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4-06-11

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1.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一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一举措在市乃至全省都称得上“开了先河”。

(三)强化宣传培训,夯实工作基础。为确保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医疗救助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我们印发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资料,深入基层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局网页、报刊等方式加强医疗救助的宣传,并组织了全区镇(街)、村(居)委干部进行医疗救助业务培训,提升了医疗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为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救助机制。我们在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机制,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治病难。一是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临时性的医疗救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是实施慈善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住院的困难群众,按相关政策报销和实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给予慈善医疗救助,帮助患病群众共渡难关。

二、初步成效

(一)社会效应明显。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受到了全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2007-2010年,城乡医疗救助共救助困难群众6419人,发放医疗救助金1036万元;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41338人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额共502万元。

(二)工作效率提高。在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前,困难群众住院治疗,从申请救助到领取救助金需要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整个工作程序繁琐复杂。开展一站式服务后,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的方式,使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更加快捷、高效、公正、公开。

(三)管理水平提升。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医疗救助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改革现有的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报销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同步结算,统一监管,使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更加严格安全。

我区在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正在开发,未能与农村困难人员一样享受住院费用实时结算。二是目前低保和救助工作人员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人员少,工作庞杂,医疗救助工作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基层民政部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普遍不足,且均为兼职,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医疗救助缺乏事前救助。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快开发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实时扣减系统,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建立管理信息终端,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二)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区、镇(街)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安

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的有力支撑,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建立完善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切实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简化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搞好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在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救助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硬件建设,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三府[2003]11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特困户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维护农村特困户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长期居住在三亚,且有三亚农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划定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五保户、孤儿;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

(四)无正常收人、生活特别艰苦的病弱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五)因突发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救助:

(一)暂住人口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二)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而依赖政府等、靠、要救济的;

(三)有赡养能力的直系亲属,而不给予赡养的。

第三条确定救助对象的依据

计算救助对象的家庭综合收人可按以下几个方面为依据:

(一)本人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人;

(二)本人的家庭种植、养殖面积和具体收人;

(三)本人参加第三产业的具体收人;

(四)本人的劳务收人。

以上4项合计年收人不足600元的,可划定为被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五保户、孤儿,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180元的困难补贴。被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90元的困难补贴。

(二)其他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困难补贴。

第五条救助金的筹集

(一)市财政分担80%,镇财政分担20%,(二)河东区、河西区由市财政全部分担。

(三)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筹款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列人预算,定期拨付。

(四)由财政按季度划拨给市民政局,年终编制决算送市财政局审批。镇一级财政可照此办法,补足应分担的部分。

第六条救助金的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确定为救助对象;

5、经村、镇和民政局签署意见并批准划定为特困户对象的,由市民政局统一发给(三亚市农村特困人

员救助证)。

(二)救助金发放

特困对象凭(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证)每月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享受救助金的时限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申请被批准享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享受救助金的有效期为一年。下,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需办理年审手续;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农村特困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第八条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镇政府划拨的救助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市财政、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押救助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虚报、冒领救助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救助金资格,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三)审批过程要调查核实,坚持群众评议,增加透明度,做到救助对象名单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3.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三

粮食局认真做好特困家庭职工救助工作

春节临近,为确保全系统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粮食局认真做好节前特困家庭职工的救助工作。一是组织人员对全系统在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本人或家属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的特困家庭,进行细致的走访摸排;二是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三是多方筹措资金对特困家庭职工进行及时救助,为他们送去慰问品、慰问金和节日的祝福。目前,粮食局已对全系统现有的920多户特困家庭职工进行了慰问。

4.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四

(2007年6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

(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二)本办法第五条

(二)、(三)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

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救助办法

第八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九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救助申请。

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二)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救助审核。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救助审批发放。

(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结算。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以救助。

第十八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八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南府发〔2006〕95号)同时停止执行。

5.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五

颍泉区积极做好冬令和春节期间城乡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颍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区民政局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全区累计发放各类救助资金合计957.7万元,确保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入冬以来,颍泉区及时下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好冬令期间困难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通知》,区民政局分成四个小组,对镇街道园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敬老院特别是乡镇敬老院的越冬情况进行了排查,区委区、政府四大班子及各级领导分别上门看望慰问。

6.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六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财政供养(救助)

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地方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办〔2005〕34号)精神,做好财政供养(求助)人员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范围及主要对象

(一)清理范围

实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直属学校(单位)、地方高校的人员。

(二)主要对象

—1—

1、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违反《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严禁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川组明电〔2003〕46号)规定批准的停薪或带薪留职人员等。不包括已按规定在市人事局办理了离岗待退备案手续、已下编或正在办理下编手续的人员。

2、被开除或已调动、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3、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贴的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逾期领取其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5、不应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6、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按规定降低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7、在孩子超龄后或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仍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

8、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9、其他各类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10、虚报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二、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清理范围及主要对象

(一)清理范围

直属学校(单位)、地方高校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清理的主要对象

1、假冒他人骗取养老金的人员。

2、养老金合法领取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冒领其养老金的人员。

3、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4、被判刑、劳动教养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5、其他不应该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6、虚报养老金的单位。

三、实施步骤

按照成委办〔2005〕34号文的规定,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动员准备(8月30日前)、自查阶段(8月30日至9月15日)、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1月15日)和总结检查阶段(1

1月16日至12月15日)。请各直属学校(单位)、地方高校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19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市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职工编制清理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2005年9月9日印发

7.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全体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总结~年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现将中心~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考核是加强单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大作用。通过考核,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积极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和聘任提供准确的依据。考核工作要坚持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使考核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

二、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考核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公司及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

1、思想政治表现(德)。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敬业爱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人格、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大局意识等方面的表现;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能力(能)。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工作效率、学习和接收新知识等情况。

3、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勤)。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绩)。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领导本部门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中提出的工作思想、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突破性工作;对工作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目标中有关本部室、本人的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

四、考核的各等次和标准

考核划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部门优秀比例不超过20%,部门人数少于5人以内推荐优秀人数1人。

1、政治表现。

优秀: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合格:能较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较好,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职业道德好。

基本合格:政治学习消极,纪律性、组织性较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较能实事求是,职业道德较好。

不合格:是非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纪律性差,时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因个人因素影响工作和团结,职业道德差。

2、工作能力。

优秀:具有与本职务、本岗位相关的较为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勤奋好学,业务精通,工作计划性、周密性、科学决策能力强,能很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任务出色。

合格:具有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业务,对完成的任务基本能合理筹划,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基本合格: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欠缺、业务不熟,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缺乏该职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无计划,筹划性、决策性差,必须在他人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难以胜任工作。

3、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优秀: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不计个人得失,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勤奋向上,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不拖拉推诿,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

基本合格:工作态度差,有拖拉推诿现象,工作频繁出现失误,基本能遵守劳动纪律,旷工在1天以内。

不合格:不安心工作,不思进取,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缺少责任心和事业心,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以内。

4、工作业绩。

优秀:完成任务迅速、及时、准确,效率高、质量好,完成任务多,工作有突破性,成绩显著,受到领导肯定。

合格:能完成工作任务,效率较高,质量较好、完成任务较及时。

基本合格:基本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考核的程序和时间

1、考核动员,~年12月13日。

管理中心在中层干部例会上进行动员;各部室、公司、工会在13日召开例会,明确考核指导思想和实施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提出要求并公布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2、撰写个人总结,~年12月14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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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小结)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表》;

3、组织测评,~年12月19日—22日。

①各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听取员工本德、能、绩、勤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并进行测评,提出每位员工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②中层以上干部(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各部室经理经理、副经理、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在员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中层干部根据自己的岗位在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对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突破性工作,剖析问题和不足及~年工作计划进行述职;报告统一以A4纸打印,于述职后上交一份到办公室)

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参加管局述职及考核。

4、确定考核结果,~年12月23日—31日。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全体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意见、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上报管局。

5、公示。

考核等次确定后,将全体员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核。

6、总结表彰。

~年元月10日前,管理中心召开员工大会,总结~工作,安排~工作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特殊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发生责任事故的;

(2)全年病假超过44日,事假超过22日的;

(3)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数低于135分;

(4)本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指标任务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及原因,不确定考核等次。

(1)来公司工作不满半年的,请事假、因病休息超过本半年以上的;

(2)对德、能、勤、绩较差,或因其它原因在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小结,再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正的可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经常擅自脱离岗位不请假,影响公司或部门整体工作的;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旷工3天以上或各类休假、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者;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岗位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公司严重警告处分的;

(4)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值小于80分。

8.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八

4、工作基础差。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现在主要依靠乡镇民政助理,由于服务的对象多,涉及的范围广,加上各项制度、工作方法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特困户救助工作还做得很不好,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四、几点建议

1、高度重视农村特困救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因此,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责,惠及广大农村贫困居民的**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建议政府把农村特困户救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专项资金,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确保工作实效。

2、理顺管理关系。一方面,出台救助办法。建议政府出台农村特困户救助实施办法,将家庭年收入低于某一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确定救助标准,明确资金筹集及管理方式,规定救助形式和资金发放办法,并出台配套措施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建立管理制度。特困户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分级审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要求,严格进行动态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救助资金是开展农村救助工作的前提与保障。一要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农村特困救助专项资金,上级政府将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实行转移支付,本级政府资金投入也应逐年增长。二要整合救助资金。比如农村的春荒、冬令救济资金,救助范围是农村因灾无力维持生活的对象,这部分对象实质上就是农村特困户,应该适时调整支出方向,让这些资金更好地发挥救助效能。三要逐步提高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以满足农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如按当前国家民政部最低救助标准规定,人均救助标准应达30-35元。

4、加强部门协作。由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帮扶合力。教育部门可以对农村特困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考取大学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助学金。卫生部门为农村特困户家庭就医问诊免挂号费,进行免费接种疫苗和传染性疾病防疫。电力部门减免部分生活照明用电费用,免除各种集资。农业部门开办农业生产实用技术讲座。同时,进一步巩固社会结对互助制度,积极开展结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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