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共10篇)
1.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一
大家都知道,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任何利润的获取,必然伴随着风险。基业长青是每一个企业家的梦想,百年老店却总是凤毛麟角。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的办公室中,挂着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华为企业董事长任正非写过一篇《华为的冬天》,对华为在迅速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做了全面剖析。其中有这样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业离破产只有一步之遥。” 可见,无论企业大小、企业境况如何,成熟的企业管理者总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企业面临的危机。
一、企业存在哪些风险?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预防与控制,从系统的角度,企业风险可以分为:
企业决策风险:指企业决策层在决策判断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与财务指标的判断风险、行业前景与投资进入的判断风险、人力资源配置的判断风险。
企业管理风险:指企业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时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队伍与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营销与市场开发的拓展风险、产品与技术研发的实施风险。
非经营性风险:指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难以抗拒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调整导致的法律风险、国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国际经济环境恶化导致的经营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风险等。
法律的风险
包括直接的法律风险:指法律原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等等。
间接的法律风险:指非法律原因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可见,法律风险的组成很复杂,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各责任部门、各专业人士的预防而减少损失。
二、法律风险的预防:从每个人做起
人,是企业的心脏。各级层面的企业员工,都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都有责任防范它发生。比如,生产工人、质检人员如果放任不合格的产品流向市场,会给企业带来用户投诉、质量赔偿、企业商誉受损等系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员工职务行为有关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
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作为企业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重视对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某个管理体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华为集团董事局设立风险预防与控制委员会,这个举措表明了企业高层对法律风险的意识。
现在,很多企业提倡“以人为本”。法律风险预防,也要以人为本。提倡以人为本、预防法律风险,并不是要束缚员工的手脚,而是要通过风险评判、权衡利弊得失,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风险的控制:要面面俱到
正如前面所言,法律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企业的法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也可能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管理事项带来的。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的控制与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法务部门的职能行为,后者则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不从面面俱到的角度认识它,就只能识冰山之一隅。下面,谈谈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内容。
1、减少企业管理体系的缺陷
企业在管理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务控制环节,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企业损失的减少或追回。
要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重组,并把法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把企业法律费用作出明确、合理的财务预算以便支持法务控制环节的良性运转。
2、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预防意识
实践中,一些管理者会对某件企业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
在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更加以经济法律为中心运转,企业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
3、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体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无法实现管理素质优化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营、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务控制的衔接断裂产生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企业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录用考核与晋升、淘汰制度、员工绩效评价制度、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员工职业培训与跟踪制度,对员工给予完整的关注、测评、督促、回报,对员工的个性、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几个方面予以了解,以便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
4、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
企业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
5、通过法务设计支持企业投资并购事务的运作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存在于: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务流程设计与法务支持、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对投资并购事务的法律纠纷处理。
任何对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忽视,都可能带来并购失败或付出重大代价的后果。企业必须重视投资并购中的法务支持,在决策制度上对投资并购全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作出规定。
6、加强对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减低长期投资的法律风险
股东对子企业的投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子企业经营失败、导致子企业被清算或者其股权被强制转让,而使股东对外长期投资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应加强子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对子企业应当委派合格的、高素质的董事,通过子企业董事会聘用优秀的经理人以及制定、完善符合该子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良性运转,资产增值。这是避免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
7、企业涉外经营行为的实施与法律风险
我国加入WTO以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加入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在经济立法、执法等方面的最基本依据。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更应注意遵循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和国际商务习惯。在经济全球化和WTO框架下,“契约至上”成为了经济主体交往的基本法则。因此,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必须依据国际公约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形成条款齐备、内容缜密的合同文件,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明确来约束合同各方,以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还应当注意:如果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在履约中发生了变化,如修改协议等,应当事先征求法务人员的意见,而不宜直接签署。
企业要从人才储备与国际商务培训、涉外商务程序的制订、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8、企业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
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
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诉讼还是协调的方法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过错大小、风险大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法律纠纷的解决,应当取得专业法律人员的支持,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
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必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预防、控制风险的产生,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
对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面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企业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或许您已经聘请了法律顾问,一份看似无所不包、无所不为的法律顾问协议,总使你感到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单一的,法律顾问往往只是提供被动式服务,有的仅局限在诉讼领域。企业家也只是在有纠纷时才想起顾问,法律顾问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面对可能出现的防不胜防的法律风险,却依然使你感到忐忑不安!
2.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二
关键词:电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策略
合同虽是能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于我们部分供电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不规范, 如因职工法律风险意识的薄弱,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审核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又不能有效地予以解决, 这样长此以往, 又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
一、“寻根究底、追根溯源”———当前电力企业合同中存在问题与风险
(一) 合同文本陈旧, 条款不规范
目前, 许多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合同本身的拟定就经不起考验, 其中就主要的原因就是当初合同条款中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 在《供电营业规则》中一些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 但正是因为如此, 企业本身更是要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及时进行相关条文的修订与更新。[1]更就要是注意条款内容的全面具体规范性与用语的严谨准确性, 用语上不够谨慎, 很容易发生歧义, 这样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时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麻烦。
(二) 供用电双方履约意识薄弱, 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广大农村地区的用户以及许多城镇居民用户尚未签订供用电使用合同, 即使许多已经签订合同者, 由于供用电双方履约意识薄弱, 合同往往已成为花瓶摆设, 结果往往是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价、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比较随意, 不能按合同的要求来切实履行。[2]而特别当在计量、电价、收费方面与客户发现纠纷时, 也不注意利用合同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进行及时协商解决。
二、“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规避电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策
(一) 仔细研究合同文本, 规范相应条款
要想有效地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企业首先要从打合同文本入手。在内容上, 根据合同拟定时的基本条款要求, 在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形成全面具体的文本陈述。语言的使用上简炼准确无歧义[3], 《居民供用电合同》拟定时就不应出现“如有异常, 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 而应改成“如有异常, 用电人应1小时内通知供电方处理”, 这样明确时间概念, 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保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谈判签约人员法律素质培训, 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
为了较好地提升谈判签约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 电力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职工业务素质现状, 形成定期的法律培养体制, 尤其是加强对谈判签约人员法律素质培训, 可选择安排在企业内部安排定期的有关法律知识讲座与培养学习, 并组织相应的业务知识考试, 合格者才能参与相关的谈判签约工作。
同时, 要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合同审核人员, 规定在进行签约前, 必须对台戏合同条款是否全面严密, 用语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严格评价和审查, 未经审核通过不得进行签约。凡事用心, 这样才能有效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 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 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 合同双方注意履行义务, 善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问题出现纠纷时, 双方应该及时进行交涉,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争取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 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4]如纠纷是属于供电方责任的, 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并继续有效地履行合同。如属于客户方违约, 应积极与其进行协商, 督促其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沟通协商无效的情况下, 供电企业可通过法律手段最大限制地换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确保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金秋萍.浅析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J],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09, (01)
[2]许焕升.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J],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8, (06)
[3]梁德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J].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0, (13)
3.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篇三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法律控制
知识经济的发展,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又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形式,其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知识经济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知识经济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行严格的制度风险防范与法律控制。
一、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托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优点与缺陷并存。知识经济的优点不言而喻,其发展的缺陷却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体现在知识经济的产权问题上。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一般的风险不同,其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单位的知识产权的弱化与边缘化。由于东西方的文化存在巨大的差异,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是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服务的,而發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制定与保护实施则是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的。二者在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的问题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受到限制,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严重的文化土壤,在借鉴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由于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其次,知识产权技术的制度化风险。当今社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和科技的竞争,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知识经济在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技术性的知识产权问题。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这在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是必要的,但由于信息技术自身的独特性使得信息技术的保护与泄露存在相通性。在对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技术独占性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最后,知识产权运作的制度化风险。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保护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而制定的一种新兴的保护制度,随着经济发展范围的扩大,这种保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较大程度的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在运作的过程中,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第一个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与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失衡的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对经济的主导性,知识产权制度在运作的过程中明显地偏向于发达国家,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第二个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市场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与其它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控制措施
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的保护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依托。
具体来说,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控制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国际社会通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私法和公法,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的私法和在国际社会使用的公法。在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明确我国宪法的根本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我国宪法的高度,上升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高度,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我国范围内的运作,更有利于国家相关的法律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维护。
第二,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与合法性。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和合法性是我国知识产权体系构筑的主要目的。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通常情况下,我国使用的笼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满足不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知识产权具体法律条例的细化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
第三,为知识产权的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弥补和完善;首先,完善知识产权的诉讼证据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私法的运用中,对涉及到侵权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常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使用的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程序。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应对举证的期限加以限定,对不符合举证程序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处理。这不仅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尊重;最后,对知识产权举证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知识产权问题在举证的过程中,受收集证据的困难性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的影响,举证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对举证环节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是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合法更合理的关键。
三、结束语
本文是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风险和法律控制的研究,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对此作出了介绍,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风险的介绍,总的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决策制化、技术制度化和运作制度化的风险,这三个方面的风险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造成了严重的不便。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控制措施的研究,文章亦从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介绍,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国际社会通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与合法性;为知识产权的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等,希望文中的观点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运行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段新.浅谈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完善[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2).
[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12,04.
4.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四
作者:联拓律师事务所
杨璐 基本案情:
A和B系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王某自2001年入职于A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因集团公司业务调整,将王某所在项目组整体并入B公司。王某在经与A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拒绝被调动至B公司,遂被A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审理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A公司称王某系从该公司转出至B公司而并非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主体单方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又因A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依据,因此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件解析:
一、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
(一)“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概念的区别
在解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这两个概念,只要能够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被劳动法律统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其中,“企业”作为大多数用人单位,其性质是民法及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法人”这个概念在民法上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具有三个重要属性,即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以自己名义及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投资人作为股东把自己投资财产投放并转移给企业法人,对外并不承担责任。
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因此可作为投资人投资成立新的公司,投资人即为母公司,被投资成立的公司则为子公司。通常所讲的集团公司即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对其有实际控制权,但并不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母子公司”顾名思义分别为独立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者之间责任并不连带。因此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涉及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的变更。
而与母子公司相对应的概念则为总分公司,总公司是指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其无自己章程,无独立名称、无健全组织机构、无独立财产,虽依《民诉意见》规定具有诉讼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全部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与分公司实为一个企业法人,总公司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则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不具备独立地位,也不具有法人资格。若在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人员调动,则仅涉及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涉及用工主体变更。
(二)“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与“公司内部人员调动”的区别
鉴于上述“母子公司”的特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虽然可能涉及员工工作岗位或的工作地点的变化,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发生了变更,这种人员调动涉及了调出公司、劳动者、调入公司三个主体。
而公司内部人员调动主要是指在同一公司内各部门之间进行人员调动,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岗”,这种人员调动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变更,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要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对该变更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赋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变更,也就意味着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必须由原用人单位相应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否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是集团公司之间人员调动与公司内“调岗”的最大区别,公司内“调岗”仅是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并不涉及其它权利义务约定;而集团下各子公司人员调动则意味着原劳动关系的解除和新劳动关系的建立。
(三)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
如前所述,集团公司下的母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都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各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鉴于“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不能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则,如有人员调动,则涉及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的变更,需要调出公司、劳动者、调入公司三方参与,因此要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操作,即员工需要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与被调入的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但若为总分公司之间人员调动的情形,则因为在同一公司内部的人员变动,仅涉及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变更,无须改签劳动合同,仅需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即可,并不涉及第三方参与。
如果实为集团公司之间人员调动但被错误认为是同一公司内部调动,未完善相应人事手续,则调出公司面临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调入公司面临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调出公司HR如本案情形一样强硬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也面临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因此,在发生人员调动时,企业HR需要辨明公司性质,明确区分母子公司及总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属性,采取相对应的处理措施,完善相应手续,以规避法律风险。
二、被调动员工工龄如何计算?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因涉及两个企业法人,因此面临着“被调动员工的工龄是否连续”、“调出单位是否应按被调动员工在调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及因过错被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同企业法人之间人员调动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操作,则在调出公司与被调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环节时,即面临着劳动者工龄中断,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果调出公司希望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调入公司也愿意全部承接被调入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有一种变通的方法,即调出公司、劳动者及调入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该协议可就三方劳动关系的承接、劳动者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形式可以替代“劳动者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二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变更劳动合同中用人主体的目的。
三方在《劳动关系签转协议》中,可约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调出公司变更为调出公司,其工龄从调出公司顺延至调入公司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等权利义务。这种情形下调出公司就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由调入公司承继劳动者在调出公司的工龄。这种签订《劳动关系签转协议》的方式不仅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并且简化了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相应手续,减少了企业HR工作量。如果在不同企业之间人员调动时,调入公司与劳动者关于权利义务有重大变更和其它约定,就适用于“与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处理方式,调入公司可借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契机,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如果约定连续计算工龄,则调出公司就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流程是什么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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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流程是什么
经常我们在生活中看到相关理财投资广告时就会看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的话语,投资就有风险,有些风险要靠预测规避、有些风险要靠控制规避,尤其是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收益更高,所以风险更大,需要严谨的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流程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流程
一、获得项目流
1.寻找项目贯穿于PE 运行的每一天
2.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
3.项目很多,但好项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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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不同的投资人掌握的项目资源也不相同
5.要扩展与各公司高层的联系和社会人际网络以增加项目来源
6.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7.多参加行业性会议或接触行业协会也会增加项目来源
二、初步联系
1.直接与目标企业高层联系,表达投资兴趣
2.但往往是通过中间人介绍
三、初步评估
1.大量的项目会在初步评估环节中被否决
2.否决一个项目要比认可一个项目容易得多
3.在此环节,要考虑目标公司的行业、团队、竞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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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状况,形成初步意见,以便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初步商谈
4.在此环节,也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
争对手进行沟通
5.尽量多参考关于目标公司的研究报告
6.从而发现目标企业的行业趋势、业务增长点、项目主要 亮点
三、尽职调查
1.进行尽职调查的前提是该项目在初步评估阶段得到了肯定意见
2.认真检查和分析公司的历史业绩
3.仔细对照公司的预算和实际经营效果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公司的财务数据,检查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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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5.决定该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是项目的管理团队
6.因此,投资者需要与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多次会谈以了解他们的经验、运营理念和发展计划
7.也可以考虑从外部获得管理团队的相关信息,甚至可以雇佣私家侦探
五、设计投资方案
设计投资方案:估值定价、资本结构、融资安排、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其他公司治理问题、如何获得收益、如何退出
六、撰写投资备忘录
1.在完成评估和设计方案之后,可将前期的工作成果总结为投资备忘录
2.描述目标企业主要业务、管理和财务业绩、交易的结构、退出策略、预期回报和投资风险、敏感性分析
3.这份材料主要用于向PE 内部的投资决策机构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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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4.如果决策机构认可了该项目,则可以向目标企业发出投资意向书,并准备就具体细节再次展开谈判
七、谈判投资协议条款
1.谈判内容:投资意向书中提出的估值、投资额度、控制权、交易结构
2.谈判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
3.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又要有所取舍,比如在估值上让步
七、最终批准和完成交易
1.谈判的最终结果会提交给PE 的内部决策机构,如果获得批准,则进入交易完成阶段
2.还有一些工作要做,例如目标企业股东的批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九、交易后管理
1.交易完成之日,项目的投入过程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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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还有更富挑战性的交易后管理
3.PE 机构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还要介入被投资企业的有关经营和决策
4.虽然大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所以如果你想更好的投资就一定要学会如何规避风险,或者说把风险降到最低,这样才能保证投资的效益性,通过阅读以上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流程,相信大家对风险控制有一定得了解,在控制风险时我们一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这样才能跟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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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冒名贷款法律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篇六
为控制和化解全省农信社冒名贷款的信贷法律风险,确保冒名贷款按期足额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本意见旨在针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指导承贷社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控制、降低和化解其信贷风险。
2、本意见将冒名贷款按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实际用款人虚构名义借款人名字(名称)、编制虚假借贷资料,在农信社办理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二类: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名义借款人有关证件,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
第三类: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后,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四类: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申请贷款供实际用款人使用,实际用款人承认债务,农信社知情或应当知情的。
以上冒名贷款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承贷社应根据各类冒名贷款的风险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逐户逐笔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4、本意见仅对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化解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承贷社在业务实践中可根据业务实际的需要灵活采用,必须时可请律师参与指导。
二、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化解措施
5、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应努力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化解贷款风险。
6、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有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冒名贷款,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时,承贷社可直接行使抵(质)押权化解借款风险;
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者虽有有效抵质押担保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的,应通过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落实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对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形,承贷社应以实际用款人为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落实原冒名借款债务。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虚构的,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真实的,应要求债务人办理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
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时,应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制的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主债权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的债权。
8、对以上第三类情形,若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实际用款人拒绝出具的,承贷社应以“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若名义借款人自己未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应要求名义借款人出具认可该笔借款的书面承诺,以补正借款合同的效力,同时还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9、对以上第四类情形,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10、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承贷社依法诉讼清收的,应按协议的内容确定诉讼请求事项,有担保的,应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行使担保权的诉讼请求。
11、承贷社应掌握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涉嫌犯罪的冒名贷款责任人,通过责令限期还款、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印章等手段诈骗贷款人贷款,且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隐瞒或夸大其资信状况、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权属证书或项目合同等虚假陈述方式套取贷款,造成贷款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其他事项
12、冒名贷款的风险化解措施原则上由原贷款责任人负责实施,也可由县级联社安排专人进行,但原贷款责任人不变。
13、冒名贷款办理风险化解措施后,承贷社要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实际用款人出具的连带还款承诺书其其他相关资料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7.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七
建筑施工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是指为达到承包工程项目目标,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织机构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 对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策划 (规划、计划) 、组织、控制、协调的总称。
那么项目管理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对内, 是指项目承包企业根据其自身既定的规章和规程, 组织相应的机构和施工队伍, 委派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 对承包项目的施工管理履行其职责;对外, 则是以其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队伍, 代表建筑施工承包企业, 履行与合同相对方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经营活动。在这里, 笔者仅从工程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角度谈谈一些粗浅认识。
1 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 法律通常是指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 在一定范围内也属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而我们通常签订一些合同, 如果不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行为依据。同时, 当发生合同诉讼纠纷时, 也是法院处理纠纷适用法律中第一顺序的依据。因此, 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运用合同约定维护企业权益、防范项目经营管理中的风险, 以期实现合同自身的目的。
2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随着我们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目前中标承建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 企业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已显现出严重的不足, 工程项目管理由生产经营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 其间工程分包不可避免。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要按双方过错责任确定和承担。因此, 禁止将工程违规分包给“包工头”, 应选择有相应资格和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进行规范的工程和劳务分包是形势所迫。同时, 建立起一定数量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信息库, 公平、平等地对待分包商和劳务组织, 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 促进承包项目的正常履约的保障。
(2) 加强对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分析、评价和确定工作。通过对各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经营状况的资料收集和分析, 掌握分包商履行合同等资信情况。在进行合同评审时, 不能仅从书面资料方面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主体资格报审资料是否齐全和合格进行评价, 防止虚假信息影响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资信能力的判断。
(3) 分包合同签订和评审中的不严谨。在执行合同评审程序时, 一般报送评审的合同资料中缺少对方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清单等资料, 基本上局限于对合同文本条款的评价, 致使合同评审时难以对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等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地分析和评价。
同时, 合同文本也存在合同措辞不够严谨的问题。合同条款是根据双方共同平等协商后确定的, 一旦合法生效后就是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一般合同文本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一是合同条款体现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和明显的不公平, 如要求分包单位 (外包劳务) “乙方必须无条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等强加性措辞。从该表述方式上明显体现出合同条款的公平和效力问题。如将该类词句中“必须”、“不得”等词去除, 则起码在形式上体现的是乙方的自愿意思。二是从有些合同条款的表述形式来看, 表面上体现的是有很多权利, 但究其实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而实践中又往往忽视义务的履行, 或者在实际操作中并未留下有效的履行依据,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也难以追究不正确履约的责任。
另外, 对合同的评审意见是否得当或采纳与否缺乏反馈和交流问题。一般来说, 评审意见并不能保证能够满足合同的特殊情况和对方的不同要求。但即使评审意见并不一定得当, 或者不能满足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被评审合同单位也应将其不同的意见进行反馈。其目的一是通过大家的共同智慧, 满足不同单位的不同需要;二是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文件规定出台时并不一定能够充分满足现在和将来的不同需要, 这也需要各单位的改进意见。总之, 合同评审的宗旨和目的不是为了谁管住谁, 而是为了通过共同智慧避免合同风险。
3 工程施工和分包中的合同履约问题
合同履约问题是工程施工和分包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公司一切对外经营活动, 无一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体现, 无一不是围绕合同的约定和目的开展活动。通过我们对过去一些项目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工期要求控制中, 因业主方的原因影响工期对施工方的经营成本影响很大。事后索赔证据的取得又难以把握, 加之考虑多方因素, 实现施工方索赔期望值一般较低。而目前分包商的合同索赔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这类权利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又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
(2) 与分包商和劳务组织合同的履行中, 各单位对防止超前、超量和超价结算及对支付的控制意识已普遍较强。但在对工程量签证和审核时, 并不能反映大家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同时, 在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结算款的支付方面, 特别是对不合格劳务组织 (一般指“包工头”) 的使用和劳务工程款支付问题, 属于目前国家政策和法律严管范围。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个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我们作为总承包企业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在该领域涉及到各部门工作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及行业规范众多, 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政策法规出台和修改, 可以说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与我们施工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比如《安全生产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后发生安全事故、人身损害的, 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又如针对全国上下都比较关注的农民工问题, 建设部、劳动部的规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都加重了施工单位的义务。如不重视、不有意识地采取规避和防范措施, 等问题发生后也很难找到有效的补救措施。
8.众筹融资风险的法律控制 篇八
关键词:众筹融资;法律风险;控制
一、众筹融资概述
(一)众筹融资的含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功能在于实现资金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资金双向流动,融资方式灵活多样。因此,众筹融资作为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近年来被我国广泛接受。众筹的运行主要存在与三方主体之间,分别为有资金需要的融资者、互联网融资平台和广泛的投资者。其本质是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中介将传统经济链条中的资产端和资金端连接起来。这样满足了多种多樣的融资需求与投资需求,实现资本通融。
(二)众筹融资的特点
方便快捷。现代经济社会越来越讲究的就是效率,时间成本的节约对于很多融资方式来讲都是难以突破的障碍。相比较其他融资方式,众筹融资的快捷的本质源于来自于直接,通过融资平台来联系融资方式和投资方,这种投资融资双方无缝对接的模式不仅加快了融资速度,更满足了投资者与融资者直接交流,便于更深入地关于项目进行沟通[1]。
大量小额。众筹融资是基于大量消费者的小额支持,以完成一个大额的融资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和被违约成本都相对较低。众筹融资项目在众筹网站平台里数量多、更新快,有大量的信息基础和广泛的投资群体。众筹融资模式将没有很的大资金能力,但却对一些创新模式有兴趣的普通的小投资者纳入范畴,在扩大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可流通的资本总额,由此激发了资本市场的活力。这种大量小额的资本结构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反资本垄断的方式。
二、众筹融资的风险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我国目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项罪名,一项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另一项是集资诈骗罪。而众筹融资在模式上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容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法律希望禁止的是未经批准随意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其危害性主要在于信誉没有保障,缺少监督且影响范围极广,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威胁。众筹融资与其相比在于信息的公开,这涉及到投资者对于自己所投项目的熟知程度,监督或直接参与到项目运作经营当中。
我国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显然,股权众筹更多的是具有“证券”形态,所以应该由《证券法》对其明确规定从而避开非法集资。但是股权众筹特点之一便是小额大量,人数上很容易超过两百人,如果每位筹资者都被纳入公开发行的范畴向证监会报批,这不仅违背了众筹融资促进初创企业发展的初衷,而且在实践上也是资源的浪费。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关于投资者范围及准入门槛、项目方式、宣传方式、融资额度、信息披露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和制度设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留有一定的豁免可能性空间。但是仍然对众筹融资的限制和约束很大程度上都背离了众筹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参与主体的风险
投资方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为其作为首先将自己的金钱转移占有,后期获得利益,从时间上来讲属于先履行的位置。可能导致缺乏后期敦促融资人履行回报义务的砝码,无法形成完整的制衡形式。其次是因为信息上的不对等。投资人掌握的相关信息主要来自于融资者和第三方平台,在信息掌握上并不具有主动性。
融资方看似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信息和资金的直接支配。但是,仍存在风险。首先,准入门槛设立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融资者的融资机会,而门槛由谁来设立,如何设立却没有明确的规范。其次,融资方在吸引众筹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事件在现代案例中早已不新鲜。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以及过于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
众筹融资平台虽然仅仅是众筹融资中的中介组织,但是却对众筹融资的成功与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主要的是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经营风险。未取得相关法定从业资格的众筹网站在经营过程中普遍面临着非常大的合规性风险。众筹网站为股权众筹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2]
三、众筹融资风险的法律控制
(一)建立事前预防机制
第一,建立准入门槛。首先是对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众筹融资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但是并没有改变投资风险。而门槛限制主要包括收入上的要求,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认购金额上的要求。其次可对众筹平台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可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备案制或许可制,使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从事众筹业务。[3]如所以国家应当对其注入行政管理手段,来保障众筹平台的优质。另外也需要对于众筹发起人的资质作出规定。[4]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信息失灵可能导致各方在判断力和谈判力上的不对等,不利于商事交往,需要法律的倾斜性规定来维持各方信息的平衡。其一是强制性增加信息优势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对其掌握的信息隐瞒或者公布虚假信息以此诱导对方认识错误,所以需要介入强制手段增加其信息披露的义务,审核真实性。强化对隐瞒和欺诈者的查处力度,增加其失信成本。其二是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支持。我国需要优化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征信等金融基础服务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充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征信系统模块,建立完善的“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以此来平衡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地位。
(二)完善过程监管机制
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对融资平台的动态测评体系,及时掌握监督了解各众筹平台的运行经营现状,监督其各个环节的行为;及时取缔非法的众筹融资平台,避免其造成业内的混乱。并且敦促各个参与主体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避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监督空白,给想要通过欺诈等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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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主体对于平台的自上而下的测评并无法完全达到掌握所有信息,检测出所有风险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融资平台自下而上地回报其运行状况和市场现状信息,供监督机构分析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需要报告的项目和具体层级分配,使得监管部门掌握这些信息之后加以分析整合,可以对整个经济形势的了解掌握以及进一步进行宏观调控,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问题、减少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虽然在此希望尽可能罗列众筹融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其风险不能穷尽,也不能实现完全的规避。所以事后救济十分必要,也只有救济机制的完善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增加稳定性和合法权利保障力度。
第一,拓宽救济途径。鉴于当前法律实践中,法院每年需要处理的案件众多,审理过程耗时较长,并且投资者利益损失的认定、举证、计算与追偿都比较困难,小额投资的公众可能会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而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更高效、更专业的解决股权众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可以采用多种救济方式相辅相成的做法。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我国的司法实踐中越来越被重视,其主要的特点在于降低利益受损害一方的维权成本,用于争议双方进行诉讼之前的调解,若调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节约成本。[]
第二,完善追责制度。首先,需要设置公平合理的举证原则。信息不对等不仅造成交易过程中地位的不平等,在举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完全对等的地位。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应该将其归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之中,以此加强对信息劣势方的保护。其次增加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我国目前并未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并且很多情况下失信惩戒力度小,失信成本低,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就不注重自己信用的维护,因此也很难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所以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从每个人开始。加大惩戒力度才能减少各种欺诈、隐瞒的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胡本岳.论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15):92-93.
[2]曾攀.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控[J].西南金融,2015,(03):49-51.
[3]雷华顺.众筹融资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开放导报,2015,(02):49-52.
[4]闫玺臣.浅析众筹融资及其法律风险[J].法制博览,2015,(24):231.
9.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九
所谓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越大, 也就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越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财政风险并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 而是整个国家及政府的风险。但与单位和个人相比较, 财政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 可以强制地扩大收入来源, 如发行货币、扩征税收等等, 而一般单位和个人却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当这种“强制性”超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 财政风险才会显现出来, 并进而变为现实的财政危机。正是财政风险的隐蔽性, 致使财政风险不是动态地化解, 而往往是不断地累积。一旦达到某到临界点, 财政风险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 突发为财政危机, 并由此演化为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 引起社会动荡。在中外历史上, 因财政问题而导致政权垮台的例子并不鲜见。历史上孙科政府的垮台, 直接导火索就是由于政府债信的破产而导致的。再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 最终都是因财政丧失了支付能力所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财政, 就意味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财权分割、财力分散的情况下, 财政承担风险的能力便会弱化, 稍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都可能导致财政全面崩溃。而财政一旦出现危机, 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专家指出,财政监督是规避财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形势下,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有关财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是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监督,是保障财政收支安全有序运行,使财政职能、职责得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因此,财政监督既包括对有关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和对国库收纳、划分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规情况的监督,等等。
在现阶段,建立、健全法制,特别是财政监督法规,并认真遵照执行是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治本之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率、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包含着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财政监督执法已有了一定条件。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所以总体上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完整,连贯性不强。现有的财政立法中虽然包含了财政领域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有一些方面没有涉及。财政监督存在执法空白,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也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作法既不科学,又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二是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菊科,《强化财政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上海财税》,2002年11期。
3.许正中,《克服财政困难防范财政风险的思路与对策》,《财贸经济》,1997年10期。
4.余祖新等,《财政领域呼唤财政监督法》,《当代经济》,2000年第7期。
10.法律风险控制与流程 篇十
摘要:关注建设项目的流程审计,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进行的监督。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进行科学决策,减少投资损失,提高投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基本建设程序应遵循的各个环节及各环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展开剖析。使审计人员从直观简单入手,了解项目审计的概况。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环节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在此环节的审计工作,重点或关键控制点应该放在各项批准工作的程序执行和批准单位权限使用方面。项目批准环节 1.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和行业内部相关的法律、政策及长远规划、项目建议书、方案确定和项目研究的基础资料(如技术、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地理、气象、地质、经济和社会的基础资料、必要的实验数据和资料、必须的地图资料等)。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主要大体可分为三方面,包括市场研究、技术研究和经济研究。建设项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项目背景及研究依据等)、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资源状况、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预计效率等。
1.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计关注风险点及审计要点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如果属可行,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即进入项目设计阶段。这里,对可研报告的批复实际就等于做出了项目决策。
对可研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项目建议书、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是够具备相应的资质、研究人员的构成是否满足需要等;二是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可研报告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项目建议书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项目审批机关投资决策及编制审计任务书的要求,是否明确回答项目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以及确定的设计方案和估算的投资、成本和利润达到合理的精确度。
对可研的评估主要包括四核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的必要性(市场、资源和技术);二是建设条件(原材料、燃料等供应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建设地址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环境保护的解决方案;相应的地质水文资料是否清楚);三是经济评估(建设投资估算、成本估算、销售收入和税金估算、利润预测、投资回收期估算以及投资方案的比选等);四是技术评估(工艺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引进设备是否符合国情;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等)。1.3 初步设计阶段的审计 1.3.1 项目初步设计
在我国,一般大中型项目采取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编制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确定工程总造价、制定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机电设备目录和工程概算书等几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及指导思想;建筑规模和资源配置;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外部协作条件;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建设顺序和期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工程总概算。
1.3.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计关注风险点及审计要点
初步设计文件按照规定补习报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动,凡修改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对初设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初步设计及相应的设计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采用的定额、价格、指标、费用标准等)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概算投资是否完整地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对设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审查;二是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规模标准与国际国内同类工程比较是否合理;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和主要设备的选型是否经济适用;建筑设计是否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并合理节约等。2 项目前期准备环节
该环节主要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招投标审查的重点和关键控制点是招投标执行程序、队伍的资质、招投标合法性。
合同签订方面审查的重点或关键控制点是合同标的、价款及结算方式、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主要权利方面与招投标结果一致性,与《合同法》、《价格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一致性。3 项目施工建设环节
该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环境保护等审查重点。各重点部分的关键控制点如下:(1)工程建设工期:计划工期的落实程度;保证计划工期实施的措施、手段、方法、可行性、合理性及投资支出的效益型。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可行性、经济型、合理性;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质量监督检查落实程度。
(3)工程投资:按投资构成划分为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各项投资的关键控制点由于投资支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反映的主要形式是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查的关键控制点是工程项目与批准投资范围、标准、规模的一致性,工程量计算的正确性,取费标准执行的合理性,定额使用的正确性及合规性;合同结算原则、方式、方法的落实程度,成本列支额与结算额的一致性。
设备投资审查环节为身背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单、购货发票、成本列支总额。关键控制点是采购设备与批准投资范围、标准、规模的一致性,合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实际到货的一致性,购货发票与成本列支的一致性。
其他投资,主要包括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等为完成工程建设补习发生的各项其他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审查的关键控制点,一是各项支出与建设项目的相关性。二是各项支出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的合规、合法性。费用支出合同、协议合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中的标准、结算方式、合同标的、执行义务方面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合同、协议中的费用计算与国家规定一致性。三是支出费用在成本中的列支金额与相关合同、协议中实际应支出金额的一致性。
(4)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合法性;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环境保护与工程实施的同步性。项目竣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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