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2024-09-05

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精选9篇)

1.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篇一

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现公司为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提供员工宿舍以方便员工住宿,宿舍内设有电视机、洗衣机、电热饮水机、洗浴等设备。

第二条入住员工需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一)住宿制度

1、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2、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3、煤气使用后务必关闭,轮值人员于睡前应巡视一遍。

4、员工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5、员工不得将宿舍之一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6、员工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居,晚22:00后外来人员必须离开宿舍。

7、寝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8、宿舍严禁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赌资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9、未经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偷盗他人财务之行为,公司将开除并交公安机关。

10、下班后,宿舍人员可自由安排作息时间,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卫生管理

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

1、个人被褥起床后须叠齐清洁。

2、随手关灯及水龙头,水、电不得浪费。

3、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厕所内和抛出窗外。

4、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5、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6、淋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浴毕应清理浴池。

7、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8、公共场所(如客厅、卫生间、厨房等)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打扫整理。

9、严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杂物,保障通道畅通。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禁随意挪放消防灭火器。

2、严禁在宿舍出口堆放杂物,保障各出口的通畅。

3、使用和保管好电器,做到人离灯熄,断电源,不准私自接电线、插座,违者予以罚款200元。

4、宿舍严禁吸烟。

5、禁止在员工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6、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

7、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抛出窗外。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50-100元罚款。

第三条

1、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灶、玻璃、卫浴设备、门

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

由有关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同宿舍人员负有连带

责任。

2、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暖气、煤气及有线电视费用均由同宿舍人一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经过公司有关人员同意须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理人员的安

排下可入住,不得自行搬入宿舍。

第五条 入住人员的离舍条件

1、员工自动辞职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一般三天以内)。

2、公司任何时候有权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六条

本规定宿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若违法规定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后果由本人

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公章)

住宿人员签字:

2.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篇二

2.进入ICU室应衣帽整洁、换ICU专用鞋。

3.非本室的工作人员及病人的管床医师不得随意进入ICU室,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后方可入内。

4.统一病室的陈设,保持床单位及床边桌等用物的清洁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得批准,不得随意搬动。

5.做好病室医疗文件的保管工作,病人和陪人不得翻阅病历和医疗文件。

6.任何病人不得留陪护,探视的时间进行探视,病人的一切治疗护理由护理人员承担。

7.ICU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班岗位责任制,严密观察病情,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医师处理,随时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准备工作。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避免发生差错事故。

8.随时做好接收新病人的准备工作和平稳病人的转出工作,病情及药品等其他物品交接清楚,病人的贵重物品不得带入ICU室。

9.切实做好病室的消毒隔离及清洁卫生工作,防止医院感染,经常保持病室的清洁,每日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10.医务人员工作时,穿好工作服,注意仪表仪容,讲究文明和清洁卫生。

3.机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三

机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提高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机械管理模式,强化机械设备对工程的保障作用,规范项目机械管理行为,杜绝因机械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机械早期损坏和浪费,强化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和效益分析,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机械设备管理。项目经理部在不违反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1.本制度制定的指导思想:

1.1.有利于工程机械轻装上阵。凡工程不需要的机械设备,一律不进入工地,公司也不负担费用。

1.2.有利于机械设备效益的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应按工程需要日期进出场,进入工地的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作用。

1.3.有利于机械的维护保养。机械不单是为一个工程项目服务的,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注意按期保养,合理使用,避免机械设备因保养使用不当而提前损坏。

1.4.有利于把企业的机械设备推向市场。机械设备既是生产力,又是商品,是商品就应该能经常进行流通。应该用投入产出、发挥设备最佳经济效益的观点,把机械设备搞活,新旧设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租赁、交换。

2.分管副总在设备管理方面的责任和权力:

2.1.责任:

2.1.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总公司制订的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办法、机械保修规程、操作规程、定额等,严禁违章指挥机械驾驶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1.2.组织机械化施工,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最佳经济效益,但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2.1.3.负责机械安全生产,防止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丢失机件。

2.1.4.负责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条款。

2.1.5.负责机械管理职能部门的设定及其职责的确定、人员的配备。

2.2.权力:

2.2.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机械需要计划,提出租赁或购置机械设备的品种、名称、数量、租赁时间、租赁方法、付款方式。

2.2.2.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机械管理人员人选和维修工人的配备数量,并要遵照定机、定员、人随机走的原则,选择机械操作手。机长由公司统一任命。如个别操作手需要变动的,亦要经过公司同意。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无操作证的要经过短期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原则上在施工过程中,经理部无权任意抽人上机,但在任务紧急、不能停工的情况下,可以临时调配操作手上机工作,事后应向公司备案。

2.2.3.有权辞退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工地指挥的机管人员、机长、操作手和修理工。由公司任命的机长,应报公司调整。对玩忽职守、不爱惜设备的操作手,有权令其下岗,如发生事故的,有权按照安全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2.2.4.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械管理人员、机械操作手、机械维修工人进行奖励。

3.机务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

3.1.责任:

3.1.1.负责机械设备管、用、养、修、配全过程管理和节能管理。

3.1.2.负责机械设备进场、出场、运输、安装、办理租赁手续等工作。

3.1.3.负责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根据生产需要调度机械设备,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发挥机械最大经济效益。

3.1.4.负责租赁设备的合同管理和提供结算资料。

3.1.5.负责机械统计、上报和原始资料的集累、保管,负责提供单机核算、机械分类核算的有关资料数据。

3.1.6.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定期保养、日常维修和润滑管理工作。

3.1.7.组织开展机械设备评比、检查,负责提供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比资料。

3.1.8.负责机械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3.1.9.负责考核机驾人员、维修工人,按照台班产量定额或承包指标进行单机核算,并将完成情况与分配收人挂钩兑现。

3.1.10.负责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严格考核机械使用成本,进行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分析。每年年底汇总统计各机械、车辆的使用费用。

3.1.11.配合安全部门对新购机械、车辆进行上牌、年审工作,以及机驾人员的操作证的培训、年审工作。

3.2.权力:

3.2.1.根据机械保修规程规定,决定机械的保养时间、保养级别和保养项目。

3.2.2.根据工程需要调度设备、决定机械作业时间和班次。

3.2.3.根据机械故障情况,安排机械维修。

3.2.4.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机械配件和燃油、润滑油、液压油。

3.2.5.有权制止“大马拉小车”、超设备性能、超规范使用设备的违章指挥。

3.2.6.对修理工在保修中的返工、浪费或机械出厂后的返修进行处理,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造成直接损失的10%~20%。

3.2.7.对机械操作手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机械损坏。有权扣罚责任人造成直接损失的10%~20%。

4.机械机长的责任和权力:

4.1.责任:

4.1.1.负责所操作机械设备的保养、清洁、润滑工作,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4.1.2.负责所操作机械的合理使用,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进行作业。

4.1.3.严格执行机械保修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机械安全生产。

4.1.4.及时准确填写机械原始记录和履历书。

4.1.5.负责节约燃料、维修费、机械使用费,努力降低机械使用成本。

4.2.权力:

4.2.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2.2.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同机操作手分班作业。

4.2.3.安排同机操作手进行清洁、润滑、保养工作。

4.2.4.根据机械状况、运转工时,提出保养、维修作业项目。

4.2.5.有权要求更换不听从指挥、不保养设备的助手、操作工。

5.机械维修工人的责任和权力:

5.1.责任:

5.1.1.按照保修规程规定,维修保养好进入工地的所有机械设备。

5.1.2.对发生故障的机械主设备,及时抢修,消除故障。

5.1.3.按期保养机械设备,保证保修质量,做到不返工、不返修。

5.2.权力:

5.2.1.对操作不当、润滑不当的机长、操作手提出批评,并建议公司进行处罚。

5.2.2.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机械配件。

6.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6.1.开始工作前,检查机油、燃油、冷却水的情况。

6.2.检查制动系统(气刹或油刹);液压系统;转向系统足否灵敏。

6.3.检查底盘,紧固螺栓。

6.4.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6.5.检查电气系统及各元器件。

6.6.严格遵守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

6.7.严格执行“定人定机,持证上岗”制度。

6.8.严禁操作手带病上岗。

6.9.严格执行机械例保制度;严禁机械带病运转。

6.10.要求定期更换三滤(柴、机、空、液压油)和三油(机油、液压油、齿轮油)。

6.11.按要求定期或每天注润滑脂(黄油)。

6.12.严禁将工程机械作为交通工具和载人工具。

6.13.新购机械和经过大修的机械必须在走完磨合期后方可投入使用。

6.14.作好严格、细致的交接班,特别要交接好车辆安全装置技术状况。

6.15.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脚或穿拖鞋操作。

6.16.女驾驶员发辫必须卷在帽内,以确保安全。

6.17.身体过于疲劳、睡眠严重不足和酒后严禁上车操作。

6.18.操作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车辆机具具有威胁人身安全或造成设备损坏的隐患时,应及时维修好后再作业。严禁带病开车。

6.19.启动后不能长时间启动电极。

6.20.忌启动后油门不稳。

6.21.避免长时间高速运转。

6.22.避免长时间急速运转。

6.23.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转。

6.24.工作结束后,怠速运转3-5分钟后关掉电源,合上制动手刹后方可离机休息。

7.机械管理制度

7.1.要定人定机,实行一机一档制度。保持机械的完好率的出车率,对人为造成的机械事故,机驾人员应全额赔偿。

7.2.机驾人员是要做好了车前后的检查工作,经常检查机械有无漏油、漏水现象。每次要对机械进行清洗,按照规定定期更换机油、清洗油管及滤芯。

7.3.机驾人员要做好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机械各项压力表是否正常;燃油、机油、电脑连接等是否正常。检查冷却水量、机油量和传动系统的情况。认真填写《机械履历书》,保持机械的整洁。

7.4.机械人员要确保安全出车,对机械及时保养、维修。切忌带病出车,做到把机械当成自己的车辆一样爱惜。

8.机械日常保养维修材料购置领用制度

8.1.公司需要进行日常保养或维修的机械、车辆,由机驾人员和机械修理工共同申领,并填写《出库单》。

8.2.机务管理人员适当购置一些机械日常保养、维修材料入库,所需配备的材料均在公司定点单位内采购。

8.3.施工现场如需临时购置配件,由机驾人员和机修工共同提出申请,并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后,再由机务管理人员去定点业务单位采购。事后由机务管理人员办好出、入库手续。

8.4.如遇特殊情况,配件采购需要现金交易。交易金额不能超过壹仟元,如超过壹仟元的,需向分管副总请示,同意后方可采购。

9.机驾人员职责

9.1.机驾人员必须服从生产需要,完成站部、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服从领导分配工作。

9.2.机械设备及时维修,按照保养,认真做好机械的保洁工作。

9.3.各机械的修理工具按原车工具配备,如遗失由机械人员自行配备,如损坏以旧换新,更换工具,签名入档。

9.4.机械外租期间,服从对方单位的生产、生活管理,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及时签取台班。

10.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规程

10.1.各生产负责人安排机械的使用并为机械使用督促检查人。

10.2.机械实行定人定机制,机驾人员平时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

10.3.机驾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10.4.工作时间内机驾人员不得饮酒、严禁酒后操作。

10.5.未经批准机驾人员不得动用机械外出办私事。

10.6.机驾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法律法规。

10.7.机驾人员必须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10.8.机械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盲目蛮干

11.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的质量职责

11.1.负责选择配置适用的各类生产设备。

11.2.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状态鉴定,认真执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性能。

11.3.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考核鉴定,坚持执行上岗前的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资格认可。

11.4.参加调查处理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12.奖惩制度

12.1.公司与各机械操作手签订《机械安全操作责任合同》。

12.2.各机械零部件如遗失或损坏(正常使用除外),按配件原价的10%~40%赔付,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以旧换新,签名入档。

12.3.施工生产期间每月进行一次机械常规检查,评定红旗设备和最差设备,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12.4.以上条款,希望我公司各机驾人员遵照执行,违者按以上条款处理。并予经济处罚50~500元。

1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4.本制度由公司机务科负责解释。

END

4.《制药企业管理》(较完整版) 篇四

第一章

1.简述医药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医药企业:专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的企业。

医药企业的基本特点:①高技术含量;②投入大,增长速度快;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讲求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④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管理;⑤药品过期的回收制度。

2.试述企业管理的职能。

企业管理的四大职能:1)决策与计划职能;2)组织职能;3)领导职能;4)控制职能。

3.企业管理原理有哪些?

①系统管理原理:整体协调1+1﹥2,达到最优化;

②人本管理原理:激励引导人们实现预期目标。对员工态度:尊重、依靠、发展、为了。

③权变管理原理:因时因人因地;

④创新管理原理:库存、直销;

⑤效益管理原理:最小代价生产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

4.如何理解医药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

第二章

1.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企业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1)统一指挥原则;2)分工协作原则;3)权责一致原则;4)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5)有效管理幅度原则;6)弹性结构原则;7)经济原则。

2.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规范和完善的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效益驱动为内在动力,以有限公司为典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包括企业产权制度即公司法人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即公司组织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即公司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3.绩效考核的原则有哪些?如何在企业中真正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

明确性,公开性原则。客观考评原则。反馈原则。差别原则。①领导者要重视;②制定明确的标准并且广大员工积极参与;④避免主观;⑤考核结果等级差别、反馈。

第三章

1.战略管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并给予实施的整个管理过程。

企业战略管理的基本特征:①战略管理是未来导向的;②战略管理着重于较长远的、总体的谋略;③战略管理是一个组织寻求成长和发展机会及识别威胁的过程;④战略管理是持续性与循环性的过程;⑤战略管理是前瞻性思考和由外而内的管理哲学。

3.战略分析的内容有哪些?

①企业环境因素分析: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环境)、区域环境分析、行业环境分析、运营环境。

②市场调查与市场预测:市场环境的调查,市场需求调查,市场供给调查,市场营销因素调查:包括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的调查,市场竞争情况调查。

③企业内部竞争力分析:包括对企业资源(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和企业能力分析(波特价值链,企业的经营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加工、外部后勤、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员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

4.企业如何选择战略?

答:①波特的三大通用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专一化(集中化)战略

②成长战略Ⅰ(核心能力企业内扩张):一体化战略、加强型战略、多元化战略

③成长战略Ⅱ(核心能力企业外扩张:战略联盟、虚拟运作

④防御战略:收缩、剥离、清算

⑤SWOT分析:了解自己组织的优势(Strength)与弱势(weakness),掌握外部机会(opportunity),规避威胁(threads),从而制定良好战略的方法.第四章

1.产品寿命周期及其各阶段的特点是什么?

产品寿命周期:是指产品的经济寿命(不同于产品的自然寿命和使用寿命),也就是指产品从投入市场到退出市场所经历的时间。主要是根据产品的销售量(额)来衡量的。

产品寿命周期一般包括四个阶段:投人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阶段的特点:

①投入期:在这个阶段,由于产品性能、质量不稳定,销售渠道不够畅通,消费者对产品不太了解,所以销售增长缓慢且不稳定,一般难以提供理想的利润,个别还可能产生亏损。②成长期:新产品开始被消费者接受,销售迅速增长的阶段。单位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利润率升高。③成熟期:是产品的主要销售阶段。这时产品已经享有声誉,占有一定市场,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和推销所支付的投资已全部收回,利润达到最高点。④衰退期:产品逐渐老化,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发展,销售量锐减,直至为市场所淘汰,退出市场为止。

新产品开发策略 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寿命周期,研究产品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新产品开发的规律,以指导新产品的开发。

2.试述企业新产品开发的程序。

新产品构思——新产品构思筛选——形成产品概念——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商业分析——产品开发——市场试销——批量上市——上市管理

3.新产品开发的策略。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策略可以有以下的方式可供参考:

1.抢先策略。即是抢在其他企业之前,将新产品开发出来并投放到市场中去,从而使企业处于领先地位。采用抢先策略的企业,必须要有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要有一定的试制与生产能力,还要有足够的人力、物理和资金,要有勇于承担风险的决心。

2.紧跟策略。即企业发现市场上的畅销产品,就不失时机地进行仿制进而投放市场。采用紧跟策略的企业,必须要对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和反应迅速,而且具有较强的、高效率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可以采取这一策略。

3.引进策略。即把专利和技术买过来,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变成自己的技术,并迅速转变为生产力。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将小企业整个买下;(2)购买现成的技术;(3)引进掌握专利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人才。

4.产品线广度策略。先解释何为产品系列。产品系列是指与生产技术密切相关的一组产品。而一个企业拥有的产品系列的数目,称为产品系列的广度。产品线广度策略按选择宽窄程度,分为宽产品系列策略和窄产品系列策略。前者指企业生产多个产品系列,每个系列又有多个品种,它是一种多样化经营策略,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一般采用这一策略。后者指企业只生产一、二个产品系列,每个产品系列也只有一、二种产品。市场补缺者往往采用这一策略。宽产品系列策略是一种多样化经营策略,产品多样化经营,不仅分散了市场营销过程的种种风险,而且也避免了单一产品生产单一化的风险。

第五章

1.生产与运作管理,生产作业控制,精益生产的概念。

生产与运作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与企业运作过程过程所进行的规划,设计,组织和控制的活动。生产作业控制是生产计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精益生产是运用多种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以社会需要为依据、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为根本的新型生产方式。2.影响企业设施选址的因素有哪些及其要求是什么?

影响因素:劳动力,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科技依托,气候和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护。

要求:充分接近市场,接近原材料产地,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系方便,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完备,气候条件能满足生产条件的技术要求,有利于三废处理。

3.企业车间布置的原则有哪些?

工艺专业化原则

对象专业化原则

混合布置原则

4.简述精益生产的特点。

以简化为手段,消除生产中一切不增值的活动。强调人的作用,充分发挥人的潜力。

采用适度自动化,提高生产系统的柔性。不断改进,以追求完美为最终目标。

第六章

我国GMP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GMP的内容体系:1)从专业性管理的角度包括:①质量控制:对原材料、中间品、产品的系统质量控制,主要办法是对这些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并随之产生的一系列工作质量管理。②质量保证: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的人为差错和污物异物引入,进行系统严格管理,以保证生产合格药品。2)从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角度包括:①硬件系统:主要包括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的目标要求,涉及必需的人财物的投入和标准化管理。②软件系统: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组织工作、生产工艺、记录、制度、方法、文件化程序、培训等,是以智力为主的投入产出。用硬件和软件划分GMP内容,有利于GMP的实施。

3)2.什么是全面质量管理?特征是什么?

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收益而到达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特征:全过程,全员,全方位,多样化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的执行要贯穿到自始至终的全过程;涉及到整个系统的各方面;需要组织中每一层次员工的共同积极参与;在不同情况下,质量管理方法应多样化。

3.简述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原则。

管理者重视并参与

把握思想,目标及体系等要点

打牢基础,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讲求综合效率,摆好质量和成本的关系

4.简述PDCA循环的四阶段八步骤。

1)P计划阶段:①分析质量现状,找出存在问题;②分析造成质量问题的各种影响原因或因素;③从各种影响原因或因素中找出主要原因或主要因素;④针对主要原因或因素制定对策。2)D实施阶段:执行计划,记录结果。3)C检查阶段:检查结果,发现问题。4)A 处理阶段:①总结经验、纳入标准;②遗留问题,转入下一轮的PDCA循环继续解决。

简述企业资金筹集的原则。

最低需求量原则

及时性原则 低成本原则 结构合理的原则 2.简述企业利润的分配顺序。

利润的分配顺序分为税前利润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域缴纳 和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为: 弥补以前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公益金 想投资者分配利润 1.3.产品成本包括哪些方面?、(一)产品的制作成本 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 其他直接工资 制造费用

(二)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

第八章

1.市场营销的概念。

市场营销是关于构思劳务和产品的概念,以及定价,促销和分销的策划和实施的全过程,即为了实现个人和组织的目标而进行的交换过程。

2.简述市场营销策略。

4P策略

产品策略 定价策略

分销渠道策略

促销策略

第九章

1.简述企业文化的特征。

企业文化的特征:①从企业文化形成原因和作用机理来看:民族性、独特性、稳定性、人文性、可塑性。

②从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学理论和方法来看:市场与企业,企业与员工、管理者与员工沟通的桥梁和一种规范。

2.如何理解企业文化的含义和结构?

1、企业文化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大文化环境影响下,经过企业领导者的长期倡导和全体员工的积极认同与实践所形成的整体价值观念、信仰追求、行为准则,经营特色、管理风格以及传统和习惯的总和。

企业文化的结构层次:1)精神层(核心),包括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与风尚;2)制度层,包括领导体制、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3)行为、物质层包括管理者、员工等各种行为和文化现象。

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加强医药企业文化建设的认识

5.食品厂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五

总则

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一、作息时间:

夏季:上午: 8:30 ――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 上午: 8:30 ――12:00 下午: 15:00――18:00

二、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四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内未到岗即为迟到,迟到一次扣20元

2、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离岗即为早退。

3、旷工:工作时间开始30分钟后仍未到岗的为旷工;旷工一次扣50;连续旷工3次的,自动解除合同,作解雇处理;

三、为谋求公司发展与职工福祉,全体员工应遵守下列各项所订之服务守则:

1、工厂职工应忠勤职守,遵奉本公司一切规章,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不得敷衍塞责,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指导。

2、工厂职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增加生产,对外应保守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

3、工厂职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4、工厂职工关于职务上之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5、工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工厂职工应自觉维护室内清洁卫生,保持工作场所肃静、整洁,严禁大声喧哗、聊天串岗、吃零食。

7、工厂职工未经核准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厂房。

8、工厂职工不得利用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

9、工厂职工必须保持良好的职容风纪,上班必须着装整齐。

10、工厂职工非经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之事业,亦不得为同类事业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执行业务股东﹑董事或经理,或行号之显名或隐名合伙人。

11、工厂职工不得因职务上之行为或违背职务之行为,接受招待,或受馈赠、回扣或其它不法利益。

12、工厂职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3、工厂职工不得撷带弹药刀枪﹑危险物品﹑违禁品或与生产公物无关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14、工厂职工未经核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公司,应领取放行证后,方可出公司。

15、工厂为因应业务需要,在不违反劳动契约,不变更其应有收入及确为职工技术、体能所能胜任时,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之移动,员工不得拒绝。

16、工厂职工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除出差请假外,必须亲自做考勤记录,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职。

17、工厂职工在上班时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四、原辅料库房管理制度

1、原辅料库房实行专库专用,并设有防蝇、防鼠、防潮、防尘、通风设施,并运转正常,每天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2、原辅料入库前由专人验货,所有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索取生产企业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单。外包装必须有完整标签标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且无破损、无污染,原辅料无腐烂、变质。

3、所存的原辅料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原料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等)。

4、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冷库必须有温度记录设备,并对冷库温度每天做好记录。

5、入库的各种原辅料必须建立台帐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五、成品库房管理制度

1、成品须标注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后方可入库。

2、所有的成品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成品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

3、成品库房必须专用,不得存放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等)。

4、做好库房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工作,保持库房通风,定期做好库房卫生,保持库房干燥整洁。

5、入库的各种成品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退回的产品与正品要明确隔离,且标识清楚,以防混用。

7、出库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库销售。

六、食品化验室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2、食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遵守本厂产品质量标准,做好原辅材料及产品检验、分析工作,确实把好质量关。

4、实验情况及时分析,数据要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做到及

时、真实、齐全、清晰、整洁、规格。

5、化验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仔细地观察实验现象,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6、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半成品和成品检测的工作,定期检查、保养,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7、玻璃仪器的洗涤,必须遵守清洗规章制度,以达到分析项目准确无误。

8、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9、人为损坏化验室仪器、设备,根据情节给予赔偿。

10、检测产品质量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指出整改措施与建议。

11、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化学试剂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12、下班前关闭门窗、水、电,确保防火、防爆、防盗、防毒安全。

13、化验室闲人免进。

14、化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公司纪律要求予以处罚,甚至除名。

七、卫生管理制度

(一)、商品卫生管理制度:

1、生熟商品须分开存放,以免交叉感染;

2、食品的存放区应保持通风、干燥;

3、食品放置须与非食品、清洁用剂分开;

4、贮存食品的容器须封箱封盖,容器不能直接放在地板上,需离墙离地至少5厘米;

5、未经清洗的食品与已经处理完毕的半成品在加工间分开存放;

6、腐烂、变质的食品必须及时挑拣出来;

7、不同食品在处理时,不能混合清洗,必须换水或用不同清洁容器、水池清洗;

8、人员在处理、销售熟食品及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着干净衣服、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9、清洁用剂应统一放置,不得与食品接触或放在食品加工区域;

10、清洁用具存放于清洁间内,不能放在食品加工区域。

(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1.1 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能参加生鲜熟食的工作; 1.2 操作人员须取得区、市级以上的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培训证;

1.3 凡手部受刀伤或有其他外伤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暂停食品加工、销售工作,采取妥善措施包扎防护;

1.4 洗手要求:工作人员在下述情况时必须洗手、消毒: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加工生食品之后,加工熟食品之前;接触了未

消过毒的物品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脏物等之后;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时;

2、着装仪表要求

2.1 工作前必须穿戴已清晰、消毒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口罩必须遮住嘴与鼻子;

2.2 员工所着工作服、帽等必须每日清洗、消毒,口罩必须每日更换;

2.3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首饰;

3、良好的卫生习惯

3.1 不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等带入工作区域; 3.2 工作中,不得从事吃食物、吸烟、吐痰、挖耳朵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3.3 拿取食物须用食品夹,不能用手拿;

3.4 不将直接入口的熟食、直接入口的食品暴露在空气中; 3.5 不混用是容器、食品加工刀具,食品容器使用前须清洁、消毒;

3.6 刀具使用完毕后,放回原位;

3.7 不将食品与非食品类、食品直接加工用具混放; 3.8 不将清洁用剂与食品类商品临近存放; 3.9 进出冷库要随时关门;

3.10 及时处理垃圾,保持区域的干净整洁。

八、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外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2、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3、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4、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5、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6、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

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7、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8、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9、车间内的更衣室、挂靴间、洗手消毒间等,应经常进行清洗及消毒,保持其清洁。

20、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

6.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篇六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

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END

7.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完整版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市辖区、县、乡、镇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不得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以外国地名命名本省地名;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街巷、高层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先予以命名;

(六)地名命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原则上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容易混淆的字,禁止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

第六条 下列名称不应重名或同音:

(一)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二)一个县(市、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

(五)国内著名的、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七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妨碍民族团结、含义庸俗和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当地多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得更改。更改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与改造,逐步进行调整。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本省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与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经本省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涉及两个地、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在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填写《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表》,并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说明。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编纂的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经同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应以地名管理部门公布和出版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居民区、自然村、道路、桥梁、纪念地、游览地、台、站、港、场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必要的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内容、布局和样式,应按下列规定,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一)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标准地名罗马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为准。

(二)地名标志的布局: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个标志;块状地域应视范围大小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志;线状地域除在起点、终点、交叉口必须设置标志外,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标志。

(三)地名标志的样式,在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统一。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门(楼)牌号的编制管理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设置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受益者出资;

(三)广告收入;

(四)单位或个人的捐助;

(五)其他。

第五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地名档案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

(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

(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规定罚款,单位不超过1000元,个人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8.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篇八

为了给顾客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的购物环境,提升店内形象,通过日常的细节管理提升便利店销售业绩,为公司创造利润,为员工争取福利,特拟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各便利店每月必须保证一次定期大扫除(日期暂定为每月的15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2.各便利店的日常工作必须责任到人,以保证店内的整体卫生的清洁,购物环境的舒适。具体工作由店长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人员分工按区域进行划分。

店内卫生工作要求:

1.地面,角落,无明显垃圾,无污迹;

2.天花板无蜘蛛肉,墙壁无破旧广告、过期广告(POP); 3.门窗无积尘墙面无蜘蛛网,玻璃明净无污迹,水渍; 4.卫生间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无异味;

5.仓库,储物柜里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无异味,无垃圾; 6.休闲桌椅干净整洁,无污迹摆放整齐;7.店入口走道干净无明显垃圾,无障碍物;8.所有设备必须安全摆放,设备外观不得有明显的污迹,冷柜(卧式冰柜,保鲜柜,立式冰柜等)不得有积水,厚霜,杂物,蒸包机,热狗机,饮水机,必须每天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水渍,POS机的显示器,键盘定期做清洁工作,保持整体的干净整洁。

9.收银区干净整洁,包括收银机,收银台,收银抽屉等,每天保持清洁;

10.货架的清洁包括:商品,层板的清洁工作,标价签是否做到与商品对好入座,商品陈列整齐;

11.对清洁工具(桶/盆/抹布/拖把/扫把等)必须定位放置在后仓或相对隐藏的地方,不得随意放置在店堂内,以避免影响店内整洁美观;

12.未尽事宜,界时补议!

备注:以上卫生工作每周检查一次,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店长处处20元/次、责任人处10元/次罚款。

二、工作十不准

1.顾客永远是对的,当顾客有意见和抱怨时要虚心听取,微笑服务,不得顶撞谩骂顾客;

2.营业人员在当值时不能弓腰驼背,左右摇晃,倚靠货架,走神发呆;

3.工作时不能敲打桌子,不能当顾客面做一些不雅的举动; 4.营业人员不能在当值时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可说粗言秽语,恶语中伤,讽刺嘲笑顾客或同事。员工在店内不得与店长发生冲突或顶撞;

5.上班时不允许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除外,店内有顾客消费时,禁止出现接打电话现象),聊天,吃零食,看报纸,哼歌,吹口哨;

6.不能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当值时不得流露愤怒,不耐烦的情绪;

7.严禁出现迟到早退,店内无人的现象;

8.不得盗窃公物,窃取顾客和同事的财务,不能私自拿或挪用店内商品,赠品及营业额或备用金等;

9.不能处理的事物不能自作主张,超越权限,应马上报告店长处理;

10.服务用语要规范如(欢迎光临、请、谢谢、对不起、请原谅、请稍等、让您久等了、欢迎下次光临等……)。

三、岗位交接

在店内的日常营业过程中,各班人员的当班时间内均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工作不出现脱节的现象,因此在各班人员上下班前均必须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交接,其交接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收银员必须执行现金交接班制度(营业款,备用金)备零充足等其它说明;

9.员工关系管理完整版 篇九

2018年1月更新

目 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⑪总则

⑫接待、咨询、代书 ⑬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⑮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⑯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⑰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 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 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7

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 9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12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二、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四、分管律师事务所人员进出的审查和履行手续。

五、分管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内外文件的登记、传阅和处理工作。

六、分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档案、图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所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检查工作。

十、分管律师执业证的报批和年检注册工作。

十一、分管对兼职律师的管理和联络。

十二、负责行政人员的定岗、定职。

十三、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行政费用开支。

十四、完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管理规定

一、聘用原则

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集体决定。

二、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被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政治品行表现。

(三)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面试记录及录用建议,由合伙人会议审定。

三、聘用条件

(一)律师聘用条件: 1.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博士者优先;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本所原担任律师助理的,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优先聘用; 5.承认并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律师助理聘用条件: 1.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其他人员聘用条件: 1.应具备所聘职位的一般技能; 2.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3.一贯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4.承认并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招聘途径

(一)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向大专院校招聘相关专业毕业生。

(四)相关人员推荐或自荐。

(五)通过其他途径商调所需人员。

五、用人制度

(一)聘用人员进所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律师聘用期限原则为5年,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聘用期为1-3年。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凡是胜任工作者,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团结协助、积极工作。律师必须认真执行《律师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钻研法律,积极开拓法律服务业务。

六、考核制度

年终,由合伙人对本所聘用人员实行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七、奖励制度

本所对聘用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考核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转所和辞退

(一)本所律师转所的,应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17

并清结有关财务及案件档案。

(二)本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及本所规章制度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三)其他工作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予以辞退。

九、附则

本人事管理规定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现行律师人事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并作相应调整。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解聘时,律师助理必须将《浙江省律师助理证》交还本所。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二、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

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⑪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⑫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 24

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⑪法律咨询;

⑫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⑬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⑭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⑮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⑯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⑰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⑱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⑲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⑪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⑬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

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⑪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⑫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⑬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⑭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 28

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⑪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⑫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⑬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⑪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⑫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⑬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⑭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 29

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⑪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⑫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⑬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⑪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⑫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⑬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⑭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⑮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⑯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⑰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⑱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⑲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31

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⑪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⑫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⑬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的,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 33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 34

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⑪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⑬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的;

⑭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 35

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1)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⑫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⑬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⑫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⑬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⑮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⑯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⑰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⑪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⑫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⑬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⑭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⑮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⑰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⑱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⑲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⑳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⑴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⑪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⑫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⑬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 40

办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42

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⑫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 43

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⑬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⑭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 ⑮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⑰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⑱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⑲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⑳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⑴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定。

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⑪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⑫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⑬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⑭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⑮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⑯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⑰有无立功表现;

⑱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

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⑪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⑫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⑬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⑪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⑫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⑬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⑭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⑮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⑯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⑰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⑱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⑲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⑫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⑬鉴定人的资格;

⑭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⑮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⑯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⑱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⑫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物证的真伪; ⑫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⑬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⑭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⑮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书证的来源; ⑫书证是否为原件; ⑬书证的真伪; ⑭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⑮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⑯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⑰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⑫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⑬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⑪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⑫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⑬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⑭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⑮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⑯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⑪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⑫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⑬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⑭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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