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方案(共2篇)(共2篇)
1.龙口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方案 篇一
四川省测绘局
文件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
川测发[2011]10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国家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测绘资质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文,开展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教育和检查,不断完善有关保密规章制度,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得到加强。但是,一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在涉密测绘成果加工、传输、存储、使用保管和对外合作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测绘成果泄密案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威胁。遵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通知》(国测成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这次保密大检查,四川省测绘局、四川省国家保密局经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一: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一:
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方案
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密测绘成果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但是,一些单位对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及其衍生品在保管、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诸多问题,国家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丢失、损毁,擅自转借、转让、复制、销毁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测绘局、四川省国家保密局经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实施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次保密大检查的领导,成立以四川省测绘局冯先光局长为组长,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冯宝运副局长、四川省测绘局谢维挺副局长为副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四川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详见附件二),负责全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具体工作。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保密检查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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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范围
省内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测绘资质单位。
二、检查内容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设备管理情况;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等。详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目录》(附件三)。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市(州)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7月底前,成立各市(州)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在四川省测绘局网站主页(http://)下载专区中下载各市(州)使用和保管涉密测绘成果单位名单以及本《实施方案》的附件三和附件四,印发相关文件,动员部署检查工作。
(二)开展自查阶段
8月份,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检查要求和检查目录进行全面自查,填写《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附件四)。自查结束后,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单位、省级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以及省内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向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和《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2- 市、县级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以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向各市(州)涉密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和《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
(三)组织抽查阶段
8月中旬至9月中旬,各市(州)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抽查工作,省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组将开展对省级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州)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抽查工作。
抽查工作完成后,向检查出现问题的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内容包括抽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四)整改阶段
9月中旬至10月下旬,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针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造成泄密和严重违规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向市(州)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五)总结阶段
10月底前,各市(州)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向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内容包括自查和抽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工作建议及自查和抽查单位名单等,同时上报有关问题单位典型材料。11月份,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在成都总结检查工作经验,对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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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本次保密检查工作。
(二)严格检查,务求实效。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严格进行抽查。要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不留死角、不走形式和过场,以查促管、以查促教、以查促防、以查促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限期整改,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泄密或严重违规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认真总结,全面提高。要把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认真总结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全面提高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水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4- 附件二: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冯先光
四川省测绘局局长 副组长:冯宝运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谢维挺
四川省测绘局副局长
成员
燕
希
四川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处长
刘
勇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督查处处长
陈广博
四川省测绘局办公室副主任
谭明建
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任
周明
四川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副调研员
黄春丽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督查处主任科员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七号
联系电话:028-66065608(兼传真)邮编:610041 联系人:周 明
程多祥
刘国强 附件三: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目录 附件四: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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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目录
一、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
1.领用、接收测绘成果是否建立台帐; 2.保管和使用是否按照“管”“用”分开原则进行; 3.是否存在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行为;
4.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5.委托第三方开发产品时,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是否回收或督促其依法销毁;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
7.公开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是否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二、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
8.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网络和计算机是否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9.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是否装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
10、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是否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6- 11.各类涉密测绘成果存储设备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 12.是否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
13.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办公设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销毁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三、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14.是否结合实际建立了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15.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其中核心涉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通过考试,持证上岗;
16.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场所等是否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配备门禁或身份识别等保密防护设备;
17.有关工作项目完成后,涉密测绘成果是否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
18.是否建立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报告和补救制度,是否发生过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并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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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口市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方案 篇二
国测成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测绘成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见附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接触、使用、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人员情况,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进行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保密责任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三)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
(四)涉密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涉密单位应当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三、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
(六)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审批职能,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批、提供、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具备成果保管、保密的基本设施与条件,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户)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九)用户若委托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十)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要按照国家相关定密、标密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或衍生产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四、依法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十二)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凡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要依法报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十三)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所产生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单位所有;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不得向外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五、切实加强统一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实行统一保管和提供。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并按照批准文件向用户提供。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十五)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使用情况;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及时组织重点抽查;依法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十六)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属于泄密问题或者存在失泄密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泄密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十七)要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筑牢严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要开展岗位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推动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十八)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测绘成果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涉密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 厅字〔2000〕58号)
七、《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办字〔2003〕17号)
八、《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199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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