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春城权力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2024-07-27

关于李春城权力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1.关于李春城权力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篇一

关于王德才任职期间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才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德才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调查,王德才受贿价值高达1128万、贪污35万,这也是德州市历史上涉案标的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德才利用担任德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德州市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801.31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价值207.77万元房产一套、1.1万元的字画一幅、24.6万元的轿车一辆、7980元的座便器一台,共计收受、索要他人贿赂1035.58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合计人民币1128.47万元。

另外,自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德才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德州某宾馆虚开会议发票、虚增工程维修费,从德州市财政局及市投资总公司转入该宾馆40.994万元,然后在此宾馆报销费用39.25万元,其中因公费用4.12万元,个人费用35.13万元,王德才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二、讨论综述

本小组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

以权谋私完整地说是以公权谋取私利,即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本案中王德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为少数房地产企业和一些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争取不合法利益,同时也为自己从中谋取私利,受贿贪污价值让人触目惊心。

(二)权力腐败的主要内容为寻租和造租

“寻租”是我国目前腐败行为的现实特征之一,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进行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在本案中少数房地产企业和一些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就千方百计寻求权力干预为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王德才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再造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直接投入到市场进行交易,使寻租者和权力所有者双方都各得其所“互惠互利”从而使权力商品化、腐败合法化、不正之风制度化,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权力腐败的主客体趋向法人化和集团化

权力腐败的主客体趋向法人化与集团化这种现象被称为“公贿”现象,它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现象。所谓公贿,就是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在本案中王德才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之便,利用公款这权力腐败双方谋取各自和利益,从而非法得到赃款、赃物并贪污35万元之多,使政府官员的整体形象都受到了损害。

三、思考与启示

司法公正、行政廉明是国富民安的最基本保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各行业的领导人物以及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是国家建设的最重要的栋梁力量,而腐败则是导致栋梁腐朽的最终来源,因而在杜绝腐败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对于广大公务人员以及行业高官来说,树立清正廉明的思想是首要之道,从主观上将为百姓干好事干实事作为自己的最终奋斗目标,同时要严格恪守法律的职业道德规定以及业务规范,避免以权谋私的现象,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广大百姓来说,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是行权的正确方式,不要通过贿赂等途径助长腐败之风,为腐败的发展推波助澜。

最后,对于国家相关部门而言,如何加大腐败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运作的透明度以及保障体系的完善,是目前应当重点考虑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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