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024-07-09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5篇)

1.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篇一

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方案一:传统做法——调整以前损益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报表的调整

1、调整本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数;

2、调整本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

四、疑问:没有了“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以前损益调整”在会计报表上没有体现,只是一个过渡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方案二:大胆简单的做法——进当期损益:前提是补缴税额对于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

一、预缴税额多缴了: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补缴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疑问和支持

1、来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企业2014年5月份对2013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属于影响非重大,如果将该“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计入2014的当期损益,即直接进“所得税费用”科目,在2015年1-5月份对2014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需不需对该补缴的2013的企业所得税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不用说调整了!

另说:如果企业所得税税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也就没有办法算出企业所得税了,计算过程是死循环。

2、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规定

根据该准则规定,会计差错分为三种情况进行更正: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此类情况不使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此类情况不使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根据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差错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此类情况应使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也就是说,影响不重大,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方案三:错误的做法——直接进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补缴企业所得税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利润分配”科目是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也就是不能直接进“利润分配”科目。

2.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篇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修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虽然购买税控装置是一次性业务,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并非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使得部分固定资产还不能抵扣进项税, 税控装置就是其中之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的账务处理基本一致, 具体如下:

(1) 初次购买设备款和支付技术维护费。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2) 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增设了一个减免税款专栏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 提取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 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4) 发生技术维修费, 按实际支付金额,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这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两点异议:一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折旧处理目的性不明确;二是增值税的抵扣有违增值税相关规定。首先固定资产是价税合计全额入账, 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总体原则矛盾, 在计提的折旧中含有增值税, 同时又全额冲减了管理费用, 其实质是把税控装置的价税款分期进行摊销, 而在当初一次性抵扣的增值税, 名义上使企业当月少交了增值税, 实质又分期以折旧的方式摊销了。

税控装置及技术维修费不是一笔金额很大的资产, 实务处理如此繁琐, 完全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如果就按普通固定资产入账和进行折旧处理, 账务处理会大大简化。

假设某企业某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7万元, 应纳增值税3万元。由于购买税控装置价税合计2万元, 则当月应纳增值税变为1万元。表面上是企业出钱购买了税控装置, 实际却少交了增值税, 企业并未出钱, 而账务处理却绕了一大圈。即递延收益2万元, 分期以折旧消化了, 递延收益当年不影响所得税, 折旧最后也未进成本, 也不影响所得税。这是一种“怪异”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二、钱款与纳税时间不一致的账务处理

在实务中先交款后开票, 或先开票后交款的情况很普遍。许多企业以此作为纳税筹划或者资金计划的一种手段。如果款项和票面金额一致, 处理很简单, 如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参看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p134例8-2第二笔业务 (与本文研究无关的内容省略) :2月6日W公司与B公司签订预售合同, 销售商品一批, 价格100万元, 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月6日支付预付款50万元, W公司必须于2月6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

W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预收账款3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万元。

笔者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欠妥。首先, 增值税发票价税要一致, 不能脱节。其次, 会计分录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如果增值税发票是价100万元、税17万元, 上述分录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以50万元做销售, 明显票据税款又不合适。

正确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万元, 应收账款6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万元。

这样处理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又不相符, 对此笔者认为, 会计和税法因为站在各自立场处理问题, 有差异很正常。但是站在企业立场, 会计和税法应该统一, 不能为了满足会计或税法而导致一笔业务出现两种处理, 增加会计人员的核算难度, 实际也为税收腐败提供可乘之机, 这是我国下一步需要进行法规改进的方向——会计与税法趋同, 或者明确规定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当然极其特殊的情况允许存在差异。

针对这笔业务, 完全可以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销项税额以收入存在为前提, 没有收入就没有销项税额。同样, 以后若需要冲减收入, 销项税额也需冲减。

三、简化、改进增值税明细科目和专栏

1. 现行增值税核算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涉及三个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在“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九个专栏: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设置看出, 增值税科目设置相当细, 单从名称上看也很清晰。但实务处理并不简单, 特别是对于出口退税企业, 专栏“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用于核算出口退税, 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 ”也是同种用途。两者的差异, 在于申报环节的时点和不同的出口退税率, 仅这一点就让刚入行的会计人员困惑, 还不说下一步申报和实际的差异处理、不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还有红字、蓝字的处理。

如:“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用于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后, 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记“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用于反映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 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 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 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收到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 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科目。

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功能看, 笔者认为有画蛇添足之嫌。设置该科目的目的在于核算月底企业欠缴、多缴和待抵扣的增值税, 如月底发生应缴增值税, 需做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多交了,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如果月底有欠缴及留抵税额, 无论留抵税额大于、小于欠缴税额都做相同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金额以最小的计。这才是账务处理的实质, 但是依笔者之见, 这种处理也没必要, 可以简化。

2. 改进思考。

反观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简单明了, 不会出现错误和歧义, 除本身业务处理简单外, 主要是体现账务处理实质——注重应缴税款。根据这个思路, 建议一般纳税人也简化处理:对于增值税核算开设两个明细科目即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的核心:应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同时在这两个明细科目下面开设专栏: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减少。在账务处理上, 明确规定这两项减少, 在“销项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减少”专栏中采用红字处理。如果需要进一步对减少项目进行细化处理, 则可以把这两个专栏上升为明细科目, 然后用专栏区别减少的不同业务类型。最后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账的余额, 来确定期末是应交还是留抵, 无需使用现在的“未交增值税”明细单独反映欠缴、多缴和留抵金额。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负债类性质账户, 余额已经具备此项功能。这样处理清晰明了, 账务处理也简单且不易出错。

例:某企业6月税务稽查发现有8万元欠税, 假设7月末留抵税额2万元, 8月末留抵税额7万元。

7月份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8月份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

如果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负债性质账户的余额实质把握清楚, 这两笔账务处理完全没有必要进行, 8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肯定是留抵1万元, 就像所得税亏损不用做账务处理的道理一样。

与此对应, 完全可以取消“工程物资”账户。购进的工程物资按正常材料不含税处理, 使用时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好处有三点:一是使得材料及时入库, 与其他材料同样处理, 减轻保管、会计的工作量;二是促使企业加强材料管理, 避免多头采购造成浪费;三是通过进项税转出和材料出库对应, 便于对在建工程的成本审计。

摘要:增值税的准确核算及账务处理关系到众多企业利益, 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秩序。简便而正确的账务处理, 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降低账务处理的难度。复杂繁琐的账务处理, 易致结果出错, 进而多纳税或少纳税, 使税法丧失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关键词:增值税,账务处理,简化

参考文献

3.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篇三

(2016-06-05 15:26:28)转载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力禾SU_LYH1291128533/423338575】

例:房产企业,营改增老项目,本月销售预收款105万,如何账务处理? 现行增值税规定依据的主要会计处理文件:(19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该文件经规定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一般事项,对房产企业先预交、在抵扣的房产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方式不能适用,应考虑在(1993)财会字第83号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增设科目来核算房产企业的增值税。

增设科目:

资产类: 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报表列表时重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负债类: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账务处理: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5万

贷:预收账款—***房 105万

2、本月销售收到预收款 105万,确认预缴增值税 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的规定

企业月末负有预交税款的纳税义务,则应确认一项负债,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在确认负债时,同时确认一项资产,通过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核算。

确认资产的理由,确认负债缴纳税款后,缴纳的税款形成企业可抵顶后期应缴增值税的一项权利,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减少企业后期现金的流出(即导致了企业间接的流入)

借: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105/(1+5%)*3%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3万

3、按城建税的规定,确定应缴城建税

企业在确认预缴增值税的当期,考虑在后期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应缴税额后,能否有应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性,即在后期抵减增值税后,如果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则不存在应按实际缴款的增值税计提缴纳城建税的可能,因此,在确认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当期,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费用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按预缴增值税计算的城建设等在当期直接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7%=0.21元

贷:应缴税费—城建税

0.21元

4、下月缴纳相关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3万

应缴税费——城建税

0.21

贷:银行存款

3.21

4、企业预收款结转营业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5万

贷:营业收入 100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5万

5、以应缴增值税为限结转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缴增值税(老项目,无进项,假设也无其他进项税)

借: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已交税费)3万

贷: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6、期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万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

7、确认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0.14

贷:应缴税费—城建税

0.14

8、缴纳税费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

应缴税费—城建税

0.14

贷:银行存款 2.14万元

4.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篇四

一、购入及领用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使用的物资反映在“工程物资”科目里。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记“工程物资”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购入工程物资时的增值税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购入工程物资用于生产线等动产的建设。因为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 自行建造生产线涉及的增值税也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当工程物资的用途明确是用于建造生产线时, 应该把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进行抵扣, 工程物资里反映价款等内容, 这时会有:借记“工程物资”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支付的增值税部分自然就没有反映到工程项目里, 因为购入时已经抵扣了。 (2) 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厂房、仓库等不动产。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 在这种情况下, 购入工程物资的价税合在一起反映在“工程物资”的借方, 借记“工程物资”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用时这部分增值税就自然计入到所建造的工程成本中。 (3) 如果购入的工程物资分不清是建造生产线还是厂房, 开始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抵扣, 抵扣之后如果是建造厂房等不动产, 再把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转出去。

例1,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10月15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万元, 进项税额为68万元, 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全额领用所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生产线。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二、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原材料”科目。此时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需要区分建造的是机器设备等动产还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所建项目是生产线或者是安装机器设备等, 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所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就不需要转出,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所建项目是厂房等不动产, 税法上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需要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原材料”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例2, 甲企业2012年10月自行建造仓库一幢, 耗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 采购成本为100万元,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其账务处理为:

三、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时,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需要注意的是, 此类业务是否按视同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决于领用自产产品的用途。如果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按照税法的规定, 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 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产品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因为与收入的定义不符。原则上, 如果产品对外流转, 例如对外投资、出售等, 应该确认收入并结转已售产品成本;而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产品是在企业内部流转, 不会增加企业的收入, 因此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而不是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果领用自产产品是建造生产线等动产, 按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接做成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3, 甲企业2012年10月自建厂房一栋,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 实际成本为70万元, 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会计分录为:

四、处置剩余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建工程完工后, 剩余工程物资的账务处理取决于企业的处理方式, 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 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材料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原材料的, 如果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的, 借记“原材料”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因为购入工程物资时进项税额已经进行抵扣;如果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厂房等不动产, 由于工程物资的成本是含税的, 所以理论上应该进行价税分离, 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此时是没有扣税凭证的, 因此只能将价税全部转给原材料, 账务处理仍然为:借记“原材料”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例4, 甲企业2012年10月15日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原材料, 工程物资的成本为117 000元,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其账务处理为:

(二) 将剩余工程物资对外销售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销售的, 如果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的, 由于购入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出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工程物资是用于建造厂房等不动产, 由于购入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从理论上来说, 出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应该允许其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此时是没有扣税凭证的, 因此, 无论做何种用途, 在对外销售时只能比照原材料的销售业务处理,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确认收入时, 按收到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售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按应交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时, 按已售工程物资的成本,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贷记“工程物资”。

例5, 甲企业2012年10月15日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 售价为117 000元 (含税) , 工程物资的成本为80 000元,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其账务处理为:

综上所述, 增值税转型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业务, 其账务处理的原则就是判断该业务是否与生产相关。如果与生产相关, 购入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领用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反之, 如与生产无关, 购入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 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领用自产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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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篇五

1 增值税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1.1 增值税涵义

增值的意思就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比其付出的金额多出来的部分, 就是他们在生产经营中新产生的价值。而增值税就是对在生产、流通及劳动等环节中新增的价值及商品附加的价值征收的流转税。

根据法定扣除的项目作为标准, 可将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这三者的根本区别就是在对增值税课征时, 是否扣除企业当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国际通行办法是不扣除的是生产型, 按折旧方法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 而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三种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扣除方法不同, 税基范围以生产型最大, 消费型最小, 而收入型次之。从它们的税基来看, 生产型课征增值税范围和国民生产的总值是一致的, 虽然这种方式能够保证财政稳定和及时取得, 但实质上却是对固定资产中耗费支出的部分的重复课征。而收入型每一次的扣除额都和相应的折旧额配比, 虽然在理论要求上避免了重复课征, 但因其无法结合发票抵扣制使得操作难度增大, 征管的成本提高。消费型将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都扣除出去, 也就是说将课征对象限制在了消费材料之中, 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就是将其由传统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又称作增值税转型。

1.2 增值税转型主要方面

⑴企业新购设备含有的进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扣, 且明确规定一些内容:第一, 购入的机器设备应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时不得使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可抵扣。第二, 不允许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从销项中抵扣。第三, 摩托车、游艇和汽车等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是由于个人物品会引起纳税扣动, 但外购销售的允许抵扣。

⑵直接抵扣其新购设备的进项税额, 使办法规范化, 先征后退或增量抵扣都不再被采用。

⑶增值税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工业及商业征收率一致调低到3%, 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⑷取消进口设备的免增值税政策以及外商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政策, 并且矿产品的增值税恢复到17%的税率。

1.3 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1.3.1 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要转型

只要同一种商品最后销售时的价格不变, 其增值税就不会发生改变, 这也是增值税应有的特征, 也就是其税负具有一致性。但显然生产型是不具有这种特征的。此外, 在增值税仍是生产型时, 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专业化效率高的企业其税负明显比大规模全方面的企业要多一些, 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目前现代化建设中对生产企业高效率专业化的要求。并且在生产型的模式下, 外购的固定资产却不允许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明显增加了重复纳税, 因此, 对生产型的增值税进行改革, 转型成为消费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1.3.2 保证价格真实不被抬高

生产型模式下, 因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 纳税人就会将其税金层层转移, 最终转到到商品价格上, 抬高了原有的价格, 与其实际成本不符。而真正的增值税应是一种价外税, 就是说其交纳的增值税不能由销售价格承担, 生产型的增值税明显违背其税负本质, 使销售价格扭曲, 破坏了销售的正常机制。而转型消费型之后, 产品的最终价格只是其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环环新增的价值总和, 税负不会因为其生产形式组织改变而发生改变, 只会随产品最终售价而变化。

1.3.3 优化产业和投资结构

生产型模式下, 对高新科技产业及一些基础产业的征收都普遍较高, 使其企业背负很高的税负, 积极性被挫伤。这些产业正是我国目前发展经济及优化产业结构的重点产业, 能源、建筑、交通以及环境等产业的建设都需要耗费很多的资金投入, 高投入就意味着高税负, 不合理的高税负减缓了企业积极性, 阻碍了技术进步, 减缓设备更新, 非常不利于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政策落实。而消费型取代生产型之后, 这些基础产业的税负允许被抵扣, 负担明显减少, 企业就有了继续发展的动力, 产业结构就可以更积极更合理地进行优化调整了。

2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我国这一次的增值税改革毫无疑问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以后, 政府的税收会减少很多, 但经济发展会得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能促进企业进一步快速稳定发展。

但这次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还需要认真对比生产型和消费型两种增值税, 这样才能正确地得出改革后的消费型对企业的影响。我们需要通过一个例子来比较这两者的区别。

假设有一家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扩大生产规模, 从市场上购入了一台价值约为10万元的机器设备, 则企业需要交纳大约1.17万元的增值税。如果这台机器能够正常运转10年, 而它的净残值预计为0, 那我们使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计算后得出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在增值税没有进行改革之前, 生产型模式下,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能使用销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的, 因此, 该例中的这家企业还需要交纳这台机器的进项税, 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机器的实际价值为11.7万元。依旧按照机器寿命10年的数值来计提折旧, 算出该机器每年的折旧费相当于1.17万元。付出的这笔费用大大降低了企业自身的利润, 根据这个数字计算出企业所得税每年可以少缴纳大约为0.2925万元。但是企业在使用该机器的过程中, 随着产品不断生产, 其购买价值会被转移到这些产品中去, 另外企业在销售这些产品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增值税, 新产生的产品增值税虽然并非由该企业承担而是由购买它们的其他企业来缴纳, 但税务机关仍会重新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 实际上, 企业因为这台机器的购入而依然要上缴1.17万元的增值税, 算入机器的折旧费之后, 也仅仅使该企业每年所得税少上缴2925元。

而现在增值税改革之后, 消费型增值税成为当前模式, 这就意味着企业因购入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被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刚才的例子, 企业实际增加的这10万元价值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再单独交纳增值税。依然按照机器正常运行寿命是10年时间, 算出来每年折旧费就只有1万元。根据这个数值去计算, 企业每年所得税只需要0.25万元。而企业购入设备时的增值税已经被进项税抵扣了, 也不用再一次交纳增值税了。最后结论就是企业不再负担增值税, 且所得税每年可以少缴纳2500元。

根据这个例子,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消费型的增值税使得企业避免了被重复计征, 但其每年所得税少缴纳的那部分却减少了一部分。因此, 进行改革之后, 企业在增值税税收这一块会减少, 但其所得税税收会相对增加。

3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账务的影响

增值税的改革同样会对企业账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尤其在企业中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面对这种改变, 企业应及时调整, 做出有效调整, 以适应增值税改革后新的税收规则。

3.1 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其政策的改变, 涉及购入机器的计量方式及其增值税的缴纳方法。其中机器折旧后增值税及所得税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核算方式也会变化, 这些都使该企业的现金流量以及财务情况发生极大的改变。

改革后, 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加, 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由销项税抵扣, 因此会计科目中需要增加新增资产这一项。会计科目下有一类应交税费, 其下属科目应新增可抵扣的固定资产, 在这一科之下应继续新增其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及已被抵扣的进项税额等明细。

3.2 对企业的账务报表的影响

这次改革涉及企业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等多种报表, 企业账务变化很大。通过下面的例子就能清楚地发现它的改变。

某企业为了加强生产设备的投入, 买进一台新设备, 该设备价值大约为80万元, 那么因为新设备的购入而产生了增值税, 其进项税额为13.6万元。假设该设备能够正常运行10年, 并且其净残值为0, 对其使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计算出该机器的所得税有25%的税率。

如果增值税依然是生产型的模式, 那么所买进的这台设备时不能够使用销项税来抵扣其增值税的, 那么购入后, 企业的该项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要加上它的增值税, 约为93.6万元。在10年的使用期限中, 其折旧额就是9.36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因此每年都要减少9.36万元的利润, 所得税则减少缴纳2.34万元, 将其折算成现金大约价值2.34万元乘以年金现值系数6.1446算出为14.378万元。并且在生产型模式下, 每年税务部门都要对该设备重复计征。

而改革后的消费型模式, 企业购入这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被销项税额抵扣的。在这样的条件下计算, 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其价值仍为80万元, 折旧费仍按10年计算可以得出每年为8万元, 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少缴纳大约2万元, 根据系数将其折现价值就是12.289万元, 并且在现在的环境下, 企业还可以少缴纳0.952万的城建税以及0.408万元的教育费。

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观察分析, 在生产型模式下, 如果企业购入的这台设备的销项税额是14万元, 则企业应缴纳14万元的增值税。那么企业缴纳税费的项目价值就是15.4万元。在现在的消费型模式下, 增值税使用销项税额抵扣之后, 增值税仅为0.44万元。通过两个结果可以看出, 消费型的增值税能明显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 不会对企业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并且在节约成本的情况下使企业资金的周转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再来观察企业的利润表, 改革后, 企业可以少缴纳总计1.36元的城建税和教育税, 在计提折旧上也相应减少了1.36万元, 这减少的两者加在一起就相当于企业利润增加了2.72万元, 多出的这部分缴纳0.68万元的所得税之后依然剩余2.04万元。通过利润表可以发现, 增值税的改革使企业固定资产降低, 折旧费减少, 并且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收益, 增加了利润。

4 结语

增值税改革虽然对企业各方面包括税收和账务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这个影响明显是利大于弊。通过这次改革, 企业在升级转型时就能够减少税负成本, 增加企业活跃发展的动力, 提高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 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健康发展。

摘要:我国在过去增值税一直是生产型, 这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竞争活力, 改革进行后, 我国增值税变为了消费型。本文通过分析对比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不同, 阐述改革的意义内涵, 探讨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收及其账务分别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企业税收,企业账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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