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2024-07-25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精选10篇)

1.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一

学校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基地。人民教师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依据宪法规定的精神,为了维护学校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不准闯入学校,寻衅滋事,进行流氓活动,蓄意侮辱、欺凌或殴打师生员工。

二、学校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操场、校办工厂和校办农场以及其它一切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校园内放牧、取土、采石、种植和进行其它侵犯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四、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五、不准在学校内打架、聚众斗殴、酗酒、赌博。

六、任何机动车辆未经学校允许不准进入学校,不准在校园内练习驾驶。

七、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摆卖和流动叫卖。

八、不准在学校附近制造噪音,不准污染学校环境卫生,不准损坏、偷窃学校财产及花草树木。

九、严禁翻印、出售、传抄、传阅反动的淫秽的书刊、图书以及播放、播映、收听、收看反动的黄色的录音、录像、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

十、凡与学校有财产等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通告原则精神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公安厅

年六月四日

2.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二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近期,河北省邢台市、陕西省西安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和患者的恶性刑事案件,造成2人死亡和15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卫生部《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维护我省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综治、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推动以人民调解为重点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要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特点,进一步完善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在醒目位置张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针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特别要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做到关键岗位有人值守,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和秩序。

二、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要求,规范投诉管理,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沟通的能力。要严格落实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早发现、早解决医疗机构内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医疗纠纷问题,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医疗机构领导报告机构领导报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要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做好治安案(事)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增强应急事件处置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从严要求安全防范制度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医疗机构保卫人员的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保卫人员队伍。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增强医疗机构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的要求,以病人为中心,加强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将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规范服务流程,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本地卫生系统转发,抓好落实工作。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卫生厅医政处,各地对发生的重大涉医案(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3.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三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政资源秩序,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封山育林期间,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如发现有盗伐、滥伐现象,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处理。

二、规范经营加工秩序,杜绝违法收购竹木。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地,并建立健全木材原料购销台帐。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和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不得擅自将非商品材以各种方式转换为商品材进行流通。

三、理顺木材流通管理,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含本乡镇境内运输)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香樟、桂花等保护植物,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林地使用管理,调控林地资源总量。进行勘查、开采矿产、修筑道路及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林区内,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烧荒等危险性行为。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7048158)

4.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四

武公[2007]52号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不得载人。

3、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

4、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6、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7、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遵守交通信号指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四、有关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事项另行公告。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管理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七、本通告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

5.关于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职责 篇五

2、严格按公司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严格遵守工作流程与标准,严格执行各类应急方案、预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

4、对来访人员提供引导服务,管控无关人员进入服务区域;

5、引导车辆进出、保持通道畅通,对进场物品卸货的提示、对携带物资离开的管理,并收取出门条;

6、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消防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收费系统、周界系统、固定防盗设施等);

7、跟进移交工作及记录,下班前认真填写值班工作记录、移交事项纪录;

8、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提高技能水平;

6.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六

时间:2011-10-24 18:53:50 来源:局医政科 浏览:488次

福卫人发〔2011〕143号

根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市场需求,依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中医馆的设置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我局计划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受理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从2011年11月1日起,常年受理。

二、受理单位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三、受理地点

福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9、10号)

四、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个人设置申请人(即主要负责人)或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携主要负责人到场、验有关资料原件、资料齐全、打印收件回执。

(二)审核公示。申报资料上报局医疗服务监督科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到现场审核执业地址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等情况,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公示相关医疗机构设置信息。

(三)会议审议。整理专家建议、公示信息等综合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形成《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四)申领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机构设置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门诊部、诊所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二)设置中医馆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2.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中医馆应相对独立,所在社区服务人口为3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馆)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3.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中医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中医馆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有第3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中医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三)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

2.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5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坐堂医诊所)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3.申请人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零售药店。

4.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材料

设置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申请材料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见附件5)和《深圳市中医馆的设置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见附件6)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表格(见附件2、3、4,点击下载)请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免费下载;有关法规均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请按照《设置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材料清单》(见附件1)所示内容、顺序、数量装订成册提交。

(二)设置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设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三)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四)依照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规定,设置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五)申请人如有违法处置《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行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六)机构选址先不要签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有初步、短期的意向书,有待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才签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相关经济损失自负。

特此通告。

附件:

1.设置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材料清单点击下载

2.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含设置医疗机构、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点击下载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含设置医疗机构、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告知承诺书)点击下载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点击下载

5.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点击下载

6.深圳市中医馆的设置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点击下载

7.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点击下载

8.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点击下载

9.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点击下载

划生育局

十四日

7.交通秩序整治通告 篇七

一、整治期间,重点查处内容如下:

1.机动车辆违规行驶、乱停乱摆;客运车辆超员、站外停车候客、上下客,喊客拉客;出租车上下客不靠边、公汽上下客不靠站等。

2.小车、面包车、货车、农用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车非法营运。

3.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4.客运站场进出口及城镇主干道路的马路市场。

5.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凡有上述重点查处内容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扣留机动车辆并予以交通违法记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三、对聚众闹事、刁难、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配合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8.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八

源政办〔2005〕10号

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一些乡镇的少数学校因“两基”和危改债务问题,多次发生建筑承包商封锁学校教室的现象,在有关乡镇的重视下,问题得到了暂时解决,但仍然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广大师生和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为了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校舍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确定专人,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要坚决杜绝建筑承包商因建校债务问题封锁学校教室的现象发生。对建校的债务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校、承包商协商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或将矛盾上交。

三、要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违章建筑、无证经营的饮食、食品、生活日用品摊点以及出租房屋等。该规范的规范、该关闭的关闭,该拆除的拆除,该取缔的取缔。

四、要进一步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学校的房屋、水电设施、疏散通道及学生寝室、食堂卫生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消除;凡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闭并拆除。同时,各校要加强师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9.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篇九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1994-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4]1号1994年1月3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贵州省 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认真阅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第三条 处理信访问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讲明情况;要求过高或无理的,应当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必须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处理信访。对需要转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上访人,有关机关或单位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守信访工作机构为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不准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准冲击和扰乱会场秩序,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二)不准采取纠缠、辱骂、殴打等手段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禁止非法侵入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住宅,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干扰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捏造事实,侮辱或者诽谤、诬陷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

(五)不准在办公场所高声喊叫和强占办公室、接待室留宿不走。

(六)不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七)不得采取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铺地宣传、张贴大小字报、集会、游行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机关、会场门口),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禁止将婴、幼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和老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单位;禁止携带凶器、爆炸物、毒药上访。

(九)严禁造谣惑众,串联、煽动上访人员聚众闹事或书写诬告材料。

(十)严禁向外国机构和人员递交申诉材料。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上述人员反映的问题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无理缠访,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接回教育。

到党政机关来访的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符合收容遣送的,可以由信访工作机构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公函后,公安机关协助,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第七条 第七条 对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规劝无效的,应及时与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制止事态发展。

第八条 第八条 上访人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合法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上访取闹人员疑似精神病患者,由信访接待单位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家属接回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或责成单位及家属进行监护。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上访人员中突发性急病患者,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后应迅速通知较近医院或卫生部门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卫生部门本着“先抢救、后结算”的原则进行处理。治疗费用由患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关于维护校园环境通告 篇十

为确保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学校幼儿园允许,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校园。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操场及其它设施,不得干扰和阻挠学校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堵校门及校园周边道路,妨碍学校幼儿园正常交通秩序;任何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附近制造噪音,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和饮用水源。

五、严禁在校园内聚众闹事、酗酒、赌博、涉毒、吸烟。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严禁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师生和非法限制师生人身自由。

七、严禁在校园门口和校园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钱纸、燃放鞭炮、乱拉横幅、散发传单。

八、严禁在校门周边50米内或进入校园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向学生出售“三无”食品;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违规开设网吧、电游室、棋牌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九、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翻印、出售、传抄、传阅淫秽书刊、图片以及播放、播映、收听、收看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从事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十、严禁在校园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禁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秩序;严禁在校园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及图片、视频。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沅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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