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精选12篇)
1.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一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29 点击次数: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泰政发〔2006〕1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行政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表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全市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中不断做出新的成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行政表彰,是指泰州市市级机关对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各类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集体和工作人员进行的表彰。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或市级机关部门(包括“委员会”、“领导小组”等综合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类行政表彰活动。
第四条 行政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类别
第五条 我市行政表彰包括市政府表彰、市级机关部门联合表彰和部门自行表彰三个类别。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一)涉及全局性工作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需明确被表彰人员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
(三)被表彰对象为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
(四)对应国家和省表彰模式,应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或“委员会”、“领导小组”等综合协调机构)联合表彰:
(一)属于系统内综合性表彰的;
(二)表彰事项为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并对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工作。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自行表彰:
(一)属于系统内或部门内一般性表彰的;
(二)表彰事项为系统内单项业务工作的。
第九条 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范围和数量,凡是可以由部门进行表彰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表彰范围对象相同、表彰内容相近的,一律不得重复、交叉表彰。表彰实施主体与被表彰对象之间应体现一定的层级差,同级部门之间一般不进行表彰,可表彰其有关职能处室和下属单位。
第三章 表彰称号
第十条 除“泰州市劳动模范”、“泰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泰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泰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与国家和省的表彰相对应的特定称号外,其他表彰称号,一般统称“先进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并可在表彰称号前冠以系统或专项工作名称。
第十一条 对特定事项进行的表彰,经审批机关同意,可冠以体现职业特点和事迹内容的表彰称号。
第四章 表彰活动周期
第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综合性表彰,一般每3-5年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与市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综合性表彰,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对某些性专项工作的表彰可每年组织一次;对特殊情况下特定事项的表彰,经审批机关同意,可随时进行。
第五章 表彰数量及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在单个表彰事项中,“先进市(区)”的表彰数量一般控制在市(区)总数的1/3以内;“先进乡镇(街道)”的表彰数量一般控制在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内;“先进集体”的表彰数量一般控制在涉及机构总数的2%左右,最多不超过50个;“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表彰数量,一般控制在涉及总人数的1-2%,最多不超过100名;确需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十五条 表彰对象实行差额推荐,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表彰名额的10%。第十六条 表彰的重点应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受表彰的范围、数量和比例。原则上市领导不列入市政府表彰的范围,处级领导干部不列入部门表彰的范围。领导干部的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表彰总人数的25%。
第六章 表彰计划申报及批准
第十七条 为加强行政表彰工作的计划性,建立市级机关行政表彰工作申报制度。拟开展表彰活动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表彰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核。计划内容包括:开展表彰的依据或理由、表彰事项及名称、评选范围和对象、表彰名额、享受何种待遇、奖励形式、奖励经费额度及支出渠道、表彰决定的审批机关、表彰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由市人事局对申报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表彰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初未申报表彰计划以及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不得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凡由市人事局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表彰的,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部门自行表彰的,应在事先将表彰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表彰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表彰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有关主管部门拟制评选条件和评选工作规范,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对表彰工作进行公开部署,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基层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产生推荐对象。
(三)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产生的推荐对象应分别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先进集体的被推荐对象为机关部门的,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先进工作者的被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当地计生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领导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当地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意见,属于主要领导干部的,还需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征求当地税务、工商、劳保、安监等部门意见。
(四)市表彰工作机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推荐对象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察,提出表彰初步方案。
(五)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对拟表彰对象在其所在单位或工作服务范围内进行公示,其中,拟表彰对象属于领导干部的,一般要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公布表彰决定。
第八章 表彰待遇及其经费渠道
第二十条 表彰工作坚持“谁表彰、谁奖励”,对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可授予奖牌,对被表彰的先进个人可授予荣誉证书,并可参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由市政府表彰的,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2000元/人,其他的 1500元/人;由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 800元/人。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表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人事局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所需经费,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九章 表彰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表彰:
(一)弄虚作假,骗取表彰荣誉的;
(二)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事实的;
(三)违反评选工作程序的;
(四)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被表彰后受到开除、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表彰,由表彰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章 表彰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行政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机关行政表彰计划的审核、评选条件与评选程序的把握和行政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与监督,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受表彰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作出贡献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等行政奖励的,仍按我省行政奖励的有关条件、程序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以上各级部门部署的行政表彰,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表彰,要严格条件,严格程序,控制数量,提高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和省出台有关行政表彰工作新的规定之前,各市(区)行政表彰工作的规范,由各地参照本暂行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往本市出台的有关行政表彰方面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对行政表彰工作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2.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二
一、《中央企业领导人业绩评价暂行办法》指标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的薪酬水平要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 具体按照考核的综合得分情况来确定。这种考核又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其主要指标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年度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针对企业管理“短板”,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在具体确定综合得分时, 还要考虑经营难度因素。具体的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业绩综合得分与具体构成指标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了解。 (表1)
二、指标设计解读与分析
《暂行办法》通过严格规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使得考核更具实践操作性, 增强了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任期考核中引入年度考核指标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得分) , 实现了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的结合;通过考核得分怎样与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方式, 实现了考核结果与奖惩的结合。办法中选择的利润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实际上都在引导企业关注经营成果, 有资料表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三年来, 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78.8%, 年均递增21.4%;实现利润增长140%, 年均递增33.8%;上缴税金增长96.5%, 年均递增25.2%;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 提高了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4%。而表中所列示的由国资委与企业在责任书中明确的分类指标信息, 实际上是国家引导企业提高企业素质的表现。
从以上分析来看, 目前的业绩考评体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的原则, 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但从目前的分析来看, 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统一的表现则不够明显。具体表现在, 考核过程的基本指标, 如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中的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都可以看成是经营成果的过程类指标;而任期考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及分类指标也是结果的考核。这种指标的选择造成了以下困惑:
(一) 过程指标真的评价了业绩形成过程了吗?
毋庸置疑, 年度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这些指标是过程指标, 但过程指标是不是反映了经营业绩的形成过程呢?笔者认为, 过程指标是反映过程中的经营成果, 而不能反映业绩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说, 目前的过程指标反映了阶段性的成果。如果对于业绩的形成过程进行考查, 还应该从形成机制的因素入手。比如, 考查一个学生的学习状况, 我们看他某一阶段的成绩, 每次成绩都不错, 我们只能说它这个阶段的学习成果不错, 而至于其学习过程怎么样, 我们还需要观察他的行动, 如作息时间、学习方法等, 将这些过程指标与阶段性结果指标相结合才可以得出过程考核的结论。目前我国的考核体系, 还欠缺这种行为考核体系。而内部控制, 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业绩控制过程的体现。
(二) 重点突出的考核体系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我们知道, 当指标设计简单时, 会使指标成果容易观察、容易考核、容易让人集中精力, 能起到引导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知道, 企业领导会因为考核体系中没有某项指标而忽视某些对企业长远发展有利的行为, 从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 相对于相互影响的多指标体系, 简单的指标更容易被人为操纵。目前的考核体系重点突出、指标设计简洁、可操作性强, 确实有它的优点所在。而根据代理理论, 我们知道企业领导人的目标与企业目标本身是有差异的, 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操纵动机。所以, 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应该将企业利益与领导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如果仅仅用企业的某几项指标来衡量决定经营者的薪酬, 势必会引起某些领导者人为操纵相关指标 (作为企业内部人, 其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而谋求自己的超额利益。相对于复杂的考核体系而言, 简单考核体系的有效更多地依赖于考核结果是否真实、不被操纵;也就是说, 如果结果是真实的, 因为考核体系简单易实施, 所以考核体系的激励、引导功能能很好地发挥;但如果结果被人为操纵, 考核体系的作用则可能会完全丧失、甚至起到反面作用。所以, 笔者认为, 虽然重点突出的考核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其前提是要认识到保证提供的信息质量对于这类考核体系更重要。
说明: (1) 目标值建议企业根据上期的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来确定; (2) 根据国资委认定的资料计算; (3) 根据实际值对目标值的完成程度在目标值的基础上加分或减分, 进而确定该项目得分。在2008年2月的补充规定中, 对于目标值已经达到优秀值的企业, 只要达到目标值, 就可以直接取最大值, 从而避免了鞭打快牛的结果; (4) 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 (销售) 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 分类确定, 根据2008年2月的补充规定, 如果某项指标不能达到目标值, 则所有指标均不能乘难度系数。
(三) 财务指标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成长?
在目前的考核体系中, 不管是利润率还是所有者权益报酬率, 抑或是三年营业平均增长率或资产保值增值率, 这些重点指标无不来自于企业的报表体系, 其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财务指标。而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 对经营结果的考核则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 以及组织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这里, 财务绩效仅仅是占八类信息的一类而已。我们不否认利润、所有者权益报酬率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或收入增长的重要性, 但问题在于, 当我们太依赖于财务数字时, 是不是被考核对象舞弊的可能性会大幅度上升呢?财务指标在年度和任期有所不同, 但显然都是财务指标, 不管财务指标在任期和年度以及在指标选取上有什么不同, 但性质相同, 即都出自于企业负责人所领导的财务人员之手, 这样对于信息的质量保证的因素就显得尤其重要。
根据前面的分析, 要想保证目前的体系能够有效实施, 我们需要这样的一个体系:首先, 要将过程因素纳入其中;其次, 要能够理顺企业内部的责权利配置, 以减少负责人对企业业绩的操纵;再次, 要能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要做到这三点, 我们只有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来达到。而将内部控制水平纳入与负责人薪酬相关的评价体系, 无疑将会促进内部控制的建设。
三、中央企业领导人业绩评价体系改造思路
就目前而言, 我们先要将目前的考核体系进行完善, 以利于该体系的实施, 确保该体系在实施中能保证考核结果和考核过程的统一。要将内部控制的考核纳入考核系统, 并保证原有的体系能平稳运行, 可以考虑先解决指标的操纵问题, 保证信息的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并对于企业管理过程的完善和建设程度进行考核, 也就是在原有的考核体系中, 引入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具体而言, 可以将原来的综合得分计算办法做如下修订: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
对于控制系数的确定, 可以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来进行操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中央企业综合考评时涉及到管理评议的打分, 是由专家组评议打分的, 可以用国资委聘任的专家通过直接体验和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对于内部控制进行考评。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考核, 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控的效果。对于内部控制的评议, 可以按照对于管理评议的方法进行, 也可以直接引用国资委对于企业自身管理评议的结果, 确定等级系数, 作为内部控制系数的替代。
这样做, 一方面将过程的衡量与结果的衡量相结合, 同时也将对领导的评价与对企业的评价部分地结合起来。并且这样的变动, 对于原来评价办法的实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有利于其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 这种变动只是权宜之计, 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 还应该在更广泛的方面将对领导人的考核与对企业的综合考核联系起来, 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 彼得.F.德鲁克.李焰, 江娅译.公司绩效测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三
10月1日,《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暂行办法》主要有三大创新点:一是将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列为重点监管领域,并对其包装标准进行了细化;二是明确规定了“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机制,要求在广州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消费者对是否购买商品包装有自主选择权;三是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明确赋予了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回收包装物的义务,增加其处理包装物的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使用不必要的包装物。
多项包装相关国家标准获批公布
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21号公告,批准259项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其中包括GB/ T 31122-2014《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 T 31123-2014《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T 15425-2014《商品条码 128条码》(代替GB/T 15425-2002)、GB/T 3100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6-2014《自动分拣过程包装物品条码规范》,这几项国家标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两项不干胶标签相关标准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机械行业标准JB/T 9111-2014《不干胶标签印刷机》(代替J B/T 9111-1999)和化工行业标准HG/T 2406-2014《通用型压敏胶标签》(代替HG/T 2406-2002)正式实施。其中,JB/T 9111-2014适用于对各种卷筒不干胶材料进行印刷、以感光树脂版或PS版为印版的卷筒料不干胶标签印刷机,还适用于连线烫印、覆膜、模切、上光等功能单元的卷筒料不干胶标签印刷机;HG/T 2406-2014适用于以各类纸张、薄膜为基材,一面均匀涂有压敏胶的通用型压敏胶标签。
广东省工业标准《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要求》通过审定
9月3日,广东省质监局召开《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要求》省标准审定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标准的内容和格式逐条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通过该标准的审定,建议省质监局以推荐性标准批准发布。
专家组认为,该标准体现了该项目技术进步的特点,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广东省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的质量提升,也为广东省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依据,填补了省内光栅立体图像印刷品技术标准的空白。
欧盟发布10种拟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供公众咨询
4.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四
肥行审发〔2010〕4号
为全面落实好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两减少”改革要求,强化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市效能办《关于对影响作风效能建设行为实施问责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奖励指标
1、月办件数量排在前10名、限时办结率保持100%的工作人员,1-5名每人奖励2分,6-10名每人奖励1分。以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登记的办件数和办件人为准。
2、对招商引资或重点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简化手续、灵活办理的,每件奖励窗口负责人或直接办件人1分。以业务管理科的记录为依据,并经中心当日带班领导签字。
3、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经中心通知,办理服务对象急需申办事项的,每半天奖励加班人0.5分。以业务管理科的加班记录为依据,并经中心值班领导签字。
4、为中心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线索,按市招商办考核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每100万元奖励5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办公室提请中心领导研究确定。
5、向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经中心研究后,在3分内酌情加分。以办公室的会议记录为准。
6、撰写反映中心工作的稿件,在国家级、省级、泰安市级党报党刊发表的,分别奖励10分、8分、3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向中心报送有价值的工作信息并在对外宣传报道中被采用的,每篇加0.5分。以办公室的登记为准。
7、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报道、受到“鲜花送文明”活动办公室表彰等为中心赢得荣誉的,经中心研究后,在2分内酌情加分。以办公室的会议记录为准。
(二)处罚指标
1、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次分别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责任人1分。
①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②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也未发布延期公告的;
③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服务对象多跑腿的;
④不按规定使用各类法律文书或文书内容不规范的;
⑤擅自设立审批条件,改变审批程序,增加申请材料的;
⑥不能正确处理依法办事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关系,该争取的不争取,可办理的不办理或借故让中心领导协调办理的;
⑦对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互相推诿扯皮的;
⑧拒不提供中心指定检查的审批业务档案资料的。
2、在服务风纪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分。
①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办私事等违反岗位职责纪律的;
②在服务大厅内吸烟、吃零食的;
③带小孩上班的;
④不按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证上岗的;
⑤除工作需要外,不在柜台岗位办公而在隔断内或串岗的;
⑥办公电脑、柜台、桌椅、文件橱上有灰尘、污渍或废纸的;
⑦下班后,未关闭办公设备并切断电源的。
3、在工作出勤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相应规定扣分。
①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每次扣1分;每月临时外出累计超过16个小时,每超过1小时扣0.5分;旷工每次扣3分;
②工作期间服务窗口无人值守影响工作,群众有意见的,每次扣窗口负责人1分;
③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在会场内接打手机、睡觉等,每次扣1分;
④未按中心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工作总结或资料的,每次扣1分;
⑤双休日或节假日经中心通知,未按时到中心加班服务的,每次扣1分。
4、通过社会评价系统,实行“一事两评”。评价率每减少5%,分别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人各1分;满意率每减少1%,分别扣窗口负责人和办件人各0.5分。发生与服务对象吵架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5、出现其它违反中心工作和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中心将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二、考核办法
(一)计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工作人员月度考核成绩由客观成绩(占80%)和评议成绩(占20%)两部分构成。客观成绩,以80分为基础,再按照奖励、处罚两类指标加减得出;评议成绩,民主评议由中心统一组织,分窗口负责人和中心管理人员两个层面进行评议,各占10分,按得票率折算得分。窗口所有工作人员当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窗口月度考核成绩。
(二)考核程序
1、汇总。每月5日前,督查投诉科根据中心办公系统、指纹考勤系统、社会评价系统、有关科室提供的加分凭证、电子监察和视频监控情况、办件检查情况、投诉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情况,计算出各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上月考核成绩。
2、公示。考核成绩通过中心网站公示3天。
3、评先。考核成绩经公示无异议后,按30%的比例研究确定月度服务红旗窗口和先进个人。
4、表彰。对红旗窗口、先进个人,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并在中心光荣榜张榜公布。
三、激励与约束
(一)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月度考核成绩,是季度评选党员先锋岗、服务标兵和评选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党员先锋岗和服务标兵分别按党员、非党员的15%评选表彰,评选办法执行原有规定。对派出单位的年终评比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考核规定单独组织。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当月评先树优资格。
1、出现“体外循环”问题的;
2、派出单位违反窗口工作人员选派程序私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因单位安排不当造
成窗口人员不到位或脱岗的;
3、派出单位未按规定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批权限,影响窗口办件和审批效率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或“搭车”收费的;
5、未经政府同意,擅自减免或缓交规费的,或有上级文件或领导批示需要减免或缓交规费而拒不执行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一个月内由于病、事假(现场核查、上报材料除外,下同)不在服务窗口岗位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取消月度评先资格;一年内由于病、事假不在服务窗口岗位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取消评先资格,不享受考核奖。
(四)对违反法规、政纪、党纪和我市有关行政效能规定的行为,在中心作出处理后,一律再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0月28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篇五
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参加的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掌握情况,收集材料,供考评领导小组参考,对全局的目标考评工作负协调责任。
二、实行半年考评制度。机关后勤目标是以大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为基本内容的,如果考评周期过短则因事务性工作本身没有完结而不易认定。因此,决定把全局机关的考评周期定为每半年一次。局考评小组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结合平时情况研究评定各股室及个人的实绩。
三、进行考评的内容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2、股室内务摆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3、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外出办事打招呼,没有“人难找”现象。
4、上班时间保持安静,不“喧哗”、不高声谈论与工作业务无关的话题。
5、待人热情大方,做到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无四难”即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6、合理做好人员分工,做到人人有职有责,职责明确。工作热情高,股室团队精神好,凝聚力、战斗力强。
7、服务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处理事务办理公文、上传下达准确无误,及时迅速,做到“早想一步、早做一步”,“来件即办,要件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没有拖拉现象。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集体观念、全局意识强,自觉维护单位的声誉和领导的威信,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9、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学习任务。学习气氛浓,政策理论水平较高,技术业务精通。
10、遵守局制定的《××××工作制度》。
四、实行考评的程序
1、自查程序。各股室及全体干部职工根据考评内容进行自我总结,提出自我评价,写出总结材料,报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半年和一年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或过失,今后努力方向。
2、民主测评程序。
(1)民主测评个人:满分100分,以无记名分类别的方式,对每位同志进行民主测评。即分成局领导、股室领导和一般干部职工三个类别,其中,局领导的测评分占30%,股室领导的测评分占20%,一般干部职工的总测评分占50%。具体计算公式为:
(2)民主测评股室:满分100分,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具体计算公式为:
3、审查程序。
(1)投诉扣分,股室、个人被投诉,经查实,每次扣2分。测评结果实行记分制,满分100分,减去投诉扣分为股室、个人实际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满意股室、个人,70—80分为基本满意股室、个人,70分以下为不满意股室、个人。
(2)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依据各股室目标任务,对各股室的测评、自查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整理出审核意见。
4、会议研究程序。
各股室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过审查初核后,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股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根据股室、个人得分情况和平时的表现,作出评价决定,评定优秀股室2个,先进个人5名,如下评出满意股室、满意个人与不满意股室、不满意个人。
五、实行奖罚制度
1、表彰奖励先进。每年年终召开局总结表彰会议,宣读表彰决定,优秀股室和先进个人代表作经验介绍,并对优秀股室和先进个人实行物质奖励。
6.学校领导考核暂行办法 篇六
为深化榆关镇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提高领导班子管理水平,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校长、主任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有批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没有批复的学校负责人。
二、考核办法和指导思想:
1、小学(含中心幼儿园)与中学分开考核,校长级一起考核(含学校负责人),主任级一起考核。
2、以科学教育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提高区域和学校教育发展水平。着重考察学校人事管理、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及其它工作。
3、考核评价分为两个部分,即民主测评、工作实绩。
4、进行考核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单项考核、年终总分的原则,加分与减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管理机制和学校激励机制。
三、考核内容
(一)民主测评:100分
1、教师评价(50分):首先召开学校全体教职工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班子成员分别形成个人述职报告,上交给考核组。报告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大会述职后,所有教职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的总体情况,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测评表见附件
1、附件2,此测评表由学校事先准备好。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率+较好率x80%+一般率x40%)x50
领导小组评价(50分):由中心校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对参评对象测评打分。打分的主要内容为认真工作的态度、完成任务的能力水平、学校教师的精神风貌、检查指导教师工作的效果、学校规范化管理的程度、对布局调整做出的成绩等。测评表见附件3,此测评表由学校事先准备好。
领导测评得分=(优秀率+较好率x80%+一般率x40%)x50
(二)工作实绩
1、教学质量(按镇、县统考或抽测成绩为准)
(1)小学
小学按学校排名,领导班子成员递减得分,分值差距为2分;
小学县抽测,如果被抽测学科成绩在全县排名三甲的学校一把手,直接定为优秀;
一年的总成绩,小学排在最后一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取消优秀资格;
低于全镇平均分10分的个人,取消优秀资格;
小学领导任语文、数学的,基础分每科为4分;任英语、科学的,基础分每科为2分,没有任课的不得分。
任教语数英科多个班级的,按如下方式加分:同一年级的同一学科,用基础分+基础分×1/2×(班级数-1)。不同年级学科,用基础分×班级数。
领导任班主任的加3分;
幼儿园不考试,按平均分计算,任课的领导加2分。
(2)中学
中学按学校排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递减得分。分值差距为2分,即6分、4分、2分。
中考时,在全县排名三甲的学校一把手,直接定为优秀。
中学的保留率实行扣分制度,以当年初三毕业考试,县统计的为准,达到97%不扣分,之后,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以百分数的整数位为准。
中学领导任语文、数学、英语基础分每科为4分,任其它学科基础分每科为2分,不任课的不得分,任教多个班级的,按如下方式加分:同一年级的同一学科,用基础分+基础分×1/2×(班级数-1)。不同年级学科,用基础分×班级数。
领导兼任班主任加3分,兼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加2分(不累计加分)。
2、成果加分
(1)学校当年取得集体荣誉称号及各种成果:校级领导(含学校负责人)按100%加分,主任级按50%加分。分值分别为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镇级1分。
本人当年教学成果等取得荣誉,如:优质课、教具制作、教学业务单项竞赛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镇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非上级举办的论文类比赛奖励不加分。
(2)辅导学生,并代表镇参加上级比赛活动并获奖的学校,根据参赛人员的人数及等级给领导加分——参加县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每人每次给领导加1分,代表县参加市级比赛并获奖的加2分,代表市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奖的加4分。
以上各项加分时,同一内容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累加。各种荣誉称号及取得成果以发证时间为准,计入当年考核成绩。
3、其它工作完成情况
由考核小组根据学校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法,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取平均值后加入总分中。
(1)学校常规管理(1-3分)
(2)学校特色建设(1-3分)
(3)学生保险投保率(1-3分)
(4)继续教育组织情况(1-3分)
(5)学校安全工作(3-6分)
三、其它说明
(一)在考核中综合成绩位居前列的学校一把手:
1、在评选各级先进时(包括学校、教师、学生),优先推荐。
2、优先参加县级或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考察和科研活动等。
(二)领导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位于末位的,由中心校长找其谈话,第三年仍五改观者,将提请教育局批准调整工作岗位。
(三)在民主评议中,教师评价和领导评价中达到20%的人测评结果为不称职,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教师评价和领导评价中达到50%的人测评结果为不称职,中心校找其谈话,下一年仍无改观者将调整工作岗位。
(四)在考核评价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年长者优先。
附件: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表
3.考核小组评价表
4.考核小组名单
附件1:测评表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综合
评价
好
较好
一般
差
意
见
和
建
议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等次 姓名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附件2: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表 (单位)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表评价项目
评价意见
满意
比较满意
不满意
不了解
班子团结情况
带好队伍情况
群众基础情况
整体形象情况
(单位)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表
评价项目
评价意见
满意
比较满意
不满意
不了解 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为教师排忧解难情况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 道德品行 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为教师排忧解难情况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 道德品行 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为教师排忧解难情况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 道德品行 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为教师排忧解难情况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 道德品行
附件3:考核小组评价表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
单位 得分
好(100-90)
较好(89-70)
一般(69-60)
差(59以下)
对班子成员的评价
优 秀
(100-90)
称 职
(89-70)
基本称职(69-60)
不称职
7.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七
为客观全面评估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意见》,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江苏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客观全面评估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我省工商领域以行业为标识,具有自律性、互益性、非赢利特征的行业组织及社会团体。适用范围为我省工商领域各类省级行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参照执行。
(三)行业协会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全面、科学、客观、民主、透明、规范”的原则,采取自评复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四)省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并对协会内部绩效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评估项目与主要内容
(五)组织建设。协会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专职人员担任,秘书处配有专业人员。协会任期满能按时换届,确定或变更负责人时,能按规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严格履行换届手续。(15分)
(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机制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会务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情况,建立能够广泛接受会员监督的制度保障体系。(15分)
(七)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15分)
(八)联系政府。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情况的优势,深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战略、行业准入条件等,认真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10分)
(九)行业统计。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强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生产运行、价格调整、市场变化等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制度,为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10分)
(十)行业培训。按计划开展各类培训,促进技术交流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市场、技术、产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0分)
(十一)对外交流。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相关会展,宣传和展示我省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探索建立业内上下游产业链的沟通协商机制。(10分)
(十二)行业维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积极参与事关行业共同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等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维护行业正当权益。(5分)
(十三)信息沟通。建立信息交流网络(网站、内部刊物等),主动收集、分析国家和省相关的产业政策、市场运行、发展趋势、科技动态等方面信息,并及时向会员单位发布。(5分)
(十四)改革发展。审慎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创新工作方式,推进社会化、市场化、民间化,提高行业代表性,努力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发展需求。(5分)
三、评估程序与方法
(十五)实行自评与复评相结合。行业协会结合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评估内容和规定分值,在下发的《年度绩效评价表》中逐项自评打分。打分结果提交协会年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评估组复核。评估组结合年检,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十六)实行百分制分档评级。评估结果共分五档:累计分值0-59为“差”,60-69为“较差”,70-79为“合格”,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十七)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如果考评年度出现协会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违纪,该协会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一律为“较差”以下。
(十八)实行奖惩激励制度。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协会,在委托职能、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差”的协会,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差”,协会须整改合格方可开展活动;连续三年评估结果为“差”,视情况劝其注销。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八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2 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农商行稽核员考核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审计稽核的职能作用,规范稽核行为,促进稽核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操作规范、清正廉洁的稽核队伍,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员是指我行从事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
第三条 对稽核员工作的考核重点是在考核期内稽核检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数量包括参加现场检查的天数、完成常规稽核任务和参加专项稽核工作量,工作质量包括稽核工作成效,稽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检查的记录、检查的规范性、稽核报告质量和参加专项稽核工作质量。
第二章 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考核标准。对稽核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考勤占30分;考绩占70分,其中:现场工作日占10分、常规稽核任务占40分、专项稽核任务占10分、跟踪整改汇报5分、稽核档案管理5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稽核员考核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人配合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对稽核员工作出勤和工作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方法。月度考核与稽核员岗位工资挂勾,按月考核,次月兑现岗位工资;年度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再稽核等方式,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至90分为称职,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80分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称职。稽核员工作考核结果报理事长最后审定。稽核员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稽核员评定晋升职级和奖惩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勤30分。按照《**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考勤考绩管理办法》(*****发[2014]45号)文件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此项考核扣分以扣完标准分为限。凡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未经请假批准或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每旷工半天扣2分。稽核员下基层稽核检查,实行签到或报告制度,为保证到社稽核检查时间,可在每日上班前电话报告稽核部门负责人本日到达某网点检查,稽核部门负责人可通过监控中心或电话核实稽核员到社时间,并登记稽核员考勤统计表。
第八条 考绩70分。
(一)现场工作日占10分。稽核员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80个工作日,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每少1天扣0.5分。本项不倒扣分。
(二)常规稽核任务占40分。常规稽核包括且不限以下内容:制度流程建设;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内外账务相符;印章管理;现金管理;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管理;短期交接;大额存取、大额转账管理;授权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往来对账管理;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特殊业务办理;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管理;新增贷款合规性检查及核对(抽查部分上门核对和电话核对);贷后跟踪检查;不良贷款清收回;五级分类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电子银行业务(个人、企业网银管理;银行卡及差错业务处理;自助设备、POS机管理)等。
稽核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本片网点常规稽核工作,每年元月10日前,稽核员应制订全年常规稽核工作计划,并向稽核部上报,未报或上报不及时扣2分。稽核员对本片网点开展全面常规稽核每季度每个网点不得少于1次,每少1社次扣2分,每月稽核检查网点内容每少一项次扣1分,稽核不认真、不彻底、不全面的每项内容扣1分,稽核员检查时发现有业务经营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发现上报不及时每次扣1分。
(三)专项稽核任务占10分。稽核员应针对本片信用社的簿弱环节提出专项稽核工作计划,为总行制订全年专项稽核工作计划提供依据,每年元月10日前,稽核员要制订本片专规稽核工作计划,并向联社稽核部上报,未报或未及时上报扣1分。总
行各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发现专项稽核任务落实不到位或不从严、不彻底、不全面的每项扣1分,稽核员检查时发现有业务经营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发现上报不及时每次扣1分。
(四)跟踪整改汇报5分。对被稽核检查单位存在部题,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书,按业务条线统计存在问题明细表,通过邮箱发至各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并及时督查整改情况,在每月稽核工作例会上报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每少督查一项扣0.5分。
(五)稽核档案管理5分。稽核档案分类整理,稽核档案主要包括: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稽核事实与评价材料、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稽核处罚决定、被稽核反馈意见等,发现没有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册、编号登记入档,每次每项扣0.5分。
第四章 奖惩与考核兑现
第九条 稽核员取得以下成绩给予奖励
(一)稽核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成效,每项建议奖1分,该项最高不得超过5分。
(二)稽核主动发现重大经营问题或违规违纪问题甚至经济案件线索并及时向联社报告,每发现1次奖励5分。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分。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一篇奖励2分,该项最高不得超过5分。
(四)参加省联社专业考试取得前三十名的,奖励5分。第十条 稽核员有以下行为或问题给予处罚
(一)本片网点发生案件,非稽核检查发现的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1件扣2分、5万元(含)以上1件扣5分,10万元(含)以上的1件除扣5分外,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稽核报告严重失真,造成不良后果或隐瞒稽核发现的问题及包庇责任人的,扣5至10分,情节稽核管理制度严重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帮助被稽核对象编造资料、弄虚作假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兑现。月度考核,按月度考核项目逐项打分与稽核员岗位工资挂勾,按月考核次月兑现,兑现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总额×得分/100。
年终考核在100分(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终考核在90分(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在70分以下,稽核工作质量低下的,调离稽核员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10.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篇十
(暂行)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村干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全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三提三创”要求,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平安建设,计划生育,乡村文明,其他重点工作。
二、考核办法
对各村工作实行千分制考核。采取“三评一定”办法进行考核,即管区评、述职评、部门评和党委审定。
1、管区评(120分)。即以管区为单位,对村党组织书记分类评议。评议分三类,85分(含85)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后进,优秀名额不超过30%,后进名额不低于10%。在每个类别打上相应的分数,折算计分。
2、述职评(120分)。即双述双评,然后折算计分。一是对上述职评议(60分)。召开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会议,支部书记(主持工作负责人)述职后,进行测评打分,优秀比例不超过30%,(85-100分为优秀;70-85分为称职;60-7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二是对下述职评议(60分)。镇党委考核组负责组织述职评议打分。
3、部门评(760分)。即对各村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实绩考核。机关各部门按照考核内容对各村分别实地进行考核打分,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考核督查办,然后折算计分。
4、党委审定。考督查办汇总情况后,按照各村群众满意度确定考核系数,考核分数乘以系数即为最后得分,党委会议综合审定,确定各村等级和分数。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基层组织建设(100分)
(1)村级组织建设(20分)。村两委班子及各类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运行规范;办公场所、设施齐全规范。
(2)党员队伍建设(20分)。按程序推选积极分子,完成发展党员任务。
(3)工作运行机制(20分)。“三会一课”、“四议两公开”、“双规范”等制度健全,积极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4)经济社会发展(10分)。经济发展有规划,有任期目标、年度目标,有落实措施。
(5)重点工作(30分)。按照要求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群众满意度高。
考核部门:组织办公室
(二)经济发展(180分)
1、项目建设(100分)
引进新项目:本年度引进一、二、三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得20分,500—1000万元的得40分,1000—2000万元的得70分,2000万元以上的得100分。
承接占地:新引进项目落地在本辖区,村级积极协调土地,配合承接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得20分,500—1000万元的得40分,1000—2000万元的得70分,2000万元以上的得100分。
考核部门:经贸办公室、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80分)
新增特色种植面积每百亩得0.5分,新发展有机蔬菜每百亩得1分,新发展经济林、用材林每百亩得0.5分,荒山造林每百亩得1分,道理绿化每1公里得0.5分,每新建1个农民合作社得1分,每新建1个规模化养殖场得1分,新发展标准化桑园每百亩得1分,每新建1个家庭农场得1分。
考核部门:农业办公室
(三)平安建设(300分)
1、信访稳定(100分)
由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考核办法负责考核。
2、安全生产(100分)
由安全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负责考核。
3、综合治理(100分)
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负责考核。
(四)计划生育(180分)
由计生办根据村级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负责考核。
(五)乡村文明(120分)
由宣传办、社区及新农村建设办、规划建设环保办负责考核。
(六)其他重点工作(120分)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40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所负责考核。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0分)
按时完成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任务且参合率达到90%以上,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部门:新农合办公室
3、三资管理(40分)
1、村集体每月收支单据按时报账,每少一次扣10分。
2、村集体现金收入按规定报账,出现坐收坐支的该项不得分。
3、凡克扣、挪用上级对农民的各类政策性支农惠农补贴或其他补偿款,出现一起该项不得分。
4、一事一议资金按文件规定程序审批收取使用,每出现一次违规使用的扣5分。
5、村里设立公开栏,“三公开”工作必须按时公开,每缺一次扣10分。
6、村里严格按“三资”管理规定办事,实行招投标制度,每发现一例违反招投标制度的扣20分。
7、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查实一起一票否决。考核部门:经管站
(七)加分和扣分因素
1、重点工作加分
凡承担党委政府安排的如:抗洪抢险、防火救灾等应急性重点工作任务的村,考核中酌情加分。该项加分由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排出名次(不打分),上报组织办公室,由党委、政府统一衡量给出最终得分。每项应急性工作任务考核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现场会和荣誉加分
被上级安排现场会(上级领导调研、视察不算现场会)的村和村集体获得荣誉的村实行加分。具体办法是:新泰市级现场会每次加6分,泰安市级现场会每次加8分,省级现场会每次加10分,同一个现场迎接上级现场会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受新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泰安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4分,受山东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次加10分,同一项荣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被党委、政府安排迎接新泰市级以上检查的,每次加2分。
考核部门:各分工领导负责提报,党政办、考核督查办、组织办公室核实并汇总。
3、城镇社区建设加分
城镇建设按照所占地村土地面积每亩加2分,最高不超过20
分。社区居民楼建设,每启动一栋加2分,每建完一栋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社区建设每腾空1亩土地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考核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办、国土所、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办
5、请销假考核倒扣分
凡镇党委、政府安排召开的会议,每迟到或早退一人次扣2分,缺勤一次扣5分;确需请假的,支部书记需向党委书记请销假,支部书记外出1天以上不请假备案的每次扣10分。从年终汇总得分中扣除。
考核部门:党政办、考核督查办
6、党风廉政建设扣分
农村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受处理处分情况扣10—30分。按照上级相关标准、要求完成村级便民服务站建设的得10分。
考核部门:纪委
7、土地管理扣分
乱批、乱建宅基地发现一起扣10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扣20分。违法占用土地乱搭乱建的,发现一起扣20分,并限期拆除。
8、其他扣分
对粮食直补、低保、新农合、保险补助等各类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每次扣50分。
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考核。
以上所有考核项目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四、考核成绩运用
1、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农民负担、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出现问题,符合上级一票否决规定的,对该村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村工作一票否决的党支部书记本年度不再享受绩效补贴。
2、各村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兑现农村党组织书记绩效补贴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在任职年度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发其全年的绩效补贴。
3、按所辖村综合考核平均分值对管理区予以表彰;按所包村综合考核成绩对包村干部予以表彰。
4、对综合得分排名后两位的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5、其他村干部的工资。现任其他村干部的工资由各村自行研究确定。
6、村党支部书记不得再从村里以任何形式支取工资。各村不得另设项目滥发奖金,另设名目的按违纪处理。
7、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特殊情况的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镇考核督查办负责解释。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11.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 篇十一
一、指导思想
实施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以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行为准则,积极践行师德规范,提高师德修养,弘扬高尚师德,规范从教行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重塑“师道尊严”。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4、坚持奖优罚劣,促进发展。
三、考核对象 全体教师
四、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贯彻立德树人思想、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团结协作、家校合作、为人师表共八个方面。
五、考核形式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教师互评、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学校领导小组评教师四个方面。
师德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学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根据日常教学教学工作管理进行据实记录,全面考核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学年汇总综合评定。
六、考核程序
(一)学校制定师德考核细则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三)自我总结
(四)民主评议
1、教师互评(占总分的30%)
2、学生评议(占总分的20%)
3、家长评议(占总分的10%)
4、学校领导小组评教师(占总分的40%)
(五)汇总反馈
七、考核等次设定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考评总分90(含)分以上;
合格:考评总分75—89分;
基本合格:考评总分60—75分;
不合格:考评总分60(不含)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师德师风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规收费,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材料、书籍、报刊、商品和保险等谋取私利的,情节严重的。
3、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参与“黄、赌、毒”和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敷衍塞责,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低下,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上课期间接打手机、工作时间打牌赌博、炒股、玩游戏,影响恶劣的;
8、因擅自离岗、离职、工作失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2.党建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篇十二
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到位、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根据局党委《2010年党建工作要点》和《2010年党建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局基层单位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按照局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单位的目标,推动基层党建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群众公认,坚持标准、务实简便,突出重点、推动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凡与局党委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一级单位党委均列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党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方法步骤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
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的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党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单位自考时间为每年12月底,局考核组考核时间为次年1至2月。
(二)考核方法步骤
1、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拟定考核工作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确定每个单位具体考核时间。
2、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作出自我评价,并书面报告局党委办公室。
3、局党委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会议记录、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4、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根据评分情况及实地查看情况,对考核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评分,初步形成考核评定意见,向局委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汇报,最终确定考核结果,并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定等次
1、党建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75-84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奖惩
1、考核为“优秀”的党组织方可参加“先进党组织”和“四好”班子评选。
2、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将按照20%的比例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3、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党组织,局党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4、考核为“不合格”的党组织,局党委将对该党组织责任人进行调整,不得在担任该党组织负责人。
七、特别加减分事项
(一)在考核年度内,基层党建工作受到XX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时受表彰的只取最高分。
(二)在考核年度内,单位内部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1人(次)减3分。中层干部出现1人(次)扣2分,其他职工出现1人(次)扣0.5分。
(三)在考核过程中,除特别加分项目外,每一项目加分不得超过本项目所在小项基础分的100%;除特别扣分项目外,每一项目扣分最多扣除本项目所在小项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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