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07-08

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篇一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2.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篇二

1、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连续满12个月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若年休假天数已符合10天或15天的员工,请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需提供缴纳社保记录(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站或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获取)证明材料可享受相应天数,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5天;

3.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三

(转自中国快律网)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 HR 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法大背景的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 1 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 1 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安排;四是即便跨安排,也只能跨 1 个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

(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 300 %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 %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4.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四

我们公司的实施方案,欢迎指点,呵呵

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

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计算方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由部门、分厂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公司可在淡季统一安排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各部门、分厂安排年休假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休假。

三、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期间计发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及技质津贴、工龄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两次或几次使用,特殊情况,可由本人书面报告部门、分厂,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后按批示使用,不提倡跨使用。每年12月31日为本年休假结算期。

六、病假、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一)事假以1.5天冲抵1天年休假。

(二)病假按比例冲抵年休假,具体办法为: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按12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9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8天病假冲抵1天年休假;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基本或岗位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加强考勤管理,考勤真实、准确、及时。病假、事假天数由各分厂、部门计算与统计,综合管理部审核,以考勤为依据。

八、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二十八问

1、是不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年休假?

不是。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2、所有用工关系职工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如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支付因未休年休假给与的报酬。

3、特殊劳动关系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没有明确规定。

特殊劳动关系需要执行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其中并未提及同工同酬,可约定。

4、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12个月不限于本单位。员工从其他单位跳槽到企业、员工非本人原因从其他单位调任到本企业,都应计为连续工作。

5、年休假的天数是不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不限于本单位。

6、如何判断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均可。

7、如职工无法证明累计工作时间,企业怎么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可书面约定。

8、如果折算后职工的年休假不满一整天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9、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可以将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职工年休假计为一天吗?

可以。

10、休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因工伤停工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11、我想把年休假留在下一年的春节一起休可以吗?

需要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即可。

用书面的请假单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12、我是员工,我不想休年休假,可以吗?

可以。

但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和单位安排休假而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补偿方式不同。

因此用人单位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13、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里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包含。

因此实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支付200%。

14、计算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时,月工资如何确定?

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15、员工离职时已经休完全部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扣回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可以。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带薪事假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1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可以吗?可以。

但如果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则应按照高于法定标准补偿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17、我们公司有一批派遣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

但是如果派遣人员在无工作期间(当年没有进入你们公司之前),派遣单位已经依法支付的报酬天数多于派遣人员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的操作空间可大。

18、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我该怎么办?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如离职时仍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如以上方式均无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年休假安排按照公历,阴历,还是按照员工加入的时间计算比较合理?

按照公历计算即自然年计算(1月1日到12月31日)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合理的,也最容易单位统筹安排。

20、在带薪年休假中单位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统筹安排。

单位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应该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现,将员工的年休假控制在低风险的范围内,例如集体旅游、春节放假,均可以统一安排休年休假。

21、公司规定请事假时如有年休假,则必须先用带薪年休假,合法吗?

合法。

企业有权利统筹安排。

22、如企业安排我休年休假,但是我工作太忙,实在没空休,我可以获得3倍工资补偿吗?

如果你书面提出不休,就无法获得3倍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3、企业需要制定制度来规范企业年休假的实施吗?

需要,且很有必要。

可以和其他休假类型放在一起,统称为《休假制度》。

24、如果企业还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制度,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不给300%工资补偿吗?

不可以。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无论企业有没有制度,员工均有权利享受。

25、企业高管的工作时间很灵活,休假自由度很高,可以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吗?不可以。

26、食堂的阿姨、保安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是否安排年休假和工作内容无关,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并满足相关条件,就应该安排年休假。

而且要避免对一些工作的歧视。

27、老板和劳动局关系很好,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劳动局负责处理投诉和仲裁,如果投诉和仲裁处理不公平,员工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诉讼的时候可以将劳动局作为被告。

28、企业所在地执法不严,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不可以。

6.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权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精神,对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计划

各科室组织职工做好度带薪休假计划,为便于调休,要求休假计划集中安排在9-10月,每人填报一个时间段,以科室为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年度带薪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办公室备案,录入“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休假台账。

二、休假审批

203-10月,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休假时间。

职工休假需签《年度休假审批单》(附件2),休假审批程序依据《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鲁淡办字[]10号)第三条执行。

在厅机关帮助工作的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审批,按照我院程序备案。

三、调休要求

1、9-10月集中进行调休审核,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将《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附件3)报办公室,审核后对公休假台账进行调整,逾期未申报调休的均视为已休,10月31日以后不再接收调休登记表。

2、规范填写《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中原计划时间、已休假天数、拟调整时间及天数,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必须申报调休2次方可视同因公未休。

7.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8.人社部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国企薪酬、社保信息泄露、养老“并轨”、职工休假和养老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职工休假权益有待落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施行7年多来,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李忠说,“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

他说,相关规定也提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职工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仅仅将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享受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符合规定的。

“下一步我们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我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李忠说。

其他问题回答:

不能对国企职工层层降薪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李忠说,“不能对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李忠说,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

他介绍,从1月开始,中央管理企业已全部按照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对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印发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调度,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省的工作方案。

“对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我们也印发了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忠说,“不管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正在核实社保信息漏洞

有记者提到部分地区社保信息存在管理漏洞,用户信息可能遭到泄露的情况。李忠表示,从目前监控的情况看,全国社保系统总体平稳,未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李忠介绍,见到相关报道后立即与国家相关信息部门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并向报道所称的信息平台了解其所监测到的漏洞信息,同时向报道中所提及的地方人社部门了解情况,要求这些地区对所报道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实存在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封堵。

“今天也有报道称漏洞还有60%没有修复,实际的情况是前次报道所说的漏洞40%是以前发现且已经修复的漏洞,其余的我们正在核实漏洞是否真的存在。”李忠表示,如果存在,我们会督促和指导相关人社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修复。他说,一些地区漏洞修复后并不会反馈给该平台,该平台网上公布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反映出各地最新的修复情况。

“从目前监控的情况看,全国社保系统总体平稳,未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李忠说。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数千万社保用户信息或遭泄露,超30省市曝出管理漏洞。其中重庆、上海、山西、沈阳、贵州、河南等省市卫生和社保系统出现大量高危漏洞,数千万用户的社保信息可能因此被泄露。

专家表示,数据保管不当也是此次信息泄露危机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懒政惰政,从漏洞报告平台与之沟通的情况也可见端倪。补天平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平台对信息安全漏洞的发布和处理,会经过提交漏洞、确认漏洞、通报机构、机构确认、机构修复五个步骤。

漏洞数据将被同步实时通报给公安部、网信办和国家漏洞库,相关情况还会反馈给涉事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事对象是政府网站,就往往得不到回应。“好一点的虽然不愿意沟通,但至少能悄悄地把漏洞修复了。但还有一些,却连花几分钟修复最简单的漏洞都不愿意。”

养老“并轨”即将启动

李忠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0月1日起实施。

“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确定参保单位、人员和缴费基数等工作。”李忠说。

他介绍,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贯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人社部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把实施方案报该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这项改革。

养老钱不会被“充公”

“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李忠说,“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他解释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我们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地方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保值问题,相关方案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他说。

没有出现公务员“离职潮”

有记者在现场提问说,近期有人力资源调查机构显示,今年春节后公务员跳槽较去年增加三成,媒体日前报道了证监会的离职潮情况,还有一些地方公务员辞职的事,请问现在公务员群体有没有出现离职潮的现象?

9.关于2011年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篇九

小刘是北京某建设监理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快3年了,工资4000元每月。2012年他在北京的项目部工作,由于工程繁忙,累计有12天的年休假没有用掉,工程收尾后,又被安排到广东的项目部,同样是工程高峰。公司领导从其他员工那里得知小刘家正在装修房子,领导认为小刘工作勤勤恳恳,就告知小刘先放下手头的工作,把未休的12天年假休掉顺便回家帮父母装修房子。但小刘正值花钱的时候,他想如果他现在离开很可能导致工程的暂停,而且如果不休这12天的年假,他就可以依法拿到平时工资的三倍,大概为4880元。小刘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休年假,就书面向领导说明不休这12天年假并且一心在公司上班。

但是当小刘拿到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并没有把他12天年假的工资按平时的三倍发放,而是以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进行的结算,也就是他12天年假只得到了1600元。他找公司财务理论,却被告知他依法就只该得到这么多。小刘满心的委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他应该得到4880元才对,于是找到律师想要了解,究竟为什么公司没有把年假12天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三倍发放,公司的行为真的合法吗?

律云律师观点:

本案中,在公司工程繁忙阶段,因小刘个人原因同意放弃休年假留在公司工作,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小刘看似应该拿到4880元的工资才对。但是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小刘在公司主动提出让他休年假后,小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假,所以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不足为奇。

劳动者在休年假的问题上还有几个误区:

1.跳槽到新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未在当年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单位不用支付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推荐] 篇十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办法中的 “”是指公历。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制订: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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