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2025-02-01

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共10篇)(共10篇)

1.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篇一

火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1.严禁人员酒后上岗。

2.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严禁在楼梯、高空作业平台上行走时使用通信设备。4.严禁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更改安全措施。5.严禁约时停送电、进行设备试运。

6.严禁在防腐作业、氨站、氢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无动火票动火作业。

7.严禁未经批准退出设备主要保护(或无保护)启动设备。8.严禁无操作票倒闸操作、无联系单进行停送电操作。9.严禁高风险作业项目责任部门无管理人员旁站式监督作业。

10.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如有违反:

1.直接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由安监部组织在安全培训室培训三天,并经考试合格;责任部门给予300.00元/次考核。

2.十条红线 篇二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安全红线”意识,凡触及下列红线之一的,对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劳资处、“五人小组”、生产业务处室等为综合监督主体,其他部门均有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组织检查一周内,若在同一区域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触犯“红线”的或经举报查实有触犯“红线”行为的,要对监督部门连带追责。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责任:矿(厂)长、党委书记;监督责任:组织部)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机电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末经矿(厂)长签字的。(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基建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生产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生产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6.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7.月推进小于6 Om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现场管理“三项”制度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地测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等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管理责任: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信息中心)

3.防治水、瓦斯治理十条“红线” 篇三

1、巷道进入积水警戒线没有“先探后掘”、进入放水线没有探放水、沿空掘巷迎头水位标高高于设计值。

2、巷道掘进没有按要求对前方可疑构造、钻孔、导水裂隙等进行超前探查。

3、没有按设计涌水量安装、配备排水设备、设施。

4、钻孔开孔方位、角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

5、同一钻场两个及以上揭露含水层的钻孔同时出水。

6、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未按规定使用防喷反压装置、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

7、钻孔注浆压力、凝固时间、耐压试验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透孔钻进,钻孔注浆压力未达到设计值擅自加入水玻璃封孔。

8、虚报、瞒报钻孔进尺及注浆量。

9、井上、下注浆站联系不力造成注浆管路堵塞。

10、恶意损坏防治水设备、截留防治水材料、拒不配合防治水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行为。

瓦斯治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

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他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负

责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动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对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核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审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

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二级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二级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部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部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二公司安监局(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篇五

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七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天,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天,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8天,带班人员全面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相应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必须经再次审批才能组织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不能组织生产。

第十条 严禁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灾害治理方案,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一级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建立和坚持“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校验,保证正常运转、使用。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建立检身登记制度并携带自救器下井。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新标准备矿煤(双光源矿灯)。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评价、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的真实基础资料。

6.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篇六

潞矿通安字[2014]177号

关于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矿井、相关业务部门:

为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第201号),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所有矿井实施《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凡触碰红线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内容

1、矿井风量不足,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的。

3、人为造成盲巷、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瓦斯超限作业;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周边采空区、空巷情况不明,有害气体、火区情况不明,盲目进行钻探或组织生产作业的。

6、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分源、分类抽采的。

7、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超瓦斯抽采能力生产、“抽、掘、采”衔接失衡的。

8、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区域、局部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管理的。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的;擅自设定监控报警或断电值、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故意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安全监控保护功能的。

11、瓦斯检查空检、漏检、假检、谎报、瞒报瓦斯数据;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瓦斯监控系统的。

12、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进行生产建设的。

13、违反规定进行井下明火作业,未经批准使用有机化学材料进行充填、喷(堵)涂的。

14、因瓦斯超限停产整顿的作业地点,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恢复生产作业或现场存在B级及以上隐患未消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15、主扇、局扇、瓦斯抽采泵站未实现双回路供电进行生产作业,井下使用无“MA”标志,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电气设备失爆的;井下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的皮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的。

16、井下微风无风联络巷和硐室、瓦排巷、专用回风巷等瓦斯易积聚区域安设电气设备的,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的。

17、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突出矿井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90%的。

18、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低于吨煤30元;瓦斯防治资金提取费用低于安全费用50%,未能专款专用的。

二、瓦斯防治红线管理的实施要求

1、落实责任。各矿要对照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全面完善本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和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排查整改。各矿要召开专题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对照潞安集团瓦斯防治红线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形成严格执行红线管理规定的长效机制,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促进全公司的瓦斯治理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措施型”向“工程型”转变、由“同步型”向“超前型”转变。

3、创新提升。抓落实,抓基础,优势放大,消除短板,构建潞安矿区瓦斯超前治理新机制,集团公司和各矿要发挥好评判、激励、推广作用,推动基层在涉及潞安未来瓦斯治理模式和方向上搞创新、复制创新、推广创新,使创新落地、让创新最终创效;以“创新和执行”为着眼点,提升集团公司“一通三防”队伍素质,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28日

抄送: 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处室

7.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篇七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

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在竣工投产前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否则严禁生产。

十八、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在剥采不合理、边坡治理不到位、防治自燃发火措施不落实、矿区道路行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严禁生产。

十九、所有地面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及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价评定和申报的严禁生产。

8.守安全生产红线,走安全发展之路 篇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们:

大家新年好!

2017年,是宏磷公司发展史上极度不平凡的一年,既是安全责任提升年、又是矿山项目建设攻坚年和生产任务突破年。宏磷公司在县安监局和各职能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下,实现了安全“零”事故的目标,生产磷矿石89万吨,圆满完成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多年来,我们始终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为重中之中,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走好安全发展之路。

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走科学发展之路

一是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六大系统运行正常,有效使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断提高井下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紧急避险设施。二是我们依托“两化”管理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出“两化”管理系统查、报、改隐患的功能和作用,使两化的运行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结合,形成信息化管理。

有序推进标准化建设,走持续发展之路

目前宏磷公司120万吨技改扩建项目的首采区已正式进入开拓阶段,高位水池及井下供水系统已初步建设完成,主通风井巷建设、矿区电力改造,其它配套项目陆续动工,共投资1900余万元。我们充分认识到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同等重要,它是矿山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立了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无缝链接,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技、改、扩项目建设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老矿井的采区生产布置布局科学合理,逐步完善与规范。

加快推行机械化作业,走科技兴安之路

宏磷公司自2014年以来就积极探索机械化作业方式,在机械化投入已投资1100余万元购置了2台凿岩台车和1台铲运机,通过推广和运行,部分班组已经尝到了机械化生产的甜头,今年主动出资1200余万元购置了大型机械设备5台作业台车已投入使用。从凿岩、排险、装载、运输等环节实现了机械化率80%。我们公司制定出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配套投入保障措施,让班组提高积极性,主动投入机械设备,减小了企业压力。牢固树立“无人则安、少人则安”理念,坚持“能够用机械作业的,不用人工作业”的原则,积极推广先进、鼓励改造、淘汰落后,加快推进了“机械化替换人,自动化减少人”工作步伐,展现了人工开采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既实现了高效、安全开采,又改善了井下现场作业环境,同时达到减员降耗增效的目的,通过提高矿井整体装备水平,进促进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全面实现了安全生产的转型升级。

9.《安全红线承诺书》 篇九

1.当班期间打牌(含各类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2.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3.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4.无证或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5.违规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

6.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7.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8.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9.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10.财会人员不能触碰的十条红线 篇十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是财会人员职业操守的核心内容,也是做好财会工作的根本保证。为规范财会人员的财务核算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总结出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提醒财会人员在执行会计职务过程中予以注意,确保公司法人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备和完整。具体如下:

1.故意偷税、漏税和骗取出口退税。2.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3.违法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私自将公款借 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私自以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5.虚列或隐瞒收入,包括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入。6.随意多转或少转成本(费用)及擅自变更成本(费用)确 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包括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成本(费用)。

7.故意多提、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等费用,多摊、少摊、不摊无形资产等费用,调节财务成果。

8.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各类财政专项 资金。

9.随意核销产品损耗和财产损失,或人为控制产品损耗和财产损失的核销。

上一篇:体育教学工作感悟下一篇:六一节目的观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