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2024-08-04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共12篇)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一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这说明了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必须始终把能源、资源放在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只有解决资源和能源的短缺?生态环境的恶化等问题,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继续处于领跑地位。而发展低碳经济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的挑战

1、发展阶段的挑战。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钢材、水泥、电力等,能源的巨大需求和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一时难以改变。

2、资源条件的挑战。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少气、缺油。近年来,从能源消费结构看,煤炭消费所占比重较高。2010年,煤炭所占能源消费比重高达59%,而发达国家煤炭消费比例大多不到20%。煤炭消费比重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就高,致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碳”特征就非常明显。

3、产业结构的挑战。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工业污染几乎占据了全国总污染的70%。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淘汰这些落后产能,不断调整产业结构。

4、技术创新的挑战。我国低碳技术的研发还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低碳技术项目特别是大规模的示范项目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款和贷款,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1、制定战略规划。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约束,为避免经济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锁定效应,必须高度重视向低碳经济转型。

2、优化能源结构。从传统的以煤炭为主向现代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结构转变,大力实施煤炭净化技术及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发展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积极推广现有先进用能技术,开发新的用能技术,提高生产设备的信息化水平。

3、推动技术创新。低碳技术将成为国家能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谁掌握了先进的低碳技术,谁就拥有了核心竞争力。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技术,要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等自主研发方式,重点攻关中短期内可以获得较大效益的低碳技术,尤其是针对重化工业的新技术。

4、调整产业结构。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的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因此,我们要通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逐步淘汰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产业,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5、开展低碳试点。选择典型地区、城市和重点行业进行低碳经济试点。浙江省各大城市都已开展探寻“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例如,杭州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是公交服务的延伸,不仅提高了城市公共交通机动性和便利性,更吸引小汽车出行者改变出行方式,节约道路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缓解“出行难”问题。

6、完善政策法制保障。建立一套完善的发展低碳经济政策法规,是实现低碳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政策支持是基础。金融市场可以在投资的供给和需求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填补这个时间上的空缺,发挥其在时间轴上挪动并匹配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对于在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研发上有创意、有实力的机构和人才,在政策上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在知识产权上要给予有力的保护。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二

一、内部审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义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适应需求结构变化、增强经济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 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体,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内部审计是为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系统的经济监督活动,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始终围绕企业的内在需要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服务, 在促进完善企业治理、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发挥作用。

二、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企业内部审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每一场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 其动力都来自于生产力的进步提升。传统产业需要现代化的管理, 企业才是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 才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推进内部审计与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是增加企业价值的内在需要。内部审计主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在思想观念和审计方式上适应经济发展变化, 立足于企业经营的需要, 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作为受托责任系统中重要控制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资源, 为企业增加价值是内部审计自身存在的价值, 内部审计通过降低成本创造间接价值, 通过提高企业经营运作水平创造直接价值。只有把内部审计纳入到企业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 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企业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通过审计促进完善管理、增加效益, 实现审计行业价值。

三、内部审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和方向

内部审计发展思路方向与企业的目标价值一致, 依据加快科学发展为核心的目标评价标准, 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战略, 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发挥审计的功能。在审计过程中重点检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实施效果、项目效益等情况, 以加强企业内控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和整体效益为中心, 采取有效形式和途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使内部审计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和推动内部审计持续发展, 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促进资产保值增效。内部审计围绕做强企业、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的核心目标, 协助企业确定发展思路、战略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方向, 找准影响和制约本企业科学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并实施有效对策措施, 评价资源整合、投资决策是合理, 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工作是否落实, 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化工作是否有效、风险管控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健全、项目建设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执行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等, 从而实现企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内部审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

1. 选择审计模式, 提升内部审计综合价值。

审计模式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思维与基本构想, 是组织和审计工作的整体框架, 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方向和方式的根本因素, 对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审计理念上向检查与评价、纠错与治理并重转变, 在审计定位上向提升企业价值、服务战略实施拓展, 在审计职能上向监督与服务并重拓展, 在审计内容上向经营管理延伸, 在审计方式上向全过程审计转变。构建以财务和业务管理流程为审计路径, 以检查和改善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为审计核心, 以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为审计重点, 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审计工作模式。把企业治理审计作为审计的优先点, 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切入点, 把风险管理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核心, 把效益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落脚点, 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2.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审计行为。

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规范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流程, 为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依据。形成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项目制度、审计业务手册和审计管理制度体系。

3. 完善评价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

制度保障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监管保障职能履行情况的评价。把查处问题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 揭露内部管理控制和运行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 从完善体制机制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 制定审计计划, 体现发展需求。

内部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的审计规划应有战略考虑, 在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方面对审计项目的安排进行结构性调整, 跟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将审计计划和组织变化目标相结合, 配合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体现内部审计的战略发展。制定审计项目计划要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 计划执行过程中严格审计项目进度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计划完成后进行总结评估。

5.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发挥审计公信力和执行力。

审计质量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 为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基础性和长效性机制保障。严把审计项目质量关, 规避审计风险, 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实施审计质量考核, 推行主审负责制, 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确定工作质量标准, 促进规范化审计。明确开展内部审计的目的、任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工作程序及审计结果利用等内容, 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6. 重视审计结果运用, 提高审计管理效率。

从审计中发现普遍性问题进行归纳, 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水平, 抓住问题本质, 从企业宏观角度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以管理企业的理念来管理内部审计, 从完善机制、体制和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7. 强化权力制约, 履行审计监督。

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提高决策水平。企业管理层履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经济责任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保值, 不但要把企业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 而且要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通过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 客观的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 揭示企业经营不善、管理不严造成的损失或潜在亏损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使问题得到解决。

五、内部审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形式

1. 审计理念上向注重过程、重点突出、重在治本转变。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监督, 因此内部审计要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而服务, 将增加价值和改进运作效率同时作为内部审计活动的目的。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者关心的问题, 以加强企业内控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和整体效益为中心, 坚持与改善经营相一致的原则, 与企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与增加价值相统一的原则, 提高审计工作效果。选择审计目标要有全局观念, 内部审计身处企业内部, 并为企业的目标服务, 具有熟悉企业战略的优势, 应站在企业全局的角度选择目标, 为企业的总体目标服务。关注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关注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为企业改善运营提供服务。

2. 审计职能要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

从审计的角度直接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服务。既能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的经营活动, 又能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并向管理层提出建设性意见, 发挥内部审计促进企业效益提高。

3. 审计的目标要向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

企业面临的风险扩大, 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迫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走向融合, 内部控制服务于风险管理的需求, 风险管理体现于内部控制的过程, 对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就是进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作为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其价值是由帮助组织掌控风险的程度所决定的。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组织内部受托责任的产生, 导致内部控制产生, 而内部审计作为保证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 首先需要保证和评价的就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风险与内部控制框架标准进行差距分析, 确定企业运营管理的高风险领域。开展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建立企业制度, 支持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工作, 是加强监管和接受市场监督的客观要求。坚持以组织内在需求为导向, 以增加组织价值为目的, 对企业经营进行多元风险评估, 把战略分析、绩效分析、财务分析等运用到风险评估之中, 使风险评估结果更加可靠。

4. 审计内容要突出审计工作重点, 保证审计监督机制的运作效率。

选择高风险领域的控制, 对企业战略目标和关键经营环节分析, 综合评价企业经营风险, 加大对重点项目和经济活动的审计力度, 规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工作重点转向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效益服务。对经营决策、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重点管理环节的进行分析, 制定详细的审计流程。通过审计监督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使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运行协调一致。

5. 审计方式要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

发挥内部审计实时监督优势, 将事后的反馈延伸到事前以及事中, 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更多依据。首先要对企业的目标、战略、计划和决策进行事前审计, 包括审查目标、战略、计划的可行性, 决策方法的科学性, 决策所依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有关保证措施的可行性等。对企业的目标、战略、计划和决策的实施过程开展事中审计, 审查其执行进度、执行效果。对目标、战略、计划和决策的完成情况作综合的审查, 将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比较, 提出纠正和完善建议。事前审计要比事中、事后审计揭示、纠正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应将审计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移, 参与到事前决策中去。尤其重点规范投资项目管理, 推进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3.医疗纠纷诉讼解决途径的完善 篇三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赔偿实行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因为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造成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的标准低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过错赔偿额度把握上的逻辑混乱,对轻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案件进行高额度的赔偿而重过错构成事故案件进行低额度的赔偿,对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二、科学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或者一个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经过多方考证,在确立有关医事法律制度时,医学科学的特殊性也必须是首要的一个考证因素。医学科学的特殊性要求,分配举证责任时不应过度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而应由就诊者与医疗机构合理分担。医学科学到目前为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经验科学,很多疾病的判断和治疗方案都是来源于经验的积累。虽然现代医学已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疾病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科学自身的局限性,医学仍然面临很多未知的领域。这种未知性决定了医学研究有着不能完全预测、不可能完全解释清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很多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尚无定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菌群和病毒也逐渐产生耐药性或变异,很多疾病的临床症状也越来越多样化、非典型化,加之各种医学检查设备的误差、患者配合的程度等等,这些都使得医学活动的风险性增加。很多疾病是用科学解释不通的,最起码以现在的知识是无法解释清楚的。医疗职业这一特殊行業的高风险性使得诊疗中的许多风险难以避免,将患者在求医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一切风险由医方来承担是不公平的。

三、统一鉴定标准

就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医学鉴定来说,相关医疗法律、法规中并未给予统一的规定,存在着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因此,必须从实体法上统一医疗纠纷的医学鉴定。同时,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低问题,这样使得医疗纠纷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困难局面。

由于体制原因,医学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造成其对医疗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行业保护现象,这样使得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独立性、中立性是难以保证的。应当改变现有不合理体制,促使医学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中独立出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仅仅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提及医学会的责任。需要将医学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其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对于医学会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规定。

目前实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集体负责制存在很多弊端,为保证医疗纠纷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当抛弃集体鉴定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就鉴定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积极充分的讨论,限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个人实践经验不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名。这样既可以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又体现了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鉴定专家的出庭作证义务和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所以以往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几乎都不出庭作证。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正确性,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但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所以要求鉴定专家一律出庭作证有时恐怕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9条的规定,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确有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法官可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和法官需要了解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送交医学会,由医学会组织通知鉴定专家对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答复。

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和患方往往对损害事实和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各执一词,法官往往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储备,对事实不能加以判断,这时就需要借助相关医学专家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来判断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损害事实情况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表明确的专家意见以便帮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认定接近客观事实,寻求司法公正。普通法系国家不存在中立的鉴定机构,诉讼中遇到难以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时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为己方服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随着普通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积极因素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的提高,为了弥补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缺陷,规范专家意见活动,实务界和学界不断呼吁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

4.行政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篇四

浏览次数:2205次悬赏分:10|解决时间:2008-10-23 15:20 |提问者:不想练功

行政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最佳答案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五

根据建设部、则政部建质(2005)《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约定,保修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通过对质保金定义的分析,我们知道它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既然是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所以此处的定义欠妥,确切地说应该称之为“缺陷责任金”更为贴切。按照通常理解,质量保证金与质保期相对应“缺陷责任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否则很容易发生概念混淆。

2质量保修期(质保期)

即质量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2)屋而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质保期可以是50年,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将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或部分造价扣留?等待50年以后再来结算和退还质保金呢?显然不妥,而且也明显超过现行的20年法律诉讼时效:那么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我们只需要在保留质保金的概念的同时,增加“缺陷责任金”的定义,即可化解该难题“质量保证金”称谓可以保留,但不应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任何金额,它应是超越“缺陷责任期”时效后,由法律负责追偿的费用,而不是甲方可以扣留至50年后的应付工程款。也就是说保留“质保金”概念,是为配合今后的法律诉讼,确保甲方在追诉时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确定的诉讼理由。在工程质量过硬且甲乙双方不彻底决裂走向法庭前“质保金”概念根本不会在双方平时往来文件中出现。

3缺陷责任期及超出缺陷责任期的处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则政部建质(2005)7号文《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约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与不同,质保期可以是永久性的,而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那么如何保证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等质保期超过24个月的项目,在退还“缺陷责任金”后,要求施工单位对其质量承担责任呢?这时我们需要拿起的是法律武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论缺陷责任金(不应该再称之为“质量保证金”了)是否返还,都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这是施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保证金返还

根据建设部、则政部建质(2005)7号文《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通过前而论述我们明自“保证金”返还是错误的说法。因为甲方单位既然没有扣留保证金(扣留的是“缺陷责任金”),那么当然不存在退换保证金。准确地说法,应该是缺陷责任金的返还。

5“防水保证金”

很多企业经常遇到房屋在2-5年间漏水问题发生后,原施工单位因在异地或早已退场或倒闭解散等原因拖延塞责、不愿前来配合维修,即使维修也是应付了事。有时候甲方不得不垫付资金,自行修复。这样既增加了甲方的管理成本,又给甲方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尽管甲方单位有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且确实有很多企业通过诉讼最终讨回了公道,但是漫长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以及质量责任的认定,导致很多甲方单位还是不愿彻底决裂到走向法庭。于是“缺陷责任金”在最长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期满退还时,甲方常扣留部分资金,要求在5年防水期满后再予以退还。这一部分被扣资金,我们就称之为“防水保证金”。

建筑工程渗漏作为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病不同于地基基础等,它极易发生。但是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由于甲乙双方原先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签署承包合同时,并无“防水保证金”条款。施工单位对甲方突然提出的“防水保证金”款项需扣至五年必然强烈反对,于是便由此产生诸多纠纷(民法实行“法无明确不可为”,这与刑罚实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同)。

6争议处理的措施与方法

尽管法律法规中没有“防水保证金”定义,但既然工程实际中存在较多的防水资金扣留现象(姑且称之为防水保证金),那么法律法规应该顺应趋势和工程实际,逐步完善和引进“防水保证金”条款,针对当前争议给出法律上的界定,并对扣留比例或扣留金额做出约定:避免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这样既可保护施工单位在最终结算时不处于“弱势地位”:又可使甲方在2-5年内渗漏修补时掌握资金在于的主动性:从而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良好预期。

根据民法的“协商一致原则”,防水保证金扣留比例或具体金额,由双方友好商定最为妥当:但法律法规应给出人致取费标准或金额区间。因为金额太小不足以抵消渗漏修补资金,金额过人又导致施工单位人笔资金被占用。根据以往工程管理及争议处理经验,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点对防水保证金做出约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中明确引入“防水保证金”概念并予以定义。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增加防水保证金专项条款。

依据工程类别、合同总价与给排水分项费用等因素,双方约定留取比例或留取金额。按合同总价计取标准在1——3 % ,按给排水分项取费标准在10——30%,金额以10-80万较为适宜。

工程渗漏属于质量缺陷的一部分,防水保证金同样属于缺陷责任金的组成部分。如果把缺陷责任金分解为各种不同分部的缺陷责任金组成的话,通俗地说防水保证金就是缺陷责任期满,其他部位缺陷责任金予以退还,只是针对防水部分缺陷责任金延长扣留时间至期满5年后,再予以退还的资金。因此防水保证金的扣留金额,一定不能超过缺陷责任金总额。

防水保证金甲方可以扣留但不得随意支用。只有在甲方要求乙方维修得不到满足时,方可支取该部分资金自行安排维修。最终退还防水保证金与甲方支取维修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如有不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对已建或在建但尚未完成价款结算项目,建议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增加防水条款。防水质保金,在防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

7结语

通过对法规条例定义的阐释和工程纠纷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工程尾款结算争议的产生,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1)建设工程法规条例关于保证金的文字描述与定义与现实工程建设环境不相匹配:(2)法规条例与工程实际有所脱节,需顺应建设工程发展趋势引进“防水保证金”条款。相关工程建设法规条例的编审者,如能从上述两个方而加以完善,势必对减少结算纠纷,贡献自己的智慧。

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六

目前,随着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增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以来,我院先后万章云诉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等四起案件。另外,还有几起当事人到法院信访。这些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院最终也难以兑现,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矛盾。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现状比较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不稳定状态。如农业学大寨时期,鼓励农民开荒,有的村社在别的村社开荒,当时未明确所有权,当所开荒的土地被占时,村社之间为补偿问题便发生矛盾。二是土地的本质属性与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三是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现阶段首当其冲的表现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增多。

二、目前审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前,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然而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从我院受理的系列案件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外来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外来户落户本地原因很多,平时与当地村民相安无事,但在涉及利益分配时,当地村民往往进行排斥。例如原告邓少仙等五人诉彭州市天彭镇花龙村4社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五原告于1981年举家迁入原清平乡花龙村4社,分得3.2亩承包地。但四社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以原告是外来户拒绝分给。

(二)农民轮换工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农民轮换工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策产物,农民往往认为轮换工有别于农民,不同意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刘光兴、李万益诉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刘光兴、李万益均系轮换工,村委会认为他们丧失了农民资格,不同意支付分配款。

(三)新落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或通过一定关系迁入,但村民却不认同。例如原告刘春梅即属此类,刘春梅生于1987年7月18日,后由其亲属收养。1999年8月,刘春梅又回到出生地致和九江村,并落户到该村3社。村民认为刘春梅的落户是以新生儿的名义,其行为违法,故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不分与以粮计息的分配款。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布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是否仍享有分配权。土地征用时间跨度较长,在具体分配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丧失,分配权的界定众说不一。例如原告万章云的父母生前均系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6社的村民,从1992年起至2002年爱国村6社的土地陆续被征用,1999年、2002年9月原告万章云的父母先后死亡,2004年12月24日,爱国村6社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以原告的父母已死亡为由,认为不享有分配权。

(五)士官服役期间的分配权。对农村青年应征入伍,户口未变动,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分配权不容置疑。但当农村青年成为士官时,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当士官服役期满后,作为原籍是农村的士官可能回到原籍当农民。但在服役期间,特别服役较短的三级士官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也是当前分配纠纷的一类。

(六)在校大学生的分配权。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后,农村户口便迁到大学所在地,农村学生是似乎不再具有农民身份,但是我国就业政策已发生根本变化,大学生不再包分配。农村大学生同样存在毕业就失业的情形,完全可能回到原籍成为新农民。但在校期间农村大学生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各地作法不一,纠纷时有发生。

三、当前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土地补偿问题涉及群体众多,少则一个社,多则一个村的村民,处理不好还可能产生连锁反应。有的问题是历史问题,有的问题是政策引起的,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旨意出发,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办法和标准,以统一对该类案件的认识。

一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问题又可具体分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对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此两种情况从解释中可以看出,第一类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第二类按照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如何确定。按照《解释》的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构成享有分配权的主要要件。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较合理。

三是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在一些特殊群体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上无法用上述标准确定。对特殊群体人员的成员资格问题处理上应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理合法两个方面考虑。

1、对三级士官以下服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特别是因读书迁口的大学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将其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未成年和超生子女,只要其父母其中有一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随其父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未成年和超生子女不管其办没办户籍登记,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轮换工,我们认为应按其继受对象的身份来认定,与他对换人员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轮换回来的人员就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对尽义务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是个别因结婚进的女婿或媳妇,可以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是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间标准。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后的补偿费收益能否继承。我们认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六是集体经济组织“村规民约”效力如何认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和具体分配上,多数集体经济组织都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制定了“村规民约”,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了规定,并多年按此操作。对“村规民约”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可以对合法的部分内容予以支持。

七是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用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从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相应权益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八是村民迁入户口时限制分配权利的承诺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个别村民为了把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不享受有关分配权利。作了此种承诺的村民事后常以当时是为了达到迁户口目的所作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反悔,并要求法院认定该承诺无效。此种承诺一般应认定为对分配权利的放弃,是民法上的权利处分行为。

四、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法院难以破解的难题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社会稳定,作为原告而言可能仅一户农户而已,作为被告也可能仅是一村或一社,但涉及的利益群体就是一村或一社数百或上千农民,法律调整的纠纷隐含的人数众多。我们认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该类纠纷应以行政处理为主。

一、慎重受理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我们对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可以说思路清楚,案件审理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对于这起矛盾易于激化,对立人群较多的诉讼,法院最终难以彻底破解。一是这类纠纷由来已久。从我院受理的前述案件看,这类纠纷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有的是政策不明形成的,有的是农民自身狭隘的个人利益观形成,司法的介入将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法院将成为口诛的对象。二是司法救济难以取得实效。保护弱势群体是司法的原则,要使这种救济得以实现就必须执行兑现。但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往往是分配之后,农民才提起诉讼。农民已将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村、社又是空架子,法院执行不可能再到每户农户家中收取,也无法收取,法院执行不可能满足权利

人的要求。这样就形成了权利找法院要补偿费,当地群众认为法院多管理闲事,法院两头不取好的境地。三是这类纠纷政策性较强。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看起来仅是补偿费的分配,但其中隐藏着较强的政策,如轮换工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法院无论是支持与否都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涉及此类纠纷一定要慎重受理,至少应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正确把握村民意思自治。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一般都通过村民大会,由村民表决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对村民意思要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村民自治纠纷;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不审查和判决干预其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科学性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切忌方法简单、粗暴。

7.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七

关键词: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合法原则,法律构

目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方面, 人们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 人与人之间、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交互矛盾也在逐渐增多, 例如这些年“上访热”、“集体散步”、“集体静坐”等社会事件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如今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救济渠道单一, 反映在行政纠纷解决领域则主要表现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主要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为主线, 在一些领域适当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适用解决现如今人们权利意识不断高涨、诉求亟需满足、“官、民”矛盾突发、规模性群体事件频发的社会背景下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化解社会矛盾,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角下建立、完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行政救济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 也是其内在要求。构建一套方式多元、运行有序、相互衔接、保障有力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化解公民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之所在。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之界定

对某一制度进行构建或者设定之前必须先对这一制度的概念作出明确合理科学的界定, 这是研究某项制度的前提。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 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 如诉讼, 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 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 (选择权) 。[1]纠纷解决方式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 从维权的角度上讲也可以称为权利救济方式。法学界一般将纠纷解决方式分为三种类型, 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 私力救济包括无需第三人参与, 仅凭借当事人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的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即不包括仲裁等准司法解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其特点在于有中立的第三方出面调停, 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公力救济主要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虽然公力救济也需要第三方介入纠纷, 但它与社会救济的不同之处在于公权力作为救济力量具有超越纠纷两造的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2]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互相协调地共同存在, 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3]换句话说即是, “在纠纷发生以后, 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 例如可以进行诉讼, 也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等诉讼外争议解决的方式, 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 以期达到妥善解决纠纷、充分尊重公民权利、节约社会资源、多层次多途径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4]笔者本文所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是指, 在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的指导下, 对已经发生的行政纠纷, 赋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化解行政纠纷为目的的选择式的纠纷解决方式, 并且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体系性的, 是一套方式多元、运行有序、相互衔接、保障有力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有学者认为, “纠纷解决机制, 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各种模式、各种类型的人类纠纷解决的机构、组织、制度及运作方式、程序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5]还有学者将纠纷解决机制划分为:“私人解决机制、共同体解决机制、社会解决机制、裁判解决机制。”[6]笔者认为, 行政纠纷的解决, 涉及到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运行规范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和谐安定的问题。为保障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行政纠纷问题的解决要获得法律的认可取得法律层面的效力, 应当从现行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寻找依据。因此行政纠纷的解决必须首先回归法律的本体规定, 以法律规定解决方式为原则。另外, 在保障行政主体权力不滥用的前提下, 为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允许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选择解决。因此, 本文将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划分为:协议解决、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三个大类。其中, 协议解决方式包括:“大调解”、协商和解、第三方仲裁、公证、专家委员会论证、民主投票等;行政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听证;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是行政诉讼。对于协议解决、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三种解决方式之间如何协调运行及效力保障的问题, 本文下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构建部分将做具体论述。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适用于行政纠纷解决之价值分析

今天, 无论东方或西方, 法律与诉讼已不再被视为寻求正义的唯一路径, 和谐已不再被视为法制的对立物, 开始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一种价值取向。[7]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方式, 至今仍然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重要的作用, 但这种传统的纠纷司法解决或行政解决方式存在其自身的不足。如司法解决纠纷要求法院严格依照现行成文法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和作出判决,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法官个体专业素质及价值观的影响以及诉讼成本较高及诉讼固有程序造成纠纷处理的效率较低等等, 造成法院的判决会与当事人的期待或愿望相差甚远, 有时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摩擦与不和, 在新的层面和范围上酿成新的或潜在的纠纷, 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和谐状态。在行政执法与解决行政纠纷的社会实践中, 政府强势推进经济发展导致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矛盾多发, 大量行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有力保障;对所有行政纠纷的处理缺乏通盘考虑, 各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缺少配合, 相互之间脱节现象严重, 未能发挥制度群体的组合优势;重复处理行政纠纷, 一些纠纷经过了重重程序却长期得不到解决, 没有一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纠纷的处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面临权威性不足的困境, 行政纠纷解决的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信服。[8]正是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这些不足, 导致其作用的发挥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效果大打折扣。

从理性的角度来说, 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不应是解决纠纷方式仅有方式。在一个社会当中, 为真正达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实现社会实质的正义, 应当赋予当事人多元化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并且应当赋予当事人有根据自身情况及切身利益考虑的相对选择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前,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 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 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 尖锐对立的程度加剧, 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的范围扩大, 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在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时期, 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9]就行政纠纷解决来说, 由于社会结构变化, 利益冲突加剧, 权利意识高涨, 我国行政案件呈现激增的形势, “民告官”的案件越来越多。但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人力物力方面还存在不足;加之我国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尚处于实践初期,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难免存在不成熟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因此, 为分流处理行政纠纷, 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 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效用;弥补政府解决行政纠纷方式的不足, 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成为最佳选择。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构建

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从机制上来说, 应当包括宏观指导原则与具体操作规则两个方面来入手, 笔者下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论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构建。

(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 是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合理原则是源于行政活动的实际需要, 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存的一项基本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活动过程中要做到合情合理、适度恰当。笔者认为, 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也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方针是依法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和谐过程当中的一环, 同样必须遵守合法原则进行。

2. 民主协商原则

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 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角度来说, 由于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是国家的公权力, 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 并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为平衡双方力量, 在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时, 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谈判的筹码”。从实质的公平正义出发, 行政权、司法权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当中应作适当的让步, 以此获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民主协商, 从制度归属来说, 属于政治制度建设的范畴, 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 特定主体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类型。基于该制度的优越性, 各主体在该制度下能够自由而平等的参与, 笔者认为, 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为其设定宏观指导理念, 可以借鉴民主协商的制度, 让参与纠纷解决的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之内, 自由平等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或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当然, 为保障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及纠纷解决效力的确定性, 对纠纷解决方式民主协商选择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 笔者认为, 首先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 不得违反现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 既然是协商选择, 参与纠纷解决各方可以签订“纠纷解决承诺书”, 内容包括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结果、法律效力认知等, 也即对纠纷解决的意思表示进行法律确定、公示, 可做证据使用, 除有证据证明这种承诺违反纠纷解决参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得反悔。

(二) 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运行规则设定

按照本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构建的思路,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规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下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下, 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三者并行, 行政纠纷主体可以自由协商进行选择。

1. 协议解决

本文所述的协商解决方式主要是指一种结合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集合多方力量 (如行政、司法、社会团体或个人) 的民主、公开的综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这种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优势在于:第一, 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之内的综合, 具有合法性。第二, 以化解行政纠纷为目的, 公权力作出适当让步, 积极参与行政纠纷解决过程, 具有纠纷解决可能性。第三, 在多方力量参与、公开透明的程序下, 协商解决行政纠纷, 具有的公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第四, 为促进纠纷解决、构建和谐,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对现有纠纷解决方式作适当的扩展, 具体一定的开放性。

如上文所述, 行政纠纷协商解决方式包括:“大调解”、协商和解、第三方仲裁、专家委员会论证、民主投票等。所谓“大调解”, 是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调解的资源优势, 形成以行政调解为中心、多方协调互动的矛盾纠纷处理体系。其中行政调解是指以党委、政府为中心, 由司法、工商、公安、信访、劳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行使调处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办事机构。在这种机制下, 行政权力深度介入调解, 通过充分整合行政资源, 达到平衡矛盾各方利益、化解纠纷的作用。[10]协商和解是指在行政纠纷解决处理过程中, 整合行政和解、诉讼和解、当事人之间和解资源, 形成以诉讼和解为中心,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愿选择为宗旨的行政纠纷和解解决方式, 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纠纷解决和解协议, 化解行政纠纷。这种方式下, 一方面, 在司法权的介入下, 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又是在双方自愿选择的情形下进行和解的, 能够取得较好的化解纠纷的效果。第三方仲裁是在行政诉讼当中, 引入民事仲裁模式, 将行政纠纷提交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选择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进行仲裁, 以确定纠纷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下, 行政纠纷双方都独立与纠纷解决机构, 仅负责相应的举证责任,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第三方仲裁机构经过对证据进行考量,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从合法与合理两个方面对纠纷进行裁量, 以此获得公证的纠纷处理结果。行政纠纷专家委员会论证解决方式是指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 如无法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或涉及对引起纠纷的行为性质认定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 或无法达成纠纷处理结果, 或权力 (权利) 义务主体众多、关系交叉等纠纷的解决时, 经过涉案纠纷各方的协商同意进行专家委员会论证, 以确定纠纷解决方式。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下, 纠纷各方将“疑难杂症”交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权威论证, 由专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法学理论等制作专家论证意见书。涉纠纷各方可以依据专家意见书对行政纠纷进行解决。当然, 为了确定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法律效力、防止论证专家违法出具论证意见, 未来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专家论证这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后果。民主投票, 本文所称的民主投票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指的是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 如涉及公共事项、公益事业的, 或者是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的, 或是按照现有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管辖范围的等类似情形, 引起的“官民冲突”, 造成社会矛盾与纠纷的, 可以经某一地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享有权力 (权利) 或负担义务的群体进行纠纷解决集体投票。至于民主投票的组织管理机构、纠纷解决后果的认定发布机构, 笔者认为可以整合现有的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机构、信访机构以及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纪监督机关的资源, 成立重大事项临时特别调查组, 专门处理这类纠纷。由重大事项临时特别调查组的联合调查结果以及相关权力 (权利) 义务主体的投票结果,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作出纠纷解决处理结果。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不但是尊重民意的体现, 也有效的体现了国家权力部门的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的意旨。

2. 行政解决

本文所称的行政纠纷行政解决方式, 是在我国行政法所规定的传统的行政救济当中若干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突破。按照本文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思路, 此处特指: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听证。但笔者认为, 此处所称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是以行政权的运行为中心的,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主导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这种行政解决方式的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传统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作了一定扩展的, 打破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的限制, 采取统一化的适用范围涵涉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并且赋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两类主体协商、选择权。在传统行政救济方式当中, 行政救济途径单一, 某些行政救济方式的适用受到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 这一方面不利于纠纷的快速、彻底解决, 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资源的闲置或浪费, 如现行行政法规定的复议前置司法裁判终局程序, 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先行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行政复议前置不利于快速解决现今权利意识高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形成的数量激增的“官民”矛盾。只有打破行政救济方式范围限制, 扩展救济渠道, 让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选择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听证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才能有效化解矛盾, 真正实现有效利用资源、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效果。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或其他需要评估、认定的行政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第三方仲裁机构等独立于纠纷双方的权威部门进行专业评估、鉴定 (如涉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评估) ,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依据这种专业机构的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协商、选择解决纠纷。

3. 司法解决

司法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属于公力救济范畴, 相对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而言, 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司法制度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或系统中毋庸置疑地处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11]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剥夺或妨碍公民通过司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权利。笔者认为, 结合现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指导下构建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方式时, 要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 还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 在完善我国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时, 应当扩展诉讼管辖范围, 宽化立案标准, 规范诉讼程序, 丰富诉讼结案方式, 强化判决权威, 完善判决执行保障机制。让行政纠纷主体在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获得尽可能多的机会, 得到公正严明且具有保障执行力的裁判。

四、结语

有利益存在的地方就有冲突产生的可能, 冲突落实到人的身上即表现为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权力作为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同时人民又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 权力的运行与人民的监督之间必然也会产生纠纷。因此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保障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本文是在司法改革、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大背景下, 探究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 其旨在寻求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有效利用资源, 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权力与权利之间和谐的效果。

参考文献

8.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途径探究 篇八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途径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252-01

1.深化思想认识

为了更好地进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需要加强对经济发展的认识,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就是经济发展,进而又将其和GDP联系在一起,这样就导致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指标出现了严重的模糊和混乱,为此,就需要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加以区别,只有深化人们的思想认识,才能更好地指导其实践行为。所谓的经济增长,其着眼点在量上面,经过量的积累就会导致经济的增长,直观来看,也就是产量的增多。而引起这种经济增长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另一个方面是生产效率的提高,若是单纯的从量的角度来对经济增长来进行定义的话,其指的主要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相较而言,经济发展的内涵要丰富,其不但需要在经济总量上有所增加,还需要使经济结构得到一定的调整,并使得经济发展的质量得以保证,由简单的量变变为质量,实现发展的一个飞跃,只有实现真正的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改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制度结构,才能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2.加强科技进步

随着市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内外的竞争愈演愈烈,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将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纳入到经济建设的轨道中来。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产业规模越来越多,产品的产量也是名列前茅,然而存在缺陷的就是我们的技术创新、政策环境等方面,这些都限制了我国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鉴于当前我国国情,加强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只有实现技术上的突破,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才能积极、主动地获得更好地发展。改革开放已经实行了30余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进一步获得发展,我国应该培养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在传统行业的发展上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并提高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将以往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改编,对资源进行重新的整合,优化配置,并为其提供政策、运行环境的保障,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集约化发展,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

3.调整经济结构

就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来看,第三产业在其国民经济的构成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而我国仍旧是传统的制造业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若是不对当前的经济结构进行及时调整的话,则很难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正是基于此,我国应该大力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其是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一个很好地指标,只有将服务业发展起来,才能对当前的经济结构进行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样不但能使当前的资源短缺的状况得到环节,还能更好地使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显著的提升。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虽然第三产业的比重有所提升,但是生活服务业占据多数,这对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在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上面,我国应该加强支持和扶持力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现代制造业的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诸如物流业、金融业等,只有将这些服务业发展起来,才能更好地配置资源,才能更好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此外,还应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培育核心技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攻关能力,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加强相关技术的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4.提高人员素质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而以人为本是其核心,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只有尊重人,充分认可人的作用,并将其作为关键的资源,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潜能,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人的素质是经济发展的保证,良好的素质条件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经济发展的效率,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得以长效的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重视人的因素,并加强科学文化素质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就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将这些思想认识、理念、价值都转化为其具体的行动,这样科学发展才能真正得以保障,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获得长远的发展。

5.推行可持续发展

从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不科学的,而我国面临的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十分复杂,若是不能获得长远有效地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为此,就应该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不但要重视经济的增长,还应该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加以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我们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应该从长远来看,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为其留下足够的资源。为此,应该大力开发新能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但要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还要将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加以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

9.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九

及解决的路径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扩展,我国经济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与世界接轨程度的不断加深,面对缤纷多彩的世界,人们在“被消费”主宰的情况下,不经意间促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影响道德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由此,那些为人所鄙视的落后道德观念有了一定的市场,其影响在不断加深并影响着年轻新一代,由此,导致道德滑坡的现象的出现,其所带来的恶劣的影响必须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针对社会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次促进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下面就道德滑坡的原因及其对它的分析和解决的路径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道德滑坡的原因之一在于社会风气的破坏和道德氛围的未建性。曾经看过一个报道。在德国,当长辈或家长看到孩子在自己的身边时,他们不会不顾红绿灯,即使没有车辆通过,他们依然会等到绿灯亮起再通过。不论这个孩子与自己有何关系,哪怕无亲无故。他们如此做的一个原因就是为孩子们树立一个榜样,以一种身体力行,为孩子言传身教。这个事件和我国孟子杀猪教子的故事有不少雷同之处。但是,在当今社会,我们却很难寻觅到这样的现象。由此,我们不得不说,家长和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必须给予孩子潜移默化的好的影响。由此可见,我们缺少一种文化的氛围。我们对传统文化缺少一种正确的解读。由于对传统文化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我们必须以一种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我们在批判古代“三纲五常”的同时,却忽略了其中积极的影响。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尽管我们说,这样的一种孝顺在当今的人看来不免有些过火,但是,古人那种对父母的尊敬和爱戴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可是,如今,养儿防老已成为一种不合适宜的说法。父母们已经不再奢望后辈们能够使他们享受“老有所终”,啃老族的出现,说明现代人的责任意识在不断地弱化,如此导致,责任心的丧失。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越来越多的人,会搬出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等客观原因为自己解脱。负责任的氛围没有建立起来,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由此导致人们责任心的丧失。一个丧失责任心的民族,是走向道德滑坡的重要因素,是出现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德滑坡的原因之二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近年来,出现太多“良心缺失”的企业,从苏丹红到三氯氰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等等问题,关系到人民最基本吃饭的问题。这些都不仅仅是商人道德上的缺失,没能坚守住自己诚信的阵地,为了获取利益,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更大一部分也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三鹿奶粉给儿童带来了生命的威胁。在孩子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关键时刻,会给儿童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我们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我们做不到向德国一样,为了下一代的发展,为了国家的道德品质的完善,会主动的做一些事情,来教导孩子,但是,我们企业也不能为了追求金钱的利益,而将诚信抛弃。而法律在这一方面给了他们“有机可乘”。他们利用国家质检等法律的漏洞,成功的为自己躲避法律的制裁做好了坚固的“保护墙”。试想,如果法律能够在各个方面做到尽善尽美,虽不能完全杜绝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最起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悲剧发生的机率。我们的法律不能总是当“马后炮”不能总是在问题出现后,再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再去进行约束。俗话说,没有多少机会可供人去锻炼,一开始,我们必须学会如何走好。同样的道理,也没有多少次能给予法律这样的机会,让你在发生了事件之后,再给你提供“素材”让你去完善法律。

道德滑坡的原因之三在于公德的淡漠。鲁迅在自己的文章中多次提到看客,在鲁迅的笔下,那些看客,多是冷漠、麻木、自私的人,这些都是国民的劣根性,都是导致公德丧失的重要因素。鲁迅为什么弃医从文,因为,当国民在思想上、在精神上感染了病毒,生了病,那是比身体上得病来的更为恐怖的一件事情。而鲁迅对众多的看客是无能为力的,那是“铁屋子”,可他唯一能做的也只是“绝望的反抗”。在今天,鲁迅依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公民的劣根性:自私,愚昧;多疑,冷漠。导致了我们社会道德的进一步缺失。如今的人们只是对自己的家庭、亲人、朋友讲求道德,一旦进入陌生的环境、进入公共的领域,人们就变得冷漠、不知道关心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热情帮助始终持有怀疑的态度。在这里人们拥有的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面对乞讨者,人们不再伸出自己的手,面对受伤的人,人们不敢走近一步,怕连累自己。我们已经在道德滑坡的环境里越走越深„„我们的国民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不能正确的分析具体的情况,已经处于道德规范的迷茫期,困惑期,不知道,到底该不该坚持自己原有的价值观?那些冷漠的人,就是价值体系正在发生转变的人,就是道德判断上迷惘的一群人。由于公民文化的有待于提高,他们现在正处于十字路口。他们走向那一边将对社会公德的发展与否有着重要的联系。

道德滑坡的原因之四在于世俗化和多元化的冲击。身为“社会人”我们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都能感受到,每一个人的变化。我们开始追求品牌,追求享乐,追求更多外在的东西。拜金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大肆盛行。人们为了追求利益,可以谄媚,可以“被潜规则”,可以不顾违背道德。生存才是王道是道德沦丧者奉行的法宝。裙带关系、走后门,已是现在职场、官场盛行其道,泛滥不觉的一种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心平气和。所谓的社会公平在这里得不到兑现。如今,西方思潮在向我们不断袭来,我们在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至上的同时,忽略了传统道德的要求。道德沦丧者就像是断了线的风筝,挣脱了某些看似是束缚自由的缰绳,但是,在短暂的随波逐流之后,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在接受西方思潮的时候,并不能把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全盘否定。

由此可见,针对道德滑坡原因的分析,我们在重构社会道德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道德氛围。有些时候,人们的本性还是那么的淳朴,但是,社会上发生的很多的有关违背道德良心的事情,在给人们敲响警钟的同时,将人们乐于助人的热情同样浇灭了,由此导致了人们的冷漠性,不敢再去助人为乐,于是,社会上的人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上发生的事情。关于乞讨内幕的揭露,是的人们对于弱小者不再抱有同情心。所有的事情都被人们蒙上了怀疑的面纱。我们已经“被冷漠”。每一年,央视的《感动中国》不错,但是,媒体在做公益广告和宣传时应该更加注重平民化,亦需要注重宣传的多样化,在社会上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之下,自觉净化心灵,不做一个道德沦丧者。

二,国家必须加强对于法律的完善。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去看待社会的问题,更加不能再做“马后炮”必须在事情未发生使进行约束和管制,使其防患于未然。并且必须加强严惩,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造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同时,要加强防腐工作的整治,使政府官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是有道理和依据的。所以,党员、国家官员必须首先加强自己的个人品德的修养,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这就要要求国家在选拨人才的时候做到真正的任用有才有德之人。要求国家在政治管理上加大力度,加强管理。

三,要提高公民的辨别能力和认识水平。孟子曾说,性本善。中国多年沿袭下来的文化传统,在尊老爱幼、爱国主义等方面的还是可以的,但是,在社会大浪潮的冲击下,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引诱下,不少人已经开始动摇曾经的价值体系,开始出现动摇。所以,国家有必要采取合适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认识水平,增强公民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特立独行,不同流合污,不愿被世俗同化的人。所以,从根本上,必须提高公民的意识水平,提高他们看待问题的能力和鉴别能力。

四,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之前闹出的端午节之争,让我们看到,重视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传统文化中积淀着我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一个传统文化代表着一种民族精神,是我们丢弃不得的。对于传统文化,我们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为我所用。用传统的力量从源泉上净化社会不良的风气。教育的功能在不断地强化,国家在教育方面必须统筹考虑。学会选择适当的教学材料来教育我们祖国的下一代。前段时间,就鲁迅的文章要不要加入教科书闹得纷纷扬扬,于我看来,鲁迅的批判精神同样适用于这个社会。鲁迅对冷漠、自私,麻木的看客的痛恨照样警惕着我们不能做新一代的看客。鲁迅关于国民革命的批判和经验总结,同样告诉我们要懂得群众的重要性。鲁迅是在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去做。所以,教育工作者必须在教学方面引领好祖国的下一代,至此,我们的民族才会强大,才会具有凝聚力,才会不断进步。只有少年强了,我国才会强。

10.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十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HEILO N GJIAN G EDUCATIO N(Higher Education R esearch & Appraisal)

N o.1,2011

Serial N o.929

■教育组织与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途径

钱 泉,康黎明,孟 娜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文章指出目前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中存在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率偏低、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不高等

问题,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途径,即通过细化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加校内外合作提高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加强实验室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实验室管理的标准化。关键词:高校;实验室;管理;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1)01-0047-0

3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高校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国家 对高校教育投资不断增加,各高校在加大对学科建设和 科研方面投入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投 资力度。以云南大学软件学院为例。该学院现拥有 16 个 实验室,其中 5 个基础实验室,10 个专业和联合实验 室,1 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使用面积 3775m2,仪器 设备 2200 多台套,设施总值 2800 万元。这些实验室及 仪器设备主要承担本院师生的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近年来,学院不断购置、更新实验室仪器设备,进一步通过 实验教学加强和配合主要教学科研工作,将教学理论和 实践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院知名度,扩大了 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为学生的实 验教学课程和进行创新实验提供了软硬件环境,使学生 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水平同步提高,增强了学生的专 业综合能力,为社会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毕业生。实验 室仪器设备的增加和投资力度的加强,使学院教师开展 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由此也培养出一 批高质量的教师科研队伍。拥有高水平的实验室是高校 科研实力的重要体现,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来看,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已成为整个国家重点 实验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然而,随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增加,也暴露出一些 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如何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 使用管理标准化,如何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 用效率,如何保证仪器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如何提高 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能力等,已成为各高校所面临的现 实问题。本文围绕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展

开研究,主要通过分析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标准化、制度

化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率的提升、加强实验 室机构的协调和实验室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验 室教师队伍建设和实验室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几个方 面,最终使标准化管理水平得到提高[2-5]。

一、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化程度

目前,高校的实验室基本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 规章制度,也有比较清晰的仪器设备使用流程,能够保 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但由于实验室教师在管理实验室 的同时,需要配合任课教师承担学生的实验教学课程工 作,因此,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方面有时会兼顾不暇。实验室教师的工作量大,工作强度大。以云南大学软件 学院为例,学院的实验室教师均承担了本科生的实验课 程,包括实验教学、实验指导和实验报告的审阅工作。同 时,这些实验室教师还负责管理实验室,包括公共实验 室和专业实验室。这样的工作模式必然导致在实验室仪 器设备管理方面会出现疏忽,因此,为使管理工作更加 科学和完善,须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管理的标准化程度,细化各项工作职责,把每项工作都落实到具体的某个 人,使每项工作都有标准可循,有标准可依,确保将实验 室教师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实验室教师均要求做到责任明确、事前计划、过程 控制、事后记录、有据可查。(1)实验室教师的岗位职责 必须明确,其工作性质必须明确。因各个实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同,使用的情况不同,每个实验室教师在明确实 验室统一管理要求的同时,还应当清楚所负责的实验室 的具体管理要求。(2)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必须要有计划

收稿日期:2010-07-06

作者简介:钱泉(1982—),女,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助教,主要从事学生管理研究。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创新工程项目“云南省学生日常管理创新与素质培养”(R J002)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途径

备,如何使用,以及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相关 事项,包括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将如何处理和 应对等问题都应当在使用前详细计划,以保证仪器设备 能够正确有效并安全地得到使用。(3)在操作过程中,实 验室教师必须全程控制,特别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教学 时,实验室教师禁止脱岗,必须在实验教学开始前检查 每台(套)设备的情况,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进行巡视,教 学结束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的情况,保证所负责仪器设 备的正常运行。(4)实验室必须建立日志登记制度。实验 室负责人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登记。另外,在 师生进行教学科研使用前及使用后,由专门负责的实验急制订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由各相关专业或实验室提 出,并上报实验中心及学院,经同意后方可购置。这样规 范的购置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 仪器设备购置后的闲置状况。同时,也可以优先购置教 学和科研中急需的仪器设备,满足师生的教学和科研要 求。

其次,当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需要多个专业的科研 人员共同参与研究完成时,分置在各个实验室的一些大 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和管理上很难进行统一有效的 协调。其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非常大,其中相当 比例的费用是由课题组自筹资金支付,加之大型精密仪 室教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使用人员的情况进行 登记备案,做到每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有日志,记录 检查、使用、维护、维修情况。(5)建立和完善日志登记制 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情况 有据可查。这样能够让实验室教师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的前提下保障实验室教师的利益,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和问题时,使用和维修情况的登记 记录就能够准确地反映该仪器设备的历史情况。

此外,对精密贵重仪器,除建立日志登记制度外,还 应实行专管共用制度,即每台(套)精密贵重仪器均由专 人负责管理,从仪器购置后的外观检查、安装调试、验收 报告到对仪器的使用培训都由专人负责管理。精密贵重 仪器的使用原则是在保证配合完成学院的教学和科研 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校际和地区的科研活动。这些 使用均由专人负责安排协调,并做好使用和检查的日志 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率

高校对实验教学的投资力度逐年稳步提高。由于教 学的需要,每年均有部分仪器设备老化淘汰,实验室每 年都在购置新的仪器设备,仅从数量上看就呈递增的趋 势。然而,仪器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并不能说明其使 用效率在不断提高。相反,如果购置了不需要的仪器设 备,将造成仪器设备的闲置和资金的浪费;如果管理和 使用不善,会造成仪器设备的闲置和浪费。在使用方面,高校的仪器设备使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仪器设备使 用不同,使用主体多以学生为主,多用于学生的教学和

科研,除理论教学课程外,学生多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 进行学习、练习和完成实验作业,耗损比较大。另外,由 于实验室教师数量不足,仪器设备的维护有时由没有经 过专业培训的学生管理员协助实验教师完成,这是造成 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变短、使用寿命减少、仪器设备不能得到有效使用的一个因素。因此,提高实 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必须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 用两方面入手。首先,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科学化。仪器设备的购置 必须根据学院及实验中心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课程

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高,须由课题组自行解决经费 问题,使得设备管理者对资源共享的积极性不高,客观 上限制了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使用[6]。所以,设立院 级、校际和地区一定范围内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免费使用 和技术支持也是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途径。对学 校其他部门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学院师生教 学和科研的前提下,可以为以上部门提供一定范围内的 免费使用、技术支持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实验室依托所 属学校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也是提高仪器 设备使用效率的有效路径,同时也能增加技术上和科研 上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学院师生的科研能力。

另外,需要设立并完善仪器设备对外使用和外借制 度,通过对外使用和外借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 外使用和外借必须签署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对外使 用和外借的条件、范围、时间、使用人员、使用内容和费 用问题。在加大实验室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 备的对外使用和外借的同时,要注意在此过程中责任人 的安排和落实,可以同时安排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 使用负责人为具体借用、共享中的责任人。目前,学院大 部分仪器设备都可以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外借,通过这样 的方式加强了学校、学院与外单位的交流和合作,保证 了仪器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使用,也通过制度的完 善,保证了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保护和安全。

三、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完善事故 应急程序 安全是任何管理的重点,也是保证管理工作正常有

序进行的前提条件。计算机信息类实验室,如软件学院 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中包括大量计算机设备,因此,实验 管理中心保证计算机设备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是安全管 理的重点。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 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 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 机系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是必要的,实验室必须通过 安全管理组织成员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行审批制度(含户名和 IP 地址 等)和安全审计制度。网络的运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途径

[7]

际联网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 中一次也没有外出参观和学习。因此,高校及各部门应 技术保护措施。(2)建立灾难恢复计划。预先做好计划和 当建立一套针对实验室教师培训的章程,在最低程度上 测试,及时保存和备份数据,防止有效数据的丢失,避免 保证实验室教师能够定期参加培训,解决因长期得不到 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遭到攻击和破坏。一旦发生最坏情 培训,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能得到提高,不能及时了 况时,可以通过灾难恢复计划,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使用,解最前沿的新型仪器设备及使用所带来的管理和工作 减少损失。(3)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其 上的滞后。另外,应鼓励实验室教师主动学习,在高校搭 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4)有 建的平台上,利用高校的有利资源,积极参加国内外各 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都必须 种培训、进修和学习,也可以参加在职学习,攻读学位。及时有效。维护计算机和软件的人员,在维修后必须保 在这个过程中,积累新知识,发现新信息,不断更新自身 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无其他有害数据。在完成实验 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扩展知识面。目前,由于日常 教学和科研活动后,必须进行有害数据和病毒的清理,工作量比较大,对实验室教师的培训不足,实验室教师 并做好日志记录。

四、加强管理机构的协调

根据目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实验中心为例。由于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提供给师生的教学和科研活动,院级教务部门和实验中心均负责安排实验教学课程时间,科研活动主要由实验中心安排,在此过程中,两个部门如不能很好地协调则会导致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上的矛盾冲突,当发生仪器设备使用冲突时,部门间如果不能很好地及时协调并解决问题,就可能影响到学院实验教学活动或者重要实验的实验进度。

加强管理机构间的协调,关键是转变管理观念。管理机构应本着为师生服务的理念,尽量为师生的实验活动提供便利。管理机构之间以相互配合支持工作为前提,以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为宗旨,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及时准确地公布实验室的预约和使用情况,为师生提供准确畅通的信息服务。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定期交换意见,如有特殊情况时,管理部门间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分轻重缓急安排仪器设备的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教师队伍建设

管理的主体是人,决定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化程度水

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人员的优化配置。韦伯的理想型科层组织理论认为,管理人

员按一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每一个职务均有一 个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并且职务是通过自由契约关系

来承担的。实验室教师也一样,必须按照一定的职务等

级系列组织起来,各自都有一个明确的职权范围。所有

实验室教师必须按照各自的职权履行职责。实验室教师

必须是依据技术条件从候选人中挑选的,本身具有相应 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进行统一培

训后上岗。在工作中,对实验室教师要安排定期的培训,包括专业技能的培训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只有将学习和

工作经验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施行标准化管理。从对

几个高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调查中发现,近三年,平均只有一到两次外出学习和参观的机会,而其中大多是 没有足够的学习和培训时间,也缺乏与其他高校或部门的经验交流。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在人事允许的范围内 增加实验室教师的岗位数,减小实验室教师的工作负

荷,同时加强对其培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出一批 具有专门化、技术化的实验室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标准化管理,要做到: 1)切实提高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教师 和学生的素质,找准定位,增强责任意识,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和为学院教学科研活动服务的态度做好实验室

管理的各项工作。

(2)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标准化 工作新机制,提高科研与教学的整体水平和质量。通过 实践,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方 法。

(3)切实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和管 理水平,严格管理,定期培训,强化监督,努力提高高校 实验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实验室与各相关部 门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齐心协力,在提高管理水平和 业务方面不断摸索,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一 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周伯明,王菊芳.实验人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实验室建设 的关键[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8).[2]钱小莉.高校实验室管理工作之思考[J].扬州教育学院

学报,2007,(3).[3]农锦华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初探[J].广西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2007,(Z1).[4]深化改革 完善机制 强化管理 努力开创标准化工作新

局面—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在南京举行[J].交通标

准化,2010,(8).[5]赵国忠.太赫兹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实验室建设[J].现代

科学仪器,2009,(3).[6]黄小斌,朱志明.大型仪器设

备管理使用的研究与实践

[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9).[7]李萍.试论高校实

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J].实验

室研究与探索,2008,(10).[责任编辑 李金波]

转自中国粮油仪器网

1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篇十一

摘要:旅游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人们开始对精神文化追求越来越强烈,这为旅游经济的发展赢得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但就目前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此,提出创新性的发展解决途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从旅游经济的定义及作用谈起,分析目前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旅游经济;发展现状;解决途径

引言

近年来,旅游在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正在呈上升趋势,作为一种大众广泛欢迎的休闲娱乐活动,旅游经济发展将会迎来信息的发展机会,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会对当地城市经济发展起到一个良好的带动作用,不但促进了当地精神文化的宣传,而且还能解决更多的社会就业。对此,面对时代的发展需求,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旅游经济的发展,不断创新旅游发展新思维,进一步促进我国旅游经济的向前发展。

一、旅游经济的定义及作用

(一)旅游经济的定义。所谓的旅游经济是以旅游活动为主要支撑点,是一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按照各种利益而发生经济交往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总和。旅游经济的效益主要讲求的是在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旅游的需求,即尽可能多地接纳旅游者,由于旅游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旅游经济的发展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支撑。

(二)旅游经济的作用

1、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可以大大促进外汇收入的比率,实现收支平衡发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发展中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引导消费,促进资金回笼。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将人们手中的货币实现资金回笼的作用,旅游业收入是实现资金积累的重要途径,能够正确引导人们对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需求。

3、促进当地就业。旅游业不仅仅需要当地的自然人文景观的为基础,旅游业发展也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行业,其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成本也是很高的,对此,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量也会增强,相对而言就是对就业提供更多的发展平台。

二、目前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人们开始对精神文化方面的追求也逐步增多,这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促使着我国的旅游产业从单一的城市化向着全国化方面发展,同时旅游业的发展也对城乡经济的发展也带来更多的经济增长点,不仅旅游产品增多了,就业率也相对提升很大,是促进旅游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但是,我国旅游经济发展从自身角度上仍在很大的问题,这对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而言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旅游管理者认识不到位,相关政府支持力度不足;旅游业的发展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这种只注重旅游经济效益,忽视环境的保护,更是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各地的旅游资源没有发挥其个性化,同质化的旅游项目导致出现很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最后旅游从业者的综合素质较低,很多导游为了一己私利,强迫旅游者购买当地产品,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大大影响了旅游经济的发展。

对此,从目前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旅游经济在时代的大背景下既是面临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

三、我国旅游经济发展的解决途径

面对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时刻迎合老百姓对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对旅游业进行管理,营造良性的旅游经济发展的竞争环境,扩大旅游宣传力度,发展特色旅游,注重生态旅游的开发,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从而提高旅游经济发展的服务质量,进一步为我国旅游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发展条件。

(一)加强旅游管理,建立市场良性竞争机制。旅游经济的发展效益需要良好的管理基础,旅游管理者必须要认清当前我国旅游发展的时代背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应加强宏观管理,严肃纪律,提高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素质。然后把企业推入市场,取消特权和保护,使企业能在市场机制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者,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最后还要规范旅游产业的运营机制,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扩大宣传,发展特色旅游。旅游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效的宣传和推广,要从多种渠道如网络、微信朋友圈、电视、报纸、团购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大量宣传,加强当地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还要注重对旅游产业相关产品的创新,坚持以人民旅游消费需求为基础,发展多种多样的特色旅游,如“野外宿营游”、“西部风情游”、“火车旅游”等等,可以通过旅游的交通工具或者旅游的项目的特别性着手,让旅游既可以更加主题突出、丰富多彩,激发人民的旅游热情,也可以达到了资源共享、效果显著的目的。

(三)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必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我国旅游经济的长足发展。特别是对于一些地区以森林、海滨、乡村生态为主的旅游项目,旅游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第一位,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确保旅游事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共存、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方式就是合理规划旅游景区,科学、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指导游客旅游时带走垃圾,在面向人们打开生态环境的同时,还有注重生态环保,更好的维持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平衡发展。

(四)提高旅游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旅游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此次旅游项目的吸引力,旅游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旅游内容的丰富性、旅游设施的舒适性、旅游从业者的服务性,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旅游从业者的服务态度和文化素质、职业道德上,旅游业管理者要加强对旅游从业者,也就是导游素质方面的培养,建立完善的,具体较高综合素质的导游团队,要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更好的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杜绝一切恶意导游,强迫购物等行为出现,倡导诚信经营、游客明白消费,通过服务人员谦虚的礼貌、整洁的仪表、娴熟的服务技能、良好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来使游客真正享受到“宾至如归”的感受。

结语

旅游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的相关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要加强对旅游经济的管理,建立良性竞争的环境,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文化资源,建立特色旅游项目,为当地旅游更得更多的创新增长点,同时还要鼓励发展生态旅游,在追求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自然生态的保护,最后要提高旅游从业者的自身素质,建立完善的综合素质较强的旅游从业者队伍,进一步促进我国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青岛市市北区旅游局)

参考文献:

[1]李益炯;浅谈虚拟现实技术在旅游产业中的应用[J];大众文艺;2011年11期

[2]严威;金融危机下如何加快中国旅游经济的发展[J];中国商贸;2011年09期

[3]李娟;杨选锋;略论鄂西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4]李明芳;发展山西旅游经济之浅见[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年29期

[5]马婧;对山西旅游经济发展的思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12.转变辽宁经济增长方式的途径分析 篇十二

1.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

1.1哈罗德-多马模型

哈罗德-多马模型以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为基础, 考察一个国家在长时期内的国民收入和就业的稳定均衡增长所需条件的理论。它于1936-1956年间逐步完善, 它标志着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出现。哈罗德—多马模型告诉人们:社会资本 (存量) , 劳动量与该社会的总产量 (或实际国民收入) 间, 存在着函数比例关系, 即资本与劳动相结合, 就能推动经济增长。

1.2新古典增长模型

二战后的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增长模式。其中以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索洛提出的新古典增长模型最有代表性, 他对哈罗德—多马模型进行了修正, 并放弃了哈罗德—多马模型中关于资本和劳动力不可替代及不存在在技术进步的假设, 试图说明: (1) 总产出对于资本的边际报酬递减, 资本投资对增长的贡献会逐步下降, 直到停止; (2) 经济增长饱和之后, 增长的唯一来源必然是技术进步, 而技术进步却是不可控的外生变量; (3) 在各种要素不变的条件下, 穷国的经济增长快于富国。

1.3其他经济增长理论

除上述主要经济理论之外, 还有丹尼森、库兹涅茨等关于经济增长因素的分析和最优增长理论。丹尼森强调了管理知识的重要性, 而库兹涅茨强调经济结构的巨大影响, 而他们经济增长理论的共同基础还是国民收入核算体系或是GDP。

2. 辽宁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的弊端

2.1忽视能源与自然资源的损耗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忽视能源和自然资源的损耗。辽宁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动物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 由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经济增长模式以高投入、低产出为特征, 主要通过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来扩大规模, 实现经济增长。而在这一过程中却不考虑自然资源的“库存”状况以及对能源和自然资源的损耗, 仅计算来源于资本、劳动、原材料共同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 却未曾想到对能源和自然资源的浪费是无法计算的。

2.2丰富人力资源的闲置, 以及缺乏福利保证机制

辽宁省人口在各省、市、自治区中居12位, 属人口大省。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 人力资源成为地球上最富余的资源特别是低端人力资源, 而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最需要的是资本、原材料和人力资源。这就带来了地球上最大的浪费——人力资源浪费, 并可能引致严重的失业、犯罪、社会动荡、骚乱、甚至是暴力革命。在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中, 投资最终要通过人群的消费获取利润, 人群的消费大部分来源于劳动者的工资, 由此形成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巨大矛盾—产品供给与有效需求之间的矛盾, 即许多产品供过于求。

2.3忽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辽宁省地处温带半湿润地区、气候适宜、雨量充沛、光热资源充足适合动植物生长, 拥有很多稀有的野生动植物, 且辽宁位于渤海之滨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等, 但由于人类对其的破坏, 致使很多物种已经灭绝而剩下的稀少物种也濒于灭绝的危险。自然环境的破坏不仅不适于动植物生存, 且同样不适合人类生存。

3.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紧迫性

(一)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建设经济强国和经济强省的必由之路;

(二)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

(三)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四)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4.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途径

(一) 调整经济结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

(二)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环节;

(三) 集约发展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大力发展集群经济;3.大力发展规模经济和品牌经济。

(四) 改革体制机制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保障。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几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 以及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给辽宁经济带来的弊端, 从而引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强国强省之路、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的必然性。并指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集约发展、改革体制的途径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自主创新,集约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春光.抓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J].河南日报,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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