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栋长会议制度

2024-10-04

楼栋长会议制度(精选8篇)

1.楼栋长会议制度 篇一

翠林山庄社区2013年楼栋长工作管理制度

一、推选制度:由每个联防小组推选一名楼栋长,楼栋长原则上由社区内有影响、有威望,热心治安工作的同志担任。

二、工作制度:“楼栋联防”责任区由楼栋长牵头,组织联防户轮流值班,维护社区内安全;社区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协调安排值班,调集社区内治安巡逻队及联防值班员,开展治安防范活动。

三、议事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治安联防工作重点,各联防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联防小组的治安防范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培训制度:社区综治维稳中心每年对楼栋长进行一次培训。组织楼栋长学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综合业务知识,将创平安与谋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以提高楼栋长法律政策水平。

五、评比表彰制度:中心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楼栋联防”小组楼栋长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楼栋长及时调整。

翠林山庄社区综治维稳中心

2013年1月3日

2.楼栋长会议制度 篇二

庭前会议, 又称之为审前会议, 指在检察官提出公诉以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 审判人员以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为依据, 针对与本案有关的事项而召开的审前会议, 从而作出相应决定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庭前会议的特征

(一) 协调性

通过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 在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 在庭前会议中确立了相应的显示证据以及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制度, 这一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也有体现。

(二) 程序性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的处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刑诉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 从而在庭前对程序性事项有了较为妥当的处理, 保证了庭审的高效运行。

(三) 诉讼性

庭前会议采取了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形式。一方面, 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有关事项提出见解, 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法院也可以基于庭前的辩论去了解控辩双方对相关争议的看法, 从而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条规定为“在开庭以前”, 即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以后, 结合实践来看, 庭前会议应进行在组成合议庭之后, 其它新《刑事诉讼法》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于主持者, 此条规定为“审判人员”, 基于庭前会议的特点, 对此应当作出较为广义的理解, 即此处的“审判人员”可以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关于参与者, 此条规定以“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为主体, 因为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一些争议, 这必然会牵涉到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为了有效地规避控审双方, 辩审双方在开庭之前的秘密会见, 切实贯彻公开、公正、透明的刑事诉讼程序机制, 有效地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同时参加。只有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庭前会议, 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此制度的价值, 在处理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的同时, 更好地去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法益, 促进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有序、顺利进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 在庭前会议中, 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来了解情况, 听取相关意见。在开展庭前会议的过程中, 应当制作笔录, 由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进行签名。

四、庭前会议的功能价值

(一) 公平公正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以公正为其首要的价值, 相应地, 庭前会议制度也就以公正价值为追求。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庭前会议对程序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 庭前会议以处理程序性事项为目的, 致力于在庭前解决庭审重点之外的问题;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下召开, 由控、辩、审三方参与沟通, 有效地避免了庭前单方的秘密接触;对于实体公正, 庭前会议以“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为解决对象, 通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展开辩论, 从而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以有效地促进实体公正。

(二) 诉讼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一直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相统一。庭前会议运作在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程序平台之上, 在庭前能有效地解决“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 避免了庭审因一些准备性的问题而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庭审的延期审理, 最终有效地利用了相关的司法资源和诉讼参与人为庭审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 提升了诉讼效率。

(三) 平衡信息功能

庭前会议由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沟通, 通过展示证据和出庭证人名单, 一方面, 使得诉讼一方能够合理地了解另一方当事人, 不至于在开庭审理中处于突袭的状态, 保障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对抗武器, 促进双方顺利地开展辩论;另一方面, 也使得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争议焦点在庭前有所了解, 实现了证据、相关资讯和建议的交流沟通, 从而有效地确保了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 强化庭审功能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 庭前会议对于重视实效和程序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 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申请, 明晰案件中所指控的相关罪状, 整理出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或者多次出现的事实, 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庭前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合理开展庭审, 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焦点开展相关辩论, 促进庭审活动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在庭前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可以规避庭审的中止和中断情形的发生, 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集中有效的审理, 使庭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楼栋长管理办法 篇三

加强社区楼栋管理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社区建设最重要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搞好楼栋管理,把社区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更有利于和谐邻里、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的建设。为此,为加强平安社区、文明楼栋的建设,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进一步充实社区网格,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功能和作用,切实调动居民楼栋长、十户长的积极性,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光明街道现将楼栋长、十户长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度制定如下:

一、居民楼栋长、十户长的产生及调整

(一)楼栋长选聘条件:1、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素质高,热心和支持社区事务,群众基础好,威信高,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社区常住居民。2、居住在本楼栋、本片区的常住居民,社区党组织直管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优先。身体健康的老党员、居民代表、积极分子、热心社区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

(二)楼栋长、十户长选聘程序:楼栋长、十户长选聘可以通过居民推荐、社区委任、和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坚持优中选优,配齐配强楼栋长、十户长队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调整楼栋长、十户长人员:

1、长期外出不能胜任工作的;

2、搬迁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

3、不配合社区开展工作的;

4、本人申请不愿从事此项工作的。

二、居民楼栋长、十户长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楼栋、片区内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做到住户情况清、人员动向清,重点掌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

2、配合社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周边的新人新事新气象,提倡新风尚,反对不正之风,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营造积极向上、互帮互助、和谐健康、理解宽容的氛围。

3、主动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好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发现居民群众矛盾纠纷,及时联系社区工作人员,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4、配合社区做好楼栋、片区内治安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工作,发现治安防范隐患、违纪、违规、违法等现象及时向社区报告。

5、配合社区维护环境卫生,积极组织本楼栋居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绿化、美化等公益活动。6、配合社区做好楼栋、片区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的监控。

7、配合社区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政策,协助社区做好住宅区内非法宗教活动的防范控制,发动群众与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保持高度警惕,发现情况立即向社区汇报。

8、配合社区积极组织开展帮扶低保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爱心活动。

9、针对社区建设,广泛征集居民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

10、按时参加社区的各种活动,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楼栋长会议。

11、完成社区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居民楼栋长、十户长日常管理 对楼栋长、十户长日常管理实行月考核、季奖励、年表彰。

1、楼栋长、十户长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协助社区在居民中开展各项工作,并且接受居民的评议、监督。楼栋长、十户长向社区包户干部负责,包户干部向社区负责,实行逐级负责制。

2、楼栋长、十户长要经常与居民沟通,掌握社情动态。楼栋长每周至少与社区包户干部联系一次。

3、社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楼栋长、十户长工作会议,按照街道对楼栋长、十户长月考评登记表进行考核。

4、建立楼栋长信息库,通过在责任区悬挂公示牌等方式,对楼栋长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联系。

四、居民楼栋长、十户长补贴发放

1、发放标准:居民楼栋长的工作补助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十户长的工作补助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

2、补贴发放程序:在财政部门拨付到位后及时发放,发放前街道综治中心按月考核制度逐个审核发放。发放前召集在册楼栋长、十户长召开会议,明确楼栋长、十户长工作职责,提出结合各社区实际相关要求之后,予以发放。街道在发放楼栋长工作补助时,须楼栋长、十户长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要专项造表,领导签审,发放表要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入档备查。

3、发放实行30+20 元的方式,30元做为基础经费(按时参加楼栋长例会、积极参加社区活动),20元做为信息奖励金,(楼栋长每周至少和社区包户干部联系一次)。

五、居民楼栋长、十户长奖励机制

1、楼栋长、十户长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或信息的实行季奖励制度,楼栋长按月补贴的2倍进行奖励,十户长按月补贴的5倍进行奖励。

2、对提供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信息的如:宗教氛围浓厚(穿戴吉里巴甫、大胡须、蒙面纱);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15种表现形式;计划生育超生信息等,符合奖励条件的信息报街道综治办确认以后,后经查实取得重大成果的,上报上级部门,由街道安排专项资金另行奖励。

3、年底对表现突出、提供重大线索或信息的楼栋长、十户长进行表彰。

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办事处

4.罗湖区推进楼栋长制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根据全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按照市综管办关于全面推进楼栋长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办认真落实推进我区楼栋长工作,巩固楼栋长自治组织建设,强化楼栋长工作职责,并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创新工作,推动楼栋长在城区依法治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促进楼栋长制建设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楼栋长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我区共配备楼栋长 7912 人,其中,城中村楼长 3556人。我办重点推进城中村楼栋长制管理工作,全区成立了 10 个楼长联合会,有 28 个城中村楼长服务站。根据各街道楼长联合会章程,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是楼长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对该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楼栋长工作开展情况

(一) 大力加强岗位培训,提高楼长业务素质,更好地承担起楼长职责。

1、组织参加全市楼栋长代表培训班。 年 8 月 24 日,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举办了第一期“楼栋长代表培训班”,我区积极组织辖区十个街道共 49 名楼栋长代表参加培训。

2、开展两期全区楼长代表业务培训。我办于11月底12月初分别举办了两期罗湖区楼栋长代表业务培训,共培训楼长代表360 人,并分别邀请了市综管办、区公安分局以及罗湖消防大队的老师为学员授课。培训有利于学员深入理解楼栋长工作职责,明确楼栋长为消防义务兵的义务,强调了加强学习自救知识和火灾防范的意识,有利于提高楼栋长的工作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楼长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

3、各街道陆续召开楼长会议及培训。笋岗街道、翠竹街道、清水河街道分别依托社区工作站的平台,联合社区警务室举办楼长培训交流会,共有 230 多名楼长参加,主要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做好依法自主申报,协助网格员开展居住人员信息登记,增强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责任意识,鼓励楼长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共同创建和谐平安社区。

(二)规范楼长组织管理,按时按季报送数据,认真开展百优楼长评选。

1、沟通协调确保楼长联合会运转。

(1)8月,东湖街道的楼长工作人员发现东湖楼长联合会被罗湖区民政局拟列入《罗湖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区综管办随即与区民政局进行沟通核实。经了解,我区共有东湖、东门、桂园、翠竹、黄贝五个楼长联合会被罗湖区民政局拟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我办立即通知有关街道,严格按照罗湖区民政局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反复沟通协调,避免了有关街道楼长联合会被列入异常名录。目前,我区十个楼长联合会运行正常。

(2)208月29日,莲塘街道的楼长工作人员反映接到不明人士来电自称罗湖区某部门,要求网上填报楼长联合会账号等内部信息。为安全起见,区综管办立即通知罗湖区十个楼长联合会,要求楼长工作人员收到类似电话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不得随意透露楼长联合会帐号等内部信息,避免辖区楼长代表隐私泄漏。

2、认真开展百优楼长评选工作。

根据《深圳市关于开展全市第二届百优网格员百优楼长推选宣传活动的通知》( 深网格办【2017】13 号)文件精神,我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选条件审核各街道报送的评审材料,共推选出罗湖区 10 名优秀楼长。

3、按时完成季度楼长数据报送。

按照市综管办工作要求,每季度按时填报《深圳市网格管理系统出租屋综管机制建设情况统计表》中楼长制建设统计报表,确保与市综管办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三)依托创新物业管理,张贴信息公示栏,实现楼栋长与物业紧密捆绑。

今年,为瞄准物业管理工作全国一流水准,罗湖区全面实施创新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改革,通过督导、通报、排名、奖惩等措施促使物业公司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参与治安防范,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目前,我区有1127物业小区正在积极推广物业管理创新工作,小区配物管信息员,将物管信息员吸纳进楼栋长队伍。按照市综治工作要求,联合公安部门指导各街道督促物业小区张贴社区服务人员信息公示栏,向居民公开楼栋长、社区民警、网格员、社区工作站人员、管理处联络员的照片和联系电话(手机)。

三、楼栋长工作具体措施

(一)交流平台网络化。东湖街道通过组建“东湖楼长”QQ与微信工作,把社区网格员和楼栋长纳入同一工作平台,楼栋长们通过交流分享工作心得,遇到实际问题时,社区网格员可以立即帮助和指导,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队伍管理规范化。东门街道对楼栋长队伍的管理。楼栋长均由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核准备案,统一颁发《上岗证》和工作标牌,对选定的楼(栋)长,以社区为单位,统一建立楼(栋)长名册台帐,包括姓名、籍贯、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从事职业等内容。同时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手段,建立楼(栋)长短信平台和 QQ 工作以群,保持通讯畅通,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另外,东门街道完善楼栋长工作机制、定期考评。按网格划分管理,由辖区干警和网格员分片包干,指导楼(栋)长履行职责。网格员每周至少到管辖楼栋巡查走访一次,检查楼(栋)长履行职责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建立楼(栋)长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三)制定信息报送奖励政策。翠竹街道制定了楼栋长奖励政策,对于主动报送人口信息的.楼栋长给予每条 3 元的奖励,发现并反馈出租屋隐患问题的楼栋长给予 50 到 100 元的奖励等。

四、楼栋长工作存在问题

1、市民普遍接受劳动应当有报酬的观念,楼栋长的工作有责任有义务,激励奖励少,造成楼栋长工作没有动力,而个人奖励发放又受到政府体制、审计制度的制约。

5.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篇五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其是在开庭以前,由审判人员针对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不作出处理的一个程序。它的建立在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肯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进而加以完善。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案卷移送制度实行“庭前全卷移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使法官在开庭前可以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这就极易产生法官预断。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虽未明确是否是本案合议庭法官,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都是由合议庭法官召集。因而准许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的办案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由于其主观上已存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内心确认,极易在庭前会议中带有某种偏向,这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削弱开庭审判存在的价值。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从该规定来看,法院是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但我国相关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是由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具体来说,是由法院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并不清楚。另外,对审判人员的界定也模糊不清,究竟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不得而知,这关系到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是否分离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庭前会议的召集者就是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合一的制度,至于其不利之处已经在前文中详细提及。

(三)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仅对相关程序性进行了解,听取参与双方的意见,但并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处理。在本质上,其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它的存在是为庭审奠定基础,推进案件解决的进程。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在实践中,其只是庭审的一个参考,并没有相应的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的功能仅仅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效力,那庭前会议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不仅不会实现,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一)实行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在庭审会议中,审判人员通过与相关当事人的接触能够了解到其想法和意见,在熟知案件情况下,容易造成主观臆断,具有一定偏向,进而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有违公平、正义的情形,从而做出错误裁定。为了排除法官预判,实现庭审的诉讼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适用不同的庭前审查主体和庭审主体。也就是说,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不能和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一人,并且二者不能就同一案件问题交换意见,确保不会先入为主,产生对案件的预先判断。

(二)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或其解释中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法院享有启动权利,作为直接启动主体,其可以依据案件需要直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为了维护诉讼公平,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提请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相关程序问题,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请求,在当事人不能自己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其也可以授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能直接干涉诉讼程序,但其可以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应当肯定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

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则不能禁止。这就不能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使案件无法集中审理及时审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除非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发生,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条件提出以上使审理中断的事由而未提出,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时,法庭应驳回其请求。

四、结语

综上,庭前会议体现了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可以明确争点、促进控辩双方信息交流、制约公诉人权力,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有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它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案件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5).

[2]岳海燕.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3(12).

[3]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6.楼栋长会议制度 篇六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全国人大授权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提出, 要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前提下, 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审批,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审批;明确土地征收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

7.楼栋长会议制度 篇七

为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 (财会[2013]17号) , 提升钢铁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财政部已把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列入2015年工作计划, 并委托协会于2015年1月28日在京召开了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工作座谈会。会议由协会财务资产部副主任陈玉千主持, 协会副会长屈秀丽、财政部会计司高大平处长、常琦副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钢、宝钢、鞍钢、武钢等四家主要钢铁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参加了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纪要通知如下:

一、会议宣布正式启动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研究工作。

会议上, 屈秀丽副会长首先介绍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钢铁企业开展“对标挖潜”工作情况、钢铁行业成本核算现状和存在问题, 着重指出制定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 通过规范行业成本核算来促进降本增效, 是渡过行业发展“严冬”的重要手段。高大平处长在讲话中介绍了钢铁行业成本制度制定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提出分析钢铁企业集团内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共性和差异, 研究在集团内统一成本核算的可行性, 明确制定行业成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并对制定研究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参会钢铁企业对本单位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情况、特点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并对做好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二、会议对于开展“成本制度”的制定研究工作达成了下列共识:

一是制定行业规程的必要性。为进一步提高钢铁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推动行业“对标挖潜”工作深入开展, 需要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为基础, 制定一套更为细化、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行业成本制度;

二是制定行业成本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研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的原则, 对于钢铁行业作业成本法的引入需要进一步研究, 既要符合会计准则体系要求, 又要满足企业实际成本管理需要;

三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加快行业成本制度制定工作进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 共同协作开展制度调研, 建立成本制度制定工作组机制, 尽早制定公布, 便于钢铁企业开展新制度的学习和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会计司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并希望各钢铁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并参与到《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研究中。

一是本着会计改革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宗旨和“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充分尊重各位会议代表和钢铁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并将把钢铁企业的意见和想法在制定行业成本制度过程中充分加以吸收;

二是财政部成立“《钢铁行业成本核算制度》起草工作组”充分发挥行业财会专家的作用, 以工作组机制提高制度调研和制定效率;

三是为推进制度制定研究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领导于3月上旬到首钢集团进行第一次业务调研。

特此通知。

8.楼栋长会议制度 篇八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定位

(一) 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价值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 保障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就实体公正而言, 庭前会议通过对涉及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的解决以及双方庭前的证据展示与意见表达, 有助于法官、公诉人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不迷失于与案件实体事实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保证了庭审活动能够集中精力就案件的实体争议问题展开详细的调查与辩论, 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 庭前会议程序通过将法官与公诉人、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庭前沟通程序予以制度化, 将这种沟通程序设置在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之下, 能够排除单方接触过程中的人情因素和非理性因素, 限制其对实体公正的不当影响, 也满足了程序自身公正性的价值要求。

(二) 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是设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直接价值追求。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乃是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 追求诉讼效率的最大化。新刑诉法明确了庭前会议程序的任务, 使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那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 大大缩减了开庭审理的时间。另外, 庭前会议是对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况进行提前处置, 能够有效防止被迫休庭情形的频繁出现, 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 有利于加快庭审速度并提升庭审工作效率。

(三) 庭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价值

2012年刑诉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设置, 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庭前会议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 使得庭前审查行为不再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 而是在审判人员的召集下, 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方参与的行为, 使庭前的部分准备活动具备了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这样的诉讼构造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审查程序中由程序的被动接受者, 变为积极的程序参与者, 从而更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 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

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 新刑诉法规定的是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就有关审判的问题,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这就涉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利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 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程序性主体地位的基本需要, 也是发挥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要求。因此, 笔者认为,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 决定是否召集。另外, 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二)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

新刑诉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但这里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各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 由主审案件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司法实际。一方面, 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全卷移送制度, 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预断的风险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 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 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 提高庭审的质效。

(三)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对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做了指导性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仍对一些案件是否适用庭前会议存在争议, 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可以召开庭前会议?通常,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不仅本身需要额外的诉讼成本, 而且庭前会议的召开会影响此类案件的批量集中处理, 与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相左, 故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但是, 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均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内。其中, 不能排除辩方可能会提出某些程序性的请求甚至控辩双方之间存在程序性争议的情况, 也存在被告人犯数罪而需要进行证据整理的情形, 这样就存在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因此, 笔者建议,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 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适用庭前会议, 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四) 庭前会议的内容

笔者认为, 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庭前会议的内容应适度延伸, 即在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同时, 还可以对部分实体问题进行解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起诉罪名的意见。

变更起诉罪名虽可在正式的庭审中予以解决, 但大多情况下会造成庭审的中断, 更为重要的是对辩护权的行使构成严重制约, 尤其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 实质上是剥夺了辩方的辩护机会, 也使得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质疑。笔者建议将变更罪名的问题提前至庭前会议中, 即在阅卷及证据展示的基础上, 发现存在变更罪名可能的, 应由法官告知控辩双方可能变更的罪名, 让控辩双方对可能变更的罪名有更多的准备时间。同时, 法官可以建议公诉人变更、追加起诉或认为起诉罪名不正确的可以建议公诉人改变起诉罪名, 公诉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不变的前提下, 可以变更、追加起诉或者改变起诉书认定的罪名。

2. 刑事和解意向的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4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可以调解。”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 如在庭审中进行势必会造成庭审的中断, 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另一方面,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先行解决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发生积极影响, 有助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 在庭前会议中, 促成刑事和解意向的达成十分重要, 它既关系到庭审活动的效率, 也关系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调整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最后确定。

3. 自首、立功问题。

庭前会议的召开一般是在送达起诉书后进行,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十分清楚, 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但在庭审时不认罪, 则自首就不能成立, 此时就需要在庭前会议时听取被告人的认罪等意见。还有些立功问题, 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 被告人没有该情节, 但在审判环节,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立功的问题, 就可以在庭前会议里面认真听取, 事后查证, 便于庭审时做好说明, 准确地提出量刑。

4. 强制措施变更。

进入审判程序后, 辩方很可能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控辩双方也有可能对此问题发生争议, 庭前会议可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特别是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司法审查, 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 实现对被追诉人的司法救济。

(五) 关于庭前会议的效力

庭前会议的效力主要是指庭前会议形成的意见对庭审程序的约束力, 对此, 新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作为一项专门的程序设计, 庭前会议制度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笔者认为, 庭审会议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在庭前会议上已经达成一致的事项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程序性问题, 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情况下, 当庭不得再次提出异议;二是对庭审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简化举证、质证程序, 只概括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 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及证据, 在庭审时重点调查;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正当理由, 在庭审时不得再就在庭前会议上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之外的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四是对在庭前会议上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法庭审理时才提出的, 如其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 则应当采信庭前会议意见, 由反悔方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三、庭审会议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必然对传统审判模式和审判思维造成冲击, 使得公诉机关出庭任务加重, 权力受到制约, 因此, 公诉机关应当站在国家法治的大局立场, 积极适应改革, 加强对策研究, 完善方法措施。

第一, 出庭任务更加繁重, 公诉机关应当做好会前准备, 提高公诉质效。庭前会议的召开必然会加重公诉责任, 使得本来就捉襟现肘的办案力量担负更多的任务。在庭前会议召开以前, 公诉机关应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必要的整理, 庭前会议是控辩双方庭审对抗时间的提前, 双方只有都进行认真的准备, 才能真正提高庭前会议的质量。此外, 庭前会议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最好时机, 一方面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此类问题, 另一方面如果排除的非法证据影响到起诉标准, 公诉机关可以在正式庭审前撤回起诉或者补强证据, 增加了公诉的效率。

第二, 公诉权受到制约, 公诉机关应强化程序意识, 规范公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在保障人权的同时, 具有制约公诉权的作用。通过庭前程序审查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 将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通过证据开示将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撤回起诉等等, 以上庭前会议的最终结果, 可能将小部分不必要的诉讼排除在法庭之外, 从而规范公诉权的滥用。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 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等实体问题, 更要关注程序问题, 如案件管辖是否适当、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等,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保障下, 依法规范行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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