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

2024-07-10

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共10篇)(共10篇)

1.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 篇一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2.12-1国企会议议事制度 篇二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所出资企业会议职责,规范会议议事程序、规则,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综合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出资企业实行包括董事会会议、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班子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等领导会议议事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非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董事长提议可其它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及时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列席人员,并分发会议议程、议题材料等。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提前7天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必须由董事、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其他高管人员提出。

第八条

下列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研究:

(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其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和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五)决定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国资委授权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保障董事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董事会决议一旦生效,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生效,即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其中,涉及生产、经营、管理内容的决议,由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纪要、决议、表决票等文字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保存,为公司永久性档案。

第三章 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协商确定。有关部门需分发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十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天将确定的会议议程、议题内容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会议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审议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并就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等向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三)讨论提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党委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废除;

(四)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处理等事宜;

(五)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议公司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确定并提出。

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做好会前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决议。会议所有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班子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总经理或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出席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经营层班子成员等,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班子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纪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四)审议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五)审议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六)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八)审议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讨论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研究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一)听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汇报,部署相关工作;

(十二)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也可由班子其他成员提议,报董事长决定。未经董事长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班子联席会议的议程。

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后,形成班子初步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汇报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情况说明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1天书面分送给参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班子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议成员对班子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定,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班子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班子主要领导重新研究调整工作方案。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董事会决议、班子联席会议、党委会有关决定,并制定贯彻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七)根据公司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听取公司各部门及各基层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结和部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协调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关系,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需提交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研究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的组织筹备、议题收集、下发会议通知等,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其他出席会议成员可提前向总经理建议有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和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发给应到会人员。涉及重要方案、决定的其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时,依据上会材料,先由职能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作情况汇报。总经理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言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就议题作出决定。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后,有关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并应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章 专题工作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相关人员参加;涉及重要事项或交叉部门工作的,也可以由总经理召集主持,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通报公司党委(纪委)、董事会、班子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专题、专项工作决议、决定,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题、专项工作;

(二)听取分管部室和下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检查督促专项工作开展;

(三)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部室、下属单位之间的重大专项工作;

(四)专题研究董事长、总经理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研究需要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四十八条

专题工作会议议题主办部门拟出,报分管领导审定。专题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安排人

员记录。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督办落实。

第七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领导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的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畅所欲言、认真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三级决策制。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后,根据内容报董事会或党委会决定。董事会尚不健全的,由班子联席会议代行董事会职能。董事会、党委会的决定、决议按规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制。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对需要决策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方式可以是书面投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形式,出席人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讨论有关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有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长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并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坚持保密原则。领导会议的决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七条

坚持回避原则。领导会议议题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 会议纪要管理规则

第四十八条

加强各类会议纪要管理,规范会议纪要的起草、审核、会签、签发、分发、归档流程。

第四十九条

会议纪要主要分为班子联席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三种,有关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按照《党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班子联席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经办公室核稿后,送总经理会签(必要时须经相关与会领导会签),由董事长签发执行。会议纪要名称为“**公司班子联席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由董事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经相关分管领导会签后,送总经理签发执行。会议纪要名称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

要”。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由总经理确定,但必须及时报送给董事长和相关董事。

第五十二条

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办公室核稿,会议主持人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或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发。会议纪要名称为“**公司专题会议纪要”。纪要分发范围由公司总经理确定,但必须及时报送董事长及相关董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议议事管理示意图:

出资人(国资委)(国资委党委)

董事会

党委会(参与决策)

班子联席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

3.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政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党委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书记碰头会主要对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党委书记碰头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在党委会前一周召开。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建议方案。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办公室(简称“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视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议后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为会议的正式成员,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主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成员由学校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进行,每年组织学习活动不少于六次,其中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组织活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上述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要求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党风廉政、监察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应邀请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办、校办负责相关党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第三章

会议议题和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办一般在党委书记碰头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党委会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并报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核确定提交需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的议题;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办一般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报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办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上述会议在提交议题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会议材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上形成决议,会议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需审议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内容。通报议题只需将有关事项通报会议成员周知,会议材料一般只提供通报的主要内容,不应含有议决内容。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均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尤其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议题中如有涉及与会人员自身利益,或涉及其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必要时辅以录音、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负责依据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一般须征求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会签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四条

党办负责整理形成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归档材料一般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要求作为永久档案保管。归档材料的范围,包括会议议程表、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归档材料的查阅,应由相关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或校办、党办主任审批,并按档案查阅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办、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4.××村议事会议记录 篇四

会议名称:修建通社水泥路

地点:某某村办公室

主办单位:村×、×、×、×社

参加人员:村两委干部、社长、社员代表、户代表

主持人:村支书

记录人:村副主任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清查到会人员。各位代表,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召开修建全村×个组的水泥路公益事业建设村民民主议事会议,应参加会议的户代表为××人,现实际到会××人,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可以开会。

二、介绍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及筹资筹劳等议案。

我村两委有决心,在国家扶持的项目大家有积极性,在半年内把本村的×个社的水泥路修好。在筹资方面,按照本村×个社的现有人口筹资,人平××元;现有劳动力,按照劳均××个工;捐资自愿。

三、参会人员讨论发言。

某某同志讲,今天听了××支书讲话,了解到了国家扶持项目,村民通过筹资筹劳,把自己的路修成水泥路,自己得到了享受,应该积极支持。我同意修建水泥路,同意筹资筹劳。某某同志讲,你们村两委三个都有决心,在半年内把开田村的三个社的通社水泥路修好,我们村民更有信心,一定要支持你们的工作,我同意此方案。

其余的同志都说,跟前两位同志的发言基本一致,同意修建,没有意见。

四、根据讨论意见修正议案。

各位代表,根据讨论意见,有没有修正的方面,大家都说没有。

五、参会代表对议案进行表决。

各位代表,请你们做好思想准备,马上就要对此议案进行表决,同意的举手。到会代表全部举手同意表示通过。

六、经参会人员表决形成以下意见:

1、同意实施修建水泥路建设项目,推举××、××、××、××、××等5名同志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理财小组成员。

2、同意按本村×、×、×、×社现有人数××人,人均筹资××元,捐资自愿。

5.队务会会议议事规则 篇五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大队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大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集

队务会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大队长可委托副大队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

大队长、副大队长、各中队队长(副中队长)、固定站站长(副站长)、办公室主任。

三、会议召开时间

队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议事范围

(一)各部门负责人向队领导简单汇报本月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二)提出需提交队务会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后,队领导做工作总结,并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四)讨论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五、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在认识趋向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问题,不急于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统一认识后,下次会议研究决策。

六、会议程序

(一)确定议题和会议时间。需提交队务会研究的议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提供明确的处理意见,供队领导审定。

(二)会议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队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需交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

(三)召开会议。队务会按既定的时间准时召开。队务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人事和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议事程序。队务会议事,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分管领导作说明,部门负责人汇报。队务会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大队长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议草案。决议形成后,要无条件的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五)会议记录和纪要。队务会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专门《队务会记录》。

七、会议纪律

(一)遵守保密规定。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不得泄露,泄密造成影响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执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回避该议题。

八、决议事项落实

6.办公室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篇六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水平,推进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学习型、节约型、高效服务型机关,根据《xxx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x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议事范围

第一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市、县重大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等。

第二条研究县政府办公室政务、事务工作,就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督促检查办公室办文、办事、办会、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全县政府系统调研、信息和督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全县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听取各职能科室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研究需向县政府请示汇报的工作。

第六条研究县政府办公室人员的招录、选调、调离,内设科室人事安排、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第七条研究办公室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研究重大项目开支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十条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办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广泛征求群众、职工意见,经过反复审议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必须坚持在法律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及机关职能范围内进行议事活动。

第十三条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事先知道的议题有何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各位副主任征询后确定,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确定;必要时,可由办公室主任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记录,如有必要,应交参加会议的人员审阅并签字。

第十七条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主任同意后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对因故缺席者会前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席会议。

7.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XX县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纪委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五)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

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动用5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八)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

未纳入计划管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方案;工程变更中,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

(九)矿业权出让;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招、拍、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研究、制定和调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三)研究制定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

制定、修改、变更或废止全县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审定和实施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研究制定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和谐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六)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

未纳入计划管理,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方案。

(七)县本级单项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八)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担保方案;

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方案;对县属国有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上;县属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非主业的重大投资(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主业重大投资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60%进行主业投资、重大融资计划融资金额在0.5亿元以上、担保金额在1亿元以上等项目的方案。

(九)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十)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十一)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十二)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动用10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十四)项目、产业政策扶持方案。

(十五)新增债券资金的分配、调整方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的确定。

第八条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常务会审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确定或由分管县领导提出报县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单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九条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协调。拟上会的议题,由议题提请单位书面函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回函,作为议题的附件。

第十条议题由分管县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办组织、督促决策执行单位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县政府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参会人员除参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须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8.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八

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

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的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起。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㈠传达学习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

㈡总结回顾本院工作;

㈢听取分管院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安排;

㈣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㈤讨论、决定涉及全院或本院几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㈥研究制定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㈦研究决定物资装备的配置与管理、财务管理、重大财务开支、财务预算安排、“两庭”建设、干警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㈧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作出决定。

第七条本院各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将讨论事项书面送交院办公室,提交部门应对讨论事项有初步意见。院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讨论事项有关材料分发给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记录等,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由办公室抄告本院有关部门,由分管院长组织、监督实施,有关部门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和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公开。

9.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 篇九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郭卫建 发表于 搜狐焦点网 北京业主论坛 业主之声论坛 2009-12-14 17:28:03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监事、业委会成员应可以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发言,但只能在第一轮发言一次,时间为三分钟”《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2008年6月1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2009年8月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于《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第一条 根据上地西里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原则1.按程序充分讨论; 2.少数服从多数;

3.禁止剥夺少数人《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或作出剥夺前述权利的决定。

4.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地表达观点和意见。第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提案由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受理,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应予以登记并在一周之内报告给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符合开会条件的,召集人应在两周内召集业主代表大会。第四条 召集人可以召开预备会议,对提交的议题进行了解并审查是否符合提交的程序。预备会议应邀请相关业委会委员、监事会监事、或相关的业主代表、业主参加。预备会议可以是电话、或网上、邮件等形式。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提案应告知提案人应当完善的程序。第五条 召集人在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三天前应将本次会议的议题、相关资料送交业主代表和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告知开会的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例外)。除非涉及特别的保密议题由业主代表书面表决决定不公开之外,会议一律向全体业主公开,并提前在社区内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社区业主、居民均可自由旁听。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召开,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业主监事会监事,临时组成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按《会议规则》决定本次会议的程序。主席团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七条 业主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和其他被邀请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安排,需向业主代表汇报工作、接受质询、解释说明某项工作和情况及解答某种专业知识,可以发言。旁听人员只有在代表发言完毕,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后,方可发言。旁听和被邀请人员不得主动要求发方言。业主代表之外的其他与会人员没有表决权。参加本次会议主席团的业主监事会监事就本次会议的程序问题除外。第八条: 业主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全部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时(含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但允许三名以下(含三名)非在场业主代表电话告知或邮件通知等方式参会,此三名以下代表视为参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议题,只有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且占全体业主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允许未参会业主代表会下投票)。第九条 根据会议进程,召集人及主席团可以决定休会,休会时间由主席团决定。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应制做成书面形式,并送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居委会,并在三日内在社区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公告应公布出席会议和未出席会议业主代表名单。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书面文件,在公告前需由业主代表大会主席团二位以上成员(含二位)对内容确认。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且无明确理 由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代表职务,由监事会按规定主持补选。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应当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经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提示仍不执行的,视为自动辞职。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的监督;业主监事会和监事,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监督,应当以是否违反程序、是否违反全体业主表决、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标准,通过向业主代表大会提提案的形式进行。监督者直接向被监督者告知监督意见的,一周之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备案监督事项,监督事项结束后,监督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监督结果。对于未经过提案形式进行的监督,被监督者认为正确的,应当改正,认为不正确的,可以拒绝。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开会,除讨论业委会和监事会的改选问题之外,应邀请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列席;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应邀请业主监事会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监事、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日常正式工作往来,应以书面文件进行。第十五条 每年5月份的倒数第二个周六,为业主代表大会固定召开日期。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表决稿)第一条 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监事会组成的主席团决定主持人;主持人不得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不得对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问。第二条 会议开始,主持人根据与会代表人数宣布本次会议是否有效。确认会议有效之后宣布本次会议之前收到的议案,如果议案较多时,主持人应该首先提请代表表决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的顺序,并且表决该议题属于重大事项或者一般事项。第三条 确定本次会议议题之后,请议题提议人对该议题进行说明,时间不超过10分钟。第四条 说明议题之后,根据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安排代表辩论发言,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优先发言,没有反对意见时,应立即表决。当同时要求发言的代表超过二人时,未发言的代表应优先发言;如不能决定谁应先发方时,主持人可考虑按代表的座位顺序、或签到的时间顺序(或其它随机的排序方式)安排发言。主持人尽可能考虑给到会的每一位代表发言机会。第五条 辩论发言时间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对每一议题,在每一轮辩论中,每人发言只能一次。且不得占用其他代表的发言时间。第六条 辩论按轮进行,一轮辩论结束时,主持人应该征询代表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当有代表要求进行下一轮辩论时必须进行下一轮辩论。第七条 每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辩论不超过三轮,三轮辩论以后主持人须提请代表就是否继续进行辩论进行表决,如果有1/3的与会代表要求继续辩论,则自动转到下一次会议进行,本次会议不再辩论;辩论程序全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表决。第八条 对议题进行表决以后,代表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提出反对该决议的议案,也不得再对该决议发表意见。第九条 主持人发现或有代表认为发言者有使用辱骂词语而提请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应在征求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警告发言者改正,发言者拒绝改正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属于辱骂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认为属于辱骂的,主持人有权取消该代表的本次发言权。如果该代表在下一轮发言再次使用同样辱骂语言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取消该代表本次会议的发言权进行表决。第十条 有代表未经主持人允许而强行发言且主持人与主席团成员均无法制止时,主持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经与主席团商议后,可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一条 代表认为主持人的主持行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在有五名代表附议的情况下请求主席团提出更换主持人的表决议案,主席团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表决。当监事会提出此项表决时,主持人须自动暂时停止主持,待此项表决结束以后,按照表决结果辞去主持人或者继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过程中如果由于代表退席而使得会议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主持人须立即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二条 旁听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主动提出发言要求。第十三条 本次会议结束,主持人与监事会须即时宣布结果和公布结果的时间地点,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

(2009年8月4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我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实施以来,在保证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发表意见以及增进会议效率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据以往经验,目前会议规则中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限定,不利于代表充分表达其意见,尤其在遇到重大问题讨论时更是如此,鉴于此,监事会提议将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由3分钟增加到5分钟。请大会在本次会议上将此议案列入代表讨论和表决议程。业主监事会。2009年8月3日。”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10.安全生产议事会议制度 篇十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职权、法定事项和议事制度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二)村民会议的职权

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策权。

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利。

3、监督权。村民会议有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罢免的权利。

(三)会议的议事规则

1、会期制度。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也应当在十日之内召集村民会议。

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情况下,应由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主持,但对于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如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委会干部工作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委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以由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干

部主持。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程

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由村民选举的代表、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以及团支部、民兵连、妇女组织、村级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八部分人员参加。

(二)村民代表的数额

一般按每5至15户选举1名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的数量,但是不得少于20名,最多不超过40名。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

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一般根据居住区域,按5—1。户推选一名或由村民小组推选。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程

1、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两委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定期与不定期之分。定期一般每3个月

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依据村民会议授权一定事项的需要而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能开会。

2、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1)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讨论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3)讨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5)讨论新上、扩建工农健身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6)审查农业税、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及使用;

(7)讨论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8)讨论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

(9)讨论其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3、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村民代表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的基本程序是:

(1)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两委”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知村民代表;

(2)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两委”汇报并说明本次

会议议题情况;

(3)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意见;

(4)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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