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2024-08-16

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10篇)

1.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一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者: 年级、专业: 学

号: 班

级: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论文写作承诺书

作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严格按照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毕业论文写作,保证做到:

1.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全过程指导,对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写作内容、写作格式及印制要求等相关信息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严格按规范和程序操作。

2.写作过程真实,每一个环节都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请人代笔。3.对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必要利用时,清楚注明出处或来历,不抄袭或剽窃。

如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践行自己的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前 言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关于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尚无系统、完善的法律以为公民维护医疗就诊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过度医疗的一般涵义进行基本阐述,以分析过度医疗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患者与医生权利、卫生资源、医学学科发展所造成的危害为研究基础,对我国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立法与司法规制、非诉讼规制、医疗管理体制、其它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

目 录

一、过度医疗一般涵义..........................................5

(一)过度医疗的定义与分类...................................5 1.过度医疗的定义..........................................5 2.过度医疗的分类..........................................6

(二)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7 1.加害行为................................................7 2.损害事实................................................8 3.因果关系................................................8 4.过错....................................................9

二、过度医疗的成因及危害.......................................10

(一)过度医疗的成因..........................................10 1.立法与司法因素.........................................10 2.行政管理因素...........................................12 3.其它因素...............................................13

(二)过度医疗的危害........................................13 1.对患者权利与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13 2.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14 3.不利于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15

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16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规制......................16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非诉讼规制..............................17

(三)医疗管理体制的完善....................................18

(四)其它方面...........................................19 参考文献.......................................................21

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成绩是有目共睹: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一批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被控制或消灭,公共卫生服务和保障能力得到提供。成绩的取得令我们欣喜,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不足——过度医疗,近些年来它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甚至是一个困扰全世界的社会问题。

一、过度医疗一般涵义

(一)过度医疗的定义与分类 1.过度医疗的定义

过度医疗,顾名思义应属于医疗的范畴,它是一种超过了一定限度、范围的医疗,但到目前为止,过度医疗仍无一个被大众共同认可的定义。在这里我们引用马亦龙教授曾在名为《综合治理公立医院的过度医疗》的提案中一段话诠释过度医疗: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患者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它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被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不仅定义不明确,在现实中它同保护性医疗、防御性医疗行为也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的复杂性,每个患者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疾病也会有不同临床表现,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时期其治疗方法也会不同。譬如说感冒,如果做CT就是过度医疗,若做常规的血标本检查就不一定是。有时很多相似的临床表现,医生必需依靠检查结果进行鉴别诊断,需要采取全面、有效的检查,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

余的,则完全由医生根据自己的诊疗水平与临床经验而定。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2.过度医疗的分类

一是过度用药。目前,过度用药在临床治疗中是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抗生素的滥用。据WHO调查暗显示住院患者使用抗生素的比例约占30%;而我国的统计数据是近70%的住院患者使用抗生素,并且大多是二、三种抗生素联合使用。临床医师通常凭治疗经验选择抗生素,缺乏病原学诊断。无指征或指征不明显、预防性、大剂量、长时间使用为其特点,宁新勿旧、宁联合勿单一的用药方法已逐渐成为其用药准则。我们把这种不符合临床用药原则、超出患者实际病情需要的用药方式称为过度用药。

二是过度检查。在疾病的诊治中需依靠医生的“望、闻、问、切”进行体格检查,同时还要借助医疗设备辅助检查,旨为明确患者的病因以便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学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医疗设备得到大量更新,先进的设备、检查项目层出不穷,有效提高了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批高档检查设备的应用,使医务人员对医学检查设备的依赖性与日剧增,过度检查的医疗行为也随之出现。如临床诊疗过程中,医院硬性规定的住院全套常规检查项目;对外院检查结果的不认同;普通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却必须再使用高档设备进一步佐证,以及重复检查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过度检查。

三是过度手术。随着近代西方医学技术知识的传入,将先进的医学理论、医学技术以及医学教育思想和方法引入中国,许多传统的中医理念、疗法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革新。手术治疗作为一种新的疗法,在临床实践中大量的

运用后逐渐被国人所接受。无疑,手术对外伤、脏器急性炎症、骨折、部分心脑血管等许多疾病的早期治疗有其独到疗效,有效减轻了此类疾病的致死率、致残率。但手术只是疾病众多治疗方法中的一种,而且其治疗有非常严格的适用范围与禁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产妇分娩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生理过程。而如今,正常的分娩却被过度医疗化,越来越多的产妇选择剖宫产,以手术的方式结束妊娠。上世纪50~60年代各个国家的剖宫产率都在5%以下,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剖宫产率迅速上升,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下降,目前在美国及大多数国家的剖宫产率已达15%~20%。而我国的剖宫产率与国外相比有滞后现象。上世纪80年代开始明显上升,上世纪90年代快速上升,且已影响到农村地区。近10年来我国的剖宫产率已由32.7%上升到51.3%,有些医院的剖宫产率甚至高达60%至80%。像这样,没有严格按照手术适应症相关要求,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对某些可以采取非手术疗法治疗的病症而采取手术(含微创、介入等)方式治疗,我们称之为过度手术。

(二)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同时要看行为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条件。当前我国的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所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行为的构成如下: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即存在违法过度医疗行为。过度医疗中的加害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只有存在造成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加害行为的前提下,才可能追究加害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这是过度医疗本质特征,也是该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核心要件。如广州5岁女童“误吞弯针”事件,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检查项目多达217项,其中包括艾滋、梅毒、类风湿等。两天后,女孩通过大便自行将弯针排出,但医疗费却高达3366元。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主要在于医疗机构是否提供了超出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医疗行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基本需要,且对疾病的治疗起不到任何的积极效果。此外,患者必须保留医院开具的药价清单,查看收费项目是否合理。总之,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手术等医疗诊断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度医疗。

2.损害事实

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明显医疗损害,这是构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王利明先生给医疗损害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医疗损害指的是,医疗机构(含医务人员)在从事其目的的事业(诊疗、护理)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患者方的损害[1]。损害事实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损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具体而言,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患者的财产损害方法,包括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患者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即患者为此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疾病治疗实际所需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应包括因患者由此遭受明显人身损害所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过度的诊疗措施势必会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损害,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同时,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精神上也受到严重折磨,遭受至精神损害。因此,过度医疗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医疗损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直接、间接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

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或

物体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归责的客观基础。[2]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则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明显的“两因一果性”特征:即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与违法履行告知义务所引起的。因此,在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只能够证明过度医疗行为存在或者因医师违法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医疗损害,就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势,对过错的理解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过错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也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活动。过错是行为人进行某种活动时自身的心理状态通过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出来,不是只要具有某种心理状态就可以判定该行为人具有过错。医疗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它是指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诊疗规范或医学伦理准则,实施了造成患者人身、健康、财产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过失,客观上由于医方的行为造成了患方人身、健康、财产或精神上的实际损害。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可认定医方的行为属医疗过错。判定是否属于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医疗水准”来衡量医方有无。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方拥有选择诊疗方法的权利,同时也应当肩负避免不利于患者之结果发生的义务。

二、过度医疗的成因及危害(一)过度医疗的成因

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医疗现象,即使是医疗保险体制较为发达的美国、瑞典等国家也不例外。过度医疗行为由来已久且产生原因尽不同,在我国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与司法因素

我国先后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业的执业标准,有效保护了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改善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这些法律与司法解释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简单举例说:

首先《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之时,恰逢药品购销或使用过程中的 “回扣或其他利益”出现的比较频繁,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因此,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九十条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条款规定,我们可看出药品购销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回扣或其他利益”是非

法的,是为法律所否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也必将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此立法原意是可靠的,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行政上的管理职能,但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要如何去实现,他的管理力度、限制权限又有多大,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给予完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倒置的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迫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患者,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为此,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在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归责时,立法者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体系,力求改变“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但事实上,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立法上说,《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条文不能对早先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进行修改或废止,由此《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并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施行与效力。因此,《证据规定》中第四条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依然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分配医患双方双方举证责任时所要援引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患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压力未得到缓解,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为避免被患者诉诸法院势必仍会把自己的举证责任放在首位。

2.行政管理因素

首先,在我国医院是非盈利性机构,“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者神圣职责。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重组使得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强调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而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既强调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与福利性,又承认卫生机构具有部分企业性质,相对应的国家财政对医疗单位实行的拔款就从全额补贴变成了财政差额补贴。国家对医院财政补贴严重不足[3],根本无法维持医院的生存,更谈不上支助医院的发展。因此,卫生部曾出台“以药补医”的政策,允许医院对西药加价15%,中药加价30%出售。这本是权宜之计。但因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服务价格却没有体现出其实际价值。“以药补医”逐渐演变成了“以药养医”。在这种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只能是从众多诊断和治疗中去选择为提供相对复杂、利益大的治疗方案,于是产生了过度用药、过度治疗、过度手术等一系列情况,以此来获得额外的收入,弥补国家财政经费的不足。

其次,现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一定不足。迄今为止,因医疗专业自身的特殊性,我国还从未建有系统、规范的医院管理行政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件》是针对医疗机构诊疗工作管理的行政法规;2010年卫生部制订了《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当前涉及到医疗行为的法规较多,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对医疗行业现状具有较强的适宜性,对过度医疗现象也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不系统、不规范,这也使得患者、医生及司法人员在面对医疗事件,无法清晰、明确地界定合法、非法行为以及侵权行为对应的处罚条款。现实中,同样的医疗纠纷可因

原告所应用的法规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有待我们国家行政法规的逐步完善与统一。

3.其它因素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不可否认,过度医疗的出现有其体制层面的原因,但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也是过度医疗现象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新的事物诱惑了一部分医务人员不再是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而是以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在为患者提供的诊疗工作中偏离了诊疗规范,选择开具大处方、大检查、回扣药,乃至是实施无临床意义的手术治疗,从而加剧了过度医疗现象的蔓延。

二是患者自身的原因。首先,医学专业具有高风险性,无法避免医疗意外的发生,即使意外发生概率只为万分之一,但如若“中标”对个体而言则变成100%;其次,由于医学专业知识的高、精、深,很多理论知识是普通百姓不能熟知、无法掌握,他们缺乏对所患疾病的正确认识,而对治疗期望又高,也乐于通过接受大量、复杂、精确的检查、用药乃至手术以期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最后,由于一些虚假医药广告肆虐,使不少的民众、患者形成了这样的一些错误的医疗观念:价格越高、越贵的药越是好药;越是先进的医疗技术就越利于疾病的诊断治疗等等[4]。从这些角度而言,造成了患者治病不是以自身病情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就医选择,逐渐形成有病就要去大医院、看名专家、用高档药的这种大众化的就医心理趋向,由此也导致了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

(二)过度医疗的危害

1.对患者权利与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

首先是对患者权利的影响。在过度医疗过程中,医生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超出其实际的需要,超出了合理的“度”的范围。举例来说,一名心肌梗塞的患者来到医院进行治疗,常规的溶栓药物就可治疗疾病。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医生出于别的某些目的无视临床操作规范,或患者为确保自己的医疗安全追逐过度、不适宜但更为安全、快捷的治疗方案——直接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这将会给患者的生理机能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同时,此种治疗方法的选择,患者要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付出更多的资金,使治疗疾病的成本增多,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所有权。在此治疗过程中,如若医生未将患者疾病的真实情况全部如实的告知或是有选择性、诱导性地告知,那么,医学专业知识缺乏的患者就无法对自身疾病选择出最合适的治疗方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侵害的同时,自我决定权也受到侵害。

其次是对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现阶段,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造成患者看病要提防着医生,医生面对着频繁的医闹和人身伤害,也要时刻提防患者。如何确保万一发生医疗纠纷时自己有据可依?那就是多开检查。哪怕只是头痛发烧,它既可能是感冒、流感,也可能合并肺炎、脑炎等,就算概率很小,但有时候不做检查就不能排除,每排查一个都要付出代价。如果患者一点误诊的概率都不能接受,医生只能选择把每一个可能性都进行排查。而且,在治疗时,医生也会选择短期效果更好的医疗措施。一个感染的孩子,如果发烧不退家长就找医生算账,那么医生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就可能选择见效更快的静脉给药,用更广谱、更高级的抗生素。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选择合理的诊疗方案的权利被剥夺。

2.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于2009年曾公布说:“2009年我国医疗输

液104亿瓶,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输了8瓶液,远远高于国际上2.5至3.3瓶的水平。”很多患者认为注射药物要比口服药物见效快,因此一感冒发烧就主动要求静脉点滴。其实,在口服、肌肉注射、静脉点滴三种给药途径中,风险最大的就是静脉点滴,过多注射会增加不必要的治疗风险及不良反应。由此可见,不分病情轻重的输液是临床中最常见的过度医疗。这仅是对临床用药一项治疗的调查结果,过度检查、过度手术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比比皆是。而实际情况却是,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的2%,卫生资源总体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据有关资料显示: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导致卫生资源浪费达20%~30%。过度医疗使相当一部分卫生资源用于无效的或效益很低的医疗,而使效益较高的公共卫生保健上的卫生资源大大削弱,传染病、流行病等不能得到很好的预防和控制,严重背离了“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5]。卫生资源的浪费既消耗了国家有限的物质资源,也增加了政府的负担,未能“物尽其用”。

3.不利于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生更多地是依赖各种检查设备,血常规、CT、造影、核磁共振随手就开,患者变成了被各种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堆砌而成的“电子患者”,而对疾病诊断所应遵循“望、触、叩、听”逐渐地被医生束之高阁。医生只是通过各类的报告单为患者诊断疾病、治疗疾病,而不是通过“望、触、叩、听”的技术诊断。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医生如果只是一味地借助仪器才能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而不是凭借自己的动脑、动手能力为患者诊治,医生自身的临床经验将如何积累,整个社会的医学发展前景又将在何方。医学的发展需要有医疗技术的创新能力,而临床医生的经验积累是医学创新的基础之基础。而过度医疗势必将会削弱部分医生 的创新能力,从一定程序上阻滞了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

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审视“潜伏”在医疗领域之中的过度医疗行为,有学者甚至发出“过度医疗猛于虎”之感叹[6]。显然,现阶段我国医疗领域正处于医患矛盾激烈的特殊时期,过度医疗发生的原因极为复杂,对过度医疗的治理也必然是多方位的。在诸多治理方法中,法律规制是重中之重,运用“法律之绳”才能最终束缚住这只被社会诟病为“顽疾”的 “猛虎”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规制

针对医疗领域中出现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我国先后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未能有效缓解医患关系,反之呈愈演愈烈趋势。近年来,一幕幕医疗暴力恶性事件在全国频频“上演”,成为了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的一项严峻的课题。社会体制的快速发生,而医疗法律、法规的建立确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固有的相对滞后性缘故,使得过度医疗发生后,至今仍没有完善的法律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现行立法规制与司法规制完善。在这里,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之一,《侵权责任法》第7章共11个条款对医疗侵权行为和医疗损害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性、原则性规定,这也是迄今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中对于医疗侵权问题最为集中、位阶最高的立法。其中第63条规定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一立法对于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进行法律规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过度医疗的范围不仅仅表现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一个方面,它还表现在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保健等其他诸多环节,而发生

在医疗过程中这些环节的过度医疗行为,同样会给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带来损害进而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也是这一立法的局限所在。医疗行为包括检查、诊断、治疗方法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发展过程追踪以及术后护理等诸多方面,甚至可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其中,检查仅是医疗行为诸环节中的一个。因此,患者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的时候,必须注意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检查”环节,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后对病情进行检验筛查的过程,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诊疗过程中的各种检查项目。如果其他环节存在不必要的诊疗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目前的规定还不能得到救济。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立法上将过度医疗的范围仅局限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上,对过度检查、过度手术未在法律中得到规制,不足以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进一步做出扩充解释。

二是建立《医事法》。医事法是指在卫生法中主要调整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应包括医事组织关系,即国家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卫生机构之间的组织、领导关系;二是调整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关系;三是调整医药卫生服务关系。《医事法》的制定可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的规定,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医患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非诉讼规制

过度医疗侵权的法律救济包括医疗侵权诉讼机制和非医疗侵权诉讼机制两种方式。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非诉讼规制有两层含义:

一是相对于医疗侵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所发生的过度医疗侵权纠纷在法律救济中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具有当事人自主性、实体上的准法律化与程序上的简易性、灵活性、快捷性等诸多优

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因其在解决包括医疗侵权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魅力,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代,运用ADR解决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趋势。如目前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7]。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医疗侵权纠纷有诸多积极价值,如运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医疗侵权纠纷,可以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方式选择,从而可以拓宽医疗侵权纠纷解决渠道。与以“对抗性”为特征的诉讼方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平和性,如由于选择何种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这为医疗纠纷的“和谐”解决提供了主观基础,同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体上的准法律化,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较大的空间平衡自己的利益,这也为纠纷的和谐解决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可能性。

二是立法者针对医疗侵权纠纷特点,建立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医疗侵权纠纷加以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国现行法律所限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仅限于协商、行政调节和诉讼三种,而非诉讼解决方式仅限于协商和行政调节两种途径。鉴于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单一以及功能弱化,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协商、调节机制。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在立法上并未规定医疗纠纷属于可仲裁范围的现状,应加快医事仲裁立法,在立法上对医疗纠纷仲裁条件、仲裁内容、仲裁人员以及仲裁的效力加以明确规定,尽早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以便对包括过度医疗侵权在内的医疗纠纷进行更加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医疗管理体制的完善

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有足够的收入来源作为其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实施,医疗机

构以往主要是依靠自给自足,国家在卫生事业上的投入比重呈现减少的趋势。《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1990年为6.07%,2000年为4.47%,2010年为6.38%;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1990年为25.06%,2000年为15.47%,2010年为28.69%;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在这个二十年间却并未增多,医院要生存、想发展,只能是从医疗和药品收入上自己找办法,这所有一切的结果最后都是由患者来承担,过度医疗由此产生。因此,国家要加大政府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它包括基本建设的投入、大型仪器设备的投入、离退休人员资金的投入,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性亏损的补贴。政府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投入可心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压力,可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国家还应理顺医疗机构的价格体系,要使医生的技术劳务价格得到承认,药品和仪器设备价格有所降低,医务人员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可实行薪金制 ,切断医生收入与服务提供量的直接关系。在国际上 ,最流行的做法是“医药分家”,切断医生与药品销售量之间的联系。然而 ,这只能是一定程度的有效 ,因为医生的收入可能还和其提供的卫生服务的数量相关。而实行薪金制可切断医生收入与服务提供量的直接关系 ,把供方诱导性需求降低到了最低限度。若因此可能抑制医生工作的积极性 ,则可把奖励津贴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其获得津贴的等级可由患者、社会中间机构及医院总的管理人员三方按各项工作指标评议定级 ,从而防止医生提供过度医疗或开大处方、人情方等加大费用和浪费资源的行为。

(四)其它方面

一是加强医德教育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第一、一切为患者着想”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其代价是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 ,是违背医学道德的。所以,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二是规范医疗行业的诊疗标准。

为保证医疗行业诊疗的规范性,作为该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卫计委先后制定了多项规范标准,如《医院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等,这些规范的施行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医生执业行为的作用,尤其是依据循证医学发展而来的疾病临床路径管理,它是在保证诊疗效果的基础上以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患者住院费用为特征,进一步规范诊疗过程所应常规进行的诊疗操作,减少一些不必要、不合理的诊疗行为,降低过度医疗的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适合临床路径管理,这就有待相关部门根据临床实际情况不断梳理、完善诊疗标准的制定。

长期以来,过度医疗问题被认为是医学问题、道德问题。过度医疗行为是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要,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国家积极地修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过度医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是出台了部门规章就能解决根本问题,它需要整个社会从多方面共同努力来打造一个规范、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516.[2]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可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0.[3]喻观培.探析过度医疗与看病贵[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7,14(2):18-20.[4]王德盛,窦科峰,张斌,等.过度医疗的原因及对策[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6,19(11):1368-1369.[5]兰迎春,陈丽.单病种的限价收费:遏制过度医疗的新举措[J].中国卫生管理事业,2006,22(6):333-335.[6]白剑峰.过度医疗猛于虎[N].人民日报,2011-04-14(19).[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0-252

2.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 筹资渠道发生改变, 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获得新生

新农合制度实施以前,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需要的资金一直采取自筹或由村集体负担的方式, 政府基本上没有资助。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 “三级所有, 以队为基础”的分配方式解体, 集体承担的合作医疗失去了原有的经济支撑, 全部由一家一户的农民筹集, 筹资渠道单一, 使合作医疗陷入了有名无实的境地。合作医疗组织不仅难以聚集形成一定的资金规模, 有效抵御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新农合的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 集体扶持, 政府适当支持为原则, 从而使投资主体发生改变。从筹资结构上看, 在2003年试点初期, 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 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 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从2006年起,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 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至此, 新农合筹资渠道经历了一个以农民个人为主转为以政府为主的过程。

(二) 覆盖面拓宽, 统筹层次提高

在新农合实施以前, 大约只有10%的行政村还存在着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低, 筹资单位以村、乡为单位, 统筹面小, 保障程度不高, 抗风险能力较差, 无法帮农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从2003年起, 新农合试点在全国展开, 到2004年6月底, 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 (市) 开展了新农合试点, 覆盖农业人口9504万人, 实际参合农民6899万人, 实际参合率为72.6%, 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 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从乡统筹起步, 逐步向县统筹过渡, 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三) 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 除少数地区外, 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 即“保小不保大”, 或者“保医不保药”, 《决定》明确规定新农合应以大病统筹为主, 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 这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均有所提高, 已不存在因几次门诊医疗小费用而致贫的情况, 考察农村贫困户多半是因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大额医疗费用而致贫的。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 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病出现的因病返贫问题, 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 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 政府管理的强度与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

原合作医疗在管理体制上由卫生部门独家办理, 管理松散, 经办机构人员的工作经费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导致了农民的医疗消费受到影响。新农合制度首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县体方案, 各级相关部门组成农村医疗合作协调小组, 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必须有农民代表参加, 组成了由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农民代表参与的管理格局, 经办机构人员与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能真正地用于患病农民的消费支出上。

(五)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步而行

新农合强调了贫困救助的重要性, 规定省级和市 (地) 级财政相应的专项资金除了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助外, 还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县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 安排资金, 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 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制度。将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 不仅可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且还体现了关注弱势群体的决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问题

新型农合制度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 社会医疗保险本身具有强制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的特点, 但新农合制度不能强迫农民参与, 存在着如何保证参合率的问题。因而, 决定了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首先, 我国农民数量大, 分布广, 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这决定了新农合制度运行机制要比商业医疗保险的运行要复杂得多。

其次, 要保障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完善并平稳运行, 仅仅从技术角度来说, 各种基线数据的积累, 很多疾病发生率, 患病后的医疗费用把握, 医疗基金的筹集与补偿水平的合理计算, 就需要很多年信息资料的积累才能做到。

再次, 人们对一个新生事物的了解、认识到认同总是有一个过程, 对于惠及广大农民的新农合制度更是如此, 要在居住相对分散、普遍地受教育水平较低和信息传递并不畅通的农民中间确立对新农合制度的信赖, 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最后, 新农合制度兼有社会团体、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三者结合的特点, 决定了它在组织结构比以上任何一种组织形式要复杂和精密。很多看起来不经意的疏忽都可能招来难以预料的失败, 也就是说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充满着各种风险。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支付问题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医疗资金的筹集水平关系到其医疗保障水平。新农合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 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 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中国国情, 但是, 目前的筹资水平显然不高。新农合制度试点中显现住来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筹集难度大。

解决新农合资金筹集问题, 必须建立起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中央政府、各省级政府应把对新农合投资纳入基本预算方案。为了能够长期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 应该把增进农民的基本健康水平和人口控制、普及国民义务教育放在同样重要的政策位置, 从国策的认识高度来看待。争取不断提高筹资水平, 巩固新农合制度。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

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 是新农合试点工作得以开展的根本保证。目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等部门都要组织制订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 不得挤占挪用。所有新农合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 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 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 实现基金收支分离, 管用分开, 封闭运行。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 要依法严处。上述规定不能不说是严密, 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完善, 与银行的关系不明确, 相应的监督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是很难的。因此, 必须建立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农合资金管理制度, 以减少人为因素。

(三) 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问题

建立新农合制度, 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减轻医疗负担, 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看, 影响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因素很多, 其中, 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布和健全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2006年8月, 卫生部等部委制定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并正式实施, 规划投资216.8亿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覆盖范围最广、投资力度最大的一项农村卫生建设规划, 也是“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再加上东部沿海地区政府的安排, “十一五”期间农村卫生建设总投资将超过300亿元。《规划》对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对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实质性的安排、缺少预期建设成效的科学性分析等。要把《规划》真正落实到实处, 又面临着如何保证资金的按时、按量投入, 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如何保证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达标等许多问题。总之,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的基本医疗保障, 虽然保障水平不高, 但符合中国国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 只要我们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 用科学的发展观来解决问题, 相信新农合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完善。

摘要: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初步改变了农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状况, 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看, 还存在着诸多影响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因素, 主要是: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支付问题;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布和健全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问题以及对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等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国情, 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使新农合制度定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新农合,医疗制度,问题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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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茂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探讨[J].经济经纬, 200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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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少群, 林义.农村医疗保障, 模式比较与制度选择[J].改革, 2005, (9) .

3.关于过渡医疗问题的伦理学思考 篇三

关键词:过度医疗;伦理;社会;思考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84-02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

对过度医疗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稍早。1963年,美国社会学家Vincent就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过度医疗。他认为,过度医疗是由外部机构和制度所导致的医疗行为,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比较依赖医疗保险,就医选择过多的受控于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认为,过渡的信任和依赖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会影响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正常轨迹。人们的健康就医状况不能得到最为合理,最大化的改善。

我国学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过度医疗,并在当初就将其归属于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从近几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增长来看,过度医疗的内涵有了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是针对医疗服务的对象,即患者,还包括了针对医务人员,因为有些患者会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需要某些医疗卫生服务。这也成为了现如今过度医疗的一个新变化,而且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变化。综合来看,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二、过度医疗的特征与成因

一般来说,过渡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出于某种不良动机,违背医德,违背伦理准则和临床规范,违背医学就诊目的给患者方提供的诊疗行为徒增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造成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如:(1)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2)诊疗手段超出疾病的根本诊治需要;(3)医疗费用超出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4)费用超出部分是与疾病基本诊治需要无关的。

1.对于疾病的诊治要根据疾病的实际需要,本可以简单廉价的甚至于一次就足够的手段,但却采用了复杂的、昂贵的甚至被分成多次重复的手段。此种医疗行为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实际需要,而且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以及不合理的。例如,对于癌症晚期并且诊治不能逆转死亡甚至是已经出现了死亡征兆的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可定为无效治疗。

2.诊疗未能符合疾病的特点的和诊疗规范对于疾病的诊疗,未能从疾病的特点出发,未能遵循相关的疾病诊疗规范,采用了超常规的治疗。比如,用药未能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未能遵循医疗服务的一般原则,包括:先选用无创伤手段,后考虑有创伤手段;先选用常规手段,后考虑高新手段;先选用单一手段,后考虑复合手段;先选用廉价药物及耗材,后考虑高价药物及耗材等。

3.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一般来说,对于某种疾病的诊疗,医学界有相对公认的医药费用区间。如果某一疾病的医药费用超出这个区间,则可以认为该诊疗属于不合理的、过度的医疗(特殊病情除外)。纵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用了适度的医疗,纵使对疾病的诊疗属于医学界公认的常规,但如果其医药费用超出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范围,那么同样被认为是过度医疗。

4.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利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甚至造成损害。如果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患者接受了本不应该做的检查,吃了对疾病诊疗效果不大或是没有效果的药,或是接受了不必要的一系列治疗,这样只是徒增患者的疾病痛苦。比如某些诊疗手段所带来的痛苦,还有某些检查的疑似结果可能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会诱发了患者新的疾病,对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些同样属于过度医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过度医疗跟以往有所不同,更多地是由某些体制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单单是医院、医生,还有政府(包括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企业(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和患者(包括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是多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简单地将过度医疗问题的矛头指向医院和医生是有失偏颇的。目前,我国过度医疗的问题具有涉及面广、涉及人多、涉及量大以及需要系统性解决等特点。

三、过渡医疗的伦理学弊端

1.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协同一致原则过度医疗使得一部分人置科学的医学原则、诊疗规范于不顾,在观念中形成“最贵的药就是最好的药”、“最高精尖的检查才是最好的检查”等等误区,促使过度医疗现象愈发严重,在使某些人从中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与科学、伦理道德相背离的恶果。我国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的“大医精诚”篇有云: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西方名医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认为,无论至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显然,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治病救人,不怀有其他个人目的的宗旨,制约着医学目的的实现。大洋彼岸的美国虽然也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他们减少过度医疗、遏止过度医疗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例如,在乳腺癌手术中,哨兵淋巴结活检术替代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甲状腺癌的手术以甲状腺全切为主,不放置引流,颈部淋巴结的清除指征趋于保守,注重甲状旁腺的保护;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大部分放在门诊,缩短住院时间;大部分化疗在门诊完成,化疗药物使用成为常规,并且需双重签字核对。这种种举措都是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持续改进的模式避免了过度治疗,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同时也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2.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知情同意原则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完备的医学知识,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医生充分告知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过度医疗是医生利用技术和知识上的优势,在没有充分告知患者的情况下诱导需求,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造成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3.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最优化、有利无伤原则按照最优化和有利无伤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为患者提供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手段最方便、疗效最佳、费用最经济。过度医疗则违背了这两个原则,使患者遭受额外的风险,增加了医源性疾病,造成了个人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甚至还贻误了疾病的诊疗,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4.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节约医疗资源、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原则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过度医疗违背了节约医疗资源的医学伦理原则,在造成医疗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还助推我国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我国医疗资源匮乏的程度。而且,当过度医疗用在了部分患者身上时,势必导致其他人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使更多的人失去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权利。

四、对过度医疗后果的医学伦理学分析

1.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有利无伤原则,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患者医源性疾病的增加。

有利无伤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医疗过程中,作为担负救死扶伤、防病治疗、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神圣职责的广大医务人员,在作出任何一个医疗行为或医疗决策时,在患者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情况下,都应当把维护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并尽量减少对病人不必要的伤害。

2.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医疗资源的原则,增加了国家的负担,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而过度医疗不仅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卫生资源的原则要求,而且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医药卫生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卫生财政投入,仅占全世界卫生投入的1%,却服务了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因此,节约国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力争以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取得最大最好的医疗卫生效益,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成了医学伦理学对医务人员提出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原则与要求。

3.过度医疗无视或者践踏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与知情同意权。

过度医疗由于是医生基于获取或维护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使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形下接受的医疗服务,因此,这种医疗服务必然会造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无视与践踏,不仅进一步引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增加了医患纠纷,破坏医患关系。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医生在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这两个权利。

4.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诚信原则,不利于医院与医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是医患关系和谐建立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就成了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医学的发展充分表明,正是人们在产生健康危害和疾病发生时由于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所以才找医务人员为自己防病治病;正是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患者在就医的时候,才能够坦诚地向医务人员倾吐自己的秘密与隐私。诚信原则是良好人际关系和良好医患关系建立的道德基础,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更是人际交往必须遵循的重要道德原则。

5.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过度医疗最直接的后果是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造成患者个人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增加患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

最优化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也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医疗过程中医生要遵照最优化原则,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的实际状况,为患者选择并提供疗效最佳、最安全、耗费最少的医疗方案。

五、过渡医疗问题的社会伦理学分析

过度医疗每个国家都有,只是或多或寡,或轻或重,原因无非就是:一为钱,二无知。为钱大家非常清楚,就是利益最大化。“无知”却是含义“深重”,绝对的无知与医疗技术有关,与患者的无理要求有关;相对的无知就是与专业以外的观念和政策有关,或是把医院当作企业,推行“薄利多销”,或是亵渎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生成为了丑恶的医疗制度的替罪羊,或是过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或是在市场上寻求自我发展。

问题:结合以下两个案例,你认为什么是预防?什么是过度诊断?谈谈你对预防和过度诊断两者关系的看法。如何预防才是符合医学伦理的?

【案例1】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展了一项政府资助的乳房X光普查项目,经过10年时间在全挪威实现了普遍推广。从2005年以后,挪威所有50-69岁女性均被建议每2年采用X光检查乳房1次,其中有77%的女性听从这一建议进行了检查。尽管挪威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这一普查也的确及早发现了一些女性的早期乳腺癌,但是,研究人员对挪威这项普遍开展的乳房X光筛查进行的评估研究发现,这一检查是过度的,而且造成了15%-25%的乳腺癌过度诊断。女性一旦过度检查和诊断为乳腺癌后,又必不可少地会采用各种方式治疗,这些治疗就属于过度治疗。这样的过度检查和治疗不会给女性带来任何益处。人们被诊断为癌症后,一般都会有疾病的发展,例如从一期发展到二期或晚期。但是,对这些诊断为乳腺癌的女性的调查发现,进展期乳腺癌的比例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下降,普查组与未普查组降至同一水平,不过,Ⅰ期乳腺癌的比例在普查组女性中显著增加。这个结果提示,乳房X光普查发现的乳腺癌几乎均为早期、低危肿瘤,没有必要诊断和治疗。参与这项研究的美国哈佛公共卫生学院的梅特·卡拉格博士认为,他们的这项研究与过去其他国家的研究结果一致,其他国家报告的过度诊断率为0%-54%,而随机对照试验报告的过度诊断率约为30%。

【案例2】2013年,好莱坞女星安吉丽娜·朱莉自曝已经接受预防性双乳房切除术,以降低罹癌风险。对于37岁、6个孩子母亲的她,有感于她的母亲与癌症搏斗的十年历程,死于卵巢癌,享年56岁。她出于对生活的热爱,也出于对从母亲那遗传了突变的癌症易感基因BRCA1的恐惧,下定决心采纳医生的风险评估,先从几率最高的乳腺癌开始,切除双乳房,使乳腺癌的几率从87%下降到5%。手术是复杂的,历时9周。结果她是满意的,她感激她的伴侣布拉德·皮特对她的选择的尊重与支持,而且她没有觉得失去女人味而更觉得“完美”。她还鼓励每个有乳腺癌或卵巢癌家族史的女性,都能寻求医生的帮助,做出对自己最明智的选择。

目前,不同国家对“预防”的理解还有些差异。在美国,预防性乳房切除已是常规的手术,但在我国明显不是。总的来说,预防分为0、1、2、3、4总共五级。最根本要做好0级预防,减少危险因素的出现,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行为方面的;4级预防则是预防医源性疾病。我们提倡重视预防工作,“早发现,早治疗”就是基于此,因而也才有了各种早期筛查与诊断的手段,促进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但是,“过度诊断”、“过度治疗”的问题也由此衍生出来,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因此,树立正确的预防观念之外,还需辅之以适度的诊断与治疗,既要符合规范,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还要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当然,疾病的预防除了生物因素,环境、社会、心理等因素也要考虑,也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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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四

近日,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

近年来,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城镇建设中都有所发现,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从严从实抓好整治工作。

“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劳民伤财

今年年初,住建部通报了甘肃省榆中县北入口环境整治项目。甘肃省榆中县在间距不到500米的两个地方建设了两座高28米、宽145米的秦汉仿古城门,以及一座大型雕塑和两个远离居住区的景观广场,投入资金6200万元,平均造价达3425元/平方米。榆中县当时还是国家级贫困县,却没有将有限的财力优先用于民生改善,而是举债在城市出入口“造景”“造门”,盲目立项、搞“形象工程”。

与榆中县“城门”一同被通报的还有陕西省韩城市的“龙门”。韩城市在西禹高速韩城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建设中,刻意追求“鲤鱼跃龙门”的形象效果,建设超大体量的假山跌瀑、人造水系及亮化工程,总投资达1.9亿元,其中,无实用功能的假山造价高达2000元/平方米。该项目景观工程脱离地方实际,盲目造景、投资过大、造价过高,照搬照抄南方地区造景手法,与北方城市地理环境和整体风貌极不协调。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记者表示:“类似的‘人造景观秀’是这几年一些地方政府热衷的一类‘面子工程’,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常以提升当地文化品位、为市民服务为由斥巨资建设一些景观绿化、亮化工程,以及观景台、音乐广场、文艺广场、市民活动中心,但却没有‘量力而为’,忽视了当地的民生需求和经济承受力。”

在群众的心里,城市的美丽与魅力,不在于“一门一景”的渲染,而在于民生的温度与文化的厚度。这种过分追求视觉效果且耗费巨资的“景观秀”,于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没有多大益处,反而会令人对铺张浪费、财大气粗的行为产生反感,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些民生工程异化为地方大兴土木的堂皇借口,这些以民生名义建设起来的工程,如果最终不能充分为群众所用,必然造成巨大浪费。这种经不起群众、实践和历史检验的“民生工程”,只会“倒民众的胃口”。既挤占诸如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有效供给,还会因后期运营、管理、处置而麻烦不断,劳民伤财。

拒绝“面子工程”树立正确政绩观

今年8月至11月期间,安徽省对“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治理。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次集中治理,透过表象发现了‘秀、大、急’的问题比较突出。”

“秀”就是热衷于“造亮点”“建门面”,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大”就是喜欢搞大动静、大场面,甚至大拆建、大突击;

“急”就是习惯搞“一阵风”“一刀切”,遇事“三板斧”,热度“三分钟”,缺乏久久为功、钉钉子的精神。有的地方在脱贫攻坚中“刷白墙”“堆盆景”,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仔细梳理近年来被通报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脱贫攻坚中的“面子工程”的确屡见不鲜。有的地方举债兴建“高大上”的村委会、行政中心;

有的地方花大价钱搞“脱贫摘帽”专题宣传片;

还有地方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特色民居改造……凡此种种,不仅侵害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严重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和政府的威信,更影响到脱贫攻坚的实际成效。

近年来,扶贫工作备受重视,一些地区的个别干部为了“出政绩”“成典型”“让上级满意”“考核排名靠前”,绞尽脑汁大搞“面子工程”。不是下“绣花功夫”,而是以投机取巧的“花式扶贫”来“博出位”。投机取巧的背后,既是政绩观的扭曲,也是能力不足的体现。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是该省14个深度贫困县之一,该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曾信誓旦旦地表示,“带领全国63%的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但实际上,他却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上。2018年6月,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罔顾独山县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0个亿的实际,盲目举债近2亿元打造“天下第一水司楼”“世界最高琉璃陶建筑”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潘志立被免职时,独山县债务高达400多亿元,绝大多数融资成本超过10%。

“把着眼点放在名利双收上。一方面大力推进自认为有效果的工作,以求得好名声;

另一方面为家人谋利,当官不忘发财。”在潘志立眼里,脱贫攻坚费时费力出不了成绩,只有搞项目建设才能彰显政绩。梁嘉庚也深信,只有项目建得好,才能让上级领导看到成绩。

“热衷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究其实质,是一种典型的炫耀性不正之风,这股不正之风是错误的政绩观在作祟。”庄德水说,“这些工程往往是一些主要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畸形表现,其要害在于政治投机,事先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评审,严重脱离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条件。这种炫耀性不正之风还会助长奢靡之风,严重影响当地政治生态,与当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相悖的。更重要的是,当前作风建设要实现常态化,不能仅仅关注那些显性的违规行为,更要关注这些隐性的问题,实现作风建设的升级,并向纵深推进。”

群众满意才是真的“有面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搞“政绩工程”,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反映,触碰纪律红线,理应受到纪律的惩处。

“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出现热衷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违背实事求是的作风问题,究其根源,主要还是在理想信念、人民立场、价值观上出了问题,最根本的是淡忘了初心使命。”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就会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乘虚而入的空间;

人民立场出现偏差,就会把自己置于人民之上、组织之上,个人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

价值观发生偏差,就会搞“短平快”的所谓“政绩”,搞“形象工程”,导致“一任政绩、多任包袱”等问题。

恰逢中央八项规定实施7周年之际,整治“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被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庄德水认为此举切中了当前“四风”问题的流弊。他说:“这一方面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作风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下重拳解决诟病已久的问题;

另一方面有利于久久为功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领导干部真正把注意力和时间精力转移到办实事、讲实效上来,不要热衷于表面功夫,把主题教育的成果转化成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安徽省委坚决贯彻党中央有关通报精神,集中治理作风不实、政绩观偏差、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为期三个多月的集中治理,全省自查自纠发现问题2331个,已整改问题1960个;

查处问题343个,处理542人,党纪政务处分212人,问责领导干部171人,问责党组织41个;

建章立制615个,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中肩负的政治使命与责任担当,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集中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查纠惩戒作风问题。”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总结了“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专项治理经验,“要想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还要压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综合施策。”

5.防止过度医疗科室自查 篇五

内二科

经过本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全体医护人员对已出院病历和现住院患者病历的认真检查、核对,门诊医生的自查,内二科对住院患者和门诊病人的检查、治疗、收费基本符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符合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没有明显的过度医疗,不存在乱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不按医嘱收费的情况,没有熟人关系少收、不收费的情况。没有乱检查和超标准、超剂量用药问题。但是在医疗过程中尚存在某些缺陷,具体如下:

1、对内二科脑出血、糖尿病,脑梗塞等病种的临床路径执行力度欠缺;

2、细菌培养率较低;

3、脑血管病抗生素存在使用疗程过长问题。

4、脑血管病活血药物多种联合使用。

对于存在的问题,科内准备如下整改:

1、加强科室领导,科主任、护士长强化病历检查,对用药、检查、收费等严格把关。

2、加强教育,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任务分解到个人。

3、加强单病种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疾病的临床路径。

4、严格抗生素使用,努力做到能行细菌培养者全部培养,按照细菌培养结果用药。对联合应用抗生素严格把握好指征,使用时间。避免越级使用抗生素。

5、严禁相同功效药物重复使用。

6、加强检验结果互认,减少短期不必要的重复化验、检查。

6.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思考 篇六

摘要: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有利于减轻县级医院的负担,控制农村医疗费用,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及推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然而,由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观念滞后,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缺乏且服务水平低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基本医疗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比例偏低以及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的制度建设滞后,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缓慢。为了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创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建立合理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配套机制,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和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当前医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对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卫生事业已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开创了卫生工作的新局面。而在十而五期间,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依然是我们党和人民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国民人口总数中占有绝对地位,因此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我国医改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是在政府领导、农村社区参与、县级和乡镇卫生机构指导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以乡村医生为骨干,合理使用农村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农民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和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和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农村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和连续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与之相关的观念陈旧、资源缺乏、政策及制度建设滞后,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缓慢。在当前我国全面推进和快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形势下,如何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迫解之题。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主体为村卫生室,这意味着它主要是以村为地域范围进行提供。在其服务的地域范围内,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履行着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弱势群体保健、卫生监督和卫生信息管理六大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安全。当前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有以下4 个方面的意义。

1.1资金投入不足,资源缺乏

虽然按照国家新医改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对镇县级卫生机构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农村医疗卫生结构,却由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村卫生室的数量较少,基础设施建设差,工作条件简陋,设备不足,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1.2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不完善

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人员是乡村医生。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赤脚医生”出生,他们大多存在学历低,年龄大,对知识的掌握严重不足等情况,这些对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数字化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难以给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和连续的服务,难以赢得广大居民的信任与支持。

1.3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的制度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自1983 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的政策,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操作性不强。比如,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来说,没有统一的工资收入规定和职称评定标准,未建立全科医务工作者入户诊疗时人身安全保障法规,没有系统的全科医生培训及资格认证标准,缺乏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及技术标准的认证和评估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村医感到职责与待遇不配套,极大地挫伤了村医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影响到国家医疗卫生政策的落实及卫生室服务质量。1.4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低

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医务人员信息技术素质偏低,农村居民对信息化认识程度不高,农村卫生信息化实施不规范。而且资源分布不均, 卫生信息专业人才匮乏, 宣传不到位, 没有规范的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规范。2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几点思考 2.1 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

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尤其是对村级卫生室要加大资金投入,使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提高村医业务素质,健全完善以公共卫生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具体包括努力改善村医的生活、工作环境等。

2.2 创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观念

要以观念创新来带动制度创新,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该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组织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把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职责,对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进行长期、持续和有效的宣传。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服务形式,转变服务态度,变被动式服务为主动式服务,变分体式服务为综合式服务。农村居民应该认识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便捷性和节约性的特点,树立花钱保健防病是投资健康的观念,积极参与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去。2.3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应该树立“人力资源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第一资源” 的新理念,把卫生人力资源队伍建设作为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首要选择。建立适合国情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应该有步骤、分阶段地培养全科医护人才,以适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对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应该采取培训、轮训、短期学习班和在职函授及媒体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其尽快实现由专科医护人员向全科医护人员的转变。教育部门应该对医学院校的专业设置进行调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在大学和中等医学院校开设全科医学专业。对于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人员,一律应该持证上岗,学历、职称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聘用。为了稳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应该完善与他们工作相关的工资待遇、编制、职称评定和人身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使他们能够安心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2.4不断完善村医保障机制

村级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主体是村医,对象是农民。村医的待遇、风险、养老得不到保障,会造成很多的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到对农民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和热情。乡村医生的工作被规范化,利益却被边缘化的现象,希望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并制订出合理、规范的村医保障机制,切实还村医一个稳定环境,还农民一个放心村医。

2.5 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在创新观念、资金到位和人力资源充足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农医疗区卫生服务质量就成为必然。而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最终的落脚点也是要提高它的服务质量。为了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应该适时出台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化措施。比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控制标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会对卫生服务的发展产生拉力,吸引农村居民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进而产生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推力,从而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6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发展, 不仅提高了工作和生活效率, 更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卫生服务管理的现代化, 应有信息化作为有力支撑。通过信息

7.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七

谈及暴力, 通常的理解是指本人或所属群体通过强制的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 通常与血腥、武力密切相关。而媒介暴力 (media violence) , 在百度词条中, 指的是“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媒体含有或刊载暴力内容, 并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

贾碧峰等学者在《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其类型》一文中, 根据媒介暴力对现实暴力行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将媒介暴力划分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两种。其中, 显性暴力, 指“在媒体中被描述为不正当的、非法的暴力行为”;而隐性暴力, 则指“在媒体中被合理化的暴力行为”。这两种媒介暴力的界定都与“血腥”、“武力”等字眼相联系, 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暴力形式。而李岩在《媒介批评——立场、范畴、命题、方式》一书中, 将媒介暴力与媒介权力联系起来, 说, “称之为暴力, 是因为媒介权力失控后悬殊的力量对比给对方造成的不能承受之重”。这就上升到对媒介暴力的一种抽象的理解上了, 因为不只是拳打脚踢才是所谓的“暴力”, 一句话、一个眼神或者是一种观点都可能带来暴力的效果。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6级传播专业硕士生在杨立川教授的指导下, 系统地研究了媒介暴力问题, 他们认为媒介暴力指的是“大众媒介传播对受众造成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 身体上或者心理上伤害的行为”。认为无论造成的伤害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只要在客观上对受众造成了伤害;而伤害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言语上能感受得到的伤害, 也包含潜在的心理上的伤害, 而有些负面影响不一定是在现场就可以发现的, 或许是经历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

这正是笔者研究的出发点。与电视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等的研究不同, 笔者认为, 一段时间内媒体对某件事情的过度集中报道, 比如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即便报道的内容中完全没有显性或隐性的暴力因素, 并且出发点都是出于对社会高度的责任意识, 比如为大学生提供最新的就业信息, 报道他人的成功之路以资借鉴, 或者是对处于懵懂状态的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等, 但所有这些预期完全有可能达不到目标, 相反累积的报道还会形成一定的媒体暴力, 给已经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 以及相关人群带来不可承受的压力。

二、研究过程

笔者采用内容分析法, 随机抽取了2009年3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以及2009年3月25日的《中国教育报》两份报纸, 对报纸中涉及的大学生就业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需要说明的是, 此次比较的内容仅仅针对大学生的就业, 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等, 比如农民工等人的就业问题。比较的项目包括报纸每个版面中有关大学生就业的内容、相关内容属于何种类别, 以及该内容在数量和面积上分别占该版的比例四大项。其中, “类别”指的是相关的就业报道属于何种性质, 综合近期媒体报道的倾向和特点, 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五大“类别”:

1. 如果是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则将其定为“政策”;

2. 如果是报道大学生求职的成功案例, 则将其定为“正面求职”;

3. 如果是报道大学生求职的失败案例, 则将其定为“负面求职”;

4. 如果是业内专家对求职给予的指导建议, 则将其定为“就业指导”;

5. 如果是给求职者提供的相关行业信息, 则将其定为“行业解析”。

三、研究结果分析

大学生就业成为近期媒体关注的焦点。单纯从数量上来看, 3月25日《中国教育报》所报道的新闻或消息总数为47条, 其中涉及大学生就业信息的有24条, 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51%;从版面大小来看, 这一比例约为74%。而3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 从数量上看, 这一比例是25%;从面积上看, 则约为24%。即便排除教育报本身定位方面的局限性, 单纯从青年报本身的倾向性来看, 能够花费近1/4的版面来报道同一内容的事件, 不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 都显示了媒体对该事件极大的关注度。

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两份报纸中, 相关的政策及就业指导等空洞性内容占据了大量的篇幅, 而真正涉及大学生就业的案例却少而又少。正面的、求职成功的或者说是有利于求职者的消息, 教育报总共报道了5例, 青年报为4例;而负面的、求职失败的或者说是不利于求职者的消息, 教育报总共报道了2例, 青年报为2例。单纯从数据上看, 似乎成功远远大于失败, 但是真正求职成功的, 要么就是“大学生周凡当上卖饭郎”, 要么就是“与其城里混, 不如回家办个养猪场”, 尽管报纸对这种择业方向都进行了肯定和积极的报道, 却掩饰不住实际就业岗位稀缺的尴尬。

自主创业以及低标准就业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流。在这两份报纸有关求职的正面报道中, 青年报“大学生回乡种出花样生活”、“与其城里混, 不如回家办个养猪场”、“大学生草根创业脸谱”以及“金志武不当教师当猪倌”等四则报道, 无一不是自主低标准创业的典范。而教育报的五则成功就业的报道, 要么就是当“卖饭郎”的低标准就业, 要么就是在相关政策援助之下终于“顺利”就业。同时在两份报纸的“就业指导”内容中, 鼓励学生“放低标准, 摆正位置”也成为主流的观点, 除了“用信心、用智慧引导自己、武装自己”外, “调整自己的收入预期”与“生存底线选择”都成为“就业指导”的热点内容。

四、从研究中看媒介暴力的异类传播效果

在大众传播媒介的效果研究中,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 大众传播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 并忽视或掩盖对其他问题的报道, 就能影响公众舆论。而人们则倾向于关注和思考大众传播媒介注意的那些问题, 并按照大众传播给各个问题确定的重要性的次序, 分配自己的注意力。

当一段时间内媒体同时报道同一个事件, 并给予该事件不同于一般的关注度的时候, 同样会给受众带来对该事件的重要性认识。媒体的观点、倾向、对问题的认识等无疑将会成为一个个个体头脑中的图像。

而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接收到了媒体所不断呈现的信息, 即就业难, 就业形势异常严峻, 国家要加快出台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大学生本人要学会主动“放下架子, 摆正位置”等这些事实性消息的时候, 对升学、就业的态度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呢?

贾尼斯和费什巴赫在研究影响受众态度改变因素的过程中, 采取了一种叫做“恐惧诉求”的方式, 并得出一个结论, 即一则消息中或高或低程度的恐惧都将导致少量的态度改变;而中等程度恐惧的消息将导致最大量的态度改变。

相关的媒介暴力效果的影响, 笔者没有做具体的实证研究, 但是从以下的几个事例中, 我们或许可以感受到这种隐性的暴力所在。

据《南方周末》3月19日第八版特别报道, 挣扎于内疚、自责中两年半后, 喜欢唱“big big world”的女大学毕业生刘伟, 在1月23日下午3时多, 自溺于一个倾倒垃圾的狭小水池。文章指出, 家庭的重负、生活的困窘、性格的内向、青春期的烦恼, 都持续困扰着这位农村女孩, 而就业压力, 则成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来源于《人民日报》的数据显示, 1999年至2001年的3年间, 中国农业大学的农村新生比例均在39%左右, 但自2002年起, 农村新生的比例开始下降, 2007年跌至最低, 仅为31.2%。

南开大学近3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农村新生比例为30%, 2007年这一数据为25%, 2008年为24%, 下降趋势比较明显。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近几年的统计则显示, 农村新生的比例最高时也不超过1/3。

而笔者所在的高校, 每年3月份的开学前两周, 都定为学生的“实践教学”周, 在两周的时间内, 学生不需要进教室学习, 而是进行相关的兼职或实习工作;对即将毕业的大三学生, 甚至专门有一个月的实践月, 通过在各个公司企业的实习, 为脱离学校走上社会做好准备。而四年制的本科教学, 在最后的一年, 学校将不会再安排任何教学活动, 处于“准毕业”状态的学生, 完全将一年的时间都投入到寻找工作当中。

需要指出的是, 以上的三个事例中, 当事者都是还未真正毕业的学生, 在还未真切感受就业市场的“严酷”的时候, 就在舆论的持续压力之下开始了对将会到来的“严酷”的持续恐惧。有少数的极端者, 选择了放弃, 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有多数的平常者, 在迈入大学校门的第一天, 就开始为四年之后的就业而历练。

五、结语

所谓“中等程度的恐惧”, 即常态恐惧, 不需要花大篇幅大肆渲染问题的严峻, 也避免轻描淡写忽略已经存在的问题。或许这样, 社会才会一方面意识到就业的艰难, 另一方面也不会有极端的举动来宣泄无形中的压力。笔者在开篇时就指出, 所谓的媒介暴力, 不一定要有血腥和暴力, 那些看似用心良苦的报道, 也会在客观上对受众造成恐惧和伤害, 而伤害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言语上能感受得到的伤害, 也包含潜在的心理上的伤害。有些伤害不一定是在现场就可以发现的, 或许是经历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显示出来。我们所要思考的是, 即便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重中之重, 需要举全社会之力来助毕业生走上满意的工作岗位, 但是否有必要花上超过1/4的篇幅来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留一点空间给毕业生以及有一天终将会毕业的学生, 给他们一个平常的心态, 营造一种相对轻松的舆论环境, 或许才是媒体所应该做的。

摘要: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在去年,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 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峻, 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成为重要问题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与此同时, 有关就业方面信息的报道, 开始成为媒体追逐的热点。笔者随机抽取了近期《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各一份报纸, 通过对这两份报纸的就业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以期探求其中的报道规律, 同时借用相关的媒介议程设置等理论, 分析媒体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话题的过度报道将会带来的另类媒介暴力。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过度报道,媒介暴力,恐惧诉求

参考文献

[1].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6256916.html

[2].《今传媒》, 2007年第三期。

[3].李岩:《媒介批评——立场、范畴、命题、方式》, 浙江大学出版社, 第185页。

8.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政府责任

一、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

改革开放特别是1990年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1]。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报告中“改革不成功”的结论引发空前未有的社会反响,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引发整个体制改革与发展模式的争论。令人欣慰的是,社会各界包括卫生系统从业人员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体制性与结构性问题已有广泛的社会认同。

1.国际背景。当前,全球化发展进程加快,尤其是全球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普遍趋势,探索世界各国卫生服务发展的共同规律,参考借鉴工业化国家卫生政策框架设计的历史经验,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19世纪末期,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二战以后欧美“福利国家”体制形成,英国为代表的国民健康服务制度(NHS),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为代表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北欧各国为代表的福利性、普及性和综合性全民健康保障,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化管理和市场取向的健康保险制度,各种各样制度模式并存共生[2]。1956年,日本石桥湛三内阁提出普及性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框架,并于1958年颁布国民健康法,经过四年国民健康保险普及运动,1961年日本建立覆盖全国100%全民健康保险制度 [3]。1989年,韩国政府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几乎100%的公民都享受不同类型的保险。需要强调的是,韩国政府既将“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制度范围内,又将就业服务、住房、社会保障(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妇女发展界定为社会福利 [4]。1983年,新加坡政府建立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为全体国民提供强制性、储蓄性健康保险计划,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基金计划三足鼎立,构成全民性健康保障制度 [5]。1995年,中国台湾地区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大大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改善公民健康状况,台湾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证明,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健康不公平的最好方法 [6]。2001年,刚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的泰国政府实施著名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又称“30铢计划”,最终实现医疗保障覆盖95%以上人口的政策目标,标志泰国进入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时期 [7]。实践证

明:全民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共同规律。这种普遍性发展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9.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九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国家为切实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____年_月,××县被确定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县。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确、科学、客观地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今年_月中旬,我们开展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专项调查活动。

一、基本情况

自____年_月××县被确定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科学制定报销方案,强化基金管理,严格报销费用审核,形成了“政府领导、卫生为主、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运行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__.__万人,参与比例达__.__,累计筹集合作医疗资金____.__万元。截止今年_月底,全县已有_._万农民报账,受益面占__._,报销医药费用___万元,占合作医疗基金的__._。

全县已基本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上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农民的医疗支出负担有所减轻,农村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监管机制、资金投入、内部管理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工作粗放,农民参合顾虑多。部分干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有的采取上门收取的办法,有的采取代交的办法,工作方式简单粗放,农民误以为又是乡村干部变相收钱捞好处,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采取观望、等待,甚至不信任态度。参保的农民担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不能长久,各项政策能不能真正兑现,合作医疗经费会不会被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凭关系、走后门,出现不公开、不公平现象等。

(二)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缺少吸引力。一是受益面窄,该覆盖的没有覆盖到。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是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有病,主要患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或“小病”,患者如门诊治疗,单靠门诊个人帐户支付医药费,不够一次就诊的费用,如住院治疗,每次扣除起付线金额后,又谈不上报销医药费,目前他们受益不大。二是补助标准过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普遍存在保险系数过于保守,统筹资金使用比例过低,住院补偿的受益面太窄,患者得到补偿数额也很少,远远达不到农民的要求。三是部分人群参合难。普遍存在五保户、特困户无钱交纳,因建设征地转非农业户口的农民,部分买户口而农转非的人员,现在既没有资格参加城镇医保,又不属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三)县级财政压力大,配套资金到位缓慢。按现有方案,县级财政对每个参保对象要承担一定的补助资金,县(市)每年要拿出几百万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配套。县级财政的这笔支出,加上县乡两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运转的支出,使县级财政多了一项巨大的支出项目。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县级财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今年全县应到位资金____多万元,实际到位___多万元,其中近___万元是门诊帐户资金,出现了按政策计算有钱、账上缺钱的现象。地方配套资金按进度没有到位,既不利于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又影响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相对削弱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四)医疗审核与监管机制不完善,基金管理潜存危险。一是各医疗机构虽然都采用公示栏对报账药品及价格等进行了公示,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治疗性收费差别较大,大处方、临床实际用药与报费处方不一致,延长住院时间,克扣、拖欠补偿费用,冒名住院等问题。合管员基本是本院工作人员,在报销初审工作中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二是外出务工的参合患者报费金额过大,据县合管中心统计,今年_-_月共有__名外出务工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__万元,占统筹资金支出金额的_,外地就医,医疗药费支出额度大,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五)设施设备落后,服务水平低。基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设施较落后,一些可以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入县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县级医院治疗的大病却转到省、市等三级医院,大大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一些经办机构编制没有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经费严重不足,经办机构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服务。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低,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高,不少项目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三、几点建议

10.关于过度医疗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十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集合票据,信用增级,融资压力

作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2010年第一期集合票据的联合发行人之一, 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年末发布了由于公司现金流紧张, 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若无法按时足额向投资人偿付债券本息, 届时将由担保及再担保公司代偿的公告, 而此次集合票据经过信用增进之后的的信用等级高达AA+。从集合票据发行开始到现在, 这显然已经不是第一次违约代偿事件。

诚然, 不论什么融资途径, 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过, 信用级别高, 一度被人看好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确实有点让人失望, 自2009年11月开始发行以来,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展俨然有些变形, 投资者已经只关注担保人的信用资质, 而不是发行人本身, 发行人为了顺利发行集合票据, 也不惜代价的一味提高信用等级, 忽视了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如此的信用风险的转移使得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原本意义大打折扣, 违约风险也只能在这种形势下愈演愈烈。

1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俗称“捆绑发债”, 是指由一家机构 (主承销商或当地政府) 作为牵头人, 组织、协调有限发行人, 以统一冠名、统一产品设计、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的方式向监管机构统一提出发行申请, 单个发行人以其融资金额分别承担债务,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集合债券。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强势与融资弱势的矛盾。

相对于债券的发行来说,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门槛明显较低, 发行效率高, 对所募集的资金使用较为灵活。从2009年11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正式发布以来, 各地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采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融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数量不断增加, 每年发行总金额也由12.65亿元增加到69.17亿 (见表1) 。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涉及多家成员 (见图1) 。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发出申请, 经过筛选选出具备发行条件的2~10家中小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人, 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审计, 评级等中介服务, 承销商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主要负责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发行集合票据, 然后由投资机构认购。为了能够达到评级的要求, 联合发行人一般都会进行信用增级, 主要增级模式有单一担保模式、担保-反担保模式、担保-再担保模式。

从2009年1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发行的所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来看, 经过信用增进之后的集合票据的等级普遍在AA以上 (见表2) 。在总共发行的72只集合票据中AA级别以上的集合票据数量占总数的79.17%, 而且每年有递增的趋势。事实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时候并没有对登记注册集合票据的联合发行人的等级有相关要求, 只是规定了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应在BBB级及以上。虽然规定低, 可各个登记注册的集合票据却基本都集中在了AA到AAA的高级别区域里。中小企业似乎过于重视信用增级。

2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何过度增信

如果只要满足发行条件及评级的最低要求就可以顺利发行集合票据的话, 中小企业似乎不应该为不必要的增信而增加支出, 中小企业受到那些方面的压力?

2.1 来自银行、投资者的压力

不论是银行还是投资者大都是风险规避者。从银行层面看, 二者虽然只具有代理关系, 银行并不承担任何偿债、担保责任, 但是从自身的信誉出发, 银行通常会选择那些本身信用等级高、治理规范的中等偏上的企业。从投资者层面看, 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风险, 那些相对信用级别高的企业还是比较保险的选择。于是, 对于信用级别的这种无形的严要求使得多数不能满足的企业不得不去寻求高信誉的担保机构的担保。因此也就导致了集合票据的信用等级普遍偏高。另外, 由于目前针对于中小企业的评级准确度还不高。因此, 银行、投资者就只能过多的去关注担保机构的信用资质, 而忽视了融资企业本身的信用状况。这样一来, 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也就大了。

2.2 来自自身的要求

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之前, 很多中小融资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信誉状况都不为人所知,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各中小企业在债券交易市场上被人所熟知的良好机会, 能够以一个具有良好信用形象的身份站在交易市场上, 无疑能够大大提高中小融资企业的知名度以及社会地位。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各个中小融资企业在信用增级过程中也会努力追求高等级, 从而也就忽视了由此带来的融资成本压力, 以及一旦违约而给企业本身带来的损失。

3 过度增信所带来的问题

过度重视信用增级, 过度依赖担保机构。这种有违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初衷的信用增级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3.1 融资成本过大

一方面, 任何担保机构都不是免费提供担保服务的, 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过程中, 占融资成本最大比例的是担保费用, 每年的担保费率是1.5%~2%, 要想争取具有更高信用资质的担保公司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费用也会更高。要是通过增加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 则意味着中介机构又多了评审的范围, 融资成本也势必会进一步增大。

3.2 融资门槛过高

受到投资者等方面的压力, 各个中小融资企业不得不将集合票据的信用等级尽可能的提高。原本适用广泛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这种无形的压力下也缩小了范围, 将很多本来可以利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融资门槛也被迫提高了。

3.3 过度依赖担保机构

由于对信用等级的过分推崇, 使得各中小融资企业过分的依赖担保机构。这样不仅使得除了担保机构增信方式以外的其他增信措施难以广泛发展。而且融资企业本身也逐渐忽视了自身的信用体系的建设, 违约风险因而也会进一步加大。

4 改善过度增信的建议

4.1 寻找更合适的投资人

要想发行更多的集合票据, 就需要将发行的集合票据的信用评级降下来, 中小企业过度重视信用增级主要原因来自投资者对信用等级的苛刻要求, 这就需要寻找更多对中小融资企业更有利的投资者。因此, 首先应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吸纳更多的投资者, 这样一来那些具有更大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数量也会增加。另外, 不断培育多元化, 深层次的能够进行有效风险识别的投资人也是很有必要的。

4.2 寻找更合适的信用增级措施

信用增级方式有内外之分, 相对于以担保机构增信为代表的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来说, 内部信用增级方式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库来进行信用增级, 因此更能够节约融资成本, 也应该是各中小融资企业大力推广的增信方式。但是由于银行、投资者对于担保机构的过度重视, 妨碍了内部信用增级方式的发展。因此, 要想使得集合票据的信用增级不再过多的依赖担保机构, 不断发展、推行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是关键。

4.3 加快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融资难, 主要难在信用级别低, 因此各中小企业应当有意识的不断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牢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诚实守信, 在企业内部建立诚实守信的教育制度, 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对自身进行监督。这样一来, 中小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等级就会提高, 对担保机构的依赖程度也会相应减小。

4.4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制

在中小企业加快自身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 作为评级机构也应该不断完善评估机制, 尤其是适合中小企业、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价机制。在评估标准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企业的特殊性, 根据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制定客观标准。努力实现对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正确评价, 使银行、投资者从依赖担保机构转变为信赖中小融资企业。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自产生以来, 最初是由于其自身的融资门槛低、成本小的优势不断被更多的中小企业所采纳, 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压力, 使得原本的融资优势已经越来越微弱, 因此, 降低融资门槛, 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是关键, 这就需要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信用评级降下来, 需要中小融资企业以及银行、投资者、担保机构等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使得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能在广大的中小企业间发光发热。

参考文献

[1]刘云昭, 杨金柱, 柳中波.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制度创新与突破:寿光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 2009 (1) .

[2]刘宏, 邓文琼, 钟坤成.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行性研究[J].财会通讯, 2012 (8) .

[3]杨宗昌, 田高良.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对策[J].会计研究, 2001 (4) .

[4]陈小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机制研究[J].金融与经济, 201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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