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法规融入

2024-09-24

2016法律法规融入(7篇)

1.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一

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2016年1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九)推广普通话原则

(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

(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2、发展校办产业。

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学习时间:2016年2月26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学习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

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2、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

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

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学习时间:2016年3月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说明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道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它是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当下,《标准》进一步对小学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进行了细致、专业的梳理和规范,这将有力保证我国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有效提升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

一、《标准》遵从和倡导的基本理念

(一)强调以学生为本

小学生具有发展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体和中心的位臵。学生为本,就是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坚持学生主体的教育理念,尊重、关注和爱护学生,引发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将促进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作为教育教学的最终目标。

(二)倡导以师德为先

师德是作为教师的第一要素,小学教师面对的是成长中的小学儿童,特别要注重为人师表,重视榜样的作用。师德大到遵纪守法、献身教育事业,具体到个人修养、言谈举止。特别是在对待小学生的态度方面,本着“教师爱是小学教师的灵魂”这一理念,着重要求教师要富有爱心、有耐心和责任心。

(三)重视教师能力提升

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教育理念、专业知识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形成。小学教师所面对的是生动活泼、日益成长的小学生,他的能力首先体现在认识学生、了解学生,把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方面,同时还体现在教育教学的方法

等实践环节上。当代教师不仅要把握学科的基本理论,还要有能力驾驭课堂,通过有效的方法、智慧来指导学生的学习,以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践行终身学习理念

终身学习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教师在形成全民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小学教师的终身学习主要体现在主动发展的意识和不断反思、制定发展规划的能力。同时还要把握国内外教育发展的动向,跟上教育理论和知识学习的发展步伐,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使学习成为自身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二、对《标准》中“基本要求”内容的部分诠释

虽然是首次拟制《标准》,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关或部分内容相近的法律或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法律和规范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面的参考,但与其相比,《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上又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增删、改进和发展。

1.“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

《标准》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提出具体要求。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强调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教师注重自身专业发展。这是时代发展和教育进步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诉求。

第二,突出小学生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是这个时代的重音符,它体现出不断革新的教育观,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为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态和使命。教师要“将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安

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这即意味着,教师要服务于小学生生命成长的需要,关心小学生的生命状态,同时也关注小学生自身对生命的体验和态度。

第三,明确要求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学校生活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拥有的,以小学生为着眼点提出快乐学校生活的问题意味着要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以及学校管理思维等。外在环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微观世界里,教师对教育和对学生的理解与行动将会更为直接地决定小学生是否能够拥有一个快乐的学校生活。

第四,要求教师要注重修身养性。《标准》提出了指向教师个人修养和行为方面的诸多要求。这些要求更多反映出教师作为平凡的人,哪些心性、品质、行为是适当的,其次才将教师作为“教育者”特有的心性、品质和行为要求融入进来。

2.“专业知识”部分

《标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有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要求教师了解和掌握小学生发展的知识。目的在于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小学教师仅仅只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学习特点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学习,了解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了解小学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和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

第二,对小学教师学科知识的要求体现一定的特殊性。小学教育的综合性特点要求小学教师了解多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也正是综合性特点特别要求小学教师关注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第三,要求教师掌握小学教育与教学理论。小学教育与教学因其基础性、养成性、启蒙性等特点,使得它不同于幼儿和中学的教育教学,小学教师应掌握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

第四,关注通识性知识的重要价值。通识性教育要求所关注的是小学教师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它是非功力、非职业性的,同时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3.“专业能力”部分

《标准》从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五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对教师能力的要求处处体现“儿童为本”的理念。如要求“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发现和赏识每一个小学生的点滴进步”、“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等;同时体现出了建构主义(如要求“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组织教育教学)、教育智慧(如要求“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多元智能(如要求“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等教育新理念。

第二,对教师能力的要求尽可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新需要,如要求教师“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等。

第三,关注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建设过程中的独特性。如增加体现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特殊性的一项新能力要求,即“设计丰富多彩的班队(教育教学)活动”,这是遵循小学教师不应该只是学科知识的传

授者,每一个小学教师都应该能够做班主任,每一个小学教师都应能够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设计丰富的活动,进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十分强调教师的沟通与合作能力。这是考虑到小学教师工作依托于多角色人际互动这一活动特征,因此对小学教师如何有效进行人际沟通合作提出了细致的要求。如在人际沟通方面,《标准》中明确提出小学教师要做到“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善于倾听”、“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等。在人际合作方面,《标准》中提出教师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等。

第五,重视培养教师的反思与发展能力。这一能力领域的提出,是对全球教师专业化发展背景下的教师专业发展内在要求的回应。教师专业化的本质就是发现教师自身,让教师意识到自身在专业成长中的力量,进而在各项专业发展活动中体现出积极的自我反思意识和专业发展规划意识与能力,能主动对教育教学进行探索和研究活动。

学习时间:2016年4月1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学习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依法治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 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 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

规范化。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 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 法制完善;2 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 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 4 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 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 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学习时间:2016年5月17日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 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 教

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 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 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 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 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 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 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学习时间:2016年6月14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学习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 政治性;2 可行性;3 原则性;4 权威性;5 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 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 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 教育政策 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 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学习时间:2016年7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 机关法人,2 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配臵师资;2 认定资格;3 管理经费;4 受理申 诉;5 考核工作;6 奖惩教师;7 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 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 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 依法自主办学;3 享有法人财产权;4 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 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 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 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 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时间:2016年8月30日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一)一、《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学习时间:2016年9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新修《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2015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修《食品安全法》,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那么它究竟严在哪里?与之前的食安法又有何不同?

关键词一: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新法通过八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第一,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也要被严格监控;第三,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总之,食品安全有问题就要被“请喝茶”;第四,新闻媒体和消费者成监督员;第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第六,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第七,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二:重典治乱

简单归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等的这种违法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被抓,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按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第三,一年三次违法就要“被关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要“受牵连”。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出现问题,实行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并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学习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学习形式:集中学习学习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二)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教师津贴(3)教师补助

3、教师的申诉权利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学习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规为权利救 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1 诉讼渠道;2 行政渠道;3 其他渠道(调节渠道;仲裁渠道)。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的范围;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 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1 申诉的提出;2 申诉的受理;3 申诉的处理 教育申诉的范围;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 的活动和制度。

学习时间:2016年12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为校园安全保护区。为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臵经营性占道棚亭;依法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及销售“仿真枪”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臵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臵固定停车位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示、标线等交通设施设臵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臵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和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在校园及安全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校园保护区内的道路和街巷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禁正常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园)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臵垃圾转运站。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衔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园)门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配臵必要的装备器械;每所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在校人数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百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每所中学应按照1‰至2‰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安,不足千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上发布或传播政治谣言、恐怖音视频、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禁止使用或租赁校内电子阅览室等场所从事或变相从事网吧等经营性活动。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2.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二

1. 新版标准适用性更广,应用范围更大,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链建设

新版标准在总则中指出:“本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涉及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一个或多个阶段的组织,能依此要求进行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生产、贮存和流通、安装、服务和最终停用及处置,以及相关活动(例如技术支持)的设计和开发或提供。本标准的要求,也能用于向这种组织提供产品(例如原材料、组件、部件、医疗器械、灭菌服务、校准服务、流通服务、维护服务)的供方和其他外部方。”这段论述对医疗器械生命周期各阶段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也对医疗器械组织的供方和外部方提出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相比较2003版标准适用性更广、应用范围更大,加强了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为医疗器械产业链建设指明方向和途径,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

1.1 医疗器械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组织都应贯彻新版标准

新版标准给出了术语“生命周期”的定义,即“在医疗器械生命中,从初始概念到最终停用和处置的所有阶段”。该定义清楚地界定了医疗器械生命周期的范围,就是从医疗器械诞生到退出废弃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新版标准所指出的设计和开发、生产、贮存和流通、安装、服务和最终停用及处置等各阶段,还包括相关活动(例如技术支持)的设计和开发或提供。新版标准明确要求医疗器械生命周期中以上各阶段的组织都应按新版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践行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这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要,是医疗器械产业链的各类组织相互合作、各方共赢的需要,是医疗器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的质量是设计开发和生产的结果。因此,从源头上规范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是医疗器械应用实践表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仅是由制造商的设计和开发、生产和相关服务决定的,而且还和医疗器械生命周期中的贮存运输、安装、流通、使用、服务直至最终停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阶段紧密相关。医疗器械生命周期中任何阶段的质量管理失控,都可能引发不可接受的风险。如需要低温冷藏的医疗器械,承担贮存运输阶段的组织就要求实施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冷链管理。若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冷藏环境失控,就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给公众用械带来安全隐患。又如在医疗器械最终停用及废弃阶段的组织,质量管理失控也会发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屡见媒体曝光了医疗器械垃圾的黑幕,由于有的医疗机构将使用后的输液瓶,输液管等医疗垃圾,没有按规定要求销毁而流入市场,这将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巨大的危害。在医疗器械流通阶段、使用阶段、维护服务等阶段,由于组织的质量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引发的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屡见不鲜。总之,医疗器械产业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实施医疗器械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医疗器械组织的供方或其他外部方也需要贯彻新版标准

新版标准明确提出医疗器械组织的供方和相关的外部方需要按新版标准要求构建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和2003版相比较进一步明确了新版标准的应用范围。不言而喻每个医疗器械组织都不能单打独斗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必须要和众多的供方合作,根据需要由供方提供生产医疗器械所需要的原材料、组件、部件、灭菌服务、校准服务、流通服务、维护服务等产品和服务。因此,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紧密相关的。如骨科植入物由于供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引发生物安全性问题。又如有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灭菌过程外包,有的企业采购无菌包装制品,毫无疑问这些供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对于这些企业的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再如某植入医疗器械经销商未形成并保留经销记录,不能实现产品到销售终端的追溯要求。因此,医疗器械组织的供方和外部方按照新版标准要求构建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既有助于供方持续地向医疗器械组织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又能促进医疗器械组织和供方共同发展成长,形成良好的共赢局面。

2. 新版标准和法规要求兼容性更强,确保医疗器械产业链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YY/T0287/ISO13485标准的名称是《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要求》,直接体现了该标准和法规要求的紧密关系,充分反映了标准内容和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兼容的特点。新版标准从指导思想到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过程和活动都突出贯彻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调了法规要求在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了新版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兼容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2.1 新版标准融入法规的要求

在新版标准的各个章节条款中提出了全面融入法规的要求,现对几个主要方面作简要说明。

(1)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要求

在新版标准引言中提出了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的三项规则,一是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识别组织的一个和多个角色:二是依据这些角色识别适用于组织活动的法规要求:三是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融入这些适用的法规要求。三项规则是总要求,组织需要按照三项规则建立流程,明确职责,运用PDCA方法将适用法规要求全面融入质量管理体系。

(2)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的法规要求

新版标准4.1.1条款指出“组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将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其有效性”。和2003版标准仅“按照本标准要求将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有很大的不同,增加了法规要求。新版标准明确了组织构建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就是既要有标准要求还要有法规要求,两者缺一不可。

(3)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法规要求

新版标准和2003版标准都是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管理和控制过程展开的。新版标准4.1.4条款强调“组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管理这些质量管理的过程”。相比较2003版标准增加了“按适用法规要求管理过程”的要求。为此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每一个过程的输入、过程运行、过程输出、过程的技术支持及保障以及和其他过程的关联和相互作用,不但要实施标准的相应要求,还要识别贯彻适用的法规要求,以确保过程运行既按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又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法规要求得到贯彻实施。

(4)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符合性验证方面的法规要求

新版标准4.1.3条款指出对每个质量管理体系过程都要“建立和保持所需的记录以证实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满足适用的法规要求”。这就是要求医疗器械组织不但要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每个过程是否符合新版标准要求,还要证实是否满足适用法规要求,以确保适用法规要求贯彻落实。

2.2 新版标准融入法规要求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医疗器械组织在实施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三项规则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界定术语“法规要求”的应用范围

新版标准指出“术语‘法规要求’的应用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要求”。明确了新版标准“法规要求”两个方面的范围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医疗器械安全或性能要求,只有这两方面的法规要求需要融入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关于明确“适用的法规要求”的界限

适用的法规要求主要指医疗器械组织在医疗器械生命周期中所处的角色需要应用的法规要求,适用的法规要求既有适用于各类组织的通用要求,也有适用于某一类型组织的法规要求。如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等承担各种不同角色的企业都有相应的法规要求,因此,医疗器械组织要根据自身组织所承担的角色识别并确定需要实施的法规,即适用的法规要求。

(3)关于识别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法规要求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法规要求,因此,提供不同医疗器械产品的组织还要求实施不同的法规。如有关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法规要求一般不适用于非无菌医疗器械的组织。

(4)关于适用法规要求定义的解读方面

新版标准依据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差异的客观实际,为了加强标准和法规的兼容性,提出了“适用的法规要求中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组织需要按照医疗器械适用的管辖区的法规定义解读本标准的定义”的要求。这一规定要求首先明确了在标准定义和法规定义不一致时按照法规要求定义解读标准,从而解决了标准和法规的矛盾。其次有利于对法规要求取得共识,促进各国和地区的医疗器械法规的协调一致。

3. 新版标准规定了与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沟通和报告的要求

新版标准的5.6.2、7.2.3、8.2.2、8.2.3等条款规定了与医疗器械监管机构沟通和报告的要求,明确沟通和报告的内容以及建立程序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只有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顾客重大抱怨、发布重要性通知等相关信息,向监管机构沟通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才能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医疗器械组织在与监管机构沟通和报告时也可反映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法规的完善和改进,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YY/T0287/ISO13485标准具有动态性特点,就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的变化的。这是因为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和组织的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采用的过程、组织规模和组织结构以及组织的需求及其适用的法规要求等因素密切相关。

我们处于快速变化的时代,无论是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外部利益相关方及竞争的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环境都日趋复杂和不确定性。随着医疗器械产业化的增强,组织不再需要实现产业链中的全部过程,可能只是医疗器械产品的组装生产,零部件靠上游企业加工,现场安装靠下游企业提供,但是这样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组织产品的质量。例如,新版标准在管理评审的输入中更加强调了反馈和抱怨的处理,表明组织在进行决策时应更加关注是否符合顾客要求;新版标准在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要求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表明组织需要在顾客要求发生变更时在组织内部及时进行沟通并做出响应;新版标准新增了供方绩效的要求,表明组织需要对供方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并对不符合实时提出措施;新版标准在采购产品验证中新增要求,当组织觉察到采购产品的任何更改时,组织应确定这些更改是否影响产品实现过程或医疗器械最终产品。由此可见,新版标准强调组织内外环境及其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决定性影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动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器械组织必须对环境和环境变化高度敏感,作出及时的反馈和响应,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4.总结

3.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三

【关键词】高职 法律教学 人文教育

在高职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界对人文教育的关注度特别高,因此各高职院校也加大了人文教育融入课堂教学的力度。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对日后学生在社会上的发展方向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律课堂中融入人文教育有助于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塑造其人文精神。本文将从高职法律课堂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的现状出发,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人文素质、人文教育于高职法律教学的意义以及目前法律课堂融入人文教育存在的问题等作相关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促进人文教育与专业课程教育相融合的有效途径,希望能促进我国高职人文教育的发展。

一、高职法律课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现状

1.1专业课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法律课教学所强调的是技能性教学,老师往往是教会学生如何来阅读分析课本上或者其他遇到的案例,从而来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会学生知识,并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但是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价值观、情感或责任感等方面的教育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高职教学中无法培养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学生来。

法律课的教学,内容本来就是枯燥无味的,如果任课教师还一味的追求案例的讲解分析,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并且学生在接触各种犯罪案例的过程中,会不自觉的扭曲自己的世界观,导致价值观缺失。所以在高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教育使很有必要的,人文教育的融入,可以丰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对法律课教学有特殊的意义。

1.2教学过程中人文教育的不足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职院校对学校人文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甚至还专门开设了人文教育的课程。但是,就高职的法律课教学来看,将人文教学另设科目来教学似乎不大妥当,一方面,法律课教学枯燥无味,另设人文教育课会使学生认为人文教育课无关紧要,反而不能达到人文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人文教育跟法律教育本来就是不能分开的,如果分开来上,会让学生觉得这是两个不相干的学科,致使人文教育与法律教学分家。如果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把握好人文教育与法律教学的关系,任课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能有效进行人文教育,那么学生就会在无形当中形成追求正义和真理的价值观,从而在接受法律知识的同时塑造了法律公正无私的形象,这样才能达到人文教育与法律课融合的教育效果。

1.3高职院校将人文教育融入课堂的力度

当下,我国高职院校对人文教育的关注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实施的力度却还相当不足。法律课堂中融入人文教育,会减少很多专业知识授课的时间,许多老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法律课的教学应该以知识和技能教学为主,不能插入其他内容。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实施人文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只有从教师层面上决定融入人文教育教学,高职的人文教育才能得到发展。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现状

2.1学科视野局限

法律的专业教学,本来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宅,而且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所学的知识都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无法接受其他学科或其他类别的知识,使法律专业学生的视野就停留在法律知识上。单纯课堂知识的教学,局限了学生的学科视野,不利于学生的个人发展。

2.2功利导向重

在这个追求金钱和权利的时代,每个人都对金钱和权利有着不同程度的向往,尤其是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年同学。高职法律教学,是要培养法律上的优秀人才,这不能单单体现在其法律知识水平上,还要看其人生价值观和个人正义感等。过重的功利导向,不利于法律专业学生人生价值观的形成,更会影响法律课的课堂教学。

2.3个性过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也随之出现,尽管在教育的过程中,许多教育家强调要保证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但是当下学生的个性太强,与教育家们强调的个性化教育似乎没有多大的契合度,过强的个性,使学生很容易产生抵触学校教学的情绪,特别像法律课这类的课程教学,课堂内容枯燥,而且老师所教授的都是一些案例性的知识点,制约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法律教学不能达到教学的目标。

2.4缺乏文化陶冶

法学课堂教学缺乏必要的文化陶冶,使学生的人文素质普遍不高。技能教学并不是所有,在高职法律课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注重学生的文化情操的陶冶。在授课的过程中,任课教师除了讲解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外,还要担负起陶冶学生文化情操的责任,只有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得到提高,而且,学生还能在接受文化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知识。

三、人文教育在高职法律课教育中的价值

3.1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

在高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教育,可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人文素养,并且开阔原来被束缚的思路,以更活跃的思维来进行学习。法学学科的教学,受知识内容的限制,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也只能局限于学科内容,无法打开思路教学,从而也导致学生的学习思路较为死板,不能游刃有余。人文教育与法律教育相融合,不仅创新了教学方式,而且还丰富了教学内容,打开了学生的学科视野。

3.2塑造完美人格

健康的心理、完美的人格以及丰富的个性使现在所有人想追求的目标。在法律教育的過程中,由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公正性、无私性等特点,这也要求学生要跟法律的特点相融合。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教育是培养学生完美人格的有效途径,通过知识和人文知识的结合,能有效陶冶学生的情操,从让学生从道德层面上学习法律知识,学生更懂得只身维护法律的威严,用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3.3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在这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社会上需要的都是综合性人才,有才无德的人不会得到重用,有德无才的也不会得到重用,因此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成为当下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追求。作为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除了掌握知识技能以外,还要懂得如何去维护正义,塑造自己的价值观,使自己成为综合性的人才。

3.4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

人文精神,追求的就是人类世界的真、善、美的最高境界,而人文教育所要达到的也是这个目的。高职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物质上的富足,还要追求精神上的富足。人文教育是除了专业知识以外的精神食粮,在课堂上,有效融合人文教育,有助于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把握人生的大方向。

3.5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我国要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人才强国,必须加强高等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培养。目前,我国紧紧抓住创新创业的主题,以“创新创业”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要做到创新,本身必须要具备一些条件,最起码的文化知识必不可少,而且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能缺失。在高职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还加以人文教育,有助于学生在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对自身的道德素质加以培养,从各个层面上了解和充实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综合性的人才,并且,能以高尚的人格和宽广的胸襟处事,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高职法律课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存在的问题

4.1学生人文素质的缺失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学生人文素质缺失的情况急需要改善。 长期以来,高职院校法律教学都注重的是学生知识技能的培养,几乎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学习专业技能之上,因而学生的人文素养缺失较为严重。并且,于高职院校的学生而言,他们本身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等就比本科生要低,如果在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不牢抓人文教育,会使高职学生的自卑感、压抑感增强。

4.2任课教师的水平较低

在高职法律课堂教学中,如果要融入人文教育,一方面需要学生的大力配合,另一方面还需要老师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一定的人格魅力。教学过程是一个传授和接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考研的是任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人文素质水平,但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师的人文素质水平都还较低,在授课的过程中不注重人文素质教育,教学的方法也比较老套,这对高职人文教育是很大的局限。

4.3课程设置不合理

就目前高职院校的课程设计来看,人文教育课程的设计很不合理。在人文教育课程设置的必要性、重要性、普适性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缺乏统一、科学的设计标准。而且,不同的高职院校对人文教育的认识度也不尽相同,理解度也不一样,在目前的高职教育中,人文教育在没有科学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教学往往流为形式,起不到教育的作用。

4.4教学方式不合理

高职院校的教学,多以灌输式为主,任课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看重的是实用教育,教学体系缺乏科学性,以灌输的方式教学,虽然在成绩上可能很可观,但是对学生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果。高职院校的任课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应该对学习的重点加以强调,并且有效的引领学生进行抽象思维分析和形象思维分析,丰富学生的想象力,激发学生的创造力。

五、高职法律课教学融入人文教育的途径

5.1借鉴国外高职院校的教育方式

就教育事业而言,国外的一些教育方式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英美国家对学生人文教育的培养很是注重,他们的成功经验也值得我们应用到高职教育当中。高职院校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隐私,在对学生成绩做严格要求的同时,绝不影响学生的个性发展;其次,还要让学生有自由性,这个自由性是针对于课堂来说的,教师要给学生自由发言的大平台;还有,要对学生的团队精神、独立精神等进行培养教育。

5.2转变教育观念

高职院校的校领导、任课教师必须转变教育观念,看清人文教育在高职院校中所起的作用,并且要清晰的认识人文教育与专业课教育之间的关系,從而处理好人文教育与专业课教育的关系,在提高专业课教育的同时也提高人文教育。

5.3丰富教学内容

目前,有些高职院校已经开始了对学生的人文教育,通过系列讲座、课程建设的途径对学生进行人文教育。但是仅仅这些是不够的,学校要在人文教育课程教学的过程中科学的设计教学课程和有效编纂新的授课教材,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

5.4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

在高职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的人文素养是进行有效教育的关键。学校要对学校教师进行人文教育,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并让教师学会以何种方式将人文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育的过程中,并且不浪费时间,这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探讨,最重要的是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

5.5营造人文校园

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人文教育的过程中,如果有一个好的校园环境,对人文教育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环境就如文化一样,对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人文教育的校园环境下,学生受环境的影响,再加上课堂上的人文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会得到很大的提升。

六、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对高职法律课程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有了新的认识,“教书育人”就体现在知识和道德的双重培养。人文教育在高职法律课堂的教学中作用突出,学校必须加强专业课堂人文教育的融入度,培育出有道德、有文化的综合性人才。

【参考文献】

[1]白义.高职院校人文素质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实践研究——以张家口市高职院校为例[D].燕山大学,2013.

[2]金雁.高职人文教育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重构[J].高等教育研究,2012(1).

[3]李太平.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四

我们在单位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修改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安全生产法》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篇】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在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第3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泰山小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5.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五

首席风险官职责与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二、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一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三、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一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四、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6.2016“法律七进”活动方案 篇六

“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学校”活动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依法执教、依法办校工作,教育全校师生自觉 学法,守法,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适应改革与发展的 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伟大中国梦”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广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我县教科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著提高。全体师生依法办校、依法执政的能力显著增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法律进学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组 长:余 华 校长 副组长:丰六康 副校长 张奇荣 法制副校长 成 员:郑轶兰 教科室主任

李丽兰 教务处主任 余旭东 民族部长 寸杏梅 大队辅导员 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凤美同志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事务。三:工作措施

1、建立学校领导、教职工学法制度。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讲法,努力营造本学校浓厚的学法氛围。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逐月分解的学法计划,建立并落实自学制度、集中学习制度、法制讲座制度。要保证学习时间,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学校领导每学期带头讲法至少1—2次;每人要有专门的学法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写明清楚具体的学习时间、内容和方式。

2、加强法制教育“五落实”。一是有法制教育教材;二是配备专门师资人员,班主任为各班法制教师;三是有法制教育课,排在班级课表上,每周一节;四是法制教育经费落实,做到期初有预算,使用有倾斜;五是每期结束对师生进行法制学习考试。

3、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为增强法律进学校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张奇龙同志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

4、落实课堂教育渗透法制教育的相关知识。学校每学期学科教学计划中要有“法制教育进课堂”的相关安排和具体要求。“一周一课”的学科教案中要注重渗透法制知识,特别是规定的渗透点必须有法制知识的渗透内容。

5、落实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四月份为学校“法制宣传月”,秋季开学第一周为“法制宣传周”,12月4日为学校“法制宣传日”,要充分利用这些重点时段积极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进学校”系列主题活动。同时,要抓住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成人仪式和系列德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教育时机,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各有特色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6、开展“法律伴我健康行、争做守法小公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法制主题班团队会活动、法制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办手抄报、模拟法庭、庭审观摩、重点案例剖析、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体验式法制教育活动,开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培养学法兴趣,增强法制教育感染力。组织学生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或组织服刑人员到学校开展现身说法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让法制教育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使法制教育成为实施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7、落实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学校要将法制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让法制文化与班级文化、寝室文化、走廊文化、食堂文化等有机融合。校园文化建设内容要充分体现法制文化元素,营造浓厚的法制文化氛围。努力使青少年学生在良好的法制文化环境中受到熏陶,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

8、落实构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体系。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由“校内”向“校外”延伸,努力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强化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特殊青少年,要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和联系,主动掌握他们的现实表现,帮助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看待社会现象,向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让全社会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本学年学习内容

重点开展宪法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小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了解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宪法常识,初步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教师校要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法律进学校”实施方案。

2、明确重点,把握原则。开展“法律进学校”,尤其是“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并体现在教案中。要坚持持久性原则、注重实效性原则、选择典型性原则、全员参与性原则。

3、强化督导,定期检查。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展开,政教处将对学校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活动不开展的班级,将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4、规范资料,反馈信息。

7.2016法律法规融入 篇七

关键词:民族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族团结教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承载着民族高校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任。基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时数有限、教学内容丰富的现实状况,作为此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的相关内容有机融入到教材相关章节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凸显民族团结的基本要求,引导学生首先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同时强调爱国主义是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精神,现时代的爱国主义就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从党和国家制定的民族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现实案例,说明民族团结有理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将正确的国家观和民族观树立于民族高校学生的思想意识之中。

一、民族团结的基本要求凸显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学中

民族团结教育首先从社会意识形态的高度教育学生,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能够引领全体人民为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各民族繁荣昌盛而不懈努力。民族高校学生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道德品质的根本指南,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指引下,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学习和生活中始终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行为规范,不断提高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将个人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与社会责任、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使自己迅速成长为加入社会主义建设和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可靠接班人。

二、民族团结教育融入理想信念教学中

民族高校学生应该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因为它不仅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马克思主义是指导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实现自身解放的强大思想武器,它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争取自身解放,并走上发展自身的道路。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远、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落后、科技文化进步缓慢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落后于全国一般水平,甚至有的少数民族还处于农奴制社会,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伟大历史使命。新中国成立之后,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指导之下,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打破旧有的森严等级制度,各民族人民平等地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平等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卫生等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这一切都证明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指导之下,各民族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只有各民族团结一致才能走上共同发展的光明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引导民族高校学生的思想,使少数民族学生自觉地将个人成长和各少数民族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将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寄寓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中。

三、民族团结教育融入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传统教学中

爱国主义是个人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情感,它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过程中,爱国主义始终是动员和鼓舞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巨大精神力量。爱国主义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召唤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侵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56个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并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这也是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集中体现,通过学习引导学生懂得中华民族精神是深深植根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文化传统,它是维系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的精神纽带也是支撑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错误思想,树立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在社会发展中的差距正在进一步缩小和消除,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建设者,因此当代爱国主义的主题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这也是当代爱国主义的灵魂和目标,爱国主义是与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相一致的。

四、民族团结教育融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学中

民族法律法规包括各民族人民共同遵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各自治区、自治市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规、条例等。在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现阶段确立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这一关系继续加强。同时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以及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都是禁止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通过这些内容的讲解使学生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的原则,自觉遵守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基本原则。

除基本法律法规介绍外,还可以适当加入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首先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并协调发展,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发展,逐步走向了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共同享受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次,要明确“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不论人口规模多少、历史发展长短、社会发展程度如何都一律是平等的,要以“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为指导正确理解民族关系。最后,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是实现中华民族发展的重大使命,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文化是一个民族存在和延续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56个民族的文化相互交流与汇合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文化,形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促进各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潜涛.正确理解理想信念的科学含义[J].教学与研究,2010(4):7.

[2]奔厦·泽米,吴宇.新时期的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及其路径选择[J].西北民族研究,2011(3):231.

[3]张昌羽,钱珊.少数民族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刍议[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52.

[4]谢忠,蔡文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式”教学初探[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3):78.

[5]詹先友,杨继军.藏区高等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途径与方法[J].民族教育研究,20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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