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要件

2024-10-15

民间借贷的要件(共10篇)(共10篇)

1.民间借贷的要件 篇一

民间高息借贷的乱象、成因及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 黄东坡

本文为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2010A630066)、2011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126)、2011年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12400450108)阶段性研究成果

部分企业与个人由于信用记录不完整、抵押能力有限,无法进入银行的贷款平台或资本市场,民间借贷以较高的利率向他们提供资金,是对正式银行借贷的拾遗补缺。但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民间借贷发展异常:卖掉实业的民营企业家放贷;坐拥巨额现金的大型国有企业放贷;开发各种“保值产品” 的银行放贷;饱受通胀与负利率煎熬的百姓放贷„„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

(一)民间高息借贷引起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从2009年底起,河南陆续有金邦、诚泰、圣沃等担保公司因民间高息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江苏金融机构员工朱某因民间高息贷款跳楼自杀;山东苏某因躲民间高息贷款杀人;福建安溪许某因民间高息贷款失踪;浙江的温州、绍兴等地多家企业老板因民间高息贷款而“跑路”;内蒙古因民间高息贷款发生银行行长家人被绑架案和亿万富翁自杀案;北京某金融机构员工冯某因违规高息放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出逃13年后被抓获„„

(二)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1、银行原因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银行自身监管不严加上银行职员利益熏心,导致银行职员利用工作身份为民间高息借贷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放贷。更有甚者,有的银行职员竟然直接就任民间高息借贷公司的股东。

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潜规则”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每季度末,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完成“存贷比”指标,下季度初再由对方取出存款。作为交换,银行向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低息贷款,担保公司将其用于高息借贷。

2、部分上市公司为获取利息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自身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贷出去赚取差价。截止到2011年年9月6日,59家上市公司共发布119份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其中高于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且涉嫌放高利贷共35家,放高利贷金额总计93.80亿元。中粮地产以借贷37亿元位居头名,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中粮地产、山东高速、腾达建设、兴蓉投资和广宇集团。

针对通胀严重的现实,国家制定了紧缩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市公司利用其融资的便利 性,将筹集的银行债务资金甚至权益资金,以民间高息借贷的形式提供给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会削弱国家货币与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3、居民为获取利差导致银行资金进入民间高息借贷市场

居民将个人存款从银行取出用于民间高息借贷、或者房产抵押取得贷款后再放贷,甚至从亲朋好友那里借钱放贷。个别居民从银行申请办理大量信用卡,刷卡购物后变现获得资金进行放贷。公务员利用利用银行赋予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从银行透支后投入到民间高息借贷市场套取暴利。

通过上述几种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方式可以看出,这些资金均直接或间接地与银行有关。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高息借贷的成因

(一)民间资本丰厚但缺乏投资渠道

有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民间资金大约有46万亿元,仅温州民间资金就达8000亿元。但是,民间资本一直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虽然2010年上半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出台给民间投资带来了重大机遇,但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依然非常多,不断出现“玻璃门”和“弹簧门”事件。

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国有垄断部门不愿将自身利益转让给民间资本。据统计,在文、教、卫生领域,国有成份的企业约占80%的份额;在金融保险业,国有企业约占70%;在交通领域,国有企业约占66%;在房地产业,约有60%是国有企业。如果民间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就会被打破,这是国有垄断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审批关卡繁杂导致民间资本投资怯场。民间资本投资一个项目所需的审批时间,快则半年多,慢则两三年。据悉,武汉一家企业为一个危房改造扩建项目,花了2年多时间跑了市、区70多个单位,先后盖了800多个章(次)。审批的时间长、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操作过程不透明,这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重要原因。

乱收费导致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降低。目前有7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很严重或较严重,有许多私营企业家用1/3的时间应酬各级管理部门的干预,仅有1/3的时间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有54%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乱收费已挫伤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有6%的私营企业家打算放弃投资。

(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筹集渠道狭窄、筹资难度较大 我国融资市场一直处于双轨制状态,体制外的企业融资成本一直很高,而体制内的企业一直享受基准政策利率的融资成本。国有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明显,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证券市场也主要为国有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证券融资的要求。单靠官方正式金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经济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根植于当地经济的民间借贷,在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且机制灵活,可提供多样化、及时性的产品与服务。因此,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利率虽高,但实际交易成本反而要低。

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大银行“嫌贫爱富”,要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需要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地方性中小银行等草根金融。而我国金融市场除了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存在排斥民营资本的问题外,也存在大、中、小银行结构比例的不合理。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需求,而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没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发展起来,自然就给草根民间金融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四)上市公司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民间高息借贷

以最小成本来获取最大利益是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追求目标。上市公司主业经济效益明显不如“民间高息借贷”时,“民间高息借贷”就成为上市公司最好也可能是最理性的选择。在市场机制已被扭曲的环境中(做实业的收益低于放民间高息借贷得到的利差),为了自身的生存,顺应这种扭曲,或许是市场主体不得不做的选择(如果上市公司的贷款未能在借贷人手中取得高于利息的营业利润,对于借贷人、银行以及放贷的上市公司而言,三方利益会同时受损)。

(五)地方政府的默许与支持

地方民营经济难以从当地财政和金融系统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到民营经济的繁荣,进而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当地政府出于其“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对民间借贷采取默许甚至暗中支持的态度。一般的,当地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依赖度越大,当地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默许程度和支持力度就越大。

(六)中国当前的宏观环境

央行在“稳健货币政策”下,相继12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5次加息,银行因严格控制贷款规模,而造成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在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再加上楼市限购、股市低迷,百姓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高息借贷 市场有极大的利益冲动。民营企业资金极其紧缺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缺乏导致民间高息借贷成为必然。

三、降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筹资难题

1、切实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尽管监管部门早已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办法,并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多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因此,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要督促各类银行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强化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的社会责任。

2、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新36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民营资本由于金融抑制实际很难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这就导致民间高息借贷异常活跃,因此,疏通比单纯地“堵”更有效。同时,产业领域民营化的深化也呼唤着金融领域的民营化。未来应逐步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允许民间资本去筹建一些为小企业、微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向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金融领域,打破国有金融一股独大的局面,既可以补充现有资金市场的缺失,如当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窘境,又可以为国有金融机构引入真正的竞争者,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3、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种类,延长对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期限

小微企业规模小、利润低,要切实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原有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千方百计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二)尽早对民间借贷实行“阳光化”工程

民间借贷并不是偶然的,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现在的民营企业,有“借贷之城”的温州更是如此。建议政府把民间资本由“地下”变成“地上”,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引导其阳光化。“阳光化”包括正规化与合法化。对于部分长期以来口碑优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法律上的正式承认,并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对于不愿意转入正规金融体系的,也应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将其尽可能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法律的必要约束 与保护之下。

(三)完善政府金融监管体制

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比如作为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担保公司,大部分都在从事违规的民间高息借贷业务。而担保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即可成立,银监系统并无管辖权。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只是针对和银行资金担保相关的业务,对担保公司自行的委托贷款并无涉及。鉴于目前形势,应在国家层面成立跨部委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协调机制,并给予地方执行部门“尚方宝剑”。目前,已看到浙江、河南等地出台相关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传递措施。

应对各类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坚决杜绝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同时让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尽量合法。鉴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性和草根性,一方面要增强地方政府在其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避免地方政府对当地民营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与介入。否则,民间借贷在“转入地上”后,就可能会与官方金融逐渐趋同,失去其原有的特点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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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

会计学系办公室

黄东坡

2.民间借贷的要件 篇二

(一) 民间借贷的定义。

目前, 民间借贷亟待深入研究, 关于民间借贷较为权威的界定尚无, 且各方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 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种观点强调, 所谓民间借贷, 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 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 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 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 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 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 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 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 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 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 民间借贷的特点。

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 但通观全局, 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

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 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 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 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 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

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 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 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 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 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 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 相对应的, 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 呈水涨船高之势。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 就算在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 由于其自身的优势, 农村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 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

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 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 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 可临时通知收回, 也可要求展期, 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 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 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 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 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 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 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 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 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 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民间借贷成因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 即民间借贷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谓金融抑制, 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 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 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 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认为,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 “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 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 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 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 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 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 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揭示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这个根源是外生的。

体制上, 我国是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 并且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并且, 落后农业与现代工业的二元性经济结构, 导致了我国农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个社会的闲置资金不但不能流入到农村经济部门, 还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倒流向非农业部门。而国家通过有计划的银行信贷的方式投入到农村的金融资源, 只能起到维持农村经济部门进行一些简单的再生产, 却无法给农村金融带来成长的机会, 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更加滞后, 农业融资的机会有限, 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长期以来, 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 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视农村金融市场为鸡肋, 认为从农村建设银行网点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 因此十年前,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网点, 从农村撤离机构。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服务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现象, 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一块;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 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 中国的个体企业几乎没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 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金融压制”的源头不仅来自央行及银监会;比如, 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 这一渠道事实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 民间借贷商民以极其敏锐的逐利本能, 在江浙一带迅速发展起来。

三、关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 建议进行针对民间商业借贷的经济普查。

不得不承认, 虽然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 但是却是非常市场化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金规模与使用去向受到经济形式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很大影响, 敏感性极高。反之亦然, 这些资金的流动, 无疑会对我国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域辽阔, 人口众多, 经济结构复杂, 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民间资金的使用有很强的地域性与隐蔽性。现在, 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动, 是没有任何具体数字可言的。虽然, 近年来, 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 各方的调研成果不少, 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调查, 例如温州, 并且所得到的数据浮动范围较大, 精确数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 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这一问题, 不通过国家力量是不现实的。因为乡镇企业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占用资金最多, 对实体经济影响最大, 也是有据可寻的资金使用方式, 建议国家尽快展开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

(二) 加快国有银行“回乡”进程。

十年前,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网点。据统计, 截至2007年底, 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 686个, 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 901个乡镇, 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 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 大约1/5或者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 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国有银行的“回乡”进程, 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业网点, 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 随着商业银行在大城市竞争的日益白热化, 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市场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事实上, 就在数年前国有商业银行悄然全线撤退的情况下, 外资银行却逆流而上, 乘虚而入, 昂首挺进中国乡村。颇具战略眼光的外资银行在拼抢城市高端市场的同时, 并不放弃中国农村这个低端市场。几年来,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的利好政策, 包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实惠。这些都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 给农村金融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 以及中间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 农村成为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潜力点和盈利点。

(三) 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

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 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 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 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 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 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 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 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 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 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 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 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 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 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 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 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广纳存款, 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 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 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 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 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对银行信贷影响的研究.经济师, 2008.8.

[2]从民间借贷的繁荣透析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的缺失.西安金融, 2005.11.

[3]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中国国情国力, 2005.11.

[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中国公证, 2006.11.

[5]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值得关注.甘肃金融, 2007.4.

3.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篇三

1、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就意味着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协议达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当书面借贷协议或者是口头协议完成的时候,法律上就产生了债务关系,也就成为我国民事法律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遵守法律的要求和享受法律的保护。

2、借贷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

要衡量是否真正有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借贷关系,除了要考察是否具备借贷证据和相关规范外,更重要的是发生了财物等实际上的转移,只有实际上发生借贷关系才能算借贷事件完成,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借贷是双方的一种合约上的行为,只要明确了借贷数额、借贷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当事人等,并实际上发生了财物等的转移,借贷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4、借贷利息可以是无偿的

对于借贷的利率问题,我国法律上只规定了最高的利率,但未对最低利率进行说明,也就是说法律上允许采用无偿的方式来完成借贷关系。只要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约定的,即使是无偿的借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5、借贷内容必须是个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

这也就是说出借人只能借贷出自己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和所有权的财产,其它共有财产则不属于借贷范畴,出借人也无权进行借贷。

4.民间借贷的议论文 篇四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民间借贷。

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借条 篇五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法帮网律师关于借条的法律意见:

首先,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其次,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还有,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因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因此,债务人要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

6.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 篇六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监管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

□文/杜兴涛

(一) 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 经营活动相当随意, 管理部门监督和约束又缺位, 使得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不受约束。资本的天生逐利性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 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 这对当地的金融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不可避免地侵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 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二) 风险大, 极易引起债务纠纷。

农村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 缺乏制约监督机制, 更无跟踪监控机制, 容易孳生矛盾纠纷。农村借贷的债权人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 往往不考虑偿还能力, 只要能把钱借到手, 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 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 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 农村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目前, 由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措施极其缺乏, 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 给广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 造成大量资金体制外循环, 给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冲击。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措施

(一) 完善相关立法, 将农村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 可以作为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 但是现有的立法缺乏针对性, 法律效力低, 不能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相关法律, 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 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的借贷行为, 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农民在借贷时, 自觉做到有合同、进行公证、设立必要的担保, 将借贷风险降到最低。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 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农村民间借贷的区别, 防止陷入非法融资陷阱。

(三) 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引导个人投资。农村金融产品发展滞后, 个人资金难寻出路是个人资金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的原因。在引导个人消费的同时, 金融政策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推出更多的、更适合大众化的理财品种, 拓宽个人的投资渠道, 避免资金流动的盲目性, 为个人资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时, 要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机构, 鼓励建立小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 鼓励个人投资参股正规小型金融组织, 通过正确引导, 把个人富余资金纳入正规的金融轨道, 使其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四) 农村民间借贷的自我规范

1、规范农村借贷合同的签订环节。

日常生活中, 人们习惯于打欠条、写收据等, 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 不能不慎重对待, 它们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 为防引发事后纠纷, 必须真实地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具体事项, 如借款的欠条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 双方应约定合理利息。很多时候, 农村民间借贷双方可能会处于情面上的考虑不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这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 借贷双方应约定利息, 且应依照相关法律约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2、重视借款合同的担保。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减少借款的风险, 民间借贷要重视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农村借贷中也应通过订立借款合同担保的形式来减少借款风险。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使用保证和抵押。应注意的是, 无论抵押或保证, 都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协议。

3、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农村借贷发生纠纷后, 证据最重要, 法庭审理最重证据, 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后, 借贷双方都要保存好借据, 为将来还款和维权保留证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 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 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 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 超过两年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 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要碍于情面一再拖延催款时间, 从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错过。

4、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

工商、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 要对农村借贷组织的经营范围、方向、利率水平、纳税等情况进行规范, 要明确农村资金运营市场, 使其在国家疏通的渠道内流通。尤其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 如农村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身“储蓄风险小, 借款利率低”的优势, 与民间借贷开展市场竞争。农村金融组织要能贴近民众, 要考虑民众利益, 兼顾自身的利益, 搞活其自身的农村借贷, 促使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J].西南金融, 2009.7.

7.民间借贷合同 篇七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

借款人因其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贷款人提出借款要求,现经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提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的借款给借款人

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_____月(年),自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___分计算(即月利息为_______元),利息每个月结一次,在每个月的_____日付清,以贷款人收据为凭。本金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归还。

第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若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不受借款期限的约束。若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贷款人并有权根据逾期时间以______元/日的标准向贷款人计收违约金。

第三条 贷款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即将借款人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借

款人。

第四条 贷款人不按约定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为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来承担。

第五条 保证人为了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连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

年内履行清借款人的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

住址: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收条

保证人:本人已收到贷款方交来现金___________元整

(小写元整)。此条。住址:

收款人签名:

身份证:

8.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篇八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3、调阅电视监控(2014年8月5日至8日,9月2日至10日),未发现网点人员将业务专用章带出网点情况;日终业务专用章放置于尾箱内,随尾箱入业务库。

4、未发现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情况。

(二)员工谈话和举报

XX支行组织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分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学习,由支行长在学习后对营业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员工收入与支出,有无涉及黄赌毒情况;在谈话中鼓励员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举报,同时保证不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通过谈话,网点营业人员均表示知晓活动方案,未发现他人有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情况,了解对于举报渠道畅通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措施。

三、自查总结

XX支行本次开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活动,对网点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了解。通过自查,网点业务印章管理、保险业务办理和理财业务办理能坚持基本的业务制度,未发现网点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情况。

XX支行

9.民间借贷的问题与出路 篇九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和兴起的必然性分析

(一) 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失。

自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以后, 银行收缩营业网点, 撤销大多数乡镇一级营业部, 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一方面, 大多数群众很难享受到金融服务, 久而久之百姓自然而然会排斥正规金融机构, 有钱宁可选择存在“私人钱庄”, 甚至不存。另一方面, 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差额巨大, 随着贷款权限上收, 各大行减少对乡镇一级地区贷款, 将资金集中于城市, 支持城市发展。这种情况下, 人们为解决资金问题只能借助民间借贷。

(二)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 效率低下。

在很多城镇, 正规金融机构不齐全, 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网点也少。虽然国家目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上市运营, 但这些机构毕竟非常少, 难以和正规金融机构抗衡。这使得国内大多数地方仍是以原四大银行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手遮天, 效率低下, 老百姓很难从中获得想要的金融服务。

(三) 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有偏向, 农户、小企业难获贷款。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后, 盈利性开始成为各大银行竞相追逐的目标。各大银行往往希望把贷款发放到城市和大企业上。从2007年到2012年短短五年内, 县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在激增的情况下各项贷款却呈现锐减之势, 县域信贷投放量远远低于市政府所在地, 贷款市场份额明显偏低, 县域资金流向中等发达城市的现象十分突出, 县域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由此, 乡镇一级居民、企业越发不想把钱存向正规金融机构或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 而是选择民间借贷来解决自己的资金供求问题。民间借贷也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和兴起, 为解决社会资金供求问题出力。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 影响正规借贷市场和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

民间信贷市场是一个大量社会资金脱离国家正规金融体系而形成一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 难以监管且难以约束, 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正规借贷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且民间借贷多发生在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情况下, 所以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正规金融利率, 这种现象会消减国家利用利率杠杠调节市场资金供需关系的效果。

(二) 加大金融风险隐患。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双方互相了解熟悉, 小额贷款不会造成多大危机。但在民间借贷组织膨胀后, 由于民间借贷并不像正规借贷那样严谨、科学, 民间借贷组织方没有科学的审核程序, 容易对贷款用途、去向放松警惕, 使得金融风险加大, 经济纠纷增多。另外, 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量巨大, 利润丰厚, 民间借贷参与者很容易误判形势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或非法资金运作, 一但资金链断裂很容易引起地方性金融危机。

(三) 其它问题。

民间借贷的资金数量及流向, 正规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很少能弄清楚。一方面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效益。另一方面滋生逃税漏税, 营业税所得税款难以征收。而且民间借贷容易滋生犯罪和黑社会组织发展, 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化解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清偿能力。对民间借贷加以监管就是通过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高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性, 防范风险, 保证和维护正常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标, 应当设立一个全新的监管机构单独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该机构可以被称为“民间借贷监管与发展委员会”。

(二) 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建立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一方面, 让“民间借贷监管与发展委员会”参与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工作。另一方面, 国家、地方政府等机构应加强对诸如房地产业这样的高泡沫过热产业的风险监控, 在发展这些过热产业的同时, 应对资金流入进行严格把关。对这些资金池巨大的产业一定要把危机消灭在萌芽阶段, 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行效率, 提高银行资金运行效率解决银行资金供需矛盾并收缩民间借贷空间。另一方面,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往往伴随着各种大型金融机构兼并小型金融机构, 大企业兼并小企业, 如果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 金融体制不够完善, 金融体系不够健全, 不能对抗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经济冲击, 那么短期内盲目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只会造成贫富差距加大。所以现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应围绕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体系健全进行。解决民间信贷问题, 利率市场化是必由之路, 但也只能缓慢推进, 作为一个长期计划来执行。

(四) 建立健全民间征信系统。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征信系统, 但应该将民间借贷里的农户、小企业和其他贷款者的信息进行补充。一方面, 我国缺乏相应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 应建立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另一方面, 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信誉度的判断, 主要是看贷款人的贷款逾期情况, 这是不能真正反映贷款人信用情况的。因为只要贷款人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获取资金偿还正规贷款就可以不断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所以现有信用评级制度对贷款人信誉度的考核只停留在面上。征信行为应该围绕考察贷款人的行业状况和具体资金运作情况和各期账目跟踪检查的进行。

(五) 建立相应的非正规金融机构。

第一, 现有民间借贷组织操作不规范, 容易引起严重的金融风险。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 才能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减少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第二, 设立非正规金融机构能规范民间借贷操作, 通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整顿和业务技能培训使民间借贷行为更加规范严谨, 改善民间借贷错误频发的局面。第三, 建立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弥补现有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失, 加强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 为乡镇、农村、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第四, 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金, 通过合理周转, 减缓并解决现在资金供需失衡、流向失衡的问题,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 加快对民间信贷的法制化建设。

现有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的法律条款非常欠缺, 国家应该加快对民间借贷的法制化建设, 出台相关法律为民间借贷验明正身, 允许民间借贷作为合法行为金融国家正规金融体系, 让为民间借贷服务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合法地位并能得到法律保护。现有法律仅限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是无法满足当今民间借贷发展需要的。鉴于当今民间借贷发展迅猛, 并有扩大势头的情况, 应加快相关法律的出台。只有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发挥民间借贷效用的同时惩处和打击“高利贷”等容易引起社会动乱的行为, 将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手段划清界限, 同时保障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才能真正保证民间借贷的效率, 才能保证民间借贷正常有序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各种金融抑制现象的发生, 我国民间资金市场出现供需两旺的现象, 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以其方便、高效、成本低的特点为社会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也因其资金规模大且难以被监管的特点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只有从宏观上改善对民间借贷的看法, 改革现行监管制度, 从微观上提出更有效合理的对策才能真正解决民间借贷问题, 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找到出路。

关键词:民间信贷,正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 .孟武.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 2012

[2] .董彦岭, 张明.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趋势及对策[J].海南金融, 2012

10.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篇十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2

出借人: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3

编号:_________________安民借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号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王军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__________‰。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提前还款,应据实按月结算利息。)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甲方委托丙方代转本息。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共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4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丁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丁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资金周转。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 20xx 年 月 日之日起到 20xx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天利息为,周利息为,月利息为,按月提前五天结付利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借款及利息。甲方在乙方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提前十天告知乙方,乙方应明确回应还款准备情况。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后,甲方将借据交给乙方。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乙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甲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乙方或丙方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甲方、丁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乙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乙丙方自愿以其所有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甲方,作为乙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名下(担保人夫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

丙方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丙方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也有权依法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甲方按日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3%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丙方因隐瞒担保物存有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第四部分 居间服务费收取标准及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支付丁方居间及贷后管理服务费,居间及贷后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借款金额每月的 %,即每月¥ 元(大写: 元)。

(出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借款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担保人)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居间人)丁方: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5

债权人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6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7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xx 20xx年xx月xx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8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9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0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住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住所:

乙方因 的需要,向甲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甲方借款。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每 天付一次,结息日为每 天后的对应日(相对于借款日)。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每期利息起算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足额归还部分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五、担保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各条款的履行,乙方承诺: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愿意将其所有的位于

抵押给甲方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可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由乙方和丙方一起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

六、若三方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 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1

借款人:(甲)出借人:(乙)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五、借款利率为月息‰(年息%)。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出借人: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2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姓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姓名;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姓名;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201条;《民法典》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民法典》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民法典》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_____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_____借贷人:_____担保人: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3

担 保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借 款 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因,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以下简称“贷款人”)

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

10%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

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4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4保证担保方式: 向甲方提供担保。

1.6 甲方进账方式:出借人甲方按借款人乙方要求于 年 月 日通过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转账人民币 万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中: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 支行。

2.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3.担保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3.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6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7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乙方权利、义务

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4.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4.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违约责任

5.1 甲方应按约定日支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不变。

5.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5.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5.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遭受严重损失的;

5.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4

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不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丙方接通知后,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的总额以每日1‰计收逾期罚息,或者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总额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乙方或者丙方承担完全部偿还责任为止。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6.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人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离婚、失业、死亡、失踪及担保人名下财产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6.3 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7.争议解决

7.1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任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

7.2

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非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乙、丙方除要承担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三方约定按300元/天计算支付;律师费按律师事务所收费开具的票据为依据承担支付。

7.3

若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赔款能力的,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随时收回借款本息并可直接向保证人丙方主张要求其全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还本付息及违约金的偿付责任,也可直接起诉丙方主张上述债权,丙方自愿承担偿付责任无异议;若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

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担保能力的,则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否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收回借款当日止。

7.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相互之间对本合同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5

出借人:,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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