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8篇)
1.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 篇一
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刘翠 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1998——2001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额为861亿元。[3])。这个规定虽然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已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
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4]于是在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有13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省级统筹。[5]
第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必要时国家必须予以财政投入,它是以国家信誉保证最终兑现的制度,因而是最安全可靠的制度,在养老保险三种形式中占有核心地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次之,个人储蓄养老或者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居第三层次。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6]同时还发布了两个实施方案,[7]供各地城市选择。各地在实施两个方案的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比例也不同,[8]出现了大、中、小三种个人帐户比例:大个人帐户为职工工资的16%、中帐户为12%、小帐户为3%。至1996年上半年,上海等7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一,北京等5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二,多数地区综合了两种办法之长处,制定了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标准。[9]不同的帐户比例,不仅成为职工在地区之间流动的障碍,[10]不符合市场经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造成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差别,对未来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困难。
鉴于以上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三个“统一”:(1)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统一个人帐户规模。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高只能是3%。(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支付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职工上月平均工资的20%,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2000年12月发布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个人帐户的缴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1%降到8%,同时扩大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而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一改变表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由注重效率公平逐步倾向于注重社会公平。[11]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第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1)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表现在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2)养老保险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1年底,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的已达到98%。[12]
第五,覆盖人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统计表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从1989年的480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10400余万人;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89年的89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3100余万人。在以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有企业职工,而且还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13]可见不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在增加,而且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态势将极大推进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14]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法规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受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而且受实施了30多年的、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它不仅要对国家、单位或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而且要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它不仅要对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协调和安排。所以改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艰难性,[15]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前进。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16]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17]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18]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1996年为92.5%,1997年90.7%,1998年为82.7%,呈逐年递减态势,主要因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19]
(4)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缴费比例下,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缴费越来越难,征缴率在逐年下降。例如,1996年,国有企业收缴率为90.38%,比1995年下降3.22%;集体企业收缴率为90.11%,比1995年下降0.99%;其他所有制企业收缴率为96.04%,比1995年上升3.44%,这表明其他所有制企业经营好于国有企业。[20]到1998年底,全国欠缴社会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29户。[21]2003年7月19日《人民日报》在第2版刊登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超千万元的16家企业名单,这16家企业欠费累计达44191万元。养老金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并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以规范。对此,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法国,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①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②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诉诸监督机构(在全国范围为社会保障事务部部长,在地方范围为地区社会保障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③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④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数额是所雇佣人数的倍数),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对于逾期(发工资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缴纳者处以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视拖欠的时间长短而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增缴10%,之后每逾期一个季度再增加3%。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有不可抗力,或者向有一审或终审权的社会保障法庭提起诉讼的,雇主才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取消逾期滞纳金。法庭只审查减免滞纳金的条件,而减免的数额由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决定。[22]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5)要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上的历史债务。在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在职职工不仅要承担为上一代职工提供养老金的责任,而且要为自己储存养老金。在传统养老保险模式下,国家将本应为职工积累的养老保险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构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债务。这就是说,在新制度实施时,在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到1995年,约有2850万人[23])没有任何积累的情况下,需要为他们筹集足够支付他们养老金的经费;对于尚未退休,但在新制度实施时已工作了多年的中年职工,由于在退休时难以积累足够的养老基金,需要将其以往的工作年限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予以补偿(据有关部门测算,按11%个人帐户缴费比例积累,视为缴费年限的补偿金需要14000亿元[24]),这两者构成的历史债务数以万亿元计。[25]如此巨额的债务在1996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26]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二三百年的时间,即使按照世界银行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27]在假设国家不化解历史债务的前提下,到2004年,养老金提取总额等于养老金实际支出总额,即当年的实际积累资金为零。[28]此外,不清理历史债务,就使得历史负担重的老企业和没有历史负担的新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率上的巨大差别,例如。武汉市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达到24%以上,而深圳地区的企业费率只有6%,这种畸轻畸重的保险费负担,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29]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历史债务,即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在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养老保险金资金缺口问题上,主要有以下政策和观点是:(1)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2)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交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变现的国有资产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经营。[30]但是也有人在同意由政府承担主要还债责任的同时还认为,尽管由国家单方面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进行补偿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现实性。认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历史欠账并按一定比例对责任进行分解,是较为理性、可行的方案。[31]
(5)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32])。1990年福建省莆田地区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在本地区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33]
在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方面,法国的经验可供借鉴(迪贝卢书第204页以下)
(6)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的社会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也交由地方管理。但是,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的权力实际上受到其他部门的极大牵制,例如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由于职能部门的意见分歧而演变成由各省自主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管或是由税务部门征管,这在国际上都是鲜见的,给制度的实施带来新的问题。再如,国有股减持与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挂钩进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打击,这也是证券部门牵制的结果。所以,国有股减持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才能既做到使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殖,又能与经济协调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强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7)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1998年财政部等四个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如何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中央与省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还有学者指出,要使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分开,独立进行核算,在个人帐户变为实帐以后,再建立独立的个人帐户管理机构。在统筹帐户不能透支个人帐户的情况下,由于历史欠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就显现出来,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34]在基金的营运上,目前政策规定,养老金在留足两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且不成熟的情况下,限制养老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殖。但是,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国家可以采取有偿运营额度限制的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试点,为养老保险基金商业营运提供示范。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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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 例如辽宁省大连色织布总厂1994年10月破产之前,在职职工为1258人,退休职工为1503人,这样的企业要发展是难以想象的,破产是必然的。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2002年4月28日。
[4] 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纺织、粮食、制盐、搬运等行业中的老企业,退休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超过工资总额;而在电子、仪表、化工等新兴行业和新建企业中,退休费不到工资总额的5%。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纳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07页。
[6] 在国际上,养老保险采取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尽管有各自的优点,但是也有明显的缺点,例如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全积累制会遭遇通货膨胀冲击,而部分积累制能够吸纳两者的优点,避免两者的缺点。所谓部分积累制,是指在养老保险中按一定比例将既有共济部分的现收现付制,又有积累部分的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有人认为,中国当前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28页;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国际上流行的部分积累制,而是部分现收现付和部分完全积累的组合模式,参见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7] 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和职工均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积累两部分组成。
[8] 第一个方案强调发挥个人帐户的作用,即强调制度的激励机制,以体现制度带来的效率;第二个方案强调发挥社会统筹的作用,即强调多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以体现社会公平。
[9]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0] 例如个人帐户武汉市采用16%的比例,湖北省采用12%的比例,这样在湖北省,市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就发生了困难。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1] 由于各人工资基数不同,因此在相同的缴费标准下,个人缴费数额不同,多缴养老保险费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个人帐户能够体现出个体差异,或者体现的是效率公平;而社会统筹在缴费高和缴费低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由此体现为在低收入和高收入的职工之间进行调整,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体现社会公平。
[1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2002年4月28日。
[13] 刘永富主编:《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696页。
[14] 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5]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6]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17] 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8]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6-137页。
[20]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1] 胡林:《关于隐性债务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增刊,第86页。
[22] [法] 让-雅克•迪贝卢:《社会保险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23] 邓大松主编:《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24] 同上。
[25] 1995年劳动部社会保险所测算的结果是28 753亿元,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测算的结果是67 145亿元,1999年郑功成教授测算的结果是45 000亿元—50 000亿元。参见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6] 侯文弱 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27] 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拿办,第55页。
[28]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5页。
[29]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30]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175页。
[31]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32] 同上,第97页。
[33]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5页。
[34]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2页。
[35]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作者简介:
刘翠霄,女,1946年9月生,汉族,学术职称为研究员。1982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同年7月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工作,至2002年10月。2002年10月到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从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2005年1月到新成立的社会法研究室工作并担任研究室副主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从事编辑工作的同时,从事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研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研究城市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2.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 篇二
一、养老产业的现状
( 一) 老龄人口规模大, 老龄化趋势明显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口结构正在经历着一个很重要的转型阶段, 出生率和死亡率明显降低,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人口发展的主要趋势。2000 年我国60 岁以上人口达到1. 3 亿, 其中65 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 万, 分别占总人口的10% 和7% , 两项指标标志着中国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总数到2050 年将超过3. 3 亿, 占世界老年总人口的22. 2% , 这将意味着未来20 - 40 年间每4 个中国人中就有1 个老年人, 世界上每4 个老年人中就有1 个是中国人[1]。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 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人口政策、消费市场结构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 二) 不同地区老龄化差异明显
人口老龄化水平与经济水平密切相关,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人口老龄化水平相对就较高, 但是因为我国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态势较为严重, 东部老龄化程度高于西部地区, 但是人口较多的中部省份, 虽然经济不及东部地区发达, 但人口老龄化却明显快于东部地区, 所以我国中部地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重灾区, 而大部分省区老龄化并不及中部, 而广东、宁夏、西藏等地区的老年人口比重相对较轻, 有的省份甚至还未进入老龄化[2]。
( 三) 我国的医疗技术飞速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 我国的医疗技术已经逐渐和世界接轨, 并且在癌症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等某些领域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甚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医疗技术的进步和重大疾病治疗的攻克使得人口平均寿命大大延长, 同时我国医疗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当中, 我国的医保制度使得我国居民尤其是低收入阶层能够看得起病, 这也使得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逐渐延长。
二、发展养老产业的紧迫性
( 一) 当前的养老保障制度落后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低水平的覆盖全民范围的福利制度,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 人口老龄化水平日益严重, 这无疑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 加大了财政负担, 养老保障金不足制约着当前养老保障制度发展, 而且医保制度的不完善也降低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
( 二) 我国养老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
受制于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人民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 我国的养老产业严重落后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我国目前每年都有近万亿的养老市场需求, 但我国每年提供的养老产品和服务还不足千亿, 市场缺口非常大, 虽然民办养老机构近些年发展较快, 比如养老院等, 但是其起步晚, 规模、管理水平等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目前全国共有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机构4141 所, 仅占全国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10. 6% , 养老服务床位41 万多张, 入住老年人总数为23 万多人, 床位利用率为57. 8%[3], 并且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配备的养老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而且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 三) 未富先老现象严重
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 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大潮的来临, 我国经济虽然快速发展, 但是经济结构发展畸形, 贫富差距拉大, 在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保制度还不成熟, 人口老龄化超于现代化, 致使我国老年人口面临着贫困、疾病、失能、服务、照料等诸多问题, 贫困问题以及当前形势下我国政策制度不完善问题是制约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两大重要问题。
( 四) 居家养老模式负担沉重
虽然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早已经显示出它的调控效果, 但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我国人口基数已经很大,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 独生子女的养老压力变得非常沉重, 一个家庭会承担养四个老人的压力。同时, 我国当下人均GDP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 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前大多数家庭, 而社会养老模式例如养老院和养老机构等, 需要大量资金的援助, 对国家形成巨大的财政负担, 居家养老模式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以及当今社会主流的养老模式, 其对当下的家庭来说, 压力之大是毋庸置疑的。
参考文献
[1]刘昌平, 殷宝明.发展养老产业, 助推老龄经济[J].学习与实践, 2011 (5) :21-24.
[2]国家统计局.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67-68.
3.我国养老地产现状和对策 篇三
关键词:养老地产产业链老龄化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口的需求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我国养老地产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我国养老地产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规划设计不合理、盈利困难、产业链条断层以及配套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等原因限制了养老地产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养老地产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推动我国养老地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养老地产发展现状
(一)多方投资主体参与,专业优势突显
从投资主体来看, 养老地产作为新兴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因此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主体。这些投资主体主要有房地产公司、保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投资机构等等。总的来说,不同投资主体参与养老地产的不同业务,如房地产公司主要进行养老住宅的开发以及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则负责管理养老地产的日常运营与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将养老地产与保险、理财产品相结合,并为一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不同的投资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分工,相互合作,既降低了风险,又推动了养老地产的顺利发展。
(二)[JP3]产品多元化模式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不同养老需求[JP]
从产品结构类型来看,我国养老地产产品多元化模式已初步形成。产品类型多种多样,适应于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群,基本满足不同的养老需求。如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自身意愿将养老地产分为老年养生社区、老年公寓、养老院、独居式住宅、护理院等,根据居住时间长短又可分为常住型和候鸟型。候鸟型一般适用于高等收入养老人群,而常住型更适用于一般收入人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设计不合理
顾名思义,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的交叉产业。而目前许多养老地产项目,只谈“地产”,不谈“养老”,实质上仍是追逐经济利润的房地产业。许多养老地产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并没有真正顾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只是一般性的地产规划设计,住宅功能的配置、专业的护理等各方面都不完善。如今的养老地产更注重“以人为本”,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从居住、餐饮、医疗、护理等各方面进行量身设置。不仅仅是基础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更需要考虑很多细节,比如卧室中床铺的高度、大小、软硬度,插座和开关的位置等等。
(二)盈利困难
首先养老地产不同于普通地产,不仅投资回收期长,而且资金周转慢、风险大。因此,投资主体多为保险公司,开发商则小心翼翼,谨慎投资。其次,现有的养老地产项目中,公办性质的养老机构收益高于私营養老机构,也更受消费者喜爱。最后,目前我国的养老地产运营模式主要有租赁模式、出售模式以及租赁+持有模式,各种模式均有自己的弊端和风险。缺乏有效的运营模式也使得养老地产盈利更加困难。
(三)产业链条断层
养老地产最为核心的就是相关的生活、娱乐、以及护理配套服务。当前我国的养老地产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针对老年人的的产业如适合于居家使用的诊断设备以及康复设备、针对老年人的娱乐设施还没出,完整的产业链条尚不具备。
(四)缺口大,配套服务设施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养老地产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存在很大的缺口。一方面养老地产总量不足,养老地产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养老地产大多面向较高收入人群,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收入人群则基本享受不到服务。并且养老地产地区分布也不均衡,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养老地产市场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养老地产则发展较慢。养老地产除了硬件系统不完善之外,专业的管理、运营人才也比较缺乏,配套服务设施供给相对不足。
三、推动我国养老地产发展的对策
(一)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
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即将政府资金、良好的信誉与私营企业先进的技术、经营经验相结合,取长补短,从而促进养老地产的快速健康发展。在项目融资时期,由政府制定相关资金优惠政策,同时对养老地产服务和运营效果进行监控。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时期,发展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既使政府节约了成本,也使企业降低了风险,在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促进养老地产的稳定发展。
(二)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
养老地产不同于普通地产,在设施和服务方面需要投入更多。因此,养老地产业应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提供更多先进的设施设备,打造专业的服务团队。在后期的服务管理方面,根据入住人群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餐饮娱乐、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系统的服务,从而提高入住人群的生活质量。
(三)加快行业标准建设与监管
目前,我国养老地产市场监管比较混乱,统一的行业标准也未建立。因此,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加快制定养老地产行业标准,包括市场准入标准、验收标准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并加大对养老地产的监管力度,同时联合相关企业与公众构建三级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参考文献:
[1]何锦荣,吴苹,黄伟破局养老地产[J]上海国贸,2014(10):92—93
[2]罗福周,韩言虎我国养老地产发展研究[J]商业研究,2012(10):138—142
4.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 篇四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很快,但仍存在着服务形式化严重,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医疗保健和护理设施不健全,精神文化生活、社交娱乐不够丰富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引导和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实现管理、人才和服务的专业化,完善社区服务内容等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健全社区老年人服务体系,以此为老年人提供更全面、更舒适的社区服务。
一、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
加快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支持环境。同时,积极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为老龄社会服务需求,初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一)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创新
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各地也积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推动居家为老服务发展。大力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着力构建居家为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2009年底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国家发改委重视加强地方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财政部安排10.8亿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人员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全国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到3461万人,比2007年底增加325万人,占企业退休总人数的73.2%。卫生部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立和完善,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老年护理院建设标准纳入编制项目计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联合开展的“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为老年人提供了超过7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各地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宁波在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城乡一体化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不断完善
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过程中,许多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区别不同老年人,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实施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及服务内容,有力推动了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例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对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民办福利机构给予5万元的启动经费;而对已入住民办福利机构的救济孤老,每月除给予500元的托养费和143元的基本医疗救助外,还按每人每月483元的标准对机构给予住房补贴资助。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共拨付经费350万元,为1300多位老人购买了服务。重庆市渝中区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补贴的标准,规定:凡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子女的困难老人,每户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服务补助,60—69岁符合以上条件的,每户每月享受100元的养老服务补助,补助不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折算成服务时间由社区护理员为老人提供服务;对现金折算服务的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如陪同散步、聊天等日常陪护为每小时2元,代购物品、代交水电费为每小时3元,做饭、做清洁等家政服务为每小时5元等。
二、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政府重视并加大了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但调查表明,我国现阶段的社区养老服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配套设施不齐全,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所交费用与享受到的服务不成比例等,影响了老年人的热情和生活质量。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
(一)老年服务形式化严重
当前许多社区都存在老年设施与服务短缺的问题。虽然也建立了一些老年人设施,在社区空出一个地方作为老年人的活动中心,而且挂了一块类似“老年人社区娱乐中心”的牌子,但由于设施过于简单,服务内容过于单一,致使许多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流于形式。更离谱的是有些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成为了“年轻人活动场所”,有的成了歌舞厅、游戏室,也有的成了商场、门市房。因此,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有针对性的老年人服务体系是非常迫切和重要的。
(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专业培训
近年来创办起来的养老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缺乏专业标准,普遍雇用的是一些文化素质偏低的合同工或临时工,或是出于照顾,吸纳一些下岗女工,在观念上认为这类工作本身就无多少学问或技能,更谈不上专业培训了。其实老年人较婴幼儿和其他年龄段的人来讲,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呈现出较大的个体差异,更需要专业护理,更渴望体贴入微的温情,照料老年人决不仅仅是个住宿、衣食问题,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问题,只有专业护理人员才能更好的胜任工作,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三)医疗保健和护理设施不健全,服务不专业 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患病率上升,器官功能退化,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老年人口对医疗保健、家庭护理和生活照料的需求大大增加。然而现在的很多社区在这方面的设施很简陋,只有简单的医务室,没有老年医学方面的专家坐诊,更没有相关的科室设置,不具备医疗急救和提供专业护理的能力。(四)精神文化生活、社交娱乐不够丰富
老年人在离退职以后,生活时间结构起了转折性的变化,需要以合理的消闲来调节及弥合他们因离、退职以后带来的身心、环境等诸多方面的不适应。对多数老年人而言,除了要有较好的物质条件之外,更需要有较高层次的文化与精神生活,追求的是具有丰富精神内涵的养老享老,并且对精神文化的追求还呈现个性化的趋势。可在这些方面绝大多数老年社区服务内容比较缺乏,除了一些诸如麻将、牌类等简单游戏之外,高品位的文化服务比较少,例如人文艺术、花鸟虫鱼、学习交流等。以至于许多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感情寂寞和无助的心理,不利于老年健康。
三、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研究
(一)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政府需要立法规范老年服务行业,使社区养老服务从营业资格、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内容和质量、服务收费以及免税等优惠扶持在政策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在政策的制定上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鼓励采用灵活的服务方式和经营方式,重视对低收入者的关怀,给予政策倾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居民的经济负担。同时政府需要从直接的社区福利职能中退出,改变管理责权和手段,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引导和鼓励民间机构参与,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推动老年社区服务的发展。[4]政府只需要建立专业的社区福利监督办公室,定时对其账目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和评估,使社区照顾真正能给老人带来实惠。(二)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实现管理、人才和服务的专业化
在民政部门的协助和监管下,各个社区都需要组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对社区内老年人的所有事务负责,在常规物业管理、日常社区服务?穴如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雪以及社区文化服务等方面统一协调管理,着重打造一个专业化的队伍,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应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专职助老工作人员,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专职培训与正规教育,这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专业人员,相当于高级管理、咨询人员,可以为老人提供心理、生理、医疗等方面的咨询,尤其是主治医师必须经过良好的培训,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认证:护理人员也必须受过专业护理训练;另一种是经过中等职业学校培训的具体工作人员,他们负责护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对于社区内原有的非专业劳动力,也需经过培训方可上岗。只有经过这类专职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才能进入社区服务老年人。同时,要处理好志愿者与专业工作人员的关系。志愿者虽然是一支不可忽视和让人尊重的力量,但是,大部分志愿者毕竟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不宜让他们担当护理工作,最适合他们做的是与老年人精神陪护,给老年人的生活注入活力。对老年人服务的内容应在营造家庭气氛与手足温情上下工夫,多给参与者一些宽松自在、心舒气爽的切身感受。
(三)完善社区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才能真正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的便利需求、补偿需求、情感需求、精神需求,社区应从以下方面逐步建立、完善其服务策略。
1.提供便利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年人大多体弱多病,活动不便,便利需求是老年人第一需求,社区服务首先应提供各种便利设施。
2.建立老年购物中心。老年购物中心应该明显区别于一般的购物中心,要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使老年人能够方便地买到各类生活用品。比如在饮食上老年人比较注重保健,讲究食物的营养搭配和饮食禁忌;在服饰上老年人追求与自己年龄相符的服饰,轻便、保暖、透气和适用;同时老年人体力差、眼神差,因此应增加现场销售服务人员,向老年人耐心介绍产品,帮助老年人运送产品等。
3.建立老年人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往往会存在身体不适,老年群体医疗保健需求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就医难的问题,挂不上号、排大队等现象处处可见。对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来说,看病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因此,在社区内开设老年门诊、老年康复保健站等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就可做到小病不出社区、健康保健日常化。同时对于一些大病重病,医疗保健机构能提供到社区外就医的各种服务。对于有条件的社区,政府应该提供各项支持和优惠条件,鼓励就近建立专业的老年医院,为社区及周边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医疗保健机构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在老年人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健康寿命。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针对老年人健康问题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指导工作。
4.建立家政服务体系。对于行动有困难、存在较严重病症的老年人,家政服务必不可少。服务老年群体,对家政服务人员也有特殊要求。家政人员不但要掌握一般的家政服务技能,同时要了解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还要掌握常见老年病的医疗护理方法。5.引入智能化设计。在社区引入智能化设计,为老年人提供更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的同时,通过信息化的通讯传输、高效率的管理服务,提高老年人与社会的共生性,加强老年人与社会的交流,彻底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6.以老年人家庭为单位,在住宅内部采用先进的家庭网络路线,将所有的家电?穴电视、空调、家政安全系统等?雪相连,以无线或有线方式组网,完成对室内诸如盗窃、火情、有毒气体等的监测,同时控制各种电器、门窗等。室内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穴紧急病人、入室盗窃、失火、煤气泄漏等?雪,各报警器可以通过无线方式将警情发送到主机,主机判断警情类型后,自动拨号通知相关的部门或小区接警中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老年人特定身体条件,自动选择调整室内的温度、湿度、光线强度以及无障碍程度等室内环境,从而适应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另外还可以通过太网技术局域组网,实现网络与手机相连,老人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出门在外,遇到事情,随时随地都可以直接与呼叫中心联系,寻求帮助,使社区呼叫系统成为老年人名副其实的贴身“电子保姆”。
2.提供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实现老有所乐。在保障老年生理健康的同时,还要采取措施促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过去,老年人对心理健康的关注不强,老年期的神经症发病率高于其他年龄组。近年来,老年性精神病发病率又有增高的趋势。要具有积极健康的老年生活,从心理学意义上来理解,必须调动老年人的内在心理潜力,保持老年人的智力,充实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7.建立老年活动中心。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特点提供合适的文化娱乐项目。中心提供的不仅是设施、场所,更重要的提供的是活动的氛围、伙伴。
8.开办社区老年学校。开办社区老年学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函授等多种方式,也可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办老年书画班、音乐班、舞蹈班、电脑班等,以满足老年人求知需求,同时提高老年人的自我娱乐技能。
9.提供平台,实现老有所为。设立老年人才市场。在我国,退休年龄一般是女性55岁、男性60岁,现在处在这个年龄段的中老年人不论是体力还是精力,还具备一定的工作实力,他们同时具备相当丰富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心。老年群体是一个蕴含着极大开发价值的人力资源群体,尤其是杰出的科技工作者,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然而很多老年人苦于面子问题或信息渠道问题无法找到继续发挥才能的机遇。社区设立老年人才市场,使各类人才找到发挥余热的场所,以各自的优势实现再就业,这样既为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又满足了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既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另外,针对我国贫困老年人比较多的现实,可以组织老年人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活动,极大程度地实现老年人的事情老年人办。这一方面能满足老年人老有所为的需求,同时能使他们获得一定的收入。既消除了寂寞,又减轻了养老负担。10.健全社区组织机构,实现老有所属。退休及空巢给老年人造成归属感的丧失,同时伴随生理机能衰退,老年人心理会趋于消极、被动,容易封闭自己,生活天地会逐步缩小,孤独感增强,积极健康的生活状态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推动得以实现。这一推动力就应该来自社区组织力。
11.设立老年沙龙、协会等各类组织。如建立旅游协会、登山协会、老年互助协会等,通过会员资格的认可使老年人获得归属感,激发老年人的参与热情,增加老年人的社会联系,扩大社交范围,陶冶思想情操,满足老年人归宿与爱的需要。
12.设立老年婚介所。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较年轻人来说更需要有人陪伴。伴随家庭日益小型化及婚姻观念的变化,独居老人日益增多,老年人求偶需求会明显增加。设立社区老年婚姻介绍所,推动鳏寡、孤独、离异的老人求得生活伴侣,互相照顾、互相关心、安度晚年,也应是社区不可缺少的服务内容。(四)保证社区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收费
5.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 篇五
论文摘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及迅速的增长,如何解决好城市家庭照顾功能的弱化与社会养老负担沉重的问题,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城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日常生活照顾需求,就成为当务之急。现依据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剖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的11.03%,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7.69%同时,老龄人口正以年均3%的速度持续增长。在“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面对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如此迅速的增长速度,如何解决好城市家庭照顾功能的弱化与社会养老负担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城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日常生活照顾需求,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以社区为中心,养老服务由社区为依托的各种社会力量来提供的一种养老模式。它是介于老人家庭照顾和老人社会机构照顾之间的一种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的老人照顾方式;由正规服务、社区志愿者及社会支持网络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帮助和支援,使他们能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下维持自己的生活,避免不必要的住院或隔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日常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能够自理的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结构主要包括:(1)老人日间护理中心。主要是为白天缺乏家人照顾的体弱及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护理、生活照顾等方面的服务,如膳食、个人卫生、健康护理、护送看病等。(2)老人医疗保健中心。为老人提供送药、体检、心理咨询及疏导、康复护理、健康调查跟踪及养身保健知识教育等方面的服务。(3)老人家务服务中心。到老人家中提供各种家务服务,如做(送)饭、居家清洁、料理家务、帮助购物、维护维修等。(4)应急救援中心。主要是开通24小时老人服务热线,并建立事故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紧急处理老人遭遇的各种意外生活事故,有效地进行危机的干预。(5)老人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是集文体、教育、社交与日常生活辅助于一体的服务场所,满足老年人对文体保健、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二、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得到日益重视,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以社区服务为平台,致力于推广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事业,鼓励社会承担部分养老责任,为社区养老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作体系,各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管理、服务方面也已经具备了一套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方法。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设施
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保健、文化娱乐、参与社会以及权益保护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截至2002年,我国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已达到23.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根据2005年全国范围的城乡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71.9%老人希望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只是刚刚起步,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职能还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社区居家养老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撑。比如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尚未得到承认(如在登记注册方面受到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政府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社区居家观念落后,服务意识相对薄弱
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认识到我国城市养老职能已经由以家庭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为主;没有认识到社区居家养老是未富先老国情的需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认识不够,服务意识相对薄弱。
(三)政府职能不清,政社未能真正分开
由于我国的改革正在进行,社区服务发展在总体上仍属于政府推动型,社区养老服务还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同时,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中也出现职能缺位的现象。表现在:第一,基层社区组织责权不一致,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职责,又把居委会当作政府部门的延伸,经常给居委会分配任务,致使居委会没有精力为居民办实事。第二,政府职能缺位。从目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状况来看,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主要表现在对非营利组织的培育不到位、投资社区养老服务的民间资本所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完善等。
(四)资金短缺,资金来源方式单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社区管理资金来源有限,主要是民政局投入,资金严重缺乏。这些经费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启动,为一部分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若要提供较为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无疑是“杯水车薪”。
(五)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不完善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设施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老年服务设施设计不合理,适用性较差;其次,服务设施不够齐全,无法满足老年人需求;第三,基础设施较差,配备也比较单一。
(六)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低,服务内容过于简单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管理及服务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社区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社区工作的岗位培训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第三,专业化的服务项目较少,医疗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专业化服务迫切需要开展。
三、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针对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应加快老年人权益和老年社区建设的立法,对其发展做出长期规划。同时,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支持程度。政府应从宏观的角度
制定各项支持社区养老的政策,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房优惠政策、养老服务设施收费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社区兴办老年服务福利事业企业所得税、放宽注册条件、免交注册手续费等,政府应建立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项目的财政支持计划、城市公建配套法规、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章以及社区养老服务实施管理规章等。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的理论研究,改善居家养老的观念
养老方式的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应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强养老方式,尤其是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的研究,从科学的角度和发展的眼光去审视分析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提供预测和规划的工具。同时要转换思维,改变居家养老的观念,增强对社区的主体感和责任感,使社区内的居民对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一定的感情和归属感,自觉将自己融人到社区的集体中,并对自己居住的社区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种社区服务的思维模式的培养和转变将更有利于社区居家养老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政府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定位,政社分开
政府应退出社会福利服务生产领域,其角色转换为社会福利的推动者、提供者和监管者。政府要明确自身在开展社区养老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其主导功能。同时,政府应摆正自己和社区的关系,政府只能是参与,并且其参与行为应该是启发式、动员式的政策引导,而不是替代。政府应当从不该管的职能中退出来,并将这些职能还给社区组织。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所划拨的资金真接交给社区自己管理,政府只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社区要积极协调社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负责管理社区养老服务的总体事务,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调动社区中的财力、物力、人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而非单纯地完成政府指派的任务。
(四)拓宽养老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的发展机制
要建立以社会筹集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多层次、多途径、多渠道的投资发展体制。继续扩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养老事业,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同时政府应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适当加大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比例,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形成不同档次的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抵偿服务。这样既实现了政府购买服务,又满足了社区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也能吸引私人投资,拓宽资金来源。
(五)完善社区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尤其是医疗康复设施
完善社区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改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其次,要完善医疗保健康复设施,开展保健康复、常见病预防等知识讲座;再次,完善社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
(六)建立一支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6.我国智慧养老发展现状 篇六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部分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发展及其改革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待遇计发 第三部分是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式、主要问题和原因 第四部分是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金替代率
三、养老保险赡养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在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并根据在岗职工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养老金替代率:反映养老金占在职工资的比例水平,它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主要参考目标。养老保险赡养率:为某一统筹地区离退休人员占参保人员的比例.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及其改革的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政策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1957年发布第一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人、职员退休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作了全面的政策规定;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干部、工人退休两个安置办法,即104号文件,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改革,到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制度转型。
(一)计划经济时期养老金计发办法概述
1、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工作年限10年以上;
②因病提前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10年以上;以上;
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工种,其中: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高空、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④工残退休: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另外,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规定了退职条件。即: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不足10年,或者达不到因病退休年龄,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上述退休条件至今没有做大的修订,发生变化的有,职工工作年限改为缴费年限,并且将缴费年限规定为满15年。由于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伤残补助金制度,不再作退休安置。同时提高了因病退职的基本条件,即缴费年限规定满15年以上。
退休金的计算:
计划经济时期,不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的是25级行政级别工资,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度,因此不论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是相同的,这就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普遍实行的标准工资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养老金计发采用的是“待遇确定型”的制度模式。职工退休按照工作年限长短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90%,即正常退休为60%-7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发给80%-90%。
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基于当时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是统一的,政府的各项保障政策是通过企业来实施的。二是国家统一决定分配政策,企业没有分配权利,因此退休待遇是国家统一控制的。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政府和企业的责任逐步明确,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截然分开,因此养老金的计发必然要改革。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企业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的过程当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直接推动了养老金计发政策改革:
一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变化,工资分配还权于企业,标准工资已经成为历史,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办法失去存在基础。
二是用人制度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导致国有经济比重降低,非公有制企业日益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在分配上已不受标准工资束缚,以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再也无法适应企业分配制度的发展和用人制度改革变化。
三是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四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身需要,养老保险改革原则是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特别是实行个人缴费后,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和缴费水平挂钩,决定养老金水平的因素是缴费而不单纯是工资,从 1996年1月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之后,养老金计发随之改革。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6]26号),养老金计发模式由“待遇确定型”转变为“缴费确定型”,具体计发办法也由原来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折算,改为实行结构养老金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对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体现他们在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权益,由省规定发给
④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的同时还另发给调节金,标准为月人均50(60)元。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哪些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参保的对象: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强制)。
2、哪些人员属于个人身份参保的对象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2)个体劳动者;(3)尚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4)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5)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强制)。
(二)参保缴费规定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缴费基数:(1)参保当事人的上年度月均实际收入;
(2)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人员,按参加工作或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如实际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其缴费基数则分别按300%或60%确定。
3、缴费费率:企业缴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城镇个体缴费费率为20%,全部由本人承担。
3、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企业职工本人每年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费的,2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造成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具体办法:
补偿金额=Σ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三)补缴费规定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省平工资或60%;
3、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4、补缴利息
5、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办理;
6、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7、中断缴费人员如何补费
(1)补费对象。我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改制及其他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含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2)补费起始时间。中断缴费的次月补缴养老保险费。(3)补费基数。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4)补费费率。20%。(5)补缴利息。
7、如何理解缴费(含视同)年满15年
由于理解上错误,不少人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继续缴费”,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这是因为:(1)根据规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与企业职工一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2)“依法参保履行缴费义务”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享受养老待遇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费。
(3)缴费年限和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都与职工将来退休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得越高,将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因此,认为缴费年满15年了就可以不缴费,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四)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1、建账时间
2、账户规模
3、账户计息
4、账户转移
5、账户支付
6、账户继承
7、对账 ????
8、参保缴费后税收上有哪些优惠
(1)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纳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
(五)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
1、目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国家规定企业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a、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b、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已满国家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种10年以上,高温、井下工种9年以上,有毒有害工种8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c、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D、因病提前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年龄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特殊情况(1)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
(2)2003年3月以后新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59号文件计发办法过程简介。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作了以下一些主要政策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另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养老金构成
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 P基本--------基本养老金 p基础---------基础养老金 p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
p基础=(w社平+ w指数)÷2×N% w社平----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w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N----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截取)1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发展历程
(二)国际情况
(三)国发[2008]10号文
(四)试点地区进展情况
一、发展历程
(一)发展过程
(二)主要做法
(三)改革现状
(四)存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分离—合并—分离过程。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分开实行退休养老制度;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其合为一体; 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再次将两类职工退休制度分离。退休条件--年龄:男60、65、70;女50、55 退休形式--退休、离休、退职 计发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的100%;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工作年限20-35年,分75%、82%、88%三个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90%、85%、80%)。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90%、85%和80%)。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改革后,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规定。
公务员以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及退休前基本工资的60%计发。不满10年,按50%,满20年及以上工作年限的,按70%计发。
(二)主要做法 实施时间
1991年国发[1991]33号文和1992年人退发[1992]2号文开始,各地相继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除西藏、青海、宁夏外,其余28个省市中有230个地市的1844个县区不用程度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1、参保范围和对象,四种类型
2、单位缴费,20--34%
3、个人缴费,3-8%
4、计发办法;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5、管理部门—人事;财;劳
4、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劳社部发[2001]13号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缴费和待遇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根据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给与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经办机构转入本人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标准: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3)公务员--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三)改革现状
机关公务员
退休干部由单位负责 待遇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
待遇与工资挂钩;调待与在职人员同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计发方法也有差异 特别是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为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 突出问题:
由于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随着人口老龄化,基金没有积累,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待遇计发不尽合理,没有和一生的工资相联系,影响了制度的效率; 没有和缴费挂钩,影响工作效率; 统筹外项目发放困难。引发社会现象:
机关事业单位临近退休的工作人员,出现突击提高职务、涨工资现象; 由于两种群体待遇差距逐年增大,成为近年社会主要矛盾; 出现企业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在即将退休时回流到机关事业单位; 造成机构臃肿,进一步加大财政和养老基金支付压力。
(四)存在问题
1、制度不统一,自下而上摸索,各地方案五花八门。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
3、个人缴费未与待遇挂钩
4、征缴率下降
5、欠发养老金情况严重
6、制度多头管理,造成责权分离
7、制度缺乏综合考虑
1、制度不统一,自下而上摸索,各地方案五花八门。实施范围不同
缴费基数不固定,单、双
单位缴费比例不一致,固定、浮动和差别费率,比例差距大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
个人账户从无到有,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难,造成人员滞留; 与企业计发办法和调待机制不一致,待遇差距逐年扩大;
财政负担重,个人账户补助不到位,养老金降低幅度大,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续接难。
3、个人缴费未与待遇挂钩
沿用老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未能发挥作用。形成缴与不缴一个样,不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4、征缴率下降
地方财政困难,单位效益较低,无法按时缴纳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
5、欠发养老金严重
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单位撤销或无人问津。二是经营不善,单位没有能力缴费,但大多数省市实行即缴即拨政策,即单位不缴费, 经办机构因收支缺口大也不发退休金。
6、制度多头管理,造成责权分离
人员人事管、基金财政管、待遇发放劳动管,审、管、发职能分离。
7、政策缺乏统一考虑,影响了改革步伐。
如大学教师,企业技校教师要求享受教师待遇。
二、国际经验
(一)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情况
(二)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探索
(四)对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
(一)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情况
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统计,在全球172个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78个国家单独建立了公职人员制度,占总数的45%。其中,OECD30个国家中有13个单独建立公职人员制度,占总数的43%;欧盟27国中有8个单独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占总数的29%。
.制度类型大体分为三种:
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澳大利亚、意大利 建立单独的公职人员制度,如韩国、日本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差距,如英国。
建立较早的国家,为某些特殊职业人员建立特殊保险制度,如公务员、教师、铁路等特殊行业的雇员。
一些计划经济国家,一开始就力求综合和完善,公务人员不另设专门制度,即使有的话,基本上也是两种管理制度一套待遇标准。 特征: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早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2、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有单独养老保险立法
3、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差异较大
4、与企业相比待遇相对优厚
5、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模式因国而异
6、养老金构成及保障水平各异
7、管理服务模式不同,发达国家社会化水平较高
8、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走向统一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早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法国在1669年《年金法典》退休制度正式建立。1790年法国政府正式对公务员实行退休制度,但是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普及。
1834年英国制定了公务员退休保障的法律,1859年英国为公职人员制定了《老年退休法》,而将企业包括在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直到1908年才正式建立。英国也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早于企业的雇佣劳动者。
2、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有单独养老保险立法 加拿大,针对不同类别公务员颁布了多部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公务员养老保险法》、《公务员退休条例—为受雇于加拿大公用事业的个人提供的有关养老金政策》、《政府文职机关和养老金退休法案》、《加拿大军队养老金法案》、《加拿大皇家警察养老金法案》。同时,还有很多其他具体规范某类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
3、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差异较大
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低于公务员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工作任务相同,所以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于一致。为实现这个目标,德国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4、与企业相比待遇相对优厚 两种方式:一种是公职人员除享受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外,还补充一块公职人员特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是公职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高于企业雇员的水平。瑞典:根据瑞典法律,瑞典公职人员享受面向全体国民的国民养老保险和面向公务员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瑞典公职人员还享受其他津贴,并且养老金主要由财政供款,个人不缴费,但领取养老金必须缴纳所得税。
5、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模式因国而异
养老金筹集模式分为: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现收现付制等。费用来源:
一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费。如德国,根据《官员供养法》规定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如美国1920年和1986年新老《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前者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负担缴纳资金的50%,后者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了这两种制度外,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储蓄计划,公务员以最高不超过工资10%,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到5%,全部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中。
6、养老金构成及保障水平各异
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结构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公务员以工龄和职级为退休条件:
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到原工资的40%-60%;
2、退休补贴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数额;
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意大利则根据缴费标准和工龄领取,养老金比较单一。公务员如每月缴纳本人工资2.5%的保险费,退休后根据本人工龄可领取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的20%-80%;如果缴费提高到本人工资的3%,工龄满40年以上的可领取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的100%。同时,还可拿到一次性解雇费,金额为本人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与工龄的积,一次性解雇费每满一年给一个月。
7、管理服务模式不同,发达国家社会化水平较高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没有设置管理机构,公务员退休后不再依附于原工作单位而是转向社会,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通过银行代为发放。
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发放上,普遍分为统一管理和分别管理两种形式:统一管理,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公职人员养老金的运营、发放和管理。如美国。分别管理,即按照退休审核、养老金预算、公用事业单位性质即内部人员性质等类别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如法国。
8、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走向统一
美国公务员养老保险过去一直单独立法,1987年开始实行新的退休制度,新规定的退休待遇包括:国民社会保险津贴,基本津贴及个人储蓄计划,其中第一项纳入整个国民保险体系,第二项的管理方式与私营企业的补充保险一样。并且各项待遇具有可携带性,即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后仍然能够享受应有待遇,使得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日本1985年实行年金改革,将原先分离的公职人员共济年金与企业雇员及私营人员的厚生年金、国民年金融和重组,在统一的国民年金基础上,实行附加的共济年金。
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根据物价指数或工资变动每年调整。但也有一些国家有特殊调整机制,如澳大利亚,在每年的3月和7月份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英国根据物价指数每年调整,调整幅度根据上年九月的零售价格指数计算。
(二)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变化的社会条件 建立在“长期服务于政府直至退休”前提下的保险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很多人将会在岗位变动中失去原已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导致不少人宁可在原单位忍受价值不能实现的痛苦也不轻易变动工作,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合理流动,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政府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2、财务危机
退休人数增长速度过快,退休人员寿命延长带来养老金支出速度逐渐上升,使现收现付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面临着财务危机。
据预测巴巴多斯到2010年公务员养老金开支超出缴费收入的80.6%。广泛进行的机构调整和高失业率,更加剧了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提高缴费率、限制待遇水平等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负担比增加带来的问题,而且提高缴费率会产生收缴率下降、收缴成本上升等问题,降低待遇水平又会影响社会保险的公众形象和公众的参与配合。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冲击
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使各国纷纷改革其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措施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延长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工作年限、提高缴费率、降低长期待遇水平、调整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基金积累程度等等。公职人员本身的制度也亟需调整,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匹配的改革已难以回避。
(三)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探索
1、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将特殊养老保险纳入统一制度,利用补充养老保险体现公职人员与工商业的不同特点,似乎已成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共同方向。
智利(1982年12月31日)、美国(1984年1月1日)、爱尔兰(1995年4月6日)、墨西哥(1997年7月1日)、卢森堡(1998年12月31日)
2、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一致的改革
在法国,由于退休人员寿命延长、缴费人数逐渐缩减,1993年政府进行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从1993年起将享受全额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由37.5年提高到40年,计发基数由平均10年的最高收入改为25年的最高平均水平。1995年11月政府决定将这一改革推行至公职人员养老保险。
3、建立养老保险基金
不少国家探索实行部分或完全积累的筹资模式; 通过个人账户建立缴费与待遇的紧密联系;基金积累式改革方案能降低供养老人的成本、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实行资金积累、进行市场化投资似乎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改革的趋势;
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运营。
4、提高养老保险权益的可转移性
英、美等国主要做法:根据统一的精算假设,计算出个人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再根据缴费年限做不同的规定。若缴费超过一定期限(一般要求二年以上),变动工作时可由个人决定是否将权益留在原计划直至退休时领取延迟养老金,或将积累的资金转至另一保险计划,用于合并计算新养老金。若缴费年限低于某一期限,一般将积累的资金退还本人。这样做各类人员可在公共与私营部门等不同职业间自由流动而不受养老权益损失的妨碍。
5、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在尚未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国家,采取措施保持养老金的购买力,已成为养老保险改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四)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1、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将公职人员等特殊人员或行业的单独保险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利用补充养老保险体现差别。这样做既有利于各类人员在不同职业间的正常合理流动,也不损害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便于推行。
2、实行基金积累,应对老龄化社会引起的财务危机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引起的财务危机。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对公职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适当规模的实账户,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与资本市场发展的良性互动。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体现权力与义务、工资福利、人事制度等方面与企业的差别
一般来说,公务人员的收入低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较优厚的养老待遇是吸引和保留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手段。
4、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 提高养老权益的流动性,使各类人员在正常变动工作时以往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与企业养老保险相配套,根据物价指数或工资增长指数建立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保持养老金的购买力。
三、国发[2008]10号文
指导思想: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
改革内容: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统账结合缴费模式;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调待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统账结合:社会统筹(20%)+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8%);做实比例3%起步;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社会化发放。
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满15年,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蓄额;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
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调待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实现省级统筹;
单独建账,与企业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统一管理使用; 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养老关系转移:继续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四、试点地区进展情况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适用范围。文件下发后,各试点地区开展了数据测算和实施方案拟定等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缴费基数;老办法的标准;过渡系数;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和步骤等。
1、缴费基数 以基本工资 以基本工资和规定津补贴
以全部工资收入(基本工资+规定津补贴+单位津贴奖金)
2、老办法的标准
老办法待遇水平是制定过渡办法的基础
3、过渡系数;
为确保中人待遇水平不降低,需要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4、实施范围
10号文是适用于分类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目前分类尚未完成,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对象还难以认定。
5、实施时间和步骤
同步启动,包括缴费制度、过渡办法改革等;
或分步启动,先建立缴费制度,再进行其它改革。
根据试点省市试点工作情况,我部经过研究,于2009年2月发布部内明电,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包括机构分类、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财政政策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五方面内容。
2、政府将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7.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现状探析 篇七
一、关于“以房养老”
一般来说,“以房养老”主要是指一切通过房屋获得收益,盘活资金来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的养老方式,这是广义上的概念,而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则是狭义上“以房养老”,也就是“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模式。这种起源于荷兰日后在美国等国家迅速兴起并得到完善的模式主要是这样运作的,老人先将房屋的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这样的金融机构,然后进行相应的评估和分析等一系列的方式推算出每期应该付给老年人的贷款金额,一般来说,老年人是可以自行选择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银行领取贷款,还可以在银行应支付的总额范围之内自助的选择每期的提款额度,当老人过世之后,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相应的金融机构,由机构对房屋进行变卖,通过换的的价款来填补之前向老人支付的贷款。
二、我国“以房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北京、上海、南京、重庆和长沙等城市已经作为试点,并且根据每个城市所有的特点,按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办理手续后是否继续居住在自己房屋中的标准等,主要有五种模式,即:以房换养模式、以租换养模式、售房返租模式、反按揭贷款模式以及综合模式。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的试行过程中,“以房养老”的模式是存在一定的推行障碍及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文化因素
我们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传统的家庭观念为重,认为房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依靠,传统观念认为将自己的房子住所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不是自己的孩子后代,是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的,另外,传统的俗语说“养儿防老”、“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很多老人都是辛苦一辈子才攒下的一套房,因此承受众多家庭和社会的舆论,很难接受“以房养老”这样的养老模式,严重的被传统的文化因素所束缚。
2.制度法律法规因素
根据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房产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之后,房产所有者必须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延续土地使用权,否则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务无偿收回。另外农村的住宅以及使用期限将近的是不能进行抵押的,而且如抵押的使用期限很短的话所获得的发放给老人的养老金很少,也是不能够满足老人需要的,同时也是会使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加大的。就目前来讲,我国是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这样老年人对于政府及金融机构的缺乏信任力度的,不敢轻易的将自己的房子交给机构,这样在制度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也是极大的制约和影响了“以房养老”的开展。
3.不完善的养老机构因素
如果将房子进行抵押的话,老年人必须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养老机构,而现在养老院很多设施部完善,关怀不到位,缺少归属感,是很难满足老年人高质量的晚年生活这一要求的。养老机构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人员缺乏、服务质量跟不上等诸多问题,使得经营不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缺少乐趣、日常生活单调、生活孤独寂寞,这些都成为了老年人不情愿“以房养老”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对策分析
1.摆脱传统观念适当宣传引导
对于老年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问题,政府机构等可以适当的进行宣传引导,树立起多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对养老模式不断的创新和丰富,将传统的家庭养老、国家养老和市场化的养老模式相结合,多多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使老年人的思想得以解放,增加以房养老的试点范围,在试行过程中更多的积累经验、不断的探索,政府进行宣传和引导,使老年人们充分认识到“以房养老”可以从根本上去改善老年人的经济生活的状况,并且可以减轻身在异地工作繁忙的子女的压力等好处。
2.健全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
正如上面提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使得许多老年人有所顾虑,但是当房屋真正到达年限之后,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延期申请的资格,对于延续的土地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政府就可以根据此来考虑是否可以适当延长房屋的使用权限,或者可以协商出台相应的房产权续期的一些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等,来极大程度的去保障老年人的住房的权利与义务,这样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会使得老年人对于“以房养老”的模式获得合法的保障。
3.优化养老机构的服务
政府可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全面的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养老文化和相应的做法,增加诸如康复治疗、心理咨询等各项人性化的关怀,也可以寻求一些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这样通过保险的项目,可以分散“以房养老”存在的业务风险。
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同时,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的提高,我国的养老体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以房养老”模式是养老模式的市场化表现,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种补充,对我国的养老压力的缓解和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等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正阳.“以房养老”模式的意义、障碍及对策刍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03).
8.我国养老金的现状研究 篇八
关键词: 养老金;双轨制;人口老龄化;养老金缺口
一、我国养老金现状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中国,养老金一直属于社会的核心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到现在我国已初步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人群。该体系按身份特征可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2年底,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养老体系的全覆盖。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比2005年增加近两倍。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但根据测算,目前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14.9%,2020年将达到19.3%,到2050年将达38.6%,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数在下降。与之相关联的,就是抚养比。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是304∶1,也就是3个人养1个人,到了2020年将下降到2.94∶1,到2050年将下降到1.3∶1。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加,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也相应地增长,刚性增长养老金支出将会持续增加。老龄人口迅猛增加的同时,社会新增劳动力却没有出现显著性的增长,这就意味着百姓的“养命钱”将愈加重要和紧迫,养老金改革迫在眉睫。
二、 养老金面临的困局
(一)养老金双轨制困局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我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实行着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其统筹办法、支付渠道和享受标准都不一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双轨制”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问题越来越明显。对做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具有严重的不公平性。退体养老金双轨制已经极大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退体养老待遇的两极分化,出现退休金畸高畸低的不合理状况,这与建设全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完全相背离的。养老金双轨制已然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激发点。
(二) 养老金缺口困局
养老金缺口主要来自三个部分:“转制缺口”、“老龄化缺口”、“双轨制缺口”。[1]由于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之前缺乏基金积累,导致社会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于是开始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缺口,从而导致养老金出现了支付缺口,这部分缺口实质上是转制带来的转制成本,称其为“转制缺口”。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增长带来了“老龄化缺口”。养老金双轨制下,未交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是企业缴费职工的2到3倍,这笔庞大的养老金开支也是导致养老金缺口的重要原因。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也必定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支出,也会为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填补压力。
(三) 养老金储备困局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指出,当前我国养老金储备规模占GDP总量比例太低。“中国养老金储备占GDP的比例仅为2%”。养老保险体系由个人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这三种养老方式被称为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由于我国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的滞后,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结果造成我国养老金储备严重不足。
(四) 养老金投资营运困局
我国养老金制度建立以来,由于权责主体不明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投资银行和国债,导致了巨额养老基金的持续贬值。我国现在实施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积累了规模相当庞大的养老金结余资金,可是由于投资渠道有限。统筹层次比较低和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这也是养老金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目前投资产品不够丰富,“入市”给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带来很大风险。
(五) 延迟退休制度的困局
随着养老金缺口的持续扩大,延迟退休年龄以及增加个人缴纳费用成为缓解社会养老金缺口的主要方式。然而,盲目采取上述的缓和方式必将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延迟退休政策的信号一经释放,就引发这样那样的争论。“增加艰苦岗位工作人士的工作时长”、“加剧就业紧张形势”等反对声音迭起。但随着人均寿命不断增长、受教育年限持续提高,延迟退休是维系养老金制度正常运转的必然选择。
三、 解决养老金问题的对策
(一) 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双轨制”一直饱受争议,社会上有关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不断,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首先,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个人账户的可以发挥强制储蓄的功能。第二是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第三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办法,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参保人员的自身利益。第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第五是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条件和实施政策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是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二) 解决养老金缺口的对策
国外在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时,实施了一些对策。俄罗斯近年来一直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提高退休金但是俄收取的养老保险仅够支付37%的养老金,所以俄罗斯选择了加大财政补贴,这又给国家造成沉重的负担,所以改革退休制度成为俄罗斯短期延绥养老金缺口的主要做法。日本则是进行开源节流和发行国债。加拿大则是形成老年金、养老金、个人储蓄型基金的保险体系,政府再给予少量的补贴。美国则是通过增加税收和减少其他方面预算来弥补养老金缺口。借鉴四国经验我国首先要推进税费改革,保证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其次警惕赤字困境,正确认识政府补贴在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上不具备可持续性。最后,提升收益能力与增值能力,提升养老金防范风险。
(三)解决养老金储备偏低的对策
首先,个人账户的空账应通过国家两级财政补贴尽快做实,并引入商业养老管理主体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加快量的积累。[2]二是扩充职业年金,扩大职业年金覆盖面,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土作人员,也必须参与年金制度。三是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的作用,国家应给予商业保险机构适当的税收扶持。
(四)针对养老金管理问题的建议
不难发现,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以及贬值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运营效率低下。[3]要扩大投资渠道进行组合投资,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实现保值增值。在直接投资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一些限度。养老金投资运营过程当中,需要及时管控投资运营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完善配套措施,并加强信息披露。
(五) 延迟退休年龄
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寿命不断提高,所以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全国养老统筹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经济人口总量,促进经济发展,延迟退休年龄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要做好各项准备,特别是启动时机和推进速度,推行延迟退休政策要以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方式进行。(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元春.“养老金缺口”与“延迟退休”[J].期吉林化工学院学报.第30 卷第10 期
[2] 祁晖军.我国养老金储备过低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甘肃科技.201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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