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精选13篇)
1.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一
当前世界所面临的风险有恐怖袭击、黑客、网络侵袭、电脑病毒、自然灾害、大规模停电、罢工、环保、市场恶性竞争、企业倒闭等,近年来发生的“9.11”、“sars”事件、印度洋海啸等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在金融领域,重大灾害事故亦不鲜见,xx年11月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由于 系统故障,所有股票、可转换公司债、信托投资等共计2,520个品种暂停交易,整个上午无法进行主要交易;xx年6月17日,由于美国信用卡系统解决方案公司 cardsystems 的安全漏洞,导致4000万用户的银行资料被泄漏,其中包括 master 公司的1390万用户、visa 的2200万客户;xx年4月,银联全国跨行交易系统瘫痪6小时,国内大部分商户的pos机无法刷卡,所有银行的atm终端无法跨行操作,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等等一系列的事件。由此可见金融业务数据大集中的同时,客观上也把风险集中和放大起来。
根据权威机构统计,美国在近间遭遇过灾难事件的公司中,有55%的公司马上倒闭,因为数据丢失造成业务无法持续,有29%的公司在两年之内倒闭。
据gartner group统计,在经历大型灾难事件而导致系统停运的公司中,有2/5左右再也没有恢复运营,剩下的公司中也有接近1/3在两年内破产。9.11事件中,1200家企业受灾,400家企业启动了灾难恢复计划,其中摩根士丹利公司几天后在新泽西州恢复营业,而无灾备能力的企业损失惨重
世界各国的案例表明,传统的业务管理方法及流程,在遭遇灾害事件时常常不堪一击。越来越多的危机事件的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构建真正有效 应对危机事件的管理体系,使管理科学化、手段现代化,才能保证业务的连续运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业务持续管理 (bcm)应运而生。bcm的重要性显著增加,在英国,拥有行之有效的业务持续 计划,已成为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美国企业法对业务持续管理的具体措施也有明确要求;新加坡已拥有多个保证业务连续性的标准流程和管理规范,其金融局已经制定了业务持续管理的指导规范和管理标准。
一、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it系统的连续性计划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不少机构投入大量资源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制定了it系统业务连续性计划,在技术层面上开展灾备演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还是存在着重建设轻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难;监管考核工作难的问题,虽然建立起了完善的灾备系统,但是由于平常没有做过系统演练,当真正问题出现的时候谁都不敢轻易切换系统,生怕切换后导致无法切换回来的情况。同时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工作仍停留在it系统灾难恢复的技术层面,仍未建立以全面业务恢复为目标的全面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需求规划、应急响应策略、流程和持续维护等机制。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情况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银监会加强了银行业全面业务连续性管理监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把信息科技全面纳入到风险管理体制中。商业银行不但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同时还要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强调过程管理,kpi机制,引入流程化管理,建立一体化管理平台【包括运维中心体系建设,开发中心体系建设和安全中心体系建设】加强运维,开发,安全中心的横向协助能力,当然,运维中心和开发中心,监管部门和安全中心的纵向协助能力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
监管指引还强调将“业务连续性计划的监管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价部分,要求各家银行进行自我评估。银监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评估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分析,表示将把业务连续性规划纳入银行风险的监管体系之中,并将组织人员对各家银行的整改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根据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需要,部分商业银行已着手开展业务连续性规划设计工作,但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对国内银行业而言是全新领域,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此项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机构源投入、开展情况各不相同。
二、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应涵盖业务经营、运营支持、后勤保障等所有业务板块,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等全程管理,构建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
1.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目标及构建思路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商业银行抵御危机事件的能力,有效消除或抵御潜在的风险,迅速处置,阻止或抵消不确定事件造成的威胁,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完善,确保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是:预设灾难场景,事先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机制,当危机真正发生时,确保有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 做适当的事,执行事先确定的管理程序、操作步骤,以达到减少损失、实现业务可持续的目的。也就是说,提早设定整个危机事件处置的决策过程,事先考虑危机事件影响的可能性,预先做好内外部资源的安排、外部信息的处理与公关、人员及设施的备份等各项安排,当危机来临时,按照事先设计好的系列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防止因事件突发导致处理决策失误,确保机构主要业务的可持续运作,尽可能将损失减到最少。
2. 业务连续性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
业务连续性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关键业务为核心、以流程为基础的原则。“以关键业务为核心”指梳理业务流程,针对关键和支持性的业务环节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关键业务的可持续性运作为目标。“以流程为基础”指进行合理的流程设计,当损坏事件出现时,按照设定的程序执行解决方案,确保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做适当的事。
2.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的加剧,以及人们收入水平和需求水平的提高,银行正逐步由传统的以服务产品及经营规模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向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实现客户价值和达到银行价值最大化的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变。客户成为银行的“第一价值”,“服务创造利润”成为现代银行业的共识。鉴于这种银行生存发展要求,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持下,各家银行纷纷建立了电话银行(也叫CALL CENTER、呼叫中心、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等),通过电话客服人员(CSR)的服务和电话自动服务系统的功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为银行带来超额的利润,电话银行已形成为一项新兴的产业。
如建设银行,自开通以“95533”为接入号码的电话银行服务以来,业务快速发展,电话银行完善了建设银行的服务,已经成为客户了解、使用建设银行产品的重要窗口和渠道。特别是在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理念转变过程中,电话银行发挥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尽管电话银行存在很多的优势,但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电话银行业务由于其独特的虚拟性和广域性,在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银行要面对来自外部、内部的各种特殊风险的挑战。
2 电话银行业务主要风险点
2.1 咨询服务差错风险
咨询服务差错风险是指电话客服人员在回答客户咨询出现差错,误导客户致使客户造成损失而发生要求银行赔偿的纠纷。该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的告知义务范围,即依法履行银行的告知义务和保护客户知情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责任、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的告知义务,但在《合同法》、《保险法》中都已有明确的规定。从银行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上划分,可以分为法定告知义务和道德告知义务两类。法定告知义务是对银行提出的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银行就要承担责任。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与客户权利、义务、责任(包括扩大客户责任、减少银行责任)相关的所有事项。道德告知义务是基于职业道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的发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所有与客户权益、责任没有关联的其他事项的告知应属于道德告知义务。
2.2 宣传尺度不合理风险
宣传尺度不合理风险是指电话客服人员在产品宣传内容上与业务实际脱节,引起客户不满而发生纠纷。由于电话银行是面向公众开放的便利渠道,因此银行通常都通过电话银行向公众介绍本行有关金融方面的业务产品,解释业务产品的特点及其优越性,以此营销更多的客户。但如果银行在产品宣传内容上与业务实际不一致,甚至为了招徕客户而显著夸大业务功能或优越性,就有可能引起客户不满而发生纠纷。
2.3 技术故障及服务缺陷风险
技术故障及服务缺陷风险是指因技术故障、电话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的情况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导致纠纷。电话银行系统是构建在CTI(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之上的,对计算机依赖性很强,由于计算机的问题而出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技术故障及服务缺陷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此类风险造成客户损失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电话银行自身存在主观过错,对客户造成损失。二是通讯系统出现大面积故障等不可抗力,对客户造成损失。
2.4 纠纷处理困难风险
由于电话银行主要通过自助语音(IVR)和电话客服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与传统柜面服务相比,由于没有书面依据(凭证),如果出现纠纷,在处理上存在一些困难。
3 防范电话银行业务风险的对策
通过分析电话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银行应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尽可能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1 提高银行对电话银行风险的整体管理能力。
要实现电话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形成一个产品多元化、渠道集成化、服务智能化的电话银行体系,银行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措施来强化电话银行业务安全性的建设。因此银行在开办电话银行业务时要首先将电话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强化对电话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完善授权机制建设,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切实提高对电话银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理能力。
3.2 银行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以防范咨询服务差错风险。
为了防范咨询服务差错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应注意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对于法定告知义务,风险责任重大,银行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道德告知义务,银行如不履行尽管不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但一旦发生纠纷,会严重影响银行的声誉。相反,银行如能最大限度地履行道德告知义务,将体现电话银行服务的人文关怀,会给银行带来潜在的效应,从而拓展银行优质服务的外延和内涵。
3.3 银行客服人员应妥善宣传产品,掌握合理尺度。
为了防范产品宣传尺度不合理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可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电话客服人员在对外宣传的时候,要注意使宣传的内容与业务操作保持一致,不要为了招徕客户而过分夸大业务的功能或优越性。二是尽量使宣传的内容成为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银行电话客服人员在进行宣传时,要尽量使宣传成为一种要约邀请,如对个人的住房、汽车、装修按揭贷款业务进行宣传时,应声明如订约需经进一步协商,或需经银行最后确认等,为银行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进一步协商留下余地。
3.4 区分主观过错和不可抗力,防范技术故障风险。
为了防范技术故障及服务缺陷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可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于电话银行自身主观过错对客户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然后再追偿其他有过错人员或单位的责任。二是对于不可抗力,银行应与客户签订一系列契约性文件,如《电话银行服务协议书》、《个人外汇买卖承诺书》等,对客户和银行在电话银行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不可抗力等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在目前国家法律对电话银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契约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
3.5 加强录音管理应对纠纷处理风险。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银行应设立录音系统,对正在进行的电话银行交易(对话)进行同步录音,并将录音资料存放一定时间(视实际和法律规定而定),以备处理电话银行纠纷时作为依据。电话银行中所涉及的这些录音资料,属证据分类当中的“视听资料”类,这类资料不易保存,极易灭失,故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并确保其在发生纠纷后的良好状态,一旦争议发生,应立即封存当日录音带原件,不得毁损。除了保全录音资料外,对每日电脑打印的日结单,定期向客户发出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也应妥善保存,它们作为日益趋向无纸化的电话银行业务中仅存的书面材料,在正确处理电话银行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6 强化客户安全意识。
提高客户安全意识是防范电话银行风险的有效途径。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使用电话银行的安全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如何防范风险。首先是银行要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在客户开通电话银行服务时,要通过使用手册、网点营业人员提醒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其次是要设置专门的客户体验区,实际指导客户完成第一次电话银行的交易。再次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电话银行安全风险进行宣传报道,向公众介绍犯罪分子利用电话银行盗取客户资金的各种手段,提高客户识别真伪、防范风险的能力。
摘要:电话银行是一项新兴的产业, 它具有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可以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为银行带来超额的利润。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 电话银行业务由于其独特的虚拟性和广域性, 银行要面对来自外部、内部的各种特殊风险的挑战。本文将对电话银行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电话银行,风险,对策
参考文献
[1]张进, 姚志国.网络金融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王俊飙.网络银行风险及金融监管[J].中国中小企业, 2005, 7.
[3]贾小宁, 倪玉鹃, 陈静.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J].经济与管理, 2003, 10.
3.浅析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 篇三
【关键词】影子银行;业务风险;风险控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深化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不断加快,其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和民间融资等业务也初具规模。因不在银行会的监管之内,其本身潜藏着大量风险,威胁着整个金融市场。目前,虽然还未受到影子银行非常严重的冲击,但根据发达国家经历的危机和教训,笔者认为构建健康稳定的影响银行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影子银行在中国的表现,并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相关的监管建议,这对推动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改革和更好地融入金融全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影子银行绪论
1.影子银行的定义与分类
影子银行或影子银行体系,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被人们广泛关注的。专指那些不受监管的,但是具有与传统商业银行相似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通过大量的杠杆操作从事放款和抵押,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
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担保、小贷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业务相应可划分为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和民间融资。中国的影子银行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传统商业银行主导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二是采用传统商业银行模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三是缺少监管或无监管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狭义民间借贷、小贷公司、典当、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等。
2.影子银行的特点
(1)高杠杆性。影子银行未执行法定准备金规定,其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用少量资金即可带动较大规模的资本,从而放大了运作的风险。
(2)表外性。由于自身缺乏渠道能力,影子银行需要与传统银行进行紧密合作,以实现多方“共赢”。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深度参与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但这些业务都游离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给商业银行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监管少。由于影子银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不需要受到类似银行的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比较隐秘;其经营背后也没有类似传统银行拥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同时,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场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
三、影子银行业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在短期资本市场上发行的短期票据进行短期融资,而资产期限相对于较长,这两者的不一致使得期限错配,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支付收益,从而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2.违约风险
是指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不能收回的不确定性。违约风险越高,投资者则要求发行人为高风险支付更多利率。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易引发其违约风险。
3.高杠杆率风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像商业银行那样雄厚的资本,只能利用财务杠杆大量举债经营,而这样的运作方式需要更高的保证金和资产贬值,使得它们又杠杆化,面临更大的损失。
4.系统性风险
中国银行随着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大,风险在部分领域已开始显现,且影子银行是一个多环节的体系,其某个环节出问题就更易于发生风险。
四、影子银行风险控制措施
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缺乏便利的风险冲销工具,影子银行就似一把双刃剑,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有效控制风险。
1.建立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
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界限模糊,很多业务相互渗透,所以要加强两者之间的资金流向的监管,尤其是商业银行业务表外化的现象,提高透明度,关注资金流向,降低杠杆率的措施,对财务做出合理的规范,做好信息透明化的工作,防止各子行业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风险相互渗透。
2.加大对影子银行方面的立法
我国关于影子银行方面的立法还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 ,面对日益暴露的风险,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强化立法,加大对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
3.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
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主要监管对象是民间借贷机构,包括新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和规范化改造后的民间借贷组织。但是民间借贷机构进入市场尚没有合理的规范,很多不法份子趁机牟取暴利,借贷危机也在频发,因此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各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
建立影子银行行业协会,加强其自身的行业自律意识,并加强各金融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积极推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在行业内加强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了解整个金融体系或者是各行业的发展状况,以便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加大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协同监管力度,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和讯网.影子银行,金融监管新课题[EB/OL](2014-01-17). http://money.hexun.com
[2]王渤,李建军.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风险评估与监管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5)20-25
4.银行十大风险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分行《关于开展2013 年十大重点领域案件风险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分行关于自查以条块相结合的方式的安排,支行营业部安照“资金交易 交易权限管理、操作牵制、存款与柜台业务对账、柜台禁止性行为。——运营管理部”的自查要求,于2013年5月20日到5月23日开展了相关项目的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资金条线方面:
1、资金交易权限管理:支行自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间共进行大额询价246笔,总金额折美元约4400万元,大额询价系统操作员已通过资金清算考试,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2、资金交易操作牵制:支行大额询价操作系统操作员为15级事中监督兼库管员,与前台外汇结算业务相分离,符合相关操作牵制的要求。
二、运营条线方面:
柜台禁止性行为:
1)柜员卡使用:支行营业部目前共有18名员工,从录相抽查和日常观查中发现,每位员工均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员卡、密码及个人名章,没有外借、盗用、复制等情况发生。
2)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从日常查库和抽查录相及调阅登记簿等方式入手检查柜员有无违反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检查没有发现上述违规情况发生。
3)柜台业务:支行营业部共有柜员11人,通过查看系统预警、抽查录相、查看相关登记簿、查看办公抽屉、保险箱等物品存放处、查看验印系统中非自动验印通过的记录,调阅相关凭证有无手工验印人员的签章等方式,检查未发现存在柜员办理本人业务、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代客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柜员对明知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的情况。
4)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检查自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对公开户、变更共计113户,个人开户462户,个人电子银行签约560户,轻松理财功能开通/关闭/修改182户,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在办理个人代理开户业务中,存在柜员未与被代理人进行电话核实便进行开户的现象(总户数为27户,已整改23户,无法整改的4户)。在办理个人外汇买卖签约时,未让客户签个人外汇买卖协议,总的户数为297户。由于柜员在平台签约时只需勾选,而又不知道相关操作要求,且我行未领到个人外汇买卖协议书,致使柜员们长期未按要求操作。5)业务授权:支行营业部目前有2名30级授权柜员和1名15级授权柜员,通过现场调阅录相、通过系统调取有发起时授权记录的业务流程、关注被总行后台打回的业务流程及方式二业务和检查业务凭证的方式,未发现授权柜员在授权过程中存在不审核业务、超权限授权等问题。
6)授信:通过调阅放款文件资料、联系单、交接登记簿等,并结合风管、商票、核心等系统中相关信息,检查未发现存在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的违规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关于个人代理开户必须与被代理电话核实的问题,我行已要求柜员对遗漏的账户进行了电话补核实,但有4户由于无法联系到客户而无法核实。目前要求柜员在办理个人代理开户时必须电话核实后才能办理业务,并且安排专人对每月装订的个人开户申请书进行复查,确保电话核实工作做到位。关于办理个人外汇买卖签约时未让客户签个人外汇买卖协议的问题,总的户数为297户。目前已从分行申领了个人外汇买卖协议,柜员在平台签约同时让客户签个人外汇买卖协议。在今后的运营工作中,支行营业部将更加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式,遇到问题多请示、汇报,将运营差错降到最低。
支行营业部
5.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五
本人XXX,根据…………,本人结合自身XX岗位,就XXXX履职情况,开展合规风险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如个人基本情况、从事本岗时间、履行职责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当年从事岗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有兼岗或多岗的请作出说明。
二、存在的问题
(一)要求以合规为准绳,对自身岗位履行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是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风险隐患。
(二)请站在从联社稳健经营角度分析目前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合规职责是否正常开展并在组织上得到全面保障;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是否科学、清晰;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工作职责边界是否清晰;各项业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违规事件举报机制,鼓励自查人对违规事件进行举报,针对你目前掌握的线索情况对其他违规问题或异常行为进行大胆举报。
三、原因是分析 对上述问题(风险)的产生原因作出详尽分析,深入了解问题(风险)产生根源。
四、整改措施
对上述问题(风险)的产生提出解决或处理措施,认真处理好今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业务发展与合规的正确关系,严格践行合规职责,最终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目的,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自查人:(签字)
6.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六
告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 按照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
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本,查阅账户资料份。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季度我行新增客户户,变更账户信息户,撤销账户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户,其中:基本户户、一般户户、临时户户、专用账户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
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份,收回份,收回率达到了100%。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年月日至月日发生的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笔、金额万元,其中:汇入笔、金额万元,汇出业务笔、金额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
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协调各个工作环节,做好反洗钱工作,严格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报告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制度,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强化各应用系统管理。落实系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控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职责履行、操作管理和密码使用,规范系统操作行为,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管
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
7.银行现金管理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篇七
一、现金管理业务收益分析
(一) 现金管理服务有助于稳定银企合作。
现金流量决定一家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 在国际企业界素有“现金为王”的说法, 因此, 现金流量管理便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鉴于此, 企业更倾向于使用数目尽可能少的银行平台来进行现金流量管理;而另一方面, 现金管理平台的搭建主要以银行资金结算网络为依托, 涉及面广, 流程复杂, 合作关系一旦建立起来, 企业对银行的结算与信息服务就会产生依赖, 其转换银行的成本也往往会很高, 所以会倾向于继续集中使用这家银行的服务。如此一来, 不但企业的分支机构, 就连其经销商、甚至下游企业也会被合作银行收入囊中。因此, 对于有实力的银行来说, 现金管理业务, 无疑是打造核心竞争力、稳定银企合作的有效手段。
(二) 现金管理服务促进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 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在传统上以获取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 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但随着当前传统业务上的激烈竞争和外资银行的进入, 为了能够适应竞争的需要, 商业银行需要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型, 加强发展高品质的中间业务和专业服务成为实现经营转型的关键, 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获取的主要收益也不是利差收入, 而是服务费用, 从长远利益来看, 这种盈利模式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才具有持久性。作为一项中间业务产品, 现金管理风险低, 能够带来稳定的结算和其他手续费收益, 是银行利润增长的一大亮点。
(三) 现金管理有助于建立长效的信贷管理机制。
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直接反映其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一位资深银行信贷人员如是说:“贷款发放, 不能光看项目前景, 而不顾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为项目前景不一定能实现, 最终还贷的是企业, 而不是项目;也不能光看报表利润, 而不看现金流量, 因为报表利润不一定代表可用资金, 用来还贷的只能是企业可以支配的现金, 而不是数字利润。实际上, 只有现金流, 才是企业的真金白银”。显然, 基于对现金流量的分析, 银行能够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更为准确、及时的监测与控制。
(四) 现金管理有助于对优质客户的深层开发。
现金管理服务目前面对的主要是高端客户, 包括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这些客户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有精明的管理层和合理的组织架构等, 他们构成了银行的优质客户群。银行为这些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 而获得的收益较高。现金管理关系的确立, 意味着客户对银行能力的信赖与认可。银行可以利用这种优势, 凭着对客户第一手财务信息的掌握, 方便地营销其他高价值产品, 以成功实现存款、贷款、电子银行、国际结算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全面开花”, 可获得更多的直接或间接效益, 直至包揽对客户的绝大部分金融服务。
(五) 通过现金管理服务, 加强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和银行内部的协调。
银行现金管理服务是总行、分行、支行的许多部门和人员高度配合的综合性服务, 从调研客户需求, 到设计产品, 再到产品的推广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都由多部门人员参加, 而环节间的衔接更需要各部门的高度协作。所以, 现金管理的业务流程是需要纵向总行、分行、支行间协同, 横向多部门人员的紧密配合。因此, 现金管理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银行的内部资源整合和流程改造。
(六) 良好的现金管理服务有利于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
提供优质的现金管理服务体现了一家银行的综合实力, 同时现金管理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为他们服务也提升了银行本身的市场形象, 达到了银行与企业的双赢, 这种无形的财富将为银行带来更长远的利益。
二、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风险分析
现金管理服务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主要面临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风险。
(一) 外部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
首先, 从法律上来说, 在没有贸易背景的情况下, 只是单纯以母子为集团公司的方式就实现了资金的自由划转在目前的一片真空区, 所以银行目前也可以说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对于企业来说, 任何一笔收入或支出在做账时必须反映出来, 但现在现金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仍在做它自己的账, 但钱却都在母公司账上, 根本不在他的账上。集团资金管理和运作机构将下属企业资金上存集中管理, 在权益上无法准确划分, 有挤占挪用下属资金之嫌;其次, 通过对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知道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企业中, 部分尚无法达到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标准。如果银行为尚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集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一旦企业发生重大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时, 提供信息和结算平台的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遭受损失, 甚至面临监管风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套利交易是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买进他认为相对“便宜的”合约, 同时也卖出他认为相对“高价的”合约, 从两合约价格间的来回变动中获利。在进行套利时, 交易者注意的是合约之间的相互的相对价格关系, 而不是绝对价格水平。这里所说的期货合约可以是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交割月份, 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两种不同商品, 还可以是不同期货市场的同种商品。套利交易者可以同时在一种期货合约上做多、在另一种期货合约上做空, 通过两个合约间价差变动来获利, 与绝对价格水平关系很小。套利一般可分为三类: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跨商品套利。
一般来说, 进行套利时, 由于所买卖的对象是同类商品, 所以价格在运动方向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受到汇率、利率、股价等市场因素的影响给客户带来未预料到的损失, 从而使银行遭受声誉、客户等方面损失的风险。现金管理服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 因此, 银行并不承担客户的损失。例如, 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资金风险管理, 虽然银行可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帮助客户规避风险, 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变化使得银行提供的规避风险的方案并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 存在一定的风险暴露, 这时客户如果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则应由其独自承担, 但客户可能会把这种损失归咎于银行, 银行的声誉可能受到破坏, 严重的可能导致银行丧失掉新老客户。
3、客户信用风险。
首先, 企业集团往往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 是商业银行所谓的优质客户,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从总体上看, 企业的资金供给是充裕的, 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粗放, 导致银行贷款和授信超过其实际资金需求, 出现了资金富余的现象。这就容易出现相关问题。例如, 相关企业往往不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 科学测算所需资金量、期
套利交易的优点与不足
□文/蒋太才罗君黄文佳
上是一致的, 盈亏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因此, 套利可以为避免价格剧烈波动而引起的损失提供某种保护, 其承担的风险较单方向的普通投机交易小。套利一般包含了两笔交易, 并且这两笔交易是同时发生的, 为了鼓励不同期货合约间的套利, 国外的交易所规定套利的佣金支出比一个单盘交易的佣金费用要高, 但又不及
限结构和现金流、合理确定和调整银行贷款的规模, 而是将富余资金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从事企业间融资借贷, 牟取非法收入。因此, 企业集团的现金管理在成员之间有偿调剂的资金部分可能来自银行信贷资金、甚至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或固定资产投资领域, 这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其次, 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而违约的可能性会存在, 当发生违约时, 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
(二) 内部风险。
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
1、技术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技术工艺、设备及手段等不完备或失效引发风险, 从而使得技术控制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因为现金管理服务是一种依托于网络和IT技术、技术含量极高的网络化金融服务, 因此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而在现金管理中, 银行端、企业端都要有配套技术和设备才能保证现金管理的顺利开展, 达到预想目标。银行端的网上银行系统、企业端的ERP等财务软件非常复杂,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一个回合单盘交易的两倍。同时, 由于套利的风险较小, 在保证金的收取上小于单纯投机交易, 大大节省了资金的占用。所以套利交易的成本较低。
一、套利交易的优点
(一) 收益稳定, 风险低。套利交易具有对冲特性, 所以通常比单边交易有更低的风险。这是在比较套利和单边交易时应
的故障, 同时如果系统内部流量过大, 还可能造成系统的瘫痪, 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服务的中止和客户信息丢失等后果, 给银行和客户带来损失。
2、操作性风险。
银行现金管理服务中涉及的操作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人员操作现金管理系统不当引发系统故障而导致客户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还包括企业财务人员在操作系统时出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因此,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才能上岗, 以减少由于不当操作造成系统故障引起的客户和银行的损失。
3、人员素质风险。
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有意识、有目的的作弊或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性。现金管理业务在水平结构上涉及众多不同部门的人员, 在垂直结构上又涉及总行、分行、支行的人员, 业务流程复杂, 对于人员的监控存在着较大困难, 一旦出现漏洞就可能给银行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需要完善的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锦华.当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2007.1.
[2]韩国芹.浅谈企业的现金管理[J].会计之友, 2006.5.
8.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八
监管对信息化建设新要求
过去五年,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银行机构信息科技总投入和科技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多家银行机构将IT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从总体情况看,影响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稳健发展的关键问题正在有序解决,信息科技治理稳步提升。银行在信息化建设保持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三个矛盾:一是信息化建设复杂度不断提升与资源和管理能力发展滞后的矛盾,与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相比,信息科技在组织机构、人才、技术、经验等方面均储备不足;二是应急管理能力提升与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我国银行机构灾难备份和应急管理能力稳步提升,但与业务连续性管理全面要求还有差距,对业务连续性的认识还有待深化;三是电子银行蓬勃发展与信息科技风险突出的矛盾,截至2010年,超过100家国内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交易总金额增长迅猛,已成为银行主要交易渠道,由此带来的容量压力显现,同时,手机银行业务增长迅速,相关风险骤增。
为推动提升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和共享,探讨“十二五”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战略,中国银监会开设了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年会并将其制度化。在2011年11月举办的“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2011年会暨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信息化建设面临的矛盾和潜在风险,结合行业现状与特点,对银行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夯实全面风险管理基础。银行应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标准工作,从战略角度启动和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将数据治理与IT治理、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新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精细化、透明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特别是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要求很高,这些都要通过IT系统实现。银行要统筹开展IT架构规划,保证资源投入,切实完成符合新监管要求的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并通过这一过程促进系统全面整合和共享,不仅为风险管理,也为产品开发、业务经营、管理决策等应用系统的架构提升奠定基础,进一步发挥信息科技引领作用,促进IT战略与业务战略的协同。
切实提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能力。银行机构应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培养对信息科技风险的内生抵御能力。注重IT治理,借鉴国际经验,切实把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挖掘深层次问题,解决形似神不似的问题;加强信息科技规划,建立专门管理团队,完善规划的制订、评价、更新机制,全面开展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基础架构的规划整理工作;加强IT内部审计,发挥审计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同时,成立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与风险管理的专业指导;深入传导监管要求,为银行信息化建设提供决策咨询;促进部门、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银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银监部门将努力完善信息科技审慎监管框架,不断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有效性。
创新对信息科技的内在要求
21世纪的银行业是以信息科技为基础的,信息科技已完全“集成”到银行的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与其“一体化”,成为其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银行转型和电子银行发展对科技创新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在经营模式上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电子银行高速发展。电子渠道在降低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加快产品创新速度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据统计,2010年,国内某大型银行电子银行的交易量相当于其17000个物理网点的交易量。在电子银行体系中,业务、科技密不可分,业务模式创新、产品研发,都需要信息科技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持。
银行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机制,是银行内部有功能完善的业务流程,具备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功能与定价功能,而合理的业务流程需要各应用系统之间良好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
银行业围绕业务结构优化和流程银行改造,以及客户信息和风险数据的整合,要求信息科技有更快的响应能力、更安全的保障能力、更强大的支持能力,达到有效细分市场,有效识别客户,满足客户个性化、综合化要求的经营目标。这需要银行机构进一步促进信息科技与业务的融合,增强信息科技创新与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引领作用。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是锐意进取,科学创新,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确保更加安全、稳健,更加有竞争力。信息科技要承担起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的使命。首先,信息科技要成为推动银行转变发展模式,实现差异化战略的关键原动力。创新是银行业发展的源泉,创新的核心已经不是简单地增加产品种类,而是要跟踪消费者需求,以信息科技的广泛深入应用,开展一系列的制度、流程、产品的再造和创新,提升竞争力。树立科技引领的理念,逐步推动信息技术与业务发展的深度融合,为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其次,信息科技要成为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助推器。银行机构要建立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各类风险,贯穿风险战略制订、风险监控、风险管理和压力测试各个环节,这要求银行机构以业务和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科技为手段,加快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加强数据治理,提高风险数据质量,构建全面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实现风险计量精细化,风险决策科学化,风险管理体系化。
风险管理对信息科技内在要求
随着IT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信息科技成为银行运行中最关键的因素,银行业的风险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信息科技应用最显著的效果,就是带来了交易量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增强了风险的传染性,实质上形成了新的风险类型。201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事件频发。例如,2011年4月,韩国农协银行内部网络遭黑客攻击,导致部分数据被删除和篡改,大量服务器瘫痪,系统服务中断三天,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澳大利亚国民核心系统故障。这些事件体现了信息科技风险的突发性、传导性和放大效应。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一些国际组织,对金融危机中银行业风险管理和IT建设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认为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教训之一,是金融机构IT系统不能有效支持风险数据整合,导致风险数据失真,不能在企业层面和跨业务条线层面识别风险。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系统,关系到银行机构风险防范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同时,完善的信息系统也是银行完善运营机制、提升管理效率、丰富产品和服务、强化风险管理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当前我国银行业身处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信息科技要承担起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使命。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前瞻的思维谋划信息科技发展蓝图;要进一步树立合规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以“保运营安全、促业务发展”为主导思想,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强保障、有序推进,以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9.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九
2016年8月22日我部收到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村镇银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方案》的报告”的文件。按照文件精神,内审合规部自查要点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件防控”。以下为自查情况报告:
一、我行内控体系较为健全,组织结构设置符合自身特点,明确了内部控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权限和信息报告路线。我行主要发起行为**银行,同时吸收当地优质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村镇银行,股权结构较为合理,为良好公司治理奠定坚实的股权基础。
我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完善以“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治理结构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但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行各个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较清晰,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五项规范的议事规则,但各项议事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行参照以流程为核心的全新的银行模式开展经营管理,即在整个银行塑造“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提高市场反应速度,改善服务水平;并通过业务模块化、管理扁平化与运营集中化,提高银行运作效率,实现成本节约与规模效益,促进价值创造与绩效进步,并全面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但此项工作在该行尚处起步阶段,内部组织架构不完善,距流程银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但我行在2015年成立了内审合规部门,随着业务发展,2016年我行将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
二、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并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测评及意见反馈。认真执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向监管当局按季度上报人员、安防非现场监管报表。我行在业务领域和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交流、信息共享及信息反馈机制。我行建立了《**村镇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定期对内部制度的健全性等进行评价,但评价效果有待提高。
我行2015年成立内审合规部门,建立了内部审计及合规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聘请发起行进行业务督导及业务检查。我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未及时上报监管部门。我行的内部控制缺陷被发现和被报告后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和纠正,并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外部监管机构发现的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和缺陷。我行正逐步建立及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有效开展内外部审计工作,在高管层的科学领导下,2015年我行未发生案件。
三、我行正逐步建立及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立了存款、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规范,我行业务部已制定如下规章制度:贷款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操作办法、农户贷款操作细则、担保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存贷款利率管理暂行办法、贷后管理办法、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抵贷资产管理办法、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诉讼管理办法、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职能部门设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四、我行的风险管理能够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较为持续的监控。并制定了相关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履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审计职能的部门和岗位。我行虽建立了风险识别评估制度、职责和岗位,但制度和职责未及时更新,手段和技术不够完善。
10.廉政风险防控自查自纠材料 篇十
汇报材料
2012年6月2日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持风清气正良好局面态势,根据区委工作安排,我委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现就做好的工作作如下汇报。
自查情况如下:
一、全员覆盖,不漏单位部门,不漏人员事项。
1、对我委综治办、维稳办、政工科、执法监督科、办公室等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排查风险,拟定防控措施,签订风险防范管理承诺书。
2、对班子成员上三名和中层干部7名、一般干部6名分别进行排查风险,拟定防控措施,签订风险防范管理承诺书。
2、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根据业务流程、按照针对性强、措施具体、防控有力的原则找准风险点,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集体定的“六种方法”,深入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五类风险”。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公示、制定防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同时严格标准,评估等级。
3、制作了16个《铜仁市碧江区政法委廉政风险监督卡》座牌和16个可以随身携带的《铜仁市碧江区政法委廉政风险监督
卡》卡片。
11.试论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务外包的种类
(一)计算机技术资源的外包。计算机技术资源外包它主要指的是银行通过寻找一个专业的企业或者外包服务公司对本银行的需要新系统的开发与技术支持、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系统的备份并不重要的业务外包出去。使其能更好的为银行提供安全和技术上的保障。
(二)专业性服务的外包。专业性服务外包是指银行将服务性的工作承包出去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专业性的服务外包主要包括税务顾问、现金的取送业务、银行金库监视系统、营业大厅客户安危的服务等。随着经融产品和服务在专业性的不断加强,面对这类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技能要做支撑的服务。银行专业性的服务外包模式可以使得银行在获得外来服务承包商提供的优质服务体验的同时,还可以使银在其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渠道得到扩宽,也可使银行的职员在业务的繁琐上得到可以逐步精简,从而减轻繁琐业务膨胀后为银行所带来的反应迟钝和创新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及麻烦。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和服务能力。
(三)后勤事物的外包。我国银行后勤事物外包主要是指将银行的贸易性经融服务的后勤处理作业及凭证保存等外部出去。减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银行内外部的存在的相应的风险
(一)银行员工在业务方面操作产生的风险。银行员工在业务方面操作产生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的处理上按银行的相关操作规定,而出现错误性操作和失误行操作从而使银行在业务方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务执行人员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所要面临的处理执行力不足和对预防风险制度的不了解及有章不循等方面。
(二)银行业务外包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与外部服务商在业务合作期满后,还尚未续签协议的时间段,银行和外部服务商还是以合约未满时的相关操守规则及相关的处理方法,而并没有在确定没有在续签的时间段内双方该如何处理和继续合作的相关事项及权限,使得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及操守的承包商利用这一漏洞超权和越权,一旦出现不利的后果,将导致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外包业务在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合约时,因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做到规范性的了解,从而使合约存在很多的隐性漏洞,一旦外包业务服务商在处理业务时出现了问题。容易造成客户无法避免的损失,最终银行有可能要对客户负全责。三是外包服务商的存在技能、财力、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按照银行的要求在其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严重的影响银行和客户之间业务往来的的顺利展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银行外部在客户方面的风险。外部客户风险主要是因银行在对业务外包时选择不当,而这一类不合格的承包服务商它们缺乏专业的技能知识和职业素养,它们往往会对所承包的业务因无法做到规范性处理,对于有些无法处理的业务,不及时与银行交流,往往草草了事,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风险和危机。
三、做好银行业务外包时要提前预防的风险管理
(一)重点做好外包服务商的风险管理。银行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外部服务商的好坏往往关系到银行整个外包流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所以银行在防范这种对外包的风险时,应对外包服务商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及预测,该服务承包商是否符合银行需要外包业务的工作,运用科学手段的来评价和服务商。既要在签订合约时明确供应商的权限和事项,还应将服务商在对业务处理时各方面都需要做到监督和管理。密切的关注服务商在业务处理时是否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并随时了解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存在损银行声誉情况。
(二)加强银行外包业务日常监督和监管。银行可以根据与外包服务商在签订合约时制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银行可以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外包服务商日常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涉及到重要的事项,应及时安排相关的外包质量监督人员,履行合同监督职能,以确保各项条款条例的合法顺利的完成。
(三)银行在外包业务时应同时建立和完善的外包服务商
考评机制。银行在外包业务时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外包服务商考评机制,这样做可以规范外包服务商的职业操守,同时也可以随时了解外部服务上的工作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为其在业务合同履行完成后支付费用时提供主要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业务外包应急预案。银行在密切关注外包服务商各项工作时,还需随时关注应急预案要求所制定相关的外包业务处理时的应急预案,以備银行在面对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变迅速的处理,而使外部业务不会受到影响。
(五)建立银行外包业务退出机制。当银行的外包业务的外包服务商在经营条件,财务状况出现异变的时候,导致外包业务服务商无法继续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或者是外包服务商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间发生了重大事故及工作质量在检查时且多次不能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对于这一些的情况应该及时做出退出机制处理,以确保外包业务的开展不受其影响。而为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导致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客源下降。影响银行的盈利。
参考文献:
[1] 王世华,何帆.中国的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现状、流动途径和影响因素 [J].世界经济, 2007(7).
[2] 朱孟楠,邓文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路径——刍议商业银行主导整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J].江西社会科学, 2013(4).
1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篇十二
1. 融资渠道狭窄, 资本规模较小, 风险抵抗能力较弱。
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目前的资产规模现状是, 实施投行业务的券商虽多, 但资产规模过小, 实力较弱, 抗风险能力差。对于券商投行业务, 体现其抗风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资金规模;二是资本金充足率。券商投行业务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 充足的资金让券商投行业务避免在遇到资金面上的问题时抛售自营账户中的股票, 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2. 缺少对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
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发现和分析企业面临的各方面的风险,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以便券商投行业务实现其经营目标, 降低失败可能性, 和减少影响其绩效的不定因素的全部过程。在券商投行业务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制定相应风险管理目标后, 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并且, 需要在整个机构范围内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战略目标进行深入沟通和宣传。
3. 缺少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报告是进行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 也是风险管理所必须依据的基本数据;同时, 券商投行业务的风险预警也能针对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为效果实施定性和定量测评, 以便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功能与效率作出报告, 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更换管理工具和调整管理行为的依据。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由于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 不能预报和分析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对券商投行业务造成损失的情况, 不能为券商投行业务提供警报及排警的建议, 不利于通过对预警指标的监测, 实时监控券商投行业务变化;不利于针对预警风险分析, 集中力量对高风险区域采取重点防范措施, 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关口前移, 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建立高效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 明确的风险管理原则。
券商投行业务在风险管理过程中, 必须坚持超前性、有效性、安全性、制约性、独立性和创新性的原则, 同时要不断适应外界的变化。
2. 高效的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规则和程序, 监督和管理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状况, 评估并监督各种风险暴露, 监督和管理公司及各业务部门根据各级管理的特征, 建立集中、自主的风险管理部门。
3. 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风险控制目标制度。就控制论一般意义上说, 没有目标就没有控制。因此券商投行业务风险控制必须确立风险控制目标, 而且使之制度化。我国券商投行业务总目标是确保券商投行业务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 保障券商投行业务各项业务安全、高效和健康运作。我们应该把这一目标制度化。 (2) 风险管理范围制度。要通过严格的、科学的制度规定从总公司到分支机构乃至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范围。这种范围划分要避免出现“真空区”和“重叠区”现象, 使风险管理不流于形式。 (3) 激励制度。赋予各级风险管理者明确的责任, 对管理者建立起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对风险管理者既有激励又有惩罚, 积极控制风险。 (4) 项目风险评估和决策咨询制度。券商投行业务在寻找和确立投资项目时必须受此制度制约, 避免“拍脑子”的方案得以实施。此项制度内容包括: (1) 项目提出可行性方案; (2) 项目风险评估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评审; (3) 按不同投资权限送部门或公司领导决策; (4) 项目实施; (5) 项目跟踪评估。 (5)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 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从而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6) 稽核审计制度。券商投行业务必须建立独立的稽核部门, 对各分支机构、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 (7) 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指券商投行业务在收入分配中扣除用于应付、补偿各种经营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准备基金。券商投行业务是高风险行业, 风险多种多样, 且具有突发性、系统性等特点。为了应付这些意外的风险, 保证券商投行业务日常经营正常进行, 必须在盈利中提留一定数额的资金, 作为风险准备金, 专门用于补偿因风险造成的损失。 (8) 各种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各种业务的特点, 分别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各种业务风险的产生。
三、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实施
1. 推进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市场化, 引入独立董事, 增强风险意识。
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共同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可以实现资本所有者通过市场对经营者的间接控制, 增加法人治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在我国能上市交易的券商只是凤毛麟角, 所以通过外部治理完善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的法人治理情况不可行。目前, 内部人控制问题只能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和引入独立董事来得到有效解决。
人力资本市场有长期的记忆力, 它能识别和评价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 并通过其人力资本市场价格的波动, 对其施以赏罚。高素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上佳表现会为他们带来新职位, 而表现不佳则在离任后很难再被聘用于其他的公司。就中国现实而言, 积极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 但人力资本市场对企业家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突出。有鉴于此, 推进董事和经理队伍的职业化和市场化建设, 最为现实的选择是要催育高效率的人力资本市场。
2. 建全防火墙制度和内控机制。
在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下, 如何充实内在的各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制度建设就好比人体的经络一样, 将框架中各部门有机的连接起来并及时传递信息。
首先, 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中, 必须明确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并在组织上、技术上保证重大风险决策和管理措施与业务经营管理要相适应相协调。明确规定内部单位和各重要业务岗位可以承担的风险的性质、限定风险涉及的范围、监测风险暴露头寸、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各组织的责任、对于各项风险决策都有切实的监督与控制的措施, 并在非常情况下具有应变的可能。对于超出管理权限的风险, 不但在行政程序上需要获得上级主管的许可, 还可以在技术上 (例如在计算机系统中) 设置不能轻易逾越的障碍。
其次, 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针对风险问题的合作和沟通程序, 这一环节对券商投行业务防范和管理风险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由于在券商投行业务内部建立了风险控制和业务开展两条独立运作的专业线, 在一般情况下, 尽管双方秉承统一指导思想, 但由于立足点不同会带来分歧。因此就要建立逐层解决的制度, 并将这一过程延续到风险管理委员会, 直至管理层。
第三, 在有效性制度建设中, 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和奖惩依据, 这是整个风险控制工作的润滑剂, 是为更加积极地发挥风险管理作用而制定的。由于这个行业所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内在规律, 任何券商投行业务部门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追逐高风险的内在动力, 为了减少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也是必需的。正因为风险管理人员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减少风险、控制损失的方式来逆向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因此, 这种绩效评定较为困难, 也需要更为有效合理的评定制度来予以保障。
第四, 券商投行业务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的弊病很多, 因而建立各经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不仅对防范券商投行业务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且对证券公司长期的、稳定的、健康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建立我国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也应积极从制度建设入手, 一般应包括以下规制内容: (1) 业务限制。券商投行业务经营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需受严格限制, 内部的交易应以通常的“公平交易”原则进行, 并不得损害券商投行业务稳健经营的要求; (2) 资本流动限制。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不得损害券商投行业务稳健经营的要求, 最低不得低于券商投行业务要求的限制; (3) 信息流动限制。防止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部门之间有害的信息流动, 即在二者之间设立防火墙。
3. 健全风险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风险管理不同于业务经营, 所以没有办法用定量的标准去衡量风险管理人员的绩效。对风险管理人员实行恰当激励机制, 能更好的激励其进行风险管理, 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在激励机制上, 借鉴国外券商投行业务的经验, 券商投行业务应普遍采用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相结合, 注重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激励机制。如在保证员工基本薪酬不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 利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组合设计出以中长期为目标的激励方案。券商投行业务采用这种激励机制, 使公司成长性和高管人员、普通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保证券商投行业务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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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世农:《中国股票市场风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黄复兴.《中国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4年版
13.银行业务风险自查自纠 篇十三
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员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
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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