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术前讨论的相关规章制度

2024-10-25

医院术前讨论的相关规章制度(精选2篇)

1.医院术前讨论的相关规章制度 篇一

关键词: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2011版《医院会计制度》已于2010年末正式发布,并规定2011年7月开始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2012年1月开始在全国执行[1]。本文拟就新旧制度对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1 两制度出台的背景

1.1 原有制度的作用和局限

目前执行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实施,运行已有12年,它在医院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医改不断深入,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已经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

1.2 新制度是为更好适应医改的需要

原《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在预算管理、成本核算方面也存在诸多弊端,这就要求对《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进行完善。

1.2.1 为适应基层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的属性,须设置两套不同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必须明确公立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要进行成本核算、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三级医院需设置总会计师,兼顾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

1.2.2 会计报表体系要求更加完整,新增成本报表和现金流量表,并要求写会计报表附注,这样以便更全面的反映医院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加强医院对现金的规划和管理,从而提高医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

2 作好新旧会计制度对接事宜

2.1 成立专门的组织结构

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新制度实施,成立专门的实施领导小组,以单位法人代表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牵头工作,全院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2.2 制定实施方案

医院应就该制度实施制定相应的细化工作方案,并落实到专人,从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开始,医院就定期对科室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推进此项工作。

2.3 培训人员

医院应组织全院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文件的内容,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全员职工对制度的理解力。

2.4 对照制度内容,狠抓落实

医院领导要求实施小组成员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两个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逐条理解、对照落实,做好会计账务的对接工作。

2.5 做好财产物资的盘存和处理

按照实施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应组织后勤部、设备科相关人员,对全院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拉网式检查,不仅要检查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还要检查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和使用状态,需要报废的,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按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2.6 搞好会计科目对接转换

2.6.1 本次会计科目调整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类,减少了药品等科目,调整了医疗收入等科目,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相对应的会计科目、科研项目收支、累计折旧等科目。在会计科目转换前,在旧账套中要进行结转,保证对接的科目正确,结转后,新账套中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合计金额与旧账套相符,借贷方向正确。

2.6.2 对新增的成本核算科目要提前熟悉核算内容,保证在新账套中正确、准确的核算相关成本。

2.7 特殊事宜的处理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相关的制度规定,确定具体固定资产折旧的标准,坏账准备、医疗风险金的计提比例,固定资产大型修缮的标准,形成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2.7 作好财务软件对接

2.7.1 选择实用的会计软件。

因为新制度要求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不同,在计提折旧时的具体处理不一样、成本要进行逐级分摊等情况,选择会计软件必须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

2.7.2 数据验证。

在新软件正式使用前,建议设立两组人员,在软件应用人员的协助下,对原始单据,按新旧制度的核算方式,在两个账套中同步运行,做好运行记录,对会计软件的使用进行验证,看是否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7.3 数据分析。

检查科目余额和发生额,看总账、明细账之间是否吻合;对会计软件生成的报表进行核对,看总账、明细账与报表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3 新制度下,对个别突出事项的处理建议

3.1 待冲基金与固定基金的衔接问题

新《医院会计制度》新增“待冲基金”科目,核算“医院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购买药品、卫生材料等物资所形成的,留待计提资产折旧、摊销或领用发出库存物资时予以冲减的基金”。因此,对于财政补助、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未提取完修购基金的固定资产,在进行科目对接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处理及按新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对不同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及对单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补提分解计算及净值确认等,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及人员的投入,应引起主管部门及医院的高度重视,并作出统一的对接部署及方案,确定试点,尽快启动,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3.2 医疗风险金问题

医疗风险金建议应按月提取,当年没有发生或医疗风险金科目有贷方余额时,建议在次年年末进行相应的调整,类似于坏账准备科目的核算方式。

3.3 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目前出台的新制度中该科目被取消,由于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调整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是否直接通过“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便于准确核算当年的成本。

3.4 在没有结余的情况下,绩效工资的处理

从新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来看,只要工资总额或管理费用支出比率未超过控制指标,在没有结余的情况下,仍旧可以发放绩效工资,但发放的比例是多少,新制度并没有明确。建议按照控制指标的70%~80%发放。

3.5 在财政拨付较少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经费的处理

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文件,“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补助等方面”,《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也有相关内容。我们认为,配合医改,退休人员经费应由国家全额拨付,但在财政拨付较少的情况下,只有用在岗人员经费进行弥补,弥补的部分是进入支出还是进入预提费用,新制度并未明确。

参考文献

2.国外的术前签字制度 篇二

美国:生命高于一切

在美国,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只要有病人送来,都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哪怕病人没有医疗保险,甚至付不起医疗费。如果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手术,而病人头脑清楚时,只要病人签字就能手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辅助作用。

手术前,医生会向病人详细地解释病情,把手术的利弊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告诉病人及其家属,必要时还要求病人复述这些解释。对于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医生还会对其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理解。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首先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和病人的病情以及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遭到家属的反对,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除此之外,医院还可以寻求法院的支持。比如,医院遇到身份不明的病人,需要马上动手术,但病人本人神志又不清醒,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手术,这时医院可以打电话到法院征求意见。而当地法院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类事宜,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病人利益出发,签发同意委托书。医院拿到委托书后,即可为病人实施手术。在手术中,只要医生采取的措施得当,操作规范,即使是病人发生意外身亡,医院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医院已经对病人采取了救治措施。如果医院被家属起诉,法院将有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从轻进行判决或宣判无责。但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医院没有进行及时救治,最终导致病人失去生命的话,医院将会负有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德国:治病救人是第一位

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而患者又没有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由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通常情况医生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但处于生命危急状态,不手术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必须实施手术救人,这种情况下无需家属签字。

第四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术前没有签字权,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可以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手术。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

此外,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人人有生存权。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如果医院有特殊规定,那么医生也必须优先遵守上述国家法律。医生不能为了遵守某些规定而放弃良知,因为一些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漏洞。日本:先救人后交钱

在日本医院,为患者做手术前,麻醉师和医生会来说明情况,把各种最坏的可能都说得很清楚,然后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首先是患者本人签字,然后是患者亲属签字。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签字,这样医院就不会为你进行手术。

有一些日本老人把自己的财产管理和医疗等委托给监护人,监护人要有相关法律手续,在患者手术时,作为代理人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没有判断能力时可代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监护人只要有正式的法律手续,医院也予以认可。

由于是术后交费,患者和家属不会因担心交不起费用而在术前不签字。手术后,医生把切除的组织和手术过程的录像给病人看,一方面是为了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

韩国:救人要紧

韩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根据《应急治疗法》的规定,在向患者及其亲属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应急治疗措施说明同意书》上签字。较为危险的手术则必须获得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通常会遭到医院的拒绝,而直系亲属的顺序则根据《民法》规定的顺序执行。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病人本人有可能失去意识,医院也无法立即联系到病人的亲属,生命攸关之时,韩国的综合医院基本都会选择对病人尽快实施救治。当然,医生们会注意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澳大利亚:需本人或亲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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