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2024-07-31

火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共10篇)

1.火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篇一

庆华木里煤矿火工品管理条例及考核细则 目的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实施标准化作业,从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堵塞漏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青海庆华集团木里煤矿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引用标准

3.1 《煤矿安全规程》 3.2 《爆破安全规程》 管理内容

4.1 涉爆人员的要求

4.1.1 对从事涉爆工作人员的要求。凡从事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及安检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从事涉爆作业。4.1.2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者。

4.1.3 从事涉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穿好防静电服并戴好防静电安全帽。

4.2 火工品使用的一般规定。

4.2.1 火工品的领用。火工品领用前,作业区安全员持加盖作业区公章或作业长私章的出库单到主管领导处审批后方可领取,并且做到当班领用,当班消耗。领用火工品时,作业区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4.2.2 凡当日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当日必须退回炸药库,办理好退库手续。铵油炸药必须计划精确,当天领用的当天消耗完,不准退库。严禁随意销毁、混堆、混放或私自存放火工品。

4.2.3 领取火工品时,各作业区必须使用爆破员卡,爆破卡必须专人专用,没有爆破员卡、爆破员卡丢失的或使用非本人爆破卡的作业区,炸药库将不给领取火工品。同时,各作业区“四员”证件不齐的,不予领取火工品。

4.2.4 严禁将炸药、雷管(导爆管)同车装运。雷管必须装在木箱中,并加锁。

4.2.5 运输火工品的车辆由本作业区的押运员专人负责押运。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穿防静电服,严禁携带火源,穿钉子鞋。严禁在火工品运输专用车上乘坐非工作人员。除运送火工品外,火工品运输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4.2.6 领取爆破物品的人员严禁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及易燃物品,严禁将以上物品带入库区。在进入火工品库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涉爆证件,接受炸药库警卫人员的检查。

4.2.7 运输火工品必须使用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爆破物品运输专用车车况必须完好,灯光、制动、警示标志、防静电设施、防火罩、车载灭火器等必须完好。火工品运输专用车司机,必须技术熟练,持证上岗。

4.2.8 火工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4.2.9 火工品专用车在运送途中,严禁超速行车(在公路上不超过4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不超过20公里/小时,采场不超过10公里/小时)。4.2.10 火工品运输车在中途一般不准停留,确需要停留时,要有人看守,不得靠近生活区,1 且时间不易过长。

4.3 火工品现场管理

4.3.1 火工品运到作业现场后,必须指定专人看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摆放,相距在10米以上。在炸药、雷管摆放地点插上警戒旗,并在周围10米处用彩旗设置警戒区。由公司安监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准许装药。

4.3.2 装药前应在爆破区两端插上警戒旗,每炮警戒旗不得少于两面。阻止非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其安全情况。4.3.3 严禁人员在炸药上休息。

4.3.4 严禁在同一工作面同时穿孔作业和装药。特殊情况,经安环部领导同意后,现场具体安排。

4.3.5 装药时头部和身体不准正对炮孔,每个炮孔不得有3人以上同时操作;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4.3.6 对煤层进行爆破作业时,不能大量使用乳化炸药,乳化炸药只作为药引使用。4.3.7 炮孔卡堵或导爆管损坏时应及时予以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4.3.8 导爆管和电爆网路的连接必须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实行双人作业,一人连线,一人检查。

4.3.9 作业区放炮时不能出现哑炮。(网路线路被砸断的情况例外)。4.3.10 安全员必须对作业区当天火工品领用数量、实际炮孔数量、火工品使用数量和剩余火工品进行三对口登记,装完炮后,所剩火工品必须由公司安监员清点、登记、签字后方可退库。同时作业区安全员、爆破班长必须在火工品领用、剩余登记表上签字。

4.3.11 加工起爆卷时,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4.3.12 应尽量避免放明炮,无法避免时,应加强警戒工作,严禁在正常上班时间放明炮。4.3.13 涉爆人员和警戒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袖章,警戒人员必须手持警戒旗。

4.3.14 控制药量:每次每炮(即单炮)装药量不能超过5吨,特殊地段的装药量由安环部做出决定。

4.3.15 在作业现场爆破警戒区范围以外,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4.4 爆破管理

4.4.1 爆破时间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季节变化统一安排爆破时间。

4.4.2 爆破时间内,严禁人员、设备进入爆破区,尤其是外运煤车辆、司机,严禁在爆破区域停滞;因故障不能行驶的车辆,由所停放部位的作业区负责拖走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4.4.3 电爆网路与导爆管的连接必须待采场人员和设备撤离完后才能连接。连接电爆网路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4.4 由安环部部长或副部长统一指挥、协调起爆工作和下达起爆指令。

4.4.5 各作业区的起爆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进行,起爆器和起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员管理,爆破员连完线后,携带起爆器到起爆站等候起爆命令。

4.4.6 起爆前各作业区安全员必须巡视草皮上、山头上是否有人员和牲畜及车辆等,发现问题立即向指挥员报告情况。

4.4.7 在未接到起爆起爆命令前各作业区不得提前将起爆器与主线进行连接,更不得提前起爆,否则将严肃处理。

4.4.8 起爆前,各作业区保证通讯设备畅通,根据安环部的指令起爆,不得私自起爆和抢爆。

4.4.9 铲车与挖掘机司机在装岩时,要特别注意盲炮问题,一经发现,须从两头逐渐向中间进行装岩,严禁从正中一铲到底。应将未起爆的雷管捡出来交安环部集中统一处理。4.4.10 煤上放完炮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或拒爆现象。禁止铲车或挖机直接在爆堆上装车。应先将爆堆用装载设备倒运在一旁,确认煤中无残留火工品后方可装车。

4.4.11 炮后检查工作,由爆破指挥人员统一下令后方准下爆区检查,未经指挥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下爆区查炮。

4.4.12 每天放完炮后,各作业区必须将遗弃在现场的废弃导爆管、纸箱等清理干净。

4.5 警戒工作管理

4.5.1 严格按《木里煤矿爆破警戒示意图》所示的警戒位置进行警戒。警戒期间任何人、车辆和牲畜不得经过警戒区域。

4.5.2 爆破结束之后,爆破人员须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然后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如出现盲炮或需二次爆破者,由矿安环部指挥人员统一指挥或协调处理。

4.5.3 警戒撤离工作由矿安环部指挥人员统一通知安排,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得私自下令撤除警戒。

4.5.4 作业区爆破检查人员检查炮区要认真仔细,若出现哑炮或拒炮现象不得隐瞒,应如实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做到对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对违反本管理条例者作如下处罚: 5.1 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的,立即停止其作业,且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并对作业区进行通报批评。

5.2 在采场私自存放火工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收缴火工品库房统一管理,不办理退票并对该作业区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

5.3 对火工品管理不严单位的处罚,单位及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划分的原则是:作业区承担全部责任的80%,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具体为:作业长10%,安全员7%,爆破班长3%)。

5.4 火工品到采场后,摆放不整齐、摆放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无专人看守火工品的、不插红旗的作业区,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5.5 作业区放炮区域不插警戒旗的、或每炮警戒旗少于2个的,每次每项罚款200元。5.6 火工品运输专用车车厢内无防静电设施、乱放杂物、车载灭火器过期、损坏、丢失的,每次、每车、每项罚款2000元。

5.7 放炮时间内未经同意私自进入爆破警戒区域者,罚人民币2000-10000元。

5.8 人员、设备无论什么原因,不按时撤离或未全部撤离者,以及未撤离警戒区以外者,耽误放炮时间的作业区,每次罚人民币5000元;每延误放炮时间5分钟,罚款1000元。设备未撤离到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作业区每次罚款5000元,作业区承担车辆设备损失费。

5.9 警戒人员和车辆警戒不到位者,每次罚人民币2000—10000元。5.10 提前撤离警戒者,每次罚人民币2000—5000元。

5.11 作业区值班队长或安全员不在采场指导工作的,每次罚人民币1000元。

5.12 不听从安环部的统一指挥私自起爆者,每次罚人民币10000——5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3 采场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完,将电雷管和导爆管连接者,每发现一次对作业区罚款人民币5000——30000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4 对违犯火工品管理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的其它行为,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5.15 爆破人员或警戒人员未佩带安全帽、袖章,未配置警戒旗者,每人每次罚人民币100元。

5.16 不按规定看守、处理哑炮,每次罚作业区5000—20000元。

5.17 采场没有火工品看管人员,未经矿长或安环部同意擅自离开岗位,每人每次罚500--1000元。

5.18 炸药库火工品看管人员帐目不清或帐物不符,每次罚款200元。5.19 未经爆破指挥人员同意,私自下去查炮者,罚款5000——10000元。5.20 出现哑炮或拒炮现象隐瞒不报者,罚款10000——20000元。

5.21 炸药库火工品库管员未检查领用爆破物品人员随身携带的火种或通讯设备等,其带进火工品库内,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5.22 对随意丢弃火工品编制袋、废弃导爆管、纸箱,不进行清理者,一经发现,每袋、每根、每箱罚款100元。

5.23 对私自存放、销毁、转借、倒卖、挪用火工品或管理不慎丢弃火工品者,罚款按37条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4 混领、混运,每次罚保管员100元,作业区500—10000元。

5.25 火工品运输不使用运输专用车辆的作业区,或将火工品专用车用于其它用途的,每次罚款5000—20000元。

5.26 领取使用民爆公司炸药厂炸药、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罚款2000——20000元。5.27 领取火工品的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与库房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或冲突的,每次罚款5000—20000元。

5.28 领用火工品时,作业区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不齐或有关手续、证件不齐给于该作业区领用,对炸药库保管员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追究保管员的责任。

5.29 从事爆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没有穿防静电服、未戴安全帽、无袖章的每人每项罚款500元。

5.30 铵油炸药退库者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5.31 火工品运输专用车辆车况差,不注意保养的,每次每项罚款2000元。

5.32 作业区安全员、爆破班长未在每日火工品领用、剩余登记表上签字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5.33 火工品到采场后,对没有经过公司安监员清点,私自装药的作业区每次罚款10000元。

5.34 各作业区对爆破线路连接不好,出现哑炮、拒爆现象,每次罚款2000--5000元。(导爆管被砸断的情况除外)

5.35 安全警戒不符合规定、不负责任的,罚款2000-20000元。

5.36 涉爆人员和火工品运输车上携带烟火和其它禁品的,每次罚款2000元。5.37 对火工品罚款总额计算:

罚款总额=20000+检查中发现私自存放(流失)的火工品实物价值×2 注:检查中发现私自存放的火工品实物价值不足20000元的按照20000元计算。流失的火工品也按照此规定执行,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38 本条例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

2.火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篇二

当下风险管理研究还处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之内, 仅仅停留在在企业的财务风险预算、金融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风险等领域, 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研究属于国际贸易之间的进出口能源的风险管理还在少数, 大多数国际当中的进出口公司, 在对待风险管理这一问题上, 依然还在摸索探求阶段, 只有很少数大的企业集团, 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之后, 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论, 所以在这一方面, 我们可以说是刚刚起步, 虽然技术还不成熟, 但是风险却每天都在发生, 对于所有的进出口公司来说, 当务之急是找出一套切实可行、适合于企业运行的风险管理方式, 从而解决现有的危机, 从而提高公司的生存质量。正是基于这一理念, 笔者结合多年经验就化工品进口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为主要探讨方向, 从现状、类型、问题和解决方法入手, 为大家细致的分析一下。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 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 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 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 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 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 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 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 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 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 减少进口用汇, 两相抵消, 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 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 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 需大力发展。

(三) 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 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 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 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 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 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 独占鳌头, 在出口方面, 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 进口方面, 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 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 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 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 产生了巨大的发展, 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 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 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 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 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 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 疏于风险管理问题, 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 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 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 运用的方式也不同, 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 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 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 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 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 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 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 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 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 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 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 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 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 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商造成经营风险, 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 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 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 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 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 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 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 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 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 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 条款不清晰明确, 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 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 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 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 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 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 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 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 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 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 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 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 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 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 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 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 货物的所属全, 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 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 掌握好了货权, 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 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 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 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 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 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 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 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 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 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 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 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 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 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 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 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 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 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 常常由于拖沓、繁琐, 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 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 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 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 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 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 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 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 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 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 建立客户档案, 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 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 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 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代理业务中, 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 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 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 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三) 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 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 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 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 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 对逾期付款的用户, 都应对其亮起黄灯, 以提醒业务人员, 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 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 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六、结束语

从国际角度看, 所有的进口贸易风险管理制度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还需要多方面的协作以及共同研究。从国内角度来看, 我们当务之急是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进口贸易与国际接轨的风险管理政策。所以在这里笔者呼吁, 在面对进口贸易风险管理这一问题时, 我们一定要从其根本的现状入手, 分析其当下所处于的时期以及将要面对的问题, 针对问题认真仔细的划分出风险类型, 善于总结经验以及归纳风险处理方式, 并最终针对这些问题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 并将这些方式归类成型, 形成一套适用于发展适用于生产的风险管理制度。

摘要:本文对化工品的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管理措施做了详细的阐述, 以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为具体楔入点, 为大家细致的讲解了其中的关键点,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大家能对其又一个系统的了解。

关键词:化工品,贸易,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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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石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讲解[M].天津:中国银行天津出版社, 1994:10

[3]杨立平.对外经济贸易实用大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3:50

[4]唐若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我国贸易强国建设[J].保险研究, 2005年1月

3.火工品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高中 管理制度 教学质量

DOI:

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03.102

学校作为一个大集体,管理制度是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措施,对于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基本的学习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单论述了高中管理制度的作用及加强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高中管理制度的意义

(一)高中管理制度是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

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摇篮,是一个大家庭,教学活动是一项过程复杂、周期较长的特殊行业,为保证教学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必须有一套合理的、完善的高中学生管理制度。

高中管理制度不是约束学生自由,相反,它是保证学生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必要条件,也是学校提升教学质量的前提。试想,如果没有高中学生管理制度,学生行为毫无约束,学生想逃课就逃课、想上网上网,那么为了应对这些琐事,教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解决,有了管理制度,教师及校领导就可以从这些琐事中解脱,从而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研究、思考更适合学生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因此,可以说,一所有着高水平教学的学校,必然有套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作为校方,应重视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力求实现一切事物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学生管理制度对于学校良好风气的形成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高中管理制度是民主管理的有效实现方式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行业也在不断变革,管理制度向民主管理趋势发展,管理制度虽然有强制性的因素,但是制度的实施也应得到教职工的认可,坚持管理制度“从群众中产生、再用到群众中去”的理念,积极发挥广大教职工主人翁的意识,树立“学校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思想。再者,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针对学校每个人的,这也就约束了校领导的相关行为,减少了校领导的随意性举措,校领导也得“依法办事”。

(三)完善管理制度是教学质量的关键

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教学质量的好坏是一个学校能否生存的关键,教学质量的制定、管理的实施都是以学校基本管理制度为基础,教学质量是通过教职工的工作实现的,没有教职工高质量的工作,也就没有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教职工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那如何规范教职工的工作,使其教学质量得到保证?这就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教师的行为方式,有了管理制度的制约,教师会在教学活动中做好每个教学步骤,完善自身工作,校方也能对其教学工作进行全程把控,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课前规划、备课、授课、课后辅导等等相关工作。这些教学工作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高效的进行,从而提升教学质量,为学校培养优秀人才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套完善的高中管理制度并不是完全监控学生、教师,它能有效地促进教师、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为学生与教师营造一种愉悦、轻松的环境工作与学习,“有赏有罚、责任到人”的考评制度、教师晋级制度等都有效地保护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为保证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对于学生,管理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学习的学习方式,对于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起到了促进作用,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学生的学习行为是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教学是双向行为,校方制定相关的制度,如学生行为要求、一周一次的教育制度等等,对于提升教学质量也有着重要作用。

(四)高中管理制度是依法治校的表现

在法律逐渐健全的今天,依法办事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法治校也是教育行业的趋势,完善的教育法规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依法治校要求教学活动行为合法、办学行为合法,高中管理制度就是依法治校的具体表现。高中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校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而制定的,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健全制度,制定的前提条件就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合法化,是学校顺利进行教学活动的保证,所以,只有完善管理制度,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工作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保证教职工、学生的相关权益。再者,在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实际情况,保证教职工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愉悦地工作,不影响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高中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教学管理制度

校方对于教师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本文简单归纳了几点规范教师行为方式的相关措施:备课制度、授课制度、辅导制度、作业及批改制度、教学质量评定制度、听课制度、教研制度等。

(二)学生管理制度

教学是教师与学生之间交流的活动,因此学生成绩好坏、教学质量是否良好并不能单纯依靠教师一方面的努力,也要靠学生的努力。可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学生学习行为:

1.课前预习制度:预习是学习新内容的重要环节,学生在预习后能够大概了解到内容的重点、难点所在,在上课时就会在所讲环节上有所重视。

2.听课制度:预习课堂内容后,听课时学习课堂内容的重要环节,上课过程中注意力集中,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复习制度

复习是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回顾,温故而知新,复习能够使所学知识理解更加深刻。

(四)考试制度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教师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必要的考试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必要方式,严格规范的考试制度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超的应试技巧。

总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教学活动顺利进行、也是民主管理的实现方式,是教学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有教育法律法规作为后盾,管理制度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学生、教职工在完善的管理制度下,才能轻松、愉悦地工作与学习,只有制度的规范化,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才能为社会、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人才,为祖国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兴贵.试论高中学生管理工作现状与优化对策[J].教育教学论坛,2013(11).

[2]王曜东.高中学生管理工作的几点尝试与思考[J].赤子,2013(10).

4.火工品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隐患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火工品储存、使用、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二条

凡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及保卫科具体实施指导、监督各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

每季度由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处长、火工品管理小组进行火工品安全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凡从事购买、运输、使用、保管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火工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以下简称民爆四员),必须将本 人的证件或复印件及民爆四员登记表交处保卫科存档。

第七条

使用火工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处制定的“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执行,建立火工品管理档案,领取、发放火工品的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每周进行一次火工品储存、使用、领退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经理严格按照火工品领退程序办理,严把审批关;库管员依据领料单、放炮员证(或卡)按规定发放火工品或退库,坚决做到“六不发放”。

(1)证(或卡)不是本人的不发;

(2)不是专用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齐的不发;(3)没有押运员陪同,或不是两人及以上领取火工品的不发;

(4)所领的型号与库存的型号不符不发;(5)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6)质量有问题的不发。

第九条

设有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的单位,要建造单间房屋储存,雷管、炸药分别存放,并有专人看守和发放,外部距离与要害车间及职工宿舍和经常有人员施工的场所相距不低于50米,并要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临时存放的火工品不得超过一个圆班的使用量; 负责看守临时存放点的责任人要符合相关规定,并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领退台账。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民爆四员必须取得操作证的方可上岗,严格遵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执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操作。

第十二条

建火工品储存库的单位要依据GA838---2009规定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加强治安防范意识,严禁火工品丢失、被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报警。

第十三条

库管员在交接班时必须面对面,将账、卡、物交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查找原因。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捡拾到的必须主动上交。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视其情节:(1)给予单位500元---5000元罚款;

(2)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个人100元---1000元罚款;(3)给予当事人200---2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火 工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装卸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1、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要求。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4、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火工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5、火工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

二、放炮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掌握火工品的爆破性能。

2、保管和使用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准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方案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国家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矿山《爆破安全规程》

及安全操作细则进行安全操作。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瞎跑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火工品如数及时交回炸药库。

7、禁止乱扔、乱放及人为丢失、损坏和私自带火工品上井。

三、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火工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要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清和账目清,账物相符,台账清晰。

4、发放火工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库的火工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和变质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方可销毁。

6、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完整,效能良好。

拒绝发放给非爆破人员火工品,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库区安全。

7、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子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或发放火工品,严禁携带手机或火种进入库区。

8、外来人员参观和上级来人检查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或陪同方可进入库区,并进行登记。

四、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确保所押运的火工品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的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覆盖等。

4、负责看管火工品,严防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6、押运员在单位场内执行押运任务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根据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爆破器材的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纠正整改,报告单位领导,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2、协助单位领导开展定期的专业安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3、会同爆破员核定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双方签字并经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放炮员共同领药。对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立即同爆破员共同签字,退回仓库。

4、协助爆破现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5、监督保管员、押运员和放炮员是否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破器材和放炮员的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工,及时上报单位领导。

6、发现本单位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7、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的内容

1、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

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贮存、保管、统计和发放;

3、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及程序;

4、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5、爆破器材运输、贮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

6、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

7、库区的安全检查;

8、警卫制度。

七、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的内容

1、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

2、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实验员、押运员、安全员统称为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八、火工品管理七项制度

(一)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严格按批准计划发放,设立专门台帐,不得以报表代替台帐。

2、未经导通和编号的雷管严禁发放。

3、凭火药领用卡、放炮员合格证、私章和小班作业计划方可领取。

4、放炮员未用完的雷管,必须经生产队、班组签字后亲自退回药库,由保管员在领用卡上填写数量。如不按规定处理交清手续者,报下班停止发放,并报有关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二)火工品库房管理员职责范围

1、炸药库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即库房内不准抽烟,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库内,库内必须穿棉布衣服或经过静电处理的衣服。

2、从炸药库发放炸药、雷管时,要轻拿轻放,分别发放;

3、严格领发手续,按计划发放,放炮员必须自领自用,不得他人代领,否则一律不发。

4、药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老存新、帐目要清晰,保管严密。

5、库内要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卫生,库存量不准超过规定数量。

6、为避免火工品的丢失浪费,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雷管必须编号,方可发放。

7、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特殊情况者,一定要经项目部经理、安检、保卫人员批准,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

1、火药运送到库,必须清点验收,检查包装及出厂日期,方可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及时存在药库办理好交接手续。

2、未经导通编号的雷管严禁发放,未用完的雷管要全部退库,由火工品保管员办理好销帐手续。

3、炸药库所存放的炸药、雷管不得超过规定的所存期限,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炸药最大库存量不得超过核定,雷管库存量不得超过4000发,并做到电雷管照码标号,做到先收先发、轻拿轻放、堆放整齐。

4、非本库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入内。

5、做好收、发、存记录,及时编制日消耗报表,做到计划、定额、消耗、退库四对口和日清月结帐目。

6、火药管理负责人,每五天进行一次帐物相符的情况调查,项目部每旬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火药库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做到齐全有效。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存放。

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6、放炮员交回的报废失效雷管,管理人员必须集中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丢失、散失和私自销毁。

(五)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地面火药库应设铁刺围栏和避雷装置,确保火药库安全可靠。

2、非本库人员严禁入内,其他人员因公出入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项目部领导批准,并要留名登记方可入库,任何人员不准携带矿灯、烟火易燃品入库。

3、库内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矿箱、消防水桶,保证安全可靠。

4、库内采取投光照明。

5、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做到面对面,口对口,交不清不离开现场。

6、警卫人员要坚持夜巡逻制度,不得擅自脱离或干与警卫无关的事。

(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1、电雷管要进行导通工作,必须用专门生产的导通表。

2、设立专门的导通房间,导通雷管(桌子上),应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在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并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3、导通室要有足够的照明,严禁佩带矿灯操作,在操作前,先检查导通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导通雷管的工作间,只准一人操作,每次导通桌子下面的防爆箱只准放100发雷管,每10发一组,逐个导通并将脚线拧成短路,做好记录。

5、使用的雷管必须认真编号,字写得要清楚,存入放炮员的容器里,未经导通的雷管严禁编号。

(七)文明库房标准

1、政治思想好

积极参加政治业务文化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互帮互学,文明正派。

2、安全生产好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无盗窃、无火警、无泄密、无违章、无责任事故。

3、工作质量好

物质发放按规定办事,物质管理达到四化、四无、四清、四懂标准。

4、遵守纪律好

严格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5、服务态度好

5.火工品管理制度 篇五

1、装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2、运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3、出入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4、炸材仓库管理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5、涉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6、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7、储存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8、安全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9、爆破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10、守护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11、保管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12、库管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府谷煤炭铁路专用线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1 装卸爆破器材的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警戒范围,设专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

1.2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由持证押运员负责押运。1.3夜间遇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爆破器材。1.4装卸作业地点禁止明火,现场不得有带电设备。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准添加燃料。

1.5不准同时同地装卸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雷管装卸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炸药的装卸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同时必须捆严盖牢。

1.6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爆破器材的基本性能,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制品衣服,不准穿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火具、通信设备。

1.7装卸、搬运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和拖拉、翻滚爆破器材。1.8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相关手续、点清品种数量,凡品种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报告。

2、运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2.1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独轮车运输爆破器材。

2.2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安全车速、车距行驶。

2.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车厢底应为木质的,钉子不能外露。如所有

车辆车箱和箱底是铁质的,必须在内侧垫有软垫。

2.4汽车装载重量不准超过本车规定荷载,装载炸药高度不准超过车箱边缘;装载雷管、炸药,不准超过两层箱。装载的爆炸物品必须用棚布盖严捆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一车同运,爆破器材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混运。

2.5运输途中不准搭人,不准投宿。如中途停歇检查或吃饭时,停车地点要与人烟稠密地点、重要建筑设施、交通要道等保持200米以上距离,并有专人看管爆炸物品车辆,防止意外发生。

3、出入管理制度

3.1对送到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时间要记好。对每天发出去的炸药、雷管做好登记。每天余下的及时入库;

3.2雷管、炸药是危险物品,不得私自乱搁、乱放;

3.3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指导,对有错的地方,要及时纠正; 3.4守库员和保管员要协调好工作关系,共同对仓库守护好、管理好。3.5对雷管编号要登记好,绝不能出现丢失现象。

3.6不接待外来人员,凡是对仓库有影响的,要及时排除。对防火、防水、防盗的事件,要牢记在心。

4、炸材仓库管理制度

4.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4.2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雷管、炸药的存放工作,做好出入库的等级,对外来人员一律不接待。

4.3做好24小时的守护工作,值班时间不能抽烟、喝酒。4.4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检查要认真汇报,有不足之处及时改正。4.5安全工作不能放松,做到人人知晓,杜绝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对保管要认真负责,领导没有同意不准私自发放炸材,对炸药的管理必须发放的爆破工手里,做好当日的等级。

4.6炸药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最好垫2-3cm厚木板,雷管库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橡胶垫。

4.7库房周围设防洪排水沟;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避雷针离爆炸物品库房不小于3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必要的联络设施,照明线路不能从库房上方或墙体通过,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带和明显得警戒标志;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库区内有足够的符合要求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4.8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用木板垫高0.2-0.3米。硝铵炸药垛不超过1.6m,胶质炸药垛不超过1.5m;置放雷管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5、涉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职责

5.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

5.2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制。

5.3对“四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执行保证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5.4经常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杜绝因管理不善而致使的各类爆炸事故和案件发生。

5.5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借、转让、转卖、赠送爆破器材。

6、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6.1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6.2用途合理,确属生产、施工正当需要,使用地点安全。

6.3完善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硬件设施,修建符合安全标准的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守护室并确定专人24小时守护。

6.4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四员”的安全责任制。

6.5配齐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四员”,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6.6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使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自觉接受“双向查验”当日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

6.7严禁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爆破器材。

6.8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和进行爆破作业。

6.9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按岗设卡,搞好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时方准进行爆破。爆破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出现盲炮、残跑,必须派专人守护及时制定方案予以排除。

7、储存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7.1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私拿、私藏、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杜绝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

7.2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亲自装药、起爆,严禁将雷管、炸药交给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或起爆。

7.3拒绝违章作业、瞎指挥,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4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工作面必须认真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7.5严禁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

7.6必须亲自领取、清退爆破器材并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严格执行“双向查验”制度。自觉接受本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全部清退交库。

8、安全员职责

8.1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四员”安全责任制。

8.2加强安全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8.3认真组织本单位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时组织涉爆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年审学习。

8.4教育督促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私拿、私藏、私借、转让、转送、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9、爆破员职责

9.1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私拿、私藏、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杜绝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

9.2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亲自装药、起爆,严禁将雷管、炸药交给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或起爆。

9.3拒绝违章作业、瞎指挥,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4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工作面必须认真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9.5严禁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作业。

9.6必须亲自领取、清退爆破器材并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严格执行“双向查验”制度。自觉接受本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全部清退交库。

10、守护员职责

10.1明确自己的守护职责,认真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位。

10.2服从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做到讲话和气,对人有礼貌。杜绝外来人员的接待。

10.3明确自己的守护职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0.4随时接受和配合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检查,有什么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10.5要遵守守护员的规章制度。

10.6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和意见。10.7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做一行爱一行。对自己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绝对负责,不能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情。

11、保管员职责

11.1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禁爆炸物品被盗或库房受到破坏。11.2收存爆破器材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手续认真清点品种、数量,凡发现手续不清、品种数量不符的必须立即报告。

11.3发放爆炸物品坚持“五不发”:

11.3.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购买证或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的领料单

不发;

11.3.2运输车辆不符安全规定或无持证押运员押运的不发;

11.3.3不是爆破员亲自领取并签字,或爆破员未用爆破器材领用箱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认真填写“双向检验”记录不发;

11.3.4品种或数量与购买证或领料单不符不发; 11.3.5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不发;

11.4收发爆破器材必须建立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发现丢失、被盗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11.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爆破器材堆放是否牢稳;温度、湿度是否正常,所存物品有无缺失、变质现象,有无短少、丢失、被盗;防火、防爆、防盗、防雷等硬件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库房建筑围墙及门锁是否完好;及时清理易燃品,杜绝鼠害,保持库内整洁安全。

11.6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及车辆实施安全监督,严防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

11.7认真执行“双向查验”制度,监督爆破员将当天领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清退回库房。

11.8坚持原则,不转借、转送、转卖、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12、库管员职责

12.1为了安全生产,逐步走上科学化,管理好所有仓库的物品。12.2库管员必须及时登记好出入库的雷管、炸药和周围的环境保护,佩带好上岗证,坚持24小时不离岗位。

12.3服从领导对你工作的安排,杜绝外来人员的接待,协调好守护人员的工作关系。

12.4对入库的物品要认真检查,对雷管、炸药分管保管,等级好各类编号。

12.5在库房内不准吸烟、生火、煮饭,预防一切事故的发生。12.6随时接受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的检查,说话要和气,对人要有礼貌,有什么事情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能不切实际的乱说。

6.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篇六

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科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银堂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但鹏飞(矿 长)

副组长:张 敏(安全矿长)陈贵庆(生产矿长)

成 员:但功勋、彭德文、王英杰(安全副总);

胡 江(行政副总)赵明江(爆破技术员);

爆破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瓦检员;

采掘队长、采掘班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队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火工品采购负责人必须到州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到矿后,由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库存,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炸药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炸药库保管员200元。

4、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1吨,雷管2000发。

5、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6、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炸药库保管员200元。

7、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200元。

8、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9、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炸药库保管员2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矿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 产科审批,没有当班带班矿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生产科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0元,罚带班矿长20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炸药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①没有合格证不发。

②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③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④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⑤没有雷管盒不发。

⑥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⑦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⑧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全科或调度室,每人次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全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全科。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全科,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50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全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全科、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2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20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20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20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以及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2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20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20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20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20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20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矿内评出先进管理班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5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班队,不予评先。

7.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鄂托克旗东亨煤矿

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参加。

2、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分析、总结上阶段火工品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研究生产中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竞赛及安全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工涉爆人员作业水平及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领会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我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培训工作由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炮工、瓦检员、安全员等相关涉爆人员均要参加不得缺席,同时要做好记录。安全培训每月举行一次。

3、煤矿每季度至少举办两次火工品安全知识讲座,使涉爆人员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4、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涉爆人员,学习《爆破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及《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涉爆人员对各规程掌握程度,及时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5、新工人来矿必须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岗前培训,并由老工人至少带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一项行之有效手段之一,全面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是提高民爆物品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1、民用爆破物品仓库的库管员,每天必须对所保管的民爆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每天须对仓库的出入库情况,仓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措施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3、项目安全总监、物资部、安质部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库区,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保管、发放情况,并对防盗报警、消防设施、水源、防雷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记录在案并向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报。

4、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深入仓库检查指导应纳入工作的议程,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入库、储存、发放情况,以及仓储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发现异常提出整改措施,并保证整改资金及时到位,督促检查负责整改人落实整改情况。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需用的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均须一一记录在案,以备查。

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项目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2、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仓库库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4、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

5、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6、项目安质部定期对库管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检查消防器材。

7、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库管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8、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人员,项目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保卫制度

1、库区值班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的人员担任,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防患于未然。

3、库区应实行24小时保卫巡回制度,值班人员实行双人双岗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严禁脱岗、睡岗、串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4、每班对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产生记录。

5、仓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库;严禁穿纤维、毛织服装、带钉子的鞋入库。

6、夜间值班人员应一小时在库区内巡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7、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8、在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9、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值班人员会正确操作、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材。

10、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排查一切隐患。

火工品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器材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库区。

2、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作业。

3、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爆破器材,作业前须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

6、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7、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准发放和入库。

9、禁止靠墙存放爆破器材(离墙最少20cm)

10、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1、火工品库须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批准方可使用。

2、库房保管人员应了解所管物质的化学性质、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并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及应急知识。熟悉库房各项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库房应设仓库负责人和足够的值班人员昼夜值班、巡逻,并设置必要的通讯、消防、报警等设施。

4、外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进入库区,如需进入的,应先交出通讯工具、烟火,库管人员检查衣物鞋子合格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仓库管理员带领方可进入。

5、不得将化学性质不同的火工品存放在一起。

6、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警示牌,各库房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牌,并标明品名、危险等级。

7、库内民用爆炸物品码垛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按经营批号规格型号成垛堆放。应留有0.6米的通道,便于检查、清点和装运。走道内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小于0.2米。炸药、索类成品箱堆高不应大于1.8米。

8、进入库区的驾驶员应符合本单位《火工品装卸管理制度》要求。

9、库房管理应做到帐、卡、物相符,日清月结,保持库房内外整洁卫生。严禁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或带有静电设施进入库区。

10、做好防潮、防热、防冻、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和库内无灰尘、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包装损坏、无锈蚀、无鼠虫蛀咬、库周围15米内无易燃物,库区内设置温、湿度表。

11、严禁在仓库内开箱取产品,由库管人员将产品箱移至库房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开启。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出入库管理制度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民爆器材进库时,库管员应按送交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交库人员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库,并及时办理产品交库验收凭证,填写进库台账,由双方核实签字,当天入库完毕。

爆炸物品出库

1、施工工班应先填写爆破《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每次批准当天用量),由现场工程师、爆破员、工班负责人、工班安全员、设备物资部负责人、安质部负责人审批后报火工品库库管员有效。

2、施工爆破作业前现场爆破员填写当日当批次爆破物品领用申请表,由现场技术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至火工品库库管员领取炸药。当天总的领用量不得超出《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审批量,如爆破物品不足须再次填写申请表审批准后领取。

3、库管员收到爆破物品领用申请单后填写出库单,做好出库登记,并分别由俩名库管人员开启库房锁,进行爆破物品出库上车。

4、押运员、爆破员押车送爆破物品至工点。

5、爆破物品到达工点由押运员、现场安全员、现场爆破员三人现场清点清楚爆破物品数量,并交付现场安全员、现场爆破员现场看守,进行装药爆破。

6、装药过程由现场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装药。

7、装药完毕后现场安全员、现场爆破员俩人清点剩余爆破物品,并由现场安全员通知火工品库库管员进行退库。同时由爆破员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表一同交于火工品库。

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 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 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 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 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 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驾驶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研究各项制度 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8.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篇八

总则

1.1 为了加强向莆铁路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向莆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向莆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1.3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公司经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公司经理部经理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的各分公司其所属施工队,分公司经理部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材料主任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工区区长及领工员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1.4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1.5 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火工品器材管理

2.1 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2.2 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车间,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臵预案。

2.3 各分公司经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㈠ 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②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臵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㈡ 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

①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2.4 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2.5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2.6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2.7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工区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各分公司经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2.8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①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②按规定进行销毁;

③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调剂、转让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

2.9 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2.10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火工品器材储存

3.1 铁路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3.2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各分公司经理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分公司经理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进行保存。

3.3 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3.4 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3.5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臵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臵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3.6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火工品器材仓库

4.1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4.2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4.3 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4.4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㈠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臵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㈡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臵通风口和防护网。

㈢ 库房周围应设臵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臵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臵排水沟。

㈣ 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㈤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㈥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4.5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设臵程序参照第十九条办理。设臵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臵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火工品器材购买

5.1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各分公司经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5.2 采购爆炸物品时,各分公司经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火工品器材运输

6.1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6.2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6.3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6.4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6.5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6.6 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

6.7 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火工品器材使用

7.1 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7.2 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应根据工程情况

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7.3 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7.4 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各分公司经理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7.5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

7.6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臵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臵,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7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7.8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

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各分公司经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分公司经理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㈠ 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㈡ 负责本管段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㈢ 对本管段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㈣ 对火工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㈤ 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㈥ 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㈦ 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㈧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㈨各分公司经理部表彰、奖励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工区和个人。考核办法

9.1 为强化火工品管理,局项目部将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的火工品管理工作列入《局项目部月劳动竞赛考核办法》考核范围。

9.2 局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各分公司经理部及其所属各工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整改通知书,每一张“红色整改通知书”扣5分;“黄色整改通知书”扣2分;每一张”白色整改通知书”扣1分。

9.3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黄色整改通知书”: ㈠ 未经批准,私设火工品仓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㈡ 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㈢ 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违反存货规定超量超高储存等,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㈣ 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㈤ 不按要求设臵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㈥ 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 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㈧ 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㈨ 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㈩ 管理台帐收存、发放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

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9.4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红色整改通知书”: ㈠ 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㈡ 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 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㈣ 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5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火工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9.华夏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我矿火工品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

成 员:由安监科科长、保安队长、总调主任、炸药库主管。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月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要组织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检查,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企管科 每年组织安排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复训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出现不按规定使用火工品的,视情节给予单位的主管区队长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放炮员必须配备放炮警戒牌、警戒网或拉绳,并有明显标志。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火工品采购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入库,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矿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库房消防器材要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经安全副矿长审批后,到矿炸药库领取。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携带,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0元,罚带班区长10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入井必须持有炸药库出具的火工品入井凭证,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现场必须有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签字确认。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广大职工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科。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100元给予现金奖励。

8、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安监站、保安队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个人并严肃处理。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0元,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500元。

6、放炮员违反放炮警戒等有关规定,罚放炮员50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0元。

8、打眼套老眼、残眼、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20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空心炮。

11、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0.火工品领取使用清退流程管理制度 篇十

1.各涉爆单位必须建立爆炸材料使用、清退台帐及火工品隐患排查台帐和放炮员爆破作业日志。

2.物管中心建立全矿性火工品使用、清退台帐,药库建立火工品发放、清退记录本。

3.安质科建立火工品隐患复查整改台帐。

4.物管中心及其它涉爆单位、火工品管理及监督部门与矿签订火工品安全责任书;放炮员与区队签订安全责任书;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与本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药库保管员与物管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

5.安检员每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向信息站汇报当班火工品领取、使用、剩余量及应该清退数量和五人签字情况,信息员按规定做好记录。

6.井下药库保管员每班必须向物管中心值班汇报各单位火工品领取、使用、清退及五人签字审核结果,物管中心值班干部做好台帐和记录。

7.生产科根据矿井生产计划每月向物管中心下达各单位爆炸材料用量计划。同时向涉爆单位下发当日爆炸材料用量指标;井下药库严格按计划发放炸药、雷管数量,严禁无计划发放;严禁只发炸药或雷管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8.放炮员在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携带药箱、管箱、放炮证书、炸药票、雷管票、料单和火工品用量指标卡,料单应填写名称、品种、数量,药库保管员在对证、对人、对号确定后,方可发放炸药、雷管及《陈家山煤矿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9.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严格履行领取手续后从井下药库登记领取、并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他人运送。同时与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同行,应至少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10.爆炸材料必须分别装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保管,严禁将电雷管和火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或贴身携带。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或乱走。运送到工作面后,所有雷管、炸药由放炮员看管,严禁私自交换雷管和销毁雷管、炸药。

11.严禁用皮带机、溜子等电器、机械设备运输爆炸材料。12.爆炸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将雷管箱、火药箱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且无淋水的地点;雷管箱、炸药箱间距不得小于15米并加锁保管。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安检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与当班跟班干部、班长、验收员一同对放炮员领出的火工品数量、存放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并一同对当班工作面的工程量,残存炮数,所需火工品数量进行确认,且做出记录。

14.放炮过程中,安检员、跟班干部、班长、验收员其中一人与放炮员一同放炮,对放炮过程和炸药、雷管消耗量进行监督,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5.放炮结束后,监炮人员将引爆数量、残炮数量,未引爆数量向其余四名现场监管人员汇报,五人同时对整个工作面引爆数量、残炮数量进行验收确认,并做出记录。

16.现场监炮人员在填写领出、使用、清退卡时,不得出现涂改字迹。

17.工作面整个放炮过程验收结束后,安检员、跟班干部、班长、验收员、放炮员对全工作面放炮情况进行排查,对残炮,瞎炮及时现场安排处理。同时对当班爆炸材料使用数量,剩余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五人方可在“民爆器材领用、使用、清退卡” 和“陈家山煤矿爆破作业现场记录”、“爆破日志”上同时按要求签字。

18.现场签字确认后,放炮员持“民爆器材领用、使用、清退卡”和“陈家山煤矿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到药库清退,并将民爆器材领取、使用、清退卡和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一并交回药库,药库保管员要认真核对清点、填写,升井交物管中心值班签字保存,爆破作业现场记录每五天一整理装订后交火工品办公室归档;爆破作业日志由放炮员班后交区队管理,跟班干部升井后到区队填写爆炸材料使用清退台帐,台帐由区队管理保存。

19.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在办理清退手续时,药库保管员必须仔细核对、清点,办理清退手续,并认真填写记录,不得出现涂改现象;若确因笔误时,必须重新填写,在清退雷管时,将雷管编号必须一并填写清楚。放炮员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有权要求药库保管员填写清楚,不得出现涂改字迹。

20.因其它原因造成的火工品出现残损而不能使用时,放炮员必须在当班作业结束后如数清退,不得私自处理。现场监炮人员必须在卡上注明残损原因及数量,药库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所清退的残损火工品的品种、数量、不得拒绝。21.每月由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火工品专干参加对当月火工品库存、领取、使用和清退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

22.通维区加强对井口验身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教育,利用验身器材对所有升井人员逐个进行检身,严防矿用物资和爆炸材料私自携带升井,流入社会。

23.保卫科利用爆炸材料探测仪对单身宿舍、更衣箱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节假日在矿区主要交通要道设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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