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2024-12-11

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13篇)

1.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一

中南控股集团是一个资产和经营规模过百亿的以建筑、地产和机械制造为主业的多元化集团公司,报账单位近百个,资金管理和控制一直是集团的难题,笔者进入该集团后,经过长期的工作研究,制定了一整套资金集中管理的办法,取得了良好小效果,不仅提高了资金利用和运转效率,也提高了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体制

(一)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公司集中管理的资金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资金管理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监控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7、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警;

8、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二)相应的各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4、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警;

5、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分析资金收支两个方面。“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公司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公司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公司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公司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如非全资公司)。

公司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公司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公司制定。

二、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1、公司统一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所属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公司,三级及其以下公司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公司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公司结算中心备案。

2、基本存款账户,各所属子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账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3、一般存款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开立不超过2个;一般存款账户按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算账户、开支结算账户两类。收入结算账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支出结算账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基本存款账户按支出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4、公司所属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增加账户的,必须报请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三、统一银行存款的管理与控制

各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进

行对外付款。公司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账户存入支出结算账户。

1、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账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账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账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账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账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账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账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公司支出结算账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公司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2、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公司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公司结算中心。

经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开通网上银行的,公司结算中心根据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入公司结算中心账户。

3、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账,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引入银行的运作机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息。

所属子公司可在公司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所属子公司在公司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息。

4、公司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公司结算中心。公司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①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

②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③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四、规范借款贷款的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公司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银行信贷额度由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要求:

1、收支管理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2、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公司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3、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公司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内部贷款的,可使用公司内部贷款。

4、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5、向公司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6、借款单位要向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

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7、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8、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9、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五、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

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所属子公司必须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公司应将汇总的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12月上旬和每月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副总核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六、实施资金的网络管理与控制

建立资金网络控制系统枢纽,高效实现公司资金管理和控制的各项功能,为公司的管理层及时进行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及理论分析支持。主要包括资金预算控制系统、资金结算控制系统、资金分析决策控制系统和资金全程预警系统4个模块。

1、建立资金预算控制系统模块。资金预算控制系统模块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实行资金控制与管理的有效模式。资金预算控制系统实现接收汇总资金预算、用预算数据控制结算执行、用预算数据推动资金的拨付、用预算执行的分析改进资金管理。

2、建立资金结算控制系统模块。资金结算控制系统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内置严格的预算执行程序,要求每一笔资金收支业务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控制现金流入和流出,保证公司整体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资金结算控制系统要对大额资金实行跟踪监控,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各环节的现金流量严格管理。资金结算控制系统要和网银接口与银行联网,实现公司资金结算业务的方便快捷。

3、建立资金分析决策控制系统模块。资金分析决策控制系统模块要综合利用整个资金网络控制系统里的原始数据,通过资金存量、资金流量以及资金财务比率的计算,对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及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并要分业务部门、期间等分类对公司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各种类型的统计报表以及直观的统计分析图(如直方图、饼图),同时要对公司有关于资金的数据与其他有关的可比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横向分析和比率分析。

4、建立资金全程预警系统模块。资金全程预警系统的建立是防止公司资金管理和运用偏离正常轨道而设立的报警系统。公司资金全程预警系统是以公司财务信息数据为基础,以和资金相关的财务指标体系为中心,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综合分析、预测,及时反映公司资金管理和运用状况的变化,并对公司资金管理和运用各环节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发出预警信号,为资金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的监控系统。

5、与财务的账务系统对接。通过账务系统接口,资金网络控制系统自动与公司的账务处理系统连接,实现资金业务的实时账务处理。相关资金业务一经发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要实现一借一贷、多借多贷凭证,满足记账需求,对一些特定的科目,要实现多级项目核算。

6、与网银系统对接。采用开放式接口设计,同时预置多家商业银行的接口方案,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实现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时,系统的开放式接口要支持主流ERP系统,使结算系统能与公司的ERP系统有机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实现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整合。通过网银接口,资金网络控制系统与公司的开户银行的网银系统连接,实现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协同作业。

2.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二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

1. 充分发挥存量资金的整体效益。

企业集团通过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后, 不但充分发挥了现有存量资金的效能, 而且避免了财权分散、下属单位各自为战、成本费用难以控制的不利局面。

2. 强化了投资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集中资金对重点项目投资, 避免投资分散及重复建设, 提高资金利用率, 确保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从而使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 从总体上把握资金投资方向。

3. 有效控制成本开支。

一方面可以通过动态的预算执行过程对下级单位付现成本支出实施间接控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核算直接监控企业的成本费用, 有效控制预算外成本费用的发生, 使得企业的成本控制更加轻松。

4. 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强化了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 能在事前控制资金流向及成本费用支出, 及时纠正下属单位随意开支和投资行为;能直接从总体上控制企业投资规模和负债规模, 降低财务风险;通过实时监督资金支出, 对每一笔收支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做出判断, 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的和不合理的行为。

5. 提高集团信贷的信用等级。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 各子公司不再单独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 而是以企业集团的名义进行信贷活动, 银行不用担心其偿还能力, 从而提高了企业集团的对外信用。

6. 提高经营决策的正确性。

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实时地将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集中到集团总部, 使其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并能及时传达集团公司政策,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企业集团发展目标的制定和经营方向的调整提供了信息保障, 并促进了财务工作的全面提高。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弊端

1. 影响了子公司的积极性。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 分公司手中可以支配的现金少了, 在一定程度上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所限制, 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子公司的积极性。

2. 加重了总公司的管理负担。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 各子公司容易倾向于大小事情都向总公司反映, 而不是正确运用授权, 使总公司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加大。

3. 在途资金较多成为子公司资金周转的障碍。

4. 各单位上报的日常资金预算不准确。在预算控制中, 如果单位资金使用超过预算指标, 只有通过预算调整后才能使用。因而下属单位往往会虚报预算, 上级部门在汇总审批时, 就有可能在上报数上酌情削减, 这样引起的资金供求矛盾势必造成上报与审批间的恶性循环。

当然, 这些不足和问题相对于其优势来说, 优势大于劣势, 只要能够通过合适的制度约束, 就可以剔劣择优, 完善财务机制。

三、趋利避害的应对措施

一是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财务管理思想。财务信息化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规范、统一、实时的财务信息系统, 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与应变能力。财务集中应该实现与业务系统的紧密集成, 全面监控分支机构的业务运营。要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必须对现有的会计流程进行必要的改造, 将会计流程与业务流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二是界定企业集团各级财务决策的责权。实行集团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 要把握好“集权”和“分权”的程度, 要做到“集权有道, 分权有序”。

三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应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 对所属公司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研究、分析和预算, 建立一套涵盖企业主要发展指标的预算指标体系, 对于资金预算应严格区分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 在保证预算内资金正常拨付的情况下, 合理控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四是建立统一财务制度。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集团统一的财务制度, 按照集中管理目的, 再造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流程。在流程设计中应围绕会计核算集中、财务管理集中、集团资金集中三个方面展开, 并按三个方面分步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再造流程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是资金集中管理后续工作的基础, 也是资金集中管理的关键。

五是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要求。在方便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 做到统而不死, 满足其生产经营要求。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中心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能够健康发展。因此, 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的同时, 首要任务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 为企业生产服务。

六是规范企业内控体系。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 集中管理可能会走向两种极端:要么走向集权, 即各下级单位的业务集中于企业总部等待处理, 总部工作量加大, 监控职能因繁琐的日常经济业务被挤占;要么流于形式, 即下级单位可能为完成控制指标而应付审批, 使监控过程仅保持形式上的规范。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从授权、审批、执行到审核等全过程的控制。因此, 只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才能保证所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追溯到底, 各级考核才能责任到人。

参考文献

3.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三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涉税事项;营改增

一、资金集中管理概述

集团公司业务板块多、市场规模大、资产分布广、所属企业所处地域分散。各所属企业因商业模式、资源禀赋、所处生命周期点的不同,相应的现金流量特征存在差异。当集团所属各企业之间出现现金余缺现象时,集团管理者便有了主动加强资金管控、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意愿。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即成为盘活存量资金,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资源配置,进而实现财务价值创造、财务效益提升的合理选择。

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成员单位是独立的经济责任主体和核算单位。集中在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不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收支两条线和统筹调配的运作流程。在集中成员单位的现金余量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需求,向各所需单位调拨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成员单位不再单独从银行贷款,由资金管理中心实行统贷统还,保证整个集团的资金需求量;三是成员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之间形成存贷关系。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管下开展内部存款、内部借款和还款业务,实行有偿存贷制度。

二、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收益的涉税问题

目前,企业集中管理资金收益主要有三类:一是存放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二是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收益;三是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因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内容广泛、收益变化复杂,本文暂不讨论。

1.流转税影响

(1)存款利息:“营改增”之前,存款利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交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因此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2)理财产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品种多样,按保障方式可分为保本保利、保本不保利、不保本也不保利三大类。

“营改增”之前,企业通过购买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各地征管部门给出的解释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征管意见:①上海、天津、湖南、江苏地区税务部门的解释:应当缴纳。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②深圳、重庆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来判定是否缴纳。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③大连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运作主体来判定是否缴纳。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a.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b.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依然未对理财产品收益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因严格根据产品商业实质来判断: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产品属性及收益产生来源去判断。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投资行为,可能是债权属性,也可能是股权属性;除产品收益来源于股权投资税后利润分配红利外,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都应缴纳增值税。因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时代下各地征管部门解释又各不相同,企业处理时应携带理财产品协议到当地主管机关咨询,以当地征管部门的解释来准进行税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改增”后的征税政策,一旦政策明朗,依据政策与当地征管部门做好沟通。

(3)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的情况,应按金融服务-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36号文中对贷款服务有明确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适用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同时,贷款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银企间资金收益,因税收影响,当资金借出企业取得的收益不高于可取得存款利息(1+增值税率)时,资金借出企业无法实质增加税后收益。另外,因“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各纳税主体可针对资金借贷业务开展纳税主体的划分认定筹划,充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低税率。

2.企业所得税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利息收入中有两类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第四章“税收优惠”第26条);(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中所明确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综上,除两类免税收入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资金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资金成本的税务问题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在发生年度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所说发生年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当年应付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企业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综上,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当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时候,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的平移延续方式: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4个条件:1.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2.用款方限于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3.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4.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逐笔指认)。

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防火墙”,将统借统还业务与其他的资金借贷业务进行区别管理、并逐笔指认;尤其不能用利息加权平均的资金池的概念来进行管理,防范税收稽查风险。同时在流程设计(统借方与借款方直接签署借款协议)、合同内容(借款来源是贷款还是债券、利率水平不能加息)两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免税业务的核算明确,资金流清晰。

五、结束语

当前,在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政策环境下,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正行进在精益化管理的路上。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站在管理会计的风口上,得到了快速发展。通过与服务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深度融合的路径,在搭建银企直联等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集团公司有了增强资金管控、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管理价值的有效管理手段。在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得到快速运用的同时,提前对其可能会带来的税务风险进行研判就尤为必要。只有在充分理解税制变革的方向,在全面识别相关税务风险、合理纳税的前提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才能有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卢立新试论多元化经营的盐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J].财会通讯,2012(26):150-151.

4.对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的利弊分析 篇四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 核算模式 模式利弊

一、对会计集中核算的优点分析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会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过程中,在规范会计的基础工作,强化资金管理,加强会计监督,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方面取得了如下一些成效。

(一)减少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

会计信息是指按照会计制度、会计法规以及会计程序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价值运动所产生的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形成有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信息。因此会计信息中真实性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三分离一公开”的基本做法,有效的减少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由于这一核算方法减少了核算的中间环节,因此大大的提高了会计的工作效率。

(二)强化了财政监管力度,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行,加强了会计监管力度。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公开化,彻底打破了过去分散核算形式。取消单位自设的银行账户,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都通过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进行,统一核算,会计中心有权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每笔支出和凭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单位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的意识,解决了财政监督和管理缺位的问题。由于对单位资金支出和凭证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就使得每笔资金可以按预算、按项目使用,因此大大的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执行

财务集中后实现了资金全过程监督,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问效。比如在处理报销、结算等业务时,核算中心对报账人员持有的原始凭证如有效票据等进行层层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之中,有效避免了原单位领导的人为干预,所批款项也是直接到达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会计一级核算系统,将有效的实现对原始凭证的真伪、资金的支付去向和资金的使用效果等的全过程监督,真正防患于未然。

(四)便于财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5.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五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本厅)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部门预算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取得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厅部门预算是各单位根据其职能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单位建议预算。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第六条 单位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财务实行分类管理,按预算单位分别核算。

(二)综合预算原则。要进一步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在核实本单位各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统筹安排支出,合理编制预算。

(三)公开规范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公开规范,对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按定员定额管理,业务专项支出预算要保证重点,分轻重缓急逐项排序,逐项核定,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要有论证,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四)追踪问效原则。对预算的实施要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预算安排挂钩。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下一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及业务工作需要,在当年第三季度初提出下一收支预算,通过“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报厅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并经厅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 目完成后,各项目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出绩效评价。

第九条 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规财处要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入是否依法按计划实现;

(二)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有 无隐瞒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业务专项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计划是否一致,项 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五)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复的内容、范围办理支出,基本支出和业务专项支出是否相互挤占;

(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 定,违规使用资金。

第三章

第十条 财务内控制度。

(一)建立部门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合理确定经费审批权限,重大开支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

(三)强化财务人员的分工和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之间确需调剂使用的,由项目预算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厅长审查同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批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工程、设备货物、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数量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强化车辆管理,降低公务用车使用成本。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控制接待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接待成本。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期和参会人员,简化会议形式,严格会议审批、预算审核制度,降低会议成本。

第十五条 加强出国经费管理。落实出国经费零增长政策,压缩、控制出国人数和天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审核出国费用。

第十六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标准和擅自扩大范围。

第十七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的核算,明确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责任,终了需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和账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处置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人员退休或调离工作前,须将配备的办公设备交回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清算手续,厅人事处根据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清算通知等办理退休或调离工作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规范管理银行账户。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任何资金,不得设置资金账户。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现金库存,不得白条抵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加大会计事项的事前、事中监督,防止会计核算统管流于形式。

会计人员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包括预算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收入为各单位经费的主要来源,按资金性质分为基本经费和业务专项经费。

基本经费是指保障单位正常工作运转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业务专项资金。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预算拨款以外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种收入,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取得,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比例和提高标准。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制收费凭证收取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业务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

专项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定员、定额管理方法执行。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支出,应按预算编报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申报材料。计划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在开展专项业务时,必须与承办单位签定合同,载明项目内容、金额、完成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

专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科目列支应遵循财政预算收支科目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支出应按以下权限审批。

日常经费支付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规划财 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后支付,支付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支付,支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长审批。

项目任务书下达后,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报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实施;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分管业务厅领导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实施;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处室领导审核、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签署意见,报厅长审批后实施。

同一项业务支出必须按审批规定程序一次性完成报销批准手续,严禁将相应支出分次审批或分解支出。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在申报下一业务专项预算时,主动统筹用于本单位重点业务专项支出。对累计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结余资金部分进行统筹,作为该单位下一业务专项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七章 决算编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决算 编制要求,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厅规划财务处在对各单位决算进行审核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决算编制要求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6.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自201X以来,我们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建立,加大资金集中及调剂力度,在充分保证集团公司经营承揽,支持项目资金周转的同时,资金中心共实现收入8,967万元,实现净收益5,538万元,全集团杜绝了有息负债,完成了贷款零余额的目标,货币资金存量达到37亿元,同比增长100%,并大幅度提高了全集团的整体收益水平,201X年产值收益率由的1.37%提高到8.2%,实现利润总额3.8亿元,占股份公司年度计划的147.3%,企业财务状况明显改善,被股份公司评为201X年度资金集中管理先进单位。

一、积极探索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充分彰显集中管理的“聚财”效应 ,为实现规模经济奠定基本框架

这几年来,尽管在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拉动经济发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下,许多建筑企业的施工规模呈现急剧扩张之势,但部分建筑企业却处于规模不经济的状态。有的单位甚至出现“产值越来越高,产值收益率越来越低;施工规模越来越大,银行贷款越来越多;算来有米、煮来无饭,辛辛苦苦为银行打工”的现象。

经过反复深入的总结分析,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之所以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状况,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大规模生产,小作坊管理”的管理模式,使得各个项目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自主经营、自我循环。这就必然形成项目经理个人的管理能力决定项目盈利能力的状况。导致有些项目出现漏洞百出、效益流失现象。

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虽然企业曾出台了诸多加强成本管理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中加强项目成本管理的措施多,强化“法人管项目”的办法少;着眼于微观或某些方面管理的措施多,着眼于系统化、规模化、精益化管理的办法少;加强“节流”工作的措施多,加强“开源”的措施少;强调项目经理管理职责的措施多,发挥企业机关控制工程成本职能的办法少。

由于管理规模不适应生产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信息化管理能力的滞后,致使企业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当前随着施工规模的扩展,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总部管控能力,扩大管理规模、管理范围,实现更高层次的集约化经营,实施资金的集中调度,物资设备的集中采购,人力资源的集中调配,成为提升规模效益唯一的发展趋势和正确方向。

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点多、线长、分布广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创效能力、施工环境的不平衡是种常态。有的项目可能资金比较充裕;有的则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捉襟见肘……资金富裕的,把大量资金滞留在项目上,导致资金流动的停滞,造成资源浪费。而资金紧张的,则必须依靠贷款维持经营,这样必然会加重项目负担。如果企业能够建立资金池,通过银行系统实施资金的集中归集(归集范围必须扩大到工程公司项目部一级),将分散在各地、各银行系统的项目部帐户纳入企业资金池,改变资金多级分散、难以有效利用的状况,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调剂,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促使资金快速流转,降低企业成本,实现效益最大的化。

截止至201X年12月31日,全集团共集中资金240,060万元(不含在股份公司上存58755万元),其中资金池集中资金40,222万元,原模式(银行网银与预算相结合)集中资金199,838万元。较年初上存款93,636万元增长146424万元,增幅达到156.38%。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的扁平化,有效地提高了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使我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实现了一次质的跨越。

二、严格把握资金集中管理的关节点,充分彰显集中管理的“生财”效应,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就是创造“钱生钱”的效应,从企业的流动资产角度来说,资金的集中管理加速了资金周转循环,实现物资设备的集中采购,降低施工成本,同时可使货币资金存量大幅度增长,以将这些资金用于收益较高的长期投资,增加企业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承揽能力和投资创效能力。

一是把握好资金的归集点,提高资金的集中率。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不仅涉及到各个项目部的利益,也牵扯到金融系统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地方银行担心利益受损,建设单位顾及影响项目资金的使用。因此,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疏导工作,积极争取金融系统和建设单位的支持,妥善解决阻碍资金池运作的障碍,确保银行账户全部纳入资金体系。以账户的集中推进资金的集中率,以资金的集中率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201X年,资金中心把“资金池”的建立作为资金集中工作的重点。先后与农行、建行、工行签订协议,将124个账户纳入资金池,集中比例分别为76.3%和47.3%,共集中就结算资金近240亿元。今年,我们仍以账户的管理为抓手,使全集团95%以上的银行账户纳入资金池管理体系。

二是把握好资金的使用结算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的归集目的在于合理使用。为保证资金的及时、高效上收与拨付,财务部门对所有资金使用,都要严格按照申请、评估、决策等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签订调剂协议,确保资金的集中管理与调剂既不影响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的资金使用,又能充分保证集团公司经营承揽,支持项目资金周转。,武(汉)咸(宁)城际铁路试验段上马,铁道部要求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工,但建设单位资金一时不能到位,集团公司资金中心调剂7个亿的资金,保证试验段正常施工,向建设单位交出了快速、高效的优质工程。受到铁道部领导的高度赞扬。

仅去年以来,财务部资金池就先后为各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设备购置款等调剂业务51笔,调剂资金近20亿元,节约开支7600多万元;集中招标采购物资968次,计110多亿元,仅材料成本就节约2.33亿元。

三是把握好资金的账务管理点,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为保证资金的及时、高效上收与合理使用,公司财务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结算的通知》、《关于推广票据结算业务的通知》等7项有关管理措施。同时,为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的预期效果,切实加强了资金的账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对各个项目部的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物资存货、所需流动资金、短期投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税金及未交利润等等一一搞清楚,以管好用好资金,寻求合理的资金结构,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剂。

三,积极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周转模式,充分彰显集中管理的“节财”效应,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资金的集中管理从企业的流动负债角度来说,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各个项目的资金筹措集中,充分满足项目的日常运作需求,特别是对于那些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来说,规避有息负债经营,彰显“节财”效应,提高经济效益。

一是采取模拟竞价的资金周转模式,降低各银行的信用使用成本。为降低各银行的信用使用成本,我们对各类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采取了模拟竞价的方式,以成本决定对各银行的合作内容及份额,现在集团公司所有保函、银承都免保证金,大幅度降低了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银行信用使用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银行信用的审批、类别、履约期限、费率、受益人、承办人等内容建立台账,对信用使用及时清理,对各类银行收费专人复核,对银行信用使用建立了清晰的责任制度。

二是采取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周转模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我们对项目部发生的大额购货款项,统一由公司财务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把项目的等额资金集中以作为周转金,加强内部资金调剂,从而大幅度降低或杜绝了银行利息支出和有息负债,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资金成本近9000万元,实现净收益5500多万元,而且使货币资金存量大幅度增长,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承揽能力和创效能力。

三是采取内部存蓄调剂、市场运作付息的周转模式,鼓励各工程公司和各个项目部主动上缴。为了推动各单位高效使用调剂款,加快资金流转速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周转规则,我们采取了内部存蓄调剂、市场运作付息的周转模式。各单位在资金中心存款除鼓励定期存款外,活期存款自由使用,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高零点五个百分点计息(包括资金池自动上划资金)奖励。

7.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七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中管理,模式选择

一、引言

在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 集中管理意味着“资金信息集中”、“资金管理权限集中”、“资金资源集中”和“财务人员集中”。资金集中要求集团内部子公司成员向母公司上报财务明细, 母公司实施对子公司的指导和监控;资金管理权限集中要求母公司根据子公司资金管理水平, 对子公司资金管理权限进行选择地集中;资金资源集中要求集团成员闲散资金集中于集团总部银行账户中, 形成资金的规模优势;财务人员的集中要求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以贯彻相关财务政策和监督资金运作。在我国企业集团中, 常见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六种, 六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特点各异。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分析

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 企业集团以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高效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信息手段和实用的管理思想融会贯通, 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 集中控制、管理、配置企业集团整体资源。根据袁琳 (2007) 的研究, 把现有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划分为六种, 分别为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金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财务公司模式和现金池模式。

1. 统收统支模式

在统收统支模式下, 资金收付的各项活动集中于集团的财务部门, 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活动由财务部门组织办理, 集团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收付审批权限高度集中。在统收统支模式操作下, 下属成员单位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独立银行账户。为保持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现金收支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通过集中公司的现金收支审批权, 以保持和强化全面收支平衡。

采取统收统支模式的企业集团, 有利于实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控制现金流出, 最大限度缩减资金沉淀, 提高现金资产的周转效率, 实现集团全面收支平衡, 但由于子公司成员单位缺乏现金收支自主权, 成员开源节流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同时影响子公司经营自主性, 阻碍集团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基于这些特征, 统收统支模式适用范围较窄, 适用于区域集中且高度相关的行业, 典型代表的就是集团附近区域的直属机构单位。

2. 拨付备用金模式

拨付备用金模式实际上是统收统支模式的一种改进, 在拨付备用金模式下, 企业集团向子公司单位拨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供其使用, 下属单位同样不设立财务部门, 现金支付之后凭支付凭证向集团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经审核批准后, 备用金补足, 现金收取后直接集中于集团财务部, 下属单位不滞留多余现金。

在拨付备用金模式下, 集团单位获取部分现金经营权, 在规定的现金支付标准和支出范围内可以自主使用资金, 现金支付需经过集团财务部门审核, 且超过标准和范围的现金支付需经过经营者或者授权的代表批准。基于资金使用的特点, 拨付备用金模式适用范围也较窄, 一般适用那些不具有法人地位但经营区域相邻的分支机构。

3. 结算中心模式

在结算中心模式下, 集团公司成立结算中心, 专门办理集团成员单位往来结算和资金收付, 结算中心代表集团规划、筹措、调控、协调集团单位的资金流, 为下属单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为集团提供日常结算。集团公司通过结算中心实现监督资金流动、反馈经营信息, 统一融通资金、办理内外结算的功能。

成员单位成立独立的财务部门, 获取合理的资金经营权, 拥有独立银行账户并独立核算, 但必须纳入结算中心管理范围, 由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 实现内部交易的日常结算。结算中心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编制集团整个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核定下属单位最高现金保存额度, 超出额度的现金转入结算中心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统一办理内外结算业务, 实行有偿信贷和统贷统还, 下属单位不得对外直接贷款。

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的合法性、效益性、安全性和资金流向进行审查,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纠正资金使用的盲目无序;同时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反馈子公司或者下属单位资金周转情况, 便于集团总部进行战略决策。通过结算中心的运作, 实现合理调控资金, 加快资金周转, 促进资金“体内循环”。基于以上特点综合分析, 结算中心模式比较适用于集团内部且不具备独立法人的经营分支, 或者关联企业。

4. 内部银行模式

内部银行模式是把银企关系纳入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管理的运作机制, 银行的管理方式和基本职能引入集团内部, 子公司单位与集团公司存在有偿存贷关系, 是一种贷款管理的机制。内部银行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 但独立核算, 内部资金调拨以实现单位的资金需求, 对外办理集团融资。

通过内部银行, 办理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结算, 包括与现金有关的实物转让或者劳务往来结算等;统一资金调度并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活动, 子公司不具备独立融资的功能;发行内部支票和货币, 供子公司使用;制定集团内部结算程度、方式、时间等制度, 规范结算行为;借助计算机信息, 反馈经营财务信息;结合下属单位资金需求和定额情况, 对成员企业发放内部贷款。

5. 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以经营投资咨询、财务管理、不动产抵押、联合贷款以及抵押贷款为主的独立法人。在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 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可以作为子公司形式设立, 承担集团理财和部分银行职能。

作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财务公司, 在投放资金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 将闲置资金投向高收益项目, 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财务公司可以通过票据转贴现、信用贷款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 获取企业集团的投资贷款, 或者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实现集团资金融通;财务公司在内部通过投资咨询、信息服务、自信调查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加速集团资金周转, 减少商业银行资金划拨的时间,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6. 现金池模式

现金池模式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高级形式, 企业集团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 对下属单位资金实时监控, 实现集团资金有条件共享, 建立集团“现金池”。通过集团“现金池”, 内部成员企业资金集中在一起, 存在资金需求时根据财务管理要求, 有条件从“现金池”中支取, 实现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营。

在现金池模式下, 集团公司选择某一商业银行开设总账户, 下属单位同时开设子账户, 总账户与子账户以及分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拨分配, 根据事先协议安排, 实行零余额或者目标余额管理, 如果出现缺口统一向商业银行借贷, 出现结余则统一对外投资, 银行在交易结束后逐日收支账户清零, 统一划入总公司账户, 实现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规范管理。

在现金池模式下, 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为委托贷款人和实现贷款人, 商业银行为债权人, 商业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 实现贷款服务的流程化和集约化。通过现金池, 降低集团融资成本, 实现内部资金集中应用和资源共享,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提高商业银行在集团资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

三、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选择

不同资金管理模式都存在其产生的背景, 满足特定时期集团资金管理的需要, 具有独特的特点, 六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优劣如表1所示。

企业集团根据整体发展战略, 在考虑下属单位利益的基础上, 采取适当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从实践中分析, 影响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集团的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 从组织形式上分析, 比较常见的有直线职能制、控股公司制以及事业部制;企业集团处于发展初期、成长期以及成熟期对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也存在不同影响, 具体组织形式以及发展阶段对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选择的影响如表2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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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饶晓秋.企业集团不同发展阶段财务战略思考[J].财会通讯, 2009 (1)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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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保龙.财务公司发展模式的中外比较与借鉴[J].会计之友, 2009 (2) :74-75

8.大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大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探讨

大企业集团一般下属子公司众多,所涉及的行业跨度大,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尽相同,在部分子公司出现资金沉淀的同时,部分子公司存在大额的资金缺口,如何实现沉淀资金在集团内的有效调配,是大企业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经常思考的问题。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了财务公司,承担内部资金调配的职责。但成立财务公司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手续繁杂,门槛较高,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监管严格,所以,更多的大企业集团在总部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了资金结算中心,统筹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盈缺。

本文以西南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实践为背景,探讨其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及税收问题。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涉及多个产业并成立了相应的产业集团,为加强资金管理,在母公司设立结算中心的同时,在部分产业集团也设立了结算中心,该大型企业下属有上市公司,另外设置了上市公司结算中心。

该大型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归集成员单位富裕资金,并按照活期或者协定存款利率对成员单位付息;对有资金需求的成员单位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日常结算的单据为企业内部自制的票证。为保证上市公司资金的完整性,上市公司结算中心的资金不归集到集团的计算中心中去。

一、结算中心的法律困惑

结算中心从其成立之初,关于其存在的合法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并均能够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认为其存在不合法的主要依据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1998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必须清理。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办财务结算中心。”。也就是说,在未取得人行金融机构与营业许可证登记的情况下,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存贷款业务,其实是属于违反上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并可以根据第七十三条进行相应处罚。

认为其存在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有:根据2000年10月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母子公司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监控,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财政部2001年4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在其中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中明确指出,“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笔者认为:大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将资金在企业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度,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背景做支撑,但这种调度仅限于企业内部,体现了集团的管理意旨,并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背制定《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初衷,应当是合法的行为。根据笔者的调研,多个企业存在结算中心,相应的管理部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明确反对它的存在,也不明确认可它的合法性。笔者建议: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适度的调研活动,掌握其存在的广泛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规范其相关业务。

二、结算中心的税收困惑

1.关于营业税的困惑

关于结算中心是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在这里,笔者将结算中心的业务拆分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支付利息和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两种业务,分别分析其面临的营业税问题。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按照活期或者协定利率付息业务

部分学者主张该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他们认为:结算中心利用其处于管理者或者控制者的角色,在没有业务背景的情况下,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将成员单位的资金归集到结算中心的银行账户,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这种资金流动实际上形成了企业间的借贷关系。《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明确,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结算中心模式下,成员单位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笔者认为,该业务不需缴营业税,理由如下:从成员单位的角度来讲,将资金存放于外部商业银行和将资金存放于结算中心并没有什么不同,成员单位可以像提取银行存款一样,自由支配其在结算中心内的资金,而存放于外部商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所以,存放于结算中心取得利息也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目前税法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收取的资金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企业不缴纳营业税并不违法。当然,当存在上述税企争议的时候,集团企业应当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按照同期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的业务

对于该业务,笔者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认为该业务属于典型的企业间拆借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笔者对缴纳营业税的基数存在异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该规定,金融业在计算自营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时,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资金来源利息支出的差额,既以利息收支差额作为纳税基数。具体到结算中心的业务上,是否能够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吸收成员单位资金的利息支出后,作为纳税纳税基础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只规定了该业务类型,并没有限定采取差额纳税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等,所以结算中心也应该能够采取该方式纳税。

2.关于所得税的困惑(含结算票据)

无论是收取利息还是支付利息,以下三个问题经常困扰着结算中心的运行。

(1)利率是否公允?

结算中心所在的集团母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常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并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结算中心往往会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制定较灵活的存借款利率,已达到调节公司利润的目的。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笔者认为,存借款利率在活期利率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间,都应该认为是合理的,该两个利率都能够容易的在金融市场查找到可比利率,当然,同税务机关必要的沟通仍然是不能少的,并及时准确的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2)是否超出了债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超过该比例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笔者建议结算中心在与成员单位发生借贷关系时,应随时考虑该比例的影响,尽量不突破该比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内部自制结算票据是否合规?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办理内部利息结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结算中心和成员单位应当就收取的利息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求企业先缴纳税款后,才为其代开发票,这样,又回到了关于营业税的困惑,陷入了死循环。

三、结算中心操作建议

笔者对结算中心的业务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结合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对结算中心的运行提出以下操作建议,该方案已经在图中所示的上市公司结算中心中运行,主要操作思路如下:

所有成员单位及集团结算中心集中在某商业银行开户,其中结算中心账户是一个虚拟账户。在商业银行的协助下,设置各银行账户的属性如右图所示,当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收到存款时,结算中心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数据会自动增加,假设同一时刻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是4000万元,在能够分别查询到两成员单位资金余额的同时,能够查询到结算中心虚拟账户的余额为6000万元,该余额可以对外办理支付,若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对外支付3500万元后,可以查询到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4000万元,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为2500万元。当成员单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时,所有对外支付之和要小于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如上所述,虽然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4000万元,但其同一时刻可以对外支付的最高额度只有2500万元,这就需要集团母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做好周密的资金计划,在充分发挥资金协同效应的同时,保证资金支付。

该模式因为有外部银行的参与,基本规避了结算中心的法律风险及结算单据的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9.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九

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以财务预算为前提,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把发挥现有资产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并渗透到医疗经营活动整个过程的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在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集中管理收入,统筹安排资金

以财务科为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全面集中收入,统筹安排资金,为有效投放、合理消耗打下基础。

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置,就要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尤其是注意调整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的占用比例。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时,应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投入产出进行分析评价,避免盲目购置,造成资金浪费。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回笼,压缩药品、存货资金的占用。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在财务收支上实施严格的财务监控制度,强化约束机制,合理调度资金,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

2.严格按预算支出控制,严格执行预算,层层控制支出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措施,讲求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购置大型、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设备购置和医院修缮时,由总务科和设备科按进度提出用款计划,财务科审核其是否纳入年初预算计划,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开支必须经医院领导研究,在财务允许的情况下,重新追加预算支出指标,方能办理支出。支付大额款项时,必须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和修建合同规定拨付比例,超过范围和不按合同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领导和财务科负责。

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各职能科室预算内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3.实行全面预算

医院的财务预算管理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市场信息,进行预算编制,考虑的因素应包括:宏观因素,如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家的发展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结构调整的控制比例;微观因素,即本单位上年度的收支情况,医院的发展目标。在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对影响医院长远发展的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医疗新技术等重点给予倾斜。

建立定期分析检查制度,在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际发生额与预算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以便调整及进行重点控制,保证医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一致。同时,将预算检查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

4.加强医院药品管理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资基础,也是医院主要资金流动部分,药品管理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经济效益。各医院都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确保用药安全有效。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论文网在供应正常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5.实行全成本核算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专门针对医药方面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方法,一般财务人员只将医疗收支、药品收支作为医院总成本、药品总成本进行核算。因此,当前医院的成本核算,多数是建立在科室基础之上,核算的是责任成本。尽管这样对增收节支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由于责任成本与医院实际成本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起到成本核算的作用,也不能指导经营决策和价值补偿。

笔者认为,医院的成本核算应该进行全成本核算,把医疗过程中的全部资金耗费计算进去,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从医院医疗成本业务的实际出发,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基础,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各项费用。医院要实行全成本核算并准确分摊各种间接成本,首先要建立成本中心,完成行政科室的成本核算,并将其作为间接成本分摊到各直接成本科室,在科室核算的基础上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其次,制定科学的成本分摊方法和标准,这是成本核算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医院与科室、降低成本与服务质量、增加收入与减轻病人负担的关系。

实行全成本核算是财务会计的补充和完善,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延伸。全成本核算能真实地反应全院各科室的收支结余情况,通过对成本结构和成本项目的分析,找到成本控制关键点,有利于医院经营管理手段的实施和调整,使经营者正确把握资金的投向,从而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达到降耗增效的目的。

10.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规范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为成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 在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的集团成员单位为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对象。未加入资金管理中心的集团公司其他企业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也可成为贷款对象。

第四条 借款人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Ø 生产、经营正常,借款用途明确,资金使用合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

Ø 借款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Ø 借款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

Ø 固定资产投资;

Ø 股本权益性投资;

Ø 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Ø 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Ø 其他不符合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用途的活动。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计息

第六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及偿债能力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够履约清偿债务的,可向其发放信用贷款;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借款人,资金管理中心可发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期限分一年期。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中心一般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展期,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息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利率加收1%(年息)计算,并按月计收,由资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条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之日的利率执行。展期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财务报告;

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

(三)生产经营计划;

(四)财务收支计划;

(五)流动资金的用款计划;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

(七)借款人是合资企业的,必须提供董事会同意其借款的决议;

(九)资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资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写出贷款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贷款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信贷主管对贷款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调查报告的审查标准为

(一)借款人近三年盈利并有较高水平,截止上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流动比率应高于1.5,速动比率应高于0.8;

(二)对借款人承诺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所需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70%,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本次申请贷款所涉及经营资金的40%;

(三)借款人流动资金中要有不少于30%资本金,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借款人的资本金;

(四)借款人近两年是否有拖欠银行贷款行为,现有的短期负债是否有稳定可靠的还款来源;

(五)集团重点扶持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提出意见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贷款决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权限分级报批成员单位的贷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审贷部报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发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50万至1000万元的,经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发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集团资金审贷委员会审批发放(审贷委员会由总裁、总会计师及财务部、审计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资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主管组成)。因特殊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成员单位的贷款,报总裁批准后发放。

第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用途、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出具抵(质)押物的清单(或证明文件),加盖抵押人、出质人的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资金管理中心按期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存款账户并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需定期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财务报表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十五天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展期贷款书面申请,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的需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如原贷款是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则在办理展期贷款手续时需由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或续签相应的合同)。展期只限一次。借款人展期申请未获同意,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

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要按期归还款。

第五章 贷款债权的保全和受偿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成员单位的债务重组,借款人应清偿对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时,应当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应当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资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分立时,应当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转让收入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债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破产前,应通知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主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资金管理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本章所列的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资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认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没有及时、足额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

(二)向借款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有以权谋私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借款到期,信贷员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管理中心对其所欠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挪用贷款或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有能力按时归还而不归还贷款的,资金管理中心对其挪用部分和未归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收取罚息,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二)贷款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规则第五章规定致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债权落空,资金管理中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与资金管理中心因借款事项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报集团公司领导裁决。

第三十五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在资金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为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各种方式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十六条 细则由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修改、解释,资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之日起施行。

附:

1、借款申请书

2、贷款审批呈报表

11.青海省凯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 篇十一

一、财务分析法的内容与种类

财务分析法, 顾名思义, 它是一种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 对财务状况进行总体分析的方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价格推算项目的成本以及企业从中获得的利润, 最主要的是分析执行这个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

(一) 内容

在企业中, 根据企业主体可以分为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部分, 内部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企业、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内部分析主体主要由企业管理者、企业所有者、职工这些直接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人 (1) 。

根据企业主体, 财务分析的内容也相应分为内部分析内容和外部分析内容。在此基础上, 还可以设立一个专题分析内容, 内部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分析、企业经营预算分析、筹资计划分析, 还有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外部分析内容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及盈利状况分析, 此外, 还要有对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另外, 随着经济发展, 企业会根据自身所接的项目或业务, 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 进行一些专题分析。在这些分析内容中, 内部分析内容比较重要, 但在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外部分析内容的重视, 在分析过程中必须两者兼顾。

(二) 种类

财务分析法主要分为水平分析法、垂直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四种。

1.水平分析法, 是将企业报告期的会计报表信息资料与企业前期或者一个特定的时期的会计报表进行比较, 根据这个结果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水平分析法又分为比较分析法和指数趋势分析法 (2) 。比较分析法主要是对两个会计报表信息进行比较, 然后分析出财务方面的某些趋势;指数趋势分析法适合对多个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这种方法是以几个财务报表中的一个作为基础, 与其他报表进行比较, 得出某种趋势。

2.垂直分析法, 主要用于对财务资料的分析, 即对一张财务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分析, 得出一个项目在总体中的地位重要性,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垂直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有改进, 以及改进效率如何。

3.比率分析法, 是指用财务报表中的两项相关数据的比值揭示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使用这一方法时, 一定要注意两个对比项目的相关性, 对比的一致性以及衡量标准的科学性。比率分析法中比较著名的应用便是杜邦财务分析法。下面我会介绍杜邦财务分析法以及他在福特公司的应用。

4.因素分析法, 是用来确定几个互相联系的因素对分析对象的综合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的影响程度的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确定某一因素对分析对象的影响。

二、财务分析法的应用

在应用方面, 一般都会用到上述几种基本分析方法, 这几种分析方法相互结合, 相互印证, 相互补充, 才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才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获得更深入的了解, 企业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杜邦财务分析法是利用各个财务比率之间的内在联系, 建立财务比率分析的综合模型, 来评价和分析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 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反映影响企业获利的各个指标的相互联系, 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 (3) 。

根据杜邦财务分析法, 我们来分析福田汽车的财务数据。权益净利率主要是衡量企业利润能力,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权益净利率有了好转, 根据这个指标, 企业投资者会决定是要投资还是转让股份。根据杜邦分析法, 我们知道权益净利率=权益乘数×资产净利率。因此, 可以看出, 2001年该公司的权益乘数较好, 但资产净利率却很低, 可以知道该公司需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那资产净利率的高低由什么决定呢?根据杜邦分析法, 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 我们可以看出, 该公司的销售净利率较低。同理,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2002年, 该公司的销售收入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净利润的提高却并不明显, 净利润和成本有很大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2002年的成本比前一年有了很大增加。由此可知, 该公司现在最重要的就是降低成本, 提高资产净利率。

三、结语

财务分析方法在现在的集团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经济发展, 也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以后的应用过程中, 财务分析法也要不断更新, 注入新内容, 适应经济的发展。现在, 科学技术发展很快, 财务分析法, 也要与时俱进, 可以使用高科技, 提高工作效率, 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在具体应用过程中, 一定要灵活, 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还要注意在应用中要结合各种方法, 单一方法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全面的。

注释

1鲁爱民.财务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2赵梅.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及其应用之我见[J].时代经贸, 2007, (S3) .

12.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二

1.目的:为强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团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集团内资金。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集团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合理调配,加速周转。集团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集团专户。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职务分离原则

5.1 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 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资金使用管理 集团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使用。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核定各子公司所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集团公司按照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来调剂各子公司资金。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通过各自银行帐户,不由集团统一收支,集团只调剂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盈缺。资金的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分、季度、月度、周)编制资金预算。日常用款计划由各子公司按月份在月末(24号前)向集团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使用。对既无资金计划又未纳入本年(季、月)度资金预算的支出,应按程序调整(追加)预算,获批后才能执行。对不符合集团规定的各项支出及超计划的支出和不按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越权审批开支,各子公司财务部不予办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使用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按不同的原则进行控制和安排计划。

对收益性支出应本着节约、合理和市场比价原则控制性使用,对资本性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及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应列入资本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整个集团计提的折旧、维修费等标准内,避免大量挤占流动资金。对集团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对外投资或多种经营投资应控制在集团财务能力允许的限度内,以控制财务风险。

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户帐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按授权办妥付款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付款单2日后3日内付出款项。

4.资金结算管理 结算原则

1.1 恪守信誉、履约付款;

1.2 谁的钱进谁的帐户,由其合理支配。

1.3 合同签定单位与资金结算单位原则上必须保持一致。即“合同单位、票据单位、收付款单位”一致。特殊情况,需取得相关证明或委托书。

结算制度和纪律

2.1 各子公司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各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在相关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示,因特殊原因要支付现金的,需提供单位委托书和领款人身份证,超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金额,由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除被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理与现金有关的收支业务。

2.2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公司正规的发票(收据),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经理允许可以其他票据暂代,但事后必须换取正规发票(收据)。

2.3 所有的支付都必须凭合法票据和合法审批。经济事项发生后,需向对方索取正规合法的行业发票和行政收款收据,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预付款和资金调拨按集团统一表单填写,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

2.4 因公临时借款,一律填写“借据”经权限人审批后方可支付。根据“前款未清后款不借”原则,无特殊情况不予二次借款,所有现金借款一个月内必须报销或归还,规定时间内未报帐者,财务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对需经常性借支的部门和个人,经权限人批准后可设置备用金,用于零星费用支出,个人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之内,子公司总经理5000元以内,部门备用金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0000元,远离公司驻外有会计人员的市内项目部备用金不超过20000元,备用金年底还清。

2.5 工程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代付工程款到其项目部或其他业务单位帐户,特 殊情况需要办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加盖公章、合同章的委托付款函和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总经理核准,集团经营管理部签字,经财务函证确认后,方可付款。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3.1 集团经营性付款审批流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集团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签字→权限内主管领导审批(超过权限总裁批准)

3.2 借款:借款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3 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审核签字→施工员确认→工程部负责人签核→预决算人员核定→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4 采购付款:采购申请计划→仓库验收→部门经理审查确认→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5 广告付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5.资金的监督管理 例行自查。各子公司应依据资金计划做好资金业务的自查工作,每月26日前,向集团财务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对上月资金回收计划与实际差异、付款计划与实际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关注资金收付款项与项目发展进度的匹配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并向集团领导汇报。各子公司营运资金结存量是否按集团核定的营运资金需要量,对超过集团核定的需要量部分,有否全部上缴集团专户。由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2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3 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4 票据的保管情况,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并对票据实物进行盘底。

3.5 银行帐户开立、帐户使用合法性,银行对帐单的核对和库存现金的盘点。

10.4

13.浅析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 篇十三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和特点

目前,很多集团公司都具有资产多、规模大、分公司或子公司分散、现金流量参差不齐等特点,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内部结算,所属各公司也有大量的资金沉淀,企业管理者有提高整个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愿望,资金集中管理便是一个效益巨大的选择。资金集中管理所要达成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中心,加强对集团所属企业资金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资金,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资金管理中心是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内部设立的、协调内部公司之间结算及站在公司整体角度综合统筹运作资金的专门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内部成员单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内部成员单位都具有自己的财务部门和各自的银行账户。集中在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不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二,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流程。先集中内部成员单位的现金收入,再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现金预算,向各成员单位拨付各自所需的货币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三,对于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不再通过银行。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由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走账不走钱”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大大降低了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需求量。这样以富余的银行存款来偿还银行贷款,将会大大降低银行贷款的数额,降低财务费用。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

资金管理中心由企业集团设立,是企业集团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是企业集团实现资金集中控制和运行的最主要方式。资金管理中心通常设立于企业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内,其主要职能包括:集中管理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收入,当各成员企业有现金收入时,都必须转入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擅自挪用;核定各成员企业日常备用的现金余额;统一拨付各成员企业因需要而必备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统一对外筹措资金。确保企业集团的资金需要,办理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计算各成员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现金流入净额及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

第一,资金流动趋于平衡。企业集团统一调配资金,把企业集团内各分、子公司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给所属公司,从而实现了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减少了企业集团不必要的资金流动,使资金流保持在较稳定的状态。通过资金回笼和资金调度,使企业集团从更高层次参与子公司的管理,可促进子公司注重经济核算,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节约资金。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集团的外部结算差额最小化,减少利息支出。企业集团所属公司较多,资金余缺各不相同,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可通过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同等投资和生产规模下,减少外部融资,特别是可减少长期信贷,从而降低因对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

第三,便于实施内部监控。企业集团一般规模较大,拥有许多分、子公司,组织体系层次多、较复杂,因此如何有效地监控子公司的运营,尤其是资金运作,确保其经营行为规范、安全、高效,是企业集团力求解决但又很难解决好的问题。而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结算账户,使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资金收付通过总账户办理,企业集团就能够掌握子公司的资金状况,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盲目性,使其符合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从而使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企业集团的监控之下。

四、资金集中管理实施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第一,争取银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资金管理中心需要与协作银行达成共识,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争取更好的服务和优惠条件。商业银行的结算服务和信贷支持可以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顺利运行,确保资金汇划快捷、安全,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结算和需求。针对资金管理中心内部结算这一新的款项结算方式,可以协调财政和税务部门下达专门文件,明确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通过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的收付款凭证可以视同合规的款项结算依据。

第二,资金集中管理的风险控制。资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风险:一是商业银行的借贷风险转嫁到集团内部。原来基层企业各自在银行的借款转为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当某基层企业效益不好甚至破产时,原来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可能会转移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二是分散风险转变为集中风险。以前,如果一个或几个基层企业经营运行困难,一般不会影响到其他企业和整个集团,而现在就有可能拖累到整个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统借统还的融资方式,虽增强了融资管理,但也承担了整个集团的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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