”的大环境打破了传统广告行业的发展困境,随着人们的重视和大量资金涌入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爆发式增长,2014年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到了1565.3亿元,较2013年增长56.5%。
二、互联网广告的实时变革
1.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广告
大数据对互联网产业链的建成和完善可谓是功不可没,没有背后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分析的支撑,互联网广告就不可能实现精准投放和实时反馈、优化。通过Cookie技术的运用,广告技术人员能够将网络中产生的冗杂的数据进行分类和整合,从中提取出广告主所需的极富商业价值的数据信息(包括网络用户的浏览轨迹、浏览偏好、产品需求、人口属性等),这些信息再经过广告营销人员的包装和分析,提供给所对应的广告主,与广告主的产品进行自动的无缝对接后,所投放的广告就能够精准覆盖目标消费者,此时,再加以設计精良的广告内容,精心筹备的广告策略,广告投放的效果自然更加可靠有效。
2.互联网广告传播模式的进化
“互联网+”还正在不断改变着广告的传播模式,传统广告的“主从模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求,时下互联网广告的“User2User”(用户到用户)的传播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广告的传播模式的主流。在新模式下的互联网广告不再是单一依靠广告发布平台来进行传播,而是通过广告受众的二次传播、三次传播甚至多次传播进行迅速扩散,这种“用户到用户”的直接传播模式更够更快速地将广告的内容传播开来,并且由于传播广告的用户之间存在着的人际关系,使得广告的置信度大大提高,这种新型的传播模式无论是从传播速度还是传播效果上都远远领先于传统的广告传播模式。
三、互联网广告的新业态
1.更加灵活多变的形式和内容
随着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碎片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媒体广告也亟待解决由信息碎片化带来的广告收效不理想的难题。多变灵活的内容更容易将广告对准目标消费者,用多元化的宣传策略应对越发速食化的网络营销。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迅捷也能够使得广告主和广告商对广告的收效及时获取反馈,并迅速组织广告内容及形式的更新和改进,这种改进不仅具有时效性高的特点,还能够把成本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并且获取更准确更高效的传播效果,这也是传统媒介广告所无力达到的。
2.更加精准高效的投放和收益
大数据是互联网的又一大鲜明特征,在大数据的强大统计功能下,广告的投放能够实现精准定位。互联网后台根据所抓取的互联网用户的搜索习惯、使用频率精准的锁定目标并实现广告的自动投放。广告主通过在互联网广告平台申请开通的广告主账号进行登录,就能够在广告管理界面设置想要投放的广告计划、目标行业、面向人群、投放地域、投放时间、广告形式以及广告目标的黑白名单,从而达到广告最优的投放效果。这样一来,互联网广告就能更大程度的为广告主筛选目标消费者,使得每个广告位都最大化的体现价值,充分调用媒体资源,为广告主带来更高的投放效率和更大的覆盖范围,从而使广告主的投资回报率极大程度地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的广告投放,不再受限于传统广告的交易流程,互联网广告能够实现交易、投放、优化等一系列全过程的广告投放及跟进,相比传统的广告投放模式,互联网广告的整个交易和投放流程更加简便快捷,投放后的优化和改进也能够实现实时跟进。同时,互联网广告通过后台所收集的浏览数据还能够为广告主的广告效果、广告预期以及广告投放的策略调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既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也是广告业前进的必经之路;第二,互联网环境下的广告因其具有内容灵活多变、投放精准高效、流程简便快捷等的优势,发展势头迅猛,大有抢占广告行业领导位置的发展劲头;第三,互联网广告不但与互联网新兴技术相结合,还使得广告行业自身的发展得到了完善和创新,“互联网+广告”将成为广告行业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的发展和研究方向,更多的模式和方法技术也将在互联网广告中得以试验、实践和实现。
参考文献:
[1]黎明.“互联网+”背景下广告形态的发展趋向[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15-119.
[2]黄丽名.“互联网+”战略下对广告产业改革发展的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5,11:113-114+121.
[3]黄晓南.互联网+广告=程序化广告的最强大脑[J].声屏世界·广告人,2015,05: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