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工伤管理程序(10篇)
1.事故工伤管理程序 篇一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 职责分工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3.4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 故意犯罪; 4.3.2 醉酒或者吸毒; 4.3.3 自残或者自杀;
4.3.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 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 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5.6 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7 工伤事故赔偿
7.1 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 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 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 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2.事故工伤管理程序 篇二
詹某系路之谱 (瑞金) 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于2011年3月17日19时许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日经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者父母从肇事司机处获得305000元的民事赔偿。后瑞金市医保局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作出詹某工亡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认为应扣除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 而原告则认为应当全额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而非补差, 因此引发争讼。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做法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1、国外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或者做法, 一种是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旦选择了一种赔偿就排除了另一种赔偿请求。二是取代模式, 即工伤保险待遇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模式。当今主要是法国、瑞士、挪威等国采取此模式。三是补差模式, 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差额互补。当前采取此模式的主要有日本和北欧一些国家。
2、国内一些地方的类似做法:
(1)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由于他人非工作行为引发的水运、航运、空运、铁路运输、地铁运输、公路交通等事故造成工伤的, 参保职工应当先按照该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 所获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事故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 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 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 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 在以上所列省市的具体规定中, 对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与原劳动部《试行办法》是一致的, 即实行差额赔偿, 不能享有双重赔偿权的。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情形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国外的代表性模式就是双重受益模式。
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当前采取此模式的主要是英国。
2、国内而言, 据不完全统计, 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等地已经执行双赔原则。
如: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号) 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 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 同时构成工伤的,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三、我国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之赔偿应采取的模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
所谓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 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同时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理赔, 但因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客观上只已经实际发生且数额确定, 因此, 受害人只能享受一份。具体而言:
1、从学理上来看, 实行双赔有学理上的依据:
(1) 从规定名称来看, 工伤事故对应的是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上从没有任
何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称为赔偿, 结合本案, 工亡待遇有三项, 名称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其称谓可见, 其根本就是一种职工的待遇, 而不是什么赔偿。而民事侵权对应的是民事赔偿, 本案件牵扯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从支付程序看, 工伤保险待遇有按工资比例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还有一次性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民事赔偿, 法律规定原则上为一次性支付。本身两者支付的时间和期限有很大区别, 如果强行将两者扣减及补差, 则劳动仲裁部门及司法机关就存在自己造法并违法的行为了。
(3) 从计算参考数据看,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计算的参考数据与民事赔偿各项目计算的参考数据性质不同, 差距非常大, 民事赔偿赔偿考虑死者的户口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问题, 而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考虑户口类别。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来计算, 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此类推, 无论是两者的总数还是各项都不具备扣减和补差的基础。由此可见,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都缺乏依据, 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归于无效。
(4) 从社会保障法的本位看, 符合社会利益的权利本位系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本位。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制度, 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受害人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 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 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 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择一选择, 反而是难以掌握公平。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各地规定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实属于法无据。
2、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 实行双赔有立法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 只要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 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以上规定, 本案原告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即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种权利并不冲突, 可以同时享有。因为从性质上讲, 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请求权, 一种是不平等主体间劳动者保险待遇请求权。
(2) 《保险法》第46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乃商业保险领域尚且对第三人侵权引发的人身伤害明确受害人可以获得双赔, 更何况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领域呢。
(3) 《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规定也明显对受害人赋予了获得双赔的权利。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 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据此,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 原告依法享有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因此, 我国对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赔偿问题应采取有条件的双赔原则, 既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也是符合我国相关立法的精神。
摘要: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竞合, 受害人如何进行索赔, 具体赔偿范围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 各地做法也不一, 笔者认为, 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的有条件双重赔偿。
3.事故工伤管理程序 篇三
件
舒矿安字〔2015〕40号
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票管理暂行规定
各矿、公司、直属单位:
为严肃工伤事故上报制度,规范工伤票管理,及时掌握事故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对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伤事故上报
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由当班调度员或有
关领导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在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发生重伤事故在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发生冒顶堵人、埋人、死亡和其它需要抢救、抢险的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外,在8小时内报到公司安管部。
4、井下发生任何事故,班长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发生人身事故时,井下段队和跟班矿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查明伤情、事故基本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及时做好登记。
5、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公司调度室接到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按照事故类别划分,分别通知到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以及总医院值班领导。
6、上报事故时要同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以及采取的措施。
7、公司总医院对工伤人员接诊后,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管部和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科进行通报。重伤以上的,医院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领导及部门汇报。
8、任何单位不得对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否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严厉处罚。
二、事故调查
1、凡是在调度室登记的工伤事故,必须由单位安检科、安全主管领导、矿井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组织追查,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事故责任者,并做出处理意见。
2、追查发生的人身事故时,对段队安排工作是否安排落实安全工作要求和措施进行调查,查有无记录,有无作业规程、是否贯彻到本人。
3、追查班组成员的安全自保、互保是否落实,是否落实当班安全负责人。
4、追查事故主要原因、第一责任者、间接原因和班组、段队以及矿当班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伤票的申报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当班班组长或矿段值班领导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登记,登记内容力求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其他人员登记无效。
2、发生工伤事故需要送医院医疗救治的,单位出具由矿领导和当班调度员签字的工伤证明,并在五天之内补办正式工伤票。否则,医院有权停止治疗,责任由事故单位自负。
3、凡是在调度室登记的工伤事故,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开出工伤票。
4、单位办理工伤票时,必须出具事故经过的证明。
5、单位开具的工伤票在报公司安管部审批时,必须提交公司总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工伤票负伤部位必须与医院诊断相一致。
6、工伤票必须保证字迹工整清晰,部位、负伤程度准确,内容齐全,有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签字盖章。
7、在省局工伤保险部门对工伤人员认证以前,公司安管部、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科每月一次例会,对负伤人数进行校对验证,同时安管部会同总医院对住院人数、和负伤程度进行校对验证,做到安管部、工伤保险科、总医院三对口,如有差异,必须查清。
8、人力资源部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工伤人员的待遇是否符合规定。
四、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对事故有瞒报、迟报、漏报行为的,对主要领导、主管安全领导罚款10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2、对于出具假证,以各种手段谎报工伤开具假工伤票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开具工伤票与事实不符的,如擅自增加部位、夸大负伤程度,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4、医院开出的伤情诊断,必须与事实相符,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对责任者罚款2000元。
5、事故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工伤票将重伤写成轻伤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医疗救治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6、发生事故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按照隐瞒事故论处。
7、月份每发生一名轻伤、扣罚班组长倍数工资的50%,罚当班段队长倍数工资的30%,直至伤员上班为止。
8、月份每发生一名重伤,罚班组长倍数工资100%,罚当班段队长倍数工资的80%,两名以上段长撤职。
9、每开一张工伤票,对段长、支部书记和责任者各罚1000元。
10、本办法与其他安全处罚规定合并执行。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四
标准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
1….Ⅱ 目 的………………………………………………………………………………………………………2.
(适
1用)范围…………………………………………………………………………………………………(1)3.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1)
4.职责………………………………………………………………………………………………………5.
(内
容
与)要求………………………………………………………………………………………………(1)
5.1
总则………………………………………………………………………………………………………5.2(工
伤
1事
故)认定……………………………………………………………………………………………(1)5.3工
伤
事
故
分类……………………………………………………………………………………………(2)5.4事
故的应
急
处
理
和
上报…………………………………………………………………………………(2)5.5
事
故的调
查
处理…………………………………………………………………………………………(3)5.6
事
故
内
部
管理……………………………………………………………………………………………(6)5.7
事
故
向
上
级
申
报
管理……………………………………………………………………………………(6)5.8争
议
处理…………………………………………………………………………………………………(6)5.9伤
亡
事
故的结
案
和
审批…………………………………………………………………………………(6)6
.考核………………………………………………………………………………………………………7…
相
(关
7)记
录……………………………………………………………………………………………………(7)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有利于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同时,可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Ⅱ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但不包括中间机构外包工,如有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发生,按合同规定协助中间机构调查事故原因。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3.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7《工伤认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01.01实施)》 4.职责
4.1发生事故,当班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4.2外协部是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同时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外协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职业病伤害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对发生各类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备案,并列入考核。
4.4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内容与要求 4.5.财务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 4.6外协部经理负责所有事故相关工作审核。
4.7公司总经理负责所有事故相关工作最终审核和决定。5.1总则
伤亡事故、职业病伤害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考核规定进行考核。5.2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5.2.1.4患职业病的;
5.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5.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5.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2.2.4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3.2醉酒导致死亡的; 5.2.3.3自残或者自杀的。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5.3.2.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5.3.2.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5.3.2.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5.3.2.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3.2.5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5.3.2.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5.3.2.7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5.3.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5.4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5.4.1.1发生事故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然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5.4.1.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5.4.1.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5.4.1.4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5.4.2.1一般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最先发现的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并于24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书面报告行政部。行政部于24小时内报总经理。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其他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行政部。5.4.2.2重、特大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和人身重伤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5.4.2.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二人以上同时受伤)事故的报告: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报告行政部,行政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5.4.2.4其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5.4.2.5所有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到达现场,指挥事故现场救援。
5.4.2.6所有的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都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报告。
5.5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5.1.1未遂事故由车间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5天内报行政部。
5.5.1.2轻伤事故由行政部于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5.5.1.3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轻伤事故由行政部经理或安全主管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行政部、工会、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在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5.5.1.4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行政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5.1.5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5.5.2.1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5.5.2.2事故事实材料搜集(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5.2.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5.5.3证人材料搜集
5.5.3.1现场摄影(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5.5.3.2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5.5.4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5.4.1.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5.4.1.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5.5.4.1.3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5.4.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3)事故原因(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4.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 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6事故内部管理
5.6.1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行政部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后,与《事故报告》《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
5.6.2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输入相关手续。
5.6.3外协部根据事故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5.6.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行政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6.5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工作、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5.6.6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后勤物业部出据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有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6.7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5.7事故向上级申报管理:
外协部负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申报;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余杭区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余杭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7.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调查表;
5.7.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7.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7.4伤害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7.5发生事故当月出勤证明。5.7.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公司人事部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5.8争议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与企业发生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5.9伤亡事故的结案和审批
5.9.1轻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单位提出,报公司行政部审查备案。由公司行政部经理对事故单位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审批,并有权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或更正。
5.9.2对重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行政部将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实施,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9.3对死亡及重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执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
意见。
5.9.4事故处理结案后,其结果和处理决定要向全体职工公布。6.考核
6.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6.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五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 则
1.1 员工伤亡事故管理是企业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及时、妥善处理好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工厂内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事故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1.3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在生产科。生产科负责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统计工作。
1.4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上报统计工作。
1.5 各部门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的在第一时间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统计工作;并接受大连市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督检查。
1.6 术语:
1、伤亡事故: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损失工作日:指受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急性中毒:生产性毒性物一次性或短期内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进行急救和死亡的事故。
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即称为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终结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或经在职业病院确诊的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工资福利待遇)和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按大连市医疗期鉴定标准施行。事故分类 2.1 事故类别:
1、机械伤害;
2、物体打击;
3、起重伤害;
4、触电;
5、车辆伤害;
6、高处坠落;
7、灼烫;
8、火灾;
9、中毒和窒息;
10、爆炸;
11、其他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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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事故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所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2.3 伤害程度:
1、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造成人员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且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进行认定。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
3、死亡。
2.4 伤亡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
5、特大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且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事故报告
3.1 事故报告内容按《伤亡事故报告表》所列项目报告,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内容,根据伤亡事故等级,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3.2 事故报告方式: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3.3 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报到生产科,最迟不超过2小时。
2、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报到生产科,生产科立即报至工厂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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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最迟不超过8小时。
3、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报到生产科,生产科立即报至公司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迟不超过12小时。
4、生产科接到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法人代表报告。
3.4 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逐级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调查处理
4.1 事故发生后,要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4.2 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生产科组织公司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副厂长任组长,组织工厂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死亡事故,由法人代表任组长,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重大死亡事故,由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公司法人代表与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代表参加,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3、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4.4 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如需进行技术鉴定,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原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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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结案处理
5.1 事故定性、定责及结案处理程序: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上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和法人代表做出处理决定。
重伤事故,由生产科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性质和责任做出认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由生产科备案。
死亡事故,由生产科提出定性、定责意见,报工厂,经工厂管理者代表同意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由生产科备案。
重大死亡事故,由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和责任做出认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救治无效,在30天内(第30天24时之前)死亡,按死亡事故考核;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30天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轻伤,30天内发展成重伤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5.3 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重大死亡事故处理应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报告表
6.1 所属各部门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在24小时内应按照《伤亡事故报告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将本部门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填报后,报生产科。
6.2 各部门要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中的各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7 工伤认定
7.1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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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鉴定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7.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7.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8 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业病)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职工本人上月缴费工资进行按月发放。
2、工伤(职业病)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放。
3、工伤(职业病)职工经评残鉴定等级后,评出等级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不接受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抢救伤员规则
事故发生后,除按第4.1条规定实施,同时要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不得延误。
1、首先由生产科人员根据伤情,陪同事故发生单位指定护送人员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医治。特殊情况可直接到就近医院救治,待脱离危险后,将伤员转移至定点医院医治。在当天要将盖有急诊、加盖医院医保处公章字样的诊断书及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到生产科备案。
2、在护送伤员到医院抢救时,必须用现金或支票办理一切医疗手续,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挂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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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急诊,工伤必须到医保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如:救治用药划价收据、项目检查申请划价收据等必须有医保处签署意见和公章。特殊检查如:磁共振、高压氧舱、钢板固架等检查治疗,必须由医院提出申请,医保处批准,伤员单位报送工伤保险部审批,方可实施。
3、伤员治愈出院时,必须索取出院证明、出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病志、入院医疗用药清单(联单)、报销收据、并到医保处清账,加盖工伤审核印章,方可有效。工伤出院后的治疗,必须征得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批准方可医治。医疗报销单必须附有医疗药物清单。凡与工伤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由伤员或伤员所在单位负责处理。罚 则
10.1 发生员工伤亡责任事故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一个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对该部门罚款5万元。该部门另有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
2、一个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且重伤频率超过规定指标(以我所制定的指标为准)的部门,每重伤1人,对该部门罚款2万元。
3、一年内发生重伤事故,但重伤频率不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每重伤1人,对该部门罚款1万元。
4、对公司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5.对于违章作业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按国家法律执行。
10.2 如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没有按照上述时间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以及隐瞒、谎报事故,一经发现,按照上述罚则加倍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6.事故工伤管理程序 篇六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差异与统一
(一) 两者的差异
1. 两种赔偿依据不同, 承担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是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请求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工伤保险进行给付, 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 承担的责任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 属于公共领域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主体是第三人, 承担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 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2. 两种赔偿请求程序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是否工伤”进行鉴定, 如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3. 两种赔偿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公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定。
交通事故赔偿, 是由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赔偿费用认定。
4. 工伤保险赔偿具有确定性, 交通事故赔偿具有偶然性。
工伤保险赔偿是着眼于社会上一定群体、行业和地域的某一类的工伤事故, 对事故的发生可以大致测定, 对处理结果有一个确定的预期。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不可预期的,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也是偶然和不可预期的, 这种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往往会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二) 两者的统一
通过对两种赔偿请求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发现, 一味强调司法领域中的公平、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者及时有效的保护, 而社会法中的社会公平观、社会统筹观却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如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 以及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关系, 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作用, 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如果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造成依据的标准不统一, 制度上的混乱, 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冲突与困境
(一) 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
因为目前对两种赔偿请求的执行标准并无明文规定和明确的态度, 与此同时, 地方立法和法院的审理机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方式也是千差万别的, 既有支持双重赔偿的, 也有工伤保险先行垫付, 交通赔偿进行后期补偿的, 还有受害者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这都是源于目前对两种赔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也不统一。
(二) 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
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首先以民事赔偿为主, 以工伤保险赔偿为辅。只有当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 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 而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伤残鉴定, 再到法院的一审二审, 走完这些程序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前, 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只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极为有限, 使受伤害职工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三) 受伤害职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只有当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死亡补偿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企业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才会补足其中的差额部分, 对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的项目, 企业及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予以支付。然而在现实情况中, 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上方当事人都负有过错,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害职工只获得一半的民事赔偿, 而按照规定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给付职工工伤保险的话, 势必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调与统一
(一) 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两种赔偿的请求涉及 (下转第63页) (上接第60页) 多部法律法规,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重叠甚至冲突, 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关系理顺, 对其中存在的明显矛盾和冲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 进一步明确两种赔偿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 各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调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使劳动者在进行两者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面对更多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要加强交管部门、铁路部门、航空部门、人资社保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 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改进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等多种流程, 为提高赔付效率, 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简化手续等现代化信息方式进行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流程。
(四) 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工伤保险本身就有对劳动者的生命财产进行保护以及降低风险的宗旨, 可以保障其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因此当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 可由企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 而后再按照《民法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这样不仅可以优先保证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在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时相比个人企业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对强势, 拥有更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可以更有效的实现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
四、结束语
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 既是两个独立主体, 互有差异, 也存在着交叉重叠。在现实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 执行方式不统一造成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及时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两种赔偿请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困境。要做到两者的统一, 必须要理顺现行两种赔偿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加强多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改进工伤保险赔偿赔付的流程、可以考虑优先工伤保险赔偿, 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方式,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措施才能够实现两者的协调与统一。
摘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一般既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又会造成工伤事故, 这样就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交叉。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各地立法的千差万别, 导致类似案件在各地处理依据、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各不相同, 在实践中两种赔偿方式如何选择, 能否竞合, 存在哪些困境, 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这些都是本文主要论述的内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交通事故赔偿
参考文献
[1]吴琼.当道路交通事故遭遇工伤——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8 (29) .
[2]潘登.试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J].中国劳动, 2003 (3) .
7.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篇七
HR-MS-10-09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1.0版)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安全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事故认定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事故、工伤申报程序
(一)专业公司每月的社会保险异动报表,人员的名单以及申报所需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的总经理或者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每月的15日前,送交至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统一申报到社保局进行办理。
(二)根据工伤认定的范围,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在7天内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上报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申报到工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
(三)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工会牵头组织所在单位的办公室、生产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四)公司内部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
1、公司为每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2、新员工入职,对于特殊工种岗位、岗位安全系数低的,于入职后7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申报工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伤保险;对于非特殊工种岗位、安全系数高的岗位,于试用期后再为其投保工伤保险。
五、安全事故医疗费的报销
(一)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所有,公司将不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的工资,但所发生医药费的10%可进行报销。
(二)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员工本人、公司双方所有,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5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给付50%),同时可报销50%的医药费。
(三)经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等的相关规定,认定的事故责任系公司方所有的,公司将给付医疗期间未上班工资的100%(根据出勤天数,按850元/月的标准执行),同时报销医药费的100%。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于XXXX年X月X日第X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XXXX年X月X日
8.煤矿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篇八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安全管理部、劳资部、财务、工会、纪委
2、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管理部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管理部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矿劳资部。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劳资部汇报。
2、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矿劳资部。
四、工伤事故的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三违”行为被查处的,当事人必须到安全管理部签订《“三违”行为认定书》。
(一)、工伤本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二)、因他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三)、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2、地测管理部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造成工伤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4、安全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工伤的;
5、职教部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工伤的;
6、机电管理部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生产服务部应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劳资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企管部定员不合理造成工伤的;
8、机电工区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10、救护队因抢险救灾不力造成工伤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事故的“连坐”处罚
(一)、对一次发生轻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大湾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2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3、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100元—1000元的处罚。
(二)、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轻伤(每3人轻伤按1人重伤计算)、重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5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处罚。
七、其他规定
1、工伤的认定,以医院报公司为准。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部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管理部核对工伤人员。
3、劳资部、安全管理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4、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9.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 篇九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相关程序分析
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过程要点
(一) 诉讼请求
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要适当, 合理应赔偿。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在事故责任中, 主要次要责任很模糊, 双方责任比例可以是一九开、二八开、三七开、四六开, 交通队可以按上述主次责任比例中的任何一种比例做调解。交通队为快速解决问题, 可能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所偏向, 而法官会根据事实和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重新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与交通队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二) 诉讼时效
如果超过了一年还没起诉, 那么赶紧寻找能证明你曾经提出过赔偿或双方就事故曾进行过协商的证据, 比如电话录音, 电子邮件、传真、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从你提供的证据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你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你将失去胜诉权。
(三) 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 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都是交通事故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自行查阅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当然选择受诉法院, 同时需考虑诉讼成本, 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交通事故索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有密切关系, 如何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
(一)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二)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 残疾赔偿金也不同。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 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级伤残则乘以90%, 依此类推, 十级伤残乘以10%, 伤残程度越严重, 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三)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
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根据该规定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 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 如娱乐场所售票员, 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 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 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 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 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以达到相对的公平。
(四)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 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比如孕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的问题, 就可以成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个有力的要求。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并考虑肇事方的承受能力, 否则会给法官造成蓄意讹人的印象, 支付较多的诉讼费。
三、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 应当修复, 不能修复的, 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折价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 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 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强令其违章驾驶, 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 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 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 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交通事故赔偿的注意事项
(一) 观念要更新
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 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 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 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 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 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 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三) 在2004年5月1日后,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对方赔偿时应当首先要求对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在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数额时对超出的部分才能按照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来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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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桢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 .
10.事故工伤管理程序 篇十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工伤和 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存在或潜在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3.职责: 3.1工伤
3.1.1工伤当事人参与和配合现场急救处理,及时报告事故并接受事故调查。
3.1.2事发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急救处理、伤员送医院、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行政部主管报告工伤,同时如实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提出工伤改善措施;
3.1.3行政部主管调派人员和车辆送伤员就医,并对事故及时展开调查、签核工伤认定表,进行工伤通报。
3.1.4行政部提供医疗保障卡,收集工伤鉴定数据进行工伤鉴定和工伤理赔等手续办理及提供行政医疗协助服务。
3.2职业病
3.2.1管理者代表负责督导职业病因素的评价,督导制定预防、控制职业病相关措施,并督促对实施。
3.2.2行政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职业病相关信息、监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3.2.3各部门负责参与本部门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定义
4.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5.内容
工伤
5.1 工伤认定范围: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1.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5.1.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5.1.9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
5.2工伤的处理
5.2.1工伤发生后10分钟内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主管必须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行政部主管、公司领导报告,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保存证据,并临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和扩大化.;若隐瞒工伤事故真相,或超时上报,将对其部门直属主管和直属安全员给予相应处罚;5.2.2事故部门主管应及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积极配合安全主管对事故的调查;
5.2.3严格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受到同类事故预防教育不放过)。
5.2.4行政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收集相关数据待后续进行工伤认定。5.2.5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员或现场目击者应采取最快速度,以当面口头、通讯工具及其它形式向部门主管报告.5.2.6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事故经过、受伤部位、伤势程度、工业伤害之事态严重程度.5.2.7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主管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将伤员送至医院就医,同时安排人员紧急处置事故现场,以防事故扩大化,并将情况报告公司相关主管
5.2.8 事故若有伤亡必须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交行政部门备档.5.2.9 受伤员工紧急就医返回时需将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交由行政部门核定工伤假
职业病
5.3职业病的鉴定
5.3.1各部门在每年危险源鉴别、评估的时候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鉴别、评估出部门内所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
5.3.2各部门将鉴别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交行政部,行政部确认无误后将此登陆至《职业病危害岗位清单》中。
5.4职业病的预防与监控
5.4.1各部门对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配备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预防造成员工的职业病。5.4.2可能造成职业病的岗位,在新招员工时需将该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员工,并在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前联系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诉员工。5.4.3行政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4行政部需制订培训计划,对新进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培训。
5.4.5生产部需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触粉尘的时间。
5.4.6生产部主管需督导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
5.5职业病危害的纠正
5.5.1各部门需对识别出来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制订管理方案,在管理方案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按方案执行,当执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需重新制订管理方案。
5.5.2对在职业病检查中检查出有职业病的员工和可疑职业员工,行政部需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6.相关文件
6.1《劳动法》
6.2《安全生产法》 6.3《职业病防治法》 6.4《工伤管理条例》 6.5《工伤鉴定》
6.6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7.相关记录
7.1《工伤事故报告书》 7.2《职业病危害岗位清单》
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1、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岩巷凿岩、岩巷爆破、岩巷装载、出矸推车、喷浆砌碹、岩巷掘进、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运输、井下通风(2)石油天然气采选业:泥浆配置、地质磨片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选矿辅助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5)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转运、开采辅助;河砂吸采、河砂手采、河砂筛选、河砂转运、河砂运输、河砂开采辅助、化学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选矿辅助、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来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6)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石质工艺品雕刻(7)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8)碱产品制造业:泡化碱制取
(9)无机盐制造业:硅酸钾制取、氟化钠制取(10)化学肥料制造业:电炉制磷
(11)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搪瓷色素备料、玻璃色素溶制、玻璃色素成品(1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两步共胶(13)橡胶制品业:胶辊辊芯处理
(14)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砂石装卸、筛选、转运、堆垛、运输、辅助、装卸、筛选、转运、投料、拌和、浇注、辅助、石材切割、雕凿、研磨、整修、辅助、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
(15)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光学玻璃配料、玻璃喷砂、玻壳备料(灯具、荧屏)、玻璃纤维配料
(16)陶瓷制品业:釉料选择、粉碎、陶瓷烘筛、灌砂
(17)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破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砖干燥、耐材烧成、物料输送、耐火材料磨制
(18)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19)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备料
(20)炼铁业:矿石装卸、转运、堆场、整粒、泥炮制作(21)炼钢业:炼钢铸模、炼钢砌炉
(22)铁合金冶炼业:硅铁冶炼、铬铁冶炼、钛铁冶炼
(23)重有色金属冶炼:铅锌配布料、铅电解液制备、矿石破碎
(24)金属制品业:金属喷砂、模具喷砂、搪瓷喷花、焊药制备、焊条配粉(2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镀件喷砂、工件喷砂、除油除锈、喷砂粗糙
(26)机械工业:铸造型砂、铸造造型、铸造落砂、铸件清砂、熔模铸造、石英砂打磨、抛光(27)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镀层喷砂、玻粉制取、电子玻璃配料
(28)交通水利基本建设业:隧道掘进、打眼、爆破、碎石装运、喷浆砌碹、辅助、路基砌碹、路面浇注、路面摊辅、坝基砌碹、坝基浇注
(二)煤尘(煤矽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打眼、爆破采煤、水力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运输、采煤支护、井下通风、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2)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上煤、磨煤、司炉、锅炉出灰、锅炉检修
(3)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原煤输送、炼焦备煤、炼焦洗煤、炼焦选煤、炼焦配煤、炼焦干馏、熄焦、运焦、炼焦辅助、煤块破碎、煤制品制取(4)碱产品制造业:石灰煅烧、钾碱煅烧碳化(5)无机盐制造业:硫化钠制取、碳酸钡制取(6)水泥制造业:水泥供料、均化、煤粉制备、输送
(7)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煅烧、筛分、配料、合成(8)炼铁业:煤粉操作(9)重有色金属冶炼:锌矿焙烧
(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蓄电池封口
(三)石墨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石墨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催化剂干燥
(3)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烧成、磨制、物料输送、耐火砖干燥
(4)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制品清理、金属粉混合、石墨机加工、石墨制品制取(5)钢压延加工业:管坯穿孔
(6)铁合金冶炼业:锰铁铸锭、其它铁合金铸锭(7)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挤压、穿孔(8)金属制品业:焊粉制备(9)机械工业:粉末冶金压制
(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锌锰电池制备、电池芯制备、炭棒混合
(11)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支座装配、涂内层石墨、喷外层石墨、钨钼拉丝
(四)炭黑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2、行业举例:
(1)纸及纸制品业:涂料配制、色浆制取(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色带备料
(3)其他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炭黑制备、造粒(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火柴制浆(5)橡胶制品业:橡胶配料、混炼(6)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配料、成型
(7)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配料、煅烧、筛分、成型、冷却、整理、包装(8)稀有金属冶炼业:碳化钨制备、复式碳化钨制备、铌制取
(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锌锰电池备料、电池芯制配、炭棒混粉、电缆电线挤压
(五)石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2、行业举例: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2)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3)木材加工业:装饰板配料
(4)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厂保温、锅炉检修
(5)涂料及颜料制造业:二氧化钛制备、钛白粉制备、有机颜料合成(6)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聚酯脱醇、聚合(7)水泥制品业和石棉水泥制品业:石棉配料、制浆均和(8)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防水材料混合
(9)石棉制品业:石棉梳棉、拼线、编织、湿纺、处理、混炼、压制、磨片、汽车刹车片制造、铁路车辆制动件制造、电气绝缘品制造、拆卸(10)炼铁业:热风炉操作
(11)稀有金属冶炼业:复式碳化钨制备
(12)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泥工
(六)滑石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滑石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滑石粉加工(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帮料划裁、绷帮(3)造纸及纸制品业:投料、制浆(4)石油加工业:氧化沥青
(5)其他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轧胶、氯丁胶备料
(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粉剂制备、香饼压制、粉剂灌装(7)医药工业:药物拌粉、片剂压制、片剂包衣、制丸
(8)橡胶制品业:橡胶配料、混炼、硫化、压延、切片、制管、模压、切制、成型、包装、医用乳胶制品制造
(9)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防水材料混合、包装、卷毡(10)陶瓷制造业:陶瓷成型(11)金属制品业:焊条涂药
(1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缆电线挤胶
(七)水泥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喷浆砌碹、煤巷加固(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支护(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支护
(4)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矿支护、非金属矿支护(5)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6)水泥制造业:生料煅烧、熟料冷却、熟料粉磨、水泥包装、水泥均化、水泥煤粉制备、水泥输送
(7)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称量配料、混合搅拌、紧实成型、制浆均和(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泥工(9)建筑业:水泥运输、投料、拌和、浇捣
(八)云母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云母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2)云母制品业:云母制粉、煅烧、制浆、配胶、施胶、复合、成型、云母绝缘成品(3)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云母电容制取
(九)陶瓷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上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开采辅助、陶土粉碎、研磨、筛分、包装、运输
(2)陶瓷制品业:陶瓷粉碎、筛分、配料、搅拌、泥浆脱水、炼泥、成型、干燥、上釉、烧成、装出窑、成品包装
(3)磨具磨料制造业:磨具配料
(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蓄电池封口、电缆电线挤胶
(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2、行业举例: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铝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2)轻有色金属冶炼业:氧化铝烧结、焙烧、精制、铝铸锭、铝电解、铝合金熔铸、铝合金氧化
(3)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黑铝炸药制取、燃烧弹制取
(4)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备料、炼制、粉碎、精筛、包装、砂布植砂(5)铁合金冶炼业:钛铁冶炼
(6)金属制品业:焊药制备、焊条配粉(7)机械工业:粉末冶金压制
(十一)电焊烟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体育用品制造业:铜管打孔
(2)机械工业: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碳弧气刨、气焊
(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车部件组装、平台组装、船舶管系安装、船舶电气安装、船舶锚链
(4)加工、制动梁加工、汽车总装、摩托车装配
(十二)铸造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2、行业举例:
机械工业:铸造型砂、模型、熔炼、造型、浇铸、落砂、铸件清理、压铸铸造、熔模铸造、铝合金、铜材零部件(制品)等的铸造
(十三)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白内障(7)放射性肿瘤(8)放射性骨损伤(9)放射性甲状腺疾病(10)放射性性腺疾病(1l)放射复合伤
(12)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行业举例: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测井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3)造纸及纸制品业:原纸涂布(4)无机酸制造业:钨酸合成(5)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苯酐氧化
(6)合成橡胶制造业:丁苯橡胶聚合、丁腈橡胶聚合、顺丁橡胶聚合、乙丙橡胶聚合、乙丙橡胶回收
(7)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对二甲苯氧化、DMT酯化、PTA氧化、PTA精制、聚酯聚合(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感光材料检验、片基制备(9)医药工业:放射性药物生产(10)化学纤维工业:锦纶缩聚(11)塑料制品业:塑料簿膜测厚(12)钢压延加工业:钢管探伤
(13)稀有金属冶炼业:稀土酸溶、稀土萃取、稀土沉淀、钽铌矿分解、氧化钽(铌)制取、氧化钇制取、碳化钽制取
(14)金属制品业:金属构件探伤
(15)机械工业:机械设备探伤、医疗器械调试、射线装置生产
(1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电气安装、船用仪器装配、核反应堆安装、放射性物质运输(17)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打高压老炼、电视机调试(18)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放射源装配
(19)核燃料工业:铀矿开采、铀矿加工、铀矿浓缩、铀矿转化、核反应堆安装、核反应堆运行、受照燃料后处理
(20)射线探伤业:射线照相、r射线探伤、X射线显象探伤、射线显像探伤、中子照相术、加速器探伤
(21)辐照加工业:r辐照加工、电子束辐照加工、辐射灭菌、辐射食品保鲜、涂层辐射固化、辐射交联、辐射聚合
(22)辐射应用业:荧光涂料、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经销、含密封型放射源仪表的生产和使用、加速器运行
(23)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汽灯纱罩、同位素示踪
(24)辐射医学:x线透视检查、x线摄影检查、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术应用、核医学、放射性药物诊断性应用、近距离辐射治疗法、远距离辐射治疗法、放射性药物治疗、介入治疗、组织间质疗法
(25)辐射农业:育种、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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