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法庭教育范文

2024-07-17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法庭教育范文(精选3篇)

1.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法庭教育范文 篇一

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性表现在:

首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每个人要树立健康的思想,是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有益的实践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历。而未成年人恰恰缺少这些,他们远没有脱离单纯和幼稚。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重大问题的知识十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

其次,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由于思想不成熟,没有自己做人的准则,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从属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他们身上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可以说,没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在不良环境、不良交往中酿成的。

第三,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正因为犯罪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教育得当,他们最终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处罚不妥、甚至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后果是这些人长大后成为社会的渣滓。

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社会是有一定责任的。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所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都可以从客观环境中找到原因,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学校教育没有纰漏,如果我们的社会环境充满着真善美,如果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着健康的生活,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还会产生吗?某个未成年人犯罪了,都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客观环境在起着负面教育、催化作用。既然他们的堕落社会是有责任的,那么,教育、挽救这些可怜的孩子,便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哪个学校、哪个国家机关、哪个家庭不能自觉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如果哪个教师、哪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哪个家长认为犯罪纯粹是这些未成年人的责任,那么,他们不仅是认识的肤浅者,而且是极端的不负责任者。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定要承担好自己的责任。

其次,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强烈的措施,无论对谁,都会感到心灵上极大触动和痛苦,对未成年人更是如此。有过进看守所的经历,将会在一生中留下阴影,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负作用很大。对教育挽救他们,会造成新的困难。因此,对犯罪未成年人应当尽量不用羁押的强制措施。能够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就绝对不能逮捕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未成年人送进看守所,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应当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三,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刑罚,客观上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这两个功能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社会背景来分析。严打期间,对那些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处理,一般预防功能相对突出。但是,在任何时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始终把特殊预防摆在首位。为了警示其他未成年人犯罪而对犯罪未成年人处以重刑,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因此,当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免除处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这种案子起诉,是教育挽救的败笔。

第四,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坚决判处缓刑。监狱当然是改造人的地方,尤其是我国的劳动改造场所。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监狱同时又是一个大染缸。这里,是一群不适应社会生活而被强制进行再社会化的社会淘汰者。这里,充满着邪恶的观念和龌龊的生活经验。将可塑性极大的未成年人放到这样的环境中,绝对是在其他办法不能用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下策”。如果,我们能够把犯罪未成年人置于一个更好的改造环境,有更大的教育好的希望,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这样做呢!对能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

2.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法庭教育范文 篇二

案情介绍:2013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在一高西校区东大门南对面,对何某、周某进行殴打,抢走一张邮政银行卡和一部首尔牌白色手机,并从银行卡中取走6500元。经鉴定何某、周某外伤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13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方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诉、被害人何某、周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 肖小勇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作为方某的辩护人接案后积极查阅有关卷宗,本人对检察院提出的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条件,使得被告人属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得知方某系未成年,根据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列。最终我作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方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应当对方某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罚。被告人方某过早辍学,父母外出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加之其年幼无知,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中被告人所属的村委会开据的证明及邻居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现象。其法定代理人也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子女的责任,其父母表示以后一定要对孩子严加管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的被害方的谅解,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庭审中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方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辩护人肖小勇律师为方某辩护取得成功,使方某判处缓刑,作为未成年犯的辩护人对此判决十分满意,本判决既教育了未成年人如何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又为他人犯罪敲响警钟。本判决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审判结果: 最终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3.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法庭教育范文 篇三

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是迫在眉睫。为此我校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校师生、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汪涌校长为组长,李光霞副校长为副组长,德育处李隽年、兰秉泽、苗玉良,政教处马永德,办公室主任王明杰为组员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日常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我们还向各年级组长、班主任老师、优秀学生代表、校外法制辅导员分发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教育,提高意识

一是全面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首先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学校宣传画廊、班会课、校广播台等阵地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一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开展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未成年人自护教育。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邀请马炳林法制副校长、三闸镇派出所警员来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仪式教育、体验教育、中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环境整治活动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班主任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行为偏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学校采取党员教师、班主任、优秀学生结对帮教措施,每月一次与结对学生谈学习、谈生活,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每二周要求他们上政教处反映最近状况,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学校经常与三闸镇派出所保持联系,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未成年人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同时在校门岗设有举报箱,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还重点开展了“让未成年人远离‘二厅一吧’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游戏厅、录象厅、网吧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

3、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工作。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主渠道,将预青工作列入学校常规工作中。二是通过组织学生参观预防犯罪教育展览、把理论与实际、教师主导与学生参与、课堂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结合起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三是将预防犯罪教育与有关学科相(政治、地理、语文等)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课堂上学科渗透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未成年人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毒品、毒品的来源、毒品的危害、怎样预防毒品等讲座及收看宣传资料,在未成年人中形成“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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