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2篇)
1.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一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1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2.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二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咨询,对方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该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很大。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比原来提高了一倍,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10年调整为现在的20年;过去药费赔偿只限于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现在取消了该限制;新增了康复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以上法律环境的变更,对机动车三者险这种以当事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车险保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如果在不加收保费的情况下,按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就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3.2018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三
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那2018年最新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西青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篇四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它致害原因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发生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赔偿范围已经确定为下列几项: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损害而误工减少的损失。一般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即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如果没有收入,则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人数等以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6、营养费。一般以构成残疾为前提,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以受害人构成残疾为前提。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确需配置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以致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13、精神抚慰金。一般以受害人构成残疾或死亡为前提。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情节、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
5.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篇五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缺陷完善
一、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由相关民事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从规定的内容上看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不全面,而相关的单行法和行政法规又只针对特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整,使得在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规定得较为全面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成为了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相关的赔偿项目以及具体计算方法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带来新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相比纷扰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一)制度体系的缺陷
第一,《民法通则》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粗疏落后。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规制的《民法通则》第119条内容简单,无法很好地规制纷扰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条文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仅有五项,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项目会多达数十种,此外该规定也并未涉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则。
第二,单行法规各行其是,行政法规违背原则。为了弥补《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全面,立法机关在制定单行法规中有意地进行了修补,但诸多的单行法规对于同一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尽管国务院也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也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定领域做出了规制,但是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宜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基本问题从不同的领域进行分别规定会造成赔偿项目和标准的重复和矛盾,影响了法治的统一。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陷
首先,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死亡赔偿金适用的是“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认为死亡结果不仅造成受害人本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而且导致受害人未来可获得收入的丧失,进而使得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的未来财产也随之丧失,对于这种未来继承性财产的丧失应当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中。按照“继承丧失说”的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中,只需赔偿义务人单独赔偿死亡赔偿金即可;但如果赔偿义务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实际收入”去赔偿,在给付死亡赔偿金后仍需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造成赔偿项目上的重复计算。其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为二十年,按照这一规定,在同一地区同时死亡的20周岁的自然人与40周岁的自然人的死亡赔偿金是相同的,但是这明显与“继承丧失说”相违背,因为20周岁的年轻人可带来的收入增加明显大于40周岁的中年人。再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人为地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关于残疾金的赔偿差别化。这个规定使得在同样的侵权行为下,对于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适用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有着巨大的差别,在社会中引起了对“同命不同价”的激烈讨论。
三、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制度体系的完善
解决制度体系混乱这一问题,要在立法上完善作为基础的民事基本法,把现有混乱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将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不统一的规定进行修正,从制度体系上做到以民事基本法为核心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解决体系混乱这一问题根本还是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完善的民法典或者侵权行为法。首先,要加强对每位公民人身权全面保护的建立,使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侵权行为后可以得到全面的赔偿。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新增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地修正法律,不断地吸收新的侵权类型,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再次,要明确地规定出侵权受害人可获得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详细具体的计算方法。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完善
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在学界认可的“继承丧失说”的基础上,采用“余命计算法”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扣除死亡自然人的生活性支出和死亡自然人存活时应当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支出来进行赔偿。
其次,面对经常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的不正常社会现象,如果仅依靠取消我国现行的城镇农村户籍制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紧要的是改变依据户籍制度作为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
6.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六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
四、2012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7.四川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篇七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13908元/年
农村居民:4462元/年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城镇居民:13908元/年
农村居民:4462元/年
误工费: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标准50元/天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抚养费
1.城镇居民:10857元/年
8.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八
关键词: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
一、劳务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大的不同在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非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一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能够对劳动者的行为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再者,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其生产资料以及未完成工作而招致的风险需要由自己承担。而在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以及风险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务关系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其赔偿
关于劳动纠纷的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通过分析其中条文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早年对劳务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在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采用一致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然而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受到损害的,却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考量。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受害人损失难以得到弥补的情况出现,“受害人受偿机会大大增加,有利于对受害人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这是符合经济规律以及法律所主张的正义原则的。至于提供劳务人自身受到损害需要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归责,这也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若对提供劳务方仍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原则,这对于接受劳务方是加重了其责任,不符合法律所秉持的公平正义原则,其次也防止提供劳务方通过自损获取赔偿的行为。
三、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第三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方造成第三人损害需要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两个法条无疑是加大了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但是在这里必须要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并不是所有侵权行为都要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若要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需要以“执行职务”为前提。那么何为执行职务呢,就是不能将提供劳务人的个人行为归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劳务方不能为提供劳务方的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其次还要明确“重大过失”的界限,故意的主观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确定,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界限相对较为模糊,需要法院积极行使裁量权予以确定。
(二)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早期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一方面是因为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但是工作过程中雇员存在主观能动性,雇主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不能完全避免雇员的人身损害,由二者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提供劳务者除了会因为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失误而造成自身的损害,还会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相符。此处接受劳务者提供的是非终局的连带责任,其仍有向直接侵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劳务提供者的目的,防止出现提供劳务方有损害但无人赔偿的情况,是我国保障人权,保护劳动者立法目的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周宏,《<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之认定》,《唯实,法制建设》,2011年第11期
[2] 阎一铭,论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呼伦贝尔学院学报》第17卷第3期
9.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九
时间:2014-06-06 12:03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19,930人参与)
【找法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①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④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⑤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⑥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⑦丧葬费和⑧死亡赔偿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规定,依据下列数据参考确定赔偿金额。
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3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
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13664元;
采矿业61913元;
制造业40065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70213元;建筑业35498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249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099元;批发和零售业32544元;
住宿和餐饮业27639元;
金融业80341元;
房地产业3909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63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269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61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28409元;教育41913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035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6294元;
10.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十
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88元
月平均工资42688/12=3557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27元(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060元(抚养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731元(赔偿金)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786元(抚养费)
从2014年3月1日期,六区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调整为1500元。四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20元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分别由14.5元、12.5元调整为15元、13.5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5227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573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522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573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5227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573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20年-(死亡人实际
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42688÷12个月×6个月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5227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573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522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573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5227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5731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
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0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78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7、交通费
18、住宿费
19、误工费
20、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
11.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篇十一
关键字: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特殊制度
引言
我国有关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很多,有些规定在一般性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制度并不少见。但是对于船员这一特殊群体,是否有必要为其建立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尚存争议。
1、相关概念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侵害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2、目前调整船员身上伤亡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法规
2.1《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主体,即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包括与雇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可见,该条例的调整主体是非常广泛的,船员也属于该条例的适用主体,也当然地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曾作出解释:"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①
根据此解释,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排除了与《工伤保险条例》并用的,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便不再适用此解释。因此,只有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船员才有可能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的赔偿也可适用该解释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损害赔偿。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涉外案件的专门性规定,该《规定》中第一条规定说明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首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第二条规定说明涉外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3.1船员用工法律关系特殊
船员用工法律关系依据船员用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船员与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在派遣用工的方式下存在的多个合同关系,包括船员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派遣船员与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对于第一种法律关系,在船员发生人身伤亡损害事故时,而且用人单位与雇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完全可以适用。然而有学者认为船员与运输经营者之间除了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还有可能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又称为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②若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运输经营者就没有义务为船员办理工伤保险,船员就无法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了。依笔者看来,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可以依据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因为在实践中,已经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仍然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的,难以判断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真正意图是否确实是订立劳务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为了避开可能需要履行的附随义务而订立劳务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区分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此时的劳务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本质上已经是劳动合同。
3.2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
同其他职业相比,船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船员是工作、生活在特殊的机械环境中的,这种环境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有调查显示,船员的心理状态与在陆上工作的群体相比呈现明显的不健康性。表明船员不仅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于如此高风险、流动性强的职业,船员要求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时,如果依据一般性的民事赔偿,难免会造成赔偿数额过低、赔偿范围过窄等问题,实际上很不利于对船员利益的有效保护。
4.现行法律对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不可适用性分析
4.1不能与船员的特殊性相统一
上述几部法律因为其自身调整范围或其本身法条规定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船员人身伤亡的所有问题。比如对于船员工作的高风险性、流动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过低,而且依据我国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优先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适用,因后者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2 归责原则不一致
在第十四届全国海事法院审判研讨会上,参会者认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其他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下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国内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而依据《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国内船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判决,这样不仅使得船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使得在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内与涉外的案件中归责原则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5、结论
我国现行的调整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已有一定数量,但由于该部分法律法规各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和效力等级,因此也仅在某些范围内达到了有限的统一。
然而,《海商法》中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对于船员用工法律关系、船员保险、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内容也没有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的可适用性不强。那么,审理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时只能依据民法相关法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针对的都是一般性的民事主体,没有考虑到船员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对船员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过低以及在涉外与国内确定的归责原则不一致、侵权与违约领域存在赔偿标准差距过大等诸多问题,总的看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统一,各有局限。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并不完全合适。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健全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建立特殊的制度以切实有效的保护船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①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12.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篇十二
一、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
二、20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四、2010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39892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800元 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13980元
城镇居民误工费:33691÷365=92、30元农村居民误工费:25197÷365=69、03元
【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推荐阅读:
202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10-17
人身损害案民事上诉答辩状案例10-14
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08-08
人身权利06-22
人身保险09-20
人身伤害应急演练方案07-14
人身安全风险管理07-25
防人身伤害安全征文08-09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