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2024-06-17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精选12篇)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一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办法》(第194号政府令)和《海南省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领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情况,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包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力清理、全面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行政主体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运用载体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情况,主要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公开情况。

(七)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八)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考核于每年十月份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平时考核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等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起草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自评情况)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走访、暗访、查看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省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二

一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培训,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编制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选择部分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的单位作为试点, 开展行政执法职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促进行政执法职权运行过程动态公开, 积极探索解决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的问题;制定出台指导重大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通过有关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制度保障;指导各地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研究解决制约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问题, 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载体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的政府网站群建设。研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 进一步整合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 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省直部门在线办事系统作为试点, 开展应用系统后台整合, 梳理业务管理流程, 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逐步建立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网上办事大厅;加强网站互动资源的整合, 充实互动内容, 提升互动功能, 探索建立可行、有效的网民意见分析、处理、反馈机制;开展绩效评估, 加强督促引导, 促进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的科学发展, 不断完善全省政府网站体系, 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建设省政府门户网站无线站 (手机版) , 拓展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服务途径、范围、手段。

四是加强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创建活动经验, 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3.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三

千呼万唤之中,2007年4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终于腼腆亮相。多年来,人们期待这部《条例》承认人民足够的知情权,如果仅仅从条文本身看,它至少部分地实现了人们的期待,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

《条例》共分五章(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三十八条,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很清楚,《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不是一种宪政意义上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而仅及行政信息的公开,这意味着立法部门的议事信息和适用法律部门的司法信息,即各级人大的议事信息和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信息都不在《条例》规定的公开之列,至于其他一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其权力可能远远凌驾于政府之上的那些部门,它们行使权力的信息更是不公开的。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信息公开问题都是在这第二条的基础上进行。

《条例》第二章以列举式详细罗列了行政活动各个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可谓包罗万象,应有尽有。但是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从立法技术上讲,这条规定对于上述信息公开范围会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绝不是字面含义的,而是历史与社会含义的,其重要性及其正负面的表现方式与深度,必然与全面的制度框架相关。几乎在所有实施信息公开的国家,都会有类似的限制性条款,从立法目的来讲,也是完全正当的。但是,人们担心这条规定会不会成为缺乏信息公开传统的各级政府规避法律的王牌借口?

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不是仅仅靠着它的法条文字表面去完成,因此,要解答上述问题,需要对第八条可能产生的影响多角度、多视域地进行。

第八条与《条例》的命运

中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国家,议事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尚未建立应有的地位。因此《条例》的公布这件事情本身足以说明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执政者已经清晰地意识到行政主导的状态应该有所改变。但是,毕竟国家政府生活的多样性和大量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民的知情权不是无边界的,正如政府的权力不能无边界一样。任何一方的权力或者权利超过它们应有的边界,双方应有的均衡就会被打破,导致权力损害权利,或者权利损害了公共利益。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了解《条例》在立法技术上如何保证第八条是可操作的,即保证上述权力与权利的均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权力与权利冲突时的重要解决途径,其中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诉讼是解决此道的最后手段。但是这一条依然不能明确在执行第八条时,信息公开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将如何有效地执行此条规定,并且让申请人心服口服。显然,《条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这个问题,它像中国其他的法律一样,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大词的时候,条文往往是空洞的,因为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规范,或许这就是中国行政法学界孜孜以求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原因之一。同时,这种法律规范的非程序化恰恰是造成权力损害权利,权利无从救济的根本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以了解《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与整部《条例》缺乏程序性整合,这恐怕还需要具体的实施办法来解决,而且如果将来的实施办法对第八条的考虑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关注的话,依然不能解决上述矛盾。

第八条与政府的角色

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效果都不能仅仅从其本身来探讨,而是要深入它的支援背景,深入它的制度环境,新出台的《条例》亦自难例外。如前文所述,《条例》规定法定公开的信息内容限于行政行为的信息,因此,从强行政传统中探寻其实施效果便是第一入手处。从《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各级政府的各级行政机构是信息公开的主导机构。这意味着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权利人,虽然在《条例》的第三章和第四章都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当信息公开权利人遇到障碍时也有一定的救济手段。但除了司法救济之外,其他的救济手段依然是义务人自我约束的方式,这在强行政传统的历史惯性之下,到底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是让人疑虑的。

除了行政性的政府机构之外,以各级人大为主体的议事制度在当前国家事务中的作用力还有待提高,议事机构对行政行为的质询力、监督能力还相当有限,因此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至少在当前状态下十分有限。正是在这一条件下,行政信息的公开效果可能会有所折损也是当前执法的题中之意。

在所有的制约因素中,对行政部门最具约束力的本应是司法。但是由于司法改革处于瓶颈状态,中国司法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司法行政领域的大量问题无法理顺,司法尚受制于许多非法律因素,因此,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具有多大的规制力,本身也很不现实。

另外,前文已经谈到中国各级政府机构之外超政府权力的存在,成为政府行为最大的扭曲原因,在这样的特殊结构中,行政信息公开到底在多大意义上能够有效实施也是一个未知数。

正是政府制度最重要的各个分支领域中,权力的配置、制衡都是极不均衡的,整个制度的协调性都有待提高,因此,行政信息的公开在可预见的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无异议。

有待公民精神突破

《条例》实施的有效性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在目前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下,要达到权力和权利的均衡状态,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公民精神的成长水平。应该说,这十几年来公民精神的成长相当迅速,制度状态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公民精神在成长过程中促成的。因此,《条例》的实施效果与公民对行政信息的渴望以及为此而行动的强度与水平成正比,由于公民精神的成长惯性,在这一点上倒确实不需多加担心。

作为上述情形的表现方式,《条例》的有效实施与大众媒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极为重要。在目前状态下,由于公众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诸多因素,例如,媒体的行政垄断状态使得公民与社会的知情权未能与行政机关在权利及其救济层面上,获得权力与权利的均衡,或者干脆说,只要媒体的行政管制现状不变,公民与社会的知情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类似第八条的其他许多法律条文都会成为媒体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行政信息的公开是一种具有准确性、权威性、滞后性和静态的呈现,而媒体对各类信息的披露则相应地具有即时性、动态性和讨论性,有时还有修正性。因此,人民唯有有权同时获得官方和市场化媒体的信息时,其辨别力和信息的准确力才能提高。任何单向的信息渠道都会使社会陷于蒙蔽之中。源于《条例》的行政信息与市场化媒体信息相互之间,存在一个良性的竞争与互校功能,这种功能使得任何单方的渠道都不具有垄断性地位,于是《条例》第八条的官方解释与民间理解就会在两种信息渠道中交汇,并且逐步获得共识,既能够相互竞争又能够和平共处,这正是保证信息透明、公正、真实的源泉。

结语:前路尚可期待

无论如何,《条例》颁布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至少在防止行政滥权的制度中又增加了一条重要途径,至于许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时间和耐心,需要朝野双方共同的良性合作与努力,万一《条例》第八条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领导手中“玩物”时更得如此。

我们应当相信,前方的道路是可期待的。

4.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四

【发布文号】皖政〔2007〕120号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7-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结合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分工负责,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对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机关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

政府机关应该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指引。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更改的,应及时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效能建设等要求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保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机关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程序中要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程序,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各级政府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并及时发至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免费发放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等信息查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十)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职权流程图。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各地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信息首问负责制度、网上社会评议专栏及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上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听取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汇报。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同级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

(十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举报或发现,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政府机关违反规定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属于行政问责范围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省政府集体讨论做出是否问责决定;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行政监察范围的,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范围的,国家保密管理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公务员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属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范围的,按规定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5.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五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

二、招聘岗位计划

经省政府批准,2014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岗位计划共7415名,其中普通高中1242名、初中1416名、小学4757名(见附件1)。招聘岗位计划等信息于5月 23日起同时在安徽教育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网(http://jszp.ahzsks.cn)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

从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计划中统筹安排78名招聘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4年6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其中涉及“年龄条件”的,如“25周岁以下”为“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或教学)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或教学)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网

(http://jszp.ahzsks.cn,以下简称„考试网‟)”。报名时间为5月29日8:00至6月5日18:00,逾期不再补报。

2.报名需录入的信息。报考人员登录“考试网”进行报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教育经历等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

3.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2)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二)网上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的同时,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照招聘条件逐人进行资格审查,于6月7日12:00前完成。

2.报考人员报名后至6月7日可随时登录“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在6月7日12:00前改报。

(三)报名确认

1.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6月9日18:00前登陆“考试网”通过银行支付平台缴纳笔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进行报名确认。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13〕256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专业测试费用按每人80元收取。

3.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统考笔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14年6月27日至6月30日期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审核确认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4.资格审查并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之比应不低于3:

1、县(市、区)同一岗位招聘人数超过10人的应不低于2: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计划数。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特殊岗位、紧缺专业,须经设区市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考。所报岗位因报

名人数不足被取消的,报考人员可在6月12日8:00至6月13日18:00进行一次改报,逾期不再受理。对于改报的报考人员,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于6月14日18:00前完成资格审查。

(四)统一笔试

2014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统一笔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

1.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为《教育综合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两科,所有考生均需参加。

笔试范围以《2014年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试大纲》(见附件2)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4年6月28日上午 9:00—11:00 《教育综合知识》,下午14:00—16:30 《学科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各设区市(报考广德县、宿松县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市、安庆市考点)

通过资格审查并成功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6月23日8:00至6月27日18:00登录“考试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3.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每科满分为120分,按《教育综合知识》占40%、《学科专业知识》占60%合成笔试成绩。设定合成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或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笔试成绩公布

7月15日报考人员可登录“考试网”,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个人统考笔试成绩。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上述人员于6月27-30日携带相关证书到报考市、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申报加分事宜。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计划”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笔试合成成绩增加2分。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五)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对象为拟入围专业测试人员,该名单于7月21日前由各市、县(市、区)相关网站公布。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复审对象为拟参加专业测试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学段、学科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确定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其中岗位招聘计划数5人及以下的按3:1比例确定,岗位招聘计划数5人以上的按2:1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

考人员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参加专业测试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同时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审验。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发放专业测试通知书。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并列进入)。

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等事宜由各市、县(市、区)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在当地网站提前公告。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属全日制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其中,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属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须提供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

上述人员中,属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4年6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凭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书面证明办理报考资格复审。

(六)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满分为100分,采取上课、说课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仪表举止等。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专业测试有关具体事项由各市、县(市、区)届时另行公告。

专业测试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合成成绩÷1.2×60%+专业测试成绩×4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按照与公布的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次以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笔试中“学科专业知识”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七)体检与考察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按规定要求组织统一体检及考察。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八)公示与聘用

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在教育局、人社局相关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核准,办理报批相关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公示后不再递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高分优先择岗的原则,明确聘用人员具体任教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4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及笔试、专业测试、体检、考察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陆安徽教育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网及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政策咨询电话:0551-62822080(省教育厅师资处)、0551-62663827(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考务咨询电话:0551-63609558(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监督举报电话:0551-62827720(省教育纪工委)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2014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计划岗位信息

2.2014年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试大纲

6.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六

黄山中公教育网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把好教师“入口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为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工作要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上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综合评价,择优聘用。2.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用人需求情况,统筹规划,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核准、公告发布、网络报名、组织统一笔试及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招聘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公开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发布公告和组织面试、考察、体检、报批聘用等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招聘对象

范围从2014年起,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普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补充新任教师原则上均应参加全省统一招聘笔试,各市、县(市、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

良行为记录。3.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4.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中小学空编情况和教师自然减员情况,特别是紧缺学科教师和农村教师缺员情况,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研究制定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的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教师编制数、现在编人数、拟招聘人数、设岗学校名称、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及资格条件。经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市级编制、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公告通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安徽教师招考网门户网站发布;各市、县(市、区)在本地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布本地区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量、招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应聘人员须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得变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市、县(市、区)的一个招聘岗位进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之比,设区市不低于3:

1、县(市、区)不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除特殊岗位、紧缺专业人才经设区市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可予以开考外,将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计划。

(三)组织全省统一笔试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教育局会同人社局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指导下组织实施。笔试科目包括教育综合知识(占40%)和学科专业知识(占60%),教育综合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作为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学段、学科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2:1比例(紧缺学科不低于1.5:1)确定。

(四)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应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同时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审验。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面试通知书。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一次(递补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并列进入)。

(五)面试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由市、县(市、区)负责,面试方案、考官遴选经人社部门核准,具体面试工作由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实施。面试采取上课、说课等方式进行,主

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仪表举止等。面试实施前须按规定将面试实施方案报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备案)。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按百分比合成后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按照与公布的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次以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笔试中“学科专业知识”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下同)。

(六)体检与考察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按规定要求统一组织体检、考察。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中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对体检、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选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七)公示与报批聘用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应聘者考试总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核准,办理报批相关手续。新任教师上岗前,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规、师德师风、教材教法以及履职的基本要求等。

(八)考试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18号)规定,笔试费用按每人每科45元收取,面试费用按每人80元收取。

六、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健全新任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招聘制度,创新招聘模式,积极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要把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与统筹管理教师队伍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用”体制,积极试行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

2.各地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动态合理使用编制,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要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齐课程的需要。.全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细致、严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规范命题、制卷、阅卷等流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招聘考试安全;要严格招聘纪律,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规范操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规定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7.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农村居民,信息消费,信息能力,安徽省

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以计算机技术、通讯及网络技术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从而形成现代社会的新型消费方式———信息消费。信息消费是指在生产、生活中,消费主体以信息为基础而进行的对信息化产品、信息服务、信息化过程的消费行为。狭义的信息消费是以净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的消费,广义的信息消费还包括信息含量相当大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信息消费是对信息服务与信息产品(软硬件)的消费以及消费的信息化。就基本含义而言,凡是为获取信息所进行的消费均属于信息消费的范畴。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主体之间社会性特征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群体在信息消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运用愈加凸显,并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造成了直接影响,形成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和信息分化,导致新的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并且可能引发不同信息主体间社会关系的冲突,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良性运行构成严重的威胁。由于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的71%;加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基础设施等环境条件与城镇有所不同,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状况也有着不同于城镇居民的特点。因此,对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 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现状

1.1 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比重不断提高,信息消费群体也逐渐扩大

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和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升级,逐渐从物质需求转向精神需求。尤其是以信息消费为代表的新型消费成为时尚,更成为当代社会消费的热点之一。手机、电视等信息产品成为近年来最大的消费热点。据抽样调查,2000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月通讯支出仅为4.87元,占消费支出4.42%,而2007年人均月通讯支出增加到21.52元,比2002年增加4.42倍,占消费支出9.38%。2000年底每百户农村居民拥有电视机107.94台,其中彩色电视机为36.4%;而到2007年底每百户农村居民拥有电视机117.03台,其中彩色电视机占82.6%。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电话拥有率从2005年的72.84台,上升到2007年底每百户80.77台,增加11.8%。

1.2 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目前,随着信息消费资料的不断丰富,以及消费领域的拓展,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黑白电视到家庭影院,从专线电话到移动通信,从电报、信件到电子邮件等,这些都促进了信息消费方式的变化。同时,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信息消费的资料,而且带来了消费行为的方便和快捷。人们的消费方式从单一消费方式逐渐转向多元化和个性化。例如网上书店、网上教学、电子邮箱的出现等,都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资源。

1.3 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载体不断升级

如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农村居民消费的载体主要是广播,形式单一,难以有效的为信息消费提供服务。90年代中期,随着电视的普及,农村信息传播载体逐渐被电视所取代。而到了90年代末期,不仅电视的普及率大大提高,固定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也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庭,使得人们的消费方式更加便捷。随着科技的进步,作为高新技术的电脑也开始走进农民的家庭,网络消费这个新生名词也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了解,它作为一项最新的消费方式,正逐步走向千家万户。

2 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消费总体水平较低,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总量持续高增长,2007年农村居民信息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量的比重达19.66%,但与其他省份同类指标值相比,安徽省农村信息消费水平依然很低。据统计,2007年经济发达的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的居民信息消费支出额分别是3 236.23元、3 319.64元、3 325.78元,而安徽省居民信息消费只有541.46元。

2.2 信息消费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

在现实的消费世界里,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消费者不可能全部知道;而消费者的喜好,生产者也无法尽数皆知。这样,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就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在普通物质消费中,供应方处于严格的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处于完全的信息劣势,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着信息消费的公正性。

2.3 信息消费过程中污染严重,低层次信息消费占主导地位

在大量享受信息消费带来的众多好处的同时,信息污染也给人们增添了许多烦恼和麻烦,甚至让消费者无所适从。大量的垃圾邮件妨碍了正常信息的接收,手机有害短信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黄色信息污染了人们的灵魂,虚假信息和无用信息浪费了人们大量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在进行信息消费的人群中,相当一部份人在做一些无聊的、低俗的信息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

3 优化和完善安徽省农村居民信息消费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信息消费立法,加强信息市场的监管力度

在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其他一些省市,信息消费的立法都比较完善,信息市场的监管力度都能得到有力的保证。但是安徽省在这些方面仍有所欠缺。发展信息产业,扩大信息消费,必须依靠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必须加快信息消费立法的步伐,加强对信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安徽省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信息消费涉及的信息产品、技术、电子商务、安全、隐私保护、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防止信息消费市场的垄断行为。且有关部门对非法暴力、恶性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从而营造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促进居民信息消费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安徽省的信息消费与国内、国际信息消费接轨。

3.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而农村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将导致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状况得到改善。要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一方面,要求农村应充分利用毗邻城镇的地理优势,加快建立它们与城镇互动的信息网络,加强两者之间各种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加大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当地基础信息网络的发展,从而切实改善农村与城镇之间信息交流与互动的基础条件,通过城镇信息化的辐射和带动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这样,伴随着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以及农村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能力也不断地得到提升,从而提高了农村居民消息消费水平。

3.3 扩大信息消费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信息素质

信息消费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消费,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它对消费者的信息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安徽省信息消费者的素质相对较低,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网络知识能力较差,这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消费的进步发展。因此,必须提高消费者的素质。信息素质包括2项基本内容:一是信息意识,即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二是信息能力,即人们获取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吸收并创造新信息的能力。信息素质的培养,可以通过政府、教育机构等在农村开办免费的信息知识培训班,对当地居民进行网络知识教育和计算机技术培训,提高他们信息检索、信息辨别及信息利用等能力;帮助他们树立信息消费的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观,从而改变他们的观念,提高知识的认识水平,增强人们信息消费的愿望和能力,充分发挥文化教育作为第一消费力的作用,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居民的信息消费水平。

参考文献

[1]汪国华.江西省居民信息消费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107-108.

[2]吴薇,宋立瑛.对我国居民信息消费问题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5):46-48.

[3]朱焱.我国居民信息消费问题研究[J].财贸研究,2002(3):35-37.

[4]林艳华.信息消费与信息环境[J].理论探讨,2002(8):30-31.

[5]尹世杰.消费力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8.上海:划片信息全公开 篇八

2013年年底,上海市公开发布《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上海市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学生。2014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又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称:按照《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逐步扩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子女居住地登记入学试行范围,明确登记入学基本原则与办法,登记报名的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登记报名学生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则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再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片区学校分布情况,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一所初中可能对应一所小学,也可能对应几所小学;还有“多对多”的情况,即多所初中对应多所小学,互相会有交叉,若片区内公办学校资源丰富,则多对多的情况比较多见。其中,学生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区本块”生,即学生的学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一致,都在本区本块,对于这类学生,征求志愿后,直接进行电脑派位。而非“本区本块”,生在派位前先要做出选择: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入学,还是留在学籍所在地升学。如果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则该学生将参与其户籍所在地所属片区对口初中的派位摇号。

为了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上海市所属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划片信息都已经全面公开。这些信息在各地教育局以及媒体的网站上都能方便查询。

家长反馈

上海家长刘梅在市区购买了一幢房龄将近20年的房子。之所以违心地买下这套老房子,刘梅的理由是:就近入学所逼。不光得买学区房,而且还要提前买。“优质小学+优质中学”最终会成为家长争抢的高地,周边房源也会变得更加抢手。“看看北京学区房,看看南京学区房,上海就是下一个北京,不买,会坑孩子一辈子!”刘梅说。

如果说把购买学区房看做一种盲从的话,也还有一部分家长是冷静的。上海已经较好地实现了均衡教育。上海市教委给出的数据显示,上海家长对本市的教育均衡打出了85%满意度的高分。家长满意度,来源于真正对口入学之后的切身感受。在普陀区洵阳路小学,家长原本半信半疑将孩子送进来,没想到,几年间孩子不仅学会了吹口琴,而且担任班干部,自信、快乐成长,让家长定了心。杨浦区三门中学特别关注落后的“三分之一学生”,闸北实验中学用艺术点燃孩子的自信。近年来,上海教育均衡,从软硬件统一配置拉平,到办好家门口的“新优质学校”——这些学校不挑生源、不以分数排名为教育追求,着眼于探索促进每一个孩子良好成长,充实学校教育内涵。“新优质学校”把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列为中心任务,靠过硬的育人质量,日益赢得社会认可,回应了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望。这些家长选择把孩子放到自己所在的片区,看到也认可了这些学校的进步。

本刊述评

9.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九

经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现将我市20高级中学教师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共计11名。具体岗位见《桐城市年高级中学教师招聘计划》(附件1)。

三、招聘对象

1、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

2、未就业〔含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往届硕士研究生。

四、招聘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4、本科时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须一致,研究生研究方向应与报考专业相关。

5、年龄28周岁以下(1984年6月1日以后出生)。

6、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语文学科须达二级甲等及以上),计算机等级水平达国家二级及以上。

7、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10.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十

2013年安徽省审计厅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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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201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经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确定黄型君、陈波为省经济责任审计局拟遴选人员。现将拟遴选人员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14年1月14日至20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省公务员局、省审计厅反映。

监督联系电话:

省公务员局综合处:0551—62663215 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0551—64678293 附件:省审计厅201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名单.xls

安徽省审计厅 2014年1月14日

11.信息公开提升救援效率 篇十一

在汶川地震五周年祭即将到来之时,4月20日,四川雅安再次发生了7.0级地震,生命财产损伤严重。

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对人类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自然灾难。目前人类对于地震这种自然灾难的预测防范能力还有限,烈度高的地震,通常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类似雅安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一发生,人类只有依靠自身的救援行动减轻损失,救援行动越有效,损害就能降低到越小。有效的救援行动需要依靠信息的指引,才能少走弯路,节约救援时间和资源,在最短时间内抢救生命。在现代社会,有关灾难的信息公开传播,也有助于安抚稳定因恐慌带来的社会不安情绪,同时,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援分工。

唐山大地震时,在电话电报报纸信息无法传递灾难详细信息的情况下,一位司机开着解放牌卡车,狂奔近二百公里,到北京报告,全国的百姓了解灾情更少。

五年前汶川大地震时,传播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灾区许多人在通信信号中断前的第一时间,用手机短信发出了地震的消息。救援开始之后,救援人员和四川本地及全国各地的媒体工作人员,在现场发出了众多有关灾害造成的伤害信息。不过,彼时限于信息传播沟通协调及其他问题,致使许多关系救援的重要信息被忽视被湮没,错失了一些重要的救援时间,令人痛心。

相比五年前,这次雅安地震发生后,有关灾难的真实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迅速传播得无远弗届,全国乃至世界都几乎在第一时间,初步了解到了雅安灾难的严重性,和灾区受灾民众所需要的帮助。这主要仰赖这些年传播技术的进步和微博等非专业大众传播平台的普及。

雅安地震发生后,灾区民众和非灾区民众,纷纷利用现代传播技术,传递灾难情况,分享救援信息,督促道路疏通,匡正不当舆论和行为,极大地弥补了传统媒体时效性的不足,既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救援决策提供了信息,也为专业救援队伍提供了救援指引,为在灾后第一时间更多地抢救安置受灾民众也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与此同时,在极短的时间内,公众通过類似微博等现代技术的传播平台,传递人道精神和关爱,由公众自己独自完成了民间救援的社会动员,这在中国也是第一次。可以说,在这些方面,技术进步居功至伟。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政府相关部门在此次雅安灾难发生后,在灾情公开和投入救援诸多方面,相较五年前的汶川地震初期的表现,也有了不小的进步。无论是在舆论呼吁或批评相关行为后迅速调整相关措施,比如取消高速收费,开放无线网络,还是利用大众传播平台,发布信息和各种诉求,都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赶赴救援现场的救援部队,也开设了相关微博,向社会通报灾情,传递救援现场的诉求,等等,相关信息得到了广泛传播,引导后方支持救援行动。一切都是为了救援。

天灾不能完全防范抗拒,但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在灾难面前尽可能努力挽救生命,在灾难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既是对不幸逝去的生命的告慰,也是自我救赎的努力。

1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 篇十二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状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使公众对政府活动的了解, 它通过政府管理表现形式的公开性, 将国家政治权力的公开、公正、透明、规范行使和公民政治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 即通过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 将“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相结合, 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然而, 由于长期受到“刑不可知, 则威”和“官本位”等封建传统的影响, 许多官员们早已把政府信息看成是权力附属品, 甚至直接就是某种权力, 把“提供政府信息给老百姓”看作了一种“赏赐”, 而并非他们的义务。因此, 一直到本世纪初,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一直举步维艰, 受到了方方面面的阻碍, 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是本世纪初相继发生的一系列突发性事件。从1998年的“特大洪水”到2003年的“非典事件”, 再到2008年的“特大雪灾”, 让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政府上都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开始,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相继出台。2003年1月1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广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2]。2004年2月, 深圳开始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成为全国第一个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市。2004年4月, 广东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宣布开通, 这是中国首个开通的政府现行文件查询网站。2004年5月1日,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施行。2004年9月,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此前后, 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南京、宁波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

更让全国人民瞩目的是, 2004年6月, 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起草完成, 进入了审议阶段。2007年1月17日, 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同年4月24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也是我国信息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 为公民的信息获取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

1. 改变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权力意识”, 实现公民的信息获取权。

政府信息又称为公共信息, 是指政府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 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公开。然而, 政府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 使得80%的社会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3]。由于各种利益因素, 这些信息资源往往被封锁在政府部门内, 广大老百姓很难得到。况且, 我们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 封锁信息、阻碍信息公开甚至已经了成为他们的一种习惯。对他们来说, “信息的垄断意味着权力的垄断, 信息共享常常意味着一些权力的丧失, 随之失去的是权力带来的租金或‘灰色收入’”[4]。这就使得许多政府官员都把政府信息公开看作了一种权力, 把“提供政府信息给老百姓”看作了一种“赏赐”, 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 必须大力改变政府官员们的信息公开“权力意识”, 把为老百姓提供政府信息当成是他们的应尽职责。只有这样, 老百姓才能获得更多的信息, 他们的信息获取权才能够实现。

2. 建立规范化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切实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就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促进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制定本条例。这说明该条例的首要宗旨就是保护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 该条款也因此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法律依据, 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开了一个好头。

为了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 该《条例》在设定具体制度时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 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例如, 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此外, 第15条—28条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但还不完善, 如法规的效力层次不够, 若与《保密法》相冲突时, 其制度则形同虚设。因此, 立法机关应考虑设立更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使得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3.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加强公民信息获取保障权。

要想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及保障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已多次表明, 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保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很难真正施行, 公民的信息获取权也就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保障制度作了一些规定, 如第33条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该条款也为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 以上监督保障机制还不完善, 主要存在“法规层次较低”[6]和“决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两大缺陷。由此,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大措施:第一,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层次, 考虑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这样, 才不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它的上位法《保密法》相冲突时的难堪局面。第二, 引入信息公开听证制度。缺乏公众参与的处罚结果之公信力是不够的。而如果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过程中, 通过实行听证制度, 给信息公开利益相关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既能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又有利于政府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沟通, 确保决定结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公民的信息获取权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社会各界应继续努力, 积极献言献策, 让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只有这样, 政府所拥有的庞大信息资源面向公众的机会才会越来越多, 公民的信息获取权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他们获得的信息也将因此会越来越多, 并会极大改善政府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最终促进社会的信息公平和社会和谐。

摘要: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影响及完善措施均进行了论述, 以期能更好保护公民信息获取权, 改善政府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促进社会的信息公平。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信息获取权

参考文献

[1]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J].中国法学, 2008 (4) .

[2]汪俊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J].中州学刊.2009 (1) .

[3]张新民.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与展望[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08 (6) .

[4]王芳.阳光下的政府[M].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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