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2024-06-12

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精选6篇)

1.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篇一

尊敬的业主/业户:

您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内拥有小车的居民越来越多,有的一户有好几辆车,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但小区配套车位不足,是客观的现实问题。

在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要满足所有车辆的停放需求是不可能的。

有个别业户以“上楼取物吃饭”或“有亲戚朋友来访”等各种理由,要求有关车辆进入本小区并停放。

由于本小区的停车场只有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不设临保车位的,管理处本着为业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方便了该部分业户,对前述车辆予以放行,并只允许车辆于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临时停放。

但其后管理处发现,有部分车辆并非如业户所应允,车辆停放时间过长,从而造成小区公共通道阻塞,再加上节假日及每天下午放学后小区内有很多小朋友都要在花园里玩耍,容易与车辆发生碰撞,对该问题,广大业主的呼声较大,到管理处反映强烈。

造成目前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小区内配套的车位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没有车位的车主没有遵守相关的车辆停放规定,还有一个原因是管理处监管不力。

但小区内车位毕竟有限,同时也请广大车主理解和配合。

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希望广大车主能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车辆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漫延,规范车辆的有序停放,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维护区内交通秩序,现根据小区的情况,管理处拟从7月20日开始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整治,并作声明如下:

一、由于本小区停车位的配备严重不足,本小区不设临保车位,小区首层公共通道一律不准外来车辆进入,执行公务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二、本小区停车场只对已售车位及月保车位的有关车辆开放,其它外来车辆禁止停放(搬家、装修卸货除外);

三、敬请有多辆小车的车主将另一辆车自行在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不要再开进小区内停放,也请月保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本处指定位置,请勿停放于其他月保车位及已售车位;

四、如需进入本小区来访或办事,敬请自行在本小区以外的停车场停放。

若XXX居业户及各车主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于办公时间内(周一至周日08:30~18:00)到本处咨询,多谢支持及合作。

此致。

广东XXXX有限公司

XXX管理处

20XX年7月10日

2.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篇二

汕价〔2002〕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表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依据设施配套、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浮动幅度的范围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经批准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管理工作需要,需设置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其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违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实行电子咪表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五)。

八、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其停放服务费实行按月计费,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六)。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七)。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有的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常住业主用户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区配套的停车场或其他类型与居民住宅区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天付费方式。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应做到车辆进场时,先登记发证(卡),车辆出场时,验车收回证(卡),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费。

同一车辆在同一车场、同一天内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取一次费用。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一停车场设置多个收费处的按个数悬挂副证。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定,每三年换证一次。

十三、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手续:

(一)按分工管理范围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达分工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交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

(三)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校对后退回)、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法文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

(四)提交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校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五)发证机关按规定审查、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完整合法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经营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需退回补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并书面列明欠交的资料。

十五、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规定的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的类型、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监督机关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规格为长方形:长0.8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十六、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十七、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汕头机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2:汕头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3:汕头市住宅区配套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4:汕头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5: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6:汕头市自有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略)

3.校园规范车辆停放倡议书 篇三

缓堵保畅,建设文明西安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上下班高峰期,学校门口路段经常会出现乱停乱放、掉头拥堵、不礼让学生的现象。为守护学校师生安全,保障学校路段交通秩序,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就学环境,我们倡议:

一、上放学期间不将机动车驶入学校门口路段,避免造成拥堵。提倡学生步行入校,家长做好教育及示范。

二、开车经过学校路段时自觉减速,不在校门口停留、掉头。关注出入师生,自觉礼让过马路的`学生和行人。

三、学校门口禁止停车。请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一侧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不得超出泊位线。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禁止进入校门口区域。

四、车辆停放不占用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严禁占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道路、道路交叉口、人行道、盲道及应急通道。

五、特殊情况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即停即走,遵守安保人员指挥和疏导要求。

校园是我家,文明平安靠大家。广大家长朋友们,文明规范行车、停车,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为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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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外来车辆停放的温馨提示 篇四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金玉广场入住率已达88%,小区内地面停车位非常紧张;为保障广场行人安全,客户服务中心再次提醒您:

1、为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同时也为了您的爱车免受高空坠物的侵害(曾经发生过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的事情),请不要将车停放在高层大楼前广场,请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自家的车库(车位)上;

2、在地下停车场停车时,请注意不要占用他人车位和越位停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外来车辆原则上不能进入小区,来访车辆请停到大门口外围停车场,如有特殊情况要进入小区的请业主及时与客服中心或消控中心联系。

为了老人和小孩的安全,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客服中心保安的车辆管理,谢谢合作!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有您的支持,我们会做的更好!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金玉广场客户服务中心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5.关于公司生活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五

随着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公司员工私有车辆逐年增加,为了便于生活区车辆的管理,防止各种车辆乱停放及车辆和附件被盗现象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停车场的管理

1、为了防止和避免各种种类、型号、规格的车辆混杂存放,停车场汽车按轿车、面包车和车辆大小比例划分停车区,对公司员工私有车辆进行登记。

2、停车位按顺时针方向进行编号,按编号定位到车主,实行租断性质,谁用谁交费,每天0.50元停车占场费,停车位一租一年,全年交纳停车占场费180元,全年费用一次结清,由物业中心负责收取,收停车占场费用于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

3、进入生活区车辆必须服从保卫处管理,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特别是夜间。

4、凡住户的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准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任何违章停放车辆,机动车将被登记车牌号,按车牌号找车主后,按公司文明小区管理规定处罚。

5、公司员工长期在生活区停放车辆,必须到保卫处重新办理车辆出入证,办理停车位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出入证、停车牌放于车上,停于指定停车位,并凭车辆出入证进出小区,按交纳停车占场费。

6、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出入证、停车牌(位)者,保卫处有权扣留押金并取消车辆停车位,收回出入证、停车牌。如补出入证、停车牌或租停车位应重新交纳出入证、停车牌押金、停车占场费。

7、外来或临时车辆,必须进入临时车位停车,不得超越停车位或跨位停放车辆,更不能停于车道上。违反不听指挥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二、相关人员管理职责

1、车辆管理员职责:负责对停车场的车辆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负责指挥停车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生活区交通和停车秩序,对生活区内道路和停车场的车辆进行巡查,随时检查车辆的停放和车况,对乱停放的违章车辆进行登记和处罚,对发现漏油、漏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车辆及时通知车主,搞好停车场的清洁卫生。

2、门卫管理员的职责

生活区门卫除了正常值班和来人登记外还必须严格控制进入生活区的车

辆,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经门卫允许后方能进入。生活区门卫严格执行和坚持验证制度,公司内部员工车辆进出核对停车证和车号。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发临时通行证,出去时交临时证放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多询问,一旦发现问题门卫拒绝车辆外出,并及时报告公司处理。

三、罚则:

1、遵守交通规定,爱护生活区的道路、公用设施,在规定位置停放,违者罚款50元。

3、生活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违者罚款50元。

4、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因上述原因丢失物品公司不予以协助调查。

5、机动车在生活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内禁止鸣笛,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不准在生活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位或道路上画线停车位内停放),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0、除执行任务的车辆(公司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保卫处物业中心

6.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篇六

为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教师机动车凭学校发放的出入证进校门,并应遵循学生先行原则,礼让学生。

二、进校后每位教工必须按规定路线直接将车辆停泊在地下车库的规定位置。不得停放在校内道路上、楼间空地上、食堂前等地方。

三、在校内必须做到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

四、上级单位领导车辆进入校园后,由保安指挥一律停放在2号楼西侧的道路两边。

五、来校参观、开会或借学校场地举行活动的车辆,应经学校办公室批准,通知保安后方准入内,按学校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周六、周日接送学生的家长车辆进入校园,需服从学校保安的指挥,按学校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七、食堂、超市的送货车辆一律不准在教学区两侧的道路上行驶,须在学校指定的时间从学校东门进出,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具体时间安排为:

上午 8:00—8:40 ;下午 1:00—1:40(这两个时间段由学校保安开、关东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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