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知识(精选13篇)
1.商标的知识 篇一
商标监管知识要点
一、关于商标的一些基本概念:
1、什么是商标 ?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标记,用来识别不同的生产者。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
2、什么是商标权?
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自行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等。
3、商标的构成有哪些?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文字商标(呼叫要素)。文字是商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文字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这里的文字指的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用文字作商标,字体不限,楷、隶、行、篆、草书及笔划的艺术变化、重合交织都是允许的。譬如:康师傅、娃哈哈、耐克(NIKE)等。图形商标(视觉要素)。图形是商标的另一基本构成要素,指人或事物的形状、图案,包括具象图形、抽象图形或虚构的图形。用图形做商标的优点在于不受语言限制,标志性强;弱点在于不便呼叫和交流。譬如:统一集团标志、耐克“勾形”标志等。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引人注目,是使用较多的商标形式。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和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如果二者毫无联系,就不易作为商标。譬如:商标呼叫“七匹狼”,视觉图形为“七只虎”。这就叫做“指驴为马”不相适宜。
4、我国《商标法》对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什么要求? 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的分类哪些?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6、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商标法》 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7、集体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8、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9、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11、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注册申请使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为服务类别。根据我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一类一标一申请,如果你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跨类了,那么就另外要重新申请。(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中应当充分重视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忽视常常会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况。
注册商标仅在其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国内企业和外企都应当充分重视在不同国家的“申请在先”问题。(现代汽车商标案、海信HISENSE商标案)在我国,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法律表述为: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包括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商业单据等。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未注册商标有什么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可以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标注TM是什么意思?
TM是英语商标TRADEMARK的缩写,表明商标与一般性说明文字和装潢之间的区别,不是注册标记。
3、注册商标的管理
依据《商标法》 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是什么?
个案认定(所谓“个案认定”,即是说一家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过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被侵权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的商标)被动保护(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泛指针对全社会)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指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
2.商标的知识 篇二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认定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 是在国际贸易中, 当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 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 第三人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 其涵盖商标、专利、版权等领域。商标平行进口, 是指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经获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 并且商标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制造或者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 进口商未经授权, 擅自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产生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平行进口行为是产品在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转移, 涉及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2.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商品, 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 且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许可;4.平行进口的商品已经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平行进口商所进行的是一种分销或者转销行为。
之所以存在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 原因主要在于同种商标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价格差异。形成此差价的因素非常复杂, 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已然存在着。如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市场上采取不同定价;各地市场供求不平衡而导致市场差价等。商标平行进口利弊不一, 应综合进行分析。一方面, 商标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相关货物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 从而利于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利于平行进口商与商标权人或者独占许可人之间的价格竞争, 使消费者得到价格上的实惠。另一方面, 商标平行进口也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 它损害国内商标权人或者独占许可人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使得平行进口商无偿的利用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人在该国付出一定代价创造出的特殊商誉, 冲击其国内的市场份额、商品价格, 这种搭便车行为对商标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 商标平行进口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即使是同一商标的产品, 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的价格和品质都会有较大差异, 而商标的平行进口会给国内消费者造成误会、引起混淆。另外, 若平行进口商无法从生产厂商得到技术服务、维修、产品升级服务和零配件供应, 他就不可能向其用户提供这些服务, 消费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若消费者由于上述原因而不明真相, 因此迁怒于国内同意商品的商标权人或者独占许可人, 还会使国内商标权人或者独占许可人的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 从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平行进口是真实商标产品的进口, 与假冒伪劣无关, 各国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假冒伪劣的违法性, 但对平行进口是否为侵权, 意见并不统一, 至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没有一个定论, 这个问题留给国内法来解决。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 平行进口的案件愈加增多, 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也称商标权利穷竭, 是指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入市场后, 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 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其从表面上看给平行进口以合法性基础, 但由于各个国家在此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 该原则也并不总是可以成为平行进口的依据。商标权用尽的判断标准有3种:商标权的一国用尽、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商标权的区域用尽。从权利用尽的不同判断标准来考量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 答案是不同的。在“商标权的一国用尽”标准下, 平行进口就侵犯了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但如果坚持“商标权的国际用尽”, 平行进口就是正常合法的贸易活动。所谓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是指在哪一个国家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就受到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要想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就要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申请注册商标。除本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否则, 若出口商品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 一旦被外国人抢先注册, 原商标注册人就得不到该国法律保护, 但是驰名商标除外。
二、商标平行进口实证分析
发生在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纠纷数量并不多, 其中较著名的是上海利华有限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未经许可进口销售力士香皂案件。1999年6月, 广州海关查获一批价值八万港币的泰国产“LUX”香皂。上海利华有限公司作为联合利华公司在我国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及“LUX”商标的独占许可人, 根据其与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公司的授权书,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称被告未经许可进口销售泰国产“LUX”香皂, 侵犯了原告“LUX”及“LUX力士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辩称, 其进口的“LUX”牌香皂来源合法, 并非假冒。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早已在国内多家报纸上刊登其享有“LUX”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声明。被告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批香皂来源于力士 (LUX) 商标的注册人或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 被告经销了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侵犯了原告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最终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该案判决后, 舆论普遍认为, 该案是我国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采取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判例。但笔者认为, 广州中院的上述判决中回避了对商标权平行进口应采取何种原则的问题, 法官也未在判决中阐明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观点。该判决只是从程序角度以被告方证据不足的理由, 对原告的部分诉请予以了支持。
另一起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中, 原告享有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AN’GE商标在重庆AN’GE等地的独家使用许可和经营权。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开设专柜销售从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AN’GE服装。法院认为, 原告AN’GE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取得AN’GE商标及AN’GE产品的独家经营权合法有效。但原告的独家经营权并不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同一市场以合法形式经营AN’GE服装。第一被告通过正当交易行为和进口手续进口正宗AN’GE服装, 未使消费者对AN’GE品牌的来源及销售者产生误解和混淆, 二被告的行为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 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予以驳回。该案虽然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但是被告行为的实质是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而法院认为原告的独家经营权并不能排斥平行进口行为, 且平行进口商品也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理由, 显然是有利于保护平行进口商的利益的。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 可以获知由于立法的空白, 我国各地法院对于相同的商标平行进口案件中涉及的独占使用权的态度截然不同, 因此会出现上述不同的判决。而这两种判决, 正是学术界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两种相反观点的反映。一种观点以“权利用尽地域性原则”作为禁止平行进口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在一个产品上可以同时存在知识产权和动产物权这两种权利, 但在法律上两者又可分离, 因此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专有权人的垄断权和知识产权产品物权所有人之间的权利, 一种权利限制原则 (即“商标权的权利一次性用尽原则”, 也称“权利穷竭原则”) 被设立, 即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同意将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 商标权即丧失了对带有商标的商品的控制权, 其权利即告用尽。
三、商标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已出现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 正是由于没有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实践中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件数量又呈上升的趋势, 导致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平行进口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 因此我国应尽快立法, 允许平行进口, 以维护消费者和进口商的利益。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地域性与权利穷竭原则争论的这一核心问题, 首先需要平行进口商合理规范自己的进口行为,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要尽适当的标示义务。同时需要各国立法来对平行进口做出限制性的条件, 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 至于对独家代理商的保护则不是商标法的任务,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 在许可协议中限制有关商品出口地区, 从而避免因发生平行进口可能引起的争议, 而这种限制一般不会被认为违反各国的竞争法。
有时候平行进口商通过平行进口之所以能够获得利益,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无偿享用了国内商标权人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如果平行进口商利用该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 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认定该平行进口违法, 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摘要: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案件的发生已呈上升趋势, 而实践中对平行进口是否应予准许、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很大,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来处理这类案件。本文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认定、商标地域性原则与权利穷竭等问题的探讨, 以及商标平行进口的实证案例分析, 旨在提出对商标平行进口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地域性
参考文献
[1]韩启梅.商标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www.Caipr.com2001/2005.12.03.
[2]苗海刚.从我国商标平行进口侵权纠纷案谈起.当代法学, 2001, (3) .
3.怎样的商标才是好商标? 篇三
商标注册有哪些优势?
1、商标注册是证明商标持有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最佳证明,而且已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遇到他人侵权时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2、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产品同他人分开,消费者可以凭借商品的商标来区分商家。区别作用是商标的本质,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是十分重要的。
3、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的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财富之一,有知名度的商标更是无价的,会加大企业的财富含金量。
4、商标注册后会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产品的质量好可以扩大商标的知名度,通过产品商标知名度的影响可以增强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同时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产品的性能,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市场竞争力。
5、商标注册可以避免自己设计的商标被他人利用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也避免企业无意侵犯到他人的商标。
6、商标注册为企业打造品牌基础,提高品牌影响,使企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申请事宜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合伙经营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复印件。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所要提供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相同。
4.中细软商标法知识普及 篇四
著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中细软集团,将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中细软集团还认为,著名商标的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5.商标授权使用 环泽知识产权 篇五
近年来,在市场、超市购物是常会发现一些较为特殊的商标,这类商标的外包装上通常比一般商品多了一行备注“商标由××公司授权使用,本品由××公司生产”两个不一样的公司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一个是商标授权方,一个是生产厂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在使用商标时,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授权的好处
对商标注册人而言,通过授权第三方使用自己的商标来获得经济利益,将商标这一无形的资产转变成了有形的资产。
对被授权者而言,通过专业化的商标授权途径,获得商标使用权,可以凭借该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经营理念,以较低的成本,较快的速度,较低的风险,使自身产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接受,从而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商标授权注意事项
对商标注册人而言
1、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 第三者。
2、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能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应该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3、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对被许可人的 商品质量问题,许可人负有连带责任。
对授权者而言
应严格遵循授权合同相关条款,做好产品质量的保障,以使双方达到共赢。商标授权所需材料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6.商标的知识 篇六
一、前言
商标作为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出于保护自身产品权益的需要而按照一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的重要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企业往往将商标视为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标志和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而随着国家间科学技术竞争的日趋激励,我国也通过科学的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有效的商标管理工作来规范社会主体的科技创新行为,切实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成果,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氛围。但是就当前我国商标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给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是优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工作。
二、商标管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是商品的附加属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商标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成果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中对自我核心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重要策略。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商标管理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商标管理是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合法化的重要途径
企业在长期从事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本领域的研究产生一定的成果,而这些成果是企业长期付出的劳动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这些成果在向社会转移的过程中存在被侵害的威胁,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不合理的手段窃取企业发展的成果,就需要从国家层面来统一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那些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商标管理就是企业申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企业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商标来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合法化的确认和保护,可以防止遭受外部的非法侵害。
(二)商标管理是鼓励企业进行相应创新行为的重要方式
在国家间、地区间和行业间经济发展竞争日趋明显的情况下,企业所依赖的重要取胜之道在于资源和技术的掌握情况。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获得技术方面的优势地位是企业思考长远发展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而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在大量资源投资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重要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商标管理来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地位是对企业创新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企业创新行为进行孤立的重要方式,能够激发企业进行相应创新的积极性。
三、当前商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活动,需要政府、企业的共同协调和努力才能够实现。就当前我国商标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阻碍商标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具体来说,目前商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对商标重要性认识存在不足
从当前我国商标管理的机制来看,往往是由企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获得相应的商标管理权利。但是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出于初级阶段的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度并不高,而对于商标管理的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严重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管理工作的实现。
(二)商标管理存在漏洞
从当前我国商标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的,并且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是企业主动提交相关的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这种模式往往是在企业发现自身的商标或知识产权遭受不法侵害以后主动提出相应的诉求,从上文分析我们知识多数企业对于商标管理知识的欠缺使得其无法及时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从而导致损失在无形中扩大。虽然有写案件是相应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发现的,但是这种情况仅在少数,商标管理缺乏完善的.体系。
四、发挥商标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策略
鉴于上述实现商标有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企业要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求合理的解决路径来对问题加以有效地分析和解决,切实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一)提升企业对商标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于商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標法实施条例》等来对严格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学习商标管理的相关知识,提升企业及其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借助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劳动成果,防止遭受不必要的侵权损失;第三,要对一些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剖析,从中获取关于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提升主体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完善商标管理的体系建设
商标管理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职能,需要两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首先,政府要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明确企业在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企业对自身的情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其次,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严格的商标管理工作,无论是对内部档案、资料等的管理还是外部品牌形象的管理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五、结语
7.浅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篇七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 所谓商标的使用,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 (以下简称“新《商标法》”) 在前述基础上对商标的使用的内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即新《商标法》第48条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功能和意义。因此,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可以界定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关商业活动中, 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而在有关载体 (如商品的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等) 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使用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基础。从商标的基本功能上看, 商标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标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以防止相关公众在消费过程中产生误认或混淆, 既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利益, 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多种方式可以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 例如, 直接以文字说明的方式在有关载体上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进行披露, 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来源, 但商标作为一种商业上的标记, 它更容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和接触, 也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商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知名度不断提升, 商标在使用中除了可以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外, 还可以发挥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
二、商标使用的一般特征
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有其特定的内涵, 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商标在具体使用中的一般特征主要有:
1. 商标的使用主要发生在相关商业活动中。
商标的产生和使用, 与商业活动的兴起和繁荣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而言,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商标在相关商业活动 (如商品的销售、广告宣传、展览等) 中的使用, 因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 商标才最有可能向公众消费者展示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 才最有可能充分发挥其标识或区别功能以及广告宣传和凝聚商誉的功能;相反, 如果是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 生产、经营者难以借助于商标向公众消费者传递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 在此情形下, 商标的功能自然也难以发挥。
2. 商标的使用一般须借助于相应载体。
一般来说, 商标的使用载体包括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书或广告等。值得关注的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尽管这些变化影响着人们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认识, 但互联网作为商标使用的重要载体应当予以认可。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条在对“商标之使用”进行定义时, 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载体也包括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 (1) 相对于传统使用方式, 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问题更加复杂, 诸多新问题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
3. 商标的使用应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
在商标的多种功能中, 标识或区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 只有在商标充分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 商标的其他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践中, 如果商标的使用不能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则该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使用只有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一般来说, 商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合法使用。
所谓合法使用, 是指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观点指出, “任何权利的获得都必须基于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肯定性后果, 所以即便这种对标记的使用行为确实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也因其欠缺合法性使得使用人无法主张在先权。” (2) 例如, 尽管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 且在通常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6条规定, 如果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标, 则该商标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并只有在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才能在市场销售有关商品。
2. 实质使用。
实质使用要求商标必须与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并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相关公众能在有关载体上长期看到某一商标, 而在市场上却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 则该商标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实质使用的要求。在美国, 规定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联邦制定法是1946年的《兰哈姆法》 (Lanham Act) 。商标获得联邦保护的条件是: (1) 具有显著性; (2) 与市场上实际销售的某一产品相联系; (3) 已在联邦专利与商标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注册。 (3) 其中第 (2) 项条件即体现了商标实质使用的要求。
3. 善意使用。
善意在民法中仅指主观善意。 (4) 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 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商标使用人的主观状态, 即该使用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在商标法领域, 商标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 或是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均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新《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对恶意抢注普通未注册商标以及第32条对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都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如果他人善意地注册了某一商标, 且该商标与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善意使用人对商标的继续使用, 如符合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要件, 则善意使用人享有商标先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善意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应是善意使用,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4. 连续使用。
在我国法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以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前提, 所以, 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无连续使用的要求。例如,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某一商标从来没有被使用过———自然也不存在连续使用, 这一事实并不构成阻碍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事由。但如果某一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 为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存续, 法律则会对该注册商标在连续使用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为注册商标不投入使用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无疑会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 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也是对商标资源的一种浪费。王迁教授认为, “为维持商标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善意的和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 仅仅为了应付使用的义务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5)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 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 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商标的使用状况直接影响着某一商标能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获得保护的方式和力度。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的定义, 为认定商标使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进一步研究商标使用中的新问题提供了论证基础。
摘要: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关商业活动中, 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而在有关载体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实践中, 应结合商标使用中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使用的研究。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使用
注释
11 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之使用, 指为行销之目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一、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二、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前款之商品。三、将商标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四、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前项各款情形, 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为之者, 亦同。”
22 李阁霞.论商标与商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88.
33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 (缩印版) [K].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1351.
44 甄增水, 刘志远.民法中的善意[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3:35.
8.商标的知识 篇八
2012年6月4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人向江阴工商局递交申诉书,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将“川福”两个字在牌匾上使用,“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拆除”,请求工商机关查处。接到投诉,江阴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8日开设江阴某川福火锅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自开业以来,当事人一直将“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使用(如图一)。
江阴工商局通过调查,第1459890号图文组合商标为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4日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2010年10月,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近年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省内多家餐饮店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川福”注册商标。
调查结束后,就当事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江阴工商局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当事人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当事人在牌匾上使用“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是对其名称的一种简化使用。
3.当事人的服务对象是本地消费者,他们与当事人一样并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并未设立营业网点,因此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欺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将当事人的牌匾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比来看,二者近似,都是图案加文字。
2.当事人使用“川福”及图案,误导了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3.至于当事人自称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这只是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评析认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由于汉字词语本身的有限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在所难免。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1.从权利取得的时间先后看,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川福”注册商标于2000年10月获准注册,先于当事人的2011年10月登记的川福火锅店,在先权利应得到保护;
2.从服务范围或者类别上看,“川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相同;
3.当事人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简化使用其名称,但简化使用的前提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他人在先权利。
在本案中,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459890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当事人虽没有在名称将“川福”2个字单独突出使用,但其使用的图案与第1459890号商标基本相同,已超出名称适当简化及合理使用的范围。
鉴于本案当事人并不知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案发后主动整改牌匾上“川福”文字图案,因此,可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在经营场所内规范使用其名称(如图二),不必处以罚款。
9.商标的知识 篇九
单选题
1.下列属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是:(5分)A.倾销 B.联合抵制
C.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2.甲公司新近注册了一件中国商标,乙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依我国商标法规定请求有关机构撤销甲公司的该注册商标。这个机构是:()(5分)A.商标局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人民法院
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5分)A.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B.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C.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D.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4.某中式快餐店根据自己的服务项目和特色设计了一个徽记。该徽记是一种:()(5分)A.证明商标 B.销售商标 C.服务商标 D.集体商标
5.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列机构中,无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是:(5分)A.商标局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人民法院 D.行业协会
6.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与他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该许可合同须经下列哪项程序?(5分)A.报商标局批准
B.报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C.报商标评审委员会备案 D.报商标局备案
7.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5分)A.都是故意侵权行为 B.都是过失侵权行为 C.都是直接侵权行为 D.包括间接侵权行为
8.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复审。(5分)A.商标局 B.人民法院
C.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商标评审委员会
多选题
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5分)A.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B.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C.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D.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义务直接使用该证明商标
2.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对其()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5分)A.生产 B.制造 C.加工 D.拣选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由什么机关来处理?(5分)A.商标评审委员会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 D.商标局
4.下列对商标国际注册描述正确的是(5分)A.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将国际注册商标指定领土延伸到各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国家或地区
B.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C.依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商标所有人获得国内商标的注册后,才能以此注册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D.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所有人在国内的申请提交并获得申请号后,即可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5.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5分)A.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B.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 C.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D.商标注册人只能申请一次续展注册 6.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5分)A.变更注册人名义 B.改变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人地址
D.不同类别商品欲使用同一商标的问答题
1.简述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10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
2.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的情形有哪些?(10分)禁止性的规定,共有4条,即: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3.简述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中三维标志禁用条件的规定。(10分)答(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10.商标的知识 篇十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年12月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2013年,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为,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屠荣灵、余良成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以及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苏州樱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产品综合手册中进行涉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00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中进行涉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0元;上述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苏州樱花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等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关于屠荣灵、余良成是否应对苏州樱花公司等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看,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理应知晓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的有关情况;在江苏高院判决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屠荣灵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鉴于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三个商标,曾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最终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商标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第7139306号商标被撤销,这说明余良成作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与其自身商标的区别。
从经营职权看,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构成较为简单,苏州樱花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黄浩华,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郑广军,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且系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股东系余良成与韦长波,其中余良成占股90%,系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州樱花公司等受屠荣灵及余良成影响的程度较高。
从侵权行为看,苏州樱花公司等登记注册时故意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同的字号,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其商标,并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似的广告宣传语,经营与樱花卫厨公司相类似的产品。可以说,苏州樱花公司等成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荣灵、余良成与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本案被告苏州樱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屠荣灵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陆续成立苏州樱花公司等新的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樱花卫厨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在主张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要求屠荣灵等对上述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争点集中在于屠荣灵等是否与其新设立的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定苏州樱花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樱花”字号等的同时,结合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恶意、公司股东构成及公司的侵权行为,认定屠荣灵等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苏州樱花公司等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应当认定屠荣灵等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屠荣灵等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商标功能的扩张 篇十一
[关键词] 商标功能扩张无形财产
商标最初的功能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不会对类似的商品发生混淆。“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不断扩大,商品生产者数量的急剧增加,消费者可能既不知道也不关心商品的生产者究竟是何人。尤其消费关系越来越非个人化和特许权授予项目越来越多,消费者仅仅凭借商标根本无法判断商品的生产者究竟姓甚名谁。此时,在由无数不知来源的商品所组成的市场里,商标用来辨别商品特定来源的作用就不那么十分重要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功能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即从单一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到确保来自未知来源或许多不同的已知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划一性再到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相独立地承载企业的商誉。
在现代社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功能除了区别来源的功能之外,还承载着许多其他的功能:
一、商品或服务质量之证明
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质量的竞争往往是通过品牌的竞争来实现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是商标信誉的保证和基础,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扩大销路,具有竞争能力,必然要努力去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持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争创驰名商标。“法国‘皮里耶’集团,其生产的矿泉水销往世界各地,一次被美国查出有13瓶矿泉水的苯含量超标,为了维护声誉,该集团立即将销往各地的1.6亿瓶矿泉水全部就地销毁,为此损失2亿法郎,但却因此赢得了信誉。”商标的此种功能“使消费者预期他们将购买的产品与他们之前购买的同品牌商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水平,进而成为一种保证(或担保)即购买者从附着有该商标的商品中所获得的满意程度与他们之前从相同商品中所获得的满意程度相同。”最能体现商标此种功能的就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提供质量证明,打开商品销路,使商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二、商誉之体现
“在现代信息社会,没有信息就没有市场,传递信息是商家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具有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战略意义的行为。”从商标自身的效用上可以看出,商标是企业产品、服务信息传递的工具,它是商誉最为重要的载体之一。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所生之好感,有赖于商号、商标来传递。商标价值的增加与消耗影响着商誉的评价,商标保护得好的企业商誉一般也较高,商标保护不力的企业商誉一般也较低。声誉好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标及商品的质量产生信赖,刺激消费者再次购买,进一步增强了商标的声誉和销售力,从而可以增强该企业的商誉。因此,“商标的作用不仅仅是商誉的标志,而且经常是作为商誉产生的最有效的代理人。”尤其是驰名商标,当人们见到某个驰名商标,可能马上就会联想到拥有该商标的企业的良好信誉、质量优异的产品、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因此,驰名商标几乎独立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全部商誉。
三、广告之载体
“商标的广告功能体现在其能够引起对某一产品的特殊印象并激起对该商品的满意的联想。”“以商标为核心进行广告宣传,能够最直接地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强化广告的宣传效果,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消费者耳熟能详,在脑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方便消费者对商品的熟悉、识别和购买。”现代社会中,广告已是生产商、销售商推销自己产品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任何广告都是对品牌资产的一种长期投资,商标被认为是广告信息中的核心。没有商标的中介,将不可能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生产者也将无法向消费者传达商品的特性,所有广告促销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整个市场营销也将迷失方向,陷入混乱。较之广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宣传面的广泛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多是记住商标,凭商标识别商品质量的优劣,即所谓认牌购货。“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消费者已不仅是满足于商品的物理功用,而开始关心商品的品牌价值时,商标的广告作用越来越大,对商标的保护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随着商标功能的扩张,商标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则是一种创造性思想及其表达方式以及识别性标记的精神产物,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
12.商标的知识 篇十二
商事活动从最初的简单物物交换到货币的产生, 从简单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到如今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随着商事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 许多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触角延及全省、全国乃至世界。在规模日益扩大的商事活动中, 商主体需要一个能代表其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别于同一行业其他生产者及服务提供者的易于消费者识别的标志, 即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拣选、加工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服务提供者在其所提供的服务上采用, 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 由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上述要素之组合, 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商业领域, 商标包括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和三维标志, 或上述要素组合, 均可申请注册商标。经国家核准并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受商标法之保护。商标可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使用商标以标明商品或服务, 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取相应报酬的专用权, 从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法律保护。一项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产品本身, 也代表着与产品相对应的品质与声誉。
二、分析《商标法》中“使用”涵义的必要性
在日常运用中, “使用”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同样的, 在《商标法》中, 这一重要的词语在不同的法条中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这对商标法的理论及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
虽然法条作为法律实践的基本准绳, 要尽量达到准确性以使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能够较好的理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进行司法。但在立法过程中文字本身的多义性以及人类思维的复杂性都是难以避免的;并且经济社会现象复杂多变, 要将所有社会活动概括在有限的法律规范内则需要法律条文具有必要的概括性。在这种概括性的法条之下, 法律人必须对立法意图和法条内涵进行准确把握, 以更好的进行理论研究并指导实践。
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说道, 这种形式三段论的观念认为, 一套特定制度如我们的法律制度, 是能够像数学一样, 依据一般公理的指导来设计的, 但这种观念上的错误是经院派的天性。逻辑的形式及方法满足了植根于人们心中对和谐与确定的追求。但是, 确定性通常是一个幻想, 而和谐也非人类之命运, 在形式背后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各类立法理由的价值和重要性判断, 它们常常是含糊不清的、无意识的判断, 但却是整个诉讼的基础。20世纪著名法哲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序言中讲到, 各类型的社会情境及社会关系之间, 有诸多重要的差别并非显而易见。唯有透过对相关语言的标准用法进行考察, 并深入推敲这些语言当下所处的社会语境, 才能将这些差别觉察出来。特别是使用语言时的社会语境, 往往不会被简单直接的表明出来。
因此, 通过在《商标法》中“使用”一词所处的不同法律语境进行分析并准确把握其涵义是运用法律指导商事活动的必然要求。如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是指将商标用于……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其中的“其他商业活动”属于概括性的词语, 法条中无法列举出所有商业活动类别, 但为使此法条所述情形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 则使用了概括性词语以穷尽所有情形, 使法律的外延尽量延至所需要的范围, 概括了法律规范下更多的社会活动, 增强了法律实践的灵活性, 为司法实践留有了充分的空间。
三、《商标法》中的“使用”对理论及实践的影响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使用”一词对《商标法》的理论研究及商事实践的重要性, 下面对我国《商标法》的部分重要条文中的“使用”一词进行分析。
在我国《商标法》的实践中, 其中的“使用”一词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热烈讨论。普通意义上的使用是指:使人员、物品、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本法中的“使用”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对于“使用”的定义看似明确, 但在《商标法》的理论研讨中, 关于“使用”的含义就出现了诸多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判断商标“使用”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而需要把握功能性原则、商标使用区分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及争议否定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 《商标法》中的“使用”需满足几个条件:在商业中使用、使用主体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对象仅限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商品、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还有观点认为,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 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 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之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商标使用之含义。而功能相同, 但是表现形态不相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 及改变了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 应当区别对待, 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 就商标法中“使用”的适用也出现了极大的争议, 就“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识别其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要素来说, 在现实中, 诸多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功能的商标的内部使用, 消费者并无从看到, 因此也无法识别, 如涉外贴牌加工生产中商标符号的使用, 或电子商务中将商标符号用于搜索关键词和元标签等。法律实践中的大量判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批判, 如“耐克”商标纠纷案、“红河”商标侵权案、康王”商标撤销案等, 有观点认为, 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正确认识商标的使用, 不适当地扩大了商标权的范围。这些案例中对“使用”一词的不恰当分析及运用在很大范围内对我国商事活动主体的活动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具体从法条来说, 如《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被撤销的制度。本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商标权人使用商标, 以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 对于本条情形下“使用”之证据的标准通常是宽松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中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是将混淆标准予以了法定化, “容易导致混淆的”要件将构成侵权的行为严格限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于“使用”的适用严格许多。从上述法条的对比可以看出, 在法律文本中, 仅是“使用”一词在《商标法》中就有不同的指称范围, 由此而导致司法中的法律人对法条的运用更加灵活多变、难以统一。而《商标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这种灵活和不确定, 使商事主体在商事实践中有时会因类似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而无所适从。
四、结语
哈特曾说过, 当一个一般的词语不仅在单个规则的每次适用中, 并且当它出现在法律体系的任何规则中都被赋予相同的意义时, 就达到了天国;人们不需做出任何努力, 只需要根据词语不断重复出现时的具体问题来解释该词语。为解决立法和司法“两张皮”的问题, 哈特主张以司法解释予以化解。司法解释可以使人们对《商标法》法中“使用”的理解的不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但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发现, 司法解释在对高度概括的法条进行了补充的同时, 仍无法穷尽商事实践中的所有情形。
商标是商主体的无形资产, 商标的价值并没有固定的判定。商标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 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因此, 对《商标法》的深入分析、理解及运用是保障商事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石, 但由于法律实践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条路任重而道远。
摘要: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概括性, 这种概括性给法条及其内容在法律理论研究及实践运用中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商标法》对我国商事活动中的商标进行管理, 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的概括性可以体现在其中频繁出现的“使用”一词, 对于法律的这种特性, 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利用, 以实现商标法理论和商事实践的有效衔接, 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商标法,使用,理论,商事实践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37392/37392.htm.
[2][美]霍姆斯;刘思达译.法律的道路.http://wenku.baidu.com/link?url=i Cfit5du Bpt6Xduv XBdp Awwn8a3pl Dg KHPh64Rdey Df8yeu_hm XS5yem Lo Fpun PBZoq Wxbq74Us1Rlj CUUf7E2zd Zf XKkw THUwd8wm Dcgq.
[3][英]哈特;许家馨, 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 第2页.
[4]李扬.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法学, 2009年第10期, 第96页.
[5]张德芬.商标侵权中“使用”的含义.知识产权, 2014年第9期, 第5页.
13.商标的知识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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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商标,撤销商标的程序是什么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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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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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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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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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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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买票据合同 http://s.yingle.com/y/gs/1085931.html 公司注
册
资
本
是
否
能
减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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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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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http://s.yingle.com/y/gs/1085928.html
北京法院首次确认中小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http://s.yingle.com/y/gs/1085927.html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gs/1085926.html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所需文件清单 http://s.yingle.com/y/gs/1085925.html
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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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 http://s.yingle.com/y/gs/1085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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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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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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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http://s.yingle.com/y/gs/1085920.html
景顺**动力平衡:景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gs/1085919.html
关于修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http://s.yingle.com/y/gs/1085918.html
作为创业模式,公司有什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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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出质注册资本如何变更登记http://s.yingle.com/y/gs/1085916.html
2018 挂名股东是否要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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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份合作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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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条件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y/gs/1085913.html
股东查阅权和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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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经营范围将扩大 http://s.yingle.com/y/gs/1085911.html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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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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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哪些资料 http://s.yingle.com/y/gs/1085908.html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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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使用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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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代理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gs/1085903.html 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85902.html 注册
公
司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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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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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设立条件,有什么特别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08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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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资本制的定义 http://s.yingle.com/y/gs/1085894.html 在工商登记却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份的认定 http://s.yingle.com/y/gs/1085893.html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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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合公司 http://s.yingle.com/y/gs/1085891.html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验资报告后注册资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 http://s.yingle.com/y/gs/1085890.html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http://s.yingle.com/y/gs/1085889.html 什么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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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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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信托 http://s.yingle.com/y/gs/1085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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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须转让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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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概念 http://s.yingle.com/y/gs/1085885.html 外商独
资
物
业
公
司的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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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http://s.yingle.com/y/gs/1085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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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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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配股 http://s.yingle.com/y/gs/1085873.html 关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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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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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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