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2篇)
1.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任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四章 任务验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对于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由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科技部,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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