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六大伤害

2024-12-20

建筑工程六大伤害(精选5篇)

1.建筑工程六大伤害 篇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2.建筑工程六大伤害 篇二

针对建筑节能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开彦提出,建筑节能工作需要从政策、技术等方面全面解决一系列复杂问题,才能取得满意的成果。

节能需要整体设计

在新建节能建筑和旧建筑改造工程中,人们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住宅明明采用了价格不菲的节能设备,门、窗、墙体也都达到了一定的隔热系数,建筑保温的性能大大提升了,但随之而来的是在这样的建筑中,常常会觉得比较热闷,甚至冬季都不得不开窗。大量能源因为开窗而被释放出去,这样的建筑能算节能建筑吗?一些好的节能材料和设备组合起来的建筑并不节能,原因何在?开彦指出,“这是因为在设计阶段没有做到整体设计,采用的节能措施和设备越多节能效果越好的想法是错误的。”开彦表示,建筑节能有被动节能和主动节能两种不同概念,在建筑规划设计过程中,应首先考虑通过被动节能的设计手段,不依靠设备、少花钱达到节能效果;如果必须通过主动节能的手段,需要利用节能设备,就需要通过计算机模拟设计对设备材料加以整合,通过设计,最大化地发挥材料的性能优势,才能实现有效的节能。并不是把节能材料堆在一起就是节能建筑了,更不是节能材料、节能设备越贵越好。

“我们一直在推广定量节能的理念,要把建筑节能与高舒适度(温度、湿度、空气指标精确到每家每户)、定量节能(能耗支出费用精确到每家每户)、低成本投入(投资回报与商业价值最大化)结合。通过贯彻定量节能的设计理念,房地产项目的建造成本并不会增加很多,比如在保温体系方面的投入增加了,采暖系统的投入就会相应降低。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最近在贵州省的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应用了定量节能的理念,重点解决贵阳地区冬季室内温度过冷的问题,而且专门应用被动设计的概念,以较低的投入达到了较高的节能舒适效果。”

节能审查不能光审图纸

尽管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力度,并有审图机构在建筑设计阶段对建筑节能进行节能审查,然而我们看到建筑节能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些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节能建筑最终也未实现节能。对此,开彦直言:“我国的建筑节能审查机制尚不严密。审图机构仅仅通过审查建筑图纸、看是否使用了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就判定其是否节能,而不考虑其真正的节能效果,这是不科学的。”诚然,在设计阶段很多企业也会将节能要素融合到建筑设计中,然而,这些要素的搭配未必合理,或是因为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往往使得建筑的节能效果不能如人所愿。“建筑建成之后没人检查其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没人验收,影响了企业对建筑节能的积极性”,从而使“节能”的建筑不节能。可见,国家要想实现节能的目标,尽快完善建筑节能审查验收机制势在必行!

另外,开彦介绍说,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建筑建成后能耗指标检测的方法,国内人居委梁开设计等机构也在考虑引进这样的检测手段。

供暖体系要全面配套

“从能源的角度来看,城市供暖与建筑节能不配套,这也是制约我国建筑节能发展的一个要素。”开彦教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供暖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的主要采暖形式仍是集中供暖,城市供暖管道直接与整栋建筑接口,节能建筑与不节能建筑每年所交费用一样,每个家庭节能与否,也要按照同样的标准交费,这使得人们对节能建筑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节能建筑的推广。此外,能源的计量方式也有问题,采暖费应按照消耗的能源量收取,这就需要分户计量能源用量,然而目前分户计量表安装尚不普遍,同时计量的准确性也有问题,这些对建筑节能的推进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国内尚没有先进、完善的与建筑节能相配套的供暖计量收费体系。”开彦明确表示,建筑节能要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并推广,供暖体系的改进、完善很重要!

鼓励性政策要及时出台

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大力倡导、积极推进,很多开发商也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然而做节能建筑成本增加,房价受控制,百姓对建筑节能带来的效益又感受不深,使得开发商在节能方面的投入没有回报,严重影响了开发商做节能建筑的积极性。开彦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政府,对节能没有实质性鼓励政策。他建议“国家应及时出台建筑节能的鼓励性政策,对做节能建筑的企业可以实行优先拿地、减税等,鼓励企业开发节能建筑。”两会上有人提出要开征能源税,开彦认为,目前要做的,不仅是要向能源消耗多的征税,也要通过鼓励措施,奖励那些在节能方面做出贡献的,这样才是完善的政策体系。

要让各方看到实效

怎样统计节能建筑的量,如何判断节能建筑节能是否达标,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开彦指出“我国当前的建筑检验、检测的手段尚属空白,节能建筑的统计是按报表的方式,即审图机构每年审查上报的‘节能建筑’,审查通过的‘节能建筑’就归为节能从而确定的数量。”由于建筑机制不完善,真正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的量往往比统计量要少很多。开彦说,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要的是实效,人民群众也需要感受到建筑节能的实效,而不是通过报表统计出的“节能建筑”的虚数!“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的形势严峻,求实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建筑能耗若照此延续下去,到2020年能耗量会是现在的3倍,整个国家不堪承受。”开彦不无忧虑地说。

各方都要承担责任

3.建筑五大伤害事故 篇三

一、高处坠落:

人员从临边、洞口,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

1、施工人员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

2、施工人员不注意自我保护,坐在防护栏上休息,在脚手架上睡觉。

3、气候原因造成的事故,如突遇大风、暴雨,夏季高温中暑晕倒坠落,冬季、雨季、霜冻打滑摔倒坠落。

4、安全防护用品和材料质量不好,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或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5、提升机具限位保险装置失灵或“带病”工作。

6、洞口、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

7、井架吊蓝载人上下;人货升降机超载运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1、对高处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定期检查。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雨天和雪天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应及时清除。

3、对施工人员进行加强自我保护教育,自觉遵守施工规范。

4、危险地段或坑井边,陡坎处增设警示、警灯、维护栏杆,夜间增加施工照明亮度。

5、购进符合规范的“三宝”、围护杆、栅栏、架杆、扣件、梯材等,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6、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必须按规范使用安全帽、安全 网、安全带,并严格加强防护措施。

7、提升机具要经常维修保养、检查,禁止超载和违章作业。

二、触电: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

1、电工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建筑物或脚手架与户外高压线距离太近,不设置防护网。

3、电气设备、电气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绝缘受到磨损破坏。

4、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无防雨、防潮设施。

5、施工现场电线架设不当、拖地、与金属物接触、高度不够。

6、电箱不装门、锁,电箱门出线混乱,随意加保险丝,并一闸控制多机。

7、电动机械设备不按规定接地接零。

8、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装置。

9、不按规定高度搭建设备和安装防雷装置。预防触电事故的措施:

1、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2、建筑物或脚手架与户外高压线距离太近的,应按规范增设保护网。

3、在潮湿、粉尘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施工现场要分别使用密闭式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4、经常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对电线老化或绝缘降低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和维修。

5、电箱门要装锁,保持内部线路整齐,按规定配置保险丝,严格一机一箱一闸一漏配置。

6、根据不同的施工环境正确选择和使用安全电压。

7、电动机械设备按规定接地接零。

8、手持电动工具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9、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高度搭建机械设备,并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三、物体打击

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交叉作业劳动组织不合理。

2、拆除工程未设置警示,周围未设置护栏和搭防护隔离栅。

3、揽风绳、地锚埋设不牢或揽风绳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吊装未按“十不吊”规定执行。

5、从高处往下抛掷建筑材料、杂物、垃圾或向上递工具、小材料。

6、脚手架上材料堆放不稳、过多、过高。物体打击事故的预防: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2、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4、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5、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阳台,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6、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采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体坠落。

8、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特作业走道畅通。

9、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0、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要设在禁区,有人临护的条件下进行。

11、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严禁攀爬,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12、安全通道及临近施工区域,必须支搭防护棚,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13、物料提升机作业时,龙门架、井字架的进料平台口必须加装防护门,防止吊篮运行中物料坠落伤人。

14、地面进料口应设防护棚,防止吊篮运行中有人从棚外进入架体中,吊篮坠落或物料坠落伤人。

15、塔吊吊装物料时,物料及臂下方严禁站人,防止吊物坠落及断臂坠落伤人。

四、坍塌

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

1、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冒险蛮干。

2、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3、在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不按规定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4、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搭建不牢。

5、拆除作业未设置禁区围栏、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6、施工机械不按规定作业和停放,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太近。

7、雨季和冬季解冻期施工缺乏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维护。

8、挖土作业时,有人员在挖土机施工半径内作业。预防坍塌事故的措施: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基坑开挖前必须做好降(排)水工作,并采取保护措施。

3、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

4、为保证模板的稳定性,除按照规定加设立柱外,还应沿立柱的纵向及横向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

5、拆除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禁止掏挖。

6、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7、雨季和冬季解冻期施工时,施工现场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和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施工。

8、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和找坡作业。

预防的“五大伤害”控制办法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坍塌在建筑中随时威胁着职工的生命安全,把它统称为“五大伤害”。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建筑法”第五章第36条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预防“五大伤害”事故的根本途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存在实际情况,公司编写了“预防五大伤害”事故的措施,作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法规,望各项目部在施工中,认真按照本措施贯彻执行。

一、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措施

(一)项目管理层

1、项目领导和管理层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重视安全,对存在的各种隐患,一经发现,都要认真按“三定一落实”要求,组织整改。同时,要选派工作责任性强的同志负责项目上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上除正常“三级安全教育”以外,同时抓好职工的法制教育,使每个职工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规是施工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是用鲜血换来的宝贵经验,是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对工人进行遵章守纪教育,施工中服从指挥,按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三是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在施工中增强安全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3、搭设外脚手架、爬架、吊蓝架、挑架等架子前,必须编制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要详细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架子搭设完成以后必须有公司安全科参加验收或分段验收合格方准使用,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

(二)各类架子搭设的防护

施工外脚手架

1、作业层外侧必须设双层防护栏,架子外侧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接口封严。

2、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满铺,没有探头板,扭曲的木板不能使用,架子离墙间距不大于20CM。

3、钢管脚手架首层第一步要满铺,一层用木板或用竹笆封严,随着施工架子上升,每隔四步在架下设一层安全兜网或用竹笆满铺,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4、使用毛竹外架,每步架必须满铺竹笆,毛竹架按三步四跨,钢管架按垂直四米、水平七米设连墙点,毛竹架连墙拉结铁丝不小于12#,双股拉结。

5、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色盲的人员,不准进行架设作业。

6、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不准攀爬上下架子,不准酒后作业。爬模架

1、采用爬模施工,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施工队伍。

2、爬模架的组装,必须满足方案计算要求,要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3、爬模架各层的脚手架要满铺,铺严密牢固,作业中下层离墙的孔隙,要用密目安全网封盖,防止作业中物体坠落。

4、升降爬架的手拉葫芦,要使用5吨以上的,架子到位后,要把卡了卡死。

5、固定爬架的穿墙螺栓,必须是双螺帽,并且螺栓要冒出螺帽不少于2MM。

6、爬架上不能过多堆放工具、设备和材料,以防止超重或滑落伤人。

7、每升一次爬架,必须由工长、爬模队长、项目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8、要经常清理作业层的建筑垃圾,以防止坠落伤人,清理的垃圾不能向下倾倒。自制吊篮架

1、采用自制吊篮架进行外装修,架子的组装必须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组装,外侧用密目安全网兜底封严。

2、升降吊篮的手拉葫芦和手把葫芦,不能少于3吨,吊钩有保险。

3、吊篮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上下吊篮不准从窗口攀爬。

4、吊篮使用前,必须有超倍的试压资料,安全系数为3-5倍。

5、升降吊篮时,要把安全带系在保险绳上,其他人员撤离吊篮,升降吊篮必须同步。

6、对钢梁和钢丝绳的受剪部位要有保护,预埋吊环,要经常检查,发现有裂纹,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吊环严禁使用螺纹钢。

7、要随时清理吊篮架上的建筑垃圾和剩余的废料,防止被风吹落,伤害地面作业人员。挑架

1、挑架的斜立杆要支撑在牢固的基础上,并与主体结构拉结牢固,每层要设拉结点在斜立杆上,横杆间距不大于1.5米。

2、挑架底部要用脚手板或其它木板铺满封严,外侧用密目网兜底封严,每层要满铺竹笆,防止物体滑落。

3、挑架搭设较高的,中间要采取分段卸载的措施,架上材料不能集中堆放。

4、作业层外侧和两端必须双层防护栏杆,密目安全网的接口要束紧。

(三)“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三宝”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以防止物体打击头部。2、2米以上(含2米)的各种高处作业,周围又无安全依托的,必须系挂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3、无外架的多层建筑首层,必须支搭3米宽的绵纶安全网,安全网外高内低,网底距地面不小于3米,网底下不能堆放材料、设备和其他杂物。

4、高层建筑首层必须支搭双层6米宽绵纶安全网,外口高于里口,网底离地面不小于5米,网下不能存放设备、材料等杂物,随主体升高,每隔四层,增搭一道3米宽的安全防护。

5、高层建筑的电梯井内,首层必须设一道安全网,并随主体升高每二层再设一道安全平网,或用其它材料作封闭。

6、严禁在吊物下穿行或停留。四口防护

1、楼面上200×200㎜至1000×1000㎜的预留洞,一般可利用结构钢筋网进行防护,也可采用木板严密封闭牢固。

2、楼面预留洞口大于1米以上,周围用双层钢管护栏,中间兜设安全平网。

3、框架结构的首层周围用防护栏杆封闭,留出专用人行通道,并搭设宽于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高层建筑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用5㎝木板封严,不留孔隙。

4、楼梯口采用双层钢管防护,如能利用结构护栏防护更好。

5、电梯井口应采用自制焊接钢筋网自动门,既能并关,又固定牢固。临边防护

1、深基础临边、楼梯口边、屋面周边、采光井周边、转料平台周边、阳台边、人行通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的防护,必须统一用双层钢管防护,并在钢管上涂上红白标记。

2、绑扎钢筋大梁柱用的临时架子外侧,必须架设双层防护栏杆。

3、井字架提升机和人货电梯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用钢筋焊接的开关门,不准使用弯曲钢筋作防护门。

二、预防触电事故的措施

1、新开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使用标准配电箱,动力箱与照明要分开。

2、支线架设要架空,不准把支线架在钢管脚手架上和其他导电体上,现场照明不准使用花线。

3、砼振动器的电源线,严禁在钢筋网上拖拉,以免钢筋丝穿进电源线,造成传电在钢筋上,发生重大触电事故。

4、按规范要求,现场值班电工,每班不少于2人,特别是夜间值班。

5、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不准操作电工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现场不准使用无箱家用电器的塑料插座,三角型塑料插座,必须使用末级配电箱。

7、地下室和潮湿的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8、现场电源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良好,不准用塑料包扎,接头不能放在潮湿地上和水中。

9、配电箱内的破损电器要及时更换,接线不能搭设或采用线头直插,不准把出线直接接在漏电保护器上。

10、在施工工程外侧与边缘有外高压电线,安全距离小于最小规定要求的,要加屏障遮护,用围栏或防护网进行防护,防止塔吊、脚手架以及长钢筋等触及高压线发生事故。

三、预防机械伤害的措施

1、现场上固定的加工机械的电源线必须加塑料套管埋地保护,以防止被加工件压破发生触电。

2、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防止发生漏电。

3、各种机械的传动部分必须要有防护罩和防护套。

4、现场使用的圆锯应相应固定。有连续二个断齿和裂纹长度超过2公分的不能使用,短于50CM的木料要用推棍,锯片上方要安装安全挡板。

5、木工平刨口要有安全装置。木板厚度小于3公分,严禁使用平刨。平刨和圆锯不准使用倒顺开关。

6、使用套丝机、立式钻床、木工平刨作业等,严禁戴手套。

7、砼搅拌机在运转中,严禁将头和手伸入料斗察看进料搅拌情况,也不得把铁锹伸入拌筒。清理料斗坑,要挂好保险绳。

8、机械在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紧固、调整等到作业。

9、机械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把机械交给别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作业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作业。

10、打夯机要二人同时作业,一人理线,操作机械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在机械运转中清理机上积土。

11、使用砂轮机、切割机,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严禁用砂轮切割22#钢筋扎丝。

12、操作钢筋切断机切50CM以下短料时,手要离开切口15CM以上。

13、操作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械、砼搅拌机、砂浆机等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坚持十不吊。

14、加工机械周围的废料必须随时清理,保持脚下清,防止被废料拌倒,发生事故。

四、预防坍塌事故的措施

1、坑、沟、槽土方开挖,深度超过1.5米以下的,必须按规定放坡或支护。

2、挖掘土方应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做好排水措施。

3、挖出的泥土要按规定放置或外运,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

4、基坑、井坑的边坡和支护系统应随时检查,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等危险征兆,应立即疏散人员采取加固措施,消除隐患。

5、挖孔施工应按照“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6、各种模板支撑,必须按照模板支撑设计方案要求,立杆、横杆间距必须满足要求,不能减少和扩大,特别是采用木支撑施工法,防止模板砼施工时坍塌。

7、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楼板或屋面断裂坍塌。

8、距临时围墙2米内不能搭建宿舍、仓库等设施。

9、安装和拆除大模板,吊车司机与安装人员应经常检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稳起、稳落、稳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摆动,碰撞其他物体,造成倒塌。

10、拆除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11、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12、除建筑物一般不能采用推倒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4.学习六大工程的心得体会专题 篇四

化环院

陈洁

王兴隆书记在讲话中具体安排部署了“六大工程”,并要求以此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我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为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应用技能优良、人文素质全面、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打下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主要内容:

一、抓好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为核心的筑魂工程。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的重要性,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价值多元化、信息快速化、思想复杂化对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挑战,帮助师生员工在思想上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抓好以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发展水平为核心的能力提升工程。要提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学习能力,善于学习,主动学习,善于学习先进经验和总结吸取教训,通过学习产生先进的办学治校理念和政策措施。要提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解决发展难题的能力,拥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善于研究发展中的问题,敢于和勇于解决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发展。要提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协调各方,组织群众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把工作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所在单位全体员工的工作行动,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调控,总结提高。要提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化解矛盾,善于处理复杂局面、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抓好以提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核心的先锋队建设工程。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体现在教育和带领党员带头做好工作,带头抓好学习,带头破解发展难题,带头维护稳定,在复杂局面中能成为群众的核心和主心骨上。学校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体现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把抓好“六带头”活动作为建设先锋队工程的根本任务。

四、抓好以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为核心的学风建设工程。要大力培育严谨的教风,以考研带、作业压、推荐必读书目、班级骨干示范、各类读书活动引导、考教分离、淘汰制警示、领导和班主任实抓等活动推进学风建设。

五、抓好以提高学生就业率为核心的大学生就业工程。要抓就业观念的转变、就业能力的提升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建设,千方百计、四面出击、上下联动,全力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市场。要加快结构转型,优化专业设置,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全员参与抓好就业。

六,抓好以养成良好文明习惯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创建工程。在“六个进一步”的基础上,抓好宿舍、教室的管理与清洁工作,并与考评挂钩,广泛深入低开展以讲礼貌、不随地吐痰、不乱果皮纸屑为核心的文明习惯养成教育。领导和班主任抓精神文明建设要到位,咬住不放,直到抓出习惯、抓出效果。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篇五

附件一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2002年8月28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第1条 为促进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行为,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3条 所有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企业、机构、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房屋拆迁、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都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依照《建筑法》的规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要与安全事故预防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

第6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救治;死亡者家属和伤残人员均应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第7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第8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带有行业安全生产预防性的强制保险,可以采用商业保险和行业联合自保的形式开展,但采用行业联合自保地区及其实施方案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9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职工残疾或死亡的,应当列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场外临时设施中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的工作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

(二)(三)(四)的;

(五)其它可列入因工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第10条 认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二)(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申请;

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意外伤害的诊断书;

(四)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第11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强制投保,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不能由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险所替代。

第12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属于建设市场行为之一;进入建设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均应接受《建筑法》的调整。

第三章 投保与理赔

第13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人应以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基本单位向保险公司或委托保险中介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交验有效的投保单据。

第14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具备经营团体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1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支付,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支付的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16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的所有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的作业人员,以及为该项目建设从事在途运输的作业人员。

第17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意外伤害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18条 施工企业在投保前,无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承保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

第19条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间应能够覆盖项目开工直至竣工的全过程。如果保单到期时项目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中途因故停工的,应办理保险责任中止手续,恢复施工作业前,应办理保险责任恢复手续。

第20条 在本细则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和提出保险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医疗费和保险金。

第21条 保险赔偿可以由投保企业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后代领,但投保企业不得克扣按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22条 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除非建设工程项目撤销,否则均不允许退保。特殊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持当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准予退保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退保。

第四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23条 每人最低保险金额,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伤赔偿标准,并结合当地上一的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指导标准。施工企业办理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指导标准。

第24条 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附加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25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年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P1,或(2)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P2 P1,P2均为年费率,其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P1=p1(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p1取值范围为0.1‰~0.3‰

P2=p2(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p2取值范围为0.03‰~0.1‰

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10,000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10,000第26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由保险公司测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费率,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标准费率基础上,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投保人的安全管理素质、投保前两年的安全业绩等因素对标准费率进行上下浮动。安全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采用适当的上浮费率;对安全业绩好,重视安全管理的企业可以采取奖励性的下浮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应超过30%。费率浮动办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组织协商制定。

第27条 为使保险费率反映施工企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委托保险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机构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现场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在保单到期前调整保费。

第五章 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

第28条 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当地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数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准等因素,通过招标投保的竞争机制,择优录用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29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范围,根据本地区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年收入,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数量和承保实力,分别选择按省、按市、按区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宜至少两年一次。

第30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开展评议活动,评价考核承保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组织或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方面的服务质量;评议活动应邀请施工企业代表参加,广泛收集评议意见,共同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于考评成绩不理想,服务质量差的承保公司,可中途劝退,另行组织招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择优录用。

第31条 保险公司中标的基本条件应包括:(一)(二)(三)(四)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有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持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及核准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公司经营作风稳健、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稳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熟悉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或有相应措施能够保证款和保险费率; 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

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服务;

(五)能够积极配合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32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市场的一个延伸部门纳入市场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参与方及其市场行为加以管理,防止保险公司之间出于商业目的的无序和恶性竞争;避免保险公司只对大城市、大项目争保,对边远地区、山区不保的现象。

第六章 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

第33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同时,应建立中介机构的参与机制,促进保险服务增值。

第34条 中介机构参与是指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服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预防。

第35条 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许可。

第36条 保险服务增值指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以外,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配合建设安全管理部门,为投保的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事故预防的附加服务。

第37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有计划地发展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设立并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脱钩。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以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委托的形式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38条 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应与委托人就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的验收、服务费用的支付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39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照章纳税。

第七章 安全事故预防

第40条 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必须杜绝麻痹心理,应始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41条 为保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作用,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依保险合同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之外,还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事故预防费。

第42条 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事故预防服务。保险公司安全服务能力不足时,应与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或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合作,确保安全服务的质量。

第43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事故预防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等因素,通过组织听证会的方式协商确定安全事故预防费比例的下限,并在保险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44条 安全事故预防费由承保保险公司委托的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二)(三)(四)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所为投保企业添置防灾防损设备及安全器材;

支付给保险期间安全业绩好的投保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

经国家财政部门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安全事故发生的费用;

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45条 事故预防费不得用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协会等机构的办公费用,也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福利费用。事故预防费的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46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或中介人不得利用支付事故预防费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投保企业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行贿,拉拢企业向其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第八章 行业联合自保

第47条 行业联合自保,是指由建筑行业内部各施工企业按照自筹保险基金、自行补偿事故损失的原则联合成立的能够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助型保险组织,是建筑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替代形式。

第48条 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业联合自保组织实行企业会员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的来源为会员企业缴纳的会费。

第49条 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二)(三)(四)(五)(六)

(七)接受和处理建筑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申请,发放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价,帮助施工企业排除安全隐患; 开办职业安全讲座,开展安全教育和咨询;

组织开展安全科研活动,资助安全研究机构和安全科研项目; 协助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指导推广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 偿金;

手册;

开发和提供安全教育出版物。

第50条 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51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一)(二)(三)(四)(五)(六)制定政策,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监督和指导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审查和批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审查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用于事故预防的资金比例和使用情况; 审查由地方制定的保险事故赔偿标准; 组织开展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

(七)协调和沟通不同地区之间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52条 各级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审查施工企业的有效投保证明; 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监督和管理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人员; 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监督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和建筑安全服务的情况;

(六)监督和管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事故预防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第53条 各级建设行业协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为:(一)(二)(三)(四)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研究;

协助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工作;

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意外和安全事故预防的宣传;

伤害保险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54条 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投保证明文件供校验。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55条 各地区应把施工企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表现作为企业考评、年检审查的内容之一,各地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的同时应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必查项目之一。

第56条 省、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基层单位,尤其是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单位,开展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投保覆盖面。

第57条 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严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资料管理、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统计数据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58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中介组织协商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奖励机制。对于安全业绩优秀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事故预防费用中列支。

第59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经费的使用实行年中调整、年终审查审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60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批准企业或建设项目不参加投保,或任意减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少缴交保险费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61条 施工企业或受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借故或者串通承保保险公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逃避参加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利用欺骗手段搞假投保,除责令停工、补交保险费外,另行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对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1‰~3‰的罚款。

第62条 承保保险公司、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在业务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客户、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造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混乱,破坏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正常秩序的,对已参与承保的公司除责令其停止承保外,给予禁止其3~5年内不得在建设行业内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第63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作业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及运输途中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64条 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

第6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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