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10-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9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矿山建设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矿山建设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收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单位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冶金等企业和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煤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省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项目,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物证分析、培训教育、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基地,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救援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省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地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要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2011年12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xx发[2011]13号文的指示精神,现结合我镇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四大发展战略和推进五大提速工程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幸福化州的迫切需要。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依靠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增创社会和谐新优势。

2、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3、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工作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委、政府党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事故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6、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7、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镇委、镇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镇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镇安监局会同镇委组织部、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镇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镇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镇和镇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企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督的职能作用,由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12、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镇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处罚力度,将其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镇场禁入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4、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部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各镇要把安生生产贯穿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全镇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不同阶段,均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15、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镇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加快制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

1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事故查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联合行动制度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镇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镇级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17、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认真实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制度。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办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暴光。

五、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9、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证镇、镇两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加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乡镇可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设置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或探索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委托乡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协管等形式,在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20、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普法和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21、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要以科技引导我镇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本质安全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积极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的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盐政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建设美好盐城的重要保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严格按照《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盐政规发〔2009〕3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有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逐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告知和承诺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技术、工艺等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负责人擅离职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达到“治患要彻底”的目标要求。

(四)强化企业各层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内部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按照决策、执行、操作三个层面,分层细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开展应知应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所必备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安全管理执行能力以及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要加强“三同时”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对职工进行公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六)切实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列科目,专户专用,逐项用于安全生产,依法保证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化解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坚持“守土有责”,全面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本条线、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要细化分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全员责任、定期会办、投入保障、组织保障、安全检查、述职报告、重大事项约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联席会议、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移交、事故报告、事故挂牌督办和应急救援制度等15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部门专业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市24个专业检查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互查活动,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管理业务的专业指导。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重点行业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企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

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

(四)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快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安全管理,与政府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联网,构建政企互通、上下互联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采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接入全省网络平台;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

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原则上,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科技支撑、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依法生产、应急处置、人员素质等“六个能力”。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己颁布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配强安监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高危企业集中、职业危害突出的开发区(园区、镇)要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有条件的镇积极探索委托执法,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四基合一”工作,各县(市、区)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同步增长,逐年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2012年底完成市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的建设,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13年建成县级信息化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指挥。进一步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加快基层消防站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通过省安委会验收,并挂牌成立“应急救援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快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镇和其他工业园区建立消防站,进一步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救援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除(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下(含较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打非治患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24个专业检查团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重点区域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排查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但跟踪督查不力、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协调解决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拖延懈怠、处置不力而造成损失范围扩大的,要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比照较大事故进行处理,对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反映和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媒体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为核心,坚持不懈地加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务求取得扎实成效。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金融机构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落实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设臵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臵;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副职的要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变一般性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交通运输、旅游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要紧紧依靠科技兴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力度。全省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时间和进度要求,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露天矿山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及装备的,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2012年底前,全省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今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都要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臵和储存区域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煤气生产使用企业要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并设臵现场声光报警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车辆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今年底前,85%以上的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

相关专业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在2012年底前达到以上条件,届时达不到条件的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

完善应对突发险情机制。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断完善应对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管理人员在发现事故预兆,或有根据认为情况异常、有可能发生事故时,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企业不得因此追究下达撤人命令人员的责任。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企业要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管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对故意瞒报重大危险源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

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要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确保赔偿金足额发放到位。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抓紧制定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发展安全

求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省、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将该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把企业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抓紧研究制定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建立冶金、建材企业高危生产环节和部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公告制度。

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强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和工会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取消限制的,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隐患已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意见。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批单位一律不予审批开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主体工程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和颁发安

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三同时”规定、矿山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一年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在以后两年内,其违法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对执法过程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没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接收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从快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移送单位反馈。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抓住时机, 开创工业节能新局面。

“十二五”以来, 各地区、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 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各项工作, 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一季度, 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3.84%, 增速低于去年同期6.56个百分点, 环比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95%, 工业节能形势有所好转。但必须清醒认识到, 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 去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3.74%、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 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 且还呈上升趋势。为此,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放缓、高耗能行业能耗增幅下降的有利时机, 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坚决采取有效措施, 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管理, 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节能评估审查 (以下简称能评) 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42号) 相关要求,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批机制, 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金属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多晶硅、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行业统筹规划, 实施行业准入, 防止产能盲目扩张。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 对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项目, 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达进度要求的地区, 新上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全行业先进水平。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 切实发挥能评的前置性作用, 遏制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 切实加强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把好能评关。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分解到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 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 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

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 对单位产品 (工序) 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 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 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 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 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 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 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

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 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年能耗实现下降1%。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 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 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 建设和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 完善能源管理制度。重点产品单耗和工序能耗达不到限额标准的企业, 应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限期整改。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快建设本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下属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建设能源管理 (管控) 中心, 实现能源高效合理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 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 (管控) 中心建设、能耗在线仿真系统建设等项目的支持。

七、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发布全国产业能效指南, 参照国际先进水平, 实行更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提出主要行业能效指标, 作为节能评估审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 制订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产业能效指南。在产业转移和承接过程中, 低于全国产业能效指南中行业平均能效水平的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转移到中西部地区。

八、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节能监察机构, 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对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的28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以及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 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制度、设施等能力建设。

九、加快建设工业园区能源集中供应设施。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应建设能源、供水公共共享设施, 通过能源 (热、冷、电、汽等) 、水资源集中统一供应、梯级利用, 对废水、污泥、废物等实行集中处理, 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 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废水、固废排放量。在符合条件的园区, 应集中建设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热电联产机组代替各企业分散式的小锅炉及自备小机组, 实现集中供汽。

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余热余压发电上网设施, 提高自供电率, 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余热发电上网政策, 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并网、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 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 为保障工业用电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八

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2011-0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3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积极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提高安全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和新装备,做大做强。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销售和过程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严控黑火药、引火线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取消个人燃放的危险性大的烟花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必须对单个(筒)药量、总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并凭经营许可证才能核发或变更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通过购销合同备案工作摸清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推进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和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粘贴虚假或冒用其他批发企业的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发挥现有省际检查点的作用,联合安监等部门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等行为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跨县域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

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管、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产品标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周边县(市、区)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严加监管。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涉案单位和人员档案,跟踪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认真查证,及时立案、依法严处。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曾经发生过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乡镇和有过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现象的单位、村以及闲置空房(院)、出租私房等重点区域和人员逐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制贩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违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屡抓屡犯的重点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严禁借承包、转包、外聘、拍卖、合资等名义出租、出借和转让经营许可证。严禁零售经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省里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用于自己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或处置,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

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九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市政府承担对辖市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加大市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积极争取省、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市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教育转移支付等省、市专项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做到专款专用。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有关规定提供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改善农村中小学、乡镇(街道)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街道)按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5%安排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并作为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二)合理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市财政统发,实行市长负责制。教师工资统一城乡同类学校教师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小学教职工应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统一城乡教师的医保、社保政策,城乡教师的住房补贴与公务员同步,中小学教师增收节支奖力求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增收节支奖励水平。对经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多方筹集资金后仍有困难的乡镇(街道),中小学教师增收节支奖发放,市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原乡镇(街道)涉及到教职工的奖教福利待遇、教师探亲每周报销费用、外地教师生活或工作补贴等有关优惠待遇,乡镇(街道)要继续予以保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教师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所在市域、规模大小、布局调整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对农村中小学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重点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要高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校。鼓励农村学校开展小班化试点探索,对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师编制核定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农村学生数较少的学校及寄宿制学校,在公用经费核定时要予以照顾。各乡镇(街道)、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收费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基本建设经费,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成人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控制新的基本建设债务,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调整之前形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市、乡镇(街道)合理安排还贷计划。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对农村学校的设备配置实行专项补助。将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勘察、维修改造列入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政府新建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在明晰产权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继续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等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款,应在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开展“希望工程”、“爱心捐款”等活动。

(二)全面实施“万校标准化”工程。结合布局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基础建设。从2005年起,通过5年的努力,把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建成结构安全、设施完备、功能配套、环境优美的标准化学校。

(三)积极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积极实施农村寄宿制初中建设,争取到2007年底,建成3所省级示范性寄宿制初中。农村小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寄宿制。认真实施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解决好师生就餐困难,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小学低段年级的学生寄宿要建立护理、护送制度,配足配强专职保育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创造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一)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把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到教师专业成长上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2005年起,市财政按每年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师资培训及培养。确保每年有一定数量的高学历教师充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农村中小学师资结构合理化。新认定一批农村学校骨干教师,享受现有市等级骨干教师待遇。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中、高级教师职称评选适当向农村倾斜。改革和完善农村教师进城考制度,在促进师资合理流动的前提下,切实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继续实施城市学校教师定期到农村支教制度,适当延长支教时间,以发挥支教教师的作用。倡导全社会关心和爱护教师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待遇,市政府每年用10万元奖励长期在农村从教的优秀教师。

(二)积极推进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力度。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扶贫助学。市财政按省下拨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办法,通过实行教育券制度等,专款专用,确保扶贫助学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不使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扶贫助学资助范围,将特困残疾人子女、重点优扶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子女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列入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资助对象。对因病、因灾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实施减免。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规范扶贫助学行为,切实做到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资助金额、物资的分发情况。

(四)进一步做好流动学生的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做好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把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考核逐步与当地公办学校一致;公办中小学接纳民工子弟入学的按当地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流动学生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以乡为主、县乡共管”的体制,明确乡镇(街道)的办园主体地位,市教育局负责教师配置、人事管理及业务指导等。落实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逐步过渡到教师由公办教师担任。依法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整治力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抓好幼儿教师的培训进修,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持证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争创市级示范幼儿园。量力而行发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七)规范学校、幼儿园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损或群众反响强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承包方式办园,已承包的必须及时收回。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转制必须按规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实施。要认真清理和妥善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学校资产,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校及幼儿园办证提供方便。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置换所得资金要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农村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乡镇(街道)确保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5%用于农村教育事业,不断完善市对乡镇(街道)的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市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乡镇(街道),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完成任务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每年公布对各乡镇(街道)上述内容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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