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

2024-08-18

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精选4篇)

1.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 篇一

争创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和阳光统计之星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人口计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水平,发挥统计和信息化工作对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巩固全员人口系统成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正确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客观把握趋势,加强科学管理和决策,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功效。根据省州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和阳光统计之星”创建活动。为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有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双创”活动,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统计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规范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流程为基础,以推进人口计生统计改革为动力,以加强人口计生统计队伍能力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先导作用,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均衡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双创”活动,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实现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部门信息共联共享机制。积极开展人口计生“阳光统计”行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提高人口计生统计公信力。剖析统计工作的难度,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做到统计数据准确率达100%,全员人口数据库主要信息准确率99%以上。

三、争创条件

(一)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

1、制度落实好:坚持依法统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统 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并模范执行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制度、数据监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实名登记制度、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基层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制度。

2、队伍建设好:按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具备相应统计业务知识及计算机知识的统计人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求真务实、履职尽责、相对稳定,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开展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3、信息应用好:按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注重应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人口计生信息化硬

件建设达标,网络畅通,软件应用情况良好,各项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和平台运行正常、工作规范,数据库质量好,系统内部及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程度高。

4、奖惩机制好: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统计质量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坚持求真务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在统计工作中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并整改到位。

5、统计质量好:人口计生统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分析与监测工作管理流程科学规范,人口计生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运转有序。统计数据真实,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况。

(二)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养。

2、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素质与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开拓进取,没有违法、违规统计的不良记录。

3、具备较好的人口计生统计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基层统

计工作经验,在“十一五”以来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的重大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在人口计生统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当地统计数据质量较高。

4、优先考虑从事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干部,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对长期从事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基层统计干部给予适当照顾。

5、具有明显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工作表现广受好评。

四、争创措施

1、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制度、数据监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实名登记制度、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基层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制度,并上墙。

2、加强培训。7-8月组织各乡镇处区规统员进行为期10天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人口计生局颁发规统员上岗合格证。

3、达标升级。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计算机房建设标准》对市局中心机房进行达标升级。乡镇处区计生办规统业务要保证一台专用计算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台UPS不间断电源、4M以上宽带或光纤上网。

1、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口计生统计队伍素质 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和新目标,对基层计生队伍的结构能力和素质提出

了更多的要求,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尤其是人口计生统计工作人员。

全县及各乡镇要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县人口计生局将组织乡镇计生办主任、统计员集中培训2次;乡镇组织村级专干培训不少于3次,培训要以人口计生政策、统计口径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确保村级专干能够独立完成《工作手册》的填写、完成基础信息月变更、上报等工作。

2、强化领导,切实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加大对村级的考核指导,把村级计生专干的工资发放与工作考核挂起钩来,大力提倡“讲实话、报实数、摸实情”,挤干统计水份,努力降低统计误差率,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调动和发挥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为主”工作机制。

各乡镇要对村组织一次地毯式的入户核查人口信息,同时每月要对信息变动人员进行重点随访。通过入户形式对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采集,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

3、落实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人口数据库

要依托全员人口系统,建立计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统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制度。通过调取新增、迁出、死亡人员名单、婚姻状况名单、学生名单、儿童接种疫苗、参与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人员名单和及时准确反馈湖北省共享平台信息等,与基础信息采集卡和全员人口系统进行分析对比,查漏补缺,对错误信息要及时修正。

4、切实抓好数据比对,确保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的质量 各乡镇要采取拉网式入户,与录入信息比对,逐一核实身份证号码信息,重点对流出人口,错漏报人口仔细询问登记,对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扶助户、特别扶助户等人口信息进行完善,确保基础数据录入准确率,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使全员人口信息的覆盖率、准确率、完整率分别达到98%以上,坚持动态跟踪,切实做到各类帐、卡、表、册和全员人口系统数据一致性,使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各乡镇计生办要认真审核村级《工作手册》和各类统计数据,每月要将汇总数据与上月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人员增减原因,分析要透彻、结合实际,说理要有依据,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5、切实贯彻执行统计工作例会制度

县人口计生局每季度通过例会提出前阶段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下阶段统计工作要注意的事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并对各乡镇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平时工作成绩,为评选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提供重要依据。

6、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统计报表质量

各乡镇计生工作人员、村(居)计生专干要经常深入村、组调查研究,搜集数据,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把数据采集、录入、上报质量关,强化责任,及时、准确的上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县人口计生局要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错报一经查实,决不姑息,将严肃处理,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措施,确保人口计生统计报表质量,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

7、发动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各乡镇要通过“阳光计生公开栏”和宣传法律法规活动等方式,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和不符合奖(特)扶政策、独生子女政策、高(中)考加分政策对象的群众举报要实行奖励。

2.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 篇二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物价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服务进农户工作部署, 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 开展以聚心聚力聚智, 为民为企为农为主题的“凝心聚力”保增长, 服务发展在物价活动, 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 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增加收入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 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增强价格服务功能, 把实施农村价格致富工程作为价格工作服务“三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9年, 东胜区采取货币直补的方式向农牧民发放各项政策资金6315.6亿元, 其中包括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家电下乡和汽车下乡等补贴资金。2009年东胜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943元, 同比增长9.7%。其中:工资性收入为4741元, 同比增长25.9%, 占纯收入比例的59.7%, 成为农民最主要的增收渠道;外出工资收入和本地劳务收入成为拉动收入的重要因素;家庭经营性收入为1848元, 财产性收入为360元, 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5%和45.4%。转移收入比上年增长57.9%。收入的明显增长促进了消费支出的提高, 农民人均消费支出17712元, 同比增长124.9%。

“十一五”以来, 政府通过移民小区建设集中安置转移农民6509户22471人;截至目前, 东胜区累计向城镇搬迁转移农民4万人, 从事第一产业人口已降到1万人以下。一方面使农村自然生态得到良好修复, 另一方面转移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移民的同时政府出台有关政策, 对移出来的农民子女在入学、招工、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还通过建立种植园、养殖园区解决搬迁农民的就业难题, 转移农民在原农村土地、住房和惠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 在医疗、养老保险、参军、计划生育、低保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政府在水、电、暖气和物业费等方面每年为移民农民补贴50%, 5年不变。

一、经验及做法

(一) 凝心聚力、强化措施, 为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价格致富工程”

1. 加大服务力度, 延伸服务触角

近年来, 我们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作为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载体和平台, 搭建起价格服务群众的桥梁, 将价格服务工作延伸到农户、社区和商业网点,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价格热点、难点问题, 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营造和谐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中, 重视对乡镇和村组织服务机构建设, 在东胜区辖区3个镇33个行政村建立了价格监督服务站, 并配备了价格义务监督员, 建立起覆盖乡村的基层价格服务网络, 为有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工作提供了载体,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 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 加大宣传教育, 努力营造农村价格监管理局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1) 在全区3个镇的33个行政村社建立和完善公示牌、公示栏、构筑了宣传阵地;同时,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涉农价格政策, 通过多角度, 全方位宣传, 使广大农牧民了解价格政策, 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充分发挥了公示制度的作用。

(2) 建立联系点制度, 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 引导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早在2004年东胜区物价局成立了“价格致富工程”领导小组, 确定20户作为“农民负担联系点”和“农村商品价格监督点”, 成为联系和帮扶对象。“十一五”以来, 虽然人员变动, 但及时更换联系人, 坚持每月上门联系活动。在提供周到的价格服务的同时, 为他们出主意、想办法,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点带面, 通过联系点联系活动, 不仅了解了广大农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并向群众进行民生价格政策和维权服务的宣传;而且深入调查农民负担情况, 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 及时分析研究化肥、种子、农药等重要农资机械作业的生产服务价格对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影响, 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和生产经营。

(3) 认真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 配备2名专职成本调查人员, 制定了调查内容, 定期深入乡村和重要农产品的龙头企业, 开展调查研究, 建立健全农牧业价格信息网和信息库, 及时反馈通道, 重点小组对粮食、生猪、鲜鸡蛋、蔬菜、农业生产资料的实行价格监测, 建立健全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并且以鄂尔多斯最大的富兴蔬菜批发市场, 搞好东胜区乡村农民大棚蔬菜种植意向和价格信息调查。利用成本调查监测资料, 开展成本效益分析, 定期汇编发布价格信息, 引导农民改善种植、养殖结构, 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广阔, 效益较高的优质特色的农产品, 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 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开展涉农价费检查,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 推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化。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提高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条件, 应积极推进农产品价格市场化, 不应过多地干预粮食价格及农副产品价格合理上涨, 而应坚持粮食价格及主要农产品价格由市场机制决定;以促进粮食等农副产品生产, 保护农民利益。

“米袋子”、“菜篮子”价格涉及千家万户, 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我们双管齐下, 从减轻经营者负担和规范经营者行为两个方面着手, 努力维护农贸市场良好的价格秩序。一是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的清理整顿, 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监控, 重点检查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情况以及是否有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短斤短两, 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2) 为了稳定粮食及主要农产品价格, 促进农业发展, 积极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专项打假和检查工作, 强化农民切身利益, 保障农业生产的维权工作。通过价格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完善惠农价格政策。改善补贴方式使农民真正受到实惠。东胜区2010年改进完善惠农资金补贴方式, 实行了“一卡通”方式。截至8月底, 通过“一卡通”共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 退牧还草、土地流转等11项惠农政策资金3471、41万元, 受益农户达18463人。

(二) 落实农价减免政策

不再出台面向农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全面清理现行涉农收费项目。认真落实惠农价费减负政策, 加强收费管理, 凡是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的价格、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律依法从快, 一律严格控制。通过整顿涉农收费, 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 清理整顿农村中小学和农民建房收费, 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 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收费。进城农民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享受同城待遇。

(三) 加强农村医疗价格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价费公示, 落实药品降低政策, 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整治农村医疗收费的不规范行为。重拳出击, 大力整治药品零售价格, 清理整顿乡村卫生院医疗收费。长期以来, 医疗机构卖给患者药品允许在购价基础上加价15%。2010年鄂尔多斯作为自治区医疗改革的试点地区, 新医改在全市公立医院实现药品零差价销售, 取消了医疗机构307种基本药品加价或加收15%的利润。在全市范围内, “药品零差价”稳步推行。健全了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东胜区户籍住院治疗的农户实行减免20%的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住院补偿率达到50%以上, 封顶线均由两万元提高到五万元, 并积极推行农牧民免费体检。逐步建立了“农牧民健康档案”, 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或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 加强价格举报投诉工作, 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多年来, 加强12358投诉网络建设。将12358延伸到农村。实行加费政策服务进农区, 维权千万家, 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 坚持“有举报必查, 查必有结果”“不因为事小而不为, 不因事难而不为”的原则, 做到“事事有落实, 件件有回应”依法查处涉农举办案件。建立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遇到乱收费有办法反映有地方反映,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几点启示和体会

(一) 加强市场价格监督, 促进农民增收, 服务三农, 责无旁贷, 大有可为。

经过三十多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95%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已经放开, 放开商品价格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价格。因而使一部分同志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因为价格放开就是不管了, 有的同志认为价格放开缺乏有效的手段, 介入吃力不讨好, 有的同志认为加强监管会打压价格, 有行政过度干预市场之嫌。这些认识必须及时澄清, 必须转变观念, 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市场监管是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是实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 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全面履行政府对市场监管职能的需要, 是实现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是民生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 做好市场监管, 服务三农工作必须围绕经济中心, “观全局、抓重点”

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纲, 检查工作是目, 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必须坚持中心工作的核心统领地位, 围绕并服务于中心工作, 做到纲举目张, 只有紧扣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更加明确, 才能取得更好的工作成效, 才能巩固和强化价格监管工作职能地位。当前价格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紧密结合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部署, 在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内需增长, 促进民生改善, 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 安排部署我们的工作, 积极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 要善于驾驭负责的价格工作局面。抓住主要矛盾, 明确主攻方向, 紧紧抓住影响全局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 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以点代面, 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 促服务, 着力构建和谐的价格关系

要转变价格监管观念, 树立“监管就是服务, 服务也是监管”的理念, 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职能, 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在服务中实施监管, 在监管中体现服务。把实施价格监管与服务市场主体有机结合起来。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 要在保持社会对价格法规政策的知情权, 引导和帮助经营者改进内部管理加强价格自律, 落实好价格整改措施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价格公共服务, 既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也有利于价格部门转变职能, 全面履行价格职责。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提升市场价格监管形象的重要方式

价格问题非常复杂, 往往牵一发动全身。有些问题虽然表现为价格矛盾, 但症结在于体制、机制。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有关方面利益, 社会各方面都比较关心。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 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价格总水平上涨, 对这些问题说不清讲不明白, 就很难赢得社会的理解, 导致群众对价格工作不满, 要改变这种状况, 除了在价格工作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外, 还应注意和加强价格宣传工作。要按照“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的要求, 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 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协调指导好当地新闻报道工作, 要坚持正面引导、主动应对, 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互动。要采取多种形式, 主动提供真实、权威的价格信息, 宣传价格政策、宣传价格调控和价格改革的必要性。通过积极主动准确到位的价格宣传, 树立价格部门的良好形象。

(五) 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联动是增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有效办法

3.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 篇三

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密切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2012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区纠风办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医药和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区所有从事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区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主要检查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

(一)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四)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五)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七)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八)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九)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的方式采用自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时间自2012年7月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自查阶段,7月底由各单位认真组织自查,自查书面报告于8月4日前报送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第二阶段为抽查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6日至8月31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0月底以前。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检查实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区发改委主任代建红任组长,成员有:区纠风办副主任杨刚、区卫生局局长朱晋伟、区发改革委副主任徐跃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徐跃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内医药和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价格和服务信得过心得体会 篇四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国务院决定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0项(见附件)。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中要监审的具体品种。

(四)价格监审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一)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要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二)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须审核的品种和须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五)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完善和推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蔬菜等鲜活商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审价,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确定代表品的规格。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 价格承诺书

★ 价格管理制度

★ 价格策划书

★ 车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书

★ 产品质量和价格承诺书

★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 外贸英语描述价格口语

★ 可行性研究报价格

★ 代理商价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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