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2024-08-06

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13篇)

1.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篇一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不会取消烟草专卖制度

中国烟草在线据新华社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5月1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烟草行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为了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绝不能理解为削弱烟草专卖管理,更不能轻言取消烟草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说,近日有些报道提到我国将在两年后取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允许大型烟草企业上市,同意某地政府进行建立合资卷烟厂的谈判等等,这些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

他说,实行烟草专卖是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所采取的特殊改革与管理形式,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的。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这位新闻发言人还强调,我国虽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但是并不封闭市场,也不排斥竞争。目前,烟草行业正在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针对我国卷烟工业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剩的实际情况,烟草行业坚持“扶大关小”的方针,加快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淘汰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对小烟厂坚决实施关闭和鼓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整合。在这种情况下,毫无必要开办新的卷烟厂,包括合资卷烟厂。他同时表明,烟草行业没有任何安排卷烟企业上市的计划。

记者了解到,我国将在今年底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所有卷烟零售商户既可经营国产卷烟,也可经营外国卷烟。但是,“特零证”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证经营,而是将现行的“两证管理”改为“一证管理”,凡是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商户都必须领取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国烟草在线点评: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有70多个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或垄断经营,但在将要进入90年代时,在日本首先废除了烟草专卖制度以后,泰国、中国台湾、前苏联及中亚、东西欧地区等27个国家和地区也紧随其后,纷纷放开了烟草市场,一时之间,烟草私有化大有在全球愈演愈烈之势。因私有化与WTO及国际货币贸易组织所提倡的自由贸易的规则想适应,中国又刚刚“入世”,再加上社会对年底将取消烟草“特零证”这一行动的关注,所以“中国何时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就被纷纷猜测。其实,对于一个行业是否应该实行私有化,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所决定的。20多年来,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行业内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是由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实行专卖制度并无根本上的关系。中国烟草业正在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也充分说明,中国烟草正在积极地减弱其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使其朝着比较符合市场规则的经济垄断方向转变。烟草行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对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绝不能理解为削弱烟草专卖管理,更不能轻言取消烟草专卖。

2.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篇二

1对经营户实施动态监管

烟草执法工作不仅仅是最后的处罚或者执行, 也是一个长期监管的过程。烟草专卖的监管工作可以分为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两个方面。执法人员在监管经营户经营行为的同时, 也要接受社会和内部的监督, 以此才能最终净化经营环境和执法环境。

1.1对辖区内烟草经营零售户进行分类

乐陵烟草专卖管理局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 结合近两年经营户的违法违规情况, 将辖区内的2359户持证零售户按照ABCD四级进行了分类。分类的标准见表1。

1.2针对各类零售户采用了多种监管方式

为保证做到监管无死角, 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抓, 促进持证零售户的不断晋级。乐陵烟草专卖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分级抓。针对众多的监管对象,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水平, 乐陵专卖局建立了专卖局、专卖所、检查大队组成的三级监管网络, 形成局长—所长—检查员三级监管责任网络, 切实保证第一时间了解经营零售户的经营情况, 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或者纠正。对零售经营户的监管主要由专卖局统一安排, 由稽查分队具体落实, 稽查大队予以配合;专卖科对监管与转化过程予以监督, 对结果进行评价。

二是分层管。根据不同等级的经营零售户, 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D类重点监管的经营户, 由专卖局分管领导、专卖所所长和市管员共同进行监管, 其每月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2次和4次。对于C类经营零售户由所长和市管员进行监管, 每月检查次数分别为1次和3次;对于B类经营零售户由所长和市管员进行监管, 每月检查次数分别为1次和2次;对于A类经营零售户则采用由市管员监管, 每月检查次数为1次。

三是分类查。专卖局对不同等级的经营零售户, 特别是D、C两类经营零售户进行集中或者突击检查, 减少检查的盲目性, 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提高监管检查的效率。最后根据各类零售户的述法效果晋级或者降级, 整个晋级和降级的过程一直处于动态, 并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的监督。

1.3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管

乐陵烟草专卖局建立了专卖管理与控制体系信息系统, 同时利用山东省烟草专卖管理GIS平台系统, 实时监督辖区三个所, 十二个片区的违法变动情况, 对于案件热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 为各级实施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了统一的运行和监管平台, 成为了整合监管资源, 形成监管合力的有效载体。自2012年6月开始运行动态监管制度以来, 卷烟零售户升级情况明显, AB两类经营户增多, D类和C类卷烟零售户明显减少, 各类卷烟零售户变动情况见表2。

通过实施动态监管, 保障了对卷烟零售户的一般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 提高了对卷烟零售户的监管效果, 促进了卷烟零售户知法守法的能力。

2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动态监督

烟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由各种监督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 对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察、督导、纠正等活动。传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往往采用事后监督方式, 不利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针对这一情况, 乐陵烟草专卖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保障了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首先, 乐陵烟草专卖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 并根据职能进行科学分工, 明确职责分工。专卖局内对执法的监督由法制科和综合办公室负责。

其次, 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 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有效对权力实施监督和维护。包括:《日常市场监管工作规定》、《专控体系数据维护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追究办法》、《错案追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规范执法程序和完善执法方式, 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对执法办案的法律审核制度, 减少执法活动的随意性。

另外,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执法人员全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以量化细致的工作流程规范为基点, 以考评考核为手段, 以责任追究为保障, 落实各执法部门的任务、目标, 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3加强社会监督, 确保依法行政的运行

行政执法秉承“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的理念, 因此, 在执法中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就成为烟草执法的必然要求。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借助各类媒介公开烟草专卖执法依据和程序, 使民众了解相关法律制度, 明确执法要求。乐陵烟草出台了《许可证管理公开透明制度》、《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信息公开保密暂行规定》等制度, 有效保证了信息的公开。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设立监督电话、互联网络等途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 对烟草执法情况进行第三方的调研, 通过走访问卷的形式, 定期召开座谈会的形式, 进行烟草执法满意度调查, 了解执法效果。在健全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完善细化过错追究办法, 界定错案范围, 制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年初指出,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乐陵烟草专卖局自实施动态监管方式以来, 卷烟零售户的违法违规率下降迅速, 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和执法效果得到不断提升。监督机制作为防范权利滥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必然在今后规范权力运行, 保障依法行政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3.烟草专卖法研究 篇三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特殊性;调整措施;研究

烟草专卖法是烟草行业的“母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确定了生产经营活动及各项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划分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我国“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一、烟草专卖法的特殊性

把《烟草专卖法》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从第一章总则看,烟草专卖法实行的两个重要前提是:烟草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专卖制度可以提高烟草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烟草商品的特殊性

(1)烟草中含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主要是烟碱(Nicotine,又名尼古丁)。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已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烟草是导致人们失能和早死的主要原因。国家应作为公共福利的提供者,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对烟草市场的供给与消费进行限制性干预。

(2)烟草具有“消费成瘾性”,吸烟日久成习后,便离不开烟草,烟草属于需求弹性极小和生理依赖性很强的商品,它的需求几乎不受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而直接禁止消费者吸烟的成本过高,所以政府通常寄希望通过“寓禁于征”,即向国家交纳高额税收限制生产与消费,向有吸烟习惯的成年人提供商品,以缴纳高税收的办法达到“禁烟”的目的。

(3)烟草属于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商品,由于被动吸烟、环境污染等问题,客观上要求通过政府规制来避免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

2.烟草产业的特殊性

(1)烟草生产的原料、配套机械与制成品,具有用途单一、针对性强的特点,多生产无益。

(2)烟草产销链与劳动就业、扶贫工作、社会稳定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涉及面广。

(3)烟草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而扣除税收因素,烟草产品的实际成本很低。因此,烟草业是一个投入产出比极高的行业,不加强管理,就会造成盲目发展、重复建设以及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3.烟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主要是从财政角度考虑的。利益因素是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源动力。2007年1-4月份,云南省内的卷烟企业共实现税利203.11亿元,仅红云集团就实现税利63.07亿元。而整个烟草行业有35家烟草企业进入100强,共纳税1077亿元。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存在的问题和调整措施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两点就是:提高烟草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国外的跨国烟草公司烟草产品的质量远高于国内,且这种状况短时间内还难以改变,因此,第一个目的已无意义。目前烟草专卖法主要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调整也应该针对这一问题。

1.《烟草专卖法》的定位调整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一部《烟草改革法》或依据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将其修改为真正保障改革的法律。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专卖领域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律,其至少应在三个层次有所作为。

(1)对与其他法律矛盾和不协调的方面进行调整。

(2)规定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原则、步骤、内容等,指导烟草业进行改革。

(3)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未来提供预测,即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这是在了解和把握烟草业、烟草专卖制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2.《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调整

《烟草专卖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并一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其中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表述为:“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这显然与目前烟草专卖新形势下的内外环境要求不同。对此,本文认为可将《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表述调整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民福利,特制定本法”。

3.《烟草专卖法》实体内容调整

具体改革内容应入法。200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工商分离”改革,在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下,实行三合一体制地区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三家单位分开;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57号文件,文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烟草企业出资人;网上订单供货的专营方式;加入 WT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这些涉及烟草专卖重要内容的变化,而《烟草专卖法》的相应规制并没有体现。

4.《烟草专卖法》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4.烟草专卖文明执法工作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或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或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或管理经历,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

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或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5.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篇五

工作制度

为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关注和关心烟草行业发展,热心监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对烟草行业各类法律法规相对了解,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敢于谏言,并能做好保密工作。

二、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范围、方式和任期

(一)社会监督员选聘的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代表。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的方式是:由济宁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并向受聘人员颁发《济宁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社会监督员聘请书》。

(三)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济宁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同意后,提前解聘。

三、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注意发现并及时反映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监督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各部门科室及行政审批窗口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其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整理汇总并及时反馈;

(三)对社会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涉烟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姑息纵容”等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四)积极向社会宣传烟草实施专卖专营的意义、烟草专卖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情况,鼓励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五)办理济宁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由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专题调研或工作考察,及时了解市中区烟草专卖局工作情况;

(二)主动对市中烟草 “窗口”部门(专卖管理所、行政审批大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转达人民群众对市中烟草专卖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要求及投诉;

(四)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考核检查、委托专人联系等方式与监督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社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社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法规科负责。

1、经常与监督员取得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监督员集中座谈,听取意见。

3、协调落实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属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落实的建议,法规科必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切实保障监督员的民主权益,严肃处理对监督员的打击报复行为。

6.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篇六

##市烟草专卖局,近几年按照省局的要求,全面强化了辖区内农垦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通过依靠省局专卖处及辖区一级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正确指导大力协助,##市局的农垦专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烟草专卖局农垦单位基本情况;

##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共有两个农管局(北安、九三)下辖农场二十二个国营农场。农垦辖区人口十余万。现有入网零售户1143户,年销售卷烟7000多标箱,占##市公司销售总量的15%以上。

二、##市烟草专卖局农垦专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烟草专卖局现有农垦基层执法单位共二个分别是;北安农垦烟草专卖分局、九三农垦公安局烟草执勤室。各个基层单位在##市局及当地公安部门指挥配合下,对维护##农垦卷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市局每年向各个基层单位发放协助办案经费2万元,共计4万元按照省局市局的要求专款专用,足额发放,通过经费保障,调动各个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近几年农垦专卖执法单位累计查获各类违法卷烟212标箱,涉案金额24余万元,有力的打击了卷烟违法犯罪行为,为##市局卷烟上水平工作的开

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市卷烟销售工作出了贡献。

三、农垦森工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专卖管理主动性的问题,由于农垦单位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专卖管理工作在当地开展有一定的困难,各个公安执勤室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在案件中只是配合办案,往往都是烟草部门主动提供线索,当地配合案件办理只能治标不治本,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二是案件信息共享不到位,由于各个公安执勤室都是个县级局管理,市局全局把控不细,使得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沟通,白白错过机会。三是市场巡查不及时,主要体现在由于一些农垦地区路途过于远,过于偏僻。使得我们的专卖管理出现一些死角死面,给不法烟贩留下可乘之机。

四、今后工作中的建议;

一是继续坚持农垦专卖网络延伸的大方向,与农垦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制定联系会议制度,按季度召开,通报涉烟案件信息,解决问题。二是由市局安排专人负责农垦专卖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市局统一协调好各县市分局与农垦公安执勤室的关系,建立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第一时间处理各种涉烟案件。

专此汇报

7.加强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对策 篇七

加强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问题提出

近年来, 为实现依法完整履行专卖许可职责, 行业提出了“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并重”的工作要求。专卖管理实践表明, 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是完成专卖许可管理任务的二只重要轮子。这一任务能否顺利完成, 取决于准入监管是否合法实施, 也取决于后续监管能否有效落实。这几年从查处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看, 专卖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监管机制得到完善, 监管方式有所转变, 监管手段持续丰富, 监管理念不断更新。然而, 市场运行的情况也表明后续监管仍然是专卖许可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 全面履行职责、依法监管市场、实现立法宗旨、践行业共同价值观, 落实好专卖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不仅必须, 而且必要。

加强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对策措施。

1.深化和提高专卖许可后续监管认识。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督检查是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贯彻落实专卖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一个时期以来, 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推进, “许可与监管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理念得到了强化和深入, 一些地区与部门积累了不少后续监管的新做法与好经验。尽管如此, 我们也看到基层专卖管理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有所存在, 监管水平的不平衡现象在局部地区还一度表现突出。有的对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认识不清, 有的对某一行为后果如果没有控制在合法范围内进而对于稳定社会、避免损失的矫正功能认识不足, 还有的对后续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处理把握不稳, 只强调事前监管、重约束处罚, 而忽视事后监督、轻教育服务, 以致后续监管乏力, 市场违规频发, 措施效果弱化, 履职不力甚至不作为。我们认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的不到位必然带来监管行为的不得力。而要改变这一现象, 必须且只有通过开展多途径、多层次的法治宣传与学习教育,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才能提高专卖人员认知水平和执业技能, 才能正确执行法律、适当履行职务、完整履行职责, 才能用好专卖许可后续监督的矫正功能,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有效规范专卖市场运行, 有力保障专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从而实现“两个至上”的专卖立法宗旨。

其实, 日常监管中的案件查处是不等同于后续监管的。它们虽有联系、目标指向一致, 但又有区别、各自侧重点不同。只有在保持打私打假的高压态势下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督检查, 专卖许可的任务才能完成, 市场管理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尊严与专卖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完善和落实专卖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今年根据工作安排, 笔者参加了上海市局组织的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课题研究, 参与起草编写《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规定》。我们认为, 加强专卖许可后续监管, 明确和界定后续监管的基本概念、使用范围、主体对象等是很有必要的。专卖许可后续监管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对已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持证人) 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通过这种监督检查, 以使专卖许可目标内容得到规范实施与有效实现, 它是“谁许可、谁监管”与“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说专卖许可后续监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禁止的活动以及须经许可方可从事活动的当事人进行实时监督;二是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专卖许可申请人从事特定的活动后, 对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被许可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后续监管就其内容而言, 是专卖法律法规关于许可管理作出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来说, “法无明文授权不能为, 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诸如监督检查持证人的生产经营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持证人的名称 (字号) 、经营者 (负责人) 、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事项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是否相符, 以及持证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等, 均须一一列出、加以贯彻落实。特别注意对持证人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实践中, 由于实际取证较难、边界时常模糊、难以把握界定。因而这种情形易于成为滋生违法违规的温床, 又往往是后续监管的薄弱环节, 这种现象必须扭转。

3.转变和提高专卖许可后续监管效能。事实上, 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方式与监督检查规则,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中都有着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这是对行政机关履行后续监督义务作出的一般规定, 这些义务包括了健全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职责和实施监督行为。我们认为, 把书面检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般规定, 表明凡能够书面检查的可以优先使用书面检查方式。因为多数行政许可事项是可以通过检查被许可人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书面材料达到核查其是否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目的。基于此, 我们已经明确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应当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报告制度, 要求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每年填写《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报告表》, 通过书面方式或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使用情况。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节约监管资源, 避免产生干扰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嫌疑。

同时, 为提高监管效能, 我们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规定了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检查频次, 将检查结果填入《烟草专卖许可证定期检查表》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定期检查汇总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深度分析、依法处理, 并从提高效能的角度出发, 改进方法, 跟进管理, 根据违规程度建立警示名录和负面名录, 实施重点检查, 推行信用管理, 将负面名录定期在办证场所或者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以警示、督促持证人履行法定义务, 提醒社会公众减少消费风险。这种关于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及结果处理等规定, 不仅能减少监督检查的随意性, 也能防止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特别是监管程序、权责一致等要求, 可以有效促进监督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4.完善和加强后续监管主体履职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把监管责任分解到部门和落实到个人。重点查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不力造成的危害社会与专卖市场的行为, 从而促进许可主体提高履行监管职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当然, 加强履职监督, 必要的投入必须保证。因为人力、物力的投入不足势必制约专卖许可后续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要加大培训力度、学习强度, 特别是加强专卖法、专卖实施条例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 要让每位专卖执法人员熟悉监督内容、掌握检查流程、具备良好操守, 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与正规化水平, 以适应深入推进的法治烟草建设的需要。需要强调的是, 后续监管中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平等适用法律法规, 相同事实相同处理, 不同情形不同处理, 绝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在推进加强后续监管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各环节要求, 要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 加强监督考核, 明确责任追究, 保障监督到位。要针对性的开展适销对路的专卖法律宣传培训, 让经营者清楚知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 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应当怎么做, 也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框架内的后续监管制度规定与标准做法, 切实形成专卖许可后续监管检查有方法、监督有依据、处置有标准、效果有体现。要多一点指导、多一点规范、少一点指责、少一点批评, 学会运用非对抗性的办法, 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对立、回归和谐。如果说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公正效率, 那么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最高要求应当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8.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内部审计之我见 篇八

一、审计发现的四种问题

(一)充分使用报销限额,有套取经费之嫌。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理发票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经费”科目中列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相关文件规定:50 000元以上大案、要案,本地的可以报销3 000元;路上查获的,可以报销1 500元;小仓库、小窝点案件,可以报销800元。为了逃避制度的监管,有些县局在报销专卖打假费用时,都是按2 990元/件、1 490元/件、790元/件等标准报销,并且后面所附的原始发票都是好几十张连号发票;有些地方所报费用超过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正常使用范围。

(二)协办经费发票不规范,有虚列开支可能。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法票据在“专卖打假经费——协案费”科目中列支。烟草行业虽然是实行专卖专营,但在执法过程中权力相对有限,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取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这就需要烟草专卖局付给这些部门协助办案经费。据统计,协同办案经费占打假经费的比例高达77%。而这77%中,有82%的票据不合法,协同办案部门提供给烟草专卖局的报账票据大多是只能用于其内部结算的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报销单据。更槽糕的是,这些资金往来票据在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时,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还须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再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举报奖励发放不规范,真假难以辨别。

表现手法是: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案件举报人员的举报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案件举报人员的名义,用打白条的方式对耳目人员的现金奖励。审计人员过问该项费用时,办案人员以替举报人员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使审计取证受到限制,打假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四)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经费核算不准确。

有些单位,对打假过程中在单位食堂招待的餐费,本应列入“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结果为了不超过案件规定费用标准,核算时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食堂费用”中,不利于公司对打假经费的管理与考核。

二、应采取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一)形成审计新常态,刻不容缓。

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是指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给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举报费;二是鉴别查获卷烟真假时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费;三是对查获卷烟的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四是打假中需用到的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五是人员费用;六是付给外单位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同办案费;七是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人身意外保险费;八是专项宣传费;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对这两部分资金,都要实行内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不留死角。同时,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卖打假经费管理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做到信息共享事半功倍。

(二)内查外调,审阅结合。

开展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审计,不能简单停留在财务审计层面,应该结合分析打假案卷进行。报销打假经费,既要有合法完整的票据,还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发生事项。它们既是因果关系,又有逻辑联系。如审核举报费时,支付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案卷,案卷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真假鉴别报告、估价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相关领导签字的审批文书等。如果以上要素缺失或自相矛盾,则应该加大审计力度。

当审计取证不充分时,审计人员还应走出去,走访协助办案的公安部门,走访开具相关发票的税务部门,走访涉案的卷烟经营户,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三)优化队伍,形成合力。

对烟草专卖打假经费进行审计,光依赖现有的内部审计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烟草专卖总局要求:地市级审计人员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多配,烟叶种植多的地方应增配审计人员。

目前从事专门内部审计的人员地市级大多1~2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偏少且结构单一现象是全国烟草内审的现状。为此,扩大并优化内审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的渠道有三条:一是适当增加内审编制,将法律、计算机、造价工程、金融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二是加大对现有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现有的财务内审人员打造成精通财务审计、熟悉烟草专卖业务流程、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三是审计人员自身要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我们的很多审计项目,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中的专家参与。比如,我们对涉及基建方面的审计事项,都会聘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把关,我们审计人员要在与这些专家的工作接触中学习他们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的审计项目中总结经验,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我们应加强对举报奖的审计。

1.《审计法》规定: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政财务收支,没有例外的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涉及秘密的财务收支业务也是审计的内容。

2.放弃审计只会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今后,我们打假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这项支出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我们以对举报人保密为由,或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而放弃审计监督,难免会产生以“举报奖”为名,给内部人员发奖金和用于不合理支出的现象。

9.烟草专卖工作感悟 篇九

今天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给我一次与大家分享工作与交流的机会,我今天与大家交流的是如何做好专卖稽查工作。以下是我在专卖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感受与大家分享,不足之处请多多谅解。

首先,市场检查前做好计划与准备,以便检查工作开展时的游刃有余。专卖稽查人员要做到事先心中有数,检查程序把握全面得当。检查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涉案卷烟、帐本、记录、清单以及电脑交换数据都是重点证据收集对象。检查时要做到手快、眼快、腿快,避免违法、违规经营人员抢夺、转移涉案卷烟及其他重要证据,事先准备好取证所用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工具,对于带不走的证据要及时全面摄录下来,原始证据越多证据链就越牢固、越可靠,案件越容易定性和深挖。

其次,在检查时一定要注意观察经营人员的言行举止,出现动作不协调、表情惊讶、语无伦次时,就要考虑到该户可能有违规经营行为存在。一般违规经营人员都有“做贼心虚”的表现,如果某处藏有违规卷烟,经营人员一般都会无意识将身体移动到背靠藏匿违规卷烟的地点。另外,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眼光一直在瞄某处或不经意间就看向某处,也要重点检查,一般情况下,经营人员十分关注的地方

有可能就是违规卷烟藏匿的地点。

最后,检查经营场所时,一定要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部位检查相结合。灰层大或者有蜘蛛网的地方一般不用去查,很远难取物或者潮湿的地方藏匿违规卷烟可能性小,一般也不用查。检查时应当留意烟柜、壁橱、墙、楼梯间及门是否存在隔层,经营场所内的酒箱、其他食品箱也是应当检查的对象。对二次包装的且外观饱满的纸箱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下面我们共同谈谈专卖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策略。

第一,精兵强将策略。说到这个策略就需要把现有的稽查人力资源进行划分,做到有的放矢,业务能力强的不一定就是“精兵强将”。能胜任稽查任务,服从领导安排,敢于稽查和会稽查,始终把“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之上”作为己任,敢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专卖稽查人员才是真正的“精兵强将”。办大案时最需要的就是这样的“精兵强将”,稽查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现实存在而急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机动策略。如今违规、违法份子的贩售假烟活动比以前更加隐蔽、也有较高技术性。所以,稽查最有效果的方法就是灵活运用稽查的机动性,最忌讳采取固定的模式、程序和方法按部就班地去检查市场。专卖稽查执法人员必须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工作机制,增强稽查工作的机动性,努力去适应违法分子不断更新的规律和变化,传统的例行检

查和挨家挨户检查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的新要求。所以,稽查工作需要打破周期性和时间段,开展八小时之外、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市场突击检查。另外,由于人员固定性的工作导致稽查效果也受到严重限制。

第三,放长线钓大鱼策略。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或者有人举报某某人有涉烟违法行为时,结合实际,根据掌握的情况,估计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为避免打草惊蛇,暂不采取查处措施,而将时间推后,并在更合适时间一举查获大、要案件的一种策略。所以在市场检查或者他人举报有人有作案嫌疑时,不一定非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查处措施。因为第一时间采取的查处措施,很可能比较草率,难以具备查处大、要案件具备的各项准备措施。确定嫌疑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时采取行动,达到人脏具获,从而破获大、要案件,才能有效震慑不法份子,保持一方卷烟市场较长时间的稳定。

最后和大家谈谈对违法嫌疑人监控要点。

在市场检查或者他人举报有重大违法行为时,有必要时应采取对特定某人及某地的适时全程监控。监控期间加强与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的联系和沟通,铸造齐抓共管的平台。从他们那详细调取和了解嫌疑人的家庭、经济、成员、亲属、通讯信息、帐户及交通工具等重要信息。对监控做出总体计划,设定阶段性目标,第一阶段获得嫌疑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及住所信息,第二阶段获得嫌疑人员的卷烟仓库信息,第三阶段获得嫌疑人员的主要销售假冒卷烟品牌信息及货物帐本存放地,第四阶段获得嫌疑人员的上、下线信息。监控人员要写监控记录,把握监控过程具体情况的重点及其关联性和规律性,对嫌疑人员活动规律进行分析。

视频监控所需的时间较长,需要选出合理的隐蔽地点,一般选择较远或者较高的监控点,并且角度上以能够全面看面监控对象所有经营情况为准。在选点很难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伪装的方法或者将车辆停放于监控对象的不远处进行监控(需要经常更换车辆)。人员和车辆跟踪监控,不宜太频繁,不宜用熟悉面孔。衣着打扮需要适时进行更换,不着制式服装和比较另类的服饰。准备适当的交通工具,道路简单宽阔的可以使用速度较快的小汽车,道路复杂且狭窄的选用其他如:摩托车、电瓶车及助力车等小型车辆,建议不要用单位的车辆。固定人员监控布点需分析具体地理位置情况,做到进退自如,一般以经营店、仓库、住所、及嫌疑人员经过的十字路口、三叉路口为重点。

总之,学习无止境,求索无止境。勤努力,勤思考,不畏艰难,认真落实专卖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充实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无论专卖稽查工作改革多么快,无论专卖稽查工作创新多么快,无论专卖稽查工作发展多么快,心存自信,积极向上,永不

放弃,我们的工作就会翻开新的篇章!

10.18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篇十

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010-06-27 22:42:1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

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的中心,全区国土面积2167平方公里,所辖20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万人。长期以来,在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国家局和省、市局的安排部署,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烟草专卖法》为行为准则,以××烟草企业提出的“合力图强 道通自远”企业文化主体为行动指南,以更强的政治责

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抓好“两烟”生产、经营。提出了“提高标准、自我加压、负重奋进、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理念和“快办事、办好事”的共同行为准则,竭力为××区的“两烟”生产、经营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009年全区种植烤烟万亩,收购烟叶23万担。现有持证卷烟零售户2137户,全年销售卷烟万箱。成为了全市烟草商业系统的旗帜和窗口,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腾飞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区二oo九年的专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流程、强化机制,认真开展市场管理及案件办理工作

1、全面推进卷烟市场管理,实行市管员检查、中队日常检查、大队日常检查相结合三级检查制度。即:中队市场稽查员,以二人形成互助执法,每日根据中队安排的市场稽查任务,开展工作,每天每人检查户数,农村不低于20户,城区不低于30户,填写市场管理检查记录卡。中队队长、副中队长根据每

日安排的市场稽查任务,巡回各稽查互助组进行检查核实,填写检查记录表,除本人签字认可外,还需所管乡、镇街道的市管员签字认可,同时,据实填写检查情况,存在问题的,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并纳入中队责任制考核。在此基础上,稽查大队市场管理员根据各中队每旬上报的工作计划及每日市场稽查安排,不定时、不定点对各中队市场稽查工作情况作检查,指导记录,根据各中队的工作安排进行实地检查,填制市场检查记录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纳入对中队的责任制考核,每月提供市场检查记录,并将各中队的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2、加强与卷烟零售户的服务与沟通,实行双卡走访工作制

工作方法流程是零售户服务卡,存放于零售户门市,每日由市管员检查零售户时填写相关内容保存于零售户处,并与市管员填写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相对

应。提供中队、大队的检查依据。中队、大队检查时,根据市管员提供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的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实地检查零售户户籍双卡档案,对照零售户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以此考核各市管员的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同时也是考核各中队对市场管理工作是否督促到位、考核到位的依据。

3、建立诚信等级管理档案,加强对零售户的管理

今年2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档案、违法经营户台帐,零售户编号录入电脑,实行痕迹管理。按季度对零售户进行专卖管理诚信等级考核升降管理,建立对零售户专卖管理工作台帐,作为对零售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痕迹资料管理。

4、强化专项治理力度,开展市场清整行动

在专项治理方面,组织公安、工商、烟草专卖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参与,开展了春节期间市场清整专项行动、“风

暴”十号、十一号专项行动、卷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查处打击市外卷烟非法流入专项行动。在每次行动中,均按照市“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组的相关要求,拟定行动预案、成立行动领导组、召开战前动员大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动员、对行动作具体安排、对工作纪律作强调。并按照行动预案要求,建立完善了稽查、堵截、巡查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查处无证照经营卷烟和经营假、私、非卷烟行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网络和经营非法卷烟网络开展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区内涉烟物品储运、销售等相关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有效地切断了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烟草原辅材料的渠道。

4、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认真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今年以来,全区公、检、法、工商、专卖及乡镇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开展“两烟”市场清整和打假打私工作。共出动人员1400余

人(次),印发传单、通告各2200多份,装备宣传车录音广播宣传90多车(次),在市场清整中,全区共查办简易程序案件304起,没收假烟条。清理取缔无证经营户79户。共查获一般程序案件67起,查获国产真烟条,案值万元,罚款万元,没收假烟条,案值57余万元。

11.烟草专卖店规章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

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2.1 登记信息不符

2.1.1 证照不符

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对工商照进行重新办理,更是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费用和手续都十分庞大和烦琐,一般此种情形零售户就维持证照不符,继续经营。

2.1.2 人证不符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许可证导致人证不符。现实中,一些商铺的租赁者为了将租金进行提高,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再将证照和许可证一并出租供人使用;或者是前一个承租人办理的零售许可证,退租后没有注销,直接给后一个承租人使用。

2.1.3 证址不符

零售户受拆迁、房租到期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将经营处进行转移,而新的经营地址并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核准和登记。还有一些零售户为了招揽生意,将卷烟的销售推出店门进行销售,即跨槛经营,也是导致证址不符的原因之一。

2.2 “睡眠”户问题

一些山区的零售小户因销路不畅、无能力经营等原因,长期不正常营业,订购卷烟量小,每次订购卷烟后立即出售给周边零售户或者烟贩。甚至,有些零售户已经不再经营卷烟,但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占用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浪费市场资源。

以上可以说是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表象,究其根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时过于随意,未进行申请的提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四)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许可证的持有人若要停止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或者注销申请,主动进行歇业、注销无疑是最好的退出管理途径。在实际情况中,除了零售户不了解政策,还有就是由于手续烦琐等原因导致零售户不情愿进行歇业手续的办理,申请与否在零售户看来并没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零售户也就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随意对商店进行停歇业。

退出时不履行程序,出借转让。随着近年来规范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区接近饱和,含金量提升,有些持证户即使不再经营卷烟也不履行注销、歇业手续,反而用来出租出借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非法租借和买卖许可证的现象,俨然已成为普遍现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案件处理当中,却容易出现“取证难”的现象。

3 对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策

3.1 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认识

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若没有到位的思想,那么必然无法进行得力的监督和管理。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进行多种层次和途径的宣传和教育,对思想进行统一和提高,如此才能够将专卖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认识进行提升,才能够发挥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功能,才能有力保障专卖法规的贯彻落实,从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管理。

3.2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后续监管时效

目前北京地区利用“APCD”工作法开展网格化市场监管,对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中关于亮证经营问题已经纳入日常监管的考核中,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核查等信息也同步到PAD端,初步实现零售许可证监管数字化。笔者认为,证件系统中的预警信息也应同步到PAD端,比如一年未进货的预警、停业到期的预警、延续到期预警、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预警信息。毕竟市场监管员是最深入一线的,后续监管不只是证件管理员的工作,更是市场监管员的职责。只有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信息同步给一线的同志,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监督考核进行加强,将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入到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当中,对范畴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人员能够对后续的工作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3.3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加强后续监管

烟草基层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赋权进行充分地利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办理时,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进行期限的设置,按照类型的区别设置不同的证照有限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许可证的最短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五年的上限,这也说明了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新办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将有限期设置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实际的卷烟销售情况或者结构组成等进行分析,若经营情况良好,延续时再给予较长时期的有效期。同时要充分发挥延续的审查作用,对于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违法严重的不予延续。

3.4 健全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

3.4.1 注重零售许可证后续使用的宣传

加大对持证户关于零售许可证使用的宣传,利用日常走访或微信等电子平台,以案例、漫画、法律条款等形式进行宣传,促使持证户按照程序进行停、歇业、注销、新办等。

3.4.2 合理给予新办

在实践中,持证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在原有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烟草行业的经营需要向许可证的发放部门进行新办申请,原发证机关可以秉承退一进一的办理宗旨,将原许可证进行注销后,对新办处理予以优先,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零售户损失,同时也提高零售户歇业办理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在北京个别区县局已经纳入合理布局规定中,实施过程中针对原持证人和现经营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防止了滥用。

3.4.3 善用法律条款,细化操作程序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许可的规定,如规制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第45条,对停歇业做出规定的50-52条,可撤销、注销的第46-49条。这些法律条款在后续监管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对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撤回、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没有细化、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怕出问题、不敢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情形引发的后果有两种,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行政管理手段,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行政处罚手段,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给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或该地址已经改头换面经营与烟草无关的业务,但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常规的做法是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只有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手续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收回其零售许可证。对于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证户已经停业,可依职权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样处理就不用等待一年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其他该地址附近的无证户提供了办证机会,降低该地的无证经营率。同时,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这只是针对现实中一类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善用法律条款,将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提升后续监管的实效。

3.5 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责任追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涉及多岗位、多部门,专卖、营销、配送、内管、法制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仍需做好责任分工、责任追究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一直以来是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已经从原有的严进宽出的形式向着宽进严出的形式进行转变,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健全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关政林.烟草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全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78.

[2]吕斌.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M].云南大学学报,2003(3):85.

12.新形势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篇十二

1 合理规划前期布局

1.1 因地制宜, 为城乡设置合理布局条件, 兼顾社会责任和社会要求

在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之前, 首先要对发放地区的经济情况、人口情况、社会资源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做基本调查, 然后对当地居民在烟草市场的消费能力做准确评估, 然后再决定是否发放和许可证的发放数量, 做到因地制宜。另外城市和农村差别巨大, 不仅仅体现在居民消费能力上, 还包括人口素质, 消费习惯, 生活条件等方面, 所以城市和农村应该分别对待, 制定不同的许可准入策略, 对于比较弱势的地区或者群体可以适当的照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所有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立任何烟草销售机构, 也不准许在学校周边发放准入许可。

1.2 订取方式多样化, 照顾边远农村卷烟零售户

适当丰富订货和取货的方法, 有些偏远地区取货的时候确实不方便, 但是烟草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其许可加入, 这样只会造成这些地区假烟私烟成为主流, 而且还有可能成为制假贩假窝点, 甚至会产生社会矛盾。所以烟草公司可以让方式变得灵活一些, 比如设置固定的取货点, 或者由专职人员送货都可以。

2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2.1 先行试销, 考察零售户经营后续发展能力

烟草企业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前, 可以允许加盟商户进入试用阶段, 当然, 其工作必须受到烟草部门的监督,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合格之后才能允许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这个时间阶段的设置各个地方可以自行控制, 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 在经过对其销售数量、品牌控制、销售结构等进行调查并符合预期目标要求之后, 即可以允许其许可经营。如果在经营期间出现责任问题或者营销问题, 烟草公司有权终止其合作资格, 或者选择到期后不再颁发许可证。

2.2 专销配合, 使烟草专卖许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卷烟营销部门要改变营销工作思路与方法, 将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 共同做好卷烟零售户与试营业卷烟零售户的管理, 做到在试营期间对其经营状况了如指掌, 为最终决定是否办理该卷烟经营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依据, 同时将营销服务的重点放到那些急需服务或有困难的卷烟零售户上面。

2.3 强化监管, 定期深入市场

零售许可证发放之后, 零售商是否遵循签订协议, 需要稽查人员深入市场做深度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发现, 并对零售商建立不同等级的信用档案, 同时引入预警机制, 一旦发现有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立刻预警, 对其严格查处和警告,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私自将许可证进行外借、转交或者延期不续等情况也要严格查处。

3 健全烟草许可证管理机制

3.1 注重宣传

社会大多数人群对烟草公司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主要还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 为了更好地推广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应该针对零售商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也应该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积极利用微信、QQ、报刊、宣讲、标语等多种形式在不同社区或者村落定期进行宣传, 并对其中的一些案例作为典型进行讲解和分析, 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对参与零售的网点进行监督。

3.2 动态监管

直接接触零售户的, 除了专卖管理人员, 还有客户经理, 因此在许可证日常监管中, 专卖部门应注重加强与客户经理的沟通, 定期开展联席会议, 随时更新客户信息数据, 及时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的零售户。

3.3 依法管理和劝说退出相结合

有些零售户在获得专卖许可后一段时间, 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出或者经营不善等原因被迫退出, 都可以对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通知公告。而对于部分有违规现象的零售商或者许可证已经到期而迟迟不办理的零售商, 应该劝其退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商, 则应该将其行为以典型案例进行公示。

参考文献

[1]杨硕.烟草专卖法违法者行为模式选择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9 (02) .

13.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篇十三

二、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稳定销量,努力提高市场调控能力。一是围绕主体,稳步完成各项进度指标。今年来,我们注重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始终扭住扩大销量目标作为营销的第一要务,切实围绕市局(公司)营销主体,稳步完成销售进度指标。年初,我们根据市局营销中心的计划,结合各营销片区的实际销售能力,及时、科学地分解下达了经营销售指标,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指标落实到线,责任落实到人。并制订了《过程化管理考核办法》,实施了任务捆绑考核,加大了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根据市局全年下达的任务,按淡旺季节,把销售计划到每月下达到各片客户经理。每月销量控制在销量上下限的平均水平,有效防止了卷烟供应量起伏过大,实现了市场平稳供应。二是以销区市场为依托,热情反馈卷烟营销信息。在新品牌的投放上,及时反馈客户意见建议、销售情况等信息,在货源的方面,我们积极联系,主动衔接,确保货源及时有效;在卷烟销售上,规范运作,执行好市局营销中心的营销策略;在市场监管上,加大假冒卷烟的信息反馈和打击力度,保证卷烟销售价格稳定、市稳定。三是在市局营销中心的指导下,进一步优化了品牌结构。广洲双喜的迅速成长,使我县市场格局向“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发展。我们把有限的市场资源用于培育名优烟,提高品牌管理水平,调整调优了品牌结构,提高名优烟的占有比例,营造有利于行业名优烟成长壮大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内管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执行力。网建过程越细化,管理就越到位,经营就越规范,服务质量就越高。根据市局“五员”考核办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突出了过程管理。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过程管理:一是订单供货。在采集订单时采取先订3-5级户,先满足了3-5级户货源再在系统外销售任务数范围内给1-2级户订货的办法,二是对重点品牌的上柜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利用三级督察进行了过细的检查,对没落实重点品牌上柜的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明码标价工作,以前我局的此项工作存在做好了,或遗失了、损坏了,再做好、再遗失的不良现象,为此,我局要求客户经理逐户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时,还要用自身随带的502胶水将出样的烟盒和价格标签分小组固定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明码标价的目的和意义,从而提高维护明码标价的自觉性和稳定性,员工的工作执行力也得到了提高。

(三)、规范经营行为,实现“三个满意”。我们强化了对广大零售户的服务功能。在货源配供方面,想方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通过向上争取货源和采取区分辖区经济结构,缓解了低档卷烟供求矛盾;在维护客户的利益问题上,我们长期宣传并积极推进零售一价的管理办法,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在客户的级别调整工作上,坚持标准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在处理客户投诉问题上,对收到的每件客户投诉,深入调查,认真解答,妥善处置,解决问题,受到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狠抓网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营销人员素质。根据上级对网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年我们把提高营销队伍素质作为网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一是抓队伍结构优化。年初根据市局(公司)要求,我们对全县现有的营销人员工进行了优化,对超龄的或不适应烟草工作的人员予以辞退,对客户经理队伍进行了梳理,并向社会上招聘了2名素质较高的客户经理充实到营销队伍中来,目前营销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了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抓客户经理管理。新的模式实施以来,客户经理在网建工作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此,我们采取捆绑考核的办法,把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管理、服务客户等方面捆绑起来,形成了一套相互制约、相互发展的格局。不但要考核是否到市场一线,更要考核工作是否到位,通过激励的竞争机制,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

三、存在问题一是卷烟均衡投放有待进一步改进。

卷烟投放数量、结构的均衡有时做得不够,执行力度还有欠缺。二是规范经营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随着网络新模式的运行,卷烟经营销售更加规范,还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三是对未来市场的危机估计不足,“大品牌、大市场”思想要进一步统一。面临工商分离后,市场出现的买方、卖方并举的市场格局,部分营销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未来卷烟市场的严重性,对品牌的培育,缺乏长远考虑,特别是对新品牌的培育宣传促销还不太到位,缺乏大局观念,引导消费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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