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2024-07-18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精选4篇)

1.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篇一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2]72号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1992-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2〕72号1992年4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

第四条 第四条 凡中央、省投资(含部分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项目)以及国外投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均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综合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直接向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地州市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劳保基金缴纳后才能领取建筑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凡未缴纳的单位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未按此规定办理而擅自开工的,一经查实,处以应缴劳保基金总额10-30%的罚款,并转入基金,同时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第五条 收取的劳保基金,由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区各企业的退休人数,视收费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平衡调剂,通过开户银行按季划拨企业或主管局、公司,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凡已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统筹规定,及时如数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统筹费用。逾期不缴的,社保机构有权通知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停拨劳保基金,并直接进行划拨。

经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安企业,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按费用定额规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务费后,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 第六条 计提的劳保基金可列入计算产值,但不作为竞争费用项目,施工承包阶段单列计算并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劳保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基金。劳保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劳保基金的不同分类及用途,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离退休职工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统筹管理机构和当地社保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 第八条 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及社保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级建委(建设局)可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抽专人负责劳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门。劳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调整外,还应从总额中提取5%作风险积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门。

第九条 第九条 省建委可据此办法与省劳动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现已实行建安企业社会统筹的地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篇二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第五条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

际节能量奖励 300 元 / 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 /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 / 吨标准煤。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备案。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备案项目情况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和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发改委、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20 号前,将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审核 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情况表(见附件 1);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3、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见附件 3);

4、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5)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6)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6、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3.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本 篇三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群体对我省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的依托单位为有关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是依托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创建院士工作站,以增强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水平为宗旨,以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引导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实质性参与。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二)对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三)为设站单位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

(四)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设站单位或省内其他单位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合作开展科研项目;

(三)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安排科研合作专项经费和院士工作站运行经费,为每位签约院士至少配备1名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制订院士工作站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申报设站的,其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申报设站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建有至少一个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站;

(三)申报单位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合作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申报单位制定了3年以上院士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五)院士工作站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允许企业与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3家,联合组建院士工作站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表》,并附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院士工作站筹建情况、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以及《申请表》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照设站条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赴现场考察核实。

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正式授予湖南省××(设站单位简称)××(专业学科名称)院士工作站称号。院士工作站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评估与考核:

(一)每年年底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连续两

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院士工作站资格。

(二)院士工作站3年有效期满,省科技厅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院士工作站3年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度、设站基础条件等。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合格的,继续保持院士工作站称号;评为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和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河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豫国土资发[2003]8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辖市或县(市、区),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经依法调整,由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省辖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 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省辖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的省辖市。

第六条 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耕地占补平衡原则。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申请易地补充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

(二)规划原则。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三)入库原则。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为已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的项目。

(四)对等原则。易地补充的耕地数量与质量应与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等。

第七条 调出市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2个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理由,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项目。

第九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调入市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调出市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调入市应配合调出市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拨付给调入市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易地补充耕地。已储备耕地的调入市,可从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的调入市,应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调入市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一条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调出、调入市应按法定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出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的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调入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

第十二条 易地补充耕地的原所有权不变。经验收合格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并做到图、表、实地一致。

第十三条 因易地补充耕地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征购任务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的管理,由省辖市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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