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2024-10-22

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共12篇)

1.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一

* *街道地处合肥市北郊。近几年来,在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下,街道凭借完善的发展平台、雄厚的发展基础等条件大力实施“四大工程”(工业强街、三产富街、民营主导、融入城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上取得了令人可喜地成就。但随着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快速形成,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当前摆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 *街道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二、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必要性

在农业经济作为国家支柱经济的特定背景时期,农民在整体社会活动中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受到较普遍的关注。在社会形态进行转型,特别是工业经济、商业经济成为社会舆论新导向后,农业经济在总体社会经济中的位置呈下降趋势,对农民生存状况的重视程度也相对降低,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而失地农民的情况则更加令人担忧。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目前主要执行货币安置政策。其只能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量及安置带来的压力,失地农民往往从眼前角度考虑,急于接受。但事实上有限的安置补助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人的长期稳定生活问题。由于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对市场应变的能力有限,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长期生活保障。加之部分农民缺乏长远目光和打算,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用花完,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最终落到生活无着落的困境。近两年,在街道信访部门接待处理的有关案件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占80%以上,问题非常突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底线。失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因为它脱离了农业劳作;失地农民不同于城镇居民,因为它被排除在城市社保体系范畴之外;失地农民又不同于下岗职工,因为它尚无专项扶持政策可依靠。既无糊口的职业,又不享受社会保障,靠安置补助费维系生活,迟早“坐吃山空”。这一边缘群体已成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承重包袱,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切合实际地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出路”和“退路”问题,即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行性

在当前以“经济成败论英雄”的社会环境下,大众所关心的是如何发展经济,对掩盖在经济繁荣花环下的失地农民这一社会问题往往忽视了,但其正给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专题召开了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也召开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任务措施。由于政府的主导作用,一种“关心农民生存状态、建立和谐社会环境”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渐形成。这对最终解决失地农民的实际问题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已成为杏花村街道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欣喜地看到,市委、市政府已在去年初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10号)、《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1号)两份文件,就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做出了指导性意见。区几大领导班子也就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因部分焦点问题尚未妥善解决,所以具体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至今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在当前的经济建设热潮中,土地的价值可谓“寸土寸金”。目前,土地征收政策是实行统一征地,并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和挂牌交易。这本是件普遍受农民称道的好事。但是在土地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低征高卖”现象(政府拍卖地块的价格在每亩近百万元,而对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在2万元左右/亩),对失地农民刺激很大。针对土地征收、出售之间支出和收益存在的巨大差异,可从土地出售的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如此养老保障资金的融资压力就将大为减轻。但这又会提高征地价格,增加企业用地成本,对企业投资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区域竞争力。如何既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又能优化投资环境,我们只有找到平衡点,方能妥善解决两者的冲突关系。

* * *地处城郊结合部,因人文、地理等因素,群众的整体素质明显高于远郊乡镇,自主就业意识较为浓厚。在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致使农民对“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生产兴趣不大,在年轻农民中这一点尤为突出。土地犹如“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借土地征收的契机,部分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进城务工、经商或跑运输,实现了自主多途径就业。藕塘、望城店、五里等地处城市边缘的被征地村的失地农民大多就以做工、经商、出租房屋来维持生计。但这毕竟只涵盖到部分有谋生手段的群众,总体上失地农民生存问题的解决还需有效的解决机制和政府的扶持政策做铺垫。-----相关阅读-----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调查报告 乡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X市X区城市居民低保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一份大学生消费调查报告的反思结婚市场调查报告平均花费超12万 中国高校杰出企业家校友排行榜 高校学费涨落调查中国股票投资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最新全球化妆品市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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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二

一、为失地农民获得第一个职业提供可能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 农民失地是为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和城市社会分工做出了贡献和牺牲。所以, 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妥善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目前, 货币安置是各地普遍采用的做法。调查显示, 在失地后的7到12年之间, 土地补偿金为失地农民在城市中生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除土地补偿金为其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外, 也得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提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 开辟了广阔的社会空间, 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也引起了产业结构的变化, 使机会这种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 从而推动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也为失地农民向非农职业转移创造了进入条件。每一个新职业的出现, 都蕴藏着全新的就业空间和创业空间, 这些新空间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机遇和新的职业目标, 满足了社会不同人群的需求。个体工商户、物业管理人员、运输业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城市各类打工者比例的明显增加, 充分显示了市场经济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与此同时, 失地农民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也为其寻找第一个非农职业岗位提供有效的帮助。中国社会长期受儒家正统思想的影响, 中国人都处在一个严密复杂的人世伦常关系的网络之中。虽然失地农民在城市初步建立了新的社会联系, 且这些社会联系为他们的职业转移提供了新的支撑, 但是他们是以整体搬迁的形式进入城市村, 其内部同质性很强, 他们的职业转移首先能够依托和寻找的仍是同质群体及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初级社会关系, 这种初级的社会关系来源于那些许许多多农民失地以前所“熟悉”的乡土社会。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初级社会关系为刚刚进入城市寻找第一个非农职业岗位的失地农民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初级社会关系帮助失地农民实现了职业转移, 但是这种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使失地农民的职业转移受到限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城市为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提供了分工日益深化的生产空间、多层次的社会生存空间、多元化的社会生活空间、多选择性的社会创造空间、多层次的社会享受空间以及自我取向型的社会价值实现空间, 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职业机会。因此, 在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特征的城市社会分工体系中, 获得第一个职业岗位的失地农民必然追求与自己的嗜好和能力相一致的工作, 再次实现职业转移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为失地农民的职业转移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提供可能条件

涂尔干认为, 正常的分工必须与人们的能力和嗜好相匹配。只有当每个人的工作与他的嗜好和能力相一致的时候, 他们才能很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 并且在工作的过程中感到满足和幸福;相反, 如果某些人的工作与其嗜好和能力不一致, 那么他们就不但不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而且在工作中会经常感到痛苦。因此, 人们总是会努力去追求与自己的嗜好和能力相一致的工作, 社会也应该努力创造条件去让人们实现这种追求。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 虽然其生活预期都是城市生活方式, 但由于其内部不断发生分化, 不同人的嗜好和能力以及对与之相适应的工作的追求也是不同的。现代城市社会是一个社会分工体系高度发达的社会, 建立了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按照分工分担一定的社会角色, 具体体现为人们从事不同的职业, 相互合作, 相互补充。表面上看来人们应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但由于不同的职业要求承担者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实质上是不同的职业角色在挑选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选, 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分割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正规劳动力部和非正规劳动力部门。刚刚进入城市的失地农民, 由于其失地前的身份和职业是农民, 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且以体力劳动为主, 面临全新的生活环境, 他们急于在城市寻找到一个谋生的就业岗位而不能顾及自己的嗜好, 因此技术要求低、就业门槛低的非正规经济部门成为大部分失地农民的首选, 这些工作往往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如建筑业、餐饮、汽车维修服务、零售等传统服务业, 当失地农民获得了第一个工作岗位后, 由于社会关系网络逐步扩大, 获得了一系列城市的现代性因素, 他们开始不满足于现在的职业以及目前的经济、社会地位, 开始追求与自己的嗜好和能力相一致的理想职业。特别是那些受过系统教育的、经济条件较好、进取心强的人, 依靠目前的经济收入, 承受再次转移成本的能力提高了, 希望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不断地获取新近出现的职业技能信息, 并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

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措施的思考

㈠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是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并及时到位。失地农民步入城市生活, 面临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社会风险和就业成本, 举步维艰。由于补偿标准太低, 加上农民原来手里几乎没有什么积蓄, 目前的土地补偿金对于他们即将面对的高额城市生活费用以及职业转移成本而言, 不足以支持他们在城市中获得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 国家财力也得到了大幅度增长。就实现初级的和基础性的社会公正而言, 国家的财力条件已经具备。与此同时, 在征地过程中, 必须纠正补偿金被截留挪用、拖欠等情况, 因为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削弱了农民进一步发展的能力。二是提高失地农民的技术职能。各级政府要建立一个布局合理的人员培训网络, 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区乡两级农民教育培训网络。将技能培训、市场需求以及农民接受能力三者结合起来, 首先结合市场需求的订单式培训。即与企业签订合同, 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才, 符合条件的受培训者被这些企业吸纳。其次针对劳动力自身特点分层次培训。如对文化素质较好且年龄较轻的人员, 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且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大力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如保洁、厨师、绿化、家政、月嫂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三是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应当从根本提高其整体素质, 以增强其择业竞争力。从整体上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是破解失地农民就业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低、稳定性差这类难题的一个重要举措。长期以来, 我国农民 (包括失地农民) 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机会, 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比较低。农民失去土地后, 他们在社会上竞争能力低, 就业困难大。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对农民进行基本素质教育, 包括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择业观念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 从根本上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 消除陈旧思想, 建立全新就业观念, 全面提高近郊失地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和现代化素质,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素质培训, 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四是制定优惠的用工政策。在城市化进程中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 在失地农民力所能及的前提下, 应通过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优先录用、安排因城市建设扩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以作为回报、补偿, 如招录失地农民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征地款返还或税收减免, 由失地农民组建的绿化、保洁、家政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等。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征地农民工, 凡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承担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 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归用人单位。五是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 失地农民在城市长期就业、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限制因素, 如同工不同酬、子女上学、缺乏社会保障等。这些因素的存在, 极大地阻碍了失地农民在城市的就业途径。政府部门要做好失地农民在城市就业的促进工作。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上对城乡劳动力一视同仁;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上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标准, 从而消除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通过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使其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享受就业服务, 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待遇。

3.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9-02

一、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现状

“谁征地、谁安置”的就业安置模式一度实现了失地农民的就业,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职业素养、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多数失地农民逐渐处于离岗失业状态。就目前来说,失地农民的就业率低、收入下降等问题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整体而言,失地农民就业率普遍偏低。其中男性失地农民的待业、失业的情况比女性更严重,因为女性更容易在一些技术要求不高、工资待遇起薪低的服务行业选择就业。根据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无论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失地农民失业率均高达50%以上。相对而言,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相对多一些,就业率也相对较高。但也有例外情况,即当失地农民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虽然不高但稳定的经济收入时,譬如通过分红、股份合作、政府救济等,则会影响失地农民对于就业岗位的选择心态,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就业期望过高而选择待业,从而造成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率反而更低的情形。

失去土地导致农民的收入渠道改变,收入普遍下降。一直以来,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营土地所获取的收益,拥有耕地的使用权是农民能够获取稳定收益来源的基本保障。尽管改革开放由务工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在许多农民的家庭中逐渐增加,土地的经济收益功能有所弱化。但是,从农民失去土地后的收入来看,虽然在征地过程中获得了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较之以前其收入阶段性有所增加。但从长远收益来看,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农民家庭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和基本保障,从而导致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

二、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制度成因分析

城乡分离的“二元制”社会结构是造成失地农民就业难的根本原因。首先,由于征地制度是城乡分离的二元制度的衍生产物,因而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制度时没有完全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综合功能与经济价值,不仅给失地农民带来就业方面的压力,也给政府城镇化的后续工作和就业保障的资金运行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从后续的制度供给上看,失地农民没有获得足够的融入城市的制度支援,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往往难以覆盖失地农民。尤其重要的是,最为关键的就业促进与保障制度亦未能有效地向失地农民覆盖,相关的就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明显滞后。

失地农民就业遭受制度排斥,缺乏有效的保障。由于城乡二元制的排斥性长期存在,使得失地农民在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处于了弱势境地,完全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在就业保障方面,一是就业的促进与服务机制缺失,失地农民通往城市的就业岗位缺乏有序的引导;二是就业权益缺乏保护,很多正当权益在就业中得不到保障,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对待;三是失业保障缺位,众多的失地农民并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中。

失地农民就业遭受经济排斥。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是指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首先,长期实施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城市劳动力市场人为的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导致严重的就业歧视,失地农民被排斥在他们所生活的城市之外。其次,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高度分割,导致用人单位严重的侵害失地农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和社会享受权等,屡屡出现同工不同酬等侵权违法现象。

三、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的措施和途径

城市化应当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城市化应当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理论上,城市化是通过城市的集聚效应来吸引外来人口流入,从而在经济学角度上形成规模经济,从人口学的角度上提高城市化率。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化属于政府主导型,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采取政府主导,综合考虑前期征地补偿制度的改进、就业服务、就业保护和就业保险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推进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制度改革。

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素质与技能。农民从最初的教育资源享有上就处于弱势,因而文化素质不高、学习能力较弱。因此,要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的制定和开展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上,要紧贴当地企业的用工实际,重点从实用劳动技能入手,实现多工种培训,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在培训方式和渠道上,要勇于改变目前政府为主体的培训体系,积极鼓励企业和民办教育参与培训,同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实现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在培训年龄和时间上,要多层次兼顾不同年龄人群,尽量不要影响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工作,最大限度的方便农民培训。在培训的同时,还要重视失地农民在身份上发生转变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实现顺利过度。

完善失地农民就业的权益保护制度。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打破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确立城乡劳动者劳动权平等;二是应明确用工单位责任,提高用工单位与失地农民的劳动合同履行率;三是要落实失地农民的职业安全权益,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工资保护等基本法律法规。

增加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往往是大量失地农民聚集的地方,大力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既可以促进城镇经济发展,又可以起到吸纳失地农民的作用。在城市企业方面,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吸纳较多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制度,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在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方面,政府部门应该转变工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和完善失地农民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在发展“新农村”的大好契机下,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勇于技术革新,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造血”功能,为更多的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逐渐完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和救助制度。由于我国的失地农民并未被制度化的纳入到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和救助制度体系中。因此,在未来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如何将失地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中是未来失业保险和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亟待解决和加强的重点问题。目前,一是加大失业保险改革、实现城乡统筹,改变当前一方是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累积,另一方却是农民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对称现状,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缴费同等待遇。二是扩大基金来源,在增强专项基金的保障功能上,可以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交一点”为主的方式予以筹集。三是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顶层设计,从制度上消除制约失地农民就业的各种排斥因素。制度性的社会排斥不仅会损害失地农民权益,同时也会损害社会公正,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从根本上说,要从制度上消除制约失地农民的就业排斥因素就是要克服集体排他的倾向,给予失地农民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形成分散的身份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简化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务工的各项手续、改善就业环境、放宽失地农民的信贷条件,降低门槛,扶持农民发展经营,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税费优惠待遇等途径,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总而言之,只有从征地补偿制度的改进、促进就业服务、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就业保护和保险制度等多个方面推进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制度改革,形成长效的就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化解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压力。

参考文献:

[1]杨雪.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J].理论学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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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宝亮.征地莫断了农民生路[N].中国经济导报,2004-02-27.

4.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四

随着景德镇市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县建设“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十项帮扶措施,并于6月开始在该县湘湖镇进行失地农民帮扶试点工作。

一、十项帮扶措施和失地农民界定标准

十项帮扶措施:

1、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给已办《失地农民(人员)证》中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办理农转非,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县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生活补助。享受低保和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女55周岁―59周岁,男60周岁―64周岁,每月补助50元。女60周岁―64周岁,男65周岁―69周岁,每月补助60元。女65周岁、男70周岁以上,每月补助70元。

2、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政府生活补助的,可继续享有当地村民同等待遇。

3、失地农户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凭户口薄、失地农户证在就近入学的中小学就读免交杂费,免交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报考县一中(以第一志愿为准且为应届毕业生)可在招生统招分数线基础上降低10分录取。

4、对失地农民中的适龄青年,本人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兵役。对失地农民较多的乡镇,县征兵办可对其兵员指标酌情倾斜。

5、对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并协调用地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小城镇建设或商贸开发,规划建设农民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进街经商创业。

7、集体经济组织有“五荒”(指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滩)资源的可调剂一部分优先发包给失地农民发展农业经济,荒山经营权可一定70年不变,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经营权可一定30年不变。

8、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办证时只收取工本费,涉及的县级各种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最低幅度的30%收取。

失地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它农产品,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足200元的,不缴增值税。

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的,按国地税最低起征点实行优惠。

9、失地农民未择业者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10、失地农户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户每月补助7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失地农户的界定标准:

失地农户指我县因工程建设而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或因征地后人平不足0.3亩水田的农民。

二、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湘湖镇试点工作调查了景德镇陶瓷学院新校区、东Z艺术陶瓷、玉源大道等6个征地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被征用土地农户的基本情况,涉及4个村委会,18个村小组,共计395户农民。经各方认定,该镇有71户农户为失地农户。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搞好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在依据有关政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湘湖镇失地农民进行帮扶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对湘湖镇失地农民核发失地农户证试点工作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帮扶失地农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进驻湘湖镇,协助该镇搞好整个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上门服务。为取得农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土地管理法》、《失地农民帮扶十项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致被征地农户一封信》1000余份发放到每一户征地农户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坚持服务“四上门”,即:上门宣传政策、上门摸底调查、上门解难释疑和上门发证(失地农户证)发折(低保存折),所有必办手续由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办理,得到了广大农户的大力支持。

(三)实事求是,“阳光”操作。明确调查重点为:1、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口和每人的出生年月(以户口本为准)及文化程度;2、被征地农户一九九八年第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及各地块名称和面积;3、被征地农户被征用承包的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4、被征地农户被征土地实际测量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5、被征地农户剩余的承包水田面积及地块名称和面积;6、被征地农户剩余人平水田面积;7、被征用水田占二轮承包水田面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召开3次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的意见,并对调查核实后的征地面积、家庭人口等进行了两次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在不违背原则和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的前提下,尊重事实,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进行操作,从而确保了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群众满意,成效明显。通过帮扶试点工作的开展,使该镇失地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帮扶成效显著。1、有45名老人每月可领取50―7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有30余名适龄青少年读书可减免杂费,而且将来考县一中时,可降低10分录取。今年就有一失地农户之子因降低10分被录取县一中,该农户节约了5100元的择校费;3、有35户失地农户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每月减免7元。4、有23名失地青壮年农民被推荐到陶院新校区工作。

三、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

(一)距现在已有六年,人口及承包田均有变化,且情况复杂,给试点工作带来不便。各农户手中现有的承包证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核发的,有部分农户因家庭人口死亡或增加进行了土地流转,但承包证未改;部分农户已进行父子或兄弟分户,人口变化较大;还有娶进、嫁出、当兵、考上大学等人口变化较大。凡此种种,给失地农户的认定和开展帮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界定失地农户标准有待完善。此次确定失地农户执行的标准是两个(征用土地占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承包面积人平不足0.3亩),达到第一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固定的,但达到第二个标准的农户数是动态的。随着被征地农户的家庭人口增减而变动,人口增加可能成为失地农户,人口减少可能失去失地证。

(三)帮扶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次湘湖镇试点工作是以98年农户承包的农田为基础,调查98年以后因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而征用的土地情况。湘湖镇98年以前征用的土地不多,尚可以执行,如果放到我县其它乡(镇),尤其是##镇、洪源镇,他们98年以前都征用了大量的土地,而农户实际耕种的农田,许多村组在98年第二轮承包时并未进行重新分配承包,仍延续98年以前的承包面积,如何落实帮扶措施难度较大。

四、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当前进展

湘湖镇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得到了全县广大农民朋友的关注,纷纷要求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失地农民帮扶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进一步完善了十项帮扶措施,将失地农民界定标准改为“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70%以上的农民确认为失地农户或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积未达到70%的,按每户征用1.3亩水田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失地人员,超过1.3亩不足2. 6亩的,仍按1人计算,依此类推”,出台了《##县失地农民帮扶暂行办法》,并于月召开全县失地农民帮扶工作动员会议,在全县进行推广。目前,帮扶工作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农民朋友的认可和欢迎。

五、失地农民帮扶思路和对策

妥善解决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征地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使城镇化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完善征地程序。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3个步骤: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充分的知情权;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二)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当前,对公益性征用采取不完全补偿原则,征地费以农用土地基准地价为标准测算;对于经营性征购,则应采取完全补偿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决定征用土地的均衡价格。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应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就业劳动技能的培训。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要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体系。要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与用工企业的联系,定向培训,使失地农民能较为顺利地就业。

5.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五

一. 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阳坪村位于双福新区东南部,面积4.3平方公里,原有耕地面积3300余亩。7个社区居民小组,共有农业户数1077户,总人口4070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3100余亩,农转非人口2000余人。人平纯收入6400元。破石村原有耕地2998余亩,总共有农业户1305户,总人口4169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土地2700余亩,农转非人口23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700元。土堡村原有耕地3035余亩,共有农业户1228户,总人口3855人。从2003年征地至今,已被征用2900余亩,农转非2700余人。人平均纯收入6500元。双福镇也以每年新征2000余人的速度在增长。

(二)被征地农民现在就业情况

近年,双福镇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同时,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商投资企业作

吸纳农民就业主渠道,不断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就业能力,从而形成城乡体,工农体就业格局,促进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保持就业局势稳定。2003年底,全镇共有从业人口45312人,农村劳动力24565人,其,年龄20岁以占18%,20—40岁占42%,40—60岁占40%。从事传统农业0.85万人,占23.3%;企业打工1.39万人,占38.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0.78万人,占23.6%;无业0.45万人,占13.3%。征地地村,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分三个

层面。层面。部分近郊村、城村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

80%—90%左右农村劳动力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出打工或本村自

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稳定。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

只有30%左右村办企业工作,其打工或自谋职业,部分家庭

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第三层面。部分远郊村、部分近郊村无

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

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

而政府给予政策是:

第一方面,提供就业岗前培训,每人补助学费600元,培养人员向二、三

产业(工业、服务业)发展。第二方面,鼓励创业培训,每人补助1200

员,也就是转变成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方面,对于一部分熟悉农业的人员

鼓励承租土地来进行集约化生产,提供农业创业技术300~3200元。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主有三种方式。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群众自愿”原则,根据各村实

际,分类指,采不同投保办法,村集体经济条好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村集体投保,村民达领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村集体经济比较好村,采农

民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相结合办法,由村里统组织适龄农民办

理;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村,组织村民自己投

保。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立足区情实际,们积

极争级政策支持,深入宣传发动基础,逐步街村企业职

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社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

保障作。三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

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依靠土地补偿金村办集体企业收入。

为给被征地农民增加职业技能储藏,民培训期望剧烈的热门业余,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仔细装备师资力量,不断丰富培训形式,以运用型技能培训为切入点,使农民不出村镇就地培训,为被征地农民送去转移失业的“金钥匙”。

通过培训,被征地农民岂但学到了一门技能,片面提升了剖析技能和实际素质,更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思维教育,了解各级党委、政府勤劳协助他们从事再失业,改善生涯的决心。他们纷纷示意,期望各级党委、政府多举办一些相似的实用技能培训,多增加一些营生的手腕,从事生涯的后顾之忧。

培训完毕后,参加培训学员到达了初、中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并经严厉考核,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为实现失业再失业、自主守业奠定了基础。

6.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六

摘要: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时候,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使得农用地数量减少,而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出现下降.政府应该完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制定合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能够拿到相应的补偿资金,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征用失地农民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的发展阶段,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然而,在强调经济增长的同时,过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很多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生活水平出现下降。

1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概念的界定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很多人习惯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进行混用,到现在还是有很多文件和报告混淆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而最近几年来比较热门的老话题,征地补偿费一般都是指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补偿资金。土地征收所出现的问题

2.1城市化使农用地锐减,总体质量下降

任何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城镇势必会向外围延展,城镇周边的郊区及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的将会被占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速度较快,但城市化水平比较低,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时候,过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被粗放利用,造成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数量的锐减,同时造成农用地总体质量下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而且,上述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据卫星遥感资料统计,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数量的20% ~30% 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80%。而许多农村集体被征收后都被粗放利用,有的甚至闲置。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全国开发区目前多达6015个,规划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已超过现有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总和,其中有相当多的耕地,有的还是高产农田,城市化建设占用了高质量的耕地,却不能开发同等质量的耕地,只能以低

[1]质量的耕地代替,而根据数据,目前全国开发区土地有43%闲置。

2.2很多失地农民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资金

虽然现在经济发展了,很多年轻的农村居民去城市务工,然而他们绝不会放弃自己承包的土地,因为一方面,他们的父辈在农村生活着,可以通过土地取得一份收入,虽然不多,但是足够他们父辈们的生活费用了,如果情况好的话,还可以负担这些年轻农民的子女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当这些年轻的农民老了之后,只能回到农村来靠自己承包的土地赚取生活,这种现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下去。而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就变为国有土地,与原农村集体再无任何关系,所以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性征收后就等于永久性的失去了这块土地。从这可以看出,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从现在看来是使他们少了一部分收入,而在将来势必是让他们失去了谋生手段,所以当他们的土地被征收后,应该让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应该使他们在以后依然能以原来生活标准或略高于

原来的生活标准生活。

从近几年所获知的情况来看,真正得到相应补偿资金的农民的数量不多,主要原因是

(1)国家和征地单位以及个人在支付了征地补偿资金后,这部分资金很多被层层非法克扣,当到达农村基层单位时已经少之又少,然而这些资金大多又会被农村村委会集体以各种理由给扣留;例如,用这笔资金进行农地水利设施的建设、修建公路等,然而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投入进去,大部分都进了私人的腰包。(2)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与不能就业的人员的生活补助。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指什么、怎么确定成员、运作机制如何?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而很自然的,在农村(尤其是在不算发达的地区)农村村集体委员会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而土地补偿费也自然归村委会所有,而这些资金也很少能像法律规定那样被运用。[2]

2.3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是指耕地,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各个省市自治区有相应的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从表面上可以看到,这个补偿标准设定的很合理,因为每户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后,一次性可以得到的补偿资金是每年种地收入的10倍至30倍,可从实际来看并不是如此,有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并没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标准。

近年来,中部城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大致如下:一类为水田、旱地、菜地、鱼塘、园地,按13000—15000元/亩;二类为有林地、苗圃、疏林地、灌木林、农路、坑塘、工矿用地及居民点、空闲地、水工建筑、水库水面、荒草地、河流等,按5500元/亩补偿,其中青苗补偿500—900元/亩,已付地面附着物补偿的,不再支付青苗补偿费。这上面的征地补偿费是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根据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布的数据,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8倍,而安置补助费是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12倍。这个补偿标准相对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显得比较高了,但是和实际情况比较就显得比较少了。根据湖北省官方公布的标准,每户失地农民得到征地补偿资金的在1-3万之间,假定征地补偿资金能够完全到达农民的手中,也只能保证这些农民在近几年的生活水准不会下降。如天门市开发区群力村距天门城区仅4里~5里路,土地征用前总耕地1340亩,当前仅剩下100余亩耕地,即占九成以上的当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失地农民多以打工收入为主。在对当地5家农户的访谈中发现,征地以后五户家庭年总收入60000元,比征地前的90000元减少33.3%,户平减少6000元。征地以前家庭的柴、米、油、菜等大宗消费品都是自给自足,征地以后这些日常消费品只能从市场上购买,一户仅米、油、菜三项一年就要多开支4000多元,且水、电、煤、气等物价上涨,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

[3]担而。对于那些“三无”(种田无地、就业无能、低保无份)的老人,以往少量田还可以维持生计,可土地被征收后,靠那少量的征地补偿资金,老人在几年以后生活陷入困境;而对于那些有孩子在外读书(尤其是大学)的农户家庭,本来生活就显得比较拮据,在土地被征收后,生活会出现更大的困难,而有些农户势必会面临让孩子辍学的困境。对于正值青壮年的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还有能力出去打工,生活不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而当他们年老后,如果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覆盖整个农村,那么相应的困境便会发生在这些年轻的农民的身上。

3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达7亿多人,即使到了20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

到58%,我国仍将有6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许多农民本来生活就不富裕,如果失去土地后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那么这些农民的生活将会变得艰难。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让这些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能够以原来的生活标准的生活。

3.1完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

要想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得靠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1)让农民了解土地征收的方方面面,主要是土地补偿方面;同时应该从法律角度去认识土地征收,其次真正做到让征地程序透明化,让多数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征地过程,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让广大农民的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的征地行为。(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穷尽性”的列出那些公共利益的用途,超出这个范围的,政府不能再动用国家强制力征收,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公共利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军事、教育、医疗用地②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③能源、交通、水利用地④国家或省市的基础设施及大型工程用地⑤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⑥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等;(3)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应该主要考虑到土地承包使用权,而适当的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中土地补偿费的30%可以交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由村民委员会代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

[4]体成员的再次分配或农村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剩下的70%的应该全部发放给失地农民;

(4)对于安置补助费,现在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本身没有什么技能,很多的失地农民被安排就业后,用人单位不愿意花钱和时间去培训他们,很快就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给辞退了。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将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农民,而不用过于担心失地农民会把安置补助费全部花掉。土地征收工作开展之后,政府应该迅速对那些失地农民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很多农民是很愿意去学习的),尽快让他们掌握一些基本技能,并出台相关的有利政策,鼓励他们去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而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应该不断制定更为严格和完善的法律,并有公正的执法者去惩处那些违法行为。

3.2制定合适的土地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能拿到相应的补偿资金

政府以城市化建设作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大量的农用地,其中有一部分土地确实用于公共目的,那么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应低于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左右,同时其测算耕地年产值体系以及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是公正而且标准的,应该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去实地考察情况,在计算时应该统一采用征地地区高质量耕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这个地区的测算标准,这样每户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资金可成为足够的资本去从事其他工作;而还有一部分土地被政府以低价征收而高价出让后,使得这部分土地增值高达数十倍,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不能以土地原产值计算,而要以现有的市场价格制定合理的标准,综合考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者的利益。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根据现实的需要,所有的补偿资金由银行(一般信用合作社)统一管理,征地补偿资金由征地单位直接将钱汇入专用账号中,而且要在土地征收工作开展之前,在规定的时限内,让所有的征地补偿资金一次性到位,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农民凭借个人身份证去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3.3将年老的及生活艰难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所以目前不能够要求将所有的失地农民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然而那些以微薄的土地收入才能勉强度日的老人及生活十分艰难的家庭应该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起码为他们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三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从征地补偿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投入以及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这样的话,这些失地农民每个月都能够领到最低生活补助,从而能有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与此同时,他们也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去从事

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虽然收入不会高,但这足以能保障日常开支;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当地政府是完全有能力将该地区的所有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而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之后,应该逐步将所有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4合理处理经济发展和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区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城市化建设,使得这些地区能够快速发展,这种现象在东部沿海地带表现的比较明显;然而还应该看到的是,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征收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开发区,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入驻,以期能够带动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往往都是在发达地区生存不下去的企业,这些企业本身技术含量不够、集团投资规模较小、投资强度不够,往往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而一些地区征收了很多地作为开发区,却少有企业入驻,这样不仅没有带动地区的经济增长,反而导致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地区政府应该要有长远的眼光,能够在经济增长和土地征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为了发展经济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如何能最大限度的去保障农民群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武光太,房茂利.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新余高专学报,2009(2):47-49

【2】土地补偿费应该支付给谁,实践中是如何使用?[J].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

(5):51-51

【3】 王春超,李兆能,李颖.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困境与对策—来自湖北农户的调查证据[J].湖北社会科学.2009(7):70-73

7.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七

【内容摘要】 垫江县是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县,下辖25个乡镇,279个村(社区),现有农业人口79.6万,农户21.78万。近几年来,垫江县委、县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突破口”,狠抓劳务输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各尽其责,为农民工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和服务,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上级扶持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县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基本情况,更好地推进我县就业创业工作,笔者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关键词】 农民工返乡 就业创业 调查与思考

一、现状概述

(一)农民工外出务工情况

垫江县现有农村劳动力45.3万人,截止2009年底,累计外出农民工达2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2%,占农业人口的35.3%;其年龄结构大多在21—50岁之间,每月劳务收入一般为1100—1800元左右;集中分布在云南、浙江、广东、新疆等地。全县2009年劳务收入达24.3亿元,同比增长21%;人均创收近8700元,农民人均劳务收入首次突破8000元大关,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了农村消费,繁荣了农村市场,推动了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带动整个农村文明程度的提高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

据统计,2009年春节我县农民工返乡回流人员达114947人,其中受金融危机影响回流返乡人员7720人,占我县外出农民工的2.75%。据调查,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导致企业停产或破产、暂时放假、企业裁员收入下降、因家庭因素、自己经营困难、回乡创业以及其他原因。通过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各级各部门的帮助支持,目前我县回流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再次实现了转移就业。截至今年9月1日,全县一园四区(县城工业园区、澄溪硫化工拓展区、高安轻纺拓展区、砚台精细化工拓展区、城北医药拓展区)入驻企业41家,吸纳农民工就业近6000人。从而推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维护了社会稳定,效 511 果明显。

今年1—8月,我县累计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500余户,并吸纳了3500余人就业。他们凭借其掌握的技术,积累的经验,拥有的信息、客户等宝贵的创业资源,利用对家乡的资源、市场、商机比较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创办工商企业和发展现代农业,主要从事餐饮、建筑建材、机械配件、交通运输、副食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养业等,为农民提供了容量大、门坎低、易接受的就业渠

道,初步形成了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的格局。其中超过80%的农民工创业集中在县城和集镇,以服务业和小型加工业为主,以申办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创业形式。

二、存在问题

(一)创业能力较差,缺乏创业经验。据调查统计显示,全县28万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总数的80%左右,大多数从事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加之专业技能缺乏,很难适应现代企业需要,难达到招工企业的要求,因此失业返乡后再就业难。回乡创业者大多受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低,思维方式比较传统,缺乏现代营销知识和现代经营理念,没有机构为其进行选择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选择不准,市场开拓能力差,很可能误入不适宜的行业或领域,最终导致创业失败。有的创业者即使顺利度过了创业初期,也容易因为家庭式的创业模式,产品科技含量偏低,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对整个专业技术体系的科学把握,风险承受能力很低,容易决策与判断失误,缺乏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竞争力,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缺乏干一番大事业的信心和决心,很多农民工因经验不足致使其创业失败。

(二)公共服务缺乏,扶持力度不够。个别乡镇和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办事效率低下,审批程序繁琐,项目选择与跟踪服务严重缺乏,吃、拿、卡、要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还跟不上,甚至还要自己花钱修路,大大提高了企业成本,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即使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由于力度不够大,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在政策和措施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扶持和引导,支持有限,优惠政策少,落实到位少,操作性、配套性不强,手续比较繁琐,又加上基层落实政策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使一些政策停留在纸面上,导致不少返乡农民工“业未创、心先疲”。

(三)生产规模较小,创业资金短缺。当前农民工返乡创业主要依靠打工积累或者亲友借贷等方式自筹资金,数量和来源都很有限,启动资金、流动资金、发展资金短缺,据统计,当前在农民工中只有极少部 512 分的人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具备了创办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的能力。其它做大做强的数量不多,普遍处于起步阶段,兴办企业资金严重缺乏,兴办的企业规模一般在10—25万元。据调查,近3年来,全县不足三分之一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者获得过银行贷款,多数回乡创业者全凭在外地务工挣得的资金一般有限,相对于创业初期所需的启动资金而言只是“杯水车薪”,难以实施创业计划;部分人还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加上当前经济不景气,缺少创业的胆量和激情,因此失去发展先机。加之农村资金回流城市,现行的金融体制和返乡农民工自身条件决定了返乡农民工创业几乎很少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之创业流动资金短缺,往往容易选择对资金需求量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优惠政

策较多、创业门槛较低的诸如小餐饮、小商贸、小加工等个体工商户,几乎占了回乡创业人员总数的85%以上,很难成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大气候,融资难的现实使得民工创业积极性严重受挫。

(四)创业缺乏引导,缺乏人才支持。当前,农民工回乡创业主要是因为眷恋故土或者回报家乡等感性因素,还缺乏引导,因而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的状态。回乡创业的农民虽积累了一些管理企业的经验,但在创办企业时缺乏相关的中介机构为他们提供信息服务,创办企业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仅凭个人感觉,没有对地域、气候、交通、产品市场等进行科学评估,存在着盲目性。同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本地务工收入与外出务工相差不大,也宁愿背井离乡外出务工,致使企业招工难。同时由于大部分企业分布在乡镇,工作环境差,生活艰苦,又加上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员工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难以引进或留住高水平的科技型、经营型、管理型人才,企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用工基本来自农村或下岗工人,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五)就业能力偏低,就业意愿不强。据统计,全县28万农民工中,受过各种培训的仅有5.6万人,占总数的20%左右,其中持有各类技能资格证书的更少。而且今年春节农民工返乡潮中,返乡的主要是在一些中小企业从事简单劳动的农民工,其文化程度大都不高,而在大中型企业就业、经过培训掌握一定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受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同时,全县农民工年龄结构也不占优势,大多数年龄集中在30岁至45岁,占外出农民工的一半以上。处在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工,其竞争意识、进取意识都有所减退,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等因素的限制,对新技能的接受能力有限,培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部分返乡农民工在沿海打工时,工资待遇相对较好,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513 返乡后,对一些工作条件较差、工作强度较大或工资待遇较低的工作岗位缺乏兴趣,更不愿意重新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少数返乡农民工宁愿在家打麻将,也不愿选择打工就业,形成一方面返乡农民工没有工作,另一方面许多企业招不到工的景象。

三、政策分析

(一)国家出台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带来的机遇。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契机,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区域劳务合作,给我县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同时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增强了信心,增强了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的吸引力。

(二)国务院3号文件带来的机遇。《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3号)的出台,把重庆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给重庆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其在引导和鼓励重庆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政策方面有

所创新和突破,尤其在创业用地、金融信贷、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了政策支持和政府扶持力度。这无疑对引导和鼓励我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其做大做强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三)抓住产业转移带来的机遇。随着东部地区实现产业转移以及大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全县上下应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考虑成立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及创业投资工作领导机构和下设办公室,凝聚起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我县城镇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从而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返乡创业。

(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示范县带来的机遇。充分利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示范县这块“金子”招牌允许率先的“容错”机制,突出的区位优势,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运输,积极挖掘农村内部就业创业潜力,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我县经济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县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创造优越的环境,也为我县现代农业的发展注入有效的催化剂。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服务,营造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氛围。县、乡镇党委、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实施“引凤还巢”工程,牢固树立“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输出打工者,引回创业者”的新理念,将实施“返乡就业创业工程”作为从更高层次破解“三农”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做法,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真正能够依靠的力量。一是要充分利用广 514 播、电视、报刊、网络、板报、横幅、专栏、标语、图片展、宣传车等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大力宣传农民工回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精神,争取“一人创业、带动一湾、影响一村、致富一方”;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意识培养和创业观念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就业、扶助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县、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真正唱响返乡创业、全民创业的主旋律,吸引更多的有实力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营造崇尚创业、勇于创业、善于创业、支持创业的氛围。三是对尚未返乡、但已经在外地创业有成就、有一定积累、想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帮助,积极引导、鼓励他们返乡创业,做到“人回乡、厂回迁、钱回流”,把劳务大军变成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人才库”、“资金库”、“项目库”,以期实现以创业拉动就业,形成推动发展的巨大动力,振兴县域经济。

(二)制定完善的优惠配套政策,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创业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除了大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现实意义外,还要认真贯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行政性收费减免、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一是积极制定和出台相关文件,配套

完善诸如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工商登记、信息咨询、人员招聘、信贷优惠等帮扶政策,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并搞好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建议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标准减半收取;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明确政府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奖励,把返乡农民工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政策优惠。以创业兴村为导向,采取确立项目、教育引导和政策优惠等措施,吸引外出务工致富人员回村任 515 职;通过“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注入新鲜“血液”。三是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鼓励乡镇承接东部和主城产业转移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提高小乡镇的承载能力和发展后劲,扩张就业空间,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完善住房、用水、用电、交通、通信、能源和物流等基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增加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乡村旅游业,最大限度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强乡镇经济活力,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回乡创业。

(三)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突出技能培训这个重点,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资源,针对返乡农民工的不同意愿,分类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一是调整培训对象,在加强各类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础的同时,今后应把返乡农民工作为各类技能培训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力度。二是积极实施农民创业培训工程,以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的需求为导向,依托SYB创业培训项目,对有培训需求、创业意识、思想活跃,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农民工进行创业观念、创业准备、文化科技、政策法律、企业管理、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企业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培训,不断给他们“充电”,激发其自主创业的信心和激情,使其尽快具备企业家必备的个人素质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降低其创业风险,重点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积极创业。三是组织优秀返乡创业农民工到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进行实地学习锻炼,增加其管理知识,提高其经济管理水平和创业能力。

四是将农民工返乡创业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补助,如对就地转移的产业工人纳入农民工短期培训计划,业主自己培训的可给予业主培训资金补助,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五是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邀请专家教授,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农民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提高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创业能力;积极为其解决引进人才、招聘员工等问题。五是积极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建立返乡创业者协会、返乡创业担保基金会和行业协会等,切实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性专项扶持基金,专门用作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贷款担保资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创业培训等。516

(四)强化公共管理,积极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一是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就业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统计局农调队,进一步开展好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监测调查,重点掌握未外出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培训意愿、年龄结构、外出意愿、目前就业状况等情况,特别是那些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回乡创业的人的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县、乡镇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创业民工代表座谈会,了解其所思所想,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并就反映的问题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帮助解决返乡创业民工的困难;如条件允许,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可对每个创业者实行“四个一”帮扶,即明确一名联系领导,落实一个帮扶单位,安排一支服务队伍,确定一个创业目标,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助其做大做强产业。三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各种手段,搭建农民工回乡创业服务平台,为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土地使用、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四是在现有的“一园四”区基础上,各乡镇应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工业创业园、返乡商贸创业园或返乡创业就业一条街,加快打造以创业园为主体、创业就业一条街为依托的新型创业平台,集中经营、聚集发展,避免创业企业的“散、乱、小”以及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应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并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积极争创市级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努力提供创业条件,对市级规划建立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是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返乡农民工在贷款担保、全额贴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县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市和县三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特别是要增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扩大担保覆盖面,从快、从优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资金需求,做到“创业一个、成功一个、发展一个”;建议邮政储蓄拿出一定比例资金对民工回乡创业开展信贷业务支持,进一步调整邮政储蓄贷款结构。六是各有关部门应立足职能,通过支持各类投融资服务企业规范发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服务,拓展返乡农民工融资渠道,扶持返 517 乡农民工创业;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臵土地、闲臵厂房、乡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臵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可对其进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等方面激励。七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流动监测、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供求信息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框架,多层次、多渠道把农村劳动力推向市场,逐步实现劳务输出工作从无序到有序,从数量到数质并重的平稳推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接续、可转移的办法,为农民工外出就业进得去、留得住、能致富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搞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县域经济的发展。为此,县委、县政府要紧紧抓住当前的各种政策机遇,树立劳务输出新产业的理念,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切实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一是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把实施“返乡就业创业工程”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县上应成立由县劳务办牵头,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规划、建委、工商、税务、质监、就业、金融、科技、卫生、扶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外出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双向激励机制,既鼓励农民外出打工,又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到统筹兼顾,将返乡创业分片区定位、分行业整合、分群体培育,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入符合产业规划的领域。二是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如加强劳动保障、财政、金融部门的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形成金融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支持的长效机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符合要求的农民工创业者从贷款额度、还贷时间上放宽限制,力争给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政策扶持。三是县委、县政府应把农民工返乡创业、转移就业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责任;应把引导与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成效指 518

8.关于开展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篇八

调研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步伐,通过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使其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享受就业服务,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待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全市范围内2006年1月以后土地被征用村居的农村劳动力。

二、调研时间

自4月1日开始,计划用一个月时间完成。

三、调研方式

各市区要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下发调查表等多种方式进行调研。

四、调研内容

1、被征地农民分布情况;

2、失地农民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就业;

3、失地农民的未就业和已就业情况;

4、就业后的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调研结束后,各市区要形成调研报告,并将《失地农民就业状况调查表》以纸制和WORD电子文档的方式,一并于4月30日前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调研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就业办联系。

联系电话:5190912

联系人:郭景璐

Email:guojinglu

附:失地农民就业状况调查表

9.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调研方案 篇九

调研方案

一、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称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

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四是数量庞大,2011年8月份社科院报告指中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5000万。

三、调研内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论思考):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仍存在现行补偿标准过低、采取单一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民未来保障考虑不周全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等措施,转变思路、创新手段,积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手段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从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具体归纳为以下五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四)建立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并行、参保自愿的保障机制

(五)严格土地供应管理,从源头的抑制失地农民过快增长

四、调研的具体途径和步骤:

以上关于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五个方面,既是目标,也是途径。作为目标,这五点是我们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努力方向,作为途径,这五点是我们这次党校开展调研活动的着手点,沿着这五个方向,深入实地地开展调研工作,取得具体的调查数据,从规范性的角度来检验制度原则的落实情况。

另外,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如人社局、市农办、农业局,争取到相关负责同志的配合,为开展工作获取便利。

由于失地农民多处于城乡结合部,调研的交通费用可以相对节省。本着节省原则,可以在调研结束后做出最终的经费核对。统筹结算。

五、时间安排:

1、3月20日前搜集相关资料,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生活现状。

2、3月下旬走访和实地考察,按照上述五点调研步骤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3、4月上旬完成调研报告。

六、调研人员及地点:

熊伟胡学树张屹于 中伙铺镇

10.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篇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越来越多地失去了他们原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成为了“失地农民”。“上班无岗,种地无田,低保无份”则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浙江省经过五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在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性文件,取得了一定的尝试性经验。但目前仅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的养老保障制度为主,辅以其他相关社保制度,其中许多措施和实施方案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一些具体且关键的问题还需要理论来突破和提升。

浙江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一)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在全国一直遥遥领先,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由1997年的35.6%提高到2003年的53%。而浙江省城市化的推进却是以大量农民贡献土地为代价的。据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 “八五” 期间共征用集体土地59.71万亩,年均11.94万亩,“九五”期间征地98.91万亩,年均19.78万亩,比“八五”期间增长了7.84万亩,增长了66%。每年土地的征用量更是逐年攀升,2001年全省土地征用面积增加到了43.41万亩,2002年为62.18万亩,2003年达到了63.万亩,累计征地面积达到了320万亩。随着土地被大量征用,一大批祖祖辈辈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计算,这就意味着浙江省累计有失地农民470多万人,而1999年以来失地农民就大约有200万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攀升。因此日益增加的失地农民及其产生的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为缓解征地矛盾、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各级地方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纷纷开始了以养老保障为主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土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总结各地的经验,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及农业厅等五个部门在2003年5月联合颁发了《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低保、培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至此,以制度安排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在浙江省全面启动。2003年8月旨在加快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地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到2003年底全省已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52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7亿元。其中约15万人达到了条件的参保对象已经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

从目前浙江省各地已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县情况来看,其中保障形式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1、生活保障型。这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一般设置多少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模式。该类型待遇水平控制在低保标准上下或失业救济金标准上下,比如宁波对纳入保障人员的缴费,划分为2万元、3.3万元、4.6万元三档,支付水平也分为200元、250元、300元三档,同时建立未来支付风险准备金,基金来源是:从土地出让金纯收中提取2%,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1%,从国有资产变现收中提取10%。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目前浙江省实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11个县6个市区采取该类型。

2、社会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设计的,较多强调了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帐户制,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目标是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将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也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按照城镇职工低缴费低享受的两低水平设计的保障办法,即一次性缴费为15年,待遇水平高于失业保险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比如杭州市规定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4.6 万元,支付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嘉兴市的支付标准为398元,台州市的支付标准为520元。

3、社会保险加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制度。其待遇水平介于社会保障型和生活保障型之间,衢州等地主要采用这种办法。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分析

首先,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待遇水平较低

待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失地农民的接受保障程度。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障型的制度待遇水平相对较高,最高的有520元(如台州市),相比之下基本生活保障型制度的待遇水平普遍较低,最高的只有300元。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都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他们的消费方式也随之改变,消费水平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大幅提高,现行的待遇水平的实际购买力将会大大降低,直接导致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而农民土地价格在城市化进程中是大大提高。无法弥补因征地对农民造成的利益损失。

2、存在资金空帐的隐患

虽然各类型制度规定资金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或列支,表面上看好像不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不能按期缴费的问题,但更为严重的是,第一,现在失地农民平均每个人能获得补偿费11000多元,而一次扣缴的保费都在万元左右,许多地区的农民的补助费不够缴费,还要农民另外补缴,失地农民拿不到钱还要出钱,容易引发农民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那些劳动年龄阶段的农民。第二,集体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许多集体经济发展都是靠土地补偿费来支援,再者全省有许多征地补偿费不到位的现

象,直接影响保费的收缴。第三,政府出资部分,规定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同样存在土地收益不能按期取得的问题,影响的政府资金的到位;同时过高的财政补贴有影响着政府资金的到位率。第四,由于农民的消费增长率大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直接导致养老保障金的不足。第五,目前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各县财政部门管理,但对资金具体怎么运营、怎么管理、由谁监督,各地在试行办法中还没明确的规定和措施,许多地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城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一起管理,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历史债务、收支不抵、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将直接连累到失地农民的社会包装基金。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帐户的空帐情况,如果不加以防范,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

3、覆盖面窄,存在资金不到位

从1999年到2003年底,浙江省失地农民已超过200万人。而到2003年底浙江省全省52万失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仅是失地农民总数的26%,其他人依赖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对今后的生活保障没有保障,存在较大的隐患。制度中对失地农民是否强制参保没有做明确规定,较低的覆盖率使养老保障的规模效益无法显现。而仅有这些参保人员中,按每人缴纳10000元的保障费计算,共计保费有52亿元,加上集体缴纳和政府缴纳的保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大大超过52亿元,但是到2003年底全省才共筹集到30亿元,还有一大笔资金没有到位。

其次,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

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尤其是大病。近年来医药费的增长远远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更是苦不堪言。作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得到的安置补偿费用来缴纳养老保障费都已经成困难,那么拿什么来缴纳医疗保险费呢?这显然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设置了障碍,根本没有解决他们医疗问题。

再次,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面临永久失去职业和生活保障的风险,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许多地方虽然举办了就业培训班,由于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加快立法建设,推广制度法制化

浙江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性,不存在约束力。而各地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本地区实行的操作办法,制度不一,不仅不利于全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而且还不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推广,社会保障工作将举步维艰。省人大常委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力争尽早出台一套适用全省、较完备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保障行为。

2、完善土地补偿制度

土地补偿费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方根来源,事关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健康运行,因此,完善土地补偿制度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首先,要提高土

地补偿费的标准。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现阶段失地农民保障水平较低的困境。其次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加强土地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征地过程中的“白条”现象,避免资金空帐问题的发生。第三、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

3、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事实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在城市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不利于小康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应构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救济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原先交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绝大部分作为养老保障费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村集体、政府以一定的比例从土地转让金中给于补助,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第二、由村集体出资,给失地农民缴付失业保障费,建立起失地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民失去土地后领取。所需资金由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也可从村集体对经济收入中列支。第三,强制失地农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农民根据自己条件自行选择。第四、对失地后领取保障费后生活又存在困难的农民应将他们纳入城市低保的范围,特别是那些以前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而现在无能力缴费的失地农民,应重新对他们进行考虑,不能将他们简单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失地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变。

4、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11.关于失地农民情况调查 篇十一

失地农民拿到补偿后,一部分转变生活方式,进行经商,发展养殖,买车搞运输,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绝大部分农民因思想保守,得到补偿款后用于建房,供子女上学,补偿款随即用光,又因为政府的补偿不均,使得这一部分农民中又因补偿款不足而背上债务负担,生活境地窘迫,只得外出务工;有极少的农民(移民),政府补偿到位,有房,无工作,便靠补偿款维持生活。存在问题: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引进工厂企业,多向农民购买土地,又因为了减少开支,将效益最大化,多是以租地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

因南水北调工程的开始,近两年,我镇扩建,和响应新农村规划,吸引不少房地产公司前来投资建设,将大量的农业用地划为住房用地。

低保覆盖面窄,其中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为享受低保待遇。政府在低保之外并未进行其他补助政策。

就业困难,虽然我镇已有一批工厂企业,但数量有限,失地农民就业率低,大部分闲置在家,靠打小工维持生活;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失地农民多无一技之长,外出务工收入微薄。

地方政府为改进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组织进行技术培训,但多事倍功半。5 好的方面:我镇现已实行了医疗改革,医院已实行评价药物销售,扩宽了医保覆盖面积,减少了农民看病就医的花销,加上医保的补贴,使农民不会再出现“小病拖,大病挨”的情况。

12.郴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文档 篇十二

新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小坚

2009年07月17日 14:52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不少企业相继停产、半停产甚至倒闭,导致用工量锐减,大量农民工返乡,这一现象引起了中央、省、市的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民计民生,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宁作为劳务输出大县,返乡农民工的情况怎样?带着这一问题,春节过后,笔者先后听取了县农调队、劳动就业局和县农办的专题汇报,并在全县随机抽样回龙寺镇石泥村、白沙镇罗干村两个村,带领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调研。通过采取召开乡村干部、返乡农民工代表座谈会的形式,掌握了情况,深化了认识,更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石泥、罗干两村基本情况比较

根据调查统计,石泥村共15个村民小组,375户,1650人。有劳动力859人,劳动力占总人口的52%;外出务工601人,占劳动力总人数的70%;春节前农民返乡207人,占外出务工人数的34%,其中返乡农民工已外出145人,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70%,滞留在家62人,占30%。滞留在家的返乡农民工有4人从事货物运输,2人从事养殖,56人从事烤烟种植。罗干村共17个村民小组,302户,1211人。有劳动力646人,劳动力占总人口的53%;外出务工201人,占劳动力总人数的31%;春节前农民返乡67人,占外出务工人数的33%,其中返乡农民工已外出18人,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27%,滞留在家49人,占73%。滞留在家的返乡农民工有1人从事出租运输,1人从事养殖,47人在家从事春耕生产。

在对两村返乡农民工的调查中发现,两村既有相同之处,更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是:两村都位置偏僻,交通闭塞,经济贫穷落后,自然条件较差,土地贫瘠干旱,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特别是石泥村,人均耕地面积不到8分。在返乡农民工安置上,两村的区别是:

石泥村基层组织带动力更强。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石泥村村支两委班子能够并善于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带领群众改善村内基础设施,在自筹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村主任拿出私人储蓄60万元,并担保贷款100万元于今年年前拉通一条贯穿全村长约7公里的村道,并实现了组组通公路,同时组织群众对村内所有山塘进行维修加固。交通和水利设施改善后,面对今年本村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现实情况,该村村支两委根据本村自然条件,积极争取上级产业扶持项目,带动群众因地制宜发展烤烟生产,先后组织返乡农民工修建密集式烤房21座,普通烤房51座,并积极主动想办法,从县农业银行担保烟叶贷款100多万元帮助解决资金问题。而罗干村村支两委班子的带动力没有发挥出来,村干部对农民工返乡感到很无奈,群众对村支两委也颇有怨言。

石泥村农业产业化程度更高。石泥村以水田租赁每亩200元,旱土每亩100元的价格,通过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发展烤烟730亩,共63户种烟户,其中30户为返乡农民工,全部为种植10亩以上的大户,最大的一户承包户种植烤烟达65亩,实现了烤烟种植的规模化、产业化。而罗干村以脐橙、桔柑为主导产业,大多是小户经营,规模不大,产业化特征不明显。

石泥村的返乡农民工思想更安定。通过调查发现,石泥村返乡农民工回家后,都大有作为,并且成为种植烤烟的主要力量,大家每天都忙于生产,讨论的都是烟叶生产技术问题,干事创业的热情高涨,群众真心拥护村支两委,人心安定,社会风气和谐,全村呈现一派蒸蒸日上景象。而罗干村返乡农民工大多赋闲在家,无所事事,要么打牌娱乐,要么聚众闲聊,心态不稳定,大部分人都提出家庭经济陷入困顿,有强烈的再次外出就业意向。

二、石泥村返乡农民工安置的经验和做法

相比石泥、罗干两村,石泥村在返乡农民工安置上做得更成功、更有效,其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组织上引导。返乡农民工由于长期在外务工,已经适应了城市生活,刚回到农村会有很多的不适应。石泥村支两委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紧密联系群众的作用,及时对本村返乡农民工进行全面的走访慰问,掌握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心理诉求,帮助解决返乡农民工实际困难,对他们在思想上关心,创业上指导,生活上帮扶,形成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从产业上扶持。返乡农民工由于在外打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回到家后大部分人担心收入会减少而导致心态不稳定。石泥村以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把本村返乡农民工的身心系在产业项目发展上,以产业的发展,实现村域经济的发展,进而实现村民收入的增加。而且石泥村在帮助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上,用真情、出实招,为他们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产业项目的确定,资金和技术的保障为群众增收搭建了平台,从事烤烟生产的返乡农民工看到了希望,自然而然就安心在家干事创业。

从政策上支持。返乡农民工经过在外几年或十几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和资金,并且开阔了眼界,转变了观念。面对外面不良的经济形势,加之中央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他们认识到在家创业也大有前途,很多人自愿选择回乡创业。石泥村返乡农民工能够就地创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级惠农政策的扶持。如石泥村返乡农民工肖建明,与妻子在外打拼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在政策的支持下回家创办了一个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养猪场,同时还开了一家饲料店,预计年收入可达30万元。

三、得出的几点有益启示

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两村的调查中,我们在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上得出几点有益启示:

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力和主力军作用。村级组织直接面对群众,农民群众对党的感情和要求都集中在基层组织,一些矛盾和焦点也都集中在基层组织,群众反映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都需要村级组织逐一加以解决和落实,村级组织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石泥村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切实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才能更好地满足、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形势任务的需要。一方面,要创新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配优配强村级班子。造就一支能够引导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村稳定的基层干部队伍,带动村民不断更新发展观念,树立开放意识,拓宽发展思路和途径,真正实现能人治村、能人促富。另一方面,要创新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村级干部的能力素质。努力培养一支“能办大事、敢办难事、真办实事”的村级干部队伍。使他们能够科学应对复杂局面,解决疑难问题,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真正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发展农业产业化,扩大就业平台。石泥村通过规模种植、大户经营的模式发展烤烟产业,促进了土地流转,制止了耕地抛荒,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壮大产业,提供了大量的用工岗位,妥善解决了返乡农民工和周边群众的就业问题。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既可以安置转移劳动力,又能够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石泥村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因地制宜,立足优势,扬长避短,发展壮大优势支柱产业,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充分挖掘农业产业化安置就业的潜力,把发展农村经济作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大本营和主战场,使农村劳动力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用活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本地就业。石泥村充分利用了烤烟产业扶持政策以及现有的土地政策和贷款政策,通过发展烤烟生产解决了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这就告诉我们,要用好用活支农惠农政策,积极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返乡农民工就业。具体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要帮助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资金难题。银信部门要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产业项目的,要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将返乡农民工在本地创业就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研究制定简便易行的实施办法。二要搞好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农民素质培训学校、信息扶贫学校等技术培训点,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民工需求,适应转岗转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和创业培训,为返乡农民工就地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三要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网络。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活动,摸清县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促进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分化与整合

肇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中国的社会结构的变革趋势日益加强,并带来阶层分化,由此出现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多元化与利益冲突的局面。

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分化情况

改革开放之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阶层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同质性很高,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农民个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都不予以承认。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进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身份指称。在农民当中,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占有标准,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镇企业管理者和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群体。同时,农民内部的分化,使得一些农民往往能够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并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心态,表现为利益觉醒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彰显、群体界别意识分明。

可见,经过30年的发展,今天农民的角色和身份已经多元化,地位和需求已经差别化。只有准确认识并把握当前农民分化的现实,并分析其不利影响,才能在制定各项政策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民分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一)贫富差距拉大,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农村人口所从事的职业的分化,引起了农村人口的收入明显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农村社会的财富占有度,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目前,在农村中有资产过百万的农户,也有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农户。2004年林坚、马彦丽在江、浙、冀、赣、川五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显示,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差异比较大,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与收入最高的私营企业主相比,两者相差31332元。南京大学2006年新农村调查联合项目组在山西、陕西、江苏、广东等地的调查结果显示,非农业生产的农民2005年人均收入为7971.31元,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3322.65元,低于非农业生产农民41.6%。在这项调查总共涉及的20个行政村(“明星村”)中,2005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万元,而在陕西省的南泥湾村人均年收入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在农村,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阶层,负担越轻;越是地位低、收入低的阶层,负担越重。农民负担与社会分层之间的逆向关系,不仅仅损害了弱势群体——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发展能力,带来了农民各群体之间的断裂,而且也影响到了社会公正秩序,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公信力,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二)农民分化导致相对剥夺感滋生

相对剥夺感是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做了对比后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也就是说,当个人把自己的情况与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占优势的人相比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农村各阶层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农民中一些优势阶层或群体中的一些人就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居于特殊地位;企图凭借经济资源和非正式关系网络来渗透政治系统,以规避法律和制度约束,减少行动成本,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使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这导致一部分农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和心理不平衡,从而对一些在农村社会中地位上升的阶层,如高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少部分农村管理者阶层的收入合法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产生不满情绪,无形中造成了农民各阶层中的二元分化,也使得农业劳动者对农村改革甚至目前国家所倡导的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值下降,热情降低。

(三)农民分化导致道德与价值准则失落 道德观念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精神基础。当前,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主流是健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也带来了农村社会价值观上的混乱和迷失。

转型时期,社会逐渐走向一个趋利形态。不管是社会群体,还是个人都强调利益和竞争,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资源和利益。利益逐渐从公利和共益回归到利益的本原精神,即亚当·斯密所说的“自利原则”。一些阶层,如富有阶层的部分乡镇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他们花钱摆阔,办事讲排场,购买奢侈品,养宠物,信奉金钱万能论,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认钱不认人。他们是“白道”能走,“黑道”也行,集体主义观念明显淡化,不关心集体,对社会公益事业淡漠。

一些贫困的阶层,短视、狭隘,口里喊着要公平,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又会采取实用主义观点,大部分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有些人只顾“小家”忘了“大家”,有些甚至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不讲信用等;家庭责任感弱化,尊老不足、爱幼有余,邻里关系紧张。

一些农民精神生活贫乏,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不信政府信上帝,不搞生产等“升天”。同时,一些地方农村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利益集团、地方黑恶势力的抬头等,构成了一些地方在乡村治理权力上的分割,使一些乡村政治行为无序、经济行为不轨、文化行为粗陋。

(四)农民分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凸现,使农村缺乏凝聚力

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和衍生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阶层市场经济意识较为充分,自主意识、自我意识较浓,对自身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他们要求在村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渴望影响村社公共权力运作。特别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大潮中涌现出的一批掌握着经济、知识、技术、政治等优势的社会资源阶层,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管理者等等,他们将形成农村新的政治精英,进而对传统乡村政治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可以说,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由于利益的分化,占人口很大比例的农业劳动者阶层,面对经济收入的低下和生活的困难,以及与其他阶层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将使他们更多地关注在公平条件下实现本阶层成员及其子女的上升性移动,以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因而农民各阶层要求通过民主参与表达利益的愿望和积极性日益提高,而政治体制尚未提供相应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即使有“两会”,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及富人把持,造成目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抗议、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村干部,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等。

(五)农民分化使新农村建设缺乏组织保障

农民阶层的分化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分化的过程。利益的分化改变了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起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动。作为农村社会支柱的基层党组织,在整个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而且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出去了,留下的是“三八六一部队”及老弱病残,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农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难选取。一些地方党组织不注重后备干部的培养,长期不发展党员,原有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中青年党员稀少,缺乏合适人选。少数村的村民包括党员整体文化素质低、能力差,人才缺乏,没有人选。一些村的党员党性弱、责任心差,只顾自己富,不顾大多数,谁也不愿当支部书记。“家长”专制,或宗派家族争斗,互相攻击,闹不团结,产生不出支部书记等等,并且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更重要的是,农民各阶层之间以及农民各阶层与农村组织之间的信任感大量流失。农民的政治信任感又是与农民对政治体制的效能感和绩效感紧密联系着的,“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一些乡村组织不是懒软困涣散、腐败,就是作威作福一派“黑老大”模样。“凡是政府大力推进、宣传和倡导的,老百姓总持怀疑态度,甚至还有让干的偏不干,不让干的偏干”。乡村组织在协调农民各阶层行为,保护农民各阶层利益方面给农民带来了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必然影响农民对乡村政治系统的信任感和认同感,阻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政策措施

(一)协调好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要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首先要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活力、追求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保护优势阶层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这将增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致富的信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阶层的利益,调动弱势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农村各阶层之间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次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考虑,依法打击各类优势阶层的寻租活动。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逐步缓解农民收入拉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再次,贫困阶层是农村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加上资金不足,收入增长的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各方面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贫困阶层的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尽可能为他们的生产提供资金,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使弱势阶层向上“流动”。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改变基层组织瘫痪的局面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组织的领导,为此,要努力改变基层组织建设瘫痪的局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吸收先进分子入党,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把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民的增收、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提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环境,想办法吸引农村先进分子担任乡村主要领导。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努力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各地要根据情况,具体抓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组织与制度建设。村民自治组织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农村党支部要真正在带领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的情况,建立民兵、青年、妇女和行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了解搜集信息,教育培训农民,组织农民有计划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将分化了的农民逐步组织起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构建制度化平台,健全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亦即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利益要求,是实现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群体的分化导致利益要求的复杂化,必然需要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健全具体制度,充分吸纳农民广泛的参与政治活动。如在人大制度方面,健全代表候选人制度,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保证代表确实能代表农民各阶层的利益和其权利的行使等;在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全面认真地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四民主”的具体操作制度等。其次,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满足不断出现的社会阶层要求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特别是对于目前还缺少政治参与渠道的阶层,应该给予特别关注。

(四)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长远来看,要大力发展农村的基础教育,提高贫困人群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缩小家庭间的就业差距,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打造好农村和谐文明的基础工程。在继续巩固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要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享受必须的公共教育,为减少文盲半文盲创造条件,使他们能抵御各种落后文化和观念的侵蚀。从眼前看,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把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注意长短结合、远近结合、点面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终身教育结合,普及性培训与系统性培训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使其掌握基本的政治技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政治工具来捍卫权益。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

户籍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如何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就是给农村人口以平等待遇,使得人民之间只有职业的不同,不再有任何含义上的身份差别。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恢复和实行全体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以社会流动机制为例,日本学者蒲岛郁夫认为,如果社会可以提供大量流动机会,公民的社会挫折感会随着社会流动而消失,而不选择政治参与的办法来消除社会挫折感。但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社会流动遇到了种种体制障碍,例如教育制度中导致资源不合理分配的因素、户籍制度中导致城乡差别的因素等。因此,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一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需求,坚持市场趋向和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遵循“常住地户口的入户原则,建立一种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目标模式,以恢复户口反映公民居住生活状况、公民身份、职业及其他社会属性的本来面目,弱化户口的功利色彩,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形成社会凝聚力和公民国家认同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包括农民养老、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随着农民分化,一部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管理者、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面临的主要是工伤、疾病、养老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强力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上述保险,由于实际上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缴纳这部分钱,即使缴纳了,上述农民到异地又不能适用,所以目前这部分人并非应保尽保。要继续加大监督措施,完善机制,将这部分人分门别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完全离开土地,完全改变其农民身份。对于农业劳动者,应发展主导产业,为他们提供稳定和充分的就业机会,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的收入,同时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而对于特别贫困的阶层,国家已经规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同时,努力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农村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和疾病性社会救助,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保障。(长子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当整个国家、甚至全世界的经济都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导,绝大多数的生产经营者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中国数量庞大的农民,仍然按照传统习惯、自身需要程度来开展分散、独立、小而全的生产经营,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存在”状态。那么他们在被动参与市场经济的时候就必然处于先天劣势的地位,一是自身不具备竞争力,二是在市场交换中利益受损,从而导致整个产业的发展乏力。

我国的农业疏离于现代市场经济,既有传统和历史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知识能力结构和综合素质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在法律和政策的层面上,农业领域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够完善,农民对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的产权关系得不到明确界定,从而使他们不具备完整的市场主体资格,无法进入市场经济之中与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平等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经济体制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晰产权,让这些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通过流通和交换来实现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资本增值。像我父亲这样的很多农民,他们所拥有的主要财产只可能是房屋和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宅基地等。但这些财产的产权都不够完整和明晰。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的新一轮农村改革,亟待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明晰化:

1、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究竟是谁?是村、生产队还是其他组织?

2、集体所有权的内涵是什么?当征地的时候如何获得保障?

3、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使农民得以通过集体来行使相应的土地所有权?

4、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又是什么?它与集体所有权之间的界线如何明晰?

5、在新的农村改革中将继续巩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其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对于具体的流转形式,比如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能否作价出资入股、能否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通等问题,都需要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晰。

6、性质比耕地、林地更加复杂的宅基地和房屋,对于其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个重要方面,也需要政策法律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只有不断完善健全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农民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整市场主体资格,从而获得进入市场、平等参与市场化生产经营的资格和能力,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这些资源的价值,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同样,如果农民想联合起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甚至组建具有现代企业结构的农业企业,那么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不明晰将让他们很难确定各自的权、责、利,也难以获得登记注册。没有适度规模经营和组织依托,建立在自给自足式半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小农生产就难以开展专业分工。在这样的局面下,农业领域里不同行业的专业分工、不同农产品品种的专业分工,以及同一品种不同生产经营环节的专业分工与相互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落实,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难以提高,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经营的效益。像我父亲就几十年如一日,水田里种水稻打口粮,旱地里种蔬菜和少量木薯、果树等经济作物,林地里产柴火和建筑木材,此外还要饲养鸡鸭牲畜和鱼。一个家庭甚至一个人的微小生产单位,其生产经营的领域横跨农、林、牧、副、渔,纵跨每一行业、每一品种从头到尾的全部生产环节,工作量繁杂而艰巨,但是劳动生产率却极其低下。他虽然年年起早贪黑、辛苦劳累地劳作,但也仅仅足够维持基本生活。

如果我们把整个国家的经济体比喻为一具躯体,把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比喻为血液循环,那么农业就几乎是循环不畅的“被区隔部分”。要实现农业的振兴、农村的发展,从制度、法律政策等各方面,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让他们摆脱“自然存在”的现状,参与并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将是重要的一步。

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出路

农业的出路在哪里?为什么农村从改革开放的发动机蜕变为进一步改革的艰难辎重,而农民则成为广泛受关注、需要补贴的弱势群体?带着一系列问题,我们调研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陆学艺教授的带领下,对成都市的城乡统筹试点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组和市统筹办的协商,我们重点亲历了金堂县、郫县和大邑三个县、十几个乡村。通过同县乡村三级领导座谈和深入农户及厂房基地,对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真正感受到此次为带动三农,缩小城乡差距的城乡统筹改革给成都发展带来的好处,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对以后全国城乡统筹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而这迅速发展的成果应该归因于成都市在城乡统筹中紧密围绕新农村建设的主题,依靠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发展的决策。并以此为突破口发展新农村,推进农业,富裕农民。具体做法如下:

土地制度创新中促进农业产业化

土地是农业的基础,它承载着农业生产和农民保障两个方面的职能。建国后,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历程。在第一个阶段:土地由分散到集中阶段,是由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但是这种吃大锅饭的办法慢慢地显露出其弊端,严重地削弱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第二个阶段:土地由集中到分散。是以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土地承包为标志,新的土地政策调动农户生产的积极性,让整个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当前农村大多还是处于这种发展阶段。但是随着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产业布局以及发展导向发生了巨大变化,同工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的产值和附加值相对较低,这也造成了农业和农民的脆弱性和单户农民很难在市场竞争中规避和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

为了解决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境遇,成都市着力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建立集体土地换集体经济,土地承包权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的制度。这种在城乡统筹过程中推进的土地制度恰恰成为土地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分散到集中。有条件的村庄在农民集中居住地和耕种地集中的基础上,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政府扶持引导和自发融资等渠道,积极发展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以工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用公司经营和大户经营的模式来参与市场竞争,抵挡市场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农户的收入,部分或全部地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推进和引导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基本思路是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行市场牵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这种系统化的运作,没有政府的主导和参与,在现在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市场前瞻性和对市场把握不准确的条件下,很难自发地实现。成都市依据农业产业化的四种基本类型(市场连接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科教结合型、专业协会带动型),从政策和资金上对农民进行支持和引导,并不断根据本地实际实现机制创新,比如金堂县就依据本县实际提出了三种方式:直接承包给龙头公司、公司农户相结合、农户自己经营。当然,农业产业化并不是放任自流,如同上世纪90年代初期福建一些城市工业化初期搞的“家家点火、户户冒烟”的无序化发展,而是依据自己本身的特色和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如金堂的脐橙、郫县农科村的农家乐、永泉村的花卉种植、战旗村的蔬菜种植和食用菌种植、大邑的生猪养殖,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并且在向品牌发展战略上靠拢。在政府的引导下,各区县有意识地打造自己的农产品品牌,努力实现一村一品、一县一品。比如金堂县正打造中国脐橙第一县、大邑的生猪和食用菌基地以及三圣花乡的以花卉种植和旅游为核心的“五朵金花”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引入和积极培植农村市场主体,对农副产品进行粗加工和市场化运作,大幅度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比如唐昌镇的娃娃菜在以前的市场价是0.2元/斤,经过简单加工和包装达到现在的1.5元/斤,仅此一项,农民就受益匪浅。

对于农业产业化资金短缺问题,政府给予充分关注:先后引进伊利、蒙牛等大型农业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现在成都村组集体资产已达到46.8亿元;积极搭建现代农业投资平台,现在市区和县都成立了现代农业投资公司和小城镇投资公司。

充分发挥农民在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目的之一是实行产销一体化,使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效益,而且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而使农民富裕起来。而现今农民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有限,还没有全部体现出来。一方面源于农民自身的小农意识,对世代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的依赖。比如在政府推进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实现土地集中过程中,部分农民就出现“宁住草房、不要楼房,宁呆山窝窝、不入新社区”的现象,当地政府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根据“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让农民自己感受到改革带给他们的好处,自愿的梯度转移。到2007年底,近27万农民住进了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我们在ZQ村调研时村支书介绍说:村里集中居住搬迁时按现有的住房情况进行补偿,好的每平方米280元,最差棚房30元/平方米,建房采取第一层统规自建,实际操作是统规统建、自己交钱,农民交400元/平方米,政府给补贴80元/平方米,指着尚在建设中的农民小别墅,李支书说,他们现在尝到了甜头,都争着抢着要置换房子,我们村周边的商品房都卖到4000元/平方米,农民对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另一方面源于农民对发展市场经济和自身权利认知能力欠缺。虽然现在有些村的产业化走在了前面,比如上面提及的ZQ村,村里有集体资产1280万元,货币资金400万元,但是如何管理村财和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尚存在问题:一是村支两委的投资建设决策水平,二是农民对干部工作不信任和自身参与程度差,拿李支书的话说,农民对村干部的印象是“不图吃锅巴为啥围着锅台转?”

农民素质低、观念改变难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非一朝一日就能解决。对此问题,成都城乡统筹办副主任秦代红认为:“要切实的从农民的利益出发,提升和强化农民的民主管理和参与程度,让农民参与、让农民做主、让农民在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相信有了这种意识,并积极地从这个方面着手,说明成都已经走在了前列。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唯一出路”,金堂县委何书记如是说,而实现农业产业化是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政府的引导、市场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社会组织的调节和农民个人的积极参与都不能缺失。但是农业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农民,所以政府在开始阶段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同时,不能忘记提升农民素质的重要性,在市场化的洗礼和观念的转变中,发挥农民的主力军的作用,逐步实现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从政府主导向农民自愿方向转移。

中国农村将彻底走上菲律宾道路

转载: 李昌平

我党10月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将再次讨论农村改革,从锦涛同志的在小岗村的讲话中可知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了——推进土地“永包制”,加大土地流转,方便资本下乡,发展“公司+农户”的现代农业。

“公司+农户”的现代农业,不可能增加农民收入

我党最近几年的几个一号文件,始终都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核心目标。如何增加农民收入呢?一号文件的核心措施就是发展现代农业。什么是现代农业呢?一号文件中所指的现代农业就是“公司+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措施就是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让农民做农工或“股东”。

发展“公司+农户”的现代农业真的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吗?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是不可以的!从理论上讲,“公司+农户”的结果,就是农民被迫从加工业、运输业、流通业、储藏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农村金融、土地“农转非”收益等领域退出,让位于资本家,农民只能搞种植业和养殖业,甚至养殖业都不能搞了,如养猪和养奶牛就正在迫使农民逐步退出——公司化养殖。这样的农业现代化,结果只能是农民只获得种植业和少量养殖业收入了,农民收入会随着所谓的农业现代发展而下降。从实践上讲,最近一些年,农民收入的增加部分,主要是劳务收入,扣除农民家庭的“农民工”收入,农民收入是下降的,这有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证明。严格来讲,“农民工”是产业工人,其收入是不应该统计在农民收入之中的。那就是说,中央最近几年通过“公司+农户”——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努力是完全失败的!

我党200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扩大。这其实也证明中央最近几年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是失效的。

没有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不是检讨农业现代化——“公司+农户”模式的弊端,却认为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农业现代化——“公司+农化”——资本下乡的步伐太慢。所以,我党10月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就是要为“资本下乡”开路。这样的想法,和上个世纪30年代的菲律宾是一样的。

李昌平2000年3月,致信朱镕基总理,指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菲律宾衰落与日韩和我国台湾崛起

从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菲律宾经历了30年左右的快速发展,被西方人称为“亚洲典范”,现代化水平仅次于日本。在菲律宾快速发展时期,香港、台湾、南北韩的大量劳动力输出到菲律宾就业。

但从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菲律宾经济衰退、社会动荡、政局不稳,人民生活日趋艰难。今天的菲律宾,有3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每10个菲律宾人中就有一个背井离乡,总计约800万人在海外打工,仅在香港就有70万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菲律宾女佣。在菲律宾走向衰落的同时,日韩和我国台湾却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亚洲的新典范。

菲律宾的日益衰落和日、韩及我台湾的快速发展,原因也许是非常复杂的,但有一点是非常关键的,那就是在现代化过程中,怎样对待农民、农村和农业。在学界,很多人都在研究中国“拉美化”的问题,却很少有人将菲律宾和日、韩及我国台湾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得出有益于中国现代化的启示。

在人口密集、农民占多数、人均资源少的国家实现现代化,到底该走什么道路?中国是该学欧美?日本?还是菲律宾?这是需要讨论的重要话题。

菲律宾与日韩台: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不同的结局

1898年美国从西班牙手中接管菲律宾。在美国的影响下,菲律宾师从美国,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上,精英阶层坚定认为,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必须依靠资本的力量改造小农和农村。

在菲律宾政府和知识精英的主导和支持下,西方农业跨国公司和本国资本家控制菲律宾农业和农村的金融保险、土地交易、农产品加工、流通、仓储、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技术服务和基础设施等诸多领域。农民只能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大量自耕农和佃农在大公司的挤压下破产,被迫失去土地做资本家的农业工人。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农业资本家和地主所需要的农业工人越来越少,大量的失地和失业农民涌进了城市。

但随着韩战的结束和冷战的趋缓,城市的就业岗位增长下降,进城的很多“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失业问题转化成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军人走上政治舞台,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反过来失业更加严重,以致恶性循环。菲律宾的劳动力源源不断输出日本、韩国、台湾、香港及世界各地,菲佣成为菲律宾整个国家的“名片”——真是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啊!

在菲律宾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实现了五个快速转变:农村问题快速转变成了城市问题,农民问题快速转变成了工人问题,失业问题快速转变成了社会问题,经济社会问题快速转变成了政治问题,国内城乡矛盾快速转变成了国际贸易摩擦。 应该说上述五个转变,导致菲律宾社会出现严重两极分化和冲突,政治出现严重腐败和对抗,经济完全受制于国外。基于菲律宾上述情况,很多研究菲律宾的人都认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的错误,是导致菲律宾由“亚洲典范”走向“亚洲病夫”的主要原因之一。

菲律宾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曲折之后,认识到了本国现代化道路的错误,从上个世纪的60年代中期开始,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为师,收购土地资本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和流民,这项改革至今还没有结束。这是多大的一个弯路啊!

在菲律宾走向衰落的同时,同样是人多地少、且同属美国势力范围的日韩和我国台湾却迅速崛起。当然,菲律宾走向衰落和日、韩及我台湾崛起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日韩及我国台湾选择了和菲律宾完全不同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日本模式”,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

“ 日本模式”不是依靠资本改造和消灭小农,而是在土改的基础上,在限制大资本下乡的同时,扶持小农组织起来——建立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综合农协,变传统小农为组织化的现代小农,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农村经济都由农民协会主导发展,农民不仅分享种植业、养殖业的收益,几乎分享了农村金融保险、加工、流通储藏、市场资料生产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超市和土地“农转非”等诸多方面的绝大部分收益。

日韩和我国台湾限制大资本下乡,大约经历了数十年甚至百年的时间,有限制地准许大资本下乡是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组织化的现代小农”基本实现之后的事情。

日韩和我国台湾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地转移只许在农民之间进行,没有出现过小农在短期内大量破产的现象;农村劳动力转移更不是被迫的,进城的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同等享受国民待遇;农民的收入和城市居民收入是基本相当的。

日韩和我国台湾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逐步减少,但没有出现农民工问题;农村经济比例逐步下降,但没有出现农民贫困问题;城市化、工业化高速发展,但基本没有出现污染和社会两极分化问题。在日韩和我国台湾崛起的过程中,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政局稳定。

比较菲律宾和日韩及我国台湾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日韩和我国台湾道路是有效的。并能达成一些共识:

首先,人口密度较大的农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选择对全局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选择资本消灭小农的道路,农民将被迫非农化,劳动力价格会非常低,虽然有利“吸引外资”,但内需会严重不足,国家经济自主性不强,社会和环境等问题也会非常多,风险是非常高的。如果选择小农合作(组织化)发展道路,农民自主非农化,农民和工人收入会同步增长,内需会随着发展而扩大,经济自主性强,各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其次,农村人口基数较大,减少农民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村经济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保护农民分享农村经济(金融保险、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技术服务、土地转非和交易等)的收益,而不应该假现代化之名,行抢农民饭碗之实。否则,会出现菲律宾式的“五个转化”。

第三,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主要力量是农民,不是非农民。最关键是要帮助农民提升能力或保护农民或组织农民或武装农民头脑或增强农民经济实力,而不是靠资本家救农民或带农民。指望资本家救小农是靠不住的。

第四,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核心作用。如果日韩和我国台湾的综合农协没有“农信部”,综合农协就没有生命力;农民的金融自主权,还是实现和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保护农民首要保护农民的金融自主权。日韩和我国台湾用了数十年、甚至近百年时间保护农民的合作金融,限制私人资本下乡办银行。如台湾乡村出现私人银行只是近10年左右的事情。

中国农业和农村究竟该走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

亚洲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同样的特点——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依靠资本改造小农和农村,是难以走通的道路。中国主流话语是从欧美留学归国人员创造的,和30-40年代的菲律宾话语十分相似,这样的话语50-60年代在我国台湾也出现过,但台湾及时发现了问题,及时阻止和纠正了错误政策,选择了“日本模式”。

笔者认为中国错误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政策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第一个后果是:小农依赖农民工工资维持小农家庭经营,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就不可能,减少农民也不可能,城市化就会彻底失败;如果没有农民工工资维持小农家庭经营,小农就会大面积破产,“五个转变”就不可避免。中国高速发展30年了,农民人数并没有减少,小农也没有现代化,农村也没有现代化。这样下去,中国的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二个后果:中国农村经济占GDP总量的12%弱,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大约占5%左右,只有这5%是农民的,其余都被非农民占有了。5%的GDP,要养活60%多的人口,是不可能的。两极分化是必然的,全面小康是不可能的。

后果之三:中国农民正在失去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国内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市场正在逐步被跨国农业集团占领;国外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市场正在被进入中国的日韩等“高科技农业园”抢占。可以预见的是,保护市场和抢占市场的斗争将非常激烈,贸易摩擦将会非常突出,国内问题转化成国际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

毫无疑问,中国应该学习的是日韩和我国台湾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模式,而应该避免走菲律宾失败的老路。因此,我们必须刻不容缓地纠正一系列错误的农业政策:

立即纠正“扶持龙头企业带小农”的错误政策,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

立即纠正扶持私人资本下乡办银行服务小农的错误政策,归还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并优先扶持农民合作金融的发展;

立即纠正扶持日韩等农业资本集团在中国建“农业园区”、利用中国廉价土地和劳力生产同质农产品抢占中国传统市场的做法,大力扶持中国农民组织和企业扩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在日韩和欧洲市场份额;

立即纠正鼓励跨国集团并购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帮助外国农产品抢占中国市场的错误政策,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产品加工业的主力军。扶持中国企业并购外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帮助中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抢占外国市场,并确保不丧失参与主要农产品的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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