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共11篇)(共11篇)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一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
一、重大隐患的判定。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隐患是指可导致一般以上事故的缺陷。
在国家对重大隐患没有正式明确标准前,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
(1)一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二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的。
(3)三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四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对30天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如不构成四级重大隐患的,纳入四级隐患管理。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在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重大隐患级别。
2.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二
1造成事故隐患的分类
利用“人、机、环境”系统观点分析, 造成事故隐患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类, 即“人”的隐患、“机”的隐患及“环境”的隐患。事故隐患的发展正是随着这三种隐患的发展而发展。只要“人、机、环境”中的其中之一出了问题, 就会形成事故隐患。“人”指直接作业人员, 及其管理人员及周围的其他人员等。“机”指机器设备、信息系统、施工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产品。“环境”指施工生产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正确认识事故隐患并准确地分析, 查找其形成的原因, 有利于及早发现隐患, 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杜绝事故的发生。
2控制“人”的隐患
事故起源于人, 人是施工生产过程的控制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即使“机”、“环境”的条件都很好, 但若是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就会直接形成事故隐患, 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 “人”的不安全行为还会直接造成“机”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为另一些具有不安全行为的人提供了酿成事故的先决条件——隐患。当另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与这些已经先期存在的“机”与“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交叉时, 事故便由此产生了。所以, “人”是事故隐患产生的主要方面。
针对“人”的多种不安全行为, 为了有效控制事故隐患的发生, 可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采取有效方法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须严格执行班前讲话和安全检查表制度。在班前班中应注意观察职工的思想情绪变化, 以防止作业人员因家庭问题或其它原因导致作业时思想不集中, 从而形成事故隐患。这需要职工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及早发现作业人员存在的不良情绪, 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做到“三不伤害”, 即自己不伤害自己, 自己不伤害他人, 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如果每一位职工都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也就能有效控制事故隐患的发生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安全责任与各类经济指标挂钩。强化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努力实现干部职工逐渐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从而减少乃至杜绝“人”的隐患。
3控制“机”的隐患
“机”的隐患是指设备、设施方面的不安全性能的本质性隐患。一般“机”的隐患存在的原因有先天性工程设计缺陷、职工在识别、判断和习惯性动作等方面产生误操作。任何一个生产和操作场所, “机”始终是人的劳动工具, 服从于人, 执行人的意志。“人”与“机”的关系是否协调, 要看“机”本身是否具备适应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而定。针对“机”的隐患存在的原因, 要控制“机”的隐患, 就必须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性安全, 而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性安全的关键在于如何使设备、设施适应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具体可采取措施, 采用隐患评估的方法, 对照隐患评估项目, 找出设备、设施的本质性隐患, 从而想方设法予以整改消除;定期对设备、设施、作业工具等方面进行常规性检修保养, 从而使其始终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新购设备, 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安全对策, 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加设安全装置和安全警告牌予以提示;要让职工掌握设备特征, 不致发生误操作, 防止对“机”进行人为性破坏, 保持“机”的安全状态。
4控制“环境”的隐患
“环境”是指生产环境, 它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约束, 对于同一生产流程而言, 由于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 所形成的生产环境也就不同。环境因素对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环境”适宜时, 一般不会出现错误的作业行为;相反, 当“环境”较差时, 人就处于比较烦躁的状态, 头脑会反应迟钝, 工作则会顾此失彼, 极易发生差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部分精密器械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引起环境隐患的一些因素。
5结语
3.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三
登电集团XX煤矿 二o一一年十月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由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B级隐患:是指较大隐患,由登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C级隐患:是指一般隐患,由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督办.2、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A、B、C级标准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2)隐患的危险程度及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a.治理的目标及任务,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d.负责治理的单位和责任人,e.治理的时间和要求,f.治理安全措施和标准要求,g.负责验收的单位和责任人。
4、对于排查出的C级隐患要按矿井“五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落实人、定时间、定资金)进行专项安排处理,由后班带班领导进行跟踪复查验收整改效果。
5、对于排查出的A、B级隐患,做到及时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现的A、B级隐患,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应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6、对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分排查的A、B级隐患,应落实隐患治理的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验收人。
7、在整改A、B级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隐患排出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设备,防止事故的发生。
8、A、B级隐患整改到位后,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并申请验收;对验收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对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
9、C级隐患必须由矿长签字认可后,直接安排布臵进行处理,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10、A、B级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由矿长亲自进行安排布臵,落实人员、物资和资金,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查,合格后及时核销。
11、排查出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性质,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A、B、C级),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12、A、B、C级隐患治理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13、建立A、B、C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综管理,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14、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5、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环境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篇四
为规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连环发《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环境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重大隐患:
A级 :
1、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
3、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公司环境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环境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解决不了,须上级领导协商解决的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B级:难度较大,须由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公司各级部门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督办
B级隐患:是指较大隐患,由副总负责督办 C级隐患:是指一般隐患,由安环部负责督办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A、B、C级标准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2)隐患的危险程度及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 a.治理的目标及任务,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d.负责治理的部门或责任人,e.治理的时间和要求,f.治理安全措施和标准要求,g.负责验收的单位或责任人。
4、对于排查出的C级隐患要按“五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落实人、定时间、定资金)进行专项安排处理,由安环部领导进行跟踪复查验收整改效果。
5、对于排查出的A、B级隐患,做到及时上报,由副总负责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对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现的A、B级隐患,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应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6、对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分排查的A、B级隐患,应落实隐患治理的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验收人。
7、在整改A、B级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隐患排出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设备,防止事故的发生。
8、A、B级隐患整改到位后,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并申请验收;对验收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对隐患进行核销,对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
9、C级隐患必须由安环部认可后,直接安排布置进行处理,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10、A、B级隐患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由副总亲自进行安排布置,落实人员、物资和资金,整改结束后由副总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申请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查,合格后及时核销。
11、排查出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性质,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A、B、C级),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12、A、B、C级隐患治理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副总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13、建立A、B、C隐患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综管理,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14、将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5、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篇五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D四级。A级隐患为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级(对应国家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解决难度最大级,其它B、C、D级依次递减。
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D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D级:其它微小事故隐患。
第四条 拓博昊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总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个车间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生产部和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公司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条 公司每月18-20日召开总工程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以下简称“总工排查会”),对总工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安全生产部按照总工排查会要求编写会议纪要,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九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第十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第十一条 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十七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十九条 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第二十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A、B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专业部门负责
A、B、C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A、B级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2008〕34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
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
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督查重点:按照区局34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34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 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6.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篇六
为加强矿井隐患的排查治理,根据公司有关隐患排查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1、组织领导
组长:张茂珂胡方建
成员:魏凤金韩典春王正龙胡珍李靖
苏长征喻学刚韩典春刘顺华
2、隐患的排查:
安全隐患的排查由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本单位工作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在当月二十二日前将本单位下月隐患排查结果和本月隐患治理情况分别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安监处。并将上月所排查的治理进展程度和是否完成,逐条总结清楚,没有完成的要转入下月继续治理。下月隐患排查情况按照隐患危害程度和急缓排序,严格按照统一表格填写清楚。
3、隐患的治理:
对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认真执行“三不推”、“五落实”的原则,能在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需要下班落实的汇报值班领导,需要其他单位解决的上报上级领导协调。每月区务会重点落实隐患排查出的问题。
4、考核和验收:
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借故拖延,对排查出的隐患制订严细的隐患治理计划和详细的整改措施,限期治理。由领导小组组长带头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长周期,制定本制度如下:
1、根据上级安全法规、行业标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标准、规范,并有效的进行监督和执行。
2、不间断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每月由三大员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群监员、青安岗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查岗,检查覆盖率保证达到100%。
3、各类检查均采取谁牵头组织谁负责落实办法,明确主题、检查周期、检查标准、检查方式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并到期复查验收。
4、各类监督检查活动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四定”原则落实处理,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5、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和上级领导检查时的陪检工作,跟班干部要向检查人员自述现场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
7.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煤矿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和事故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做到事故超前预防,减少煤矿事故发,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狱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界定
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的界定根据《鸡西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进行界定。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隐患排查实行三级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上、下各生产环节和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派驻矿井上、下安全隐患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矿井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排查。各级排查工作要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上一
级汇报。检查不认真、监察不到位、营私舞弊、有查无管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考核办在考核中未发现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考核办主任及下各级监察人员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跟踪
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按隐患整改“四落实”的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整改措施,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整改工作由驻矿安全监督员现场监督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验收实行验收单制度,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整改后由煤矿矿(井)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联合验收,上报验收申请及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开工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跟踪问效,必须经考核办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逾期未改正,安检科监督落实、跟踪问题,四、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考核
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由上到下逐级监督考核。
1、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矿考核办监督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工作不负责,对煤矿企业和
责任人按以上第二条进行处罚。
2、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考核办监督各施工队组、施工队长监督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包保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消除、未及时跟踪问效,对煤矿责任人按以上第三条进行处罚。
五、停产整顿矿井监督
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各级监察人员必须认真监督落实。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井未进行停产整顿或未按时整改,隐患依然存在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或未履行行开工手续,根据《鸡西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煤矿企业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企业管理人员处壹仟元至贰仟元罚款,处包保矿井跟踪问效责任人、驻矿安全监督员五百元至壹仟元罚款。
8.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工作面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
矿每旬、队组每天、班组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
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
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
凡矿、科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科下达隐患三定表,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队组、班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限期组织整改。
第三章
隐患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ABC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A级,凡队组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B级,需矿协调解决;队组内能够整改的属C级。
(二)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条
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
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A级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
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五条
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100~3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施工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处理而留下的隐患未进行整改而验收签字的;
(五)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七)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六条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科、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9.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篇九
一、本矿安全生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不论大小都要作登记管理。
二、经矿安全办和有关人员(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确认为现场整改的就立即改正。如现场不能整改的就请示矿领导,由矿办制定整改方案,矿领导负责指定整改负责人和资金的落实到位,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还必须况进行跟踪复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及主管部门,待专业人员确定整改方案后才可实施,整改前要采取临时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四、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工作量大或资金投入不足等)要先采取撤离、设警示隔离线(带)等措施。报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最后落实解决负责人、整改时间。
五、对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且积极报告的有功人员,本矿给予奖励。
10.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篇十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定期排查,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区域,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三、认真登记。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办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办报告整改结果。
六、制定预案,动态管理,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七、责任追究
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1.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安检科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防范措施。
二、通报的程序
1、一般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单位。
2、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
理汇报,书面向区安监部门汇报,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三、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1、事故隐患通告:
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
2、检查通报: 煤矿每次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后及时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义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危害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等。各单位接收到通报后组织员工及时学习。
3、重大隐患告知牌:
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在短期内治理完成应在隐患部位设立告知牌,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时间、责任人和验收责任人等。
四、奖惩
1、隐患发生单位对发现的隐患故意瞒报不报,对单位负责人按照公司制度严肃处理,发生事故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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