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2024-09-05

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精选7篇)

1.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一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5、试运行批复意见(需试运行项目);

6、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7、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

备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注明复印日期。

(四)申请表格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xls;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工业);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工业);

表格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

2、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验收科组织监察分局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六)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报告表项目验收1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八)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咨询电话:23391061、23391212。

(九)申办对象:面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二

作为竣工验收重要环节的验收监测具有丰富的内涵, 是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 主要包括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污染物达标排放测试, 设施建成后,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1]。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高质量、高效益, 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监测技术规范, 对验收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容易忽视和较难把握的问题, 严重影响了验收监测质量, 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2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前期的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前期, 负责验收监测的项目负责人往往不能对照规范要求, 预先收集查阅相关资料, 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地调查研究。只是在验收现场简单询问一下生产设施及主要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或者大致阅读一下“环评报告书”后就开始勘查, 一些应该在现场勘查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往往被忽视。

如对生产工艺和相关工艺参数、主副材料成分、用量等信息调查不够,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和辅料的成分或原、辅料本身, 以及一些所生产的主、副产品的成分或主副产品本身, 会通过生产工艺过程的一些环节, 以废气、污水或固 (液) 体废物的形式排放出来, 因此进行工程调查时, 了解原料、辅料及其成分和主产品、副产品及其成分是分析主要污染物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对产生的一类污染物的了解, 对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和以后的监督性监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 验收监测工作前期, 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项目的有关环保文件资料, 相关技术人员应该认真研读文件资料, 尽可能弄清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原辅料的消耗、资源能源的消耗、生产工艺、污染类型、治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熟悉与验收监测有关的信息, 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查清单。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3.1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工况的把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实际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 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这个“75%”的影响。

(1) 企业生产量或废水处理量不能达到设计能力的75%

以上。许多行业受季节影响明显, 在生产淡季, 验收监测时生产量不能达到设计规模的75%, 实际上等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经过设计水质、水量的全面考验, 此时的验收监测结果不能反映设施真正运转效果。但是有时为了体现政府服务企业的理念需要进行验收。此时的数据使用应该有一定的前提限制, 一旦生产状况发生改变达到75% 以上符合要求时一定要申请再验收, 否则视为环境违法。

(2) 企业生产工况正常, 生产量也达到设计规模的75%

以上, 出水水质也达标, 但处理水量却始终达不到设计水量的75%以上。可能有3方面原因, 企业为今后扩大再生产, 将设计水量调高;设计单位污染源强调查不清, 盲目上马所致;企业结合技改, 清洁工艺, 减少了废水排放量。因此要区别对待[2]。

3.2 在废水现场采样时间把握上出现的问题

监测点位和频次确定以后, 一般对一套处理设施要设处理前和处理后两个采样点, 在样品采集时, 采样人员往往采完处理前就接着采处理后水样, 这样会导致所采水样不是来自同一水体的情况, 因为水样在某一处理设施单元需要一定的停留时间, 而这种几乎同步采样的做法容易造成处理前后数据间的逻辑矛盾。如果水质变化较大, 甚至会出现处理后水样质量浓度高于处理前浓度。因此, 采样时必须准确把握采样时间, 保证在各处理设施单元所采集的水样来自同一水体, 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单元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为此, 现场验收监测人员必须准确了解生产工艺废水排放规律, 弄懂吃透废水处理工艺, 包括设计水质、水量和水力停留时间等, 把握好各处理单元的废水排放规律, 保证样品采集的科学性、代表性。

3.3 验收监测中总量核算的问题

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 环评批复中一般都给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对于改扩建项目, 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是针对企业所有项目而言, 包括改扩建项目和原有项目。因此, 在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时, 要考虑原有污染物排放量、以新代老削减量、新建部分产生量、新建部分处理削减量, 最后计算出排放总量。但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原有污染物的排放量往往容易被忽视, 只考虑了新建部分的排放量。另外, 在验收监测期间如果工况没有达到100%, 在核定企业排放总量时, 要折算成工况为100%时的排放总量, 这一点也常常容易被忽视。

3.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的环境管理检查

验收监测规范中没有环境管理检查的工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 环境风险检查的范围和深度难以界定, 导致环境风险检查内容及范围的不明确, 对验收监测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带来一定的责任风险。因此要了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验收的要求, 了解环境监察部门在企业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的检查与整改内容, 包括工程环境监理的情况, 必要时可请环境监察部门协助验收监测工作, 帮助监测人员掌握生产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5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监督监测

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只有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 定期作出补充报告, 才能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日常工作中, 企业的环保设施往往在验收阶段大都有安装设备的生产厂家负责调试运行, 其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的发挥。但验收过后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时其运行效果不十分理想。因此应该在验收完成后加强监督监测, 以弥补验收监测的不足, 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污染源监督管理更好地衔接。

3.6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引进

目前, 中国已将公众参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 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 尚未明确要求公众参与。因此,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 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 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 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 征求意见, 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 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监测中引入公众参与, 不仅可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 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4 结语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中出现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否则会引起监测数据的不准确和环保检查的遗漏, 造成监测报告的质量下降。环境监测部门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确保竣工验收监测的质量和可靠性, 为环保验收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保障。

摘要:指出了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 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前期的准备工作, 探讨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项目,环境监测,问题,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0.

3.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三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 监测; 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验收的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在项目踏勘阶段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所处地域对于环境质量、环境功能划分和生态功能划分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杜绝发生破坏生态的行为;建设工程中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要求。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的确定

2.1 监测点位的布设

现场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

2.1.1废水

通过在现场环境中对各种废水产生的源头设置采样点来衡量源头处废水的原始浓度,对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点来衡量处置后的出口浓度,通过对源头和出口两处采集到的去除效率浓度值进行比较可以验证现场设置的的处置设施的处置效率,对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进行评价。在有多级处置设施的废水处理系统中,要在不同级的处置设施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点,系统的检测废水处置过程,这样能够在系统的检测多级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置效率,更有助于分析发现多级系统中的问题设施,有助于发现问题并有效的进行解决。

2.1.2 废气

在现场环境中设置废气采样点的思路和废水采样点相同,必须在废气产生源头和处置设施出口同时设置,现场烟道的布点应该遵循离烟道变径及弯头部位的的距离要求,一般在上述部位上游应该保持上游三倍直径或者下游为六倍直径的距离,当现场烟道实际情况不满足在上述规定的距离进行布点时,应优先将监测点设置在烟道的竖直段。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必须在风机之前,多处理设施进行排气时,应在总排气管布点;进行现场布点工作时,应该在烟道上明确标注好开孔位置,孔径应大于70mm;当现场存在多个排出的废气为同一规格污染物且满足等风量条件时,也可以对多个烟道出口随机进行布点,但是布点烟道的数量必须大于总数的一半。

2.1.3 噪声

对建设项目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时应该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在按照厂界噪声进行测量时,还应该结合项目周围的实际情况,厂中厂以及周围均为公路时,可不测定项目的厂界噪声;当项目所处的周边为居民区特别是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必须按照测量方法要求提高监测点的布控密度,准确的掌握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一旦检测到噪声超标一定要准确的找出噪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源头产生噪声源强值,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后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持续监测。

2.1.4 固体废弃物

对固体废气物进行监测点布控时必须充分了解被检测物的物理性质,一般固体废弃物只需要在集中存放点进行检测;对与储存在符合存放要求的安全存放点可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布点;一旦发现危险废弃物出现渗出液,就必须加强监测布点力度,对渗出部位和周围地面设置监测点。

2.2确定监测因子

针对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和“环评”中的污染因子;在项目现场勘查时,在工艺过程中找出的特征污染因子;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进行明确划分的污染物;“环评”批复中特殊要求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要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

2.3监测频次

规定采样频次应本着全面真实反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保设施的达标情况的原则,合理规范的采样频次设置能够有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真实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排污状况以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检测频次应该本着以下原则:

(1)对于生产周期性强,污染物排放水平固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可以延长至两至三周,每个采样周期内确保采样次数不低于标准规定,通常为三次至五次。

(2)对于生产周期性不强,但是生产状况稳定、且连续性强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应不低于两天,在采样周期内对于废气的采样每天为三次;废水的采样每天为四次;噪声则在采样周期内连续每个白天和晚上各采集一次;固体废弃物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确保在每个采样周期内采集的次数多余六次。

(3)对于生产周期性无规律同时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增加采样频次,密切关注各污染源污染排放情况。

3提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水平的措施

3.1 提高建设企业环保意识

作为建设主体,建设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思,在建设过程中应该贯彻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动性,从根本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政策,实现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此外,要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观意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合理的平衡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将一贯以来被动的污染治理工作变为积极主动。

3.2 加强建设企业环保管理

建设企业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杜绝在项目竣工验收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不但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应该监督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共组,促进“三同时”政策良好开展和落实。环保部门必须重视审批人员责任心教育工作,在进行试运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员必须根绝检测流程对建设项目做出合理准确的检查的环保检查和评价。

3.3 提高验收人员业务素质

对于从事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日常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对环保监测相关工作涉及的基本技术和技术操作规范要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对所负责监测的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产生环节要全面了解,对该行业涉及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保监测验收的工作效率,在监测过程中准确的发现问题。

参考文献:

4.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四

企业中任何工作的开展必须以相应的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落实好“三同时”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确保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准确。其次,对企业进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宣讲和培训工作,使其明确环境污染的危害,使企业提高对环保保护工作的重视,主动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

2.2加强监管与完善环评衔接

环保验收监测和调查都需要建立在环评的基础之上,然而据调查发现在工程“三同时”实施阶段存有部分问题,整个过程衔接不流畅,总有后遗症存在。因此,要有效敦促“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试生产期间的工程监管工作。除此以外,环保验收监测及调查单位要合理评估和监察整个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以及环保设施的配置。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环节,对整个生产及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的污染、环境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和评估。

2.3审慎验收监测内容及时间

在环境验收规定上明确指出,工程验收监测中工程环境污染因子的确定是建立环评报告、设计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以保护环境为根本目的,评定各污染因子的级别,并从实际环境出发来确定污染因子的类型,确保选择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特征污染物要进行进一步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有毒物质。这样才能将企业生产运营中对环境的产生的影响全面真实的体现出来。严格遵循既定的规定及要求,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监测方案,尤其是对于那些对那些比较隐蔽的环境污染项目,要做好加密监测工作,并且要尽可能多的进行采样检测。然而因为理解和把握是难以有效协调,所以在选择采样频率时随意性比较强,这种方法是不够科学的。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工程现场进行科学有效的勘察,分析和研究其排舞的规律,进而制定出合理科学的采样方案,确定采样的频率和时间。

2.4增加验收检测类型且设立常态排污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监管机构为了应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进步,需深入完善环保验收检测指标,提升环保验收监测的技术程度。并增加环保验收检测类型,特别是那些存在有机污染特性的部分。与此同时,科学提升样本采集的时间间隔,避免由于市场需求改变等因素导致企业没能高于75%的生产运行负荷下实行验收检测。制定常态排污监管制度,动态监管常态排污程度与排污总量。实时检测异常排放污染物状况,防止企业进行偷排放和超标排放现象的出现。

总而言之,在生态环保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一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也得到了技术支撑,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重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工程的质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周佩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内涵、缺陷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09):11-12,19.

[2]殷华.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8):149.

5.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五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 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6.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六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点击数:2912录入: whw

环监〔1995〕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

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

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

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竣工环境验收培训试题 篇七

1 公路建设项目特点

1.1 工程建设周期长

公路项目环评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 项目建设过程中, 由于受项目环境特点、工程征地、地质条件、管理要求以及项目总体设计、施工方案等众多因素影响, 往往要历时几年, 导致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环保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 以及由此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环境影响问题。

1.2 工程建设以生态影响为主[2]

公路属于线性工程, 是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施工占用大量土地, 填方和挖方施工, 主要对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造成影响。一方面造成地表植被或构筑物破坏, 导致水土流失、生境破坏、景观破碎程度加深等, 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 大面积的挖方填方施工, 会引起岩体土体移动、变形和破坏, 增加了地质脆弱带边坡的不稳定性, 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1.3 公路交通环境影响范围广

公路项目突出特点表现在建设工期长、影响范围广, 涉及的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环境敏感目标多, 加上公路项目污染源具有流动性, 污染源强度会随着地形、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而不同, 涉及到包括生态、生物、物理和化学等方面的影响。

1.4 环保措施落实难度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在可行性阶段完成, 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 致使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工程概况会发生很大程度的变化, 给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带来一定的难度。

2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期环境影响定量化难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造成的环境影响是公路竣工验收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的影响如动植物生境破坏、景观割裂、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等影响广泛, 是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直接原因。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须进行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避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是大部分公路施工期未对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致使公路竣工验收时只能通过各种调查方式或公众参与方式对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调查, 做定性的调查, 定性调查并不能真实、确切地反映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2.2 环境影响尚未全部显现[3]

通常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期间, 多数项目现状车流量达不到运营初期设计值, 各敏感点噪声影响尚不明显, 一般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不会对环评及批复所要求的降噪措施及时实施, 而营运期一旦全线贯通, 车流量将会迅速增加, 若敏感点噪声出现超标, 将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路项目对生态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累积影响, 环保验收时公路项目试运营时间短, 对野生动物的阻隔影响还未显露, 措施有效性难以验证, 而环保验收进行的野外调查本身也有局限性。

2.3 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不够

公路项目施工对沿线环境的扰动影响较大, 为确保设计、施工期环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 多数公路建设项目仅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总结报告, 关于环境监理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未真正起到现场监管的作用, 难以作为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据。

2.4 与环评单位缺乏信息交流

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结果,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的2个重要环节, 环评单位与验收调查单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信息交流。目前,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与环评单位信息交流还不够, 有时不能及时解决验收调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5 无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

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涉及到区域生态环境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水土保持调查、景观影响调查、交通噪声影响调查、水环境影响调查、大气环境影响调查等。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验收调查状况, 因此没有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建设与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施工期管理和环境监测

加强施工期管理和施工期的环境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主要对施工期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影响进行监测, 通过数据采集来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以便于施工期环境管理有的放矢。通过施工期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公路建设施工期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 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调查的有效性。

3.2 实施跟踪监测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鉴于部分公路项目存在噪声、生态影响尚未全部显现的问题, 提出如下建议: (1) 环保验收阶段要预留敏感点声屏障位置和隔声降噪资金, 营运期加强噪声跟踪监测和环保监督工作, 一旦敏感点出现超标, 及时采取或增补降噪措施; (2) 对于长期累积的生态影响, 应落实生态监测计划, 在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3~5年内, 委托专业单位适时开展生态累积影响后评价, 对于后评价中发现的生态问题, 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3.3 推进环境监理、完善全程管理体系[4]

建议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监理的合法性。在现阶段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拙上, 及时总结经验, 制定公路行业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现场工作指南, 完善技术指标体系, 明确环境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一定要构建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到环保验收、后评价的全程环境管理体系。

3.4 加强环评与验收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 应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在设计中应满足竣工验收时达标的要求, 环保措施设计中应满足污染物监测采样的要求, 生态环境本底值的调查、监测应涵盖环保验收的范围。反之, 验收调查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也应及时反映到日后的环评报告中。协调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之间的关系, 就能够保证二者之间的顺利交接,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全面提高有效性。

3.5 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多样化

常规的环境监测方法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环境监测指标, 而对于生态环境的调查往往是定性评价。因此应针对竣工验收监测指标体系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因子, 应用遥感调查技术方法, 对公路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验收。遥感调查宏观、客观、动态, 可以分析公路建设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变化, 可以为竣工验收调查提供更全面真实的数据。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监测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数值增强验收调查的说服力度, 提高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有效性。

4 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广、影响因素多, 致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环境监测指标建立和验收技术方法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是通过指标体系定量地反映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包括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噪声环境方面的监测内容, 通过合适的监测因子客观准确地反映公路施工期和营运期影响, 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应加强施工期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 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 完善营运期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及协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 view.asp?id=16978, 2002-02-01.

[2]艾志敏.非污染型————以生态影响为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影响调查[J].云南环境科学, 2005 (24) :163-165.

[3]曹力媛.高速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交通科技, 2002 (2) :7-8.

上一篇:赴外省学习考察港口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下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