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2025-02-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10篇)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一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

(鄂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创业,探索科技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根据科技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和2007年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需求,以建立科技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为目标,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科技人才以科技特派员身份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通过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培育一批农村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培养一批科技创业型人才、带领一方农民致富,加强科技人才、科学知识与农村经济的结合,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帮助驻点单位制订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规划,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结对帮扶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

(二)帮助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组织科技开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构建现代农业科技培训示范体系;

(三)创办和帮助发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科技型经济实体;

(四)开展实用农业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培植农业科技示范户,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与致富本领;

(五)搭建农村基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模式

(一)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合伙人或股份制等方式,出资创办、领办、承包农村企业、园区基地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得报酬。

(二)有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与农民或企业签订技术、信息服务协议,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获得合法报酬。

(三)资金入股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投资参股,与农民、农村企业合作创办经济实体,按股分红。

(四)无偿技术服务模式。科技特派员无偿为农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致富和企业发展。

(五)土地流转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组织农民科学种养。

四、人员选派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农村地区的需求和科技人员的意愿选派和聘用,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优势特色产业板块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及乡镇、村、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根据目标任务商定,一般两年一轮。

(一)选派对象。

两年内,省、市、县三级共选派1500名科技特派员,其中省级选派200名优秀科技人员。选派对象为:

1?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在编人员;

2?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的涉农专家(含离退休、身体健康的专家、管理和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4?农村乡土拔尖技术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科技人员;

5?高校毕业生(已纳入 “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一般不同时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和创业;

2?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特长、技能和实践经验;

3?具有适应农村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

(二)选聘程序。

1?县(市、区)收集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需求,并组织科技人员与需求单位对接,本地不能对接的向上一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提出申请,由上一级组织对接;

2.科技人员和服务对象根据对接协商情况签订服务协议;

3.服务协议报派出单位审批;

4.科特办认定、批准,其中:单位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由县(市、区)科特办认定、批准,单位在市(州)的科技特派员由市(州)科特派办认定、批准;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由省科特办认定、批准。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应待遇;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签订服务协议;

5?市(州)科特办认定、批准,报省科特办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当地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对在社会上选聘的无工资收入来源的科技特派员,由批准的科特办在聘用期间每年给予补助。省批准派出的由省科特办年终考评合格后予以兑现。

(三)科技特派员在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的,在评定职称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2?申报职称时,只需参加省里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免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

3?晋升中、高级职称时,需提供选派期间的工作业绩报告,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报省职改办审核,组织专项评审;

4?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科技特派员工作一年后,可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四)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科技、农业、扶贫项目立项与经费安排上,对科技特派员优先支持。

(五)科技特派员补助标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农信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也要建立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科特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工作等。

(二)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考核考评。各级科特办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完成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奖励。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考核,其优秀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对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不予兑现相关待遇,并取消相关补助,重新研究确定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三)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补助补贴、培训、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科技特派员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启动引导。从2009年起,由省科技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选派人数和补助标准等向省财政厅申报并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各市、州、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安排一定信贷额度,在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农户三个层面建立融资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在科技特派员的申请批准,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帮助解决科技特派员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乡镇、村、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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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二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国资委 财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部 环保总局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三)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编制完善企业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五)加强企业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七)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都要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八)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核工业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方的沟通,做好救援基地规划布局和组织建设工作,建立有效的全国救援基地信息沟通渠道。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和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三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5〕46 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四

皖政办〔201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构建技术市场网络为依托,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为支撑,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我省由科技大省迈向科技强省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主要指标:建设3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10个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1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培养5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处在全国中上等位次。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

1.建立安徽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交互对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

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3.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信息发布。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及行业、区域信息系统,发布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支持通过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4.建设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鼓励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通过平台发布相关技术需求信息,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

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建设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规范化发展。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择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6.推进科技成果评价试点。鼓励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学会协会等,探索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试点,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开展评价,为发现科技成果价值、交易估值、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提供辅助决策和参考依据。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7.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鼓励各地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管理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和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属于省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8.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新区、农业科技开发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9.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依托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

(四)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本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的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省给予技术输出方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对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按其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择优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支持。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11.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12.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五)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的支撑作用。

13.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合芜蚌人才特区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14.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科技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制度等,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5.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进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省市择优分别给予资金投入参股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和报告制度,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强化资金投入。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鼓励各地和社会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五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63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建设部

卫生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 1

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

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

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六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9部门(单位)关于培植农村产业带头人工作方案的通

(沈政办发[2009]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动监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供销社、农行省分行营业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培植农村产业带头人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培植农村产业带头人的工作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动监局 市林业局 市外经贸局 市供销社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为调动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中生产经营技术骨干的示范作用,我市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农村开展培植农村产业带头人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的,培植农民中市场意识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能人”,为其创造足够的发展空间,使其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产业带头作用和技术示范作用,成为农村各业发展的带头人和引领农村经济发展及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头雁”。

二、工作目标

全市计划每年发展500人,到2012年达到2000人,使全市每个村、每个产业都有数量不等的带头人。

三、选拔标准

农村产业带头人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在所从事的生产领域内,产业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科技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公认度。

(一)种植业带头人。

1.种植品种属于当地主导产业。

2.粮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保护地蔬菜或食用菌栽培面积5亩以上,寒富苹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花生种植面积40亩以上,树莓种植面积15亩以上,花卉种植面积5亩以上,林木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林下中草药、山野菜等种植30亩以上。

3.应用目前最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4.种植效益明显高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

5.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协会)对周边农民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养殖业带头人。

1.养殖品种属于当地主导产业。

2.猪年饲养量500头以上,肉牛年饲养量100头以上(奶牛20头以上),羊饲养量500只以上,肉鸡饲养量10000只以上,蛋鸡饲养量1000只以上,精养鱼池100亩以上。

3.应用目前最先进的养殖技术。

4.养殖效益明显高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

5.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合作社、协会)对周边农民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营销业带头人。

主要指农村中农产品营销组织的领办人和农民经纪人。

1.积极开拓市场,主要是产地以外市场。

2.年组织销售地产农产品50万斤以上。

3.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合作社、协会)销售当地农产品。

4.有较高经济效益。

(四)服务业带头人。

主要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类组织的领办人和服务性专业户。

1.服务农户在100户以上。

2.各类服务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3.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施服务。

4.有一定经济效益。

(五)劳动力转移带头人。

主要指向境外输出劳动力的中介组织领办人。

1.每年向境外转移劳动力100人次以上。

2.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四、评选程序

凡符合农村产业带头人标准的,在本人申报基础上,填写《沈阳市农村产业带头人推荐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初审,报本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再审,经市农村产业带头人审批小组审核后,颁发《沈阳市农村产业带头人》证书。

五、职责义务

凡获得《沈阳市农村产业带头人》证书者,要积极配合当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努力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一村一品专业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1.带头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向农民解答产业政策问题。

2.带头研究分析市场行情,向农民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带领农民销售农产品。

3.带头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

4.带头引进和示范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向农民做好传授工作。

5.带头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六、扶持政策

为鼓励农村产业带头人创业,市政府实行如下扶持政策:

(一)提供培训服务。市农委等部门要根据农村产业带头人的不同类别和特点,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如产业化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产业带头人的科技水平、政策水平、道德素质和经营能力。

(二)信贷扶持政策。市农村信用社、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每年为500名产业带头人发展生产和经营提供信贷支持。产业带头人凭《沈阳市农村产业带头人证书》和沈阳恒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贷款,并享受一般农户贷款利率下浮20%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农村产业带头人,可按评级标准获得5-30万元的信用额度。

(三)设立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农村产业带头人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产业带头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贴息。

(四)优先评定农民职称。对符合农民职称评定条件的产业带头人,市农委优先为其评审农民技术职称。

(五)网络信息扶持。为农村产业带头人在相关媒体发布营销信息;在《沈阳市农业信息网》为其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六)表彰奖励。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带头人授予“十大产业带头人”称号,并进行物资奖励。

七、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农村产业带头人管理和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农委、动监局、林业局、外经贸局、供销社要按行业分别设立农村产业带头人档案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宣传农村产业带头人带动农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的典型事迹,宣传产业带头人的带头示范效应,努力在全市农村形成尊重产业带头人,争当产业带头人的良好氛围。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七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2003-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交通厅、省纠风办、省减负办、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纠风办 省减负办

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我省按照国家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完成了调查摸底、登记审核、汇总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有些道路收费站点存在设置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

一、撤并部分收费站,纠正违规问题。

(一)撤消不符合设站条件的收费站:撤消福州新店站。

(二)撤并不符合间距标准的收费站:撤消厦门东孚站,漳州木棉站移址。撤消三明梅列分站,并入三明莘口岭主站,实行双向收费。撤消三明沙县村尾分站,并入沙县琅口站,实行与张坑湾分站双向不重复收费。同安龙门岭隧道分站并入同安龙门岭隧道主站,实行双向收费。

(三)撤消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撤消福州闽侯站。

(四)撤消收不抵支或收益很差的收费站:撤消宁德的飞鸾岭站、霞浦站。撤消泉州的晋江站。撤消福州的琅岐大桥站。撤消龙岩的漳平卓宅分站。

以上应撤消的收费站,收费期限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24时。收费设施在停止收费后一个月内拆除(下同)。

(五)2004年撤并的收费站:泉州的泉州大桥、顺济大桥、荀江大桥3个收费站,收费期限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24时,届时南安城关和石砻站改为双向收费。福州的南港收费站,收费期限截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

(六)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原执行的每车次增加2元的收费,到2003年12月31日24时终止。

(七)纠正违规转让、承包的收费站:由宁德市政府将柘荣、白塔、福鼎和周宁4个收费站规范为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由漳州市政府将诏安、云霄、木棉、南靖4个收费站规范为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

二、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站问题。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福州鳌峰大桥收费站和厦门大桥、厦门海沧大桥收费站的问题,也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公布收费年限。

此次清理整顿,对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按照合法有效原则复核相应债务,并考虑今后影响收费的各项相关因素后,进行收费年限测算。凡预测年限在15年以内的,按实际预测年限公布;凡预测年限在15年以上的,先按15年公布,今后视收费还贷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规定,再作相应调整。全省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年限于2003年底前予以集中公告。

四、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管理,完善收费公路管理配套措施。

(一)推进改革,努力提高收费站还贷能力。

为有效地降低收费管理成本,提高统筹还贷能力,各设区市可以参照龙岩市的做法,实行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凡实行设区市统一管理,统收统还管理体制的,按设区市统一测算债务、收入和收费年限;未实行设区市统一管理的,则按各个收费站分别测算债务、收入和收费年限。

(二)规范收费公路行业管理。

全省收费公路要实行规范管理。省交通厅是全省收费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订加强我省收费公路管理的办法。

各级交通局(委)是当地收费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或者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体负责收费站的征管工作。

(三)严格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撤并、迁移和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备交通部。

(四)严格通行费专项预算管理。通行费收入按照《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采取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的,应取消县(市、区)级通行费财政专户,改由设区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设立市级通行费财政专户。要重新核定收费站点人员编制和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省财政、交通、物价部门备案。

(五)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公路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普通公路通行费财务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

(六)全省所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统一使用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站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收费票证,公告审批机关、收费用途、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要严格依法收费、文明收费,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工作。

(一)清理整顿收费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市、县(区)和相关的省直单位要负责做好各自管辖收费站涉及的撤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可以从通行费收费资金中适当安排必要经费,专项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

(三)凡有条件的单位,在今后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从分流人员中择优选聘。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八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沈阳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联系农民与科研院所的纽带和桥梁,是农技推广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我市决定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沈阳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精简高效、职责清晰、科学设置的原则,按产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状况,用2年时间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简称推广站),逐步构建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事企业广泛参与,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网络健全、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的内容

2009年制定推广站组建计划,完成区域性推广站的组建工作。2010年完成乡级推广站的组建工作。

(一)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的原则,主导产业形成区域优势的可设置区域性推广站,主导产业不突出、没有形成区域优势的可建乡级推广站。

(二)新组建的区域性推广站和乡级推广站均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农作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民的科技培训及农业信息服务;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特点和需求细化其公益性职能。

(三)新组建的区域性推广站的人权、事权、财权归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业务受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新组建的乡级推广站人权、事权、财权的归属,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农业特点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农业、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进行全程指导,特别是在人员的聘任上要严格把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区域性推广站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的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改革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服务。

(二)为了减少人员编制,各地区政府所在地及其附近的乡镇不设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工作由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可以根据承担的工作量,适当增加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人员编制。

(三)此次机构改革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地区在所辖的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调剂,但不得突破事业编制总数。区域性推广站人员编制控制在4-7人,乡级推广站编制控制在3-4人。

(四)区域性或乡级推广站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应重点聘用有经验、懂技术、有学历、有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人事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考聘工作。

(五)为确保此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九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

(黔府办发〔2007〕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帮扶力度,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建章立制

多年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就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各级切实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有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从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有的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行为。二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专账核算,杜绝专户不专、以拨作支、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三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扶贫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在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决算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四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严格审计监督。五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6〕199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动态,客观评价扶贫工作成效,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扶贫资金分配“三公开”原则,公开资金总量、公开分配因素法、公开各地县所分资金数量。完善分配扶贫资金的方式,提高绩效考评分配资金权重。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和完善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对迟迟不启动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和报账不及时的财政不予拨款。三是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完善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建好扶贫项目库。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大力推行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经查实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安排项目。通过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管制度。要加强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标志牌,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并在辖区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上公示公告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吸收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代表参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评估及后续管护制度。针对当前项目立项质量不高和后期验收评估及管护工作不到位的状况,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对大额扶贫资金项目不搞地县平均分配,实行竞争立项。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后期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均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扶贫项目均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后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后期评估工作,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并把评估验收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励处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地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调减其扶贫资金额度,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完善协作机制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达到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并重,预防和奖惩并举,尤其要通过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以拨作支、大额现金支付、虚假报账,对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转移、截留、挪用、挤占以及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各级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继续坚持管办分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准直接实施项目,重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各级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察情况通报。各级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省监察厅适时用简报形式通报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加强监管部门内部情况通报。各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协调会议,由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协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金融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扶贫资金项目文件资料,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项目审计和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要通过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杜绝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健全、出现问题未追究责任的状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的责任制,通过强化对项目法人的合理有效约束,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和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 篇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2004-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4]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等问题突出,背离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级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政府法制办 省文明办 团省委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至8月开展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开展整治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清醒地看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最大决心,下最大力气,深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顿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从专项整治之日起,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权从严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无照经营的黑网吧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书面抄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电信管理机构要及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其接入服务。

三、明确职责,依法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浏览、下载、发布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网吧从业人员的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网吧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不落实上网实名登记、登记信息不详、登记虚假信息、擅自卸载停止使用安全管理软件、用户上网日志不留存或留存不全的网吧进行严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网吧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当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要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关心和参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的综合治理体系,督促网吧经营业主依法、守法经营。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学生做好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群防群治,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按省文化厅、教育厅《关于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尽快建立健全网吧义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各地要制定举办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五、工作步骤、时间安排

(一)3月至7月,为再动员、再部署、继续整治阶段:各地在我省前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再次做好动员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7月至8月,为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前,各地要做好自查、互查,迎接全国(省)检查。各县要做好自查,各市要做好县与县间的互查。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分成若干小组,赴各地进行检查。

六、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文明办、团省委,成立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对我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县(区)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请各地做好专项治理总结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同时报省协调小组各组成部门。主题词:文化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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