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聘任办法(精选7篇)
1.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一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XX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XXXX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 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 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 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n
2.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二
一、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状
随着基层央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就建立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 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才有可能被聘上。但实际上, 在基层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不是很紧张的情况, 只要具备资格, 基本上都能聘任上, 只有在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有限的情况下, 聘任的矛盾才会越发突出。虽然基层行也会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 但往往只流于形式, 只要员工不出现违法案件, 在考核中基本都能获得职称, 也就能被续聘, 并获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待遇。
二、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存在的问题
1. 职数限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中心支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为45%~50%, 县市支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为35%~40%, 近年来, 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考录到基层央行, 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 进行后5年即可参加并通过全国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研究生无需考试, 3年后经考核合格后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随着这些高学历员工陆续聘任, 使得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数比例正逐级饱和, 导致近3~4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于职数的限制, 无法进行聘任, 存在排队待聘现象, 且日积月累, 越来越多, 矛盾越来越突出。
2.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流于形式。
考核是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也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目前基层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然而这些考核的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在基层央行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各个序列, 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政工师等考核设置的指标体系中存在一刀切现象, 没有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序列进行差别化考核, 且这些考核指标一般量化的较少, 定性的较多, 具体的较少, 抽象的较多, 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一定的困难, 往往难以衡量和反映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履职全貌, 使考核成为衡量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优劣、是否续聘的依据失去原本的意义, 只停留在纸面上, 流于形式。
3.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聘”定终生。
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一旦获得聘任, 在实际中, 往往就成了终身制, 不论今后是否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是否具有相应的业绩成果, 是否具备对应岗位的学识水平, 甚至调离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也就是说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即使工作平平淡淡也能续聘, 一般不会取消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这在基层行普遍形成了能上不能下的怪圈, 直接导致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初聘轻考核的现象, 在初聘时, 往往铆足了劲, 大量发表文章, 撰写调研课题, 承接项目工程, 一旦聘上中级专业职务, 就满足于现状, 不思进取, 在学术上毫无建树, 发挥不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某一领域领军人物的作用, 违背了人民银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衷。
4.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道未真正打开。
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行政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共同发展的意图, 实行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通道, 这样可以使那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兢兢业业, 有一定学识水平, 取得一定业绩成果的员工也能获得对等的发展成才渠道, 为此人民银行总分行还对应出台了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晋升体系。但在基层央行,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原因, 往往一个人同时具有双重身份, 即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同时兼任, 这种情况在基层央行普遍存在, 且颇具一定的规模, 占据着数量可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数, 堵死了一般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成长、成才的通道, 不利于基层央行人才的流动和发展。
三、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思考和建议
1. 抓好初聘管理, 严把入口关。
一是建立合理的评价机构。中级专业技术聘任是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肯定, 基层央行应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聘考核评审小组, 结合实际, 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与。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对初聘者从基本条件、信息调研、竞赛获奖、各项荣誉以及业绩成果等各个方面予以全面综合考核, 并对以上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并建立相应的指标, 赋予相应的分值, 以分值的方式量化衡量, 作为初聘的主要依据。三是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在申报期间, 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申报材料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并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 起到科室“一把手”推荐确认把关的作用;在评审期间, 将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在中支内联网上予以公开, 接受全行员工全方位监督, 起到杜绝作弊、反映申报人员真才实学的作用;在考察期间, 主动到相关科室寻找与申报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 起到在群众中了解申报人真实情况的作用。让真正有才华,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初聘上, 保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活力。
2. 强化续聘考核, 重视结果运用。
基层央行可以将2~3年作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个聘期, 在聘期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即每年年终实行“一小考”, 聘期结束实行“一大考”, 在年度考核中注重考核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整个年度岗位履职情况, 在聘期考核中主要考核当初签订的聘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并将这些情况以量化的硬性指标予以衡量。在考核中, 将每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什么政绩、在总分行或地方政府取得了哪些研究成果, 开展了哪些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业务活动, 在公开刊物发表了几篇论文, 在全行公开晒成绩、晒业绩, 接受全行员工的监督, 对达不到硬性指标数量的予以解聘, 畅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出口, 使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起来, 打破终身制, 真正发挥专业技术考核的激励作用, 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氛围。
3. 适当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偏紧的现状, 可通过适当提高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比例, 释放一定数量的职数, 激发广大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的热情, 使那些真正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之路的员工有更多的机会被聘任。
4. 疏通领导职务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双通道。
严格界定行政领导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使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各行其道, 一个人不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 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分开走, 不能脚踩两条船, 两头都要兼顾。行政管理人员要脱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专心致志走行政职务, 回归主业, 发挥协调领导作用;另一方面腾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数, 可以使更多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受益, 让行政管理人员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都能获得各自理想发展的通道。
摘要: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是基层央行履职的重要力量, 文章结合实际通过分析目前基层央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参考思路和想法。
关键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思考
参考文献
[1]白述明, 计献珍.对人民银行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金融[j], 2002 (9)
[2]谢宣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管理方略[j].2009 (9)
3.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三
关键词:聘任学校;入职教师;实践性知识;实践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0A-0027-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人员结构优化的需要,各地教师招聘的规模与层次都出现了历年之最。如 2016年无锡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计划共1344名,其中市直属学校招聘博士、硕士研究生64人。对于这些即将走上讲台的初任教师来说,如何站稳讲台,成为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区域性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应然之举与现实性课题。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初任教师的入职教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仍有拓展的空间。其一,入职阶段的界定。基本将入职教育界定为职前的高等教育阶段,如英国等;美国一些州包括我国教育理论界与实践界学者普遍将入职阶段界定为正式报到后的岗前培训到入职后的1-3年,个别地区界定为入职后1-5年,比如江苏省南通市。笔者认为,这种界定忽视了初任教师自接受聘用到正式报到前的关键期。其二,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者普遍把入职教育界定为“教师培训”(teacher training)、“教师教育”(teacher education),我们认为这种界定忽略了入职教师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因此本文将入职阶段的初任教师界定为入职教师,将其“入职教育”界定为“专业发展”(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即入职教师专业发展(initial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其三,研究人员与内容。研究人员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高等院校等教育理论界的教授、博士、硕士等。这些学者以国外初任教师入职教育的介绍、理论的本土化与启示为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这类研究虽然具有一定的文献性、学理性价值,但无论从系统性还是可操作性来说都很难适应当前基础教育改革新形势下入职教师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他们以入职教师的培训为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但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一直被入职教师及其聘任学校所诟病。
另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业务部门(教研室、教科研中心、教培研中心、教科院、教师发展中心等)对于入职教师的专业发展主要体现在岗前培训及入职后的第一年。一如基础教育实践界质疑教育理论界不重视职前教师教育的实践性一样,新教师的入职培训同样遭受着来自教育理论界及入职教师自身的诟病。有学者认为,入职教育是我国教师教育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相比职前教师教育和职后骨干教师培训,入职教育远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度。[1]
通过调研及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初任教师自接受聘用到正式报到前的时间段为入职前的最佳适应期,新入职教师应尽快进入聘任学校这一实践场域,走进教室,走近学生,形成入职必备的实践性知识。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入职教师及其专业发展的现状进行梳理与反思,以实践性知识的形成为主旨,以聘任学校为中心,以实践共同体为载体,尝试构建入职教师的专业发展路径。
二、入职教师发展的现状和反思
在探讨入职教师专业发展之前,有必要对当前我国入职教师这一群体及其专业发展的现状进行观察和反思,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
(一)入职教师来源及质量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我国的优质师范生主要集中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教育部、省属重点师范大学内,考取其他类师范院校的高中毕业生,学习成绩基本属于三四流。[2]也有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师范生的入学动机不容乐观,只有33.68%的人认为选择师范专业是“自我价值实现”,选择“不清楚”、“受别人影响”、“为了谋生”、“被调剂”的占66.32%。[3]
另外,从我国重点师范大学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不难理解入职教师的来源及质量。根据人民网的统计,2015年,5所重点师范大学本科免费师范生几乎都去了中初等教育单位,不过这仅占各校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0%。[4]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发布的2015年学生就业质量报告[5],非免费师范类本科生的就业去向中,考研、考公务员、出国、自谋职业成为主流,进入中小学、幼儿园等基础教育领域的毕业生如凤毛麟角。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入职教师质量差距更加明显。如芬兰。早在1979年,芬兰国家教育委员会就明确表示:教师属于研究型人才,必须具备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在芬兰,报考师范院校比报考普通大学难度大得多,录取率仅1/10。[6]因此,师范生来源及质量的滑坡,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入职教师来源及质量的急剧下滑,基础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二)入职教师从事基础教育的信念与实践性知识
当前,入职教师的学科教学信念、实践技能及实践性知识的匮乏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所谓信念,就是指入职教师基于原有的个人生活史、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和技能而形成的从事基础教育的意愿。信念可以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合做教师、能做多久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从近年参与教师招聘的经历以及对入职后教师的调研,我们发现,一些新教师自身没有做教师的意愿,缺乏教育教学信念,缺少教学技能等方面的主动积累,相当一部分入职教师难以达到合格教师的标准。
所谓实践性知识,根据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内涵、要素、特征等方面的研究,再结合入职教师的特征和对入职后初任教师的调研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入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是指,在特定的实践情境或场域下,教师作为主体,在自己原有的教育教学、生活经验等教育性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入职阶段教育教学实践技能的习得和不断的反思,而形成的一种默会知识。之所以强调入职教师的实践性知识,是因为,基础教育中“复杂的教育实践情境要求教师随时做出灵活的应对,教师的这一应对反映出一种独特的知识形态——实践性知识” [7]。教师的职业环境和工作的行踪、对象、内容决定了他们必然要具备这种特殊的知识。[8]实践性知识能使教师更有效地行动,影响着教师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支配着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行为,它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9]对于入职教师来说,其实践性知识更多地表现为学习与反思能力、教学能力、教育能力、教科研能力等实践技能的获得,也是其入职时期能否站稳讲台及专业发展的重要表征。endprint
(三)入职教师的职前教育
当前我国一些高等院校特别是重点师范院校对师范生的培养进行着一体化与实体化的努力,但根据入职教师职后的各种表现,其职前教育仍然被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实践与研究的学校、教师及学生甚至包括学生家长诟病。
其一,作为未来教师的师范生,其大学生活是如何度过的?对一些师范院校进行的调研发现: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考试、各级公务员考试等占用了当前大学生太多的时间;以学科专业学习为主,学科教学知识为辅,教育学、心理学为公共课;教育实习时间短,走过场现象严重;毕业论文重形式轻质量。可以看出,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师范生培养模式未发生根本的改变。
其二,办学实体化转向的师范院校对于师范生的培养如何转型?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参与师范生培养的师范院校,办学定位纷纷转向“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师范大学”。“实体化”就是师范院校内部探索将“师范生”、“学科教学法老师”、“公共课老师”全部纳入专门成立的、名称不一的专业教育机构(如“教师教育学院”),致力于集中力量加强教师专业人才培养。[10]“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师范大学”等转向下的师范生有多少进入初等、中等学校等从事一线教学?实体化转向的师范生质量究竟如何?有高校学者认为,转向后的大部分师范院校都高调声称自己的办学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把教师教育真正当作特色来做,教师教育特色也没有真正落实在师范专业上。[11]这一研究验证了我国师范生培养存在的学科教育与专业教育的隔离与屏障、师范生的培养质量下滑、教育教学实践性知识匮乏的状况至今没有发生本质改变。
其三,教师教育一体化改革的困境与挑战如何突围?一体化中,高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三位一体”(即G-U-S或U-G-S)协同培养教师新机制是卓越教师培养改革的关键和重点,我国教师教育中长期存在而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一系列难题,要经由“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来解决。[12]由于承载着众多的责任与担当,加上三者自身组织文化、体制知识等方面的差异,“一体化”的实践中布满了荆棘与困境。主要表现在思想认同低、组织机构缺失、合作目标狭隘、教育目标冲突等方面。[13]
不容乐观的入职教师来源及职前教育质量,导致教育专业、学科教学理论及实践的匮乏成为影响当前我国入职教师发展的现实。转型背景下,如何从当前一体化与实体化困境中突围,创新师范生的实习与见习制度、教师发展学校、高校与中小学的合作等等,最终促进为基础教育实践界认可的师范生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成为制约当前一段时间内教师教育的瓶颈。有鉴于此,基于在场的、实践的、以聘任学校为中心的入职教师专业发展为上述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视角。
三、入职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的路径
承前所述,在完成聘任到毕业前这一阶段是入职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过渡期,是连接职前教育与职后发展的重要桥梁,这一时期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既是其专业发展的重要表征,又对其职后教育教学生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进行了以聘任学校为中心的促进入职教师实践性知识形成的初步探索。
(一)以聘任学校为中心:入职教师提前进入聘任学校
刚刚完成应聘工作的新教师往往对未来的教育事业充满了美好的憧憬与希望,但也不乏基于教育教学实践技能缺失的迷茫。真正的教育教学实践技能不是在高校的模拟课堂,而是在真实的实践场域中、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教师从新手成为一个成熟的专业人员,这一过程基本上是在(聘任)学校发生,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14]因此,我们主张将新教师专业发展的时间前置,以学校为中心创新入职教师专业发展路径。但如何推动新入职教师进入学校,以什么方式进入学校,这一过程中毕业院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聘任学校承担着重要的主体责任。
新教师完成应聘后往往还没有毕业,这就要求新教师所在毕业院校在师范生最后一年的学制、课程、毕业论文撰写等方面进行必要的体制改革。比如毕业论文的撰写,毕业院校可以允许新入职教师在大学老师的指导下结合聘任学校的工作实践完成,为新教师完成应聘后进入学校提供制度方便。
聘任学校应当主动担负起新入职教师的为师初期的适应工作,在完成聘任工作后就要制订新入职教师进校园与课堂的计划,安排好新入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老师及吃住行等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入职教师与其他教师一样,可以参加学校的每一次集体活动与重大活动,可以尽早了解聘任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规则,熟悉学校的文化环境,建立初步的人际关系等。
地方教育教学科研及教师发展的指导、培训部门,应对入职教师的专业发展有所担当。首先应推进现有教科研体制改革:统筹县(市)、市级教研、科研、电教及教师进修学校力量,整合成立县(市)级教师发展中心、市级教师发展中心,全面深化区域教师专业发展体制改革。根据市级统筹、县(市)区组织与协调、学校为主阵地的原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制订并完善区域内新入职教师进入聘任学校的方案、新入职教师考核细则等,将新教师培训费用及时划拨到学校,以完善新入职教师进入聘任学校的机制。
(二)实践共同体的构建:入职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入职教师进入聘任学校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学校、课堂这一实践场域获得实践性知识,尤其是作为实践性知识核心内容的实践技能。学校是(入职)教师边缘性参与实践共同体的自然场域,对于新手教师而言,能够提供其从边缘学习过渡到核心学习的专业引领、教学资源、演练舞台的地方是学校。[15]就入职教师已经聘任为正式教师但尚未毕业的情况来看,以备课组、教研组、年级组为主要形式的导师制实践共同体成为其专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1.导师制的实践共同体建构。温格在《实践共同体:学习、意义和身份》中系统阐述了实践共同体具有的三个基本的关系维度:一是共同的事业;二是相互介入;三是共享的技艺库。[16]根据这一理论,导师制实际上是以备课组长、学科组长、优秀班主任等构成的导师组制。导师组起主导作用,是入职教师的重要他人。导师及其所在的学科组及年级组一起构成了对入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共同体,导师与入职教师的关系处于这一实践共同体的核心位置。导师制的创建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以区别传统的“师徒结对”、“青蓝工程”等,如导师的选拔任命培训与奖励制度、导师或同伴反馈与入职教师反思制度、多元发展的评价机制等。endprint
2.共同的事业:共同愿景的达成。传统的师徒制中师傅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完全忽视了徒弟能动性的发挥。作为一名新人、一名“合法”的边缘性准教师,入职教师的介入对于原有的学科组、年级组等实践共同体构成一种挑战。但作为一项共同的事业,入职教师与原有的实践共同体共同愿景的契合,成为这一学习型组织重构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学习型组织而言,共同愿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入职教师学习实践的焦点,也是其动力来源。[17]从操作的层面来看,导师制实践共同体共同愿景的达成必须坚持自愿、合作与协商的原则。首先是去行政化,导师及入职教师都必须是自愿的;其次,导师及成员都必须具备合作的意愿及能力;第三,导师、入职教师的共同愿景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共同愿景的达成,有利于导师与入职教师之间民主平等、互相学习氛围以及整个实践共同体成员共同专业成长的伙伴关系的形成。
3.相互介入:同僚性的人际关系形成。相互介入是指实践共同体内导师与入职教师及学科组、年级组成员之间相互参与彼此的教育教学实践,贯穿于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与反思等所有过程,从而形成的一种同僚性的人际关系。包括导师的“引导”与入职教师的“反思”且居于主导地位,并伴以实践共同体内其他学科组、年级组成员的反馈。所谓同僚性,就是指实践共同体内导师及成员所形成的基于平等、民主、协商的合作关系。
对于导师来说就是如何“导”。导师对于入职教师专业信念、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发展负有反馈、指导、评价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是专有的权利,学校行政部门不能随意干涉。导师应做到主动赋权给入职教师,给予入职教师备课、听课、上课、评课、反思教学以及参与班级管理的权利与机会。新老教师的相互介入不仅对入职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技能的提高至关重要,也有利于双方实践性知识的形成。
对于入职教师来说就是如何从模仿到不断的反思,其中,主动参与的态度及行动至关重要并贯穿始终。模仿是一名入职教师进入聘任学校的必修课,模仿导师的备课、上课、听课等,是“教师(特别是新教师)发展实践性知识的媒介之一”。[18]但更重要的是入职教师如何结合自己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及学生实际,在模仿基础上进行反思与创新,其中,反思方法、技巧的掌握与反思习惯的养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学科组、年级组来说就是如何通过反馈来促进入职教师专业发展。作为经验型教师,导师制实践共同体中的学科组、年级组教师对于入职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技能的获得负有主动反馈的责任,以矫正式反馈为主。矫正式反馈是针对(入职)教师的工作表现、教学技能和教学行为等提出反馈意见,旨在改变(入职)教师低效或无效的教学行为,帮助教师提高工作效率。[19]教研组就是这样一个能够给新人提供反馈并进行评议的实践共同体,老手对新手的批判和帮助少有纯私人的情感好恶或利益夹杂,每个人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彼此支持和相互介入。[20]
4.共享的技艺库:入职教师实践技能的发展。对于新手教师来说,或许其学科知识、教学法知识、儿童心理学知识等并不欠缺,但是如何讲出这些学科知识、如何使用这些教学法知识、如何“管”和“育”班里的儿童,是他们亟须学习的。[21]因此,教育教学实践技能成为新入职教师进入聘任学校的首要习得内容,对其专业发展至关重要。在聘任学校内,入职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技能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实践共同体内共享的技艺库。共享的技艺库是指通过导师与入职教师不断的相互介入,在实践共同体中产生、运用的重要实践性知识,具有动态、开放、反复的特点。导师与入职教师的实践技能可以表现为教案、学案等文本资料的编辑、视频活动资料的录制以及教学课件的共享。通过共享的技艺库,入职教师可以对自己及导师的实践技能反复地学习与反思,促进自身实践性知识的形成。同时,实践性知识在教师所在的实践共同体中进行有效的使用和验证,并通过智慧碰撞在教师的多元反思中持续地实现更新。[22]
综上所述,通过对入职教师来源及质量、实践性知识、职前教育等专业发展的现状进行梳理与反思,可以看出,在完成聘任到毕业前这一阶段是入职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过渡期,这一时期实践性知识的形成既是其专业发展的重要表征,又对其职后教育教学生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聘任学校为中心,以实践性知识的形成为主旨,以导师制实践共同体为载体,是入职教师的专业发展的一条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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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四
发布时间:2007-06-08 12:47:19.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岗位聘任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与
完善以竞争、流动为特征的用人制度和与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直接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5]37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8月起,我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校直接聘任制度,不再参加全省统一任职资格评审。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接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搞好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聘任后的考核、管理,严格聘任标准、条件,完善聘任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系列或专业由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聘任工作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按新办法过渡”的政策。学校首先在2004年之前(含2004年)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开展聘任,然后再根据各部门的空岗情况进行补聘。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能聘任人员,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五条 学校每补聘工作,原则上与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同步进行,并一次完成。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本着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同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市人事局核定的岗位数额为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副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为8%、40%;中、初级职务结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方案见附件1:《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精神,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占本单位聘任职数。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本章所规定的是岗位任职条件和履行的职责,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形式及条件(含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申请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 结协作,严谨治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3、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近四年来的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教学情况
1、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成绩显著。
2、四年来的年平均课时量达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晋升本职务所规定的学时,即专业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44学时以上,基础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80学时以上,公共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216学时以上,从事行政党务工作的兼职教师每年需完成68学时以上;主讲的课程门数为两门以上。
3、四年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教学事故(参见《哈尔滨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没有出现1次D级或两次C级。
(三)科研情况
1、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6)每年作一次全校性的学术讲座,或每年在非索引源期刊(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篇。
2、聘任副高职的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四)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优先聘任:
1、国家级、省级名师;
2、国家、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
3、国家、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4、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5、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
1、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
2、省精品课程主要成员;
3、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排名第一);
4、校教学优质奖一等奖获得者;
5、校精品课程负责人。
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者可实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的人员。
2、因本二级学院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发生严重的教学事故,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不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
三、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申请低职高聘 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为必备项):
(一)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教授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2、学院内本专业、本学科的重要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3、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二)副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副教授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2、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3、专业能力特别强,教学效果突出,业绩显著,教学岗位亟需的优秀讲师。
(三)低职高聘人员由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需要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第九条 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范围:图书馆,各二级学院具有工程、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职务的人员。
二、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同级聘任
1、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善于调查研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技术疑难问题。(4)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5)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近四年来每年的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科研情况
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成果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聘任副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科研情况条件的人员。
2、因部门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近四年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近四年来发生严重的责任事故的人员。同级聘任时落聘人员,原则上实行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 党政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1、范围:学校的机关、党群和教管各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的人员。
2、聘任形式及条件参照“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条件”执行。第十一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一)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和不予聘任两种形式。学校对符合《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予聘任或予以解聘:
1、不接受本部门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或不参加本部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2、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不合格”的人员。
3、任现职以来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的人员。
4、任现职以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5、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的人员。
(二)被解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解聘起二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一、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2、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正、副高职结构比例,设置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组织成立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二、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院、处、室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2、审批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人数一般在7-13名左右,由各单位的领导和副高职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须经民主程序产生,应具有学术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二级学院院长、图书馆长、机关总支书记分别担任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主任,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确定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正、副高职结构比例,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进行岗位设置。
2、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细则。
3、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任人选。
4、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考核、合同管理等工作。
5、在本单位的岗位限额内组织补聘工作。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如下:
一、学校确定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正高、副高级岗位数额、聘任条件等有关事项。
二、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确定岗位数额,结合本单位学科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科学进行岗位设置,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聘任。
1、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首先按照聘任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岗位,如实填写《哈尔滨学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接受分委员会的审核。
2、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副高职以上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公示。
3、副高职以上申请人向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汇报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4、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每位申请者的材料认真审阅并进行民主评议,然后进行投票表决,在已下达的岗位数额内确定正、副高级聘任人员名单及未聘任人员名单,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补聘。(见附件2:《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补聘工作方案》和附件3:《哈尔滨学院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四、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五、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六、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
4、聘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5、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6、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此次聘任合同签订的期限为四年,起止时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学校在此聘期内每进行补聘工作,聘任起始时间从补聘当年的9月1日算起,截止时间仍为2009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新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含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聘任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教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条 在聘期期满前即将退休、且又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与其签订至其退休时间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方案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1、受聘人员不胜任现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其他因非工作原因半年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聘任;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的成员;
4、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和擅自离校或离校逾期不归者;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6、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
3、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试用期未满,正式聘任合同尚未生效的;
2、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三十条 在聘任期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解除聘任合同还是终止聘任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八章 聘任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确定。受聘人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市政府和学校规定工资标准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脱产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公派进修、公派访学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或聘期结束时不能结束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等活动的,自受聘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的批准之日起,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保留基本工资及待遇,交人事处管理,待其取得学位、回国、回校后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按聘任后的职务兑现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因私出国,公派出国超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个月的学校有权终止其聘任待遇。
第九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院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考核和聘期考核(包括不占职数人员),考核安排在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安排在聘期结束后2-3个月内完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调到省内其他单位及外省工作的,学校为其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人事厅出具证明手续。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期限、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四十一条 属于实行直接聘任制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如未被聘任任何专业技术职务,将视其情况发给、部分发给或停发其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待其具备聘任条件时可参加相应职务的聘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本聘期,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哈尔滨学院 2005年7月5日
5.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五
各科室、路桥院区: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重实绩、求上进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法规,在医院原出台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聘制管理办法》文件基础上,特修订《浙江省台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聘任内容和形式
本管理办法聘任内容含:
1、新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新的技术职务或工勤人员取得新的技术等级,在原岗位职级不变动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技术职务的聘任,聘任包括试聘和正式聘任两种形式;
2、已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相应的岗位和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在完成个人目标的情况下,结合考核结果申请下一聘任;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涵盖卫技、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新闻、翻译、自然科学、工艺美术、图书、档案、政工等系列,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涵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4个系列。
二、聘任原则
1、评聘分离原则
员工在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医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限额内,有按照相应条件进行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在试聘期满已进入正式聘任的员工,在医院聘任时可向科室申请岗位聘任,由医院授权人聘任岗位,在科室同意聘任岗位后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医院给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试聘、聘任、高聘或低聘。
2、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原则
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人员申请试聘或聘任时,医院可根据其业绩表现及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试聘或聘任;
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员工在申请新一的技术职务聘任时,医院可根据其任期内业绩表现和年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3、双向选择原则
员工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结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应聘和拒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的权利,医院和科室根据个人综合素质及表现,结合岗位设置情况,有相应的聘任和不聘的权利。
4、试聘原则
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原则上实行试聘制度,即经医院同意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后有一年的试聘期,经试聘期满考核合格后方予正式聘任。对正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的员工在任期内业绩不佳,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试聘或待聘,试聘期满后经重新考核合格方可予正式聘任。
5、岗位职责目标管理原则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聘任或试聘前事先明确聘期内的个人目标,并制订相应考核方案详细实施评估。
6、聘任与相应职务的薪酬福利挂钩原则
经医院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在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开始享受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在低聘之日起参照低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月绩效奖金参照科室岗位聘任享受。
三、聘任条件
(一)所有聘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评审或统考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3、根据科室岗位需要,能在相应岗位上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全面履行本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工种岗位职责的能力,且科室有核定的编制岗位;
4、完成相应的计算机、外语、知识更新、规范化培训等继续教育课目学习且成绩合格;
5、能有效完成个人业绩目标,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及专业技术等级要求,在任期内完成相应的考核评估;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具体条件:
根据国家及省、市对于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聘、聘任和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新一聘任的员工需同时具备以下各自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申请试聘或聘任时,根据不同级别需同时具备以下各自条件方可申请:
(1)初级(士、师)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国家统考或相关部门初次定级取得相应的士级或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士级聘任前一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3分以上,师级聘任前一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5分以上(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③应届毕业生需经见习期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聘任(试聘)时间以取得资格后且通过见习期考核的时间计算,非应届人员需在上一考核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聘任(试聘)时间按照取得资格的时间计算。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国家统考或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卫技系列人员在聘任前需取得前一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以上,非卫技系列人员需取得前一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8分以上(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③新取得资格的卫技人员申请试聘或聘任时,医生系列至少应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2篇,其中二级杂志必须有1篇;护理、医技人员至少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2篇;非卫技人员至少在市级或以上杂志发表文章1篇(省级及以上以交流性质发表成册的文章计入市级杂志)。
④已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聘任时,在前一内,医生系列至少应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第三作者署名论文1篇,护理、医技及非医技系列至少应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作者署名论文1篇。
⑤在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医院可根据聘任程序予以试聘或聘任,试聘或聘任时间以取得以上所有条件的最后时间计算。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取得相应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试聘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近二年内至少需有
以第一主持人申报的院内课题1项;申请试聘或聘任卫技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近二年内至少需有以第一、第二主持人开展的院内课题1项或者第二、第三主持人开展的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1项。
③已正式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聘任时,在前一内,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至少应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第二署名作者论文一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应在一级以上杂志发表第一或前三位署名论文一篇。高级职称不分职称系列,论文要求一致。
④已正式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请新一专业技术职务续聘时需在前一内获得相应要求的继续教育学分:卫技系列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非卫技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需取得院内学术活动的I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以科教部登记为准)。
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强调根据科室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以及岗位履行情况再予以设岗聘任,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在科内发挥相应岗位和级别的作用,做好科内带教工作。
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不分卫技、工程、经济、图书等系列,院内岗位职称一视同仁。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不通过试聘而直接申请正式聘任,已正式聘任人员申请新一聘任时可直接申请获下列荣誉后3-5年的聘期,任何荣誉获得后的直接聘任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①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②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③近三年内科研项目或课题获得省级奖项三等奖以上人员(一、二等奖的前三位作者,三等奖的前二位作者),省厅级奖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一等奖的前二位作者,二、三等奖的第一作者);国家级科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前三位作者均可;
④近三年内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五一劳动奖章、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等荣誉称号人员;
⑤近二考核连续获科室优秀等级员工的,或前一考核获院级优秀员工或优秀中层干部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新一职称聘任;
⑥个别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经院部讨论同意者。
(二)工人技术等级聘任:
根据国家及省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科室岗位需要,工勤人员根据不同级别需同时具备各自条件方可申请试聘或聘任:
(1)初级工
①工作勤奋努力,能达到相应岗位的基本要求;
②科室全体员工的80%以上同意推荐;
③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3分以上;
④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1项或以上。
(2)中级工
①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培训并通过等级考试,取得相应工种的中级工技术等级;②工作自觉主动,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
③被提名或在科内起业务骨干作用的或者担任科室三级及以上岗位者;
④科室全体员工的85%以上同意推荐;
⑤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5分以上;
⑥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2项或以上;
⑦因工作表现优秀获考核优秀等级或者受院内表扬或获奖的优先予以聘任。
(3)高级工
①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培训并通过等级考试,取得相应工种的高级工技术等级;②工作积极,适应相应岗位要求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③被提名或在科内起业务骨干作用的或者担任科室二级及以上岗位者;
④科室全体员工的85%以上同意推荐;
⑤前一院内继续教育学分达到8分以上;
⑥前一内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3项或以上,被采纳1项;
⑦因工作表现优秀连续两年获考核优秀等级或者受院内表扬每年二次以上(以行政会议、中层月例会记录为准)的优先予以聘任。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申请破格聘任或申请技师职务聘任:
①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②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技术人才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③工作突出,近2年来获考核院级优秀员工1次或连续二年考核科内优秀者。
四、聘任(试聘)程序
1、受聘人根据技术职务情况填写《浙江省台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及岗位应聘申请表》,同时提供具备相关聘任条件的证明,提出应聘申请。
2、受聘人所在科室第一负责人根据其应聘申请表中的应聘意向,结合个人综合素质及表现决定是否同意聘任。
3、在科室同意聘任申请人相应岗位和技术职务后,人力资源部汇总信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试聘或聘任。
4、受聘员工与科室签订相应的聘任合同及服务年限,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度。
5、医院根据合同审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并正式下文聘任。
五、聘任(试聘)合同
员工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未与医院签订合同的需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专业技术职务在合同期内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医院正式下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
员工与部门签订的相关聘任合同书包括聘任的科室及专业技术职务、所属系列及职级、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聘期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及福利报酬、合同变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个人聘任证明及考核依据。
聘任合同应以科室工作目标为中心,结合员工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岗位,明确本聘期内的个人岗位目标和双方的职责、权利。部门第一负责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要求,受聘者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就此具体职责、权利进行友好协商确认。
六、聘期内双方职责权利
1、根据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医院对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试聘)的申请,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聘任后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明确员工在试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际可能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与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后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同时在聘期内应根据各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职责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自觉接受医院工作监督、工作检查及聘期考核。
七、聘期考核
专业技术职务试聘或正式聘任的员工在聘期满后,需参加医院组织的试聘期考核或考核,考核由医院考核小组会同有关科室根据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结合相关考核文件进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聘期内工作贡献、论文科研、业务进步、继续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它奖惩情况等,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内容包括聘期内工作业绩、业务进步、继续教育、合理化建议、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奖惩情况等。考核等级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级别,表现突出人员将予以公开表扬,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员工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不合格的员工将延长试聘期或转为试聘并接受再次考核,员工的聘期考核等级将作为下一任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八、聘期待遇
1、员工在试聘期内,相关薪酬福利待遇不予兑现,正式聘任的员工直接参照实行新的工资薪酬福利标准;
2、专业技术职务试聘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正式发文聘任,并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根据情况延长试聘时间,待重新考核合格后再定。
九、争议处理及其他
医院工会为院内员工聘任工作的协调机构。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提出协调申请。
6.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六
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电视台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内人社办发
[2012]73号)和《内蒙古电视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岗位聘任实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视人字[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台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一、对于目前已聘任(编制内职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本次岗位聘任中保持原有聘任职务,不降级聘任。同时,符合岗位说明书中相应级别岗位聘任条件的可申请聘任相应级别岗位。
二、业绩、现聘职务的聘任时间、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年龄等因素作为聘任的综合参考指标。
三、对现工作岗位与申请聘任岗位相符合的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四、对即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尽量优先考虑聘任。
五、在高一级别岗位竞聘中未获聘任的人员将顺延至低一级别岗位竞聘。同级别中,对已取得更高级别职称的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六、获全国个人奖项者可考虑破格聘任到高一级职务。
七、职称聘任原则上不允许越级参聘(例:张某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此次只可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可优先考虑聘任。
八、关于调入人员有关问题:
1、对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调入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以调入电视台时间为认定依据;如以人才引进原因调入电视台的人员,提供办理人才引进时的原始材料,可按取得资格时间认定。
2、从电台、广播电视报社和广播电视学校等单位调入人员的职称聘任级别和年限等问题按照局人教处认定的聘任级别和年限执行。
九、处级以上干部岗位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即“双肩挑”)的有关精神执行,不占此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数。
十、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岗位聘任的工作安排,此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时间截止为2011年8月前取得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内蒙古电视台
7.专业技术聘任办法 篇七
第二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事局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大连市乡土人才培训基地、长线专业毕业生技能转换培训基地等纳入市继续教育基地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对外发布的培训科目,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授权举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地域及国际间智力交流培训等,
2、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发放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按要求制定和调整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信息采集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共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的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总结,并应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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