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招募作业办法(共8篇)
1.公司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篇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
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的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新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作业或相关管理工作。
3、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作业条件。
6、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限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四、外聘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执行企业相关方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上岗作业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3、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4、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予以注
销不得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遗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员应及时到发证部门补发、更换。
七、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伪造、涂改等证件,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罚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2.公司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办法 篇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办法。
一、实行薪酬激励的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2、坚持责任、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激励的职务对象
实行薪酬激励的职务对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或兼任多个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确定薪酬待遇,一人只能享受一个职务的薪酬待遇。
三、薪酬的构成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部分。基本薪酬是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所处的岗位责任大小确定。效益薪酬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情况确定。
1、基本薪酬
董事长的年基本薪酬为18万元,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年基本薪酬为15万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基本薪酬为12万元。
2、效益薪酬
以实现利润60,000,000元为基数,超过60,000,000元,可以提取效益薪酬,实现利润每增加1万元,效益薪酬按基本薪酬的0.025%增加,效益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薪酬=(实现利润-60,000,000)/10,000×0.025%×基本薪酬 实现利润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董事长的效益薪酬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效益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其个人工作业绩情况,分别按董事长效益薪酬的60--85%确定。
四、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1、实行薪酬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工资、奖金包括在薪酬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津贴以及按规定给予的科技进步奖等可继续享受,但不包括在薪酬中。并按规定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2、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效益薪酬按照经审计的财务指标据实计算,待下一六月前发放。
3、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风险金制度。实行薪酬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要缴纳责任风险金,责任风险金为其效益薪酬的20%。
4、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金,在其任期届满或离任后,由董事会对其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发放。
5、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财务部代扣代缴。
五、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本办法自2005起执行。该办法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公司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篇四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代理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代理。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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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
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代理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
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被代理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代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代理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对象、代理期限、代理内容,确定代理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代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代理制和阶段性人事代理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也可结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代理,或结束人事代理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代理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
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篇五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
一、重大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
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象干扰事故调查处理者。
10、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责任者。
11、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12、擅自改变或堵塞通风设施者。
13、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三、一般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失职,给予记小过、扣工资总额5%或300-500元罚款。
1、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
2、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4、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的责任者。
5、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其它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责任者。
6、隐瞒严重非伤亡及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7、因设备、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
8、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9、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0、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四、轻微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失职、记小过,给予罚款100-300元。
1、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2、干部违章指挥者。
3、管理不善造成停产达4小时以上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5、跟班不在现场或脱岗。
6、编制、审批规程措施不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7、隐瞒工伤、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8、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9、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元的责任者。
10、违章、违纪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1、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2、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3、抢救事故不及时或指挥错误致使事故扩大化的责任者。
14、隐瞒未遂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15、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16、不按规定安排测试、校验各种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材料、配件等的责任者。
17、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1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失职行为。
五、失职行为的调查处理
1、公司成立失职行为调查处理领导组,由人事部负责。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2、人事部接到举报或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部调查取证工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4、人事部经调查落实后写出失职行为调查处理报告交领导组。
5、领导组组长召集领导组成员研究讨论形成最后的处理决定。
实施日期:
6.公司人员招募作业办法 篇六
1.目的由于2013年我电气公司施工任务较繁重,施工人员较为紧张,为满足公司各现场顺畅履约,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气公司全体员工(含无工号员工)。
3.管理细则
3.1奖励原则
3.1.1凡我公司员工推荐人员(无施工技能)进入我单位且在我公司工作满6个月,一次奖励员工500元/人。
3.1.2凡我公司员工推荐人员(有本专业施工技能)进入我单位且在我公司工作满6个月,一次奖励员工800元/人。
3.1.3引进的新员工到现场正常上班当月即发放一次性奖励给推荐人,如果引进的新员工未工作满6个月便辞职的,推荐人的一次性奖励,在下月工资中扣回。
3.2引进人员要求
3.2.1引进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40周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
3.2.2引进人员薪酬待遇情况
3.2.2.1工资待遇:无技能人员三个月内日工资80元,各工区也可视本人能力、表现适当发放奖金,三个月后按班组承包工资发放。有专业技能人员视同班组员工,按班组承包工资发放。
3.2.2.2所有新引进人员,全部由天津诚浩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签劳务代理合同、没有工号,需个人办理农行卡,做为本人工资卡,每月8日发放工资。
3.2.2.3无工号劳务代理员工与有工号劳务代理员工工资待遇等同,且入场半年后根据表现择优转为有工号劳务代理员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工区必须传达到每位员工并做好统计工作。
电气公司
7.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董事长、总经理;
(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三)副总经理;
(四)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
(五)董事会秘书;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
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六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坚持“费用自理,收支平衡”。
第七条培训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保险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分析,投资
者关系管理,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以及对外担保原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保险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案例分析,薪酬、绩效考核的运作,保险公司监管情况分析,财务报表的解读及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分析,公司战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法律责任,会计报表粉饰与识别,保险公司报表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技能,公司预算管理的编制与考核,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设计,保险公司日常运作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
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内部运作规范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总精算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保险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保险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审计的最新规定,财务报表分析技巧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分支机构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
第十九条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单独组织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协调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
(三)负责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审定、补充和修订;
(四)组织培训师资信息库;
(五)确定培训对象的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六)建立培训考题库;
(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建立培训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
(二)建立和维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每年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培训情况。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
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和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参加培训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小时;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8小时;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七条培训考核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网上教学采用网上自测的形式考核,集中授课采用提交论文的形式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8.XXXX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为规范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员工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标准执行。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及程序
(一)凡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二)省管干部退休,由公司统一向省委组织部填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备案后,按照职工正常退休程序进行办理。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原则上工作到退休月份上月月末,由部门主持做好交接手续,退休当月由所在部门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作。
(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填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呈报辽宁省社保保险事业管理局,并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退休档案审核。
三、退休职工工资发放
(一)退休职工当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额发放,当月效益工资与本人月均效益工资差额部分,按照退休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在年终多退少补。
(二)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并于次月停止缴费。
(三)职工退休次月开始,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
(四)退休职工在办理完全部退休手续后,可凭退休审批表及相关手续,至公积金主管机构,一次性全额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辽宁省退休政策调整,以国家和辽宁省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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