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06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共9篇)

1.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

通知

豫科〔2013〕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实施科教兴豫、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我省大学科技园的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学科技园的管理,省科技厅、教育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豫、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豫政〔2009〕7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提高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加

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组建、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组建、认定、管理及考核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拟建或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期为3年);已建或组建的大学科技园,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鼓励高等学校与高新区、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大学科技园。申报组建、认定“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应填写《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组建申请报告》或《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由大学科技园依托单位分别向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1.与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或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内,发展方向明确,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2.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合理,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占6500平方米以上。

4.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在园区内建设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5.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6.园内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交流、融资、商务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园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技术创新孵化平台工程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高等学校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将在孵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的大学和产业园区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其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 组建、认定的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省内外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合作、交流与资源共享,

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内容、与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协调性、与依托大学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2、创新创业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环境、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

3、科技园绩效情况: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情况、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及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情况、成果转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对依托大学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情况等,并提供若干个典型的孵化企业、技术转移或者风险投资的案例。

4、大学科技园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资源开放程度,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等。

6、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包括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

7、建设特色和创新点: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积极发展。

2.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二

粤科农字〔2011〕44号

各有关地级市科技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重点促进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发展和壮大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总体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的载体,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的中心区,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通过园区建设,切实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在“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章 区域布局与功能

第四条 2011~2015年,根据广东省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区域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省科技厅重点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建设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

核心区应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在核心区内建成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良种引进示范和繁育等功能区,核心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深度合作。

示范区应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利用示范区内原有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产业示范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示范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辐射区应突出产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功能,在辐射区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委员会,为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

第八条 各地级市成立园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省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各地要把园区建设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九条 园区应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成立园区专家组,为园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有关地级市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相应地级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园区核心区达到一定规模(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并有明确的地理边界;示范区范围要相对明确,具体到本市内相对集中的区域或企业,示范区必须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系机制,要明确技术示范区承接技术的来源、应用以及规模;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示范区周边地区为辐射带动区;

⒉园区核心区主导产业数量应集中在5个以内;若为单一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须已建立起上下游较完整的产业链,拥有相关配套产业;

⒊园区建设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

⒋园区总体规划可行,并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

⒌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对接机制。核心区内企业必须与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明确的科技合作,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对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核心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并设立特派员工作站;

⒍管理体系健全。各地级市要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由地级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园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成立园区专家组,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

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

⒉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2);

⒊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地级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获奖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园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设立并挂“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匾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省科技厅(甲方)与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制订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园区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支持本市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加强对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挂牌满两年的园区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60~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和建设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每个立项园区安排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进行支持;立项建设期间,对核心区入园企业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给予总额50万元额度的项目经费支持;通过验收且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园区技术应用推广与示范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科技厅专项经费1:1以上的比例安排园区配套经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和各市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研发、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以及培训等工作,不得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和各市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科技厅将根据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实施及园区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三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2013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3年12月20日

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3.任课教师、学院(部、单位)教学秘书、教学院长、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教务部成绩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课程考核实施与成绩管理的责任。

二、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

1.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应按学期组织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以相应方式组织考核。

2.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可以由出勤情况、期中考核、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或讨论会、小论文等组成,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者网络考试等多种考核方式。笔试时间

一般以2小时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3小时,可以采用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若采用开卷方式,须经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

三、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

1.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的科学性、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考核内容的覆盖面、考核过程的可回溯性、考核结果的公平性。

2.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组成情况、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公布方式可采用课堂公布、成绩记分系统首页公布、课程中心平台公布等任一种方式。

3.在复习考核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核范围。

4.任课教师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绩评定,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以备产生成绩争议处理时进行复查。学生成绩表、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应完整成套交开课学院(部、单位)集中保存,其保管期限为五年。

四、命题与试卷管理

(一)命题要求

1.课程考核的命题可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集体讨论

确定。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的试卷任课教师不能参加命题工作。

2.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引导。

3.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同一课程试卷分为A、B卷,其中一份为备用卷,A、B卷试题不得重复。考核若采用口试方式,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且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向学生明示考核要求及具体程序。

4.已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卷)库应定期更新。

5.往年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

6.试卷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后报审。

7.采用其它考试形式的课程须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教务部备案。

(二)管理要求

1.学院(部)要认真做好试卷的逐级审核工作,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材料)须由教研室主任审阅,学院(部)

分管领导复审批准。

2.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材料)须在停课前报送教务部。

3.试卷须由定点印刷厂打印并印制。

4.试卷必须妥善保管,存放在锁定的物品柜中,以确保安全性。

5.试卷在考试当天由监考教师到学院(部)教务办公室领取。

五、成绩评定与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左右,期末考核成绩占40%左右,具体比例由任课老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艺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等的专业课程考核过程可以依专业特点做个性化设计。

2.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等级或学分绩点转换。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如•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办法‣)评定成绩。

4.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

分布,避免出现偏严或偏宽的现象。

5.期中、期末考核成绩须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6.参与过程化考核改革试点的课程所进行的过程化考核均应在“苏州大学课程过程化考核管理系统”中及时记录,并在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及时进行成绩汇总,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导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7.考核结束后,各学院(部、单位)及教研室应对本学期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8.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修读前由学院(部、单位)提前进行对应修读课程的审核。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单位)审核、教务部确认后,导入教务管理系统。跨校修读课程学分的审核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9.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若因某种原因产生成绩争议,按有关成绩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部备案。若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同意而未按时提交成绩,或因工作缺乏责任心漏报、错报成绩者,由各学院(部、单位)启动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六、免修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记录等级的课程均达B及以上等级,且其它课程GPA≥3.6(4分制),在选课后可申请部

分课程免修。

2.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试听课结束后,填写•苏州大学本科专业免修课程申请表‣交课程所在单位,由课程所在单位在第三、四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达85分及以上者可同意免修,课程所在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将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七、重修、免考、缓考、弃考

1.凡课程学分绩点低于1.0、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对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0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

2.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避免与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程冲突。重修课程与本学期专业必修课程不完全冲突者可以申请部分免听,但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所有考核环节。

3.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因生病、考试时间冲突、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期中免考或期末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免考或缓考手续。期中免考无不可抗因素原则上不予批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4.免考、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免考成绩于期末考试结束后,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缓考须在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缓考标注,且开课学院(部、单位)须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开学初的考核。

5.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校教务部批准后,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标记。弃考课程需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八、成绩争议处理程序

1.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疑问,且有正当可信理由,可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填写•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申请查分,逾期不予受理。

2.任课教师是学生查分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学生提交的•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后一周内,首先由任课教师进行自查。若确有因评分、计分失当的,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表‣,附考核、考查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部审核修改。无论核查结果如何均应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

3.若任课教师认为评分适当,学生仍有争议,此时学院(部、单位)可以启动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两名以上专业教师对有关课程考核依据材料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

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认定结果并报教务部。

4.若确因任课教师问题导致成绩争议,由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根据具体原因和后果,参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部。

九、课程考核的组织与保障

1.任课教师或学生助教(助教工作按•苏州大学学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组织课程考核中若发生泄题、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由学院(部、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为了保障课程考核的效率,方便成绩管理,教务部课程中心平台相关功能已开通,可实现学生作业等的网上提交、网上批阅,所有均可回溯,以便于规范管理。

十、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起的各年级本科生,2014级以前的各年级学生按•关于做好†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实施期间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教务部

4.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四

校发〔2006〕284号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学校对《河南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1— 河南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设置与建设是增强学校综合实力的战略性措施,有利于在全校范围内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并为其它学科建设起示范和带头作用;有利于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地;有利于更好地为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提供后备力量。为规范和加强校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与建设周期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设置的原则为:

1.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分设);

2.已经形成优秀学术群体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3.国家与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

4.设置一级学科,其二级学科中应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一级学科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设置二级学科,应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5.有校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基地、中心)或实验室作为支撑;

—2— 6.已被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的,不再设置为校级重点学科。原定的校级重点学科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不再设置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各校级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河南省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经费使用、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年的重点建设,使校级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具体目标是:

1.结合国家和河南省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学科优势,组织学科队伍,凝炼学科方向,形成若干个有影响的优势学科群体,培育出新的学科增长点,使校级重点学科达到一级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要求。

2.结合专业建设、硕士点与博士点培育、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建设,瞄准国内、国际学科前沿,承担高层次研究项目,创造出具有规模效应和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形成学科特色,使校级重点学科进入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行列。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实现目标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目标管理体

—3— 制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有关副校长和研究生院、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设备实验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校级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校级重点学科政策和规章;筹集建设经费;统一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布局、资金投入与评估,并通过政策引导、检查评估和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管理。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目标确立、计划执行、资源配置等日常工作,并对校级重点学科定期进行检查,协调解决各学科在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应建立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此项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有关专家填写拟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的材料和被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责任书,帮助制订三年建设规划,监督实施建设规划,组织检查,上报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学校评估验收。

第八条 第一学术带头人要与学校签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正确估量本学科的发展潜力,广泛吸收学科成员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具有效力和效益的整体规划;要组织指导并审查各研究方向制定的研究计划和各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检查、评估各方向与成员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要组织指导本学科成员申报项目、发表成果、申报奖励(专 —4— 利),开展学术交流;要管好、用好本学科建设经费,确保本学科能够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绩效。

第五章 评 选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学术梯队,其中,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的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2.申报一级学科应有四个或四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申报二级学科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取得比较突出研究成果,取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奖励,每个稳定研究方向须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负责人;

3.有承担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已经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且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承担有本科专业或研究生专业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取得有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

5.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第十条 申报程序与评选方法:

—5— 1.根据上述第九条,各学院评选出本院拟申报的学科。拟申报的一级学科数量不限,拟申报的二级学科每个一级学科内不超过2个;

2.各申报学科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报至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3.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对各学院申报的学科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4.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将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六章 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要切实妥善处理好新老学术带头人的交替,大力培养年轻的学术带头人,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通过在职、委培、定向等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建设一支学风端正,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十二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要在基础研究、知识创新和科技开发等方面起示范作用,突出学科特点和研究优势,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建设期内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申报和承担一定数量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并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2.公开出版一批高质量的专著,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6— 3.获得若干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科研成果奖; 4.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

5.针对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状况每年面向全院师生定期作学术报告,以保持和追踪本学科的前沿;

6.根据自身实际,争取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任务,切实帮助解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在建设期内,各校级重点学科要切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改革项目,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取得一定数量的教学改革成果,定期向全院教师进行示范性教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教学观摩和教学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在建设期内,各重点学科所需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要有显著增加。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为校级重点学科拨一定的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作他用。经费主要用于:

1.重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购置; 2.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 3.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4.重要学术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

5.重点学科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其日常办公费用。

—7— 第十六条 各学科负责人应于每学年年初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领导组负责人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建设经费开支须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组依照每个学科点签订的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定期对各校级重点学科点的建设管理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各校级重点学科点定期对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接受学校的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估成绩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02〕2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科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5.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五

柳审管字[2007]1号

柳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暂行细则》(试行)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柳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等7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柳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2.《柳州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3.《柳州市占用城市道路联合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4.《柳州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5.《柳州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6.《柳州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7.《柳州市娱乐场所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二○○七年元月十六日

6.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推行安全管理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就是效益”。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保证体系,以实现“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的安全目标。

第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项目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设立安全部负责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协助项目经理和主管领导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械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设立安全工程师一名,环保工程师一名,专职安全员四名。

第六条

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

工作岗位时,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检查落实;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生产规划;

(三)负责确定项目部领导成员的安全工作职责,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

(六)采取措施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七)安排制定并实施项目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负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的审查、处理。第八条

项目书记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创建企

业文化活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做好党员干部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并督促做好对党员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三)表彰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与事迹;

(四)参与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布置具体的实施措施;

(三)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主持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六)主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 分管其他业务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时研究解决业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四)参与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部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五)领导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第十二条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时,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

(三)负责对分管项目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审查;

(四)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

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部门基本安全生产责任。

(一)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实际工作中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按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做到责任到岗,措施到人。

第十四条 安全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部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目标,并组织各作业队贯彻落实;

(三)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对各作业队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奖惩;

(四)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收集有关信息反馈,做到持续改进;

(五)定期组织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通报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七)负责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提出统计

分析报告,掌握项目部整体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做出分类指导;

(八)负责将项目部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参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工程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监督项目部在制定预算计划时,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预算内容;

(二)会同安全部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在组织有关项目部评优、评奖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四)参与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审;

(五)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在项目部科研和技术项目研发时,应对项目的安全性因素予以论证;

(七)组织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

(八)指导项目部做好先进安全技术措施的开发、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质检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项目部工作具体议事日程,为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二)负责项目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预防、综合治理和生产安全工作;

(三)对项目部所在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组织项目部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合理制定劳动时间,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申报、注册等工作;

(七)对安全部编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审核,纳入项目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八)办理员工工伤保险;

(九)根据国家和企业有关事故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编制项目部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划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二)按审定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费用计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三)负责项目部内部安全资金的调度,保证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四)负责监督项目部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统计项目部安全投入的资金数额。

第十九条 物资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保障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物资的正常供应;

(二)做好对特种机械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第二十条 协调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

(二)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重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第二十一条 合约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明确合同条款中,项目部的安全责任、权益与义务,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在与作业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明确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责任、权益和义务的条款;

(三)组织项目部与作业队签订有关安全方面的责任书。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员、工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定兼职安全员;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负责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对施工现场的水、火、电、毒、爆、砸、摔、扎等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一时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不违章指挥;

(五)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前教育;

(六)发生工伤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进行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的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学徒工、民工等)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

全技术知识,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安全教育工作由安全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船舶驾驶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本工种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换证工作可通过地方安全生产管理局办理,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联系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除进行日常的一般安全教育、宣传外,还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板报、标语、警示牌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普及宣传,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教育,还应认真组织好一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支部书记亲自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要做好易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淹溺”、“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边查边改,同时各作业队根据各自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有关部门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必须做到条条有着

落,件件有交待。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

(二)通报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当前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限定整改期限,确定跟踪检查验收人员,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三)各有关职能部室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有: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对策措施等;

(四)对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未遂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五)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完成差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六)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详细记录,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上决定的事项,各部门、作业队以及相关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按时完成,安全部对安全生产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按照规定的完成时限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五条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负责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二)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等,确保施工活动安全;

(三)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部均要对操作班组作安全技术交底;

(四)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安全部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六条

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交底内容:

(一)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作业环境要求本工种操作的注意事项;

(三)个人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要全面准确。安全技术交底要经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签字方能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三十八条

安全交底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照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八章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三十九条 从事特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且对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另外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第四十一条 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检查中若发现无证操作,对当事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

第九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和拆卸

(一)特种设备在进场前,项目部物资部必须对特种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进行检查,资料不全的不得进场。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和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和拆卸。

(三)特种设备在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部物资部及安全部人员必须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部物资部必须经常性的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必须重点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向项目部物资部或安全部报告。物资部、安全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备查。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报停

(一)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报废手续。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与保管,资料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放原则

(一)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

(二)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三)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施工人员,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第四十八条 发放和管理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由物资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二)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安全员和材料员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安全员负责做好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工程劳保实施细则,并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四)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材料员的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五)施工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六)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七)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八)施工人员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九)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施工人员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十)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十一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根据本单项目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条 项目部定期检查本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第五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报告本项目部负责人及当地县级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根据事故级别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公司安全质量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同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统计。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项目部主要责任人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督查。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十三条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的12小时内,项目部应填写《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报送属地公安和长韶娄公司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部要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安全奖惩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具备条件的优秀安全生产班组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优秀安全班组和个人和条件如下:

(一)能圆满完成本项目下达的各种生产任务,并保障安全、质量的班组和作业队。

(二)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不突破2人次,内未发生过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实现了“安全年”的作业队或班组。

(三)能严格执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熟悉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检查技术业务知识,努力完成本职生产任务,连续两年不发生过个人责任事故的个人。

(四)能积极参加上级和本项目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能对本项目、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治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能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三违现象”,在排除事故隐患,使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十六条 奖励的具体标准按项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在项目施工中,因“三违”而导致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罚和行政处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发生机械事故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7.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七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八

关于印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

为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防止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经研究同意,下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焦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有矿井井下(含井上下瓦斯泵房)和井口房内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区域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各矿井要遵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作业:

1.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3.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4.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焊接后超宽、超长、超重不能入井的或必须在井下进行电气焊才能解决的除外)。

5.设备、设施在设计加工时,应提前考虑井下检修、安

装、拆除的需要,不用或少用电气焊。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7.原则上井下电气焊作业只允许8点班进行,且每班不准超过2处,生产班不能超过1处。

第二章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使用电气焊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有封面、审批签字栏、审批意见栏、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执行情况及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执行情况,未执行的措施要注明原因)。

2.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别编制措施并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3.采用电焊、气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多种电气焊作业内容。

4.电气焊一般要求在一个班内进行完毕,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

5.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电气焊的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员、批准人、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

2)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3)说明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4)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及其责任范围。

5)使用电气焊的技术措施。如根据施工地点的环境需提前采取防止引燃施工地点周围的物品或材料的措施;电气焊所使用的器具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尤其是气瓶);电焊所用电源的具体规定(开关的具体位臵,必要时画出供电系统图)等。

6)使用电气焊的安全措施。电气焊安全措施要根据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措施要有针对性,严禁雷同。

7)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及工器具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管、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8)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各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6.所有电气焊参与人员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严禁他人代签。

第六条 矿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施工单位负责电气焊措施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施工。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负责审核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有关的设备设施是否能进行电气

焊、电焊所用电源是否可行等。如果对机电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设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签字。

3.通风部门(科室)负责审核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电气焊作业条件,通风区(队)负责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电气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工作。

4.安监部门负责电气焊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条件的确认,负责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5.调度室负责审核措施中施工时间的安排是否可行,负责在调度台建立电气焊记录并按要求做好其他有关记录,负责措施执行前和结束后的确认工作,做好有关的调度工作。

6.供应科负责审查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是否履行了有关义务,把好气瓶入口安全关。

7.救护队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施救工作。8.提升运输管理单位负责电焊机和气瓶在井口房内、罐笼内及井下运输管理,在井口建立入井、升井台账,并跟踪落实,发现电焊机、气瓶或火种没有及时升井,要向安监科和调度室汇报。严把电焊机、气瓶、火种入井关,严禁无措施入井。施工单位负责电焊机、气瓶的现场交接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写好电气焊措施后,由矿机电部门、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调度室、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分管施工单位的矿领导、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最后由矿长批准。电气

焊措施必须至少提前10小时审批完毕(矿井发生突发情况除外)。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的矿领导批准,矿长回矿后,必须在8小时内对已经批准的措施进行补签。

第八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六份,通风部门(科室、区队)、安监科、机电科、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矿调度室各一份;各单位所持措施必须相同,相互间对应一致。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在8小时内将措施原件(现场签字的一份)交安监科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井下电气焊作业规定

第九条

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必须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进行确认。

第十条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或高瓦斯矿井,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可能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带压管路上及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对有预应力的构件实施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在作业过程中因应力释放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

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通风措施及人员防坠措施并设臵可靠的通风设

施。

第十四条

高空电气焊作业时,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针对其设备布臵和巷道支护的具体条件,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水桶,且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有充足水源地点除外),确保供水正常,且必须有专人负责洒水。消防设施必须在工作地点上风侧。

第十七条

电焊机及其作业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停放地点及工作地点必须有防水淋、防潮措施。

第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第十九条

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且在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执行一道工序必须由相关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施工负责人和电气焊工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焊钳绝缘软线不得少于5米)、气瓶、减压阀、回火阀、气压表、氧气管、乙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在地面进行试验,确保完好,不完好严禁入井使用。

2.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氧气瓶、乙炔瓶必须用空矿车运输,严禁气瓶头部朝下放臵,且不能装在同一矿车内,气瓶严禁用其它车辆运输。氧气瓶、乙炔瓶上下井时,单层罐笼不得同罐放臵,双层罐笼不得同层放臵。任一罐笼装有氧气瓶或乙炔瓶时,严禁人员上下(井筒作业除外)。

3.机车、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必须有矿车间隔,装有长材的车辆不得紧挨装有氧气瓶或乙炔瓶的矿车。

4.电焊机、气瓶当班使用当班下井(特殊情况最多可提前4小时入井),施工结束后立即升井。井口把钩工严把电焊机、气瓶入井关,严禁无电气焊措施入井。把钩工要在电气焊措施上签字确认,注明电焊机、气瓶入井、升井时间,并建立记录。

5.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救护队员、施工负责人、分管施工单位的矿领导同时在现场,任何一个人不到场,不得施工。

6.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井底马头门作业时,必须检查小井内瓦斯,有可靠的通风除外。电气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要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施工地点瓦斯浓度,特殊情况下要加强检查次数,并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做好检查记录。

7.施工负责人必须将审批后的措施带到施工现场,在施

工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齐后,由安全检查员对现场是否符合电气焊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符合条件后,相关人员在施工措施上签字,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按措施开始施工。

8.电气焊工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绝缘器具完好情况,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的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9.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作业地点要设臵警戒线,且必须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风侧5米范围内,当瓦斯浓度大于0.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同一地点有2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顺风流方向第二处施工地点的下风侧悬挂一氧化碳便携仪。

10.使用气割(或气焊)作业时,气瓶必须直立放臵、固定牢靠(斜坡道作业时,气瓶必须用绳索固定,防止气瓶倾倒滚动伤人)。气瓶距工作地点及气瓶间距均不得小于10m,气瓶位臵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井筒作业可不受此限,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气瓶间距尽可能保持最大。

11.在同一地点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时,电焊工在乙炔瓶的上风侧,电焊机与气瓶保持10米间距(井筒作业除外)。

12.气割(或气焊)用的点火物品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把钩工汇报火柴使用情况,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气割(或气焊)措施严禁携带火柴下井。

施工结束后,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火柴升井,并经井口把钩工确认后在气割(或气焊)措施上签字。

13.电焊机接电源和拆除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电源电缆不得拖地。安装拆除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并保证供电设备不失爆。

1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电焊机工作回流线必须使用绝缘完好的电缆,固定到施焊部件上,与焊接作业地点间距不超过5米。工作回流线不准搭接在易燃品及与施焊无关的金属管道、运输道轨及设备上。

15.工作中若遇停风、正常风流改变、微风或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含0.5%),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用水迅速将焊渣、熔渣及施焊件冷却,查明原因。待风流正常,经检查瓦斯无异常后,方能重新开始工作。

16.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高度超过2米处或下方有设备设施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电气焊作业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材料接收熔渣、火星,割掉部分要提前用铁丝(或钢丝绳套)系牢。工作中应随时将飞溅的铁屑、烧红的割茬用水浇灭,确保安全施工。

17.当施工人员临时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18.电气焊作业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完毕。作业人员要

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指派专人在工作地点监视检查1小时(井筒电气焊作业完毕后,指派专人同时在井口和井底监视检查1小时),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后、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电气焊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申请作业。

电气焊结束时,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监护人员为××人。

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监护人员及安全检查员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无起火危险、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时,电气焊作业结束。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检查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电气焊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惩处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对责任人按《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按电气焊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矿井要加强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确保井下电气焊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矿井罚款10000~5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格式和气割(气焊)、电焊安全确认表参考附件并结合各矿井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焦煤集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电气焊措施格式 附件2:电气焊措施审批流程图 附件3: 井下电气焊作业流程图 附件4:井下气割(气焊)安全确认表 附件5:井下电焊安全确认表

主办单位:机电处

抄送:焦煤集团有关领导,机关相关处室。

焦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9.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九

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随着我公司无人值班变电站建设的不断推进,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工作急需加强。为了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运行,提高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我公司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调研,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便及时修订,进一步完善。

附:《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

(试行)

榆林电力分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目 录

前言...............................................................................................................................1 1.总则..............................................................................................................................2 2.管理模式......................................................................................................................2 2.1运行模式....................................................................................................................2 2.2调度管理模式............................................................................................................2 3.职责划分......................................................................................................................3 3.1集控中心职责............................................................................................................3 3.2操作队职责................................................................................................................4 4.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5 4.1岗位设置....................................................................................................................5 4.2岗位职责....................................................................................................................5 5.运行管理....................................................................................................................16 5.1集控运行管理..........................................................................................................16 5.2值班制度..................................................................................................................17 5.3交接班制度..............................................................................................................18 5.4监视巡检制度..........................................................................................................20 5.5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22 5.6无人值班变电站特殊状态管理..............................................................................23 6.安全管理....................................................................................................................24 6.1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24 6.2倒闸操作管理..........................................................................................................25 6.3工作票管理..............................................................................................................26 6.4消防管理..................................................................................................................27 6.5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保卫......................................................................................27 6.6安全工器具管理......................................................................................................27 6.7防小动物事故管理..................................................................................................28 6.8防误闭锁装置管理..................................................................................................28

7.巡检车辆管理............................................................................................................29 8.技术资料管理............................................................................................................29 8.1 应具备的规程及资料.............................................................................................29 8.2 运行档案管理.........................................................................................................31 8.3 图纸、图表管理...................................................................................................32 8.4 记录管理...............................................................................................................33 9.设备管理....................................................................................................................34 9.1缺陷管理..................................................................................................................34 9.2 设备维护管理.......................................................................................................35 9.3 设备台帐管理.......................................................................................................35 10.岗位技术培训............................................................................................................35 10.1培训的一般规定....................................................................................................35 10.2培训标准................................................................................................................36 11.变电站设备基建、验收及启动阶段的管理............................................................37

-2-

前言

按照榆林电力分公司变电站无人值班集控运行规划,榆林电网系统内的变电站将逐步从有人值班运行向无人值班集控运行管理模式转变。为保证良好生产秩序,规范无人值班变电站集控中心及操作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榆林电力分公司无人值班变电站集控中心、操作队运行管理的准则,包括:岗位职责、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培训管理、车辆管理等。

起草单位:榆林电力分公司变电运行处 起草人:张修权

审核:康珲

巩尚宏 审定:张锋 批准:

1.总则

1.1 为了规范榆林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生产管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结合榆林电力分公司无人值班变电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1.3 本规范制定了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模式,集控中心及操作队的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培训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规范。

2.管理模式

2.1运行模式

2.1.1 榆林地方电网当前实施无人值班的110KV变电站采用集中监控,集中巡检,即集控中心+操作队的模式。

2.1.2 集控中心、操作队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变电运行处。2.1.3 集控中心实行全日值班制,按照“四值三运转”轮流值班 2.1.4 操作队下设操作班、维护检修班、设备巡视班。操作队的三个班组值班,一个班组休班,按照“四班三运转”方式轮流值班。2.2调度管理模式

2.2.1 在运行操作方面,集控中心和操作队隶属相应调度的管理。2.2.2 调度关系

2.2.2.1 调度的操作指令由集控中心远方操作和操作队现场操作共同承担。

2.2.2.2 各级调度对无人值班站的操作指令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到集控中心、操作队基地或无人值班站现场。

2.2.2.3 若一个操作任务必须有现场操作步骤且不需要其它变电站操作配合时,应将该任务全部指令下达至操作队操作。

2.2.2.4 对于限电、接地推拉、电容器投退、保护软压板投退、断路器的单一操作,由值班调度直接下令至集控中心进行遥控操作。2.2.2.5 因集控中心与受控站通信通道中断等原因,临时需要现场操作时,由调度直接下达操作预令至操作队基地。操作队接受调度预令后赴变电站,操作队运行人员到达现场做好操作准备后,及时与调度、集控中心联系,接受并执行调度正式操作命令。现场操作完毕后汇报调度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集控中心。

3.职责划分

3.1集控中心职责

3.1.1 负责监视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各种有关记录。3.1.2接受各级调度指令,根据调度指令对所辖变电站进行单一远方遥控操作、事故处理。

3.1.3 发现无人值班站事故或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及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调度指令做相应的应急处理,如远方遥控开关隔离故障点等操作。必要时通知相关操作队到现场检查和处理故障,并将现场检查、处理结果和监控信息结果进行核对,汇总后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有关部门。

3.1.4负责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电压、无功监视,按照调度指令进行远方调控。

3.1.5 定期和及时对所监控的各变电站进行运行分析。

3.1.6 无人值班变电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协同现场进行相关验收工作。

3.1.7 掌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现场设备缺陷情况。

3.1.8 必要时向操作队通知各站运行方式变化、异常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3.2操作队职责

操作班:主要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倒闸操作、事故障碍及异常处理等工作,并承担操作队基地的值班工作。

维护班:主要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定期试验轮换等运行维护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设备缺陷。特殊情况下兼职进行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

巡视班:主要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接点测温等工作,特殊情况下兼职进行运行维护、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3.2.1 负责所辖无人值班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倒闸操作、定期及特殊巡视巡检、定期试验轮换,按照调度指令进行事故及异常处理等工作。3.2.2 对于调度下达的操作任务,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实施和履行工作票相关手续的工作。

3.2.3 负责及时将所辖无人值班站内设备缺陷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3.2.4 在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完毕后,与集控中心当值人员核对现场运行方式及确认监测信号正常。

3.2.5 参加无人值班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验收,做好生产准备和现场规程的编写工作。

3.2.6 负责管理维护管辖无人值班站的设备台帐、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

3.2.7 负责无人值班站的工器具、仪表、钥匙、材料物品、消防及安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2.8 负责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文明生产工作。3.2.9 负责巡检操作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护。

3.2.10 保电时段、恶劣气候、集控通信中断等情况下,必要时由分公司生产主管部门下令,承担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监控工作,即转有人值守。

4.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4.1岗位设置

4.1.1 集控中心岗位设臵:班长、副班长(兼技安员)、值班长、值班员。

4.1.2 操作队岗位设臵: 队长、副队长、班长、工作负责人、值班员、驾驶员(兼职)。4.2岗位职责

4.1.1 集控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4.1.1.1 班长岗位职责

1)班长是集控中心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控中心的安全经济运行等生产活动,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组织本站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组织制定培训计划。做好政治思想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3)编制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值班轮流表并督促执行。完成上级布臵的其他工作。负责和组织各种总结、报表的按时填报。

4)负责审阅检查各种记录。5)负责组织安全活动和运行分析。

6)参与所辖变电站范围内的事故调查,主持本集控中心障碍、异常和运行分析会,提出反事故措施和方案。

7)组织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较大的停电工作和较复杂的操作。

8)组织或参与所辖变电站新、扩、改建工程的生产准备及相关设备满足集中监控功能的验收。4.1.1.2 副班长(兼技安员)职责

1)副班长是集控中心的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对本集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协助班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完成班长指定的工作,班长不在时履行班长职责。

2)监督检查现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加较大范围的停电工作和较复杂操作的监督把关,组织处理技术问题。

3)督促修试计划的执行,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组织完成设备评价工作。

4)负责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帐。

5)负责组织编写、修改现场运行规程。

6)编制培训计划,完成本集控中心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制定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监督贯彻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站内的安全活动及分析站内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8)参与事故障碍、重大异常情况调查,编写事故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9)协助班长组织本集控中心的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及预控等工作。4.1.1.3 值班长职责

1)值班长在集控中心班长的领导下,负责当值的全面工作,带领本值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值安全运行的负责人。

2)全面负责本值运行管理工作,包括遥控操作、巡视检查、异常控制、事故处理等日常运行工作。

3)组织当班的事故预想、运行分析、各种危险点预控以及当班培训等工作。

4)负责审查当班的运行日志等相关记录。

5)组织、协调、指挥本班人员协同现场操作队员执行各级调度的操作指令。

6)负责组织编写本值出现的事故经过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7)参与所辖变电站新、扩、改建工程的生产准备及相关设备满足集中监控功能的验收。4.1.1.4 值班员岗位职责

1)协助当值值班长完成本值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监视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运行状况、负荷变化及各种信号情况,做好有关记录。

3)在值班长监护下按照调度命令执行所辖变电站远方控制操作、异常控制和事故处理。需要时,向相关操作队转达并做好记录。

4)负责填写当值运行日志等有关记录。

5)参与所辖变电站新、扩、改建工程的生产准备及相关设备满足集中监控功能的验收。

6)负责档案资料管理。

7)负责集控中心各种工器具、办公用品、消防用具等物品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4.1.2 操作队人员岗位职责 4.1.2.1 队长职责

1)队长是操作队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变电变电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操作队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变电设备基建、验收及启动阶段的管理、班组建设和文明生产、培训工作、后勤管理(含设备维护、环境维护、车辆管理、门卫保安)等各项工作。

2)组织本队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做好本队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3)负责本队的人事管理;根据人员素质情况合理安排各值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队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配;对本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有权向变电处建议选聘、解聘本队成员。

4)领导全站人员贯彻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组织安全活动,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措施,开展季节性安全大

检查、安全性评估、危险点分析和预控以及开展状态检修设备状态评价等工作。

5)负责或组织编写、修订、审核操作队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场运行规程及现场应急处臵方案,建立、健全操作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全站人员严格执行。负责落实全站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有权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操作队人员进行制止和考核。有权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制止并向变电处领导反映。

6)参与所辖变电站范围内的事故调查,主持本队障碍、异常和运行分析会,提出反事故措施和方案,并认真执行。

7)编制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值班轮值表,并落实执行;签发并按时报出总结及各种报表。

8)经常性参加所辖变电站的巡视检查工作,查阅有关记录,及时掌握各站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备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并参加各类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和值班工作。

9)组织新、扩、改建设备生产准备,并组织、参与验收。10)组织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较大的停送电工作和较复杂操作,并现场把关。

11)检查两票、三措、设备维护和文明生产等工作的执行情况。12)异常及事故时,协助值班人员进行异常及事故处理,必要时亲自负责处理。有权根据需要召集非当值人员参加异常、事故处理和操作。操作或异常、事故处理中,有权立即停止当值不能胜任工作的

运行人员的工作,事后向上级汇报。有权拒绝执行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13)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各项临时性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与安排,并监督完成。

14)负责组织完成部门领导和专责交办的其它工作。

15)负责本队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并确保生产用车。4.1.2.2 副队长职责

1)协助操作队队长工作,完成队长指定的工作,操作队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岗位职责,行使队长职权。

2)负责组织编写现场运行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并对其正确性和修订的及时性负责。

3)负责主持每月一次的运行分析会,做好本队月度运行分析工作,对本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运行专题分析活动,做好操作队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和总结,并上报变电处。

4)督促生产、修试、技改、更新等计划的执行,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核实设备缺陷并督促消缺。

5)负责审核所辖各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的评级、评价工作。6)负责审核所辖各变电站状态检修的设备评价工作。

7)负责审核所辖各变电站可靠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并督促及时上报。

8)负责审核操作队及所辖各变电站报表的填报工作,对报表数据 的正确性负责。

9)参与新、扩、改建工程的生产准备、验收和投运工作。10)定期组织操作队人员熟悉变电站运行设备。

11)负责本队工作记录、图纸、图表的建立和更新,确保正确可用。

12)负责本队各生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可用。4.1.2.3 技安员(兼职)职责

1)操作队安全员是本操作队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在操作队队长和副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分管安全管理工作。队长、副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岗位职责,行使队长职权。

2)经常深入所辖各变电站,掌握设备及人员方面的情况,检查并督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遇较大的停电工作和较复杂的操作应提出反事故措施,并参加现场安全监督。

3)组织操作队的安全活动,分析站内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对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小结,并上报变电处。

4)负责建立、健全操作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监督本站人员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对“两票三制”执行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各项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考核。有权拒绝执行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5)负责操作队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负责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安全文件并结合本站实际贯彻落实、督促执行。

6)负责编制、落实操作队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落实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情况,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7)参与新、扩、改建设备的生产准备及验收工作,把关新、扩、改建设备投运前的安全问题。

8)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与预控等工作。

9)负责完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报表数据的正确性负责。负责做好操作队的安全生产分析和工作总结。

10)负责所辖各变电站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标识、消防系统(器材),安防系统(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配臵齐全,正常可用。

11)负责所辖各变电站防误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防误系统(设备)正常可用。

12)参加所辖各变电站的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制订或落实操作队反事故安全及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13)经常性检查“两票三制”执行情况,查阅各种工作记录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了解生产运行情况。

14)异常及事故时,协助值班人员进行异常、事故处理,必要时亲自负责处理或现场监护。操作或异常、事故处理中,有权立即停止当值不能胜任工作的运行人员的工作,事后必须向队长及上级汇报。

15)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现场监督到位。遇到较大的停送电和较复杂操作,协助队长或副队长做好准备工作,并参加现场监护,确保安全措施完整,操作正确无误。

16)对本站人员的各项考核、奖惩、分配有建议权。对本站人员的岗位晋升有建议权。对本站人员的排班有建议权。

17)负责编写、修订典型操作票、典型工作票,并对其正确性和修订的及时性负责;定期组织安全运行分析会,制定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8)编制本站的安全培训计划,完成本站值班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及个人安全档案。

19)定期监督性巡视,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核实设备缺陷并督促消缺。

20)完成本站交通安全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1)完成本站安全技术交底,应急物资,两票审核,急救箱药品配臵、管理。4.1.2.4 班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值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是本值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带领本值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运行管理工作,保障管辖变电站安全运行。完成上级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3)接受调度指令,审查操作票,担当操作监护人或操作人,对当值两票的正确性以及当值实施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正确性负责。

4)组织本值完成设备巡视巡检、维护等周期性工作。5)组织当值人员对管辖变电站的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6)检查当值运行日志及相关记录的填写,搞好交接班工作。7)掌握管辖变电站的设备运行状况及缺陷情况。8)编写本值出现的事故经过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9)组织本值人员参加设备的检修、基建、改扩建工程的验收工作。10)组织本值搞好管辖变电站的文明生产。

11)负责安排巡检操作车辆的使用,监管车辆日常维护。4.1.2.5 工作负责人职责

1)在班长的领导下,完成当班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班长搞好本值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接受调度指令,审查或填写操作票,担当操作监护人或操作人,正确履行工作票。

3)审查检修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按照工作票要求正确布臵现场安全措施,负责修试设备的验收工作。

4)完成设备定期切换、设备维护及周期性工作。

5)配合监控站进行现场设备的保护传动、综合自动化系统信息上传等验收工作。

6)保管好各种工器具、仪表、钥匙及携带的各种记录。7)审核现场各种检修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4.1.2.6 队员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各项规程以及

现场运行规程。值班员受班长的领导,协助班长完成当班的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工作负责人布臵工作现场安全措施和设备验收工作。3)当值期间,在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完成本值内的运行维护、倒闸操作、设备巡视、设备定期试验轮换、事故及异常处理等工作。担任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的操作人,负责操作票的填写或自审,对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对操作的正确执行负责。发生事故或异常时,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检查,在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异常处理操作,并对事故、异常处理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填写有关记录,整理有关资料。

5)协助班长或工作负责人做好设备切换、维护和巡视巡检工作。6)完成本值计划工作、例行工作和队长、班长布臵的其他工作。7)在工作负责人的安排下担任工作许可人,组织实施现场的安全措施,办理工作票手续;工作结束时参加验收工作。

8)掌握所辖各站主要电气设备的状况、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装臵及自动装臵的运行情况;巡视发现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重要缺陷时以及调度、集控中心通知的异常、事故情况时,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

9)完成本值相关工作记录的填写,确保各项工作记录的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抄录当值内的各种运行报表数据,对抄录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10)在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无人值班变电站内所发生 的设备异常或事故;负责现场设备故障后的隔离及抢修准备工作。

11)负责监督现场图纸、资料、规程、文件及工作记录的定臵存放工作。

12)积极参加站内的各项活动、安全学习、现场技术培训工作和运行分析工作。

13)保管好工具、仪表、钥匙、备件等。

14)完成工作负责人、站内管理人员及上级分配的临时任务。15)有权拒绝执行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对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

4.1.2.7 驾驶员(兼职)岗位职责

1)接受当值班长的领导,负责车辆的安全驾驶。

2)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不准私自出车。

3)负责车辆交接,并负责检查车辆,做好车辆交接记录。4)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持当值期间车况良好和清洁。保管好随车安全工具、常用工具及备品备件。

5.运行管理

5.1集控运行管理

2.1.1 集控中心对各无人值班站实行监控。

2.1.2 集控中心应实现档案资料、设备缺陷管理等的微机化。2.1.3 当集控中心运行人员发现或得知有无人值班站发生事故、重大异常、人为破坏、灾害性天气的重大影响、监控设备通讯中断等情况

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和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操作队。

2.1.4 集控中心的行政及专业管理隶属于变电运行处,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听从调度指挥。

2.1.5 集控设备不得安装与生产运行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监控设备进行与运行无关的工作。

2.1.6 外来人员不经当班人员许可,不准进入集控室。5.2值班制度

5.2.1 集控中心值班制度

5.2.1.1 集控中心值班表由班长编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班,应经班长同意后由同级岗位人员代班。5.2.1.2 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5.2.1.3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脱岗,不得擅自离开,如因故需要离开,须经班长批准,并有适当人员替班,将各项工作及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2.1.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值班岗位标志。5.2.1.5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保证精神状态良好不准做与工作无关得事情。

5.2.1.6 当值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填写各种记录,并妥善保管,作好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5.2.1.7 当值期间应保持监控大厅、值班室、休息室等整洁。5.2.2 操作队值班制度

5.2.2.1 值班期间,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志。

5.2.2.2 操作队人员在当值期间,要服从指挥,尽职尽责完成所辖变电站的倒闸操作、设备定期巡视检查、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办理工作票、事故和异常的检查处理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变电站文明生产等工作。

5.2.2.3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不应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5.2.2.4 无现场工作时,当值人员应在操作队基地。未经班长同意,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5.2.2.5 非操作队人员不经当值人员许可,不能随便进入操作队基地。5.2.2.6 操作队人员在当值期间应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5.2.2.7 操作队人员饮酒后严禁担任值班工作,值班期间严禁饮酒。5.3交接班制度 5.3.1 集控交接班制度

5.3.1.1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未办理完交接班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5.3.1.2 交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应提前进入集控室,在集控机前履行交接班手续。

5.3.1.3 遇有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时,交接班应延迟进行。5.3.1.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工作。

5.3.1.5 完成交接手续后,交接班人员应签名。5.3.1.6 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各站的运行方式、系统潮流、负荷情况、值班日志等。2)接班人员未当值期间的主要运行工作情况。3)倒闸操作执行情况及未完成的操作任务。4)当班办理工作票情况,交接时执行中的工作票。5)所辖变电站一、二次设备的运行情况。6)各站设备缺陷、异常运行、事故处理情况。7)继电保护、自动装臵的动作和投退变更情况。8)上级有关通知、指令等。

9)当值记录、相关技术资料、各种文件完整齐全,定臵存放。10)集控系统运行情况。11)生产办公场所环境应整洁。5.3.2 操作队交接班制度

5.3.2.1 操作队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手续需在操作队基地履行,办理完交接班手续之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5.3.2.2 交班人员应提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操作队基地。

5.3.2.3 遇有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时交接班应推延进行。

5.3.2.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工作。

5.3.2.5 完成交接手续后,交接班人员应签名。5.3.2.6 交接班主要内容:

1)接班人员未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 2)所辖各变电站的运行情况及运行方式; 3)倒闸操作执行情况及未完成的操作任务;

4)执行中和未许可的工作票办理情况; 5)设备缺陷和异常及处理情况; 6)使用中的接地线(地刀)及装设地点; 7)继电保护、自动装臵动作和投退变更情况;

8)安全工具、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工具、仪表、钥匙等使用情况;

9)记录、图纸、规程、技术资料使用和变动情况; 10)微机闭锁系统工作情况;

11)上级有关通知、指令、工作任务等情况; 12)通信工具、巡检操作车的情况; 13)生产办公场所、室内外卫生情况。

5.3.2.7 交班值长按交接班内容逐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人员按交接班内容逐项检查确认。交接内容完成,双方签名后方告交接班结束。

5.4监视巡检制度 5.4.1 集控监视检查

5.4.1.1 集控中心运行人员定期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监视检查。5.4.1.2 监视中发现设备异常告警时,及时通知操作队并汇报相关单位。

5.4.1.3 集控系统巡视内容包括:

1)无人值班变电站一次接线图各电压等级的母线电压、各进出线的电流、电压、有无功显示值;主变档位;开关、刀闸的运行位臵;有关设备测控及机构的远方就地转换把手位臵;主变温度等。

2)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通讯通道状况。

3)无人值班变电站光字牌。4)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电压棒图。5)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报文信息。

6)无人值班变电站交直流、设备单元的运行状况。5.4.1.4 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需要监盘值班。

1)大风、雷雨、冰雹、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 2)特殊运行方式下; 3)设备异常及事故情况下; 4)重要保电工作期间;

5)新设备试运行期间或重大设备变动后; 6)高峰负荷时。

5.4.1.5 集控系统因故退出运行或收不到变电站远动信息、遥视系统失灵时,应通知操作队增加到现场巡视次数。5.4.2 操作队巡检

5.4.2.1 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正常巡检每10天1次。5.4.2.2 无人值班变电站夜巡每10天1次。

5.4.2.3 特巡根据天气、负荷情况及设备健康状况和其他特殊要求进行。

5.4.2.4 现场巡视巡检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不得漏巡漏检。5.4.2.5 对巡视巡检发现设备异常和缺陷,及时汇报调度及有关部门并做相应处理。

5.4.2.6 巡视中如有紧急需要,巡视人员应立即停止巡视,参加处理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再继续巡视。5.4.2.7 巡检应填写现场巡视记录及值班记录。5.4.2.8 现场巡检的内容如下:

1)一、二次运行设备运行情况。

2)综自系统、保护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情况。3)低压交、直流及照明系统运行情况。4)防误闭锁装臵运行情况。5)遥视设备、安防设备运行情况。6)房屋渗漏情况及门窗关闭情况。7)各种工器具、安全工具、钥匙完好情况。8)防火、防盗、防小动物设施情况

5.4.2.9 下列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必要时进行特殊巡视巡检。

1)大风、雷雨、冰雪、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 2)出现汛情、高峰负荷; 3)特殊运行方式;

4)设备存在重大缺陷、过负荷、出现接地、以及频繁报出设备异常信号时;

5)法定节假日、重要保电任务时;

6)集控中心监控系统因设备原因不能正常监视的变电站。5.5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

5.5.1 事故及异常处理应在调度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5.5.2 监控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及事故时,应及时汇报当值调度和主管部门,并通知操作队。

5.5.3 设备异常及事故时,操作队接到集控中心通知,应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操作队现场检查完毕,将检查情况向调度汇报并通知集控中心。

5.5.4 解救触电人员、隔离故障设备等特殊情况下,集控中心和操作

队可不待调度指令,依据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即可自行操作,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但过后应立即汇报当值调度和主管部门。

5.5.5 特殊情况下,集控中心和操作队所自行进行的操作,事后应及时相互通知。

5.5.6 对于10kv电压等级的线路,跳闸后重合闸动作不成功时,先由线路管辖调度通知线路维护单位巡线。若经检查线路确无故障,由调度下令至集控中心遥控试送开关,若试送失败,操作队应到现场配合检查变电站内相关设备。5.6无人值班变电站特殊状态管理

5.6.1 发生事故、重大异常、防汛、火灾、水灾、地震、人为破坏、灾害性天气、重要保电任务、综合自动化设备通讯中断等情况都视为特殊状态。

5.6.2 当操作队人员得知无人值班站发生特殊状态时,应立即向操作队队长、集控中心和上一级领导汇报。操作队队长是特殊状态处理的现场指挥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力量不足时应立即汇报上一级领导请求支援。

5.6.3 发生特殊状态,操作队应立即派胜任的人员前往,必要时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

5.6.4 当特殊状态处理告一段落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集控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安全管理

6.1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

6.1.1 集控中心和操作队每年应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并提出实现目标的组织、技术措施,按期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6.1.2 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对于自查和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6.1.3 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每月一次综合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应做好记录,集控班长、操作队长每月定期审查。

6.1.4 对无人值班可能发生的特殊状态制定事故预案、应急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6.1.5 集控中心应根据电网及变电站接线、设备情况组织运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

6.1.6 安全活动、运行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1)分析发现的异常、障碍和事故。2)对存在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3)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分析。4)学习上级事故通报和有关安全文件。5)两票执行情况。

6)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结合季节特点和设备状况,制定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7)操作队的车辆及运行状况。

6.2倒闸操作管理

6.2.1 倒闸操作必须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级《调度规程》等相关运行管理规定。

6.2.2 集控和操作队人员在接受调度命令和操作计划时,应进行复诵、核对,同时做好记录。

6.2.3 集控中心可按照调度指令进行部分设备的遥控操作,操作完毕后,立即将执行情况汇报调度,并将设备运行方式变化情况通知操作队。集控中心的“遥控”、“遥调”操作至少应有两名监控人员进行,一名监护,一名执行操作。

6.2.4 由于设备原因不能正常执行遥控操作时,应汇报调度,由调度下令到操作队进行现场操作。

6.2.5 计划内现场倒闸操作必须按生产检修计划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操作队人员应对操作票的正确性负责。

6.2.6 正常情况下,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设备应臵于“远控”状态。设备停电检修时,由现场操作人员将需操作的设备臵于“就地”状态,检修结束后,将“远控/就地”开关切至“远控”位臵。

6.2.7 设备处于冷备用或检修状态时,“远控/就地”开关应位于“就地”位臵。

6.2.8 设备停电检修过程中,集控中心需做“远控”试验时,应征得检修负责人同意,并与现场操作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试验结束后,立即将“远控/就地”开关恢复至“就地”位臵。

6.2.9 现场处理事故时,操作人员应将“远控/就地”开关切至“就地”位臵,按调度命令执行。6.2.10 操作人员到达现场操作前,应先与集控中心沟通,同时必须做好禁止集控中心遥控操作该站相关设备的措施。集控中心运行人

员在得知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有操作时,必须做好禁止集控中心遥控操作该无人值班站相关设备的措施。

6.2.11 操作人员到达现场,要及时与调度联系,接受调度正式操作指令,经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操作。6.2.12 现场有操作时,集控中心运行人员若发现疑问应立即告知现场操作队人员,并终止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现场操作,排除疑问后方可继续。6.2.13 现场操作完毕向调度汇报并通知集控中心。并配合集控中心核对运行方式、保护及自动装臵投退方式、设备位臵状态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

6.2.14 集控中心运行人员收到操作队操作情况的通报后,应核对运行方式变化、核对保护及自动装臵投退方式等,并做好有关记录。6.3工作票管理

6.3.1 工作票的填写和履行,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的《两票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禁无票或不经许可进入现场工作。

6.3.2 在集控中心相关设备上工作时,均需办理工作票。6.3.3 操作队负责所辖变电站现场工作的工作票办理手续。6.3.4 对于计划检修的一、二次工作,工作单位必须在工作的前一日十二时前向操作队申请工作票,否则操作队有权拒绝受理工作。6.3.5 对于临时及应急抢修工作,工作单位应在出发前电话通知操作队,双方约好时间到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6.3.6 工作负责人变动、工作票延期,检修单位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对工作票办理相关的手续。

6.3.7 现场工作票许可和结束时,操作队应及时向调度汇报并通知集

控中心。

6.3.8 工作票的其他规定和工作票的管理,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分公司《两票考核管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6.4消防管理

6.4.1 无人值班变电站及集控中心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臵在固定地点,相关人员应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6.4.2 消防设备、器材应建立台账等技术资料。

6.4.3 消防设施及器材必须列入周期维护,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6.4.4 集控中心和操作队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和报警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演习。6.4.5 操作队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电缆沟、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孔洞封堵严密并保持清洁。电缆沟盖板整齐完好,防火墙设臵符合上级规定。6.5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保卫

6.5.1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大门正常情况下应关闭并上锁。

6.5.2 有守卫人员的变电站应完善变电站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因工作需要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相关人员应事先与操作队联系,必须凭工作票等有效证件,经核实后方可进入,人员出入应进行登记。6.5.3 变电站安防及遥视系统,应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其完好。6.5.4 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等保电期间,应加强变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

6.6安全工器具管理

6.6.1 无人值守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安全、操作工器具并放臵在固定地点; 相关运行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操作工器具。

6.6.2 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安全、操作工器具必须建立清册,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安全工器具必须标明电压等级、试验日期。6.6.3 变电站安全工具柜应有必要的通风、防潮措施,防止安全工具受潮、损坏。

6.6.4 各种安全警示牌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保持种类齐全满足工作需要。

6.6.5 车载流动使用的安全工具,应保持种类齐全、性能良好,应防止碰撞、挤压造成的损坏。6.7防小动物事故管理

6.7.1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有防小动物措施,操作队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7.2 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要随手把门关好。6.7.3 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应及时堵好。

6.7.4 各设备室严禁存放粮食和食物。

6.7.5 各设备室应放臵适量的灭鼠药物和捕鼠器械,并安装防鼠档板。6.8防误闭锁装置管理

6.8.1 防误闭锁装臵的缺陷管理,与主设备相同。

6.8.2 无人值班变电站防误装臵应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6.8.3 防误装臵解锁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放臵在固定地点,每次使用应符合审核批准手续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6.8.4 停用防误闭锁装臵,应经上级部门领导批准。短时间退出微机防误闭锁装臵,应经队长批准,并加强监督工作。6.8.5 微机防误闭锁装臵及其附属设备严禁它用。

6.8.6 在下列情况下经队长同意可以使用万能(解锁)钥匙:

1)事故处理必要时;

2)停电检修设备时,在检修中进行操作试验;

3)因检修试验工作需要打开网门及固定遮栏门,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带电测试时;

4)防误闭锁装臵有故障时; 5)维护防误闭锁装臵时。

7.巡检车辆管理

7.1 操作队队长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兼职司机负责驾驶和养护工作。7.2 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活动,对驾驶员的违章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7.3 操作队巡检车辆应配臵两套钥匙,一套按值移交,另—套由队长管理。

7.4 操作队巡检车严禁外停、外借、挪作他用。

7.5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利用车辆进行学习驾驶,严禁任何人员在变电站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8.技术资料管理

8.1 应具备的规程及资料

8.1.1 集控中心应具备的规程及资料

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纲要》 4)《防止电力设备重大事故的十五点重要要求》 5)地电公司《变电运行规程汇编》

6)榆林供电局《输变电设备评级标准》(试行)

7)榆林电力分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规定》

8)榆林供电局《两票考核管理规定》(试行)9)榆林供电局安全文件汇编 10)《变电站现场运行管理规程》 11)各级调度规程

12)《榆林供电局无功电压运行管理规定》 13)管辖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14)上级下发的相关技术及管理文件。8.1.2 操作队应具备的规程及资料

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纲要》 17)《防止电力设备重大事故的十五点重要要求》 18)地电公司《变电运行规程汇编》

19)地电公司《标准化变电站建设规范》及实施细则 20)榆林供电局《输变电设备评级标准》(试行)

21)榆林电力分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规定》

22)榆林供电局《两票考核管理规定》(试行)23)榆林供电局安全文件汇编 24)《变电站现场运行管理规程》 25)各级《调度规程》

26)《榆林供电局无功电压运行管理规定》 27)《高压配电网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分界点规定》 28)《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规定》

29)《榆林供电局交联聚乙烯电缆安装、运行、检修规范》 30)《直流电源设备选型、验收、运行、维护细则》 31)管辖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32)上级下发的相关技术及管理文件。8.2 运行档案管理

8.2.1 集控中心和操作队应有资料室,统一管理各种档案。8.2.2 运行档案分为原始资料档案、运行单元档案、运行综合档案和个人技术培训档案。

8.2.3 操作队建立和管理所辖变电站的原始资料档案、运行综合档案和本队个人技术培训档案。原始资料档案、包含管辖变电站的设备和监控系统的内容。

8.2.4 档案外借时,必须经批准并经登记。

8.2.5 无人变电站原始档案应长期保存,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说明书 2)设备出厂试验记录

3)安装竣工图纸(安装单位移交,含基建和扩建)。4)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 5)基建的有关文件、协议 8.2.6 运行综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运行工作记录

2)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文件

3)无人值班变电站保护方案及定值变更通知单(符合现场实际)4)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5)二次设备工作记录 8.2.7 培训档案

1)各级培训工作计划 2)人员定岗或岗位调整通知等 3)人员的各种考试成绩表 8.3 图纸、图表管理

8.3.1 操作队基地应有的图纸:

1)管辖各变电站的继电保护、远动及自动装臵二次图纸(展开图、安装图、端子排图); 2)

管辖各变电站一次系统图; 3)

管辖各变电站继电保护配臵图; 4)

管辖各变电站的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5)

管辖各变电站直埋电力电缆敷设图; 6)

管辖各变电站接地装臵布臵图; 7)

管辖各变电站全站平面图; 8)

电网一次系统图; 9)

管辖各变电站直流系统图 10)管辖各变电站所用电系统图

11)管辖各变电站接地网布臵及防雷保护范围图 12)管辖各变电站消防设施布臵图 13)管辖各变电站的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8.3.2 集控中心、操作队基地应有图表:

1)管辖变电站间隔最大允许电流表 2)管辖变电站巡视巡检路线图

3)有关调度人员名单、操作队、集控中心人员名单 4)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 5)管辖变电站事故拉闸顺序表

6)各变电站各型开关允许事故开断次数表 7)按月编排的定期切换、试验、维护周期表 8)管辖各站设备主要运行参数表

9)无人值班变电站继电保护、自动装臵定值表 10)消防器材配臵表

11)紧急使用电话号码表(调度、消防、防汛、有关领导)以上图表可以电子文档保存。8.4 记录管理

8.4.1 集控中心应有以下记录:

1)运行值班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调度命令记录 4)设备缺陷记录 5)检修调试记录 6)开关事故跳闸记录 7)安全活动记录 8)反事故演习记录 9)运行分析记录 10)主变有载调压记录 8.4.2 操作队应有以下记录: 1)运行值班记录 2)设备巡视记录 3)设备缺陷记录 4)安全活动记录 5)反事故演习记录

6)运行分析记录 7)调度命令记录 8)开关事故跳闸记录 9)培训记录。

8.4.3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有如下记录:

1)蓄电池检查记录; 2)避雷器动作检查记录; 3)一次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4)二次设备检修调试记录 5)设备测温记录 6)调度命令记录 7)解锁钥匙使用记录 8)设备缺陷记录

9)防小动物措施检查记录。10)主变有载调压记录

9.设备管理

9.1缺陷管理

9.1.1 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的缺陷管理,应按分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当设备出现异常运行状况,需要监控人员重点监视时,操作队人员应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应做好记录。

9.1.2 操作队发现、消除缺陷,应做好记录,若缺陷影响运行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及相关部门,通知集控中心,并做相应处理。

9.1.3 监控人员发现集控中心设备的缺陷影响运行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及相关部门。

9.1.4 对于监控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进行月度汇总分

析,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9.1.5 监控设备带重大及以上缺陷运行时,集控中心班长应及时组织专题分析,并制定跟踪措施进行监控、跟踪。

9.1.6 监控设备缺陷消除后,当值值班人员应认真验收并做好记录及时注销。

9.2 设备维护管理

9.2.1 变电站设备除按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和检修外,还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9.2.2 操作队对所辖变电站设备定期试验、切换、维护工作的内容,应按分公司设备维护分界点的相关规定执行。

9.2.3 操作队应制定所辖变电站设备的月度维护周期表。

9.2.4 设备导流接头应有温度监测手段和措施。无人值班变电站红外测温工作,应参照变电处红外测温有关规定执行。

9.2.5 按季节性特点及时做好防污、防汛、迎峰等各项工作。9.2.6 变电站设备室的通风设备、照明设备应运行良好。9.2.7 蓄电池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扫和维护。9.2.8 保护室的空调按运行设备进行维护管理。9.3 设备台帐管理

无人值班变电站投产、改、扩建或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备齐各种技术资料,并按期对设备台账进行更新。

10.岗位技术培训

10.1培训的一般规定

10.1.1 集控中心、操作队应根据分公司及变电处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要求,按期完成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培训计划,由班(队)长或技安员负责监督培训计划的落实。

10.1.2 应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运行情况、倒闸操作技术、事故处理等内容。

10.1.3 集控中心、操作队人员必须通过变电运行专业培训和上岗考试合格后,方能担当相应岗位工作。

10.1.4 离岗三个月以上者,需经过培训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担任相应的岗位工作。10.2培训标准

10.2.1 掌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技术参数和设备布臵情况,以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注意事项。

10.2.2 掌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一、二次设备的接线和相应的运行方式。

10.2.3 能审核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检修、试验记录,并能根据设备运行 情况和巡视结果,分析设备健康状况,掌握设备缺陷和运行薄弱环节。

10.2.4 掌握无人值守运行模式下相关调度、运行、安全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执行各种规程制度。

10.2.5 熟练掌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运行规程,遇有扩建工程或设备变更时,能及时修改和补充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保证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正确。

10.2.6 熟练掌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倒闸操作技术,能正确执行操作程序,迅速、正确地完成各项倒闸操作任务,熟知每项操作的目的。10.2.7 无人值守变电站发生事故和异常时,能根据仪表、信号指示、继电保护和设备异常状态,正确判断故障范围,并能做到迅速、正确地处理事故。

11.变电站设备基建、验收及启动阶段的管理

11.1 新建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投运前,集控中心应负责对集控系统变动情况进行验收,操作队负责现场设备验收。微机五防装臵随相应的设备验收。

11.2 无人值班变电站保护装臵、自动化系统、信号及开关传动,现场应与集控系统同步进行。集控中心负责集控系统信息、信号核对,并对遥控、遥调方面的传动进行验收。操作队负责本地信息传动验收。11.3 无人值班变电站遥视系统、安防系统的验收传动,现场应与集控中心配合进行。集控中心负责进行主站系统的信息、信号核对,并进行遥控方面的传动验收。操作队负责本地信息传动和验收。11.4 新设备启动及试运行

11.4.1 新设备进入试运行阶段,应先核对现场实际设备状态、集控系统显示的设备状态与试运行方案保持一致。

11.4.2 新设备试运行时,由操作队在现场进行试运行操作,集控中心人员必须严密监视相关设备运行信息。当集控中心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操作队,由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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