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2010年版)5则范文

2024-12-2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2010年版)5则范文(精选2篇)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2010年版)5则范文 篇一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报销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6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时间:2007.07.27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问题的复函》(京财社函[2006]274号)和《关于参保人员丢失医疗保险费用收据有关问题的复函》(京财社函[2007]149号)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

二、如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见附件一),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一式两联,底联定点医疗机构留存3年,以备查验。

四、参保人员办理证明材料后,于医疗费用发生的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以下资料进行统一申报。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见附件二)。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三)、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建立台帐,认真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纸介材料单独存放。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报材料(2010年版)5则范文 篇二

案》意见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函[2010]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我厅草拟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系人:王亚丽电话:6520087

1附件: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要求,现就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保障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

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 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再调出。

(二)调入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药品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与原药品目录相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的药品。

(四)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支付范围,在评审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限制不取消。

(五)根据部里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的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得接受企业申报,不得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六)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厅、监察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三处有关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派员组成,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专家组

建立海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专家库,医疗保险评审专家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以临床医学专家、药学专家为主,并包括一定的医疗保险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具体分两部分:

1、咨询专家。约10人左右。负责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范围意见。

2、遴选专家。约80人左右。按照专业在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方案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后报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药品目录药品遴选表。在遴选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随机抽取。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调整初稿。必要时组织咨询专家进行论证,形成我省药品目录初稿。

(三)发布工作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并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2010版药品目录初稿和评审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2010年3月31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发布2010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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