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四大问题

2024-10-26

当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四大问题(共3篇)(共3篇)

1.当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四大问题 篇一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导致检察信访特别是涉法信访工作十分复杂。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对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客观分析涉法信访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检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2、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内,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申诉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这些规定造成申诉的主体范围过宽,而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若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申诉,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等问题时,往往造成矛盾,无法解决。一些信访人无理取闹,多年缠诉缠访,与这些人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如果在处理涉法上访中建立和完善律师代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信访人正当诉求的实现,也有利于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

3、检察机关解决涉法信访的机制不够健全,落实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提高检察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的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过度依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某些规定又过于原则。首办责任制没有明确控申部门谁是直接责任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移送其他部门以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控告申诉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他部门参与首办的程序、任务、要求是什么,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造成现实操作性不强,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

4、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工作存在不当之处。在执法观念上,某些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对亲民、爱民、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认识不到位,一味强调或追求和谐、稳定、不出事是底线,忽视对一些涉法信访案件客观公正地定性处理。还有的干警缺乏热情服务的思想,对待群众不善于换位思考,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拖就拖,而不是真心解决问题。在工作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不及时,在处理中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加剧了矛盾的扩大,等到事态扩大后又解决不了,最终导致缠访缠诉。

二、建议与对策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群众申诉等等。这些都是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2、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办案,保障案件质量,既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3、完善首办责任制。完善首办责任制,重点是要解决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首办责任的关系及如何配合衔接问题。在责任分配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在案件流转过程中,由首办责任人对案件质量负全责,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控告申诉部门首次访接待人员负责督办,定期催要结果,逾期未能完结的,办案部门要书面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情况。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交接、回复和联系。这样可以使每一件信访件都能责任到人,避免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脱,确保了首办责任制在检察业务各个环节得到落实。

4、建立多元化的涉法信访调处机制。一是要建立重点信访排查预案机制。所谓信访排查预案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对重点信访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编制详细方案进行积极应对的一种机制。这项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依法妥善处理,遏止上访人员越级访。二是要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制。检察长亲自接访,是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面对面的方式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也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提高接访的成效。三是要继续完善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答询,依靠各方力量和群众舆论作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四是要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结案的和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结案的要定期回访,进一步做好善后息访工作,防止矛盾反复;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防止上访人产生误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缠。五是要继续做好检务公开。增强解决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可以消除信访人的疑虑,也可以增强接访人的责任感。要在法律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他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从而提高检察决定的公信力。

5、探索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处理好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检信访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检信访问题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逐渐形成从侦查到批捕、公诉、控申等部门的涉检信访预防、处置责任网络体系。每业务部门要在办案中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信访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执法,提高案件质量,这是减少涉检信访的治本之策。控申检察部门要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堵塞造成错案、引发赔偿的漏洞。三是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责任追究是责任落实的有力保障。《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违反信访工作党纪政纪处分两个规定,对涉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涉检信访责任查究提供了依据。控申检察部门要将责任倒查作为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必备内容,切实履行责任追究建议权。

6、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信访工作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所有检察干警必须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工作中,热诚接待,耐心回答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做到有根有据、有板有眼地作好解释工作,让他们高兴而归。只有这样才能作好当事人的信访工作,才能将信访诉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2.当前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四大问题 篇二

关键词:检查机关,行政执法,执法行为,监督

一、引言

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的法制建设思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其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划和约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超期办案现象严重,例如某个罚告案件在2014年5月立案,到2015年12月才将案件移交到城管部门进行处理,案件长达七个月,超过3个月结案的期限;(2)行政出发出现欠缴的现象,例如2015年对长春市四家房地产公司没有缴纳的返款进行催缴,对催缴的案件发出催缴通知书,但是依然有法院进行强制执行;(3)工商局存在案卷证据不完备的现象。例如在对“假猪肉”的调查事件上,虽然对涉世单位做出罚款3000园的处理,并停止在超市销售猪肉的行为,但是在案卷中并没有找到星光的处罚规定,处罚没有具体的落实材料[1]。

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受到干预,导致工作受到阻力

在我国的行政机关内部,一直受到“行政本位”思想的错误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受到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并且在某些程度上,已经被默认为是行政隶属关系。在我国的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对检查机关的财政权利和人事权利进行控制,导致其行政权利受到干预,工作受到阻碍[2]。由于长时间行使地方保护政策,导致政府的行政权利在不断扩大,检查机关的检查权利地方化。在这种行政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大大的降低,工作效果难以保证。

(二)立法上存在漏洞,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降低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上,法律文件中对检察机关形式行政监督职能的规定较为匮乏,甚至无法可依,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较弱。检察机关是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形式行政监督的权利,属于国家的监督机关,在对形式案件形式监督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在行使行政监督时,其立法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形式行政检察手段主要是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来实现监督目的和对行政机关涉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这些内容仅仅是提供了监督的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拒不采纳检察事项、履行监督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目前的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上来看,检察机关只能是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基础之上来开展工作,并且是与上级机关达成利益上的共识来形式监督权利,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较差,没有发挥国家职能部门应该具备的工作能力。

(三)缺乏制度保障,导致监督工作难以落实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缺乏相关的制度来保障其执法行为,导致其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执法现象,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3]。例如,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规定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其可以提出的条件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如果是其他方面则不可以提出。这种规定并不具有实用性,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也不相适应,例如有些犯罪是多次行为,如果没有仔细追查,就很难把案件进行串并,发现窝案、串案。检查机关一旦结案,就不可能对案件再次审理,这就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监督工作难以落实,监督活动名存实亡。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主要措施

(一)对检察机关的各项事物建立垂直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在财政经费上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经费进行控制,这就导致了地方检察机关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无法公正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在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要由省级进行垂直管理,该方案的提出与实行,体现了我党已经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有所畏惧,不能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重要的影响。从当前形式上来看,实现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方面进行垂直管理,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必行。

(二)提高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其监督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在法律制度层面,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给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执法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形式检察权利时,不仅要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杜绝依照个人的主观情绪,任意执法[4]。检察机关对其自身的检察职权要充分运用,并且在办案中要讲求方式和方法,对存在的管理漏洞,要采取相关措施,例如采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健全和完善其检察行为。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在检察机关得到有效的开展,所以要采用多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且让各种手段之间相辅相成,形成一个监督体系。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合作,有效的发挥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三)建立明确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仅仅通过检察机关这个部门来形式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起到监督的效果。我国政府应当实行出司法监督之外的多种监督手段,共同实行监督的职责。例如,当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强拆、劳动报酬无法获得、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事件,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妥当,从而导致群众个人或集体的上访事件不断增多,甚至发生集体在上访门口集体自杀等恶性事件。目前,我国所设置的行政机关中的内部监督机构不能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无法深入,监督力量不能达到监督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多设立监督机构,让更多的国家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参与到监督的队伍中来。

五、结论

现阶段,我国的检察机关受到管理体制、传统思想得能方面的影响,导致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工作形式受到限制,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导致其工作开展和落实受到限制。所以,要加强对检查机关的垂直领导,保证其工作不受同级行政机关的控制,还要有法律制度作为其执法的依据,并且要完善监督体系,多部门要共同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促进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冰如,张革新,何君姬,赵辉.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J].西部法学评论,2015,01:94-101.

[2]解志勇.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J].中国法学,2015,01:48-66.

[3]张新纪.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5,19:125-126.

3.机关纪律作风考评机制 篇三

1、街道办事处成立学习中心组。

2、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干部执行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每周集中学习制度。

3、学习地点:集中学习在xx街道四楼会议室。

4、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等。

5、学习要求:每名机关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好学习心得,一年中学习笔记不少于1万字以上,心得体会不少于两篇。

二、工作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全体机关人员要严格按照《xx县机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的要求,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树立创先争优、比、学、赶、帮、超的思想。

2、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真务实、勤政高效,工作要有超前意识,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3、接待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办公室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薄,来信来访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有处理意见。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尽快办理落实,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热情接待并做好解释,即使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交换意见,不得不闻不问,更不得推委和拖延。

4、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片、机关干部联系社区的制度,联系社区(片)的人员必须确保办事处下达的目标任务在该社区(片)的完成,该社区(片)的考核分作为联系社区(片)领导干部的考核。

5、服从分配,部门工作服从于中心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进程中,各部门人员要相互支持和协调配合。

6、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上级下发文件要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再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文件、资料、统计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失密和泄密,造成重大影响地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7、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上网打游戏、炒股,不准参与赌博。

三、生活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注重言行举止,仪表仪容,时时处处保持干部形象,做到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上班时间不准说脏话,开低级庸俗的玩笑,更不准在机关内吵架和做有损于形象的行为。

2、争创卫生、文明单位,树立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自觉打扫室内室外卫生。

3、爱护机关财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物或据公物为己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要节约用水用电,注意随走随关掉龙头和电源开关。

四、考勤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学习、工作、值班均要严格考勤。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遇到特殊事情或上级要求及时传达的,临时通知。

2、党政办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况,随时抽查上班情况,并作好考勤记载。每月汇总一次,并在机关会上通报。

3、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时间执行。工作考勤由党政办负责,党政办公室定期通报迟到、早退人员。

4、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勤政为民,严格控制事假,杜绝旷工。

5、因事、因病、必须请假的,应具备假条(病假条以医院证明为依据)。请假1天由直接领导审批,请假2天及2天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不假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6、请假条一律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年终作为考核依据。未经批准的假条无效。

7、请假期满后主动销假,以便安排工作。

8、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

9、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离开机关应主动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五、值班值宿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为了加强机关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分成四个班轮流值班值宿,实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值宿制度。

1、按编班班次轮流值班值宿,每班值一周。五

一、国庆节、春节另行安排值班值宿。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值班值宿领导职责:负责组织调处值班值宿期间的重大事项及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值班值宿纪律制度,确保值班值宿安全。

(2)、值班值宿人员职责:随时听从安排,处理突发事件和临时交办的工作,负责机关的公共财产安全,在值班值宿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信息畅通。

六、财经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机制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指出,节约经费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2、坚持“办事处主任一只笔”签字报销的经费开支制度。

3、严格控制接待费、办公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降低开支标准,接待前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同意后方能在接待限额内开支,并实行谁接待谁垫支制度,接待后三日内交办事处主任签字报销,一律不准在餐馆签字。

七、工作督查考核评价机制

1、成立工作督办领导小组。

2、督办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督查有关事项限期整改情况。

八、机关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为了客观公正评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故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同年终德目标奖挂钩。总的原则:指标量化、责任到人,当月通报,奖惩年终兑现。

1、考核办法:坚持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考核内容:坚持“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在95分以下的不能评为优秀个人。

(1)、业务工作50分,业务考核以街道办事处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

(2)、联系社区(村)工作20分,以街道办事处考核社区(村)的得分为考核依据;

(3)、中心工作20分,以安排该项中心工作时研究的考核措施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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