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2024-10-26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共5篇)(共5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篇一

浅析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广东从化为例

一、引言

自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0年聚焦“三农”问题,不断探索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大量事实表明,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是助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力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更是实现城乡一体化、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产业基础。经调查和访谈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是严重制约其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调查

从化市作为广州的后花园,北回归线横跨中部,其基本特征是自然环境优越,有着得天独厚的农业发展优势,劳动力丰富,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因此本文选择广州市县域从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采用调查问卷为主,实地调研为辅的方式对从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摸底,同时对不同组建模式的典型合作社采用访谈的方式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金融需求方而的信息。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采用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相应的频数分析,挖掘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存在的问题,为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夯实基础。本次针对从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了约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43份,有效率达71.5%。

(一)从化合作社的总体概况及特点

1.合作社概况。截至2 014年12月,从化市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市农业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50家,占广州地区合作社数量的30%,涉及水果、蔬菜、花卉、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七大类农业产业;共有社员约9 000人,其中农民占80%以上,带动农户41 500户,占从化市农户总数的 40%;全年总产值高达12 825万元。全市合作社中,以水果为主的合作社共66家,产值3 485万元,占合作社总产值的27%;以蔬菜为主的合作社共82家,产值3 006万元,占合作社总产值23.4%;以养殖为主的合作社共19家,产值1 430万元,占合作社总产值的11.2%;水产、花卉等其他占总产值的38.4%。

2.合作社规模。从化合作社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有1家,该社农户数964人。100“500人之间的有21家,占比9.2%;50”100人之间的有20家,占比8.8%;合作社的规模集中在50人以下的,共186家,占比81.6%。

3.合作社标准化程度。全市共有5家合作社被选为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7家合作社被选为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23家合作社被选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53家有产品分级包装,15家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45家有注册商标,4家有质检、冷库设施,5家有农产品加工场地,3家建立生产记录与产品质量安全源管理制度,11家完成“三品”认证。

4.合作社经营模式。经调研发现,从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农民”运作模式为主,占比约为60%。该模式是生产同类型农产品的农户志愿加入联合社形成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日常工作以组织社员技术培训和拓展销售渠道为主,部分合作社还提供设施建设、采购生产资料等服务,只有不到5%的合作社提供资金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二)金融需求现状及特点

短期资金需求额度小,季节性较强。从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额度差异度不大,主要集中于10万-50万元之间,约占70%。短期资金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环节,农民和购货商在结算方式和习惯上的差别经常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一般而言,合作社通过现金的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少数老顾客还会采取支票的方式结账。而购货商比如超市通常2-3个月结一次账。若资金量小,能够一次付清,但资金量稍大,则采取多次结账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大量的运营资金,导致难以扩大经营规模。

三、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金融和政策性补贴的协调度不足

农业是基础性产业,但具有弱质性,因而需要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2013年从化市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财政补贴将近200万元,而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不足100万元。我国农业的基本而较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也相对较多,如果只依靠财政性资金“输血性”地支持农业发展,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也会降低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金融机构风险认识缺位是制约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根本因素

金融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途径有3种:直接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通过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通过合作社协作企业发放贷款。对银行机构的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从化市仅通过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88万元,被调查的5家银行机构认为难以控制风险、缺乏外部担保是制约金融支持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农业金融与农业生产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因此农业信贷风险也同农业生产直接挂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工作滞后是制约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直接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组织结构,因此很难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即便按照商业银行的现有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绝大多数合作社也达不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标准。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估模型,不能有效整合农户个人信用信息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导致金融对其信贷支持缺少信用信息支撑。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和金融产品创新,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模式

政府引导合作社完善治理结构,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组织,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合作社发起人身份较复杂,有的由村干部发起成立,有的由企业发起成立,有的由能人大户发起成立,合作社容易被发起人或资本控制。单独依靠合作社自身规范化困难较大,可以通过政府引导,逐步使其治理结构规范化。目前合作社管理人员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以此为突破口,完善监督机制,发挥好监事会的作用。引导合作社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合作社的财务审批,正确开展会计核算,定期公开合作社的财务,保障普通成员的监督权。

(二)健全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实现风险共担。

农业生产很多不可抗因素,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因此应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总体原则是利用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而临的自然性风险给予补偿,目的是使补偿后的农业贷款风险和收益达到与其他类型贷款基本一致的水平。从风险构成看,农业贷款的风险包括经营性风险和自然性风险。经营性风险主要源于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和借款主体的道德风险等,银行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独立承担理所应当,但自然性风险主要源于农业自身固有的弱质属性,由银行承担只能降低其投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因此,建议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对农业贷款自然性风险的补偿。这种做法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

(三)鼓励创新金融产品,以土地经营权抵押为突破口。

农户收入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农民手中最大的“资产”是其房屋以及土地。拓宽传统抵押物范围,以土地经营权抵押为突破口,使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充分发挥出去,使土地的要素价值得到充分盘活,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使其成为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另外,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合作社的机器设备、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抵质押贷款;对一些效益好、带动而庄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开发推广信用联保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季节性资金需求,金融部门应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实行优惠利率。

四、对策建议

(1)推动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人民银行应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扎实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以评估考核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适时制定“三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三权”融资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明确方向。

(2)创新涉农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顺应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趋势,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满足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多户联保贷款、农房抵押、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和农户创业贷款,积极探索涉农专利权、商标权、产业园、养殖场等质押物贷款,将金融业务的触角延伸至产业链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业务环节。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为防止信贷风险,可前期选择少数村镇、企业、农户进行贷款试点,后再着力推广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自助银行的设立,大力发展农村银行卡业务,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理财业务等金融服务,满足更高层次的金融需求。

(3)建立多方合作的融资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仅靠金融部门单方面的支持势单力薄,需更多的部门参与。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业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项目和投资,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技术推广、工程施工等领域。土地、电力、水务、税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对于合作社在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给与优惠和支持。

(4)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拉动、合作社推动、产业带动、农户联动”的发展思路,围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土壤”空间。鼓励、引导种植能人、运销大户牵头联合从事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形成群体优势,构建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体系,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相关内容,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

(5)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

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覆盖面,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建春.金融支持临泽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调查

[2]刘顺平.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2.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篇二

关键词:科技金融,政策性金融,创业风险投资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现状

近年来,科技金融支持受到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推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合理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领域,构建科技与金融协调机制奠定了基础。在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下,我国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在各试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展开,在统筹规划、制度机制、金融创新等不同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2010年,上海率先启动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开创了国内“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参与贷款产品的先河。2011年,江苏省政府结合自身优势,建立了科技成果专项转化资金和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将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创新置于重要地位。2012年,深圳市在全国最先设立了科技创新委员会,其下设的服务中心包括科技金融联盟、创业投资服务广场等多个平台,成功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链条,有效地促进创新资源优化整合。2015年1月,科技部颁布的《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指明应积极引导金融创新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切实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创新驱动的“双引擎”,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中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三期叠加”经济转型时期,高新技术型企业中的科技金融融合机制中仍存在一些制约性的因素,阻碍创新驱动的发展。

(一 )相关法规政策不够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政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科技与金融机制相融合的必要保障。尽管我国2002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在保障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但现实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法律仍然欠缺,无法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的政策意见,但内容零散分布在科技贷款及担保、创业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面,相互之间缺乏衔接性,未能形成统一的制度指引体系,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导致“玻璃门”现象屡屡出现,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 )行政管理部门权责分配不清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并非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业务主管部门,仅为发改委或经贸委的内设机构,级别较低且职位定位上管理多于服务。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监管不够,常常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造成政策协同性不足、治理混乱的局面。加之各部门之间整体规划能力较弱,难以统筹集成科技金融资源,相关人员责任又无法落实,最终导致科技资源分配不均、财政收入被挪作他用的结果。同时,政府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引导性机制发挥有限, 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沟通,各自形成屏蔽孤岛,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科技金融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许多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缺乏问题依旧未能解决。

(三 )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

尽管我国现有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在中小企业放贷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行扶持侧重点不一及自身业务的限制,未能较好地将金融资源引导至科技领域。现有的银行组织体系主要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 而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凤毛麟角,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大多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内在动力不足;而且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数为商业性质的, 尽管有些打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旗号,但实则政策性不足,各种目标考核不够到位,无法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作用。

(四 )创业投资风险实力有待加强

我国目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虽有增多, 但规模、实力普遍较弱, 风险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及国有独资企业为主,主要投资对象偏重于成长期的企业,对融资能力不强、风险较大的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的企业支持力度明显不足。由于在现有法律制度环境的限制下,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尚不能成为创业风险投资主体,较难集结其他多方资本力量介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导致融资渠道狭窄,缺乏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不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国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借鉴及优化路径

(一 )健全、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

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美国作为全球科技成果转化领先的国家,法律政策较为健全,设立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科学型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的需求。日本拥有世界上最为健全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而且一般每推出一个政策性金融项目, 都会颁布法律与之对应,并随实践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如《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信用金库法》、《中小企业基本法 》等。韩国政府于上世纪80年代起 ,相继颁布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科学技术振兴法》等一系列法规,并以此为保障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科技振兴基金等多种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科技研发资金提供支持。因此,我国应尽快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法建设,细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以及政府在此过程应主动承担的义务,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督与管理关系等建立多层次、互补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和商业性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确保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结构性融资难的问题。

(二 )专门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美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成立了针对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以满足小企业资金方面的需求。半个多世纪以来,SBA不仅较好地维系了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良好信贷关系,还推进了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步伐,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时期资金短缺的问题。据统计,SBA在2013年对小企业贷款总额超过290亿美元,进一步强有力地推进了高新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资金支持服务,它们均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或债务担保的非盈利性组织, 其中主要服务于科学型中小企业的三家分别是:商工联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是在经营机制上仿效商业银行模式的非盈利组织,主要包括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及韩国中小工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目的是鼓励韩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带动新产品技术的研发活动以及新工艺技术商品化过程等科研计划,并为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因此,借鉴美、日、韩的经验,我国加快建立具有专业化、职能化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保证高新科技技术企业能够长期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以解决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政策性窗口指导,创新盈利增长模式,调动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三 )丰富的政策性担保融资渠道

美国担保体系具有国家级网络式覆盖、多元灵活性等特点,SBA将贷款项目细化以满足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主要有7(a)贷款担保计划、504 / CDC中长期贷款计划和微型贷款计划这三种。多样化的担保融资计划不仅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融资难的问题,也为美国科技的进步突飞猛进奠定了基础。韩国构建了由2个全国性担保基金和14个地方性担保基金组成的“双轨制”信用担保体系。例如,韩国技术担保基金(Kibo)核心业务是技术担保、技术成果评估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投资等业务,目的是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商业化过程中所需营运资金提供担保,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日本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成立了52个地方信用担保协会,由地方公共团体及其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而成;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获得由信用担保协会担保的一定基金; 即便到时无法按时还款, 也会得到信用担保协会的相关协助,并(下转第80页 )能向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申请保险赔偿。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与美、日、韩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宏观层面上,我国应尽快建立从国家至地方网络式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 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发挥担保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政府应投入一定资金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提高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微观层面上,信用担保公司应在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基础上,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加强风险管控水平,扩展科技信用担保服务渠道,根据不同类型客户灵活设定信用担保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高效衔接机制。

(四 )发达的创业风险投资市场

3.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刚刚进入起步阶段。但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普遍实力不强,运作部规范,经营机制不健全,在发展中受到各方压力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金融供需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2009)课题组通过对江汉平原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与分析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性需求特征为:

(一)现实性需求与潜在性需求并存,以潜在性需求为主;

(二)融资性需求与保障性需求并存,以融资性需求为主;

(三)商业性需求与政策性需求并存,以政策性需求为主;

(四)集中性需求与分散性需求并存,以集中性需求为主;

(五)大额需求与小额需求并存,以大额需求为主.

郑有贵 (2008)认为合作社生产的经营模式,一般分两种,一种为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模式,另一种是农户分散生产的经营模式。在生产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信贷的需求也分为两种,一为针对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的经营信贷,二为针对农户分散生产的经营信贷。

贾楠(2009)认为合作社所需求的经营资金主要是解决周转性资金短缺。农民在自身发展上有需求增长,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市场也增强开拓能力,合作社扩张规模和提高水平要求也会使得信贷需求更加旺盛。由于合作社正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信贷需求很少能得到满足。

二、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存在问题

康金莉、刘莹(2010 )提出虽然现在合作社面临各方面金融的需求,但无论是社内还是社外,都不能提供与其需求相对应的支持,会极大影响合作社经营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不理想. 3.财政资金补贴覆盖面小,监督难度大. 4.保险服务基本无着落. 5.内部互助金融缺乏制度保障.

郑有贵 (2008)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金融供给的障碍因素表现在: 一是金融支持政策不足。二是信息不对称。三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四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商业金融机构的网点减少,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较大引起难以触及到农村基础,合作金融也还处于试点阶段。

陈刚、荣长芸(2005)提出主要问题:一为政府缺少鼓励措施和宏观规划方面的研究与指导,协会对开展综合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的工作中,财政、税务、工商、信贷等部门的扶持政策也不明朗,二是协会组织的松散,法律不明确的地位,不规范的内部管理等,都导致了金融对信贷支持无法落实。

三、 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阻碍原因

针对金融支持合作社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康金莉 、刘莹(2010)认为农业风险大,业务分散,是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根本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社运营规范性差;

(二)缺乏有效担保。

(三)信息不对称。

(四)国家金融政策缺乏可行性。

(五)纯商业运作模式不适应农业金融需求。

贾楠(2009)认为中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初阶,面临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制约,信贷支持合作社适应性与主动性的较低,还有很多问题与困难。一为合作社获取银行支持的自身条件不足,二是行业机构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不适应,三则政府力度不够,不利合作社与银行对接,四是风险补偿政策不完善,外部环境还需要很大的改善。

顾海峰、蔡四平(2004)剖析了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与缺陷,农村金融支持不足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不完善,无法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引起农村金融资产的规模小,不仅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给农村经济,而且成为了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

四、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和路径

郑有贵 (2008)认为要解决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依托两个组织:1.一般农户、大户、公司、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构建的农业行业歇会。2.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的有关部门及其相关组织可以依托,从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的平台构建起来。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建立起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或者承贷承还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或者承贷承还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在财政政策上为成员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或者提供承贷承还实行以奖代补,即根据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或者承贷承还业务的规模,给予奖励,来弥补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或者承贷承还业务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与部分风险金。(可处理农民信贷难的问题)三支持合作社兴办村镇上的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政府部门不仅仅需要从政策上支持,还需要将合作社纳入兴办村镇上的银行与资金互助组织力量主导,公平的实行财政资金注入和税收减免等政策。

4.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篇四

近年来,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提高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一项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从而实现合作社增誉、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的多赢局面。截止2011年5月,我县农村信用社为县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约400万元,如雨后甘露般为专合社送去了及时雨。

南溪县观光中药材种植专合社位于南溪县大坪乡锦绣村8社,是在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转化的跨村域、多成分,集产、销于一体的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采用的是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体制。专合社流转土地1359.2亩,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通过8年打造、研发,现已种植中药材栀子1359亩,20万株,其中有南板蓝根、鱼腥草、半夏、仙茅、菊花、麦冬、银花、首乌、百合、地丁、海金沙、金钱草等药材。专合社一直致力于研发新技术,打造“南板蓝根复土压条高产种植技术”的核心品牌技术;正在申报“大坪中药材生态园区”项目,向休闲、观光、旅游方向发展,转变合作社增长、盈余方式,打造省级示范型专业合作社。专合社因扩大南板蓝根、鱼腥草等品种的种植面积需购买种子、化肥等原材料缺少流动资金100万元。在得知专合社的实际情况后,我县农村信用联社同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一起深入合作社了解其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并对专合社科学地种植、合理的体制、良好的管理、规模成片的经营给予了肯定。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走访、可行性的分析,最终为南溪县观光中药材种植专合社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

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部张勤

5.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篇五

1 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200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 2007年8月22日, 清远市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成立。截至2012年底,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 248户, 并在逐年增长中。清远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较为合理, 基本上是大县多, 小县少。从产品角度上来看, 种植业所占的比重较大。其中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大部分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比较小, 基本上属于松散型合作, 合作社的建设还需不断加强与完善。

1.2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

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与培训缺失。从而使当地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与相关部门的指导, 难以使合作社科学合理的建设与发展, 也难以扩大规模形成效益, 合作社的发展尚处初级阶段[3]。

1.3 合作社运作与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 当地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比较低, 有一些合作社还没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有些还没制定合作社章程, 有些合作社章程并不是很规范, 对合作社相关制度也并不健全, 必要的管理制度也没落实到实处。

1.4 合作社的服务能力不强

当地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挂靠在村部办公室, 合作社的负责人主要都是由村干部兼任, 开展日常活动及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少部分人掌握, 合作社的发展好坏也与村干部的知识能力水平与重视程度密切相关, 这种状况很难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4]。此外, 合作社主要以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为主, 处于初级产品生产阶段, 只是实现资金、劳动力的合作, 合作形式单一, 没有实现技术、市场营销的合作, 从而导致经营能力普遍比较薄弱。

1.5 合作社的社员素质较低

由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需要得到合作社成员的配合, 对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产品理念也同样需要社员的支持, 而社员的文化水平与素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作社能否顺畅的组织合作社的相关活动。以清远市清新县为例:三坑镇崩坑村共590户, 总人口2 434人, 高中以上文化20人;禾云镇杨桃树村共497户, 总人口2 014人, 高中以上文化7人;龙颈镇塘坑村共578户, 总人口2 152人, 大专以上文化7人, 高中以上文化12人。社员的文化水平不高, 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 从而影响合作社的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能力, 使合作社的管理不能做到科学合理。

1.6 合作社的品牌意识不强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主体是农民, 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及思想的影响, 缺乏市场观念及品牌意识, 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所产产品只要有销路或有一定数量和稳定的客户后, 便满足于现状, 不重视商标注册、产品品牌打造。而清远市的柑橘种植产业中砂糖橘产品具有很强的当地特色, 在市场上竞争实力强, 若持有特色农产品的商标, 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当地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建设, 增强合作社的品牌影响力, 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2 国内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

2.1 政府积极支持与推动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共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由此可见,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作用。因此, 地方基层政府应该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项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2.2 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只有健全合作社制度建设, 规范内部管理, 才能使组织更具有凝集力、发展活力, 才能不断提高社员的积极性。例如, 浙江省建德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注重合作社的制度建设, 规范运作民主管理的合作社“三会”制度, 即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 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对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5]。三都西红花合作社通过贯彻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使得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建设上了新的台阶。

2.3 统一标准, 加强服务

合作社通过推行标准化生产, 提高产品质量, 才能扩大市场知名度。加强基地建设和农业设施建设, 有利于促进合作社规模经营, 统一品牌销售, 提高市场知名度, 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例如, 福建省三明市大鹏柑橘专业合作社通过向社员提供或协助提供优良种苗、技术指导和相应的生产资料,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规模、品种, 在此基础上组织统一销售, 同时对社员交售的产品进行质量验证、分等定级, 形成统一品牌, 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 以争取稳定的销售渠道, 扩大销售规模, 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2.4 注重培训, 提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渠道。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有利于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业科技培训应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 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 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 传播农业新科技来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6]。另外, 当地政府部门应该制定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鼓励懂技术、会经营的专业技术干部下海领办、创办农业合作社。

2.5 注重品质, 实施品牌战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市场, 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 统一销售, 引领农民增收致富。而拥有自身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能提高农民的获利水平, 将组织的功能更有效的发挥出来。

3 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对策

3.1 政府加强重视与扶持

清远市各县政府应重视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建设, 要尽早制定配套的扶持资金与优惠政策。加强对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支农资金、项目扶持和奖励、土地、水利、电力、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当地技术部门等应加强对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与培训, 加强业务交流, 增强互助协作,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作用,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3.2 促进规范化运作与管理

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 建立民主管理机制, 实行民主管理。可聘请有关专家针对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财务制度、项目扶持和发展规划等内容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帮助合作社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 从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管理[7]。

3.3 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

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柑橘种植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开展加工、储运业务, 促进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 才能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 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3.4 加强培训, 提高能力

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主学习, 了解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与同类别合作社进行交流, 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了解。当地有关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柑橘种植农民专业社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积极开展产销信息和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 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素质, 确保合作社健康、快速的发展。

3.5 注重品质, 打造品牌

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围绕砂糖橘种植进行品牌建设, 按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生产规程要求, 组织、指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生产。实行统一质量标准, 统一分级包装、统一品牌。另外, 鼓励合作社积极争取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甚至有机食品认证, 发展成自主品牌的名优农产品。

摘要: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清远市柑橘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所以需要借鉴国内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改善当地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借鉴,广东省清远市

参考文献

[1]伊梅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 2015 (7) .

[2]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农村经济, 2012 (7) .

[3]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J].管理世界, 2009 (4) .

[4]陈辉.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发挥作用[N].人民日报, 2010-10-29.

[5]王勇.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新境况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 2012 (9) .

[6]郑丹.王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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