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2024-08-24

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精选9篇)

1.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篇一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进行的婚姻法修订首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载入了我国《婚姻法》,为制裁有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融入了更深刻的人性因素,意味着一个崭新维权时代的开始。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低、操作可行性差,且学界对该制度存在的众多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因具体法规的出台而停息过。基于此,本文对该制度的相关缺陷进行了反思,对相关争议进行了澄清,以求对该制度的完善有一个宏观方向性的认识。

关键词:离婚损害请求赔偿;立法缺陷; 侵权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原因及立法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离婚过错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就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率先确立是在1907年瑞士的民法典中,其后法国、日本等国也在其民法典中作了类似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可以说,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理由日益多样化。在实践当中,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了不少关联恶性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若不对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给予无过错方相应的救济,则显失公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具有历史性与必要性。

2001年4月28日,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第46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中有五条法律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五条法律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其一,明确了“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其二,确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三,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于2003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中有两条法律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果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依法解除,并对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也做了规定。

另外,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也有两条法律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两条法律是关于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况。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可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不少学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契约权利(婚姻权利)收到损失的法律后果”2。我国台湾地区1966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也采此主张3。事实上,讨论一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性质如何更应该建立在实然的基础上,即法律条文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应然的层面。因而,对该问题的回答我们还是应该建立在对法律条文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可推知我国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为侵权,如《解释

(一)》第28条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立法把该损害赔偿请求定位于侵权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见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应以侵权责任为其理论依据。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产生如下功能:

1.补偿。在因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若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而致另一方遭到物质损害与(或)精神损害,受害方就可要求补偿。这样通过补偿损失可以实现权益最大限度的恢复,实现损害赔偿填补受害配偶的基本功能。

2.惩罚。通过对离婚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进行惩罚,责令其对因自己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的应有之义。

3.预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发挥惩罚功能的同时对尚存的婚姻侵权行为人及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亦起着警戒和预防的作用,通过惩罚功能迫使他们停止自己的婚姻侵权 12 参见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233页。

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丛,2002(3):34.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5.行为或放弃侵权念头,从而有效地预防违法与犯罪的发生。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解释

(一)》第29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因而属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是特定的,并且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它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即配偶一方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此外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违法行为。即过错一方实施了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可知,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行为有四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损害事实。即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损害事实。根据《解释

(一)》第28条的规定,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一方的损害事实系第三方的过错造成而与另一方无关则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

5.受害方无过错。即受害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不存在四种法定过错行为。若受害方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则依过错相抵原则,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6.离婚的发生。即除了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如果没有离婚的发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所在。根据《解释

(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还须该情形导致了离婚发生。此外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客体只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适用该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起

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看,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仅限于离婚的无过错配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也规定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限定在离婚的无过错方,并且是基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提起。那么,损害赔偿应何时提起呢?《解释

(一)》第30条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如下区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若其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原告不同时提出的,则视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如果在离婚后单独提出,造成举证困难、认证不便,而且在离婚后,即使可以提出,由于财产在离婚 时都已分割完毕,事后难以掌握,使得判决很容易落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1)若其在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法提出离婚损害损害赔偿请求,则可以在离婚后1 年内单独提出。(2)若其在诉讼中于一审时未依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在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其可以在离婚后1 年内通过另行起诉。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及适用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范围被界定在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上,其他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并不适用此制度。具体而言,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而根据《解释

(一)》第二条可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解释

(一)》第一条可知“实施家庭暴力”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所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义务,致使对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由于离婚赔偿是基于过错方的行为提出的,因此只要过错方的行为引起了离婚的法律后果,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是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均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离婚中,如前所述,既可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也可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起,逾期则视为放弃。而在协议离婚中,若存在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也有权利要去赔偿,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可诉诸法院予以解决。

四、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自2001年《婚姻法》将“赔偿”引人法条,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作为婚姻立法上的新突破逐渐成为审判实践当中处理离婚纠纷的最现实、最实际的公平做法之一。它的适用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立法体制,而且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救济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项新制度,该制度尚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一些问题尚需进 4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第551页。一步明确与完善。

1.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范围。目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仅限于四种法定过错行为,并不适用于导致离婚的各种情况,尤其是现实生活其他导致离婚的严重过错行为如配偶一方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犯有强奸罪被科以刑罚及经常实施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长期与别人通奸甚至通奸育有子女等。这些行为对另一方配偶造成的损害并不亚于四种法定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旦这些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事实并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若无过错方对此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则显失公平。因此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才能充分保障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在立法上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四种法定情形之后增加一个兜底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何谓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伤害大小及后果等确定。

2.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少数取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就属于此类。在一些婚姻过错行为尤其涉及第三者情况时多具有隐蔽性,有时采集证据颇有难度,即使采集到也不是很充足。而且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此时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许多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较高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予以认定,从而支持其诉讼请求,使其得到赔偿。另外,还有学者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举证责任的困难而提出全面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责任,而采用可以考虑由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来取代6也具有相当的价值性。

3.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范围。对于因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因为暴力、虐待、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子女、父母等,所以遭受损害的家庭成员应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当中请求赔偿。否则法律将有可能在这一层面上出现“真空”地带,使他们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范围,保障除了配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享受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受到侵害的家庭成员也应享有。

4.应适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的六个必备构成要件之一是“受害方无过错”,若受害方也存在四种法定过错行为则依过错相抵原则,对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若过分严格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而不分双方过错的大小、情节等将过错予以抵消,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纷繁复杂的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可能因为长期饱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转以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一些较为轻微的虐待行为,若在诉讼中长期施暴者 565 参见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12 月第21 卷第6 期第154页。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争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第一版。以对方的轻微虐待行为为抗辩而导致严重受虐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落空的话则显失公平。因此应适当地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当双方均有过错时,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情节等在适当范围内将过错予以抵消,抵消不足的部分仍应可以要求赔偿。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实践当中出现的过错相对较小一方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良状况进而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第三者赔偿问题浅析:

我国新《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议也很大。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创设目的是对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就不应将有过错的第三方排除在赔偿义务主体之外,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给无过错方带来权利的受损与救济的错失,共同的侵权行为理当由共同的加害人一起来承担责任,因而立法应将有过错的第三者纳入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就将第三者纳入离婚责任主体,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也有学者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7。”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在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同时制裁过错配偶方的。其针对的制裁主体是“过错配偶方”8,而并非侵权第三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侵犯他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损害,就无需赔偿。事实上,根据“有损害必然有赔偿”的民法原则来看,侵权者必然要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而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侵权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申冰玉 法学法硕S120200

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M】.法律出版社,2001,89.甘建明.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反思。

2.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篇二

新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就是分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想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呢?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这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其中重点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个核心问题。

一、新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的条件:

①、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首先,去法院离婚之前,一般夫妻双方会通过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去婚姻登记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才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呢?具体来说,起诉离婚需要当事人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材料,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先申请立案,然后等待立案庭是否立案的通知,立案申请通过后,就进入法院审判流程了。

在法院审判流程中,一般先要调解离婚,如果离婚,会制作离婚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则会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②、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来决定。

我国法律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这个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当下比较流行的是“包二奶”、“小三”等问题,发生这种情况,法律是不会漠视合法夫妻的权益的,所以,夫妻一方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被起诉离婚的,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般会支持另一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个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离婚判决。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在这个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这个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中,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一般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在上述列明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还包括:(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通过以上的了解,相信你已经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了足够的了解,对如何进行离婚诉讼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在你就可以独自面对法官和“负心人”打一场必赢的离婚官司了,离婚和结婚一样,里面都包含了太多的东西,仅仅了解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不够的。所以,在遇到难以自行解决的离婚难题时,最好借助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力量帮助,这样在离婚诉讼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3.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篇三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我国2018新婚姻法规定(2018)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谁

在我国,对于婚姻来说大家都倡导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好的教育生活环境也是极其重要的,家长也应该优先考虑,那么对于婚姻破碎之后拥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婚姻法中,应该如何判定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谁的内容为你解答疑惑。

两个孩子离婚后抚养权问题

法官可能会考虑一人一个,但如果你连个都想要,就要证明你的经济能力是否足以抚养两个孩子,正在积极努力找工作,或现在的收入足以抚养两个孩子,而父亲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再就是孩子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好处及两个孩子一起生活的好处,在法庭上加以证明。法官可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能会考虑一人一个,但如果你证明足够的话应该也有可能都判给你。因为法官最主要考虑的就是怎样对孩子的成长生活有利,孩子自出生一直与谁一起生活,生活状态最好不要有太大的变化。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如下四种情形的,主张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读者可参照上述规定,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对你提出的问题,赢了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所以说,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的存在也是尤为重要的,但是对于破碎的家庭来说,受害最大的也就是我们爱情的结晶了,对于孩子来说从小受到的教育尤为重要,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赢了网律师。

  托收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gj/721855.html 技术

http://s.yingle.com/l/gj/721854.html

 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适用 http://s.yingle.com/l/gj/72185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台湾自行车企业着手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 http://s.yingle.com/l/gj/721852.html

 外汇交易客户协议中客户的支付义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51.html

  美国关税政策 http://s.yingle.com/l/gj/721850.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49.html

 国际许可证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概念和特点 http://s.yingle.com/l/gj/721848.html

 积极应对退证查询货物享受关税优惠 http://s.yingle.com/l/gj/721847.html

 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http://s.yingle.com/l/gj/721846.html

  关税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1845.html 从甲醇

http://s.yingle.com/l/gj/721844.html

 金华市出口产品关税将大幅增加

http://s.yingle.com/l/gj/721843.html

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http://s.yingle.com/l/gj/721842.html

 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http://s.yingle.com/l/gj/72184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

http://s.yingle.com/l/gj/721840.html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39.html

 国际债务的相关知识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38.html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37.html

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36.html

 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缺陷

http://s.yingle.com/l/gj/721835.html

  物流基本概念 http://s.yingle.com/l/gj/721834.html 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

业务范围

http://s.yingle.com/l/gj/721833.html

 国际债券发行有哪些成员参与

http://s.yingle.com/l/gj/721832.html

 风险控制之赊销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31.html

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思考 http://s.yingle.com/l/gj/72183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提单背书是什么,都有哪些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829.html

 无形资产的运作和审计策略

http://s.yingle.com/l/gj/721828.html

  国际贸易仲裁程序 http://s.yingle.com/l/gj/721827.html 国际

赔的预

http://s.yingle.com/l/gj/721826.html

  海运运费计算 http://s.yingle.com/l/gj/721825.html 国际贸

算的发

http://s.yingle.com/l/gj/721824.html

 国际贸易索赔发生的原因

http://s.yingle.com/l/gj/721823.html

 SUB条款在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中的实务应用及法律释义 http://s.yingle.com/l/gj/721822.html

 杂货班轮运输业务详细流程

http://s.yingle.com/l/gj/721821.html

 外汇担保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gj/721820.html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9.html

 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 http://s.yingle.com/l/gj/72181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船舶碰撞诉讼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7.html

 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http://s.yingle.com/l/gj/721816.html

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http://s.yingle.com/l/gj/721815.html

 物流过程中保险知识

http://s.yingle.com/l/gj/721814.html

 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13.html

   论货物原产地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12.html 不清洁提单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gj/721811.html 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 http://s.yingle.com/l/gj/721810.html

  出口税 http://s.yingle.com/l/gj/721809.html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 http://s.yingle.com/l/gj/721808.html

 出口企业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升值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07.html

  空运托运 http://s.yingle.com/l/gj/721806.html 煤炭进

http://s.yingle.com/l/gj/72180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海关关税术语 http://s.yingle.com/l/gj/721804.html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03.html

 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02.html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http://s.yingle.com/l/gj/721801.html

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00.html

 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99.html

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8.html

 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97.html

 未来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gj/721796.html

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http://s.yingle.com/l/gj/721795.html

 跨境贸易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难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http://s.yingle.com/l/gj/721793.html

 什么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托收

http://s.yingle.com/l/gj/721792.html

 海关行政复议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gj/721791.html

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http://s.yingle.com/l/gj/721790.html

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89.html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http://s.yingle.com/l/gj/721788.html

  海运航线的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787.html 国际贸

据的种

http://s.yingle.com/l/gj/721786.html

 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http://s.yingle.com/l/gj/721785.html

 国际技术贸易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1784.html

 国际商事争端仲裁发生效力的五大类型 http://s.yingle.com/l/gj/72178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深圳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及影响

http://s.yingle.com/l/gj/721782.html

 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1781.html

 海运提单的记载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80.html

 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http://s.yingle.com/l/gj/721779.html

  一次索赔的预防 http://s.yingle.com/l/gj/721778.html 海运

价的4

http://s.yingle.com/l/gj/721777.html

  混合关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76.html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775.html

 国际货运常用的单证

http://s.yingle.com/l/gj/721774.html

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73.html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72.html

  关于运费追讨 http://s.yingle.com/l/gj/721771.html 无记名国债 http://s.yingle.com/l/gj/72177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国际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69.html 前海注册公司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1768.html

  过境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67.html 出口

税的会

http://s.yingle.com/l/gj/721766.html

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义乌的现状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65.html

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涵义

http://s.yingle.com/l/gj/721764.html

 温州鞋企遭受非关税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63.html

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2.html

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1.html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s.yingle.com/l/gj/721760.html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759.html

 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仍无明晰结论 http://s.yingle.com/l/gj/72175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汽车运输与物流术语中英文

http://s.yingle.com/l/gj/721757.html

 我国海运对外开放升级外航运占七成市场份额 http://s.yingle.com/l/gj/721756.html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211.html

 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1210.html

 发生交通事故能私了吗_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私了 http://s.yingle.com/y/jt/1561209.html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达86% http://s.yingle.com/y/jt/1561208.html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认定问题 http://s.yingle.com/y/jt/1561207.html

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通 http://s.yingle.com/y/jt/1561206.html

 货车篷布管理规则(试行)

http://s.yingle.com/y/jt/1561205.html

 搭客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热心司机被追究刑责 http://s.yingle.com/y/jt/1561204.html

 哪些情况可申请车祸财产保全_怎么申请车祸财产保全 http://s.yingle.com/y/jt/156120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什么是车辆损失险 http://s.yingle.com/y/jt/1561202.html 推进保

http://s.yingle.com/y/jt/1561201.html

 修车行恶意撞车骗保险64次老板获刑7年 http://s.yingle.com/y/jt/1561200.html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 http://s.yingle.com/y/jt/1561199.html

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 http://s.yingle.com/y/jt/1561198.html

 怎么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_不服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61197.html

 车祸保险理赔核损让人看不懂

http://s.yingle.com/y/jt/1561196.html

 车祸后如何调解_怎么防止当事人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 http://s.yingle.com/y/jt/1561195.html

  何为汽车涉水险 http://s.yingle.com/y/jt/1561194.html 此案是

成交

http://s.yingle.com/y/jt/1561193.html

 改革铁路装卸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561192.html

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9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教练车出事的谁负责_教练车出事的保险公司会赔吗 http://s.yingle.com/y/jt/1561190.html

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 http://s.yingle.com/y/jt/1561189.html

 交通事故如何提起诉讼_交通事故诉讼中要提交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y/jt/1561188.html

 酒后驾车应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561187.html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

http://s.yingle.com/y/jt/1561186.html

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85.html

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561184.html

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_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561183.html

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82.html

 节日出游,您买保险了吗

http://s.yingle.com/y/jt/1561181.html

 醉酒驾驶的怎样认定_如何处罚醉酒驾驶 http://s.yingle.com/y/jt/156118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此举属推诿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1179.html 行包

http://s.yingle.com/y/jt/1561178.html

 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77.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调解_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调解 http://s.yingle.com/y/jt/1561176.html

 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http://s.yingle.com/y/jt/1561175.html

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被抓被判徒刑 http://s.yingle.com/y/jt/1561174.html

  仲裁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jt/1561173.html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_如何索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72.html

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男子逃逸http://s.yingle.com/y/jt/1561171.html

8年落法网

 了解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http://s.yingle.com/y/jt/1561170.html

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jt/1561169.html

 交通事故如何处理_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y/jt/156116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

http://s.yingle.com/y/jt/1561167.html

 什么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http://s.yingle.com/y/jt/1561166.html

 法院能否直接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1165.html

  损害赔偿协议 http://s.yingle.com/y/jt/1561164.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 http://s.yingle.com/y/jt/1561163.html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61162.html

 与单位车辆发生碰撞找谁赔_交通事故索赔数额怎么计算 http://s.yingle.com/y/jt/1561161.html

 申请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间_交通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jt/1561160.html

   交通事故的检验 http://s.yingle.com/y/jt/1561159.html 机车鉴定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58.html 为抢救伤者离开事故现场之不应认定为逃逸 http://s.yingle.com/y/jt/1561157.html

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5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怎么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_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61155.html

 对《铁道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 http://s.yingle.com/y/jt/1561154.html

 从中可以看出保险服务

http://s.yingle.com/y/jt/1561153.html

  上海赔偿起诉状 http://s.yingle.com/y/jt/1561152.html 车祸致人死亡的如何赔偿_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jt/1561151.html

 车辆出险不能索赔被保险人填写疏忽埋下隐患 http://s.yingle.com/y/jt/1561150.html

 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区别是什么_车上人员险如何赔付 http://s.yingle.com/y/jt/1561149.html

 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车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1148.html

 牵引供电事故管理规则

http://s.yingle.com/y/jt/1561147.html

 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46.html

 青岛汽车保险理赔程序

http://s.yingle.com/y/jt/156114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事故后车主与司机责任问题

http://s.yingle.com/y/jt/1561144.html

 哪些情况会被吊销驾驶证_吊销驾驶证后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61143.html

 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42.html

 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561141.html

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_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561140.html

 乡下人城里打工车祸亡该咋理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3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 http://s.yingle.com/y/jt/1561138.html

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怎样认定_该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61137.html

 车祸造成的哪些财产损失能赔_车祸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36.html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 http://s.yingle.com/y/jt/1561135.html

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您需要做的几件事 http://s.yingle.com/y/jt/156113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统筹生产费有 http://s.yingle.com/y/jt/1561133.html

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561132.html

 交通肇事赔偿的项目有哪些_交通肇事罪该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61131.html

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_追尾交通事故的责任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61130.html

 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61129.html

 车祸中负半责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28.html

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 http://s.yingle.com/y/jt/1561127.html

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http://s.yingle.com/y/jt/1561126.html

 调解书范本2018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y/jt/1561125.html

 怎么赢得交通事故诉讼_怎么聘请交通事故律师 http://s.yingle.com/y/jt/1561124.html

 公车私用出事单位也担责

http://s.yingle.com/y/jt/156112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请求车祸赔偿需要哪些证据_怎么收集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http://s.yingle.com/y/jt/1561122.html

 新老保单对接期交通事故怎么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21.html

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 http://s.yingle.com/y/jt/1561120.html

 旅客列车轴温报警装置检修

http://s.yingle.com/y/jt/1561119.html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_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做 http://s.yingle.com/y/jt/1561118.html

 车泡水车险到底赔不赔

http://s.yingle.com/y/jt/1561117.html

 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_交通事故后能否扣押车辆 http://s.yingle.com/y/jt/1561116.html

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61115.html 后视镜

http://s.yingle.com/y/jt/1561114.html

 交通事故案件可诉前财产保全吗_诉前保全的需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jt/1561113.html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不可以告状 http://s.yingle.com/y/jt/1561112.html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篇四

摘要: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步、文明昌盛的标志。“我国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出现后作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前提下开展的”。[1]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变革。因而,修订婚姻法是顺势而为,是建立现代生活制度,巩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大举措。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饱暖思淫欲”,抛糟糠,包“二奶”,养小蜜,找情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而建立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一项重要利器。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在我国确立起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极大的进步,这对于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以后,各方对损害赔偿数额、过错范围、第三方过错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切实地提供了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也才能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弱者的权益保护器,它的确立初衷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 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2]

6、符合法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见,我国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严格的实施条件。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离婚时,对婚内赔偿不宜适用。所谓“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院判决配偶一方给配偶他方的损害赔偿。《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维系婚姻关系的核心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内赔偿”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悖,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对双方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可能给婚姻的终结埋下隐患,此时法律的介入反而会将婚姻推向两难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新《婚姻法》才将损害赔偿严格限定在离婚时,法律的局限性使其很多时候不能满足人们内心的所有需要。这个制度只是在必要时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最后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从立法原义来说,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3]但四十六条以示例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瑕疵。这种将其它过错行为推归于道德调整的限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相应的支撑。比如通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的权利、义务。而它们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认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

(二)将有过错的第三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此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同居以及有其他婚外性行为的,夫妻离婚时,有过错的第三者是否应当向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赔偿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离婚的,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追究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是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广大妇女的强烈要求。她们认为第三者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或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此外,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分割夫妻财产,第三者就应当作为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另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4]此外,第三者是不规范的法律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再者,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也不是本法应当调整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及其他婚外性行为,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但应该注意的是,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进行扩充理解

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也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相关标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争议较多,难度较大,虽然最高人民 法院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夫妻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因而许多内容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5]笔者认为,应内外结合解决这个问题,离婚损害的赔偿取决于过错方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这是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内在因数,其具体表现在于:

1、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等;

2、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伤害程度;

3、受害人受害后的后果。这些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内在因素。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外在因数包括:

1、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2、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3、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4、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

[2]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民商法学》2004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3]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 法制日报 2000年07月13日

[4]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 人民法院报 2000年10月3日

[5]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检察日报正义网 2001年5月29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邹子路)

5.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篇五

2018年婚姻法最新规定: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花镇】

夫妻一旦离婚,婚姻 关系也随之结束。那么户口又该如何解决呢? 孩子的户口又该如何解决?2018 婚姻 法最新条例对这一问题作出详细的解答。2018年 婚姻 法最新规定: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一、需要迁户口的法院判离后的户口迁移手续

需要迁户口的一方拿着原户口簿与离婚判决书到本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依据判决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办理;如另一方不配合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依照判决办理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的时间和原因。

二、离婚后户口该如何解决?

1)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后迁出

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的,可以直接把户口迁往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户籍办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正常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且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要求才可以办理。如果离婚时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还需要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才能办理。具体办理条件建议咨询迁往地户籍办。

2)夫妻离婚后自己可决定迁出或者不迁出

夫妻离婚后,选择迁出户口的往往是女方。很多人也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离婚后女方就一定要迁出,其实并不是这样。除非夫妻离婚时有迁出的判决约定或者调解书有此项要求,否则男方是无权要求女方迁出的。想要迁出的可凭借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证明去户籍办办理。不想迁出的户口也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夫妻离婚时户口簿会加盖“离婚”公章,所以也不用有太多的担心。

三、离婚后的户口迁回原籍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

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四、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

不迁出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

注册成为花镇会员,原价2999的爱情管家学习课程限时免费领取!花镇陪你学会爱~》》立即注册

>>>在线婚姻情感咨询

http:///

6.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篇六

联系人:欧律师(婚姻案件负责人)

电话:***(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欧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一九九九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协会员。执业十年来,本律师先后担任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谙熟公司企业运作,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办案经验丰富,敬业|博学|稳重|历练。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客户至上”的原则,“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律师所代理如下离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一、协议离婚:

1、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做好调解工作,以实现委托人协议离婚的意愿。

2、依法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处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3、对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

4、代为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

二、诉讼离婚:

1、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诉讼和案件执行。

2、制定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协助委托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界定,防止对方当事人私自转移财产。

4、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文件:

1、接受当事人关于婚姻家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析产协议|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3、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起草|修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5、起草|修订遗嘱。

四、相关法律服务:

1、对协议|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2、申请亲自鉴定。

3、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4、夫妻共同财产取证。

5、代理子女探视权诉讼。

6、代理离婚后申请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7、代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的赔偿案件。

8、代理离婚引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7.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探讨 篇七

时间:2010-01-18 13: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摘 要】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该

【摘 要】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该规定对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事由及赔偿数额确定依据等方面尚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 婚姻法 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关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婚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是第一次规定,缺乏实践经验,难免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此欲作简单探讨。

一、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确立了婚内不得因配偶一方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遗弃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高院作出如此解释,一是为了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二是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的,赔偿毫无意义。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新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和婚前个人财产制,这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拥有各自的财产成为可能。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外,还有个人的特有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继承、受赠所得的指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采用这些责任形式同样对受害人精神损害具有抚慰作用,对其合法权益具有保护作用,同时也能起到判明是非、伸张正义、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再次,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内精神损害接济方式过于单一,效果并不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里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但这些组织或单位不履行劝阻或调解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也很难要求其承担什么责任,而事实上,基于传统思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事实上对这些家庭矛盾往往无法管、不愿管,或是劝阻、调解一次无效后不再管,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最后,从侵权法的理论看,婚内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的行为同样是一种侵权行

1为,法律强制剥夺受害人民事救济手段缺乏足够的理由,无理论依据。或赋予其救济手段必须以离婚为条件,违背受害人的意志。综上,笔者认为,婚姻法没有确立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确立婚内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是必要和可行的。在现实中,很多受害人在主观上基于各种考虑,并不必然想要离婚,而只想制止侵害行为,婚姻法如赋予受害人婚内精神损害赔偿权,则受害人就多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因此,法律应当确认受害人的这种婚内请求权,受害人基于各种现实情况的考虑是否行使该权利是受害人的权利,法律不应当强迫当事人选择或剥夺受害人的这种选择的权利。

二、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完善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不稳定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通奸不属于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同时,对于通奸行为,受害人也很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取得法律的支持。有专家认为,通奸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即侵犯了配偶权,而配偶权可以包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中,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正确,配偶权是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为身份权而非人格权。人格权为权利主体支配自身的一般主体要素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基于主体的特殊要素—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这些是民法的基本理论,而《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指的是“其他人格利益”,而非“身份利益”,有的人甚至认为,身份权受侵害是不能根据《解释》提起精神损害陪的,这种看法虽然不对(《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关于侵害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即为对身份权受侵害的精神赔偿),但根据《解释》的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根据《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不论是婚姻法还是《解释》均无法对通奸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另外,从新婚姻发颁布后的司法实践看,也没有出现因配偶一方通奸而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因此,可以认为,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配偶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而通奸行为显然是对该忠实义务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或者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总体上也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因此,通奸行为的实质是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受害人要求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法理和《民法通则》的精神。但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更没有将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虽然不能直接根据该条的解释否定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以为时另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的赔偿请求权,但该条体现的精神是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诉讼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从现实情况看,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配偶的精神伤害并不定比同居或重婚小。配偶一方长期的通奸、与多人通奸,或与人通奸生养了小孩等情形,给另一方配偶所造成的精神创伤在很多时候有可能会大于重婚和同居。通奸与同居在事实上有时候也往往难以区分,受害人在举证时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居住通常比较困难,而法律对通奸又没有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样在事实上就会造成很多时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得不到

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有失公平。此外,有人可能会认为,即使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通奸行为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也同样可以借用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台湾学者认为:“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名誉权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抚慰金。”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全对,通奸行为虽有造成另一方配偶名誉受到损害之可能,但非必然,如该通奸行为只为第三者及另一方配偶知晓,而不为其他人所知,要认定另一方配偶名誉权受到损害会比较困难。因此,借用名誉权受损的间接救济方式也并不完美,对受害人的保护尚不够充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奥地利、印度、我国台湾地区,等等,在刑法上也均有通奸罪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明确规定了在离婚诉讼中的通奸损害赔偿。通奸作为一种严重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对另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损失都是显而易见的,现行法律对通奸行为受害人的保护是不足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可以酌情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如何处理须进一步研究,根据该解释,显然感情受到欺骗的男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即使想支持其诉请也找不到可以依据的准绳。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或许有人会指出,这样的情况可以归入女方与人通奸的事由而得到赔偿,但对于女方在与他人怀孕后始与受害人结婚的情形并不构成通奸。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将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作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卖淫嫖娼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犯罪行为

配偶一方犯罪,势必会使另一方感到在公众面前无法“抬头”,影响其正常的社交、生活,特别在农村,另一方配偶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某些重大犯罪行为,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会使另一方配偶同样产生蒙羞感,使其身心受到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不为过。

(七)其他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形

婚姻法在例举若干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后,最后应当概括性地规定

“其他造成一方精神损害的情形”。并且对婚姻精神损害侵权进行定义,该定义则应当函盖精神损害侵权的构成要件,如定义为“婚姻精神损害侵权行为是指配偶一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另一方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依据的完善

8.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篇八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作者:曹金凤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曹金凤(1978-),女,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修订《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就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中有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

形。”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还有,权利主体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不能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请求。

2.救济性

救济功能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通过获得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虽然人的精神伤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的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些许的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补偿,也减缓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和精神伤害。

3.惩罚性和预防性

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而任何赔偿制度在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婚姻当事人起到预防警醒的功能。“我国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绝对的、积极的破裂主义。在该主义的影响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能制约当今社会婚姻当事人日益上涨的离婚意愿,致使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不追究婚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则是对婚姻无过错受害方的极其不公也是对行为人的放纵,这就会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可以更好的约束夫妻双方的婚姻义务

公民有选择是否结婚的权利,但一旦缔结婚姻,就要求当事人负载着厚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法律义务,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则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婚姻义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实现对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救济,体现婚姻法律规制的公平与正义。

2.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所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既伤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因此,要加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治建设,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3.可以更公平的配置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明确的分配好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严重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法官在依法分割财产和衡量子女抚养权时必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一些倾斜。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的明晰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整,公平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违法行为

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致使其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受损。除此以外的任何导致离婚的行为都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这是对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要求。事实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的配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配偶一方现有财产利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配偶身体上遭受伤害所付出的治疗费,就诊费等。二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比财产损害来得严重,难以确定。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利益的损害和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离婚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即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就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本来就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要离婚的,例如在离婚协议书拟定期间或者已经分居满两年后过错方发生如上情形,该制度就不适用。”

(四)婚姻当事人一方主观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

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两种。有学者认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即认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志必须是出于故意。毕竟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来说都有一定的时间持续性,过失在时间上就不符合这一个要求,所以主观意志无疑应该是故意的。

三、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于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成立的十年来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实际的应用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在实际操作中逐渐体现出来。我们深知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多样的,要寻找到一个最适合国情的解决方式也不是容易做到的。因此笔者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希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都做了严格限制,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且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也就意味着除以上四种外,其他导致离婚的情形都不适用该制度。虽然采用列举式让法律适用起来比较的明了,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该法条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而且适用起来也缺乏灵活性。而这个问题也给该制度的实际应用带来了不少麻烦和限制了该制度价值的应有发挥。

现今我国社会变化很快的,很多社会新情况层出不穷,该制度狭窄的适用范围会致使制裁力度受到限制,并会使该制度在适用上受到挑战和阻碍。如果把这么多严重破坏婚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确立该制度的立法意图了。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困难问题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减轻受害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受害配偶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取证;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降低对证据采纳的门槛。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就是赔偿的数额,而法定的四种情况中除了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物质伤害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以外,像重婚,与他人同居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数额微乎其微。所以对无过错方而言,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建议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依据一定的判例,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当然确定数额的关键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应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做到公正、公平审判,并有做到效的监督。

(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因果关系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况必须是造成离婚的直接原因才可以适用该制度。这就是说这四种情况不是直接导致离婚的原因也不适用该制度。

因此认为,法定的四种情况只要是离婚的原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原因,如果是间接原因,应该也适用该制度的。因为双方因其他原因离婚,但过错方实施法定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对无过错方同样是造成了伤害,过错方也同样违反了婚姻的义务。是否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四种违法行为是否为离婚的直接原因没有必然关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因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精神伤害的,依法使其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制裁其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上是一个里程碑,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我们相信随着更多的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伦理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会看到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必将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朝着其立法目的前进着。参考文献:

9.论协议离婚制度 篇九

姓名:班级:学号:

中文摘要: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可是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除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

关键词: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完善制度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一般原理

1、协议离婚的含义。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该离婚制度为解决离婚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协议离婚制度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离婚程序,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纠纷,避免案件进入庭审后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可能导致的矛盾的激化,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协议离婚的特点。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程序简易、便捷;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避免了诉讼疲劳,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3、协议离婚的核心。协议离婚制度的核心在于依法保障离婚合意。其保障方法就是在离婚合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程序要件的完整、系统、科学,既使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监督、管理权力得以充分地渗入和完善地发挥,又促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合意时慎重考虑。各国在程序要件的保障方法主要有:当事人须亲自提出离婚申请;有关机关对离婚合意进行审查;离婚合意

须公示;规定提出离婚申请后的考虑期;限制和好后再申请的期间;进行调解等。而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规定一些条件,在此条件下达成的离婚合意才被认为是适当的。各国在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范围;规定婚姻持续期间;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年龄;明细子女保护与监护、婚姻财产分割与离婚后的扶养、住房分配等问题的解决;规定不真实或不当合意的协议离婚无效或可予撤销等。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

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两点不足:

1、过分发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1980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志得到进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现今社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协议离婚很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为逃避共同义务或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此外,在当事人双方地位没有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在社会和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很可能借协议离婚遗弃另一方。最突出的是,有些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社会义务而草率离婚。

2、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实上,在离婚的“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但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有谁听听孩子说愿意不愿意,有的甚至把他们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

我国协议离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足,其中有些方面还较明显。其一,行政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内容不完善。办理协议离婚法律条件和程序的简明,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实现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离婚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内容并不是无限制地越简单越好。其二,诉讼调解离婚制度,法律的裁判色彩浓厚。诉讼调解离婚是协议离婚的一种,但它所运用的并不是独立的条件和程序。它与判决离婚是在同一法定标准之下,且和大多数判决离婚是在同一程序上,由于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不

同或差别,而可能顺序出现的或前者、或后者的两种结果。这就使得它和判决离婚具有很多相同的特点。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为解决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及其对执法实践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在立法上采取一些科学的措施。

1、提出离婚申请的婚前教育考察。自愿成立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婚姻的全部责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不应该对婚姻草率态度。在婚姻登记前进行适当的相关知识教育,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时首先考察其是否已获得与婚姻有关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知识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制度、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和管理的基本理财知识、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离婚的程序及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2、提起离婚的限制。设置离婚考虑期的制度。为了防止离婚自由权力的滥用,西方一些国家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就设置了6个月的考虑期。我认为设置考虑期的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时间过长则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况且考虑期太长也不利于防止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考虑期的设置能够减轻民政部门的工作压力,使对于离婚尚无确实意愿的当事人,自己明确其主张。在我国,协议离婚的审批期为1个月,较之其他国家的审批期短,如果经过前述的“考虑期”后,经过离婚双方冷静思考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理应获得婚姻登记机关附有效的审查。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美满幸福的源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我们应给“婚姻自由”一个限制,减少轻率离婚现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邵世星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 1998年

[2]《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夏吟兰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陈鹿林 法制与经济 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上一篇:破局高三作文下一篇:抗疫第一课观后感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