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2025-02-03

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共6篇)

1.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一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七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综合型总 1

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按规定程序提供给总部企业,以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第十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建设若干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在规划企业用地的同时,规划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鼓励在总部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总部楼宇,为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单独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多个总部企业需联合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楼宇的,各总部企业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和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定期对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总部用房的企业进行评估,依据总部企业的成长性和在本地纳税增长情况对其购买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中,在必备申报材料具备、其他前置条件承诺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的前提下,先行通过总部企业用地预审。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比照本市重大招商项目有关规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凭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经营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优惠政策。对总部企业副职以上(含副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全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对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意向办理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给予优先办理。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便利,子女入学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需要就医的,享受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至五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统筹安排总部企业、总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总部企业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在建设期内,按规定由本市收取并支配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市权限范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限额收取。配合做好通关协调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货物进出关和开展服务贸易提供便利。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

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区域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二

县人民政府:

固始信合医院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建设突飞猛进,筹备工作紧张有序进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固始及周边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固始信合医院需要县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措施报告如下:

一、把信合医院建设和发展放在与公立医院同等重要的位置。支持信合医院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在制定和调整固始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信合医院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固始信合医院。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信合医院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信合医院合理流动。

二、简化固始信合医院市场准入程序。卫生等相关部门部门要公开信合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或及时上报取得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信合医院执业范围。

三、在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建设、环保、价格、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信合医院必要的扶持。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涉及信合医院建设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事业性和有偿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信合医院与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均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等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鼓励固始信合医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信合医院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

四、信合医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信合医院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五、将信合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信合医院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

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信合医院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条件。

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信合医院之间的人才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进入到信合医院,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执业医师、护师、技师由公立医疗机构变更至信合医院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卫生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所在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信合医院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申请到信合医院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核准,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信合医院进行多点执业。

七、鼓励信合医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在政府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时,信合医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和补偿政策。

信合医院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八、鼓励支持信合医院开展科技创新。鼓励信合医院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信合医院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信合医院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信合医院在申报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对获得的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县政府要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九、支持信合医院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等部门要支持信合医院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信合医院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

十、支持信合医院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信合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信合医院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畅通信合医院相关信息获取渠道。卫生等部门要保障信合医院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扶持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以上请示,盼批复!

3.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三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7〕355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2007-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龙岩市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企业上市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围绕“10+3”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全市力争到2010年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12家以上,其中:新罗新增上市公司3家,永定、上杭、长汀、漳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2家,连城、武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家,市本级新增上市公司3家,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境内上市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实施股改税费补助。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帐增加利润,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补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代扣代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为基数,给予企业50%的资金奖励,进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在过户环节按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如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时,按其所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实施上市费用支持。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或分两年摊销。

(四)实施用地支持。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五)实施纳税补助。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2年内,以进入上市辅导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时,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对后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公司的资金需求。

(七)实施上市后续扶持。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30%给予资金补助。

(八)实施项目落地支持。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优先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市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资金补助,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实施上市后续扶持”的补助。

(九)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发改部门(上市办)牵头召集,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岩海关、人民银行、银监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上市办工作人员要协助办理、全程服务。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龙岩,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五)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国有资本,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推动企业上市。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等,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收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上市办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同一享受的财政补助总额以本级分成部份为限。

(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不含红筹股“回归”A股)。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成功上市,并按龙政综[2006]18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五)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四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27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辑:莫林 出处:内政发〔2006〕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有实力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要注重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等,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商业机构和大企业的销售网络,拓展区外、国外销售和服务网络。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的检验检疫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成果鉴定、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自治区将给予奖励。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一、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民工转移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社会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培训机构,可同等享受政府采购培训服务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要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

十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投诉举报。各级监察部门和工商联要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维权保护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职工安全生产保护。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申请项目审批和投资等活动,有关部门要把信用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要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方向。自治区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十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政策

5.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五

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将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显示,今后五年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据了解,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积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促进项目区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将突出抓好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建设优质粮食基地4163万亩,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1343万亩。同时,积极扶持种子、种苗、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在加强地方项目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良种推广”、“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等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牛(肉牛、奶牛)、羊、猪、禽等畜产品、名优特经济林、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粮食的转化增值,“十五”期间计划养殖畜禽1.2亿只、出栏畜禽9300万只(以羊单位计),发展水产养殖面积376万亩。扶持经济林、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发展经济林775万亩、种植蔬菜171万亩、花卉23万亩、药材122万亩。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着力扶持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在粮食主产区,着力扶持优质、专用品种的粮食生产,建设大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在西部地区,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在产业项目发展上,努力消除产业结构雷同与重复建设现象,促进主导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和优化。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建设。加大对龙头项目和农民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page_break]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的龙头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的带动力。引导更多的开发项目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租返包或以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先进等形式入股,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期间计划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2300个。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检测检验体系。适当扶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产销信息、气象信息及进出口信息等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检测检验的规范和手段,发

展安全、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相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6.灾后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 篇六

中农大学字〔2010〕2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和基层一线去发挥才干,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政策 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县级单位就业的,奖励3000元。

8.毕业生到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房山区、怀柔区、顺义区、平谷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和门头沟区,上海市崇明县,天津市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就业的,奖励1000元。

9.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奖励5000元,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西部地区范围

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基层单位范围

基层单位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基层选调生等需当地组织或人事部门进行二次定岗的,可以在工作岗位确定后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

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定向生和委培生只给予精神奖励,不进行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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