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24-10-14

“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共10篇)

1.“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一

第二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D)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o A.权力监督

o B.科学决策

o C.权力分工

o D.权力制约

2、(单选题)(C)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o A.行政法

o B.刑法

o C.宪法

o D.民法

3、(单选题)(A)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

o A.权力制约

o B.保障人权

o C.职权法定 o D.程序正当

4、(单选题)(A)正式引用“小康社会”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二十世纪末的战略目标。

o A.党的十二大

o B.党的十七大

o C.党的十六大

o D.党的十三大

5、(单选题)(B)首次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标准。

o A.党的十二大

o B.党的十七大

o C.党的十六大

o D.党的十三大

6、(单选题)关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D)。

o A.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o B.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成为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 o C.2002年党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o D.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7、(单选题)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社会”的构想的是(C)。

o A.毛泽东

o B.周恩来

o C.邓小平

o D.习近平

8、(单选题)把(A)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o A.法治建设成效

o B.经济建设成效

o C.经济增长速度

o D.城市工作建设

9、(单选题)(A)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而非自行设定。o A.职权法定

o B.保障人权

o C.程序正当

o D.权力制约

10、(单选题)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A)。

o A.调离领导岗位

o B.开除公职

o C.追究其行政责任

o D.记大过

11、(多选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自觉接受谁的监督?(ABCD)o A.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相关媒体的舆论监督

o B.上级部门的组织监督

o C.人大机关的法律监督

o D.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2、(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五项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ABCD)。o A.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o B.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o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o D.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13、(多选题)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ABCD)。

o A.服务公开

o B.管理公开

o C.决策公开

o D.结果公开

14、(多选题)关于我们党长期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o A.抗战时期,为广泛调动一切抗日力量,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保障人权的法令

o B.20世纪80年代末,我们党就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中国要把人权旗帜掌握在自己手中

o C.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就将公民的人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o D.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其所领导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内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

15、(多选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时,除(ACD)外,都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o A.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o B.未成年人保护

o C.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o D.涉及国家秘密

16、(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设定充分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主要表现在(ABCD)。

o A.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o B.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o C.宪法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 o D.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7、(多选题)习近平同志曾说过:“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ABCD),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o A.有权必有责

o B.用权受监督

o C.违法要追究

o D.失职要问责

18、(多选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ACD)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o A.决策权

o B.审批权

o C.执行权

o D.监督权

19、(多选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BCD)。

o A.监督权

o B.知情权 o C.参与权

o D.救济权

 20、(多选题)各级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采取(ABCD)、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和办法,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切实有效防范因决策违法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o A.公众参与

o B.风险评估

o C.专家论证

o D.合法性审查

21、(判断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o A.对

o B.错

22、(判断题)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o A.对

o B.错

23、(判断题)强调程序正义,不仅在于它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于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o A.对

o B.错

24、(判断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所以党的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o A.对

o B.错

25、(判断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o A.对

o B.错

26、(判断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两者之间属于法治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辩证统一关系。

o A.对

o B.错

27、(判断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o A.对

o B.错 

28、(判断题)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o A.对

o B.错

29、(判断题)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最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形势发展,向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出的新的最高要求。

o A.对

o B.错

 30、(判断题)程序正当是社会主义法治对行政活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o A.对

o B.错

2.“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二

(一)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当时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新法学研究院”和地方性的“司法干训班”培训了一大批干部 (1) , 由此开始了中国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之后, 由于受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一度中断, 自1978 年检察机关恢复后才进入了正常进程。1989 年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成立, 在之后的几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官进修学院纷纷建立, 自此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正式建立, 进入了有序的发展。2007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新的《检察官培训条例》, 取代了之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 (实行) 》, 为新常态下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方向。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基本上形成了两级双层体制和“三三制”课程体系。两级双层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各省级检察院领导本省市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省市检察官学院双层并存的培训机构。 (2) “三三制”是指, 政治理论”“法学前沿”“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制”课程体系的建构。 (3)

(二) 目前我国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不足

我国现今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 已经颇具规模, 有了较为完善的培训体制。但是面对日益深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 新形势下的社会现实也对我国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今的检察教育培训也日益暴露了其一些不足之处。

1.地方之间差异巨大

我国由于地域辽阔, 东西、南北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异较大, 因此各省市之间的检察教育培训从规模、等级、频率之间相差悬殊。例如, 北京、上海等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 各种形式的检察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也更为丰富。由此而导致了各级检察官培训质量和效用的不同, 进而使各省市检察官队伍素质水平产生了不同的印象, 这种现象是有悖于当前法治的平等要求的。

2.教育培训形式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

众所周知, 我国的法学教育培训一直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物”的问题, 检察教育培训也同样如此。综合整理学者的调查研究, 我国目前的检察教育培训仍然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 以课堂讲解为主的教学模式。学员在参见检察教育培训中缺乏主动性机制教育, 培训工作激励性不足。还有就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现在过于强调工具性价值, 仅仅注重法律技术层面, 这与现实检察官办案所应具有宽广的知识层面不相匹配, 突出了我国现阶段检察官知识面有限、人文社科情怀不足, 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基层检察教育培训不足

当前我国检察教育培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 基层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重不足, 检察教育培训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好的制度设立后需要建立一些更为详细和完善的保障制度, 否则就会影响现有制度的可操作。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2020 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 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方向。如何建立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 完成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呢?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统领这样一套复杂的教育培训体制。笔者通过大量阅读先前学者的研究成果, 发现大多数学者都是对检察培训的具体课程设置、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微观层面进行改良, 忽视了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重塑, 仅有少数几篇论文涉及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研究, 但其不足之处就在于仅是提出了理念的重要性或一些具体的词汇。因此,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确立也正是现今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所应重视之处。

(一)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之理念所在

带着这样的问题, 笔者阅读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和党关于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 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是我国现阶段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理念先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对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内涵, 很多学者都给出了精准而有益的解读。例如, 张立伟在《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中讲道: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多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4) 著名的法律学者陈金钊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中对其进行了更详细的阐释, “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 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 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处理具体问题, 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法治方式具有独立性、自主性, 即在一般情况下, 依据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三是法治方式强调法律方法的运用, 即使因为实质原因需要变通法律, 也不蛮干, 而是讲究运用价值进行衡量, 根据社会情势进行权衡, 但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5)

通过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内涵和外延的深入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其与检察教育培训的契合之处———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主要目的就在与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 提高其办案的质量与效率, 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好的实现, 那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理念正是其题中之意。

(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检察教育培训

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理念的检察教育培训体制, 有利于保证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方向正确, 有利于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有利于广大检察官树立法律思维, 有利于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办理。那么,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理念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呢?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进行。

首先, 在检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上要突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思维和逻辑性思维, 因此在检察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上, 要更多地注重对受训者程序价值的灌输和逻辑思维的培养。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发展到现在的第三个阶段, 其重点已经不再是检察干警法律知识的普及, 而在其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要大胆探索一些科学的培养方法,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让检察干警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于检察实务工作的巨大促进作用。例如山东临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教育培训中改变了以往主讲人“一言堂”的课程设置模式, 创新的采用了“兰检卓越时空”, 对干警独立思考、言语表达、组织协调和临场应变等综合能力进行了锻炼, 让广大检察干警在实地中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 了解了法律程序的价值, 锤炼了其逻辑性思维。

其次, 在检察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指导。以往的检察教育培训体制不健全, 而一些已有的有效制度落实不足, 检察教育培训在制度保障方面, 建设不够与落实不力并存, 可以说在制度执行、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上缺乏具体统一的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除了程序性要求外, 其另一个突出点就是制度化建设。法治方式是一套制度化、程序化方式, 在检察教育培训建设中, 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 以制度来保障检察教育培训的质量。

三、结语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过程中, 我们更应当注重制度的建设, 只有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理念, 方能不断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健全的发展, 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

注释

11) 石少侠.司法教育的考察与比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18。

22) 杨建军.我国检察官培训问题与对策[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1 (2) 。

33) 马立东.国家检察官学院教育培训二十年回顾[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 (6) 。

44) 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学习时报, 2014-3-31。

3.“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三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方式则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行为模式。[1]具体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内涵:第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等潜规则。第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一方面,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核心之二,就是通过公开,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核心之三,就是将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贪腐行为当然为法治所不容。腐败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反贪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如何开展反贪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以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反贪工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和促进反贪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根深蒂固,影响广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观念的执法理念和做法,例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等。这些理念与当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办案事故和公众的不理解,损害检察公信力。为了保证反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旧方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反贪工作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要求。腐败问题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腐败的痛恨情绪也通过各种渠道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侦查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为民办案,为民服务。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反贪工作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政法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政法工作者转变观念,遵循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司法。反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同样要做到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具体来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第一,培养与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思维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养成的,也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积累和生搬硬套,而是要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通于司法全部过程。要崇尚法律,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系法治思维长效树立。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特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要注重程序正义,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2]

第二,提高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加強反贪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司法文明是与司法专横相对立的。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司法文明虽是德治的基本内容,但也是法治思维的应然要求。司法文明要求办案干警在办案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反贪人员法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岗前培训,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加强管理考核机制,吸收有利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的考核要素,引导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第三,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针对当前反贪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反贪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反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公正进行。用制度厘清反贪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单位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

第四,加强办理案件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案件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产生良好的抑制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个案查办工作,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要加强对线索的受理、立案、初查、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撤案的科学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案件文书的规范管理,使用要求的文本,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4.“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四

探索文化执法之道

《韩非子》中有句话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核心意思是讲文明重法治的国家,这个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就有了重要保障。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执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化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环,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法治思维行使职权,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推进文化执法工作的法治化,值得认真的思考。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涵义。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文化执法工作中的体现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文化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极为重要,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执法作为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职责,所以能否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在日常的文化执法工作中,直接关乎着我们能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日常的文化执法工作中的关键在于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四种法律意识:

(一)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思想、观点、心态和对由法治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状态所追求的理念的总称。法治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支撑,执法人员应有的主要法治意识有:法律至上的意识、职权法定的意识、服务为民的意识、程序正当的意识和权责一致的意识,五种意识不能厚此薄彼,另外要注意部门立法的本位主义、专家立法的理想主义等问题,在整体上看问题。

(二)程序意识。程序就是对做一件事的顺序步骤的规定,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就是做事一定要按规矩做,不能乱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正的结果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去实现,所以程序最大的价值在于保障公平、促进民主。另外,程序的设置是为内容服务的,而不是走形式,离开了内容的程序就是形式主义。

(三)证据意识。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的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同时证据是客观存在,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造就了客观事实的绝对性,在行政处罚乃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必须要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

(四)平等意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应是平等的,只是职业不同,在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执法既是监督管理,也是为相对人服务的。执法人员应当把自己摆在和普通老百姓平等的位置上,懂得尊重,注意倾听,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提升管理文化市场的觉悟、水平和能力,进而不断密切彼此之间的关系,将执法工作艺术化。

综上所述,法治意识是解决能不能做的问题,程序意识是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证据意识是解决做什么的问题,平等意识是解决效果好不好的问题。

三、积极探索文化执法工作的法治之道

文化执法部门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按照法治方式,从转变执法观念入手,积极探索执法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新思路,以促进文化执法规范化水平稳步提高,执法形象不断改善。

(一)提升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执法人员必须信仰法治,这种信仰来源于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尊崇感和敬畏感。执法人员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职权法定、依法行权的理念,坚持奉法为先、以法为据、依法办事,在树立法治信仰上发挥带头作用,做到想问题、作决策、抓执行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需把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为日常工作思维与行为习惯,增强做好文化执法工作的政治使命感和执法责任感。

(二)认真学习法律,锻炼执法能力

执法者,必须将熟悉法律规范、熟练掌握法律执行程序作为最为重要的技能常抓不懈,在思想认识上要重视,要认识到法治思维不仅是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需要具备的一项专业素质,更是文化执法者应当具备的思维模式。为适应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文化执法人员要紧紧做好提升法治素质、增强法治能力、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法治环境

5.“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五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指导各项工作、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最新观点和重大举措。“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检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新标准、新要求。

一、按法治框架解决难题,是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面临相当大的压力,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改革发展的任务相当艰巨。市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这是市委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出的更高目标和针对我市形势发展难题而提出的破解之道。

二、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问题的发生。

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的力度,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加强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正当权益。要根据目前问题的规律特点,加强县一级“顶层设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三、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为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要整合资源,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逐一化解矛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要督促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五要切实发挥解决矛盾纠纷平台的作用。

四、培育法治信仰,凝聚社会共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6.“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六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孟建柱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

时事政治:公务员考试网为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准备了最新新闻事件: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帮助国考考生了解最新新闻动态,从而积累申论热点,预祝考生备考成功。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欢迎访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17日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孟建柱指出,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问题,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要更加注重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孟建柱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各级综治部门要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做到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实绩联考。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郭声琨在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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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七

1. 全面依法治国对工会工作提出新要求

现在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 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很快, 特别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诉求明显增强。那么如何在工会工作中引导和动员职工依法行使《宪法》、《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在管理工会事务中如何依法健全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形成配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 打牢依法管会的制度基础?在履行工会职责中, 如何依法召开职代会, 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专项合同, 依法代表职工与反映职工诉求, 提出意见建议?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如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 维护职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各项权益,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些新情况都要求我们工会工作者要不断深入探索实践, 不断增强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才能够适应科学管会、依法管会的要求。

2. 经济发展新常态给劳动关系带来新挑战

当前, 我国经济已进入“中高速、优结构、新动力、多挑战”的新常态阶段, 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是经济新常态的明显特征。在这个新常态下, 劳动关系会面临一系列变化, 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引发企业停产、关闭、搬迁, 对职工的就业带来影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可能会使企业转产、合并现象增多, 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中容易发生争议;整体经济形势从高速增长向逐步趋缓转变, 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 生存压力增大, 欠薪、欠保纠纷可能会有所增加, 劳动争议纠纷发展呈现新趋势, 职工增加收入困难加大。这些变化对职工队伍以及工会工作带来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 也要求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新常态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途径, 才能够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充分体现工会的地位作用。

二、新形势下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发展的对策

尽管新形式给我们的工会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同时也蕴育着发展的条件和机遇。在具体工作中,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1. 做好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维权、依法履职

把工会各项工作都纳入到法制轨道, 做到于法有据, 依法合规。坚持依法建会, 就是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 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的基础上,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宣传力度, 让社会各界、广大职工群众都全面了解《工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提高职工自觉加入工会的积极性, 依法纠正违反《工会法》的现象。

坚持依法管会, 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 严密工会的组织体系, 强化法治保障。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旗帜鲜明地维护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要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运行、经费管理使用、干部队伍建设等严格的制度体系, 加强对有关工作的审计、监督和约束, 推动工会工作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转, 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按照党规党纪管好工会党员干部, 树立工会干部的良好形象, 使工会干部真正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坚持依法履职, 就是要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 主动依法科学履行好工会的各项职责。要在党的领导下, 坚持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出发, 找准定位, 发挥优势, 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切实履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职责, 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积极发挥作用。

2. 履行维权职责, 切实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与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是有机的辩证关系。一方面, 四中全会的召开为工会做好依法维权提供了理论、制度的保证, 促进工会依法维权, 工会为职工依法维权的“腰杆子”更硬了;另一方面, 工会为工人阶级依法维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依法治国体系的不断完备, 为依法维权开阔了视野, 丰富了内涵。在具体维权实践中, 我们首先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一些工会干部更愿意做些锦上添花的事情, 比如逢年过节送温暖, 发个福利等, 遇到职工群众真的有实际困难, 就以工会无权无力解决等为借口推脱。事实上, 我国《工会法》规定, 中国工会承担着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职能, 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维护职能。但是。在维权这件事上, 工会不能做鸵鸟、不能和稀泥, 要不能为任何压力所动、不能为任何困难所阻、不能为任何私利所惑、不能为任何势力所扰。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以职工的需求为导向, 要真正地围着职工转, 为职工说话办事。对职工的利益诉求, 工会应该及时了解、掌握, 为职工代言。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工会组织要敢于发声、敢于碰硬、敢于负责、敢于担当。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让职工得到更多实惠和帮助。如果开展工作和活动不从职工角度所思所想, 不接地气, 只是“上面热热闹闹、下面冷冷清清”, 那么提高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就无从谈起, 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能就不能真正得到体现, 就难以得到职工的认同, 甚至有被职工抛弃的危险。我们要把维护作为促进建设的重要手段, 把建设作为维护的基本目标;把维护作为参与的基本目的, 把参与作为维护的重要途径;把维护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 把教育作为维护的重要保障和实现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的重要措施, 认真履行好维护这个工会最核心的职能。

其次要创新维权方式方法。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是以企业为主, 工会工作容易受到企业的制约, 特别是在占比已达90%以上的非公企业, 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给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度。为此, 需要我们在维权的方式方法上寻求创新和突破。通过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把维护职能履行好。比如, 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 积极参与立法、政策制定等, 改被动维权为主动参与, 争取在源头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又比如, 要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会在维权中承担职责的研究, 厘清上级工会和企业工会的职责, 基层企业工会要在服务中实现维权, 上级工会要在维权中实现服务, 通过“上代下”、“上参下”的方式, 积极主动为职工代言、争取权益。再比如, 要加强对行业工会的探索实践, 切实发挥行业工会在集体协商、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等方面的作用。

3. 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 让职工知法守法用法

面前的经济形势下, 职工面临的工作、生活等各种压力不断增大, 很多企业里职工对学习法律流于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工会组织要大力引导职工学习法律, 增强职工学法用法的意识, 要把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摆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着力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 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 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 讲清讲透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讲对讲准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操作规则以及违法后果, 强化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法律意识。督促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依法科学管理;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 依法理性维权, 使劳动关系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4. 要创新做实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手段。我们各级工会要通过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努力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 不断增强工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综上, 我们工会工作者只有不断提高自身适应新形势的综合能力, 通过基层工会工作内因和外因的协调配合、相互作用, 使基层工会工作真正做到“三满意”: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职工说实话、办实事, 让职工群众满意;顾全大局, 维护好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 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企业发展和国家富强, 让政府和企业行政满意;把广大职工团结在党的周围, 带领职工群众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让党 (委) 满意和放心。这是基层工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也是基层工会组织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方式所在。

参考文献

[1]近年来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成就一览[J].中国职工教育, 2015, (1) :16-18.

8.“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八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律自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论述的提出,对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更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高度,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决策的新思路。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些违法征收土地、违法拆除建筑物,任意侵犯公民正当权利事件,折射出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较为淡薄,这势必影响党的执政水平,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领导干部向“法治”思维转变,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的实效性,做到学以致用。

一、以法治宣传教育为先导,增强法治理念

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增强了法治理念,才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当中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从而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需要。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使领导干部提升其法律素养,增强领导干部正能量,进而使领导干部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理念。

法治宣传教育以法治基本理论为主要内容,涉及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让领导干部切实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精髓,切实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离不开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离不开法治思维。以此增强领导干部内心的法律信仰、法律自信,最终在领导干部内心深处形成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的最终形成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方式的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群众利益为中心,责任与监督并重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权干预决策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有的领导干部遇到应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却运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如用行政手段干预来解决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执法程序,不能严格依法执法。这充分说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迫切性。在实际工作中,依法行政是针对全体公务人员的,法治应体现在法律被公务人员的信仰中。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严格执法用法制度,通过落实责任、严格监督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

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权责是统一的。法律赋予领导干部相应的权力,同时也要求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领导干部要始终把责任意识放在工作的中心,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要意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所做的任何行政决策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自身做出的行政决策的不利后果,将没有无责任的行政决策的法治意识贯彻始终。

同時,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行政工作做常态化的监督。没有监督的行政决策必将偏离法治的轨道。通过常态化的监督,使领导干部深刻体会权责的统一。通过有效监督途径,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得到提升。其中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媒介,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监督角色,其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作用毋庸置疑。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

对于领导干部考核应形成长效化机制。长期以来考核内容中并不包含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等法治内容。因此,领导干部主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这导致个别本身缺乏法治素养的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需求变得更不迫切。适时完善现有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迫在眉睫。应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完善适应当前形势考核评价机制。大力提拔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领导干部,树立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违背法治思维的责任人,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在管理领域摒弃人治思维,提倡法治思维,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

四、以执法为民为宗旨,深入法治实践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由之路。更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的实效性,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领导干部应多深入基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通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没有实践的理论只能是纸上谈兵,夸夸其谈。应将领导干部指派到工作第一线,通过基层工作锻炼,体会执政为民的执法宗旨,通过法治实践不断践行,自身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通过参与解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的提升,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领导干部通过自身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方式的提高,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国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N].人民法院报,2012

[2]缪蒂生.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N].法制日报,2012(12).

[3]费德平.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N].湖北日报.2012(12).

[4]王其远.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之浅见[OL].四川法制网.2013.

9.“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九

http:///article/jgzn/bld/gft/xgwz/201010/20101000326728.shtml

来源: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2010-10-26 10:1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郜风涛

(2010年9月27日)

同志们: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们党和国家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今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组织召开这次研讨会,来自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们踊跃参加,并将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研讨,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代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对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和有关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会议得到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谢庆生副省长亲临会议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贵州省政府法制办为这次研讨会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全体与会同志,向他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为什么要召开这次研讨会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们党在深入探索和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的重要方针,也是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反映了破解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的客观需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上来,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或者途径加以推进。其中,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这是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影响因素不是价格,也不是技术,而是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新突破,形成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安排,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才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中一些具有重大、长远作用的措施,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转化为法律制度。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修改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各地区、各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振兴、推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科技创新的规章和政策。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引领、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障碍,制度建设也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关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效实施机制还不健全,法治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今天,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就是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从不同学科、多个角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问题,探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消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体制机制障碍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出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法治保障的对策建议。希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相互借鉴、凝聚共识,为充分发挥法治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保障作用建言献策。

二、这次研讨会需要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为了开好这次研讨会,会前,我们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问题,提出了24个参考题目印发给大家,同志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交了37篇会议论文和发言材料。为了便于集中交流和讨论,建议这次研讨会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开展研讨:

(一)关于如何着力形成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环境问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在于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从我们前期调研一些地方、部门的反映来看,当前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结构不尽合理,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比重仍然过高,缺乏产业结构升级的制度导向。二是企业投资自主权未得到真正落实,企业融资难;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税种和税率设计不尽合理,企业税收负担过重;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不高,自主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且保护不力。三是政府对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干预过多,资源产品的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还过多,程序不够简便,行政管理方式落后。四是群众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负担较重,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动力不足。五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等。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为此,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以下有关体制机制方面的几个问题:一是有哪些阻碍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如何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破除旧的体制机制的束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如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制度上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如何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四是如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五是如何推进税制改革,更

好地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六是如何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破除妨碍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障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七是如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切实解决部分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八是如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调动企业和科技人员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九是如何完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关于如何以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目的就是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这既是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大考验,也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时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方式还存在着诸多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很多领域还习惯于简单运用行政审批、价格管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方式;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领域的经济秩序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有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办事不讲规则、不讲程序;干部政绩考评体系不科学,片面追求GDP指标,等等。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三是如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减少行政审批,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四是如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消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五是如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等。

(三)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问题。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涉及到政府体制、社会领域、市场规则和结构优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诸方面的问题,与以前的经济增长方式相比较,它在制度提供上覆盖面更宽,制度安排上目标追求更高,制度设计上更为复杂。这些都有赖于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形成更高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并保障这些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这就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比如,政府立法工作重点还不突出,一些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准确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规律,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还没有得到及时清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

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等等。

政府法制工作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有所作为,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就必须注意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中心工作,重点深入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及时把党和国家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二是如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规律,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反映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切实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三是如何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有关规定,消除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障碍;四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坚决纠正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五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如何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等等。

三、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法治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那么,如何确保法治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引领和保障呢?我们有以下几点初步思考,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正确处理政府自觉推动与市场自发渐进的关系。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可能是自发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也可能是政府自觉推动的战略性转变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我们的经济建设必须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但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仍处于发育和完善阶段。因此,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选择上,既不能继续走以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推进的路径,也不能走放弃政府引导而完全靠市场自发渐进的路径,而是要适应中国国情,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发挥政府引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比较优势,通过政府的力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从制度建设上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二)坚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

活力是发展的动力,有序是发展的前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革除各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弊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秩序的发展就会破坏市场的统一,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做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统一。在制度建设中,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保证市场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依法设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注重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放宽管制、简化程序、提高效能,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还要加大对侵犯国家、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公平妥善处理好各类社会利益关系。

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战略任务,其难点和关键在于调整利益格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已进入攻坚阶段,引发利益冲突的风险也在增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以及各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合理诉求,公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和化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把握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是要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开拓创新。任何改革都是进行制度创新而导致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一些现有的制度多脱胎于原来的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之下,仍带有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痕迹,表现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注重经济总量而忽视人的发展和经济质量,特别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影响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的约束力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关体现公平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我们必须摆脱旧的思维模式和理念的禁锢,把握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及时调整维护旧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法律制度,通过推进制度创新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消除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法治保障。

(五)正确处理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性为借口,而突破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前,要特别警惕以改革创新为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不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一切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地方在中央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及时出台有利于本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规规章

和政策措施。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中,也应当考虑地区的差异性,为地方灵活采取措施留有余地。

10.“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篇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党员干部要带头知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能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治国方略的重要抓手,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基本素质的新要求,也是党员干部保持党性、履职尽责、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意识。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推动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这对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高低强弱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的作用。因此只有党员干部能力强了、水平高了,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而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也是党员干部的身份、地位、影响、作用所决定的。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市场经济要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国家权力和各项工作要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当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法治思维成为一种自然的思维习惯和自发的心理需求,在内心深处建立起牢固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常态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时候,法治的目标才真正得以实现。

(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提高行政效能和走出人治困境的需要。当前,不断增多的社会利益矛盾,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日益泛化的目标责任考核中的“领导责任”,给各级领导干部带来了巨大的决策压力和责任压力。法治思维能够在合法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人与人之间、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预判和决断,特别是一个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出台往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领导干部的决策压力,从而将领导从多元利益博弈的中心解放出来,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效能。法治思维虽然制约、限制了领导干部权力的恣意行使,但客观上明确了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界线,锁定了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使领导干部在谨慎地行使手中权力的同时,恰当地承担自己应当承担和可能承担的领导责任,从而走出了政治思维和领导思维下的人治困境。

二、当前党员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逐步提高,但与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相比,仍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 的地方。

(一)法律素养欠缺,知识储备不足。有群众戏说:现在不少党员干部讲政策讲不过上访户,讲法律讲不过钉子户,讲发展讲不过专业户,讲改革讲不过个体户。虽有片面,但也突显了这一问题。

(二)官本位特权思想严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人治思维“根深蒂固”。有的领导干部存在着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为追求暂时的稳定而牺牲法治原则和政府公信力,有的领导干部“谈法治滔滔不绝,做决策时却权力滔滔”,思想和行为完全脱节,权力的运用完全不体现法治,法治无非是“附庸风雅”的时髦谈资而已。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虽然多年来国家在“四五”、“五五”、“六五”普法规划中,都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点对象。但有的领导干部不重视对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基础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不知法、不懂法,主观臆断,违法行政,有的直到身陷囹圄,方知守法用法的重要。有的领导干部投机取巧,在实际工作中功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钓鱼式执法。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四)缺乏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特别是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有的领导干部依然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的传统领导模式,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责定位不清,与民争利,引发民怨。有的领导干部由于缺乏法治思维能力,在进行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从而导致前后受阻,左右为难,被动应对的局面。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思路和办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美德,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

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为此,即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由内而外地自觉养成,也需要各级党组织由外而内地持续教育。

(一)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着力提高法治素养。

1、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使领导干部能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加强法治学习培训。一个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党员干部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治思维。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新颖的培训方式,使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的学习培养。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要把工作岗位作为完善法治知识结构、培养法治素养、提高法治能力的基础平台,通过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做到融会贯通、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以求真务实的法治思维态度,反“四风”,对自身存在的人治思维、本位思维等错误观念,敢于刀刃向内,自己“刮毒疗伤”。在善于总结中提高,善于借鉴他人经验,在各种违法案件的处置中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营造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是辩证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治手段的运用;法治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1、大力弘扬法治思想。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创造有利于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社会环境。确立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监督真正发挥实效,从外部制度环境上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一要把法治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加快法治政府进程。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程序规则,保证行政机关按照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要制定和完善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四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五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和依法纠错制度。

3、完善考核选拔机制。将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切实贯彻落实好《决定》中提出的“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等要求,促使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4、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一要在法治的体系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行政、司法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建设。二要健全完善质询、问责、离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党政纪处理等制度,保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有力有效监督。三要加强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其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四要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阳光监督制度,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监督权力。五要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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