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共11篇)(共11篇)
1.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
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机制纸及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上年排放强度= 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 ×(1-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取值。
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二、二氧化硫核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的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发电量和煤炭消费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烧结(球团)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排放量 烧结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烧结机(球团)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生铁、粗钢产量等用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其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过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煤等消费量进行测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1-监察系数)+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三、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校核方法同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国家统计局熟料产量等参数进行校核。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为新注册车辆(含转入车辆)的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为车辆注销(含转出车辆)、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之和。
以市(地)级为单位,基于分车型保有量和对应的排污系数核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各地上报的机动车汇总数据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其他燃气消费增量×排污系数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四、有关核算的说明
(一)核算资料。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分类分规模畜禽养殖数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机动车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明细数据等来源于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职能等部门。地方各部门提供的区域汇总数据与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以国家数据为准。
(二)削减量核算原则。
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核算
关停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扣减相应污水处理量的削减量。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或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连续稳定运行的,按照不同处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
关停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陶瓷、玻璃等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淘汰关闭造纸、印染企业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关停燃煤小锅炉的污染物削减量:集中供热替代的生产锅炉和采暖锅炉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削减量核算,生产锅炉按名录核算,采暖锅炉按集中供热煤炭替代量并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电行业污染物削减量:根据各机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产污系数、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等,采用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的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逐一核定分机组当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化、工业锅炉、煤改气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末端脱硫脱硝设施、煤改气、前端工艺改造,以及采取管理减排措施(取消烟气旁路、增加催化剂层数和提高投运率等)后连续稳定运行的,核算时间从稳定运行后第二个月算起。
3.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日常督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 14 —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无故停运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弃物未妥善处理的,均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未更换和维修期间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在分布式控制系统或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时缺失,且未及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整改的,缺失时段出口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
2.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二
关键词:生活污水,减排,措施,效益
枣庄市市中区地处枣庄市中部偏东, 因位居全市政治、经济、 科技、文化、卫生、交通、电信中心而得名。原是枣庄市市府驻地, 2014年底, 全区总人口54万人, 其中城镇人口41万人, 并有许多流动人口, 山亭、峄城等区县有许多在市中购置了房产, 生活污水排放压力巨大。2011年市府搬迁后, 原有枣庄市管理的惠营、汇泉两污水处理厂划归市中区管理。
1市中区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枣庄市惠营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7×104t/d, “十一五”末国家核定的废水排放量为6.46×104t/d, 处理负荷92.3%。
枣庄市汇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7×104t/d, 一期工程2008年投运, 处理规模为4×104t/d, “十一五”末国家核定的废水排放量为2.67×104t/d, 处理负荷66.8%。
两污水处理厂为枣庄市“十一五”水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市中区作为老城区, 棚户区众多, 有很多生活污水没有进入污水管网, 惠营污水处理厂管网铺设到青檀路, 汇泉污水处理厂管网铺设到西昌路, 青檀路以西, 西昌路以东的许多棚户区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收集。
2生活污水减排潜力分析
2.1枣庄市惠营污水处理厂减排潜力
2014年7月十电生活污水接管该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量为0.35 ×104t/d, 再加上市中区太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0.0734×104t/d, 二期0.0517×104t/d、) 、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 (万泰花园) 工程 (0.0913×104t/d) 预计2016年污水处理厂将满负荷运营。
2.2枣庄市汇泉污水处理厂减排潜力
2013年实施西沙河改造工程, 工程分四部分, 永安支流、文化路—汇泉路 (东、西) 、君山路—文化路、北外环—君山路 (东、西) , 前两段已通过减排认定, 该厂污水排放量增加到2.9×104t/d。后两段已于2014年全面竣工, 污水排放量增加到3.2×104t/d, 已列入2015年减排计划。
在污水厂收水范围内, 正在建设和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有:枣庄市市中区中坚一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0.0515×104t/d) ;大官庄棚户区改造 (富翔庄园) 住宅小区二期工程, (0.1967×104t/d) ;容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0.0566×104t/d) ;枣庄市市中区前陈湖棚户区改造项目 (0.1219×104t/d) ;枣庄市市中区西沙河棚户区改造项目 (0.1520× 104t/d) 等。全面竣工完成后, 水量可以增加到3.8×104t/d。
2.3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减排潜力
2013年底, 惠营污水处理厂5×104t/d、汇泉污水处理厂2×104t/d的再生水工程通过验收。惠营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将用于十电新上的660MW机组, 预计2016年新机组建成投产。 两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现用于景观水、绿化水等, 没有发挥减排效益。
2.4乡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潜力
孟庄镇、税郭镇将在“十三五”期间建设0.5×104t/d、1×104t/d的污水处理厂, 现环评已通过审批。
3生活污水减排保障措施分析
3.1再生水回用保障措施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只有回用于工业, 减排效益才予以认定, 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正准备建设的660MW发电机组, 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上明确批复, 生产用水必须用惠营污水处理厂再生水, 确保了惠营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减排效益的发挥。
汇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现阶段主要是回注西沙河, 此种情况不予认定减排, 建议区住建部门牵头, 协调将汇泉再生水用于南郊热电循环水。
3.2污水管网收集保障措施
汇泉污水处理厂总管网已铺设至西昌路, 并在文化路等路口留有接头, 大官庄等棚户区都在污水管网收水范围内, 只要政府加大力度, 加快棚户区建设, 汇泉污水处理厂收水量将得到大幅度提升。
市中区作为老城区, 污水管网年久失修, 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政府应重视此问题, 加大资金投入, 这样不仅能提高生活污水减排效益, 还能防止地下水污染。
3.3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保障措施
市中区孟庄镇污水处理厂、市中区税郭镇污水处理厂两项目已列入“十三五”规划和国家、省“十三五”项目库, 并列入区、乡镇政府环保责任书。多方合力将会加快两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议孟庄镇、税郭镇政府客服等待、依赖心理, 积极筹措资金, 倒排施工工期, 尽早开工实施, 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4效益分析
4.1减排效益
两污水厂水量增加工程、再生水回用工程, 预计可减排COD1800t、氨氮170t;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全面实施后预计可减排COD1500t、氨氮140t。将会对2015年及“十三五”节水减排任务的完成做出巨大的贡献。
4.2环境效益
3.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三
为了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确保顺利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现就做好201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技术支撑、综合整治、防控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控制总量、监督排量、腾出容量”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落实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各项措施,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1年总量排放基数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查核算结果,最终确定我市2011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
1、二氧化硫(SO2)9.0982万吨;
2、化学需氧量(COD)6.4887万吨;
3、氮氧化物(NOX)10.4194万吨;
4、氨氮(NH3-N)0.6355万吨。
(二)2012全市减排任务
2012年,省上下达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大气中二氧化硫较上年下降
2.3%,氮氧化物较上年下降0.4%;水中化学需氧量较上年下降1.5%,氨氮较上年下降1.8%。据此确定2012年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净削减量为:SO22092.6吨,NOX416.8吨,COD973.3
吨,NH3-N114.4吨。
(三)完成任务的可达性分析
完成任务的前提是全年减排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净削减量与新增量之和。
1、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2012年全市火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1000吨;非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2000吨;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预计机动车尾气排放新增NOX1500吨。预计全年共新增SO23000吨,NOX4500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SO25092.6吨、NOX4916.8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29个,如实施顺利,预计可减排SO27500吨、NOX7400吨,可实现全年减排目标。
2、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按2012年全市GDP增速14.1%计算,预计新增COD1600吨;按2012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8万人计算,预计增加COD1760吨、NH3-N227吨;因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扩大,预计新增COD800吨、NH3-N100吨;预计我市高氨氮排放行业产能不会增加,新增NH3-N排放量可忽略不计。预计全年共新增COD排放量约4160吨、NH3-N排放量约327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COD5133.3吨、削减NH3-N441.4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6个,加上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工程,如果这些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预计可减排COD5552吨,减排NH3-N1300吨,可完成全年减排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工程
1、强力推进脱销工程。由于我市2011年火电和水泥行业产能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氮
氧化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减排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围绕火电和水泥两个重点行业,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抓好火电、水泥主要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切实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加快实施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并跟进实施SCR脱硝工程,9月底前完成两台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年底前建成SCR脱硝工程;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9月底前至少建成一台机组的SCR脱硝工程;泾阳声威水泥3月底前要确保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建成投运,9月底前开工建设另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泾阳冀东水泥和礼泉海螺水泥9月底前至少开工建设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同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火电行业排放标准,我市火电企业从2014年7月起,要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各相关企业对此要全力加快环保设施改造步伐,进一步提高设施脱硫、脱硝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2、全面启动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作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照《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实施的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40个项目,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运,实现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的良好开局。要重点抓好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兴平污水处理厂、礼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力争年内建成投运,发挥应有的减排作用。
(二)扎实推进管理减排
1、提升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目前我市200MW以上火电机组已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国家认定的脱硫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查重点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加强运行监控,不断提高设施脱硫效率。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渭河热电厂和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6月底前要彻底封堵烟气脱硫旁路,华电瑶池发电公司和彬县电力公司3月底前全面实现石灰石自动计量和自动添加,确保烟气CEMS和DCS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传输。市
区集中供热企业要加快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确保今冬供热季来临之前建成投运,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我市各县市已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但在规范管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减排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加之,《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从2012年1月起正式实施,污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健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全天候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要重点抓好沿渭河、泾河企业特别是造纸、果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强对中水和污泥的综合利用,特别对中水要通过企业冷却补水、城市景观用水等方式,加以充分利用,进一步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
3、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对未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销设施的发电、水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狠抓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和列入国控、省控污染源的人工监督性监测,做好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一旦出现设施停运、连续超标排放等意外情况,及时预警处置。要深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要督促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经整治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予以高限处罚。同时,定期组织对已关闭企业进行复查,严防已淘汰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或易地投产。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14号)的各项要求,严
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未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要重点在排放强度较大的区域,督促火电、造纸、果汁、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技术革新,优化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增量。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认真执行落后产能淘汰关闭计划,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限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坚决予以关停。
(四)强化生活及农村污染源控制
扎实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严格执行老旧车辆报废制度,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检测不达标、超标排放等违规车辆上路行为。扎实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全面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重点抓好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年内完成全市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切实降低农村面源污染的隐患和风险。同时,大力实施“气化咸阳”工程,积极推广地热等清洁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资源消费增量,力促减排目标全面实现。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做好今年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健全“指挥有力,职责分明,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指导、督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
二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污染物总
量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宣传发动,引导企业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革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咸阳日报社、咸阳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加大私自停运减排设施、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偷排、超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广泛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规范排污行为。
三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核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各县市区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和整改意见书,并严格执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不到位、问题不销号。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污染物减排考核机制,对污染减排任务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任务落实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被主要媒体曝光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
4.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四
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陕西省环保厅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对各直管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市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市自评
各市、区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设区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市、区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打分并排序,按有关规定计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并向全省通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陕西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设区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设区市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一)指标定义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市、县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市、县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省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 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
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2分×验收率,验收率=国控省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家没有,扣1分,扣完为止;
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2.验收文件及资料;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6 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省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七、数据传输
(一)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2分,实时数据传输1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2分×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家未通过,扣0.5分,扣完为止;
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2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80%以上的(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得2分,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1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八、比对监测
(一)指标定义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7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7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量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
3.达到2次10%抽测要求,编制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4.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及上报文件。
九、现场核查
(一)指标定义
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得4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检查情况,1家未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检查表填写真实、完整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抽查5责任环保部门,1家未编制并上报报告,或者报告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十、监督考核
(一)指标定义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1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5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4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开展情况,1家未开展或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标志填写借粘贴情况,1家未粘贴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1家材料不齐全或整改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4.整改验收意见5.《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一、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一)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是指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等,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环保部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提供核算依据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用于环境执法3分,用于排污收费4分,用于总量核算3分。
1.用于环境执法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环境执法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2.用于排污收费计分方法为:4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排污收费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3.用于总量核算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总量核算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文件。
十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一)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情况,包括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5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季度公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国控省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四个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省控企业总数量,在已公布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5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日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省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数量,在实际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文件、资料;3.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4.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十三、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定义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经费到位和使用,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1.对于市、县级监测站,1家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拨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扣0.5分,扣完为止,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
2.1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的接收台账;4.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四、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定义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分,1家监测站配套经费未落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接收台账。
十五、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定义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置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立的监测站总数量。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5家,1家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5.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监测数据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管理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四项污染物减排目标有一项未完成,或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6.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六
环境保护部 周生贤部长
(2010年12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视频会议,是在全国环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十一五”环保工作,科学谋划“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全面动员部署2010年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严格评价考核“十一五”各地区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十一五”污染减排取得重要进展
“十一五”规划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充分表明了中央解决环境问题的坚强决心。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把污染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排污总量大幅下降,减排目标可超额实现。“十一五”期间,预计全国GDP年均增速超过7.5%,新增煤炭消费量超过10亿吨,粗钢、水泥、有色产品产量等均翻了一番。在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高于预期的情 1 况下,“十一五”前四年,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下降了13.1%和9.7%。今年前三季度,两项污染物继续下降,年初确定的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减少40万吨和20万吨的目标可望实现,预计“十一五”全国二氧化硫减排14%左右、COD减排12%左右。
(二)结构调整初见成效,排污强度明显降低。通过减排“倒逼机制”,各地纷纷采取“上大压小”、减量置换、限期淘汰等措施,促使能耗大、排放高的企业退出市场。前四年,累计关停小火电装机容量6006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淘汰落后炼铁产能0.8亿吨、炼钢0.6亿吨、水泥2.1亿吨、酒精180万吨,关闭造纸、印染、酒精等企业7000多家。2009年,全国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比2005年下降28克,造纸行业COD排污负荷下降45%。
(三)治污设施跨越发展,减排能力显著增强。电厂脱硫、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累计建成运行5亿千瓦以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占全部火电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0%;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超过5000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52%提高到75%。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对完成减排任务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减排效果开始显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09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1毫克/升,比2005年下降29%;按年均值评价,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3毫克/立方米,比2005年下降25%。密切关注中国减排问题的美国,通过全球卫星观测系统对我国减排情况进行观测和分析后认为,2007年下半年,中国 2 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实出现拐点,随后二氧化硫浓度呈现较大幅度下降。
同志们,“十一五”以来,全国环保系统坚定不移地推进减排工作,有挫折、有争论,有负重前进的艰辛,有打开局面的喜悦。污染减排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三大措施发挥显著效益。回顾近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是推进减排工作的根本保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下最大决心,用最大气力,力求取得实际成效。尤其是今年以来,针对节能减排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先后在各种重要会议上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极大地统一了全国上下对污染减排的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加强组织领导,纷纷创新招数,创造性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第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是推进减排工作的关键所在。污染减排一起步就牢牢抓住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并严格考核这个“牛鼻子”,保障了工作有效推进。各级政府将减排指标、工程措施、任务要求等层层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督察考核,形成了良好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减排工作模式。几年来,我部对进展较慢、问题突出的8个省(区)发出减排预警,对14个城市或企业集团实行“区域限批”,对99家重点企业予以通报和挂牌督办,严格的考核问责引起强烈反响。山东、河北等 3 地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重庆、安徽、福建、江西、黑龙江等地对减排进展较慢的市县实行了“区域限批”。
第三,建立长效机制是推进减排工作的重要途径。环境问题说到底是发展问题,是在工业发展中产生的,也应当在发展中解决。必须从解决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入手,不能就数据论减排;必须加强统筹管理,打出减排政策的“组合拳”,形成减排合力。几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实施了火电脱硫优惠电价、节能发电调度、污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政府绿色采购、排污交易试点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措施,努力形成减排长效机制。
第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减排工作的现实需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从减排工作一开始,我们就十分注重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累计投入“三大体系”建设资金100多亿元,建成343个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000多家企业实施了自动监控,配备监测执法设备10万多套,环境监测、执法监察能力显著增强。研究制定了一套比较科学、可操作、有约束力的核查技术体系,有效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积极性。高度重视运行监管,将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作为总量核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地保障了投资效益和减排效益。
二、充分认识污染减排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4 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对重化产业有着刚性需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不会一蹴而就,这决定了污染减排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资源环境压力巨大,新增排放持续增加。“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总量仍将快速增加,重化工业的比重大、增速偏快,结构性污染仍然十分突出,给我国资源和环境带来极大的挑战。“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COD新增污染排放压力不低于“十一五”,氮氧化物和氨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很大,污染减排消化增量的任务相当艰巨。
(二)产业结构亟待优化,转变方式任重道远。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增强经济发展协调性和竞争力。目前,减排政策推动结构调整的作用还较为有限,强有力的撬动机制急需建立。要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传导机制”,在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上发挥更加切实有效的作用,这既是经济发展赋予污染减排的重要使命,也是污染减排深挖潜力空间的内在要求。
(三)排污总量仍然居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目前,二氧化硫、COD、氨氮排放负荷仍然很大,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和农业源污染日益突出。全国二氧化硫浓度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北京到上海之间工业密集区成为全球对流层二氧化氮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呈加剧趋势。“十二五”时期,随着污染 5 不断积累,我国环境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污染物介质将从以大气和水为主继续向大气、水和土壤三种污染介质共存转变,污染物来源由以工业和生活污染为主继续向工业和农村、生活、面源污染并存转变,污染物类型将从常规污染物为主继续向常规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的复合型转变。“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刚性要求,只有持续约束排污总量,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新时期、新阶段对环境的需求。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污染减排既是攻坚战,又是持久战,不能搞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下去,不仅要完成年度目标,而且要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根据中央部署,我部已就“十二五”减排任务、实现途径、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的考虑是在继续推进COD和二氧化硫减排的同时,把氨氮和氮氧化物作为新的约束性指标,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按照“十二五”总量规划指南,我部对各省规划一上稿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后将向各地反馈“十二五”指标一下方案,充分征求意见。“十二五”总量指标将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状况、“十一五”减排进展、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潜力等,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区别对待和差异化减排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划指南和下达的总量指标,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保证减排基数科学准确;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将任务 6 要求落地;加强协调,上下衔接,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减排规划,为“十二五”减排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2010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总体要求
(一)全面评价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整体进行考核。各地应按照我部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核查资料。全国国控断面水体和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请监测总站在1月24日前提供给总量司。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监测司负责,1月底前将结果提供给总量司。各核查组已经安排专人,要认真做好监测体系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工作。各地“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上述工作予以综合评价。
(二)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态势算清新增量。污染减排与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紧密相关,随着经济强劲复苏,能源消耗持续上升,再加上西南地区特大干旱等因素的影响,今年上半年一些地区新增量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下半年,一些地方针对节能减排形势,出台了预警调控方案,新增排放量出现减少。一消一长,使得新增量的核查变得更为复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早与相关部门、企业沟通协调,认真把握经济发展态势,保证宏观发展参数的准确性、合理性。从COD新增量核算来看,决定其排放量的GDP、工业增加值和城镇人口增长率等较同期明显上升;从二氧化硫新增量核算来看,占全国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70%以上的电力、钢铁、有色和建材等行业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各核查组在核算新增量时,7 要严格按照核算细则,认真分析核准各地区经济发展参数,保证新增量核算科学、准确。
(三)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核实减排量。坚持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各项措施的削减量。对各地提交的“十一五”期间和2010年当年减排项目清单,要认真分析其减排量的构成比例,合理分配核查时间。原则上,“十一五”期间有较大减排量的地市,都要核查到位,少听汇报,多看现场。各省目标责任书要求建成并运行的治污设施(重点是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要逐一核查;对未按时限建成运行的项目,要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关闭的小火电机组,已经列入发改委名录的,可以不再核查;确实关闭但未列入名录的,应到现场进行核实,并计算新增减排量。临时停产、减产的项目不予核算减排量。“十一五”期间,确实上了治污工程或者淘汰落后产能而未认定过减排量的项目,经现场核实后,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四)认真开展再核查和后督察工作。随着大规模减排工程的建成投运,“保运行”不仅是减排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核查需要关注的重点。一些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违法超标排污,一些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此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要将“十一五”期间计算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设施、脱硫设施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作为重点,突出开展后督察和再核查。对减排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要将减排量倒扣回去。对2007年以来国家和各地减排考核中,列入挂牌督办、通报整改的地区和企业,要跟踪核实整改情况,并提出核查结论。8 对这次核查中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全面了解情况,收集资料,统一提交给总量司。
(五)继续做好全口径核查核算工作。按照《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对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分机组的生产、排放及辅助参数等统计到位。对减排量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率较高的重点城市,要开展水平衡分析,并对前几年认定的处理水量和削减量进行校核,对存在显著差异的,要客观核定其新增减排量。加强对脱硫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运行,以及脱硫设施烟道旁路铅封情况的核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或相关数据保存达不到要求的,可视情扣减减排量。对在线监测系统无故不正常运行、数据严重失真、故意损坏设施或人为调整量程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六)督促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十一五”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减排的政策措施,尤其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明确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各核查组要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我部减排工作部署情况纳入核查内容,要了解各地是否将年度减排目标、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针对减排的重点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了预警方案;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责任追究。通过核查,不仅要达到核数的目的,还要达到督导工作的目的,督促地方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区、市)9 和我部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优良过硬的作风是做好减排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严厉惩治权钱交易,坚决遏制不正之风。严格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对任何环保部门,如发现数据造假,都要严肃追究、严肃处理。
7.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看法 篇七
自全国工业污染源初步达标排放后,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在“十五”期间提出了全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与COD的`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0%的目标,到减排目标没有完成,“十一五”期间又提出减排10%的目标,到减排目标仍未完成,但污染物增长速率有所下降,上半年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但是COD排放总量仍在增加.
作 者:王扬祖 作者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委刊 名:环境教育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EDUCATION年,卷(期):“”(9)分类号:关键词:
8.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八
2012年度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要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2]20号)以及各区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要求,为了确保完成2012年全市污染减排目标,推进各区县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加强协调,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和治理项目建设
1、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年底前完成松江东北部污水处理厂、金山新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的建设和验收;完成陈家镇污水处理厂、青浦污泥处理工程和青浦第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同时,按照目标责任书中的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其它城镇污水厂的改扩建项目和污泥处理工程。
2、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染源截污纳管。各区县要完成市水务局下达的年度污水处理量目标,确保目标责任书中城镇污水纳管率/处理率目标如期完成,充分发挥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
3、落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各区县要确保2014年 1
底前,区属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COD、NH3-N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以上,2015年底前TP出水水质力争达到一级B标准以上。
4、扎实推进农业源减排。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推进生态还田和标准化建设。根据市农委今年全市完成2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项目要求,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相关整治任务,并做好减排档案。
此外,各区县要如期完成目标责任书中印染、造纸及其他行业的废水减排工程项目;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促进本辖区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二、加强“三大体系”建设,为减排工作提供支撑
1、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一是推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现场端的建设和验收。对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2年要完成原市级财政建设的6家区(县)管国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更新、联网和验收,2013年底前完成其余区(县)管43家国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更新)、联网和验收。二是开展区(县)级监控中心的建设验收。2012年力争完成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金山区等4个区的验收,2013年完成浦东新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等5个区的验收。三是按规范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环发
„2009‟88号文要求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区县环保局每季度完成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每季度按时报市环保局(具体市环境监察总队)汇总。四是落实有效性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发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整改验收意见,确保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符合技术规范。五是完善对运维企业的监管。应根据市局对在线监测设备维护企业的考核要求加强对运维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按规范运行。
2、加强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建设。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强总量减排指标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跟踪评估和考核;加强日常检查和自查,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各区(县)污染减排自查报告;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环保部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的日常检查和季度、年度核查。
3、加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配备专业统计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与核算,做好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的并轨工作,全面完善环境统计。
三、严格重点减排设施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1、加强污水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监管力度。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纳管污水和预处理设施的监管,严厉打击纳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纳管工业废水达到
接管标准。
2、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厂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状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泥得到稳定化、规范化处置;指导各污水处理厂按规范进一步完善减排档案,补充原减排档案中缺少的水量来源、服务人口和区域资料、管网覆盖资料、服务工业企业清单等证明材料;依法严肃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超标排放行为。
3、加强工业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监管。一要切实加强脱硫除尘设施的检查和监督监测,尤其是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已安装脱硫设施的锅炉;二要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加强有效性审核和联网工作;三要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四、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全面贯彻执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建立“批项目,核总量”工作制度和流程,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落实《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 “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转移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三条原则要求,通
过进一步加大工业治理、优化产业结构、以新带老、加大截污纳管工作力度扩大总量指标来源。工业区外企业(尤其是水源保护区、化工等危化企业)结构调整产生的总量指标优先用于工业发展。
五、加强减排档案管理,健全减排档案制度
减排档案是考察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核算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支撑材料。各区县应根据市环保局要求,按照减排工作计划和总结、考核机制、核查核算、污水处理厂、结构减排、工程减排、污泥处置、“批项目,核总量”、监测体系、行政执法、农业源减排和再生回用水等十二个大类二十四个分类做好减排档案,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减排档案完整、准确。
9.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九
2011-08-11
──2011年5月25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培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
“十一五”以来,根据国家、省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把节能减排、环保专项治理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两型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地推进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2005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16.85万吨和14.06万吨,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别为14.97万吨和12.78万吨,削减比例分别为11.2%和9.1%。2006年以来,全市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燃煤火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燃、加强在线监控建设等工作,不断推进污染物减排,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汉西、三金潭、龙王嘴、黄家湖、二郎庙、纸坊、纱帽、蔡甸、前川、阳逻、邾城及黄金口等1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相继投入运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14万吨,实际削减化学需氧量3.48万吨/年;完成工业水污染治理及其它减排项目50项,实际削减化学需氧量1.13万吨/年。阳逻电厂、青山热电厂等19台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345.9万千瓦)烟气脱硫建设相继完成,占全市火电机组装机容量的98.6%,实际削减二氧化硫3.54万吨/年;完成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及其它减排项目49项,实际削减二氧化硫0.83万吨/年。
截至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14.507万吨和9.279万吨,相比2005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累计削减比例分别为13.91%和34%,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2007、2008年,我市连续两年在省政府污染减排年度考核工作中被评为优秀。全市主要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部分湖泊水质呈现好转的趋势;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情况
(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十二五”(2011-2015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至2020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探索实践“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减排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总量控制思路、目标及重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2号)精神,以及《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95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武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一上稿,以下简称“十二五”总量规划)。“十二五”规划编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动员部署。2010年6月中旬,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总量控制工作会议,就“十二五”规划编制前期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了总量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建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联络机制。6月下旬,规划编制领
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武汉市“十二五”总量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布置了规划编制任务,提出了规划编制要求。随后,全市总量控制工作会议又对各区“十二五”总量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安排。
2、基础研究。2010年6月底,总量规划编制工作专班分别就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了全面回顾分析和预测,对2005年至2009年经济、人口、能源消费、机动车保有量以及行业发展、排污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并先后向市发展改革、经济、水务、农业、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城投、火电厂等有关单位征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充分了解各领域“十二五”规划总体情况。
3、文本起草。结合前期研究成果,根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的要求,7月中旬,市环保局编制完成了《武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一上稿),并多次与市发改、经济、水务、农业等部门衔接。在此期间,举办了全市环保系统“十二五”总量规划编制培训班,对各区级规划编制起草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局对规划文本进一步完善后,于8月上旬向省环保厅提交规划“一上审查”申请并获通过。
4、项目安排。把污染减排项目安排作为规划编制重点工作,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以及相关单位,对“十二五”减排项目进行认真收集、筛选,初步编制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表》。该项目表共收集了水、气污染治理重大项目360余项,总投资约87亿元。
5、规划对接。在“十二五”总量规划编制工作中,我们密切跟踪上级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动态,同时注重与各级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各区(开发区)总量控制规划的衔接,尤其是充分考虑了《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相关指标,着重抓好规划发展目标、区域发展方向、总量控制指标、重大减排项目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6、意见征集。通过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相关企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完善规划。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主要内容
《武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一上稿)主要包括总则、“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评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域、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投资、可达性分析、保障措施、规划实施与考核等7个章节以及其它附录内容。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虽然我市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确定的省、市级污染减排目标,但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和能源、原材料消耗量的增加,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污染产生速度有可能超过更严格的总量控制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加大;二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结构性污染特点明显,高投入、高耗能、高排放等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较普遍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性改变;三是部分地区重点减排项目,特别是远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展滞后,制约了减排效益的充分发挥;四是随着火电厂烟气脱硫等减排工程全面实施,二氧化硫工程减排潜力见底,“十二五”期间结构减排方式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五是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面临较大压力。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控制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2)基本原则
──统筹衔接。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规划控制。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
──分类指导。根据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的差异,合理测算减排潜力。总量控制目标与任务应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资源能源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分解落地。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准确掌握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行业治理水平,科学测算总量控制基数、新增量,上下统筹衔接,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辖区、行业、项目,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
──合理可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3)控制目标
国家规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更新初步结果,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2010年排放量分别为:30.83万吨、2.42万吨、10.47万吨和14.34万吨。国家下达湖北省“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初定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及氮氧化物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7.4%、8.3%、10.2%和7.5%。我市“十二五”减排目标拟与湖北省一致,即:“十二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7.4%,排放总量控制在28.55万吨/年以内;二氧化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8.3%,排放总量控制在9.6万吨/年以内;氨氮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0.2%,排放总量控制在2.17万吨/年以内;氮氧化物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7.5%,排放总量控制在13.27万吨/年以内。另外,根据规划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6.81万吨,氨氮新增排放量0.4万吨,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1.51万吨,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3.09万吨。
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域和任务
(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水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以继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为重点,进一步加快污水收集系统步伐,严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全面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比例。“十二五”末,我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平均负荷率应提高到9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80%。
──加强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治理,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以及医药制造业等。
──积极开展农业污染源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为重点,以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以及沼气处理为主要途径,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继续做好各种实用型沼气工程,积极推进其他方式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到2015年,力争全市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控制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
──加大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燃煤机组全面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对脱硫
设施中运行不稳定、排放超标的进行技术改造,取消或铅封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全面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现役燃煤机组均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并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进一步深化冶金、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钢铁烧结、化铁炼钢、炼铁高炉、水泥砖瓦生产线、电解铝、土法炼油、土法炼焦以及小型燃煤锅炉等。开展冶金烧结、玻璃制造企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氮示范工程。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污染物减排。重点是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除正常淘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外,加速淘汰黄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低于国3标准的柴油车),加快油品升级改造。
4、重点减排工程、投资和目标可达性分析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以投资为保障,通过落实规划、落实资金、落实项目,把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落到实处(具体项目见附表)。
(1)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重点工程及投资。“十二五”总量规划安排水污染治理项目共324项,其中,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42项,工业结构减排项目27项,工业水治理项目41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214项,工程总投资近67亿元。项目实施并投入使用后,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9.34万吨/年,削减氨氮0.66万吨/年。
经分析,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8.2%和10.7%,可完成目标任务。
(2)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及投资。“十二五”总量规划安排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共101项,其中电厂烟气脱硫工程5项,钢铁烧结烟气脱硫工程1项,焦炉煤气脱硫工程1项,建材窑炉烟气脱硫工程2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项目)92项,工程总投资近3.4亿元。项目实施并投入使用后,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44万吨/年。
经分析,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二氧化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8.8%,可完成目标任务。
(3)氮氧化物减排重点工程及投资。“十二五”总量规划安排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共28项(部分与二氧化硫减排项目重合),其中电厂烟气脱硝工程3项,钢铁烧结烟气脱硝工程1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项目)24项,工程总投资约17亿元。项目实施并投入使用后,预计削减氮氧化物4.27万吨/年。
经分析,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氮氧化物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8.2%,可完成目标任务。
5、不确定因素分析
(1)宏观经济数据增长超预期。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发展态势预测,“十二五”我市经济将持续快速增长,在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费快速增长,产业结构的比重难以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污染物的排放量会持续加大。
(2)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度滞后。全市污水管网覆盖率低、管网渗漏、支线管网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导致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进水浓度低于设计值,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减排效果。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受到资金、气候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给减排带来不确定性。
(3)农业源减排形势严峻。“十二五”期间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增长量预期较大,且容易受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减排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压力较大。
(4)氮氧化物减排不容乐观。氮氧化物是“十二五”总量减排新增约束性指标之一,结合我市产业特点,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是主要减排途径。由于目前火力发电等部分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尚未进一步严格,脱硝优惠政策尚未制定,机动车淘汰手段过于单
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并缺乏有力的补贴政策,导致了“十二五”减排甚为艰难。
6、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通过在全市形成“政府总牵头、部门分工负责、排污企业具体实施”的减排工作格局,产生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减排工作合力,做到“任务明确、机构完善、分工合理、措施到位、进度及时、效果明显”。各区政府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考核机制。市环委会将实施重点减排项目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按季通报减排工程进展及已建成减排工程运转情况。
二是巩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火电机组烟气脱硫等重点减排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管理,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重点为扩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挖掘处理潜力;提高火电机组烟气综合脱硫效率,进一步加大二氧化硫削减量。
三是加强农业污染源治理。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对已建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达不到排放总量要求的实施限期治理。发展区内应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水全部按要求处理达标排放。市、区财政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四是实施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控制,形成以防治火电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防治和以防治机动车排放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武汉及周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五是继续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继续按照中央和地方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管,一经发现实施无条件的关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三环线内化工企业的关闭、搬迁工作。整治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是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保证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到国家核定削减量的规定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和监测频次。对已经关闭的重污染企业,加强现场检查,杜绝污染反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实施并深化挂牌督办制度,对长期超标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总量超标的单位,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七是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减排责任。在《武汉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基础上,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制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强化各区、各单位污染减排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继续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绩效管理项目,将污染减排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环境违法严重等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还将对该地区实行相关主要污染物“区域限批”,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保等手续。
八是完善污染减排基础工作,做好污染减排台帐。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减排统计办法的要求,对重点企业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季报和年报制度。相关单位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规范、完整的减排档案,按时将有关数据和资料上报环保部门。
九是逐步将行政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污染减排。健全和完善污染减排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绿色证券和环境责任险等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减排技术改造。
十是开展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将污染减排纳入全市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广泛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以污染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和环境教育基地等创建活动,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要运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
大力表彰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宣传污染减排先进事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为主要污染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下一步推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的打算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湖北省总量控制规划机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市人大的意见,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6月中旬以前完成“十二五”总量规划“二上稿”的衔接、论证、修改、完善、定稿等工作,争取在10月底以前完成规划的报批、公布等工作。下一阶段,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继续深化规划编制内容。根据2010年全市污染源普查更新以及国家、省对我市“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结合我市“十二五”期间工业、农业、人口、能源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实污染物排放基数,客观测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合理安排减排项目,强化措施,优化方案。同时,指导各区完善“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
第二,切实加强规划衔接论证。在前期衔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国家、省、市以及武汉城市圈有关规划的协调,强化“十二五”总量规划与各级各类总体规划最新修订成果的衔接。
10.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十
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2012东营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抓紧制定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市畜牧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方面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方面相关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督察调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全面完成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要加强调度、督导和检查,确保《2012东营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主要的减排项目、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减排计划共安排减排项目240项,其中工业生活减排项目69项,机动车系统减排工程1项(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削减氮氧化物2%,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170项。
根据省环保厅反馈的2011年污染减排结果,2011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三项下降。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5.79%,氨氮排放量削减6.49%,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0.78%。
11.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篇十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暂行)》、《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建立健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国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列入银川市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对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并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银川市环保局会同银川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和监察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银川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银川市减排计划的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暂行)》、《银川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银川市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县(市)区政府减排计划、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四)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总量指标分解情况。要求所有排污单位都要依法申报排污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总量持证排污;
(五)脱硫工程落实情况。要求各辖区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电厂、燃煤集中供热等重点企业都必须建设脱硫工程,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认真落实拆除燃煤锅(茶)炉及煤改气改造工程;
(六)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同步进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后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3年内不低于85%。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污水处理达标率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治理;
(七)列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减排计划的燃煤热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减排工程必须按期投入运行;
(八)加快产业机构调整工作,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按照节能减排工作和总量开展要求,落实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保证单位GDP能耗达到全市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标准, 并逐年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废水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按排放标准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t/t产品)
一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二
造纸及纸制品业 60 三
食品制造业 150-250 四
医药制造业 750 五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5
化学需氧量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标准吨产品排放量(t/t产品)
一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15 二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09 三
食品制造业 0.03-0.075 四
医药制造业 0.135 五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 工业 0.00018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和削减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以目标责任书(文件通知)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银川市环保局按照《银川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企业上报的减排计划和减排工程项目,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项目,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排污企业、单位,并与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完成期限责任书。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削减计划,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档案和台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和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5日前报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银川市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减排工作情况,由银川市环保局核查督查,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采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考核组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银川市环保局和银川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和环境质量变化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确定;
(三)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变化状况,依据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的数据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述规定,按时上报考核信息,及时准备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对列入银川市污染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后,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考核:
(一)未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责任书以及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减排工程措施,未完成污染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较差的;
(四)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火电厂脱硫设施和造纸厂碱回收设施无故不运行和淘汰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
第十六条 未通过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后1个月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银川市环保局。
未按减排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减排项目的企业,应在考核后15天内向银川市环保局说明情况,提出限期完成措施,并抄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银川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对列入银川市污染减排计划的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经银川市环保局审定后,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交由国资委依照《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对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并通过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银川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经委、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对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并通过考核的企业,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该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银川市人民政府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银川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暂停安排中央及自治区、银川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整改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企业,银川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扶持资金、国债项目、铁路运输、差别电价等优惠政策支持。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银川市环保局暂停该企业和该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限期整改。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银川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向银行通报有关信息,暂停该企业所有信贷支持。
第五章 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上报和提供考核的材料、数据真实、可靠。对瞒报、谎报情况和数据的地区,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地区的考核成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获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表彰奖励的,撤消表彰,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暂行)》,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准确核定全市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市控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银川市环保局自行确定。
第二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银川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市控以及各县(市)区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3项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一)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实验室比对,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二)监测频次
二氧化硫(SO2)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SO2)的监测每季度一次。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化学需氧量(COD)对污染源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监测每季度一次。生产周期大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周期小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小时的过程监测;小于24小时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燃煤含硫量 对燃煤含硫量进行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燃煤含硫量监测与二氧化硫同步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已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应按要求和规范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每季度一次,必须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
(三)监测分析方法
二氧化硫(SO2)可选择以下监测分析方法。化学法:碘量法自动滴定 碘量法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仪器法: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电导率法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化学需氧量(COD)可选择以下监测分析方法。化学法:重铬酸钾法;仪器法:库仑法快速COD法
燃煤含硫量 将煤堆分为等量的若干份,每份随机布设一个采样点位,每个点位分别采集等量的上层、中层和下层煤样,将采集的所有煤样混合均匀后,测量混合样的含硫量。采集表层燃料时,尽量除尽表层没有代表性的部分燃煤,再进行采样。
(四)监测要求
工况要求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工业炉窑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火电厂测试在机组设计运行负荷的75%以上进行。
采样点的设置 各排污单位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搭建排污口监测工作平台、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口),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
二氧化硫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COD采样点应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为不同排放口时,应单独采样进行测定,以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与生产废水COD排放量之和作为排污单位COD排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在采样点处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的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排污口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要求设置。
第四条 银川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数据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进行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环境监察机构加强对排污单位工况的现场检查、监控。
银川市环保局监督性监测结果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确认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自治区、银川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监测数据上报。银川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经过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污染源数据库的管理,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0日前,将全市污染源的监测数据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报。各排污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每月初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及污染源监测档案。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排污单位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没有联网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依此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每季度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手工监测数据或环境统计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申报排放量。
第十条 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形成完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保证直接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监测费用、补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统计办法(暂行)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完成银川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二条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县(市)区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污染物排放统计方法
第四条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分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统计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统计两种。重点调查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各市(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市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已确定的重点调查单位为主。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监测频次一年不得少于四次。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用“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第七条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但须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统一采用我区核算的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0.2
第八条 重点源全部发表调查,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并要求企业改正其不正确数据,并重新填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组成由本部门统计、污控、监督、监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对重点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季监测比对制度。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末30号前必须上报银川市环保局。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6。
半年报:主要统计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上报银川市环保局,并由银川市环保局于7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统计表同季报,变化分析情况附页说明。
年报:主要统计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基本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治理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监察情况,并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另外,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各地快报数据于本年12月30日前上报银川市环保局,经复核后,于3月5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相关处室。统计表见附表7~附表9,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季监测比对:结合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季度监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监测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随时上报。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一条 COD核算与校正
⑴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区确定了7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七个行业。各市以上述行业为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区环保局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⑵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第十二条 SO2核算与校正
⑴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电力煤耗量×含硫量×0.8×2×(1-脱硫率)。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⑵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各市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比对校核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将利用全市大气监测系统、地表水水质监测的例行监测数据,对各县(市)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逻辑校核。银川市环保局以此为依据,对各市总量减排统计数据和核算参数进行校核,以求正确掌握我市总量减排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核算说明
⑴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上年GDP使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当年GDP数据以各地区初步数为准。
⑵非农人口增长率:以各县(市)区初步数为准,没有初步数的以5%为依据测算。
⑶削减量核算: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时间和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①关停企业污染物减排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
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当年实际运行时间(扣除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及污染物削减量。
③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核算方法相同。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④当年新增火电二氧化硫削减量:当年新增的火电脱硫设施、与区、市级环保部门联网的循环硫化床等脱硫措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形成削减量。
⑤如果各市某一类行业工业增加值幅度较大,且该行业的排放强度与上一年整个工业污染源平均排放强度有较大差异,则可以单独测算此类行业的排放量,但须说明原因和依据。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 银川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最终核定的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及时上报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转、治、管、迁七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控制,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逐级上报并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后,由银川市环保、统计、发改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未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台帐。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及工程项目台帐(包括企业用煤、用水,发电量、供热量、用煤含硫率等基础数据、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和监察记录等),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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