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管理办法

2024-10-13

中国招标管理办法(共8篇)

1.中国招标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2009年协会第一次在招标代理机构中开展诚信创优活动,效果明显。根据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2011年将开展第二次诚信创优活动。为更好开展此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营利原则,以诚信为基础,采取自愿申报方式。

第三条本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荣誉称号,考核期为申请的前两年(即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评选结果两年内有效。

第四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诚信创优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评分标准,并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参加诚信创优活动,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三)必须是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中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且公司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政府采购资格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中至少具有一个乙级资格;

(四)在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五)考核期内没有出现资格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格等不良行为,没有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

第三章 诚信创优标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指标体系采用120分制,诚信部分40分,创优部分60分,加分部分20分。其中:达到90-100分的企业 1

将被授予中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AAA先进单位,达到100-110分的企业将被授予中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AAAA先进单位,达到110-120分的企业将被授予中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AAAAA先进单位。

(一)诚信部分40分

1、已经建立委托方或投标方对本单位信誉评价制度,并获得其好评(需提供30%代理项目的评价情况)(5分)。

2、依法纳税,没有欠税、偷税、漏税、抗税等行为的(5分)。

3、已建立健全的诚信自律制度,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与省级招标投标协会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的(3分),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的(5分)。

4、依法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出现恶意违约现象(5分)。

5、近两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并已为职工缴纳社保的(5分)。

6、遵守社会公德,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5分)。

7、企业文化建设有突出特点并建立了网站、信息更新及时的(3分),同时企业创办了报纸或刊物的(5分)。

8、已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活动的(2分),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党组织或先进工会组织的(3分)。

9、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2分)。

(二)创优部分60分

1、近两年有效招标额合计达到10~20亿元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5分);达到20-30亿元的(8分);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10分)。

2、近两年有效招标代理项目(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达到50~100个的(5分);达到100-150个(8分);150个及以上(10分)。

3、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净利润合计达到100~200万元的(5分);达到200-300万元(8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10分)。

4、近两年人均招标额(综合业务单位按从事招标代理人员计算)达到0.5~1.0亿元的(5分);达到1.0-1.5亿元的(8分),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10分)。30人×1.5亿元=45亿

5、从事招标代理的人员中,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65%及以上,且同时从业人员达到30-40人的(5分);达到40-50人的(8分);达到50人及以上的(10分)。

6、已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登记的招标师达到公司从业人员10-20%的(5分);达到20-30%的(8分);达到30%以上的(10分)。

(三)加分部分20分

1、近两年获得地、市级奖项的加(2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3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分)(国家级奖项包括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称号,有多种奖项的依照最高奖项计算分值)。

2、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期刊(包括协会会刊《中国招标投标》)宣传过企业或员工优秀事迹的(3分);优秀事迹被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期刊(包括协会会刊《中国招标投标》)作为典型重点报道的(5分)。

3、在四个国家级招标代理资格中,具有一个甲级资格加(1分);具有二个加(2分);具有三个加(3分);具有四个加(5分)。

4、近两年有效招标额达到50~100亿元加(2分);达到100~200亿元加(3分);达到200亿元及以上加(5分)。

第四章 程 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自愿原则,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申报表(见附件一),报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标投标协会,由他们初审后报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如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没有协会的,直接报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说明详见附件三。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整理申报资料。

(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指导委员会专家,按照公示的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达到标准的分级别进入“中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序列。

(五)进入先进序列的机构,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行业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20天。

(六)名单确定后,协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分别授予“中国招标代

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按得分的情况分为AAA、AAAA、AAAAA级),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七)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刊和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宣传获得诚信创优荣誉称号的招标代理机构。

(八)将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编入《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年鉴》,供招标人和投标单位及社会各界查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会负责对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协会秘书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因申报资料失实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协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选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协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先进单位称号。被撤销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此项活动。

第十一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将记入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诚信档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经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将长期接受全行业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10-88653327;邮箱:chengxin@ctba.org.cn。

第十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申报表

附件二: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评分标准

附件三: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资料申报说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中国招标管理办法 篇二

中国移动高层多次表示, 计划在今年建成20万个4G基站, 如果实现这一目标, 中国将超越美国和日本, 成为全球最大的4G网络设备市场。业内人士分析, 招标的正式启动也意味着困扰TD-LTE组网的技术之争已经有了定论。“目前已经基本确定, 无论是基于F频段升级还是基于D频段新建, 将主要根据各省的网络资源以及建网条件而定。”

TD-LTE是我国主导的4G标准, 此前中国移动在全国15个城市搭建了试验网, 像杭州、深圳、广州实现了主要城区的全覆盖。而最近, 中国移动还开启了4G友好用户招募活动。目前已开放上海、天津、福州、厦门和成都的用户报名, 北京等其他8个城市后续也将进入友好用户体验阶段。据了解, 北京到今年年底将建设完成1200座4G网络基站, 并将在一些公交车上部署相关设备, 供市民体验4G无线上网。此前该公司曾公开招标了少量4G终端。

而这次招标备受关注, 这是国内4G设备的第一次公开大型招标, 涉及金额巨大。长江证券分析师陈志坚指出, TD-LTE招标正式启动, 未来2年行业基本面将持续向上。在其看来, 此次招标主设备规模将会在200亿至250亿元, 建设模式将以共址新建以及共址升级为主。TD-LTE基站的建设最晚将会在9月份全面启动。另一方面, 该机构判断这一轮景气周期将至少持续2年。

3.中国招标管理办法 篇三

在发标会上,中国电信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电信CDMA手机市场上低端机机型较为丰富,而消费者需求最多的是中端手机。中国电信于2009年1月进行过首次3G手机招标,后来又定制了千元EV-DO手机和3G互联网四通道明星手机,采购规模高达460万部,但未曾进行过中档价位的手机招标。而2010年,中国电信将关注消费者需求最大的中档价位手机,本次3G手机采购的重中之重是中档价位手机。中国电信于去年采购的低端CDMA 1X手机、千元3G手机电信低端手机和高端3G互联网四通道手机的销量都比较理想,今年在巩固了上述市场的同时,重点发展中档手机。

根据中国电信公布的运营数据显示,中国电信移动业务运营中,终端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2010年1月,中国电信新增305万户CDMA用户,持续几个月均保持新增用户300万户以上,CDMA用户总数达到5914万户。可见,CDMA终端的繁荣增加了对手机消费者的吸引力,而在用户增长的同时,也要求运营商提供更丰富的机型供消费者选择。

据悉,中国电信联手招标的采购单款机型起步1万部,招标总数目为500万部。中国电信又一次的大手笔终端采购,显示了中国电信切实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其发展移动3G业务方面的决心。

4.深刻剖析中国招标存在问题 篇四

【转载者注:向大家推荐余杭教授最新发表的文章,原名《体制创新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必由之路》,全文约8700多字。为了引起网友们的关注,本人将其改名,分段转载。像这样既深情而又深刻剖析《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的,恐怕只有“余招标”一人了!笔者是含着热泪读完了全文的。色彩是笔者自己在学习、阅读过程中加描的,仅供参考。

向余杭老教授致敬!Gzztitc.2006年11月6日】

体制创新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必由之路

光明网 湖北记者站 2006-10-31

发布时间:2006-10-31 13:38:00 余

来源:光明网湖北记者站

工作经历:余杭,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最早培养《招标投标》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其工作经历是:1981年在武汉荷花洗衣机厂进行招标试验,取得成功,被国家体改委称为“跨地区生产协作中的一项突破”,誉为“荷花模式”。1984年,受国家经委邀请参加由朱镕基同志主持的招标会议,在京参与起草“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通知(即国发[1985]13号文)。1994年受国家计委委托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后经历两年多时间提供了四稿。1994年8月,上海市政府推出一批立法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标,余杭以最高分获得《上海市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课题的中标。1997年,受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邀请出席《招标投标法》国际研讨会,曾反对将“议标”写入法律条文获得成功。1999年7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三审的前夕,应司法部之约,撰写题为《招标投标与公证》一文,将“公证”引入招标程序获得通过。从80年代起,余杭帮助湖北省、武汉市几十家企业主持招标工作,均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被企业界称为“从校园里走出的‘财神’”。他所撰写《招标投标》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以软科学的形式,四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一、招标的属性受到扭曲

(一)招标的本质属性

什么是招标?简单的回答:招标是一家买方穹尽所有的卖方而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这种择优是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是竞争的结果,招标投标是体现这种结果的一种方法或手段。为此,只要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以其竞争机制为其本质属性。

竞争把不同的市场价值平均转化为代表不同实际价值的费用价格,从而在不同的领域内确立同一的一般利润率。在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市场价值需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而供求规律也是在竞争状态下才起作用。正是由于招标的属性,生产要素在招投标的状态下才会重新组合,生产力才可获得发展。从其本质属性可以看出,竞争不是慈善事业,不需要同情与怜悯。竞争作为市场功能的核心和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机制,它能呼唤出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牺牲精神。虽然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表现为双重作用,但它最基本的作用是在动力机制的驱使下,对人们产生压力,促使人们奋发有为,促使生产技术提高,推动社会进步。这种竞争不受时空的限制,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部门的限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突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但必须指出,上述竞争的属性,只有在“公平正义”的条件下,才能正常地体现出来。

(二)六中全会为招投标市场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最近召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给前进中正遇到一些困惑的我国招投标事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就是说,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就没有保障。这一论述正点中了招标投标的要害。

柏拉图首先提出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罗斯认为,“正义即公平”。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种进步的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选择。这里讲公平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有政治上的公平,经济上的公平,法学上的公平,伦理上的公平,等等。对于招投标来说,我理解是指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等。公平正义对各级监管机构来说,就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招投标的游戏规则,还要带头执行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应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公平对待每一方,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六中全会提出的“公平正义”与《招标投标法》的“三公”与诚实守信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六中全会的精神给予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以极大的鼓舞,对于中国招投标市场来说,更是注入了强大生命力,促进中国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招标的属性被扭曲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它的核心是公平正义。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招标的属性就受到扭曲,有些扭曲是严重的,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了阻力。如有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有些地区和部门不让“肥水外流”,置国家法律、法令不顾,大搞条块分割,强化行业保护;有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人也在各自的行为中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为自己捞取好处,等等。这些问题不是在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而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六年后出现的,令人感到困惑。招标属性的扭曲,实质上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肢解。

(四)问题的聚焦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据“2006年首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的背景材料介绍,这些问题是:“少数业主规避招标,将应公开的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当然,这些问题应当重视。据我观察,上述问题早已有之,并且有新的发展。问题恰恰是在这么多的问题中,未提监管部门,似乎监管部门做得完美无缺?我的看法是,前面所提到那些问题,是运动员在运动场上所犯的错误,这些错误与各级监管部门失察有关。一个运动场上的竞赛,一般常识,是运动水平高的运动员取胜。但这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制定竞赛规则的人要公平,二是裁判员执法要公正。没有这两个前提,再高水平的运动员也不可能取胜。而我们招投标市场有的监管部门,身兼三职: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场上的裁判员又兼运动员。谁敢与监管部门较量?例如,四川省郑道访案就是一个证明:他是原交通厅副厅长(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工程建设公司的董事长(运动员),同时还是评标委员会的主任(裁判员)。这种身兼三职的监管者缺乏监管,才是问题的焦点。

中国儒家的崇上思想很重,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性与重要性与单个企业是无法比拟的。所以,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角度看,监管机构的问题是主要矛盾。无视这个问题的存在,或不下功夫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法律的统一与法规的分散,给招投标市场带来的混乱

《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的违规的交易行为,确实为促进中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大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允许竞争,招标投标才有用武之地。招标开展时间不长,问题暴露得不充分,加之起草法律过多借鉴欧美和国际上一些通用的作法,结合中国国情不够,使之起草的法律条款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根据我个人初步看法,至少有以下四点: 第一,起草法律的单位或个人有的揣着“小算盘”入场

我受国家计委委托,较早地参与了起草《招标投标法》,在多次与各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同志是站在本部门的立场出发,在法律条文中总想保留自己的“自留地”,挤压其他部门空间,使本部门利益过多地得到体现。我感觉苗头不对,曾向国家计委写了一份报告,题为:“国家应确立招标投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地位的若干问题的思考”。其中提到:“为了搞好立法这件大事,中国企业界、招标战线,特别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同志,都要以全国人民利益为重,淡化部门利益,是起草这部法律的前提条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定‘法’的前提,首先要调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格局。如果各部门都坚持部门利益而将全局利益置之不顾,这部‘法’是难以起草好的。”这是我1995年呈报给国家计委的材料。

虽然事隔10年,在今天看来,各部门在继续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一定要有“公平正义”之心,千万不可重蹈覆辙,否则又要留下后遗症。

第二,监督机构问题

关于监管机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台湾地区是由审计部起草招标采购法。在我国,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机构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据我的观察,留下了两处遗憾: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前者不言自明,后者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在表面上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最大的空间。第三,邀请招标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通过六年来的实施,在招标的方式上有四点值得反思:一是我们的招标方式过于简单:只有两种。世界银行就有4种: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国内竞争性招标(LCB),国际有限招标(LIB),其他采购方式等。前两种都是公开招标,第三种是邀请招标,第四种我国政府采购法吸纳了。国内竞争性招标是指世行贷款我国可用中文编写标书,在国内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公开出售标书。在英国超过10万英磅以上的采购,也采用地方区域竞争性招标。我们只有两种,自己把自己限制了;二是过多地考虑“欧盟”、“世贸组织”的作法,但忽略了他们重点是放在政府采购上;三是考虑中国国情不够,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达的程度尚不够充分,存在着与欧盟等国国情方面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四是邀请招标未对其在什么条件可以使用,在什么条件下不可以使用作出规定。为此,对“邀标”未实行一些限制性条款,以防止其任意扩大,这是招标方式在法律上留给我们第四个反思的地方。

第四,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定其必备三个条件的第三条,要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我至今不明白的是,哪一股力量在法律条文定稿时加上去的。通过这件事,再一次证明法律条文任何人都不能任意扩大自己地盘,必须秉公办事。从现实情况看,这一条不能不说是《招标投标法》的一处硬伤。

三、带来的问题

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而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业内主流民意认为,把监督机构的问题解决好了,规范中国的招投标市场,指日可待。这些问题是: 第一,法律的集中、法规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

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一部《招标投标法》没有两部,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现行制度安排所表述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上所制定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我问过一位多年从事招标业务工作的负责人,知不知道中国有多少招标法规文件?他的答复是:别说招标人搞不清楚,投标人搞不清楚,招标代理机构也搞不清楚,各级监督部门也只知道本部门的,别的部门也搞不清楚。我再问他,你统计过了没有?到底有多少文件?他花了很长时间给了我一个目录,总共126个!我翻阅了本次“论坛”背景材料:“据汇总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这就是说,保留510件,在这之外拟修改的还有422件,二者之和那不是932件嘛。在国外没有这么多的文件也管得很好,在中国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在世界上也少见。有的政协委员说:“九龙治水管不住一个闸门。”我看问题的症结在“九龙”,你关闸门,他开闸门,水怎么治得了?这是因为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

招标的本质属性就是要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然而现行的监督体制,使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由于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对于垄断行业,招标也实行垄断。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

第三,同体监督,失去了“公平正义” 通常认为,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司法矫正正义,这是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在权力制衡原则下的职能配置、义务承担和责任承受关系的具体描述。这个描述告诉我们,权责紧密相连,用权必受监督,尤其是行政权力。抽象的行政权力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实施,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行为缺乏监督必然失去公正,这是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经验论断。

同体监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非独立的所谓监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招标投标市场中,这种失去公平正义的监督,尤以工程建设项目显得突出。

第四,投诉无门

鉴于现行监督体制存在的弊端,因而出现了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而且得罪不起,想告也不敢告。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被投诉者大言不惭地说:“叫你不要告,你要告,你看材料不是在我手上?还是我来处理嘛。”我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已经接待了好多起投标人的投诉情况,说明他们投诉无门,才找到了我,寻求公平正义。有些案件实在离奇,而且不敢去告状!

四、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我国监督部门的定位不准一直困扰中国招投标事业。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一)体制设计上的缺失

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除了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外,并不是全国综合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他只是“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从这种制度安排上看,发改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都是局部的。就是缺少一个综合监管部门与执法主体。这种体制上设计,一开始就少了一个“头”,这是导致全国监管机构缺位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监管工作的缺位

体制设计上的问题,对全国招投标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是全局性的。有人对我说:法律“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这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在全国监督机构的界定上是不清晰的,是模糊的,机构缺位的,就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后,至今仍未出台,算不算工作上的缺失?有人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错误,又由谁来纠偏?”,又有人说:“垄断行业对招标工作也实行垄断。将本系统内的原物资供应公司翻牌为招标管理办公室”;等等,看来这些大的问题,综合监管部门应不应该负起责任?

有意思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时缺位,有时相当到位。缺位的是遇到投诉就绕道走,到位的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很感兴趣。由于条块分割,行业资质管理森严壁垒,一个招标代理,要向多个管资质的行业主管机构交费,而且费用名目繁多,不缴费就没有这方面的市场准入。仅一个工程项目而言,要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就必须具有多个部门的资质。这样一来,有的资质与实际水平不符;有的“人”是从别处借来的;有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却代理发改委审批的工业项目;有的拿到资质后却找不着人,某省200家代理50家找不着人。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招标代理急剧膨胀,据说,全国招标代理有好几千家,有的说还不止。好多人不知道这几千家的招标代理是怎么批的?是谁批的?批的标准是什么?走的什么程序?无怪乎有人说,正是招标代理的门槛太低,过多过滥,造成低价恶性竞争,拿到项目后,唯业主之命是从。如果是这样,监管部门的“到位”比“缺位”后果还严重!

(三)权宜之计不可取

鉴于目前招标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很多问题与监督工作有关。为了共同解决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十一个部委建立了一个“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其目的:一是促进规范规则的统一;二是解决突出矛盾。操作上是协商一致,出台实施;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协商。

这一机制的出台,看出我们监督机构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良苦用心。

恕我直言,这是“病急乱投医”。正如本文在前面所述,要规范招投标规则,参与会议的人除法制办外,要确实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决摒弃“自留地”思想,否则规范规则人们值得怀疑;二是解决突出的投诉问题,这就更难,因为被投诉人也参与协商,有可能转化为另一个变相的同体监督!

这一机制,由于是协商,协商不成再协商,有可能变成议而不决的“清谈俱乐部”!

五、体制创新,从何处入手?

爱因斯坦曾说,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是说在原来相同的思维模式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要有创新的思维方法。那么,招投标创新思维方法又是什么呢?依我看,就是要抓住“监管”这个主要矛盾,进行体制创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和出台了不少各领域的专项招投标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和发生的许多案件,也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

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部门行政规章时,融入了部门自身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律化;二是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行业主管部门某位领导的一句话就可能左右一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三是多头而分散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缺乏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四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也无法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五是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部门自身利益,监管不力,对主管的招标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六是同一招标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一方面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发生问题时,又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监督缺位;七是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与《招标投标法》不少之处相抵触,却又无人把关。

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都纷纷要求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期盼在全国范围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其好处是:

一是有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制度。

二是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三是有利于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四是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从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有的省成立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也有部分省正在筹备之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以“鄂政发41号”发文,成立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建设正在筹备之中。这个省有可能率先在全国突破。

根据现实与未来的发展,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应该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

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真正体现“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据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只要“一把手”重视,想贪的人不敢贪、如贪马上被捉,被捉的人说情无效。这个传统从英国统治时候到现在的特区政府仍在沿用,非常成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与地区廉洁的样板。中国招投标市场监管的“一把手”,希望早日登台!

毫无疑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问题解决了,其他如: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综合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推行注册招标师制,约束与治理评标专家的行为,纠正行业的同体监督,等等,都将会迎刃而解,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将为期不远。

我们期待着中国招投标市场美好的明天!

2006年10月18日

于武昌珞珈山

http://hb.gmw.cn/content.asp?id=20061031***883

引用 使用道

5.中国招标管理办法 篇五

一、基地重大项目(题目不得随意变更)

1.渤海区域管理立法研究

2.海洋经济基础理论体系研究

3.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评估与补偿机制研究

4.海岸带与海洋空间规划战略问题研究

5.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机制创新研究

6.环渤海与韩日海洋产业的耦合性分析与对接策略研究

7.基于生态系统的区域海洋管理研究

8.我国海岛开发与管理研究

二、基地自设项目(申请者可以自设题目,但必须涉海)

1.中国海洋软实力的识别与提升战略研究

2.滨海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模式研究

4.中国海洋民俗文化传承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5.琉球群岛地位问题研究

6.中日韩海洋环境污染与防治的国际合作研究

7.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8.船舶溢油污染损害调查与研究

9.我国专属经济区开发与管理问题研究

6.招标管理办法 篇六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 1 —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

— 3 — 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

— 4 — 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 5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工作报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立项,有政府投资的已列入有关部门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法人投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法人投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可预测费用与工程总投资额相比,所占比例超过10%的。

(二)邀请招标须按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及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但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7 —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划分的标段最低投资额一般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的相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的可以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公路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合同段划分一般不跨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合同段。

(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15公里;山岭重丘区合同段一般控制在8~12公里。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一般不跨越地市行政区)划分,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10~25公里;农村公路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每标段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四)结构复杂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合同段。

(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

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港口码头工程可以划分一个合同段,也可以根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合同段。

(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合同段划分。

(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合同段划分一般不应跨地市行政区,可根据抛泥区布臵进行合理划分。

(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工程分别划分合同段。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合同段,亦可按照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合同段。

(五)内河航标工程可按照地市行政区划分合同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

— 8 — 营期止。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步投入使用。

(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三)房建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1年。

(四)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公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发布:

(一)国家重点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省重点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http://)等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

(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

— 9 — 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除执行

(一)、(二)款规定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http://)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应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二)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合格制)和综合评分法(有限数量制)两种。招标人可任选一种方法评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有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最低总得分值和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数量两种

— 10 — 方式。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最低总得分值或总得分排名在规定通过潜在投标人数量范围内的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招标拟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资格评审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提供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及内容。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标段申请投标。

(一)具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三)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潜在投标人应将本单位上述有关信息如实编写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若未写明或未如实写明上述情况,则视为潜在投标人有意隐瞒事实,按照资格预审不

— 11 — 合格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申请人主要信息填报样本格式见附件六。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在同一项目每次招标中同时申请投标的合同段不得多于两个。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申请文件规定的截止日当天组织资格评审。

(二)招标人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格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分类、摘录和整理,各成员应明确分工,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个人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各专业小组应分清主次、相互校核、签字备查。

(三)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或细则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对评审办法或细则作任何实质性修改或细化。

(四)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

(五)评审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视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印鉴)。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各标段投标人。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标段,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

— 12 — 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参照现行的招标文件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与第四章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

1、评标标准、方法及评标细则。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数额及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5、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合同条款:

1、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廉政、进度、环保、民工等方面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项目有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只能仅限于路基和小型结构物等非关键性工程,且分包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应明确可分包工程内容和相应资质要求及具体分包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允许材料调价,充许调价的应明确价格调整具体办法。

2、通用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1、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2、工程费用。包含工作内容及计量标准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 13 — 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载明的投标人条件及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可以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工程的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结构复杂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通信、监控、收费设施项目评标宜采用双信封法;对技术含量低、施工难度小、施工期较短的项目宜推行无标底招标;其他设备和材料采购评标可根据情况采用适当评标方法。

水运工程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采用无标底招标的项目,应设臵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公布后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变动。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保密工作。

标底编制或最高限价设臵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废标条件,并用黑体字清晰标明。不在废标条款内的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在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选择性报价时,投标人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对合同重要条款存在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遗、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按规定备案。

第七章 投标

第五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设计介绍会、标前会和现场考察活动。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5 —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投标人应提供分包人的单位资质、业绩、投入人员、设备以及双方责任界定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

(二)综合说明书。

(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四)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等。

(五)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臵,主要施工方法,主要施工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六)施工工期和质量等级。

(七)招标文件要求应具备的其他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设备等)。

第五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送达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

— 16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八章 开标

第六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三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需要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应当场计算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评标

第六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第六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小组,开展清标工作。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六十八条 根据评标工作量,参加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数量超过30家的(同一投标人申请多个标段时分别进行计算),招标人应成立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和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一)清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家应按照本办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清标小组应按专业进行分工,至少两人一组,分清主次,交叉复核,保证清标内容准确无误,并对清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清标小组按专业分工后,次要清标人员应对主要清标人员的工作内容全面复核,主要和次要清标人员均应在清标原始记录上签字备查。

(四)清标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依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合格性要求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六)清标小组应出具清标报告,所有清标人员应逐页在清标报告签字确认。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 18 —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情况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和细化。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两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以往施工业绩、履约信誉等方面审查。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审工作前,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小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报告,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对清标小组的清标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全面评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计分或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并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

对评标价有竞争性的和符合废标条件的投标文件应重点审查。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清晰列明的废标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废标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书面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小组作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

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 19 —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若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详细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确定的废标条件,慎重废标,对废标认定存在争议的,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对投标文件存在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

— 20 — 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八十二条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均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评标过程。

(二)清标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分工。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分工。

(四)开标记录情况。

(五)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六)清标工作情况。

(七)对投标人的评价。

(八)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废标情况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十章 中标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评标结果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相应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各标段所有投标人名单及评审得分或废标原因,并注明中标侯选人。公示时应公布招标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第八十六条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研究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工作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十条 招标人应自订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返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或进入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十三条 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23 —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审查评审报告;

四、招标公告;

五、招标文件;

六、澄清和说明资料;

七、开标记录;

八、清标原始记录;

九、清标报告;

十、评标报告;

十一、专家打分原始表;

十二、专家抽取记录;

十三、招标工作报告;

十四、监督报告;

十五、投诉举报处理资料;

十六、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

十七、定标会议纪要;

7.招标合同管理之我见 篇七

一、加强招标合同管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要加强招标合同管理

进入新世纪, 市场经济机制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它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要转变职能, 从以前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 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 转变成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市场;工程承包商是建筑市场的主体, 他们在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的时候, 必须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不断地健全并且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招标合同管理制度是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是双方进行经济行为的规范原则。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的管理, 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目前, 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很规范, 表现在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上, 就是一部分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都比较差, 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加之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发挥所有的功能, 导致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另外, 还有一些工程公司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 忽略了对合同的监督与落实,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优势, 陷入困境。因此, 政府的管理部门一定得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使大家都能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三) 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迎接国际性竞争

随着中国加入WTO, 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 国外承包商逐渐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如果业主在交易时不按照市场的规则办事, 不按照合同进行操作, 仍然按照老方法行事, 比如说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等, 外国承包商就可能援引“非歧视原则”提起抗议, 其结果只能是引起贸易纠纷。另外, 由于我们现在还没有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使得我国的建筑企业白白丢失了许多进行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 使工程发包商不能与国际接轨, 认识不到遵守市场规则的重要性。因此, 市场行为的主体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建立行之有效的招标合同管理制度。

二、招标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现状

(一) 招标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 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风险评估、招投标文件的审查、合同谈判及签订等。

1、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是项目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风险划分、付款程序、进度要求等, 国外项目还须注意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及涉及到的法律等问题。

2、招投标文件的审查。

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审查两方面。招标文件的审查不仅仅包括合同文件的审查, 还包括技术文件等的审查。一般来说, 业主在招标文件里都会提供拟采用的合同文件草稿, 这个时候对合同文件必须要逐条审查, 提出合同条款异议, 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合同变更程序, 这是提高企业利润的关键点。技术文件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其完备性和有效性, 比如招标文件内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满足投标报价的需要等等。一定不能在招标文件不满足工程量计算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报价。

3、合同谈判及签订。

经过开标、评标, 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后, 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发包双方要进行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 合同谈判前, 应将合同草稿送到相关部门去审查, 并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所有条款达成共识后, 即可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每一页的小签,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时, 需要法人授权书。

(二) 当前招标合同管理的现状

1、合同订立不规范, 法律意识淡薄。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工程承发包双方, 法律意识都很淡薄,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逐条分析并认真订立合同文本, 导致在后来的工程建设中没有依据, 出现争端。

2、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不够。

有些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以情代理, 认为彼此关系不错, 交情也很深, 好像不应在订立合同上“较真”;也有的承包方认为反正已经中标, 工程不会白干, 合同的签订不再重要, 这些情况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农村小工程队之间尤其严重。归根结底就是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不够, 在这些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就会很不规范, 待工程真正实施起来, 就不免会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3、合同存在着承发包双方利益和义务的不对等问题。

发包方随意压低造价和缩短工期, 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 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等等, 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强加给施工企业, 有的甚至将工程垫资情况也写在书面合同中。而承包方常常为了得追求更高的利润, 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 采购材料时以次充好。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 最后将会导致出现工程经济纠纷和施工质量的隐患。

4、合同的执行力度不够。

工程双方都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 以致工程不能如期完成, 工程款项不能及时拨付, 合同管理知识流于形式。而且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大多是由经营科或市场科负责合同管理的相关事项, 他们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力度远远不够, 专业知识不强, 做事不够仔细, 也导致了合同的执行力度不够。因此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 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三、加强招标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目前, 我国国内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当中, 同时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也使我国的建筑业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 因此, 加强招标合同管理已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事情, 急需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招标合同管理, 必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 要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在招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中, 不能以情代法, 用道德观念去要求和约束对方, 而应该仔细斟酌, 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要都考虑到, 同时做出明确的规定, 绝对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其次, 要深化改革,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的机制, 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行业法规, 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要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考察和记录, 一定要做好合同的跟踪管理。

再次, 要深化企业内部经营体制改革。建筑工程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优势和行业特点,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 创造出适合自己的经营体制和合同管理机制, 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综上所述, 招标合同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和实现良好利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市场行为主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 以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泽能、邓祥明、梁桂芳:《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浅析》, 《中小企业科技》, 2007年第7期。

[2]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 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0年。

8.浅谈供电企业招标管理 篇八

关键词:招标作业;风险管理;供电企业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118-02

近年来供电企业已由传统通识技术发展至专业分工制度上,也由于其专业性,供电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绝不可能熟悉或精通每项技术工法,甚至该依据的法规[1]。基于供电企业机关受限于经验、能力,要执行供电企业项目,只有透过选商的招标作业-即委托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或施工厂商来完成;而采购决策过程与招标期间的不确定性风险,亦可能导致日后履约执行争议的发生,进而延宕整个项目获得期程,更影响国家人民保家立命的长治久安。因此供电企业生命周期重点阶段-招标作业的专业性亦显重要。

一、招标作业概述

招标系指透过公告或邀请方式,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报价,且择报价在预算内或最低价的优胜厂商,进而签订契约并执行后续供电企业项目直迄完工、保固止[2]。一般供电企业项目依其生命周期概分为规划、设计、发包、建造、验结、营运、维护至废弃拆除等阶段,惟其中有关发包的招决标作业长久以来令人轻忽其重要性,仅仅是排定开标日期、等待厂商投标、按时开标等又有何困难,殊不知供电企业招标顺利与否,关系着整体施政计划推展与预算执行的效益,而招决标结果亦影响后续供电企业项目施作品质,因此,不可讳言招标作业自有其重要性,况且之前皆依据行政命令执行,无明确法律规范难免弊案丛生,为人诟病。

二、招标作业的风险因子检讨

1.厂商资格条件。

采购本为广招商源,因应不同的供电企业规模、属性和实际需要,须订定不同的参标厂商资格,按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规定,机关可订定投标厂商的基本资格,如与提供招标的有关者及与履约能力有关者。为了确保供电企业项目施工质量,律定参标厂商的基本条件是必要的,惟应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厂商更不得有不正当的差别待遇,因此各级审查人员应严审把关,避免逾法事情发生。

2.工项图说规格。

规格要求主为维护采购标的质量,然在订定时应先评估可能符合的厂商家数,并检讨有无限制竞争的情形,须注意所拟定、采用或适用的技术规格,应能符合采购产品的性能、质量或程序。供电企业上许多建材并无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若必须要求或提及特定产品时,应注明或同等品字样,所列厂牌亦仅能供厂商参考,不得限制厂商必须采用,故机关在订定规格限制时,除注意不得公平对待外,在目的上或效果上亦不得限制竞争。

3.招标须知规定事项。

机关应于招标文件内载明,如未规定于外标封书写厂商名称或地址;厂商是否缴交押标金;领标方式仅限通信者;采购公报刊登内容与须知不同等。厂商于外标封书写名称及住址,主要系机关须于开标前查验厂商,此检核承办人员应于开标前完成查验,并列印纸本备查,以作为法定开标家数认定标准。

4.设计图与工项数量。

厂商投标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数量上的差异若非厂商因素造成的,全部归诸厂商承受实不尽公平。机关于招标阶段理应提供精确的图说、工作项目、数量或说明,以利厂商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估算、评估,即使图算基准互有差异应不致过大。

5.契约条文。

公告招标的契约样稿条文,由于事涉日后履约施作及验收结案等程序,系一切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之处,因此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影响厂商投标意愿与报价。

三、招标作业风险管理

1.招标作业的风险处置。

(1)资格条件订定。

A.加强倡导供电企业订颁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的规定。

B.熟知各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及其承揽相关规定。

C.善用供电企业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透过厂商或民众先前检视。

D.研订各类案件作业范例,使其标准化。

(2)规格需求设订。

A、建立本身材料市场数据库,或参照供电企业工项编码网站。

B、确实访查符合该材料提供的厂商家数。

(3)设计图说与标单。

A.适度导入检核控制,妥善订定设计工作程序,并导入不同专业于设计过程,强化设计成果。

B.参加有关供电企业计算机估价系统训练,熟悉电子标单制作重点。

C.非具备建筑师或技师执照者,不可从事设计工作,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办理。

2.风险管理对行政机关的重要性。

国内推动的各项重大供电企业项目建设规模与社会、经济的影响层面,决不亚于欧美各国,对于如何提升供电企业服务质量、减少财政支出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及改善项目管理能力,都是政府当前值得注意的课题[3]。而在执行阶段期间,相关的风险可说是无处不在的,理论上亦很难完全消除,有效的风险管理,可协助行政机关发觉可能影响施政计划目标达成的预期状况,并以风险为基准的决策流程,发挥运用政府资源,提升机关间的协调与分工。在规划和可行性评估阶段,若能预测施政计划执行阶段的风险,则有助于及早发现面临的风险,利于权责的划分与预算编列分配。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具有下列功效:

(1)增加达成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2)降低最大负面冲击超过容忍范围的可能性。

(3)增加创新的可能性。

四、结论

因应供电企业的复杂性、专业性及需求,采购决策绝对不是以前的一招半式就可执行,一招指的是公开招标,半式就是最低标方式。由于机关人力及专业的不足,规划设计或监造可以采委托技术服务方式办理;由于供电企业计划范围涵括土木建筑或水电电器等行业别,为利契约管理及界面整合,可以采共同投标方式办理;为有效缩短工期、提升采购效率,可以将设计与施工采统包方式办理。这么多采购组合方式,可以在供电企业项目先期规划阶段全部纳入考量,并择用最优方案办购,因此供电企业人员除了具备电力专业知识以外,更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作业规定。

参考文献:

[1]孙威.电力招标管理系统数据及业务集成[J]. 云南电力技术. 2009(06):5-9.

[2]周孙德.电力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模式的探索[J]. 经济师. 2008(0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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